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22年8月28日至31日,由廈門大學研究生院主辦,廈門大學歷史系協辦,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中心承辦的「民間文獻與區域社會史研究生暑期學校」在廈門舉辦,來自海內外各高校和研究機構的十餘位學者和四十餘位營員,圍繞民間文獻和區域社會史問題展開授課與研討。
近期我們將通過微信公眾號陸續推出本次暑期學校各位學者授課相關論文,今日分享的是吳濤教授《明代永充糧長與嫡長子繼承——基於吳江黃溪史氏家族文獻的考察》。
摘要:一般认为,永充制乃明初粮长制度之常态,然学界对它的具体实施情况却多语焉不详。吴江黄溪史氏的家族文献为我们深刻了解永充粮长制的实际运作提供了极好素材。为了解决担任粮长所需承担的繁重的赋役负担,黄溪史氏采取嫡长子继承制,通过在家族内部划分大户和小户,来解决粮长的继替,并藉以平衡赋役的轻重。该族在家庙建设上所做的各种实践,或多或少是出于考虑赋役负担与财产之间的连带关系而定,并不纯粹是宗法庶民化的结果。正德嘉靖以后,随着均田均役的逐步实施,原本存在于大户与小户之间责任分割的不平衡被抹平,粮长制度日渐式微,黄溪史氏实行了百余年的嫡长子继承制也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
关键词:粮长; 长子继承制; 家庙; 神道向右
粮长正式设立于明初洪武四年(1371) ,主要负责税粮的催征、经收和解运,有时还兼任劝农、掌乡政等职责。有关粮长制度的专题研究,由梁方仲先生所开创。日本学者川濑智寿子、西野正次、小山正明等继其绪,以江南地区为重点,举凡粮长制度的源流、演变、功能及粮区划分等重要话题均有所涉及。按照梁方仲所总结的粮长制度演变的趋势,从洪武至宣德,永充制占据优势,景泰以后,轮充法与朋充法日渐盛行。近年来,一些学者把研究的时段后移至嘉万以后乃至清代,试图发现明末清初粮长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及其对地方社会的影响。研究表明,这一阶段的粮长,或以轮充、朋充的方式承担税粮征解,或被其他职业赋税中介群体所取代,呈现出多样化的面貌。相比之下,针对明初粮长制度的研究反而趋于寥寂,对于永充制的理解仍停留在“子孙相承、数代不换”的简单层面。有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对吴江黄溪史氏家族文献的分析,结合该族内部赋役负担的分配原则及其所对应的礼制发展,对永充制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重新的认识。
一、力田起家,永充粮长
黄溪,又称穆溪,位于吴江县治西南53里,与南面的嘉兴界邻。宋元时期该地以黄姓居多,故称“黄家溪”。元明鼎革之际,嘉兴史家村的史居仁入赘黄氏,获取了黄氏的家产,他的后人遂在黄溪定居。自居仁始,史氏以力田起家,祖孙数代均曾担任过粮长一职。他们的详细事迹被记录在明成化弘治年间成书的吴宽的《匏翁家藏集》及史氏族人史鉴的《西村集》中,为梁方仲、小山正明等史家所引用,成为学界研究明前期粮长的重要代表人物。近年,笔者在南京图书馆古籍部陆续发现《史氏吴中派文献谱》《吴中派史氏家乘》及崇祯《吴江县志》等由史氏族人编纂的重要文献,虽然它们的定本时间偏晚,均在清中叶前后,并与建文帝从亡文献《致身录》相纠缠,经历过多次有意的加工与篡改,但经过谨慎的考订及比勘,仍可从中获取大量珍稀的明初史料,有助于我们复原明初粮长制度的些许原貌。
在明初由史姓担任粮长的重要人物中,首推居仁之子史彬(号清远) 。他的生平事迹最早出现于其曾孙史鉴所撰《曾祖考清远府君行状》及吴宽所撰《清远史府君墓表》中,由此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史彬为黄溪史姓在有明一代担任粮长之第一人。然而,翻检由史册辑、史在相续辑的《史氏吴中派文献谱》所录该户户帖显示,在粮长制正式推行的洪武四年当年,史彬年仅10 岁,尚处于无缘担任粮长职役的儿童阶段:
一户史居仁,苏州府吴江县范隅上乡二十三都西十三图
教书儒籍户,计家三口:
成丁一口: 本年三十九岁。
不成丁一口: 男彬,十岁。
妇女一口: 黄素琼,年三十八岁。
户部洪武四年月日,右帖付史居仁收执,准此。
由上可见,户帖是登记在时年39 岁的史居仁名下的。据松江人沈度所撰《史东轩墓志铭》记载,居仁卒于洪武乙亥( 1395) ,即洪武二十八年,享年62 岁,与户帖上登记的岁数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大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居仁几乎活至洪武末岁,拥有户主身份的他,到底有没有亲自出任过粮长,颇值得怀疑。
沈度的墓志铭可以直接解决这一疑惑: 在入赘之前,居仁世居嘉兴思贤乡,其长兄子振以明经选举任乐陵知县。移居黄溪后,他“检视耕垦,精究原隰树艺之法,卒以力田大其家; 长乡税,得觐至尊,蒙诚实之褒,钞币之赐”。
在朱元璋时代,觐见、赐钞甚至委以官职,对于粮长阶层来说并非奢望。《史氏吴中派文献谱》收录了一道由明太祖颁给史居仁的敕谕,所载非常有意思:
洪武五年正月十五日,史居仁奉天门蚤朝,钦奉上谕,曰:“你每回家各守本分,毋得仍元时恃财强横,倚富作奸,交通胥吏,诈害小民,侮辱官长,田粮不清,用度违法。犯者如律不饶。如今天下太平,你每各爱身家,保产业。”史居仁叩首领旨。上曰: “看你也是个诚实人”。命赐钞二十锭。洪武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史居仁于奉天门蚤朝,钦奉圣旨: “江南大户史居仁充为税长,岁输秋粮三千八百石,须要依期办纳备足,不许诈害小民,着户部给帖给勘合与他。钦此。”
在内容上,这道敕谕无疑将墓志中“得觐至尊,蒙诚实之褒,钞币之赐”的表述细节化了,不过,洪武五年正月,离粮长制度正式推行的洪武四年九月,不过数月之久,即便蒙朱元璋接见,时间多少有些偏急促,且正月交粮也与常理不合,况无其他文献做佐证,可谓疑点重重。这道敕谕尤令人起疑之处在于,竟然将洪武五年之事与洪武十四年之事合并在一起,人为加工痕迹明显,明显已不是原件。另据《明实录》记载,洪武十四年二月,朱元璋的确接见过来自浙江、江西两省输粮至京的粮长,可人数达1325名之多,作为大户的史居仁到底有没有获得皇帝的专属圣旨,则是另外一个疑点。然而,依据梁方仲的研究,朱元璋设立粮长的主要目的,不外乎免除吏胥侵吞、取缔揽纳户、利便官民等项,与以上敕谕中洪武体公文的表达并不抵牾,甚至颇为合拍。作为文献之邦的江南地区,历代存留下来的各种公牍案卷数不胜数,转相传抄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如果我们欲从中了解历史的真相,与其去过分纠缠这类材料本身的真伪,不如从它们流传与使用中窥视普通文献所未曾记载的各项乡里制度运作之细节。从这一角度,以上敕谕虽未必是专门颁给史居仁氏的,但文本本身或并非没有所据,只是经历了一番刻意的改头换面罢了。
除了这道敕谕,《史氏吴中派文献谱》中还收有一篇由谢瑺写给史居仁的《送入京叙》,亦颇值玩味:
……皇朝事师古,急民事,用税家掌万石,区分类别,迨冬餫于京,则官民不忧而事集。余友东轩( 居仁号——引者注) 氏莅其事,将给符券于京。别余而请曰: “某有行,先生何以教我?”余应之曰: “今圣天子御极,肆甧蠲逋,天人允洽,嘉谷披野,大有特书。若子之所职直易易耳,尚何肯綮之有哉? 然犹有可言者。古者,士出于农,既富而教,乡举里选,为育才之地。今郡县有学,而乡间里阎弦诵殆绝,于古先哲王教养之意或有遗焉。恭承皇上以文德治天下,事无急于此。吾子入觐,倘赐之请问,其必以是为对。”东轩曰: “唯唯。”因书为送行叙。洪武十六年癸亥秋七月朔日书于丛桂轩。
谢瑺,一名谢常,字彦铭,吴江人,生于至元初年,师从杨维桢,洪武十五年举秀才,著有《桂轩诗集》。诗集收录在《四库未收书辑刊》第5辑第17册中,底本为中国科学院藏清抄本。其中并没有出现这篇叙文,而其另一部著作《东溪集》已佚,故其真伪已无从辨析。不过,谢瑺与居仁年纪相若,又为同乡,后者在赴京觐见之前求教于乡贤益友,或并非虚构。
如果史居仁为史家第一代粮长的情况属实,那么,他的儿子史彬此时在做什么呢? 据史鉴的《曾祖考清远府君行状》记载:
洪武中,法制未定,贪纵者多剿民以自润,民怨苦之。府君因民之欲,与诸少年缚其魁,献阙下。敷奏详敏,天子嘉之,为戮其罪人。特赐食与钞,给驿舟传归于家。远近称快,而豪猾始敛手,不敢为非矣。
吴宽的《清远史府君墓表》以史鉴的《行状》为蓝本,对此也有记述:
国初法制方严,郡县吏仍故习,贪纵自若。府君因民所疾恶,与诸少年缚其魁,献阙下,处死,一县称快。而府君得赐食与钞,给驿舟还家。
明初厉行严刑峻法,鼓励百姓将不法官吏、里胥等绑缚赴京,验问治罪。史彬年轻时颇有任侠之气,他与小伙伴们一道成功地通过告御状的方式,将县里的贪纵官吏绳之以法。待其荣耀返家,他的英勇之举并未得到乃父的赞誉。与此相反,史居仁表示出深深的担忧,他对史彬说:“我家世淳厚,汝所为若是,非史氏福也。”史彬听后,从此收敛过往的高调,“谢遣故所与游者,改行自励,务为恭谨”,经过一番努力,“用能以力田起家,甲其乡,推择为税长”,取代父亲成为史家第二代粮长。在出任粮长的日子里,史彬所取得的成就已远远超过其父:
时连岁水旱,加以兵兴,调发剧甚。民敝,或畔去。田多汙莱,税不入,长往往败。府君曰: 田不辟,而望税之入得乎? 故所设一以民事为本,又以农出于人力,务爱养之,使其不挠,庶得尽力焉。乃约束管内,自己以下,不得取民毫毛利,民多感悦,转相告语,流亡复归。当春,则令田甲检视耕垦,五日一具报,躬自考课。有未辟者,则召其人诘之,若缺农器及人力种子,则周助之,更谕亲戚假贷之。计亩至秋责偿。或惰慢不肃,则杖而徇于众。由是相劝戒,垦田大增。府君又劳徕不倦,为相视原隰所宜,指授种树之法,粪治之方,敛获之节,秋果倍收。民皆有余,税入居最。
小山正明将史彬的事迹视为粮长劝农的典型,并认为,这种劝农是以维持确保赋役征收的农民再生产为其目的的,因而,它同时也伴随着对“未辟者”和“惰慢不肃”者的强迫与惩戒。这完全是站在粮长职责立场上的总结。从另一方面说,史彬恰恰通过开垦荒田淘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并实现了利农致富的目标,《吴中派史氏家乘》对以上情况做了另一番别样的交代:
明初仍兵火之后,税重罚重,民多畔去者。清远府君精于农理,故甸田特多,自溪南至盛泽无间他族,后恐祸及,稍稍与人共之。
此处“甸”可作“佃”解。综合上述两条史料不难看出,史彬实际是采取召佃的方式,占据了大量新垦的荒田,再通过收取高额租额,来完成税粮输纳的任务。从这一角度,他对“未辟者”和“惰慢不肃”者的强迫与惩戒才更加能够说得通。尽管在森正夫看来,明初的纳粮户中靠私租立家的地主数量远远少于16 世纪以后,但史彬不能说不是那个时代的一个例外。
正因为史彬积攒下了非常雄厚的家底,到了其子史晟、孙史珩相继接任粮长时,仍受其荫泽,且对他的功劳念念不忘。在周鼎给他们撰写的墓志铭中,不时闪现出“起家总数十井,赋敛力役之政则自清远始”“家日大,盖始自彬也; 为乡税长,声誉满一邑”等字句,或是明证。然而少年得志、中年致富的史彬,晚景并不太好,先是被人诬告,后竟入狱身死:
有黠民当运粮,负其才干,百计求赂,府君执不许。其人愤且耻,乃诬府君不法事。台下御史治当代任,逮府君狱,不即治,府君竟死。后御史至,辨所告事,无纤毫实,即坐告者以死。府君冤始白……春秋六十有七,卒之日,宣德二年三月十日也。
结合上述史料可知,直至入狱前,史彬依然担任粮长一职,所以才会在任上被人诬陷。由此可以推断,他出任粮长的时间下限当在宣德二年( 1427) 。梁方仲早就指出,粮长一役与里甲系统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为“户役”,由官方随时指定,后者为“身役”,有一定的应役次序; 身役要亲身应役,户役可以由本人家族内的成员代替。按此逻辑,在永充粮长流行的年代,并不存在小山正明所概括的那样,有现役粮长和退役粮长的严格划分。父死子替至少在黄溪史家那里应是得到了严格执行的。
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
史彬之长子史晟生于洪武二十四年( 1391) ,卒于景泰二年( 1451) ,享年61 岁。其生命历程中,相当一部分时间是与史彬重叠的,特别是在40 岁以前的这段日子里,他以“君之家日益以大,役日以烦,清远日共事于官,不遑于家,家悉责之君”,主要工作就是帮助其父料理家务。在史彬含冤身故后才正式接替粮长一职。依此类推,史居仁和史彬之间的年龄差也接近40 岁,或也存在这样的过渡期。在没有更多的材料之前,结合个人生命周期来推测永充粮长之间的继替,或不失为一个可行之策。当然,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得多,即便在永充法流行的洪武至景泰间,也曾经历过永充和正副粮长输充的数次政策调整,据崇祯《吴江县志》记载:
洪武中定制,以粮满万石为一区。邑四十六区。区置粮长正一人,副二人。许父子兄弟相继,名永充粮长。永乐更制区正副九人,分为三番,每番一年,名曰三年粮长。洪熙元年,复为永充。正统八年,又改为三年,年正副二人,十一年,仍以三人永充之。景泰三年,区裁副一人,存正副二人,共九十二名。
这一现象绝非吴江县所独有的特例。梁方仲先生早就敏锐地发现,大约由洪武以至景泰初年,永充制与正副粮长输充制曾交迭为用,而以永充制较占优势。然而,在实际的操作层面,如何处理好永充制与正副粮长输充制之间的交迭关系,并不容易。只是后世大多数关于粮长的记录,多出自各类传记、墓志、行状,无限夸大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父子相继的情况,反而把所谓“永充法”阶段的其他可能性完全遮蔽掉了。
史晟担任粮长期间,主要精力依然放在农田水利及开垦荒地上:
松陵左湖右江,民稼于滨而苦于湍齿浸淫,不能以常有秋。君教民为崇隄,而后田恃以登,赋入以嬴,汙莱者化为菑畬,流逋以归。
从这个意义上说,史晟基本上延续了史彬的既有工作。其子史珩生于永乐十二年( 1414) ,卒于成化三年( 1467) ,享年54 岁。也“以力本业致埒,封长乡赋……甫弱冠,即代父祖事”。他生活的时代正值永充制向轮充制转变之际,各项赋役负担已大大超过乃祖乃父,这在史鉴为其父所撰行状及周鼎、徐有功所撰史珩墓志中有充分反映:
时郡县多逋负,朝廷遣使督之。员众,馆传不能容,散处祠寺中,悉满,供廪日靡不赀。邑又当要冲道,过者无宁日,求索不问有无。咸取办于长,长复箕敛民以应,不宁厥居,往往遁去。税入愈不充,督者继至,吏卒手文檄,日叫嚣道路间,逮捕盈狱。凡为长,多家破。
以孝友亦长税,君代之在官,使者督逋税负,众廨舍隘移处祠寺,征求如狱。民不宁厥居。凡为长,窘不自堪。君善应之。县长贰曰: 彬有孙矣。
时北都始建,海内敝供亿,而吴会为巨甚,使者旁午操切烦情憯,公征私索,至纷不可辨,民不堪命,长不堪事。君独优而为之。
面对如此残酷的现状,之所以能够集事,是由于史珩采取了“宁朘己,弗剥民”的宽厚策略,才使史他既能完成官衙派下的任务,又不至让百姓困苦。这种难得的义举得到了县令的高度赞赏,欲“使恒长乡赋”,继续担任永充粮长。但是,日益繁重的负担终于还是没有让史珩选择硬撑下去,以“非其好也,卒辞之”。到了史珩的儿子史鉴,不仅不愿接受粮长一职,甚至不愿意料理家事,其父“尝召饮里族付家事于其子鉴,鉴辞,里族相起勉君,宜从其子之辞,君固欲付之”。史氏长房四代相传、永充粮长的美谈最终画上了休止符。
二、 诸子不得与长子齿
自居仁入赘黄溪算起,到史珩为止,史氏已连续四代担任粮长一职,成为研究永充粮长的最佳案例之一。更值得注意的是,担任粮长者均为嫡长子,没有一例是传给其他庶子的,诚如周鼎的《友桂君圹志铭》所言:
君曾祖居仁自嘉禾来,婿于黄,生君之祖彬。彬五子,而君之父晟为家嫡,君为彬家嫡孙。静默不小慧,彬器爱之,倍与产,不诸子埒。家日大,盖始自彬也,为乡税长,声誉满一邑。君之父承之。( 珩) 以孝友,亦长税。
粮长作为一种“户役”,由兄弟子侄代役的情况非常普遍,在制度上并非由嫡长子所专享。黄溪史氏传嫡子再传嫡孙的这种特殊安排,背后自然有更深层的原因,这从史珩的墓志铭中已透露出一二,史晟作为嫡长子,在史彬分财产时,“倍与产,不诸子埒”,享有与别的儿子不同的特别优惠。而在史鉴给史彬写的行状以及吴宽所写的墓表中亦明确写道:
府君尝曰: 在礼,嫡庶异礼秩,吾当推行之一家。故析产,俾诸子不得与长子齿。且曰: 后世子孙守此法毋废也。
府君尝曰: 礼,嫡庶异礼秩,吾当推行于家。其析产,令诸子不得与长子齿。且曰: 后世子孙可守此法无废也。
史鉴在其他场合中,也刻意强调史晟与史珩的嫡长子身份,“( 史彬) 生五子,溪隠府君冢嫡也”“先君珩居长嫡”。在给父亲史珩所写的传记中,甚至明确指出,史彬的遗言是特意为史珩而定的:
先君幼端重静默,不事事,咸目以不慧。清远独奇爱之,尝抱置膝上,夸谓客曰:“他日佳器也,第吾不及见耳。”濒终析产诸子,命不得与长子齿,意欲以次传及之,且曰后世守此法,毋变也。
中国古代社会晚期分割财产,多采取诸子均分制,一般只有在贵族阶层才会采取长子继承制。在诸子均分制下,父亲至少在常态下不能剥夺任何一个儿子作为继承人的资格,这种继承制度对父亲的恣意有一定的限制。而史彬强调“嫡庶异礼秩”及析产“令诸子不得与长子齿”的做法,却由家父自由地确定家产的分割,在表面上似乎显现出一种典型的贵族礼仪庶民化的趋向。可一旦结合其他史氏家族文献加以剖析,即可发现其中的玄机:
国初徭役烦苦,吾家多田,悉授长房,小房止得田百亩,役事不及焉。遂以为家法云。国初徭役甚重,故清远府君立家法,以庶子止授田百亩,余事无涉,惟长房缭理。
从以上史料可见,史彬将绝大多数财产都留给长房,只给小房授田百亩,两者之间的差距达百倍以上。这实际上是出于考虑赋役负担与财产之间的连带关系而定,并不纯粹是宗法庶民化的结果。按照史彬制定的家法,长房需承担粮长之责,其他的房派则完全不用理会各项繁重的赋役负担。史氏四代连续由嫡长子继替粮长一职,正是严格贯彻这种家法的最好体现。至于为何授田百亩而不是更多,可参见崇祯《吴江县志》的相关记载:
有田之家以差役为苦。亩租几何,而秋粮之外,复多徭役,往时有鼠毛数( 俗名将尖) ,编田多者于前,挨次而终,复编役重者于前,挨次而终。故百亩之夫多无役累。近来无田不役矣。
按照此说,在明初,有百亩以下者不用服杂役,这些人也就是文献中经常提到的“小户”或者“下户”,至于材料中提到的“有田之家”,并不包括这类小户,而是专指田产在百亩以上没有免役权的大户,特别是拥有大量田产的粮长阶层。史氏分家产以百亩为标准,基本上是出于“大户承役、小户免役”的轮役逻辑加以安排的,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长房对小房的压榨行为。或者,更确切地说,长房与小房之间的关系,或可以直接转换成纳粮大户与小户之间的关系加以理解。
据吴宽之《墓表》交代: 史彬共生五子,分别是晟、旻、昊、昌、昂。除了晟以嫡长子的身份继承了家产和粮长一职外,旻、昊、昌相继外迁,成为湾里房、楼下房、苏州房的开创者,并未固守史彬给予的百亩之田的家产。其中,史昌及其后代“徙吴阊,事纨绮之业”,在苏州城内通过经营商业,取得巨大成功。幼子史昂则成为南京神策门房的世袭军户,其后代先后在云南安宁千户所担任总旗,到了曾孙一辈,史永贵“袭调陕西榆林卫,积战功,历升都指挥使世袭”。
史晟生子二,除了担任粮长的长子史珩外,尚有次子史璜。史璜并没有像前辈叔伯那样离开家园,而是“以耕稼树艺为业。暇日则决渠灌园,荷锸栽松,俯钓仰弋,游偃仰于以自适,人以为有庞德公之风,因以稼轩处士号之”。到了史珩这一代,史家已家大业大,“家众数千指,一以至公驭之”,当他将这份丰厚的家产传给其子史鉴时,史鉴起先还有些不太情愿。据其所撰《先考友桂府君行状》记载:
一日,忽为书召尝所往来者与饮,告以付家事于鉴,鉴泣涕辞不许,众为鉴固辞,先君曰:“当容我以娱老。”遂不敢辞。
史鉴,号西村,生于宣德九年( 1434) ,卒于弘治九年( 1496) ,和早期的史氏家长有所不同,他是个“学有师承,识通世务”的人,能够“礼纂礼疑等书,发贤儒之所未有; 治水治赋等事,酌时势之所当行”。瑏瑠他本人虽未能出仕,甚至没有出任过粮长,但是以家资丰裕接待四方宾客,成为吴中地区有名的隐士,与同时代的沈周等人合称为“江南四大布衣”。瑏瑡与史鉴年岁相仿的吴宽是明代名宦,官至礼部尚书,在苏州一带颇有美名。他与史鉴“为友,盖四十年于此矣”,在史鉴死后,专门为他写了墓表,成为了解史鉴的重要资料。
据吴宽所述,史鉴“状貌奇伟,须髯奋张; 平生喜交游,惟其持信义,四方之士过其门者不绝。于所厚者有过,尤好面折,故人尤以直谅称之”,“足迹不出百里之外,然江浙间人知其名。至于郡县大夫,亦皆礼下之”,得到大员徐有贞、王恕等的赏识和信任,曾多次为地方事务献计献策。史鉴与吴中名流过从甚密,他时常聚齐三五老友,或观摩古董,赏看字画,或同游山水,在风雅活动里结下友谊,迨至他老去多年,朋友们过访他当日所居之处,仍多有挽诗。
史鉴在世时,黄溪史氏进一步富裕起来。从明初开始,史家除了承担粮长之役外,还要“充山东东光驿役,岁费几百金,永乐中,清远府君以稔字圩田一千赡此役”,成为沉重的额外负担。弘治间,“毕巡抚奏免,故长房于正嘉中富甲江南”。有了雄厚的财力支撑,史鉴很快成为江南著名的收藏家。据隆庆年间成书的《吴中人物志》记载,史鉴“尤好藏三代秦汉器物,唐宋书画,如《褚遂良书唐文皇哀册文》、《唐赵模摹集晋人千文》等”。史鉴还修建了大量建筑,他在弘治元年建造的小雅堂,“地高径丈,木纯用桐柏”; 此外,他又建有一系列的游冶之处,且为次子建造了浜东大宅。这些都从不同侧面暴露了史鉴时期黄溪史氏的经济实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史鉴还以史氏嫡长子的身份,开始运用礼制的话语系统,翻修家庙、编订族谱,确立祭祀制度,并且亲自或邀请好友,整理撰写其祖先的各种传记。根据史鉴的《西村集》记载,史氏家庙是在史晟时开始兴修的,他在家庙中并列四龛,“尊自曾祖南斋文学至考清远公”,也就是按照小宗祭祀法,供奉从史晟的曾祖史荣、祖父史居仁到父亲史彬这三代人。其中,史荣代表嘉兴史家村之大宗,为始祖,史居仁虽已入居黄溪,但仍只被算作嘉兴史氏大宗之小宗。
史鉴《西村集》
史珩承袭史晟的遗志,针对其父所设计的考、祖、曾“神道向右”一字排开的龛制,“于其所不足者益之,不适于礼者去之”。按照小宗礼制,“祭自高祖以下,祠堂亦是四龛齐立。推继高祖者,得备四代主椟。其继曾祖者,虚其中东一龛。继祖者,虚其中二龛。继祢者,虚其中三龛。若大宗世数未满,则亦虚其尊者之龛如小宗之制”。史珩应该是遵循以东为尊的原则,将史荣移到原本虚位以待的最东侧的龛位,曾祖居仁、祖父史彬依次右移,将父亲史晟入龛置于最左侧,形成考、祖、曾、高一字排开的龛制。他还开辟祭田,兴修家塾,并且规定祭田的管理,由“宗子领之,立约祠下”,将这条规矩勒石成文:
初,溪隐尝作祠堂……先君考礼作祭器……择枪字围常稔田八十余亩,以供祀事。既征文示子孙,又定约若干条,并刻石祠下,大抵以严嫡庶、尽诚敬、务丰洁为教,尤恳恳于怠忘之戒。
史氏家庙的管理权从史晟、史珩继而传至史鉴,皆在嫡长子的控制下; 他们在祭祀事务中也非常注意“严嫡庶”的原则,这些现象都体现出嫡长房在宗族祭祀中的特殊地位。史彬祖孙四代担任粮长,积聚了大量的家产,比起其他房的族人,他们拥有绝对优越的经济实力,史氏家庙由史氏长房祖孙建立并一直掌管,便印证了这一点。
根据史册修成于崇祯年间的《吴江县志》记载,史鉴在成化五年( 1469) 开始了改建史氏家庙,二年后竣工。周鼎的《史氏家庙记》对之有详细记载:
今年夏,松陵史鉴作家庙成。予往视之,匪作也,有旧而新之也……自先大考溪隐公特龛制,稍过于华,阙考友桂公损去藻绘如仪,特四龛犹仍其旧。鉴……爰作三龛……成化七年秋七月。
促使史鉴重修家庙的主要原因是龛制问题。史晟创立家庙时设置了四个并列龛位,供奉从史荣到史彬三代人,到了史珩这一代,供奉者又增加其父史晟。站在史珩的角度,这虽然符合以朱子家礼为蓝本的《大明集礼》关于品官祭祖的相关规定:
祠堂之内,以近北一架为四龛,每龛内置桌。高祖居西第一龛,高祖妣次之; 曾祖居第二龛,曾祖妣次之; 祖居第三龛,祖妣次之; 考居第四龛,妣次之。
然而,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按照规定却只能祭祀祖、父二代祖先。洪武十七年,在行唐县知县胡秉中的建议下,朱元璋将庶人祭祀二代祖先改为三代祖先,并在《教民榜文》中默许庶民可以祭祀四代祖先。在明代的吴江,士大夫之家多“用柱供三代,亦有祭四代遵国初行唐县知县胡秉中制者”。史晟所创的史氏家庙之所以采用这种“神道向右”的龛制祭祀三代祖先,应该说是摇摆于士庶与贵贱的宗法边界上,弹性地杂糅了庶人祭祀礼仪和士人家庙祭礼。不过,史晟对于小宗宗法的理解尚停留于初级阶段,所做四龛“稍过于华”,多少有僭越的嫌疑。史珩乃是饱读诗书之士,修葺家庙时,“考礼作祭器,务合乎古,不详备不止”,已经较为深刻地认识到“神道向右”龛制的可操作性,如果是出于只祭三代的考虑,即便把第一代粮长史居仁的龛位请出家庙也是可以接受的。更为重要的是,这套龛制是可以与史彬所制定的嫡长子、嫡长孙递相继承的家法相互配合的。
史居仁并非史荣的长子。他在嘉兴还有一位兄长史子振,他入居吴江后,相对于嘉兴史家,只能算作庶子,但对于黄溪史家的后人来说,却可算作始迁祖。以此类推,史彬作为史居仁唯一的儿子,在黄溪完全可以按照礼制中“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说法,成为继别之大宗,可是,出于对小宗礼制根深蒂固的情结,即便到了史彬嫡曾孙史鉴的时代,史彬仍没有彻底摆脱嘉兴大宗下小宗庶子的身份。在史鉴为史彬撰写的行状中,曾这样定位他曾祖父的身份: “属当府君小宗之继,而不肖无似不能,以致鉴显扬,使有闻于时。”精通礼制的史鉴非常明白,如果不改变乃父乃祖所一贯使用的小宗祭法,尤其是继续坚持“神道向右”的龛制,随着世代的继替,迟早一天会将备受家人爱戴的曾祖清远府君请出家庙。如前所述,史彬在史家的特殊地位不容动摇: “曾大父实大吾家,且示百世不裂祖产,开子孙之愚世,至则以次祧埋之,奈情何欲? 别立庙,示常尊不迁奈何?”而史珩的去世,使史鉴的担忧终于不可避免地迫近了:
鉴治丧,参用仪礼、家礼,虞祔已告之。曾大考清远公当迁他龛,祢考当入此龛,有其渐矣。
奄再朞而祧祔之心,奚忍于言,奈礼有常制乎? 迁祧而群主皆动,不祔于祖,奈非所常告。
为了阻止史彬迁祧成为事实,史鉴决定改用大宗宗法,首先将史居仁身份加以重新定位,由小宗宗子改为别子,亦即始迁不祧之祖,这样,史彬就随即顺位成为继别之大宗。接着,为了配合大宗祭法,他还特意重修了家庙的龛位,希望将“神道向右”的四龛制改为“左昭右穆”的三龛制,寻找到合乎自己心愿的祭祀规则。然而,他很快发现,依照现行的左昭右穆制,最大的改变乃是改奉史居仁别子,与此相应,史荣已不用专门加以供奉。而作为大宗宗子的二世祖史彬,仍将在第六世祖入祠时被迁出东龛:
爰作三龛,中龛祀始迁祖曰东轩; 东龛祀曾祖,则清远也; 西龛祀祖溪隐。至祥禫将祔奉,祔中龛之左,如古昭庙遗意。奉友桂之主入东龛,为第四世。中龛之主常居尊不动,至五世则循序而祧。奉溪隐祔中龛之右,如穆主之意。六世则又祧东龛之主,入祔中龛,如二世之仪。二世之主,将祧埋于墓。
于是,“好古不泥”的史鉴在与其师嘉善人周鼎反复商讨之后,又发明了一套形似于左昭右穆制,却又能将史彬长久地保留在家庙里的通融之策。通过这次改定龛制,史鉴一劳永逸地将史彬奉为常祔不埋之祖:
使四世之主迁祔二世之位之南,则二世常祔而不埋,五世之主当迁主三世之位,则三世主祧埋之如古常法。宜以五世主逊居三世之南,与四世相为昭穆,不进与二世主相向,使三世之位常空于中右之北,至六世、七世当祔,则又祧埋四世、五世之主。而一与二两主,常尊者得礼之常,常祔者得礼之变。迁而祔之而祧且埋者,又皆不失其常。私恩以申公义,以著昭穆之序不紊。减四为三之龛,制于斯定矣。
祧埋问题是宗法制度中最敏感的话题之一,它并非是将祖先牌位供放在哪里那么简单,往往会牵扯很多活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备受诟病。经过史鉴的一番努力,终于将史晟所开创的小宗祭祀法和“神道向右”的四龛制度改造完毕。在新的大宗祭法之下,史彬常祔于东龛之北,获得了与始祖居仁同样高的地位,史居仁以别子的身份被奉为常尊者,史彬以大宗宗子的身份被奉为常祔者。而第三世史晟以下诸代则不能再援史彬之例,要遵从严格的昭穆制度,“祧埋如古常法”。史氏祖孙三代坚持不懈地在龛制上做文章,表明了礼仪是随着人事而被有选择地遵守的,这就是所谓的“礼意之安,以义而起”。更重要的是,史鉴较好地处理了常祔与祧埋之间的矛盾,从此,交游广泛的他不仅可以不再被同好们指责为“僭越礼制”,而且解决了史家最大的功臣史彬在宗法上的地位问题,“鉴之情安矣”。有关这一点,正如周鼎所叹:
嗟夫! 作庙易,改定龛制难。龛制定而祧埋,不祧埋之制为尤难。谓史氏庙为溪隐作,非鉴之始作,固宜谓,鉴之曲致孝诚经权义礼之间,功有倍于作者。故曰: 匪新之也作也。
周鼎对史晟父子家庙建设加以全盘否定,进而评价史鉴的改造行动绝不是“旧而新之”那么简单,而是史氏宗法实践的真正始作俑者,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吴中士人在宗法礼仪的实践中对于朱子家礼和大明集礼深深的忌惮。即使当时在民间“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已多有突破,但那些不合礼制的祭法还是会被士大夫们所不齿。通过适时而变通地改革龛制,的确使史鉴心安理得了许多。在史鉴更改龛制的四年之后,成化十一年( 1475) ,国子监祭酒周洪谟提议整顿祠堂之制,以“左昭右穆”代替“神道向右”。从明初到这个时代,像黄溪史氏这样的富民阶层经历了一百年左右的发展,已繁衍了四至五代,当初出台的种种有关祭祀祖先的制度安排,早已不能满足他们对宗法的实际需求,由此,史居仁才由小宗庶子摇身一变成为别子,史彬亦相应升格为大宗宗子。周洪谟的提议不过是顺应这一潮流,对各种自下而上的宗法改革实践作一种事后的追认罢了。
从史晟到史鉴,一直遵守着史彬让嫡长子独占家财的家法,而不采用当时最为流行的诸子平分制。但到了史鉴本人传家于子时,却遇到了一些麻烦。史鉴共生两子,长子永锡,号南园,次子永龄,号松丘,“西村府君钟爱松丘府君,以颖敏善属文故耳”。据吕楠所撰《松丘史公墓表》中记载:
公姓史氏,讳永龄,字德征,松丘其别号也……公负奇骨,轩轩然耸壑昂霄,目炯若电,髯长尺许如戟,望之仙仙如也。性沉简,时复警颖,儿时即无童心,一语一步,自规自矩,嫡母蚤倍,公呌天踊地,雨泣风悲,虽出乎孺慕哉? 居然有壮,夫气稍长,世其家学,一意修举子业,读书几于满车。西邨先生所交,率天下名流,若匏庵吴公、玄敬都公、范庵李公、立斋吴公,公执经从事,大有精诣,西邨先生喜曰: 此吾家龙媒也。
从这段真情流露的文字中可以想见,史鉴本人应该非常溺爱次子永龄,甚至不惜在长房居所之外,于浜东另盖一新宅,送给永龄自立门户。在房屋落成之际,专撰《祭东浜新门文》一文,显示出格外的重视: “家之出内,惟神司之。某介子永龄将居于是,用敢以清酌庶羞之仪,昭告于尔大神,神其鉴之,尚享。”由此可见他对永龄的特别偏爱。然而,至晚年,他仍将家业和祭田的管理权传给长子永锡,“剖家业一遵祖法”,从而践行了独尊嫡长房的理念。在家庙里,他将这一决定告知列祖列宗,显示出了非常矛盾的心态:
某嗣先业二十八年,而不肖荒嬉,无所增益,为祖宗羞。今倦于勤,将以明日癸巳,传家政于嫡子永锡,介子永龄出居浜东新居,不敢不告。谨告。
尽管如此,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没能一劳永逸地坚持下去,到了史鉴的嫡曾孙史长那一代,终于彻底改变了坚持了一百余年的史彬的家法。史长与二位弟史论、史断,采取平均分配家产的方式,“兄弟三人各得田四千亩”。其实,早在史鉴的那一代开始,出任粮长已不是黄家溪大宗的专利,例如,永龄之子鸿逵就曾以浜东房之长房的身份“更长赋”,⑧即担任粮长一职。只是史鸿逵并不精于此道,“以年老委任中表徐怀槎掌管,而徐则日事花赌,且以长房家产逾万,又和水谷而平斛,至侵一万余金”,由于所托非人,这一舞弊行为被人告发,鸿逵不得不依靠夫人屠氏的嫁妆补贴,才勉强避免获罪。从大的社会环境上讲,此时的粮长一职,较明前期已没有什么油水可捞了:“赋固邑重役,非疆力精计莫能胜,以公仁固非其任,而或更以奸谩,囊橐其中,关费益倍,多贷子钱,转积倾困,家日益以落”。史鸿逵的时代,随着轮充制和朋充制的流行,粮、里合并的趋势已无可避免。对于黄溪史氏来说,与粮长制度衰落相应的,是嫡长子继承制的荒废。因为正如前文交代的那样,推行后者的初衷,本来就是与前者相配套的。至万历中,史氏家庙废,“宗子亦绝”。与此同时,浜东房改用“四子轮年致祭”的方式,接手长房祭祀先祖的责任,并彻底放弃了之前宗子领祭的宗法理想。浜东房的家长史册对长房的长期不作为,表达了深深的不满:“自中叶以来,支分为二: 一居于左,为大宗,一居于右,为小宗。大宗不则,蔑弃大常。”
结语
黄溪史氏起自元末明初,史居仁从嘉兴入赘吴江黄溪,因获得黄氏家产而致富。其后,史居仁及其子孙世充为粮长,以“力田起家”,经过四代人的不懈努力,积累了丰厚的家产。其中,二世祖史彬在发家致富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他通过招收佃户兴修水利,开垦荒田,成为吴江南境少有的以私租立家的大地主。为了长久维持这份来之不易的产业,同时应付子孙担任粮长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不时之需,他立下了嫡长子继承制的严苛家法。这种财产继承制度与史氏的承役责任紧密地缠绕在一起,至少到其曾孙史鉴及其下一代为止,都是得到了严格执行的。在这种体制下,大房和小房无论在财产数量方面还是在差役负担方面,均存在着巨大的分配不平衡。
与以上过程相伴随的,是黄溪史氏宗法原则与祖先祭礼的转变。明前期史氏虽未取得任何功名,但社会地位日益上升的他们,还是秉承“严嫡庶”的原则,展开了从小宗祭祀法到大宗祭祀法的礼制形式化的尝试。史氏家庙在龛制上的创造,不仅体现了现实需求对礼法的影响,同时也是对史家一向推崇的嫡长子继承制的再次强化。为避免受到同道“僭越礼制”的指责,史鉴更改了家庙中原来缺乏灵活性的四龛制,并弹性地运用左昭右穆制,使史居仁由小宗庶子升格为别子,让家族功臣史彬成为史氏的不祧之宗。正德嘉靖以后,随着粮长制度的进一步式微,发生了从“小户不役”到“无田不役”的巨大转变,原本存在于大宗与小宗之间以及大户与小户之间责任分割的不平衡被逐渐抹平。在赋役负担日趋均一化、简易化的新形势下,史彬亲手制定的在家产继承上“诸子不得与长子齿”的家法,根本没有了可供操作的空间。与此相应,黄溪大宗对家族事务的管理权已缺乏原有的兴趣,逐渐走向消沉。从这个意义上说,黄溪史氏诸多针对礼仪制度的创制,无论是嫡长子继承制,还是孜孜不倦地针对家庙所做的各种实践,或多或少是出于考虑赋役负担与财产之间的连带关系而定,并不纯粹是宗法庶民化的结果。
虽然明清江南地区的“大家缙绅,强半起于粮长”,乃不争之事实,但目前对于明初粮长制度的重构,多依据的是明中后期人们所撰写的传记墓志类文献。梁方仲早就发现,这些多半是子孙们请人撰写的“佳传”,不一定是事实。然而,永充粮长的历史叙事模式从个体家庭到大家庭的转变,或可视作明中叶以后江南社会发展的一个缩影。我们只有挖掘更多的民间文献,进行扎实而细致的考订比勘工作,并将其置于有明一代赋役制度和礼仪制度变化的场景下加以考察,才能更深刻地认识粮长制度的实质性变迁,避免将实际上非常复杂而多元的永充制做过分简单化的解读。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期,頁24-35。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