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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偉 | 人類學中國研究對中國社會史的啟示——個人經驗點滴
  发布时间: 2023-09-17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0

刘志伟老师在“跨学科”工作坊上发言

本人原来的专业是社会经济史,最近这三十年来,逐渐涉足历史人类学研究。研究本身自然就带有跨学科性质。我的师承是经济学,学习和工作单位是历史学,研究的社会经济史还与社会学相关,历史人类学的取向又与人类学相关。所以,可以说,在我这个近半个世纪的是学术领域来说,所谓“跨”学科也是“本”学科。今天的发言题目《人类学中国研究对中国社会史的启示——个人经验点滴》,主要介绍这几位人类学者对本人研究的影响。

第一位学者是施坚雅,其在历史学特别是社会经济史领域最主要的贡献是提出了乡村社会市场层级结构和针对中国历史大区域的周期性分析,对本人影响最大的是其理论与方法。其次是弗里德曼,他对本人的影响在于从人类学的功能主义通向历史学的解释。

施坚雅(George William Skinner1925-2008

再一个是在中国学界和美国人类学界都不甚为人熟悉的英国人类学家华德英。所谓的华南研究,受到华南的意识模型的影响甚大,这是关于社会结构的意识模型。还有两个学者提出的概念也对我影响很大,他们分别研究历史社会学和历史学,都不是做中国研究,这两个概念是人类学家研究中国时使用的两个重要概念。时间关系,我这里只谈谈施坚雅和弗里德曼对我的研究的影响。

首先介绍施坚雅,历史学界和经济学界可能最熟悉其六角形市场结构理论。不太熟悉社会科学方法的历史学者,常常去讨论施坚雅提出的市场结构网络是六边形还是四边形;还有学者认为建立的模型与实际不符。其实,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提出的模型多数情况下都与现实不符,我认为更应该重视的他建立这个模型的方法。

   

《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中、英文版

施坚雅的市场模型对中国社会研究的冲击在于,一般认为中国基层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村庄,而施坚雅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提出的模型与现今乡村管理所用的“网格化”有一定关系。过去中国乡村的人们并不是生活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而是在一个基层市场社区中。这种基于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人的行为作出的逻辑分析建立起来市场经济区网络结构,是一个地方区域历史的网状交叠的层级体系。正是这种以人为主体的互动空间行动形成网状交叠层级体系,构成了施坚雅理论模型的基本方法。从个人的理性行为出发,建立起对中国社会网状结构和区域分析,在方法论对本人影响重大,整个华南区域研究基本上是以此为出发点的。

另一个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是莫里斯·弗里德曼。目前许多学生在梳理学术史时将他的研究观点概括为“把中国社会看做是一个宗族社会”,实际上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他的确研究中国的宗族,并且师承英国人类学功能主义学派。在中国,较早受英国的人类学功能主义影响的林耀华先生有两本重要著作,一是他的硕士论文,《义序的宗族研究》,讨论的就是中国的宗族,另一本是他的英文博士论文《金翼》。

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1920—1975

弗里德曼的著作很多材料来源于林耀华先生,的确是以宗族问题为主体。但我认为他的研究不是提出中国是宗族社会,只是从功能主义的传统通过亲属关系去解释中国社会,他的问题的出发点,是为何在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如何呈现为血缘组织的社会,弗里德曼质疑的是中国社会其实并不是真的宗族社会,由此引申出的一个问题是,近世的中国宗族是系谱性团体还是功能性团体?从功能主义的视角看,其研究并不强调系谱性,而是强调功能性。这样一来,问题就在于为何功能性的团体会用系谱语言来表达?形成这一传统是如何实现的?弗里德曼引导我们思考功能性因素对系谱性因素的作用,他认为这个谜底应从历史中寻找,而非在功能中寻找。

林耀华(1910—2000)在哈佛大学校园哈佛铜像前

弗里德曼的观点提醒我们思考中国社会中血缘关系长期存续的历史,在他关注的东南地区,至唐代时早已毫无疑问是大一统王朝的一部分。但我们不能将东南地区所见的田野情况追溯至最早进入大一统王朝的时代?宗族广泛存在的现象是无法追溯到唐代的,哪怕追溯到宋朝也较难实现。如果说宗族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为何难以追溯到更早的时代?

而人类学家提出的问题很直接且尖锐,本来属于同质性社会的单一继嗣群体宗族如何成为高度分化社会下的宗族,人类学的研究对此是非常敏感的。早期人类群体的同质性很高,如氏族、部落,但自宋代以后,它会成为一个高度分化的宗族社会。该问题不仅对中国研究的领域,对整个社会的研究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要思考这些挑战,人类学可以给我们提供有启发的思路。

人类学的研究引导我们在研究中国历史经验和历史知识时的理论思考。人类学研究中的单系继嗣群体的法则与古代宗法系统其实是根本不同的,宗族与宗法不同,这一点梁启超已提出。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与单系继承制度并不是一回事,它是一个政治继承的原则。但中国学者研究宗族的时候,仍然同宗法制联系起来。实际上,宗法到宗族重要的转变发生在宋代至明代,是宗法伦理庶民化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思考国家制度,特别是关乎社会资源的宗族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这些如何为单系继嗣制宗族利益共同体提供一种机制,这是我的研究中想要回答的问题。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中山大學人文學部公眾號2023年9月16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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