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海波:雜字習讀與記帳登簿——兼論明清以來民眾的識字率問題
明代中葉以後,識字教學體系發展出多元結構,在科舉教育之外,生產流傳著一種專為登賬記簿服務的記帳雜字。這類雜字揀選簿記的常用字彙編,字詞類聚或韻文編排,既用作識字記誦的讀本,也可當字典查用。這種識字讀物的流通普及,大大降低了帳簿的書寫難度,為重新界定民眾讀寫能力提供了直接有效證據。基於記帳雜字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有必要下調民眾識字率的標準,認識到記帳能力在鄉民生活中的基礎性和重要性。由此,從民間文獻的讀寫實踐出發,理解文字的意義與功用,進而開啟對傳統中國民眾識字率的微觀研究。
董乾坤:單式還是複式:“同一賬,記兩簿”再探
至明代,中國傳統帳簿基本形成了以草流、細流和謄清為骨幹的“三帳”體系,其後隨著商業事項的繁複,逐漸對細流和謄清進行分割,形成了各類分流和分清,但總體上依然屬於“三帳”。在記帳方法上多以單式為主,但在分流賬和分清帳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具有複式性質的“三腳帳”“龍門帳”和“四腳帳”。中國記帳方法是以記帳者(人)為中心的收付記帳法,而西方則是以核算科目(物)為中心的借貸記帳法。是否遵循“有來必有去,來去必相等”的原則,是判斷記帳方法單、複式的主要標準。
馬健雄:明末清初壩子社會儀式體系的轉變——滇西洞經會的發展與《萂村科儀文書》
基於近年整理出版的雲南洞經會科儀文書,本文指出,明末清初以來,隨著不同類型的社會經濟網絡在雲南各地交通沿線的壩子與山區不斷擴展,城鄉士紳逐漸承擔起重要的社會能動者的角色,他們遵從心性論理學所宣導的社會實踐原則,積極推動社會教化和基層公共管理的發展,創造出新的、以“三教合一”為宗旨的宗教儀式體系。尤其是自清初以來,滇西各地的壩子中基於“三教合一”思想發展起來的村落洞經會,往往借助“聖諭壇”的形式,將原先里甲體制中的鄉約置於新興的地方士紳的控制之下。鄉村士紳將國家正統套用於鄉村或鄉村聯盟的組織與儀式實踐中,同時又維持著與官府的距離,在這樣的基層組織與儀式體系的框架下,與西南邊疆的地域文化發展相結合的地方社會能動性迅速發展起來。
巫能昌:閩北建陽道教法師的身後命運:光緒抄本《聞牒名書法式》再探
儀式專家的身後命運是宗教史等領域長期關注的重要議題。葉明生曾對閩北建陽閭山教功德道場儀式中“魂歸閭山”的信仰和實踐進行系統考察,主要包括為亡故師公做的“辭陽奏陰”法事,以及為橫死普通民眾做的功德道場,揭示了當地道教法師和橫死民眾的生命歸宿。關於亡故法師的超升道場,葉氏特別提到了一本專門的文檢合集,即光緒十四年(1888)抄本《聞牒名書法式》。抄本收有文檢五十餘種,不僅能細節地反映亡故法師“魂歸閭山”的過程,亦能較為全面地呈現法師和鬼神世界的聯繫。報告將在葉氏研究的基礎之上,對《聞牒名書法式》作進一步的探討,重點關注亡故法師“超凡入聖”的過程及其內在邏輯,希望有助於學界對民間道教法師身後命運之社會文化背景和意義的理解。
李平亮:國家祀典與文化權力:清代昭忠祠的層級化與地方化——以志书和族譜為中心
昭忠祠是清王朝為祭祀陣亡將勇而建的祠廟,是國家祀典的重要組成部分。清中葉,呈現出由中央向省府下移的趨勢。咸同時期,隨著地方軍事化,大量以昭忠祠為名,或類似功能的祠廟在鄉村社會建造起來,呈現出鮮明的鄉族特徵。而戰後士紳編修的方志和族譜對“昭忠”這一象徵的詮釋和再造,表明昭忠祠的層級化與地方化,實際上地方武裝力量領導者和鄉村大族借國家祀典之名,強化自身文化權威的結果,揭示了“國家內在於社會”的內在邏輯和歷史機制。
廖涵:國家歷史的民間書寫及影響——從一則族譜中的墓誌銘談起
清初“三藩之亂”的對閩戰事以閩藩部將江機於江西上饒縣率兵下山投降為結束的標誌。上饒高洲方氏生活於江機部駐紮的封禁山下,歷經清初鼎革戰亂,族譜論及江機投降一事並歸功於被虜族人方灼華的勸降。仔細比對各式文獻,江機投降在檔案、實錄、方志等官方文獻中各有側重,但絕無提及方氏之言。不過,族譜中江機投降一事的敘事結構與康熙中期廣東高明知縣鈕琇的《觚剩》中所記江機投降一事結構相似,而鈕氏曾在高明招撫盜賊得益於盜賊內部的勸降,故方氏的敘述可能與此有關。儘管方氏勸降一事恐非真實,但如此書寫對方氏家族擴大地方權勢、交結官府具有重要的文化意義。由此可見,不同文獻類型對國家歷史的敘述存在明顯的差異,民間文獻和官方文獻對國家歷史的書寫均可能與歷史事實存在一定的出入,更需要重視的是歷史書寫形成後對書寫者及其後世產生了真實的影響。
郭廣輝:修譜何為——清代民國時期成都地區的族譜編修與社會文化變遷
本文以“族譜文本的社會文化史”為研究取向,通過對四川省圖書館所藏清代至民國時期成都地區78部族譜的細緻閱讀和解析,探討清代民國時期成都地區族譜編修與區域社會文化變遷的歷程及其互動關係。研究發現:在移民社會的發展進程中,族譜編修與王朝意識形態的實踐、族人世代的增多、地方居住形態和社會秩序的變遷有著密切關係;咸同以後,地方動亂的發生對族譜編修產生抑制和刺激的雙重作用,導致族譜編修時間曲線呈現顯著波動;清末以後,族譜編者在“民族主義”和“家族主義”的衝突下堅持修譜,實質上是文化傳統的延續以及挽救時弊的努力。大體來說,清代民國時期成都地區族譜編者群體的社會意識經歷了“尊禮—防患—應急—救弊”的變化過程。從整體上探討區域族譜的編修歷程及其意義,對認識地方社會的結構過程具有重要價值。
李國太:離散與重聚:明末清初大巴山區的宗族過程——以通江“三李”家族為例
文章聚焦明清之際大巴山區的宗族過程,在田野調查基礎上,以通江三李家族存世的44通墓碑銘文為基本史料,結合族譜、縣誌,以及李氏族人詩文集和民間文學等材料,指出三李家族能從清初離散狀態迅速實現重聚的原因有三:第一,在清初詭譎的政治局勢下,李能白、李蕃父子沒有身份認同的困境,自然地選擇了入仕清廷,獲取了政治資本;第二,李氏家族在明代中後期棄商業儒,明末清初的戰亂並未中斷科舉致仕的家族理想,積累了文化資本;第三,選擇與境內“明遺”家族後裔或有功名家族通婚,建構起一個延綿不絕的精英階層的通婚網絡,擁有了社會資本。三李家族的個案表明,宗族是解開明清以來大巴山區社會結構過程的一把鑰匙,家族重聚的過程也正是當地社會再結構化的過程。
黃權生:“湖廣填川”祖源地“麻陽”移民史實初探
巴蜀和雲貴至今流傳有“麻陽太守舉家入川”與“遍處都是麻陽人”的傳說。以縣為統計單位,西南的麻陽移民地名最多,至今各地有大量可考證麻陽寨、麻陽街等移民地名。政區屬於古辰州,文化屬於苗疆或武陵的麻陽是“湖廣填川” 可以復原、考證、勘合併對接的祖源地。
徐斌:制度史視野下的明清洲田與蘆課——以洲課條例為中心
自宋代起,尤其是明清時期,政府在蘆葦廣泛分佈的長江中下游的湖澤沙洲上對之收租課稅,稱為“蘆課”。蘆課屬雜課,因其課額有限,財政地位不高,向為財政史家所輕,故而,有關蘆課的發生與發展演變、課額多少、如何徵收等問題並不為人所悉。
有關蘆課的討論,並不限於財政史研究的意義。長江流域等南方地區河湖水域眾多,平地數量有限,將水域圍墾成田以增加耕地的數量,歷來是判斷南方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蘆葦生長的淺水湖沼或沙洲,正是圍墾的主要對象。從蘆課到湖洲雜課,在這一財政稅收變化的表面下,隱含的是一個更大的區域“開發”過程。在這一過程中,除了國家賦役財政制度的規定,還有著民眾為佔有土地而報稅、繳納蘆課而享耕地之利等來自民間因素對國家賦役體系的影響,等等。因此,蘆課的演變軌跡更展現出長江中游區域史的發展脈絡。
江田祥:碑刻所見清代廣西平樂府至富川縣交通路線與夫役差派研究
前人從地方財政、賦役制度、基層組織等角度探討清代徭役差派這一主題,本文依據現存清代廣西平樂府恭城縣、富川縣的三通石刻資料,研究平樂府至富川縣交通路線與夫役差派,復原了平樂府城至富川縣的交通路線,探討了平樂府內地方社會與夫役差派的運作實態。
曾偉:清至民國太原官契紙研究:以吳家堡契約為中心
現存於太原市檔案館的吳家堡村契約總計1202件,時間跨度涵蓋從乾隆年間至建國初期長達200餘年。契約包括紅契和白契,其中紅契中的官版契紙,對考察清至民國時期契紙形制的演變和標準化具有較高的文獻價值。從交易的契約來看,涉及田產、房產、土地、借貸等類型的契約,尤其以葦地交易契約最具代表性,對瞭解傳統時代汾河沿岸村莊的生存狀態和生計模式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
嚴新宇:晚清四川地區的訴訟費用
本文根據晚清同治、光緒、宣統時期四川案費章程,估算當時四川各縣一宗普通民刑事案件僅呈狀一次約花費兩千文以上,若打到結案,或自請和息,須花費十千文左右。即使至宣統時期全省制定統一的案費標準後,打一場普通官司的花費亦不少於五六千文。若案件上控,費用較初審增加一倍。以上計算尚不包括吏役常常超出章程規定多索之費及當事者因打官司付出的食宿、路費等費用。這樣的代價遠非當時普通小農或工匠所能承受。
李軍:從團練到鄉建:近代嘉陵江三峽地區的匪患治理與社會轉型
晚清以來,在自然環境與社會經濟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嘉陵江三峽地區淪為匪窟。為保衛鄉里,財力雄厚的地主和商人紛紛倡設團練,結寨自保,形成團紳群體,成為地方的權勢階層。駐軍也通過殘酷的清鄉手段參與剿匪。但是鄉團與駐軍的治匪模式有很大局限。而盧作孚接任峽防局長後,探索出將匪患平定與鄉村建設結合的社會治理模式,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峽區社會結構由此改變。
毛立平:清代女性自殺案件的司法審理與性別隱喻——以巴縣檔案為中心
學界關於女性自殺問題的研究,多集中于與貞潔相關的自殺行為,對於貞潔原因之外的自殺則關注甚少。清代巴縣檔案中的86件“非貞潔類”女性自殺案件,記錄了那些因“生活瑣事”而自殺的中下層女性,她們看似簡單的自殺原因背後,往往蘊含著較低的家庭和社會地位以及難以跳脫的生存困境。夫家親屬、官員往往對女性自殺持不解和反對態度,認為她們的做法有虧婦德並誘發不良社會風氣。儘管女性自殺多屬“無判罰”類案件,但報官並履行司法流程對家屬而言還是非常必要的。當男性因不關注而導致的不理解,對女性自殺行為無法給出合理解釋時,就將其歸咎為“遭遇邪祟”所致,這也是女性自殺問題在社會和司法層面蘊含的深刻而獨特的性別隱喻。
覃延佳:官紳共濟:民國時期雲南建水的社會救濟與產權實踐——以慈善會檔案中為中心
社會救濟是中國社會史研究的重點領域之一。學界現有研究大致分為兩類,一類關注社會救濟與慈善事業本身的具體內容,探討社會救濟與慈善事業具體運行過程中的制度設計、人群分類、實施方式與具體成效;另一類以各類慈善組織為對象,重點考察不同類型的慈善組織運行背後的社會邏輯,進而探討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本文因循後一種研究取徑,關注民國時期雲南建水慈善會的組織形式及其運行方式,指出慈善會不僅繼承了清代遺留下來的公產與諸多社會救濟機制,同時也是當局重塑地方社會的一種策略。在此過程中,以公有田產經營為核心的慈善會,不僅成為地方穩定人地、人群關係的重要因素,也為緩解學校、法院等平行機構的運營壓力提供幫助。這種組織架構與運營方式,既為政府與地方的聯結提供了紐帶,也促進了一種廣義的地域共同體之延續。
陳啟鐘:因革命而起:國統時期永定縣地方糾紛案例分析──以《民國檔案》為中心
國統時期,永定縣存在許多因為革命產生、類型不同的地方糾紛案件,在這些案件中,原告與被告呈狀敘述具有一定模式。針對不同性質的訴訟案件,作為主要審判機構的縣政府對原告基本上不會有任何處分,即使原告的指控偏離事實,甚至是子虛烏有,而對被告則有不同的態度和處理模式。此外,從訴訟案件也可以看出,地方社會中族人間的衝突頗為激烈,對宗族組織內部秩序產生極大破壞力,削弱族權對族人的控制力。儘管如此,國統時期永定縣的宗族社會還是保有若干的協調力和保護力。
劉詩古:“為國養豬”:20世紀50年代生豬派購制度的建立及其演變——以江津縣檔案為中心
1953年糧食實行“統購統銷”之後,農民可支配的餘糧大幅減少,全國生豬出欄總數出現了持續下降。為此,中共中央與國務院接連發出“發展養豬”的指示,力圖通過逐級分派養豬任務,以保障國家可以掌握、調撥的豬源數量,供應國內城鄉人民肉食和出口外銷的需要。派購豬以私養為主,以集體制合作社為單位組織小豬的調劑,種植及調撥代替糧食的粗飼料與青飼料。在收購方面,食品公司專營、基層供銷社輔助的模式體現了國家政策對生豬飼養分散性這一地方傳統習慣的適應。此外,農業合作化以後,原來不計勞動報酬的家庭副業模式被打破,成本與收益成為合作社和社員養殖生豬的重要考量。為此,國家只能通過調整收購價格來鼓勵農民養豬。簡言之,國家對農副產品的汲取並非以單純的行政命令來實現,而是採取了較為靈活的公私結合,以及行政與市場雙軌並用的方式,從而有助於利用農村生豬分散養殖的特性,使派購政策與傳統習慣相互整合和適應。
趙樹岡:地緣與番號:臺灣現存清末底層營勇的墓葬分析
湘軍、淮軍等勇營原為因應綠營疲弱,轉由地方招募,具有強烈鄉土色彩的營伍,其後逐漸成為主力,承擔全國防務,臺灣至今留有多處相關的歷史遺跡或遺址。戍守臺灣的成千上萬將士命喪戰場或病歿而葬身斯土,部分墓葬被建祠供奉,逐漸成為地方上重要的民間信仰。以往歷史學者對包括戍守臺灣的勇營進行相當系統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背景、制度、各類戰役過程,或領導人物的關係。較為缺乏從社會或集體記憶的角度探討在台內地軍勇遺址對臺灣民間信仰帶來的持續影響,以及臺灣從清到今日社會變遷過程中的軍勇祠廟信仰形式與儀式相應的變化,及其反映的社會認同。本文將透過目前留存的營勇墓碑統計與碑文分析,尤其是鐫刻在軍士墓碑上的營伍字型大小、立碑人等訊息,初步探討底層營勇的組成,以及墓碑上的番號與地域的社會意義。
李朝凱:清代臺灣土番的面聖與賀壽活動──以檔案、域外史料與民間歷史文獻為核心
本文旨在采摭檔案典籍、域外漢籍史料與民間歷史文獻等各類史料,多元尋繹臺灣土番面聖與賀壽活動的內容與影響。清代臺灣土番前往唐山面聖或賀壽的特殊經歷,一方面推迻出臺灣土番前所未知的感官體驗;另一方面,歷次臺灣土番面聖與賀壽活動的整體過程,更成為清代王朝統治者、各級官員、諸國使節以及地方精英觀賞、議論與操控的對象。
蘇峯楠:臺灣傳統漢人社會的地圖繪製活動及其製圖觀點
在製圖史的研究課題,先行研究者都大致同意,國家權力與意志對於地圖製作的控制與展現方式有很大程度影響。不過,近幾年部分研究者開始從知識與人群交流的取徑切入,或者將地圖視為對抗主流聲量的反製圖法(counter mapping),這些討論都將目光從國家或製圖技術的絕對壟斷者,移到其他的製圖者身上。本次所提出的文稿,主要以20世紀以前存在或產制于臺灣傳統漢人社會中的地圖為對象,進行初步觀察並且提供一些討論方向,除了思考地圖在官方製圖之外的構成內涵,也盼藉此探索地圖在漢人地方社會裡的角色與功能,以及隱含在地圖中的地方知識及人群活動。
盧正恒:沿山與濱海之間:清代塹南鹽水港暨老衢崎的族群、環境與社會
番界地圖、族群研究揭示了沿山社會的獨特、可能性,闡述了拓墾漢人和原居番人間的族群競合;從水域、海域、港口社會到近年來濱海社會研究,拓展了對於過往把臺灣沿海社會視為平原地帶的延伸,並從此間脫離成為單獨的有機體。過去學術界對竹塹地區香山港、中港(今竹南)的港口研究已有充分掌握;然而,位處二地之間的鹽水港、老衢崎在清代史料上卻呈現一種界外、未受國家統治的空間。沿海社會仰賴石滬、牽罟為漁業生計模式;同時,此區域介於沙汕遍佈、變化無常的海岸線與番界接交之處,走私、越界成為社會重要組成;同一時間,此區地主均為來自塹城的仕紳家族,錯綜複雜交織的地方人群和仕紳關係體現在土地、走私利益上。本文因此以清代、日據史料為主,配合田野調查成果,論述鹽水港、老衢崎的濱海和沿山社會特質如何回應此區域在清代的海洋環境變遷和族群互動。
劉永華:清代徽州增圖的新認識:婺源十六都四圖的例證
康熙二十年至三十年間,南中國地區先後推行了以緩解里甲內部矛盾為目的的里甲賦役制度改革,徽州地區推行的增圖就是其中一種。增圖的動議出自南直隸丹陽縣,康熙二十七年至三十年間在徽州黟縣、祁門、婺源等縣推行。這一改革允許甲戶脫離原圖,依據地理遠近,組合成新圖納糧當差。新圖分為十甲,每甲定居名一個,下有花戶若干,各甲戶丁田數不一。在花戶歸屬方面,新圖花戶大部來自本都別圖,小部來自他都。在地域分佈方面,新圖花戶所涉聚落大部與本都別圖毗連,呈片狀分佈;小部散佈於本都關涉地域之外,呈點狀分佈。在社會構成方面,新圖呈現若干姓氏較為集中的狀況,某些親屬網絡可能在新圖增立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增圖與同期或稍後閩粵、湖南等地推行的糧戶歸宗雖然目標相近,但具體思路不同,對地域社會的影響可能也不盡相同。糧戶歸宗主要是甲戶內部的調整,強調家族與戶籍的結合,強化了家族與里甲合一的趨勢;增圖是對原有圖甲格局的突破,強調地緣結合原則,可能有助於加強同圖各甲戶背後的不同家族/村落之間的合作和互動。
廖華生:試論明清徽州訴訟文卷的演變
本文從數量、背景、內容和形式等方面入手,梳理了明清徽州訴訟文卷的演變過程。可以看出,明代後期特別是晚明是徽州訴訟文卷的重要發展時期。這一時期徽州訴訟文卷數量大增,晚明還出現了譜載訴訟文卷、事類彙編訴訟文卷和全書式訴訟文卷。其中,全書式訴訟文卷的出現是徽州訴訟文卷發展史上的大事件。明清徽州訴訟文卷反映的訟案都隨著世事變遷呈現出階段性特徵,國家的重大政策和地方社會的重大事件都在訴訟文卷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清代徽州訴訟文卷的一大變化是“譜載訴訟文卷”和“事類彙編訴訟文卷”的湧現。譜載訴訟文卷在乾隆朝以降數量大增;晚清徽州獨立成冊的事類彙編訴訟文卷較此前有所增加,前一時期大量出現的譜載事類彙編訴訟文卷這一時期卻少有出現。
余清良:明清《徽州府志•人物志》中商人群體的書寫
雖然徽商聲名遠播,但是在徽州府志中並沒有專門開闢一個門類用於記載徽商的事蹟,這或許是因為官方頒佈的修志條例中並未列出這一門類,而商業一直以來被視為末業,因此徽州府志亦未開此先河。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眾多人物中沒有商人的身影,相反,商人與志書的編纂乃至成書關係密切。筆者將人物志中關於商人的記載進行梳理,分為兩個類別。第一個類別是人物志正文中關於商人的記載,或敘述的主體即為商賈本人,或以商賈作為人物敘述的背景。第二個類別是關於商人隱晦的記錄,商人或協助府志成書,編纂者將商人之名志之於書卻並不點明,留待後之讀者發現。
祁剛:近代溫州僑鄉形成析論——以民國《重修浙江通志稿》為主
溫州開埠以來,以沿海航運、內河航運為主的新式交通,對本地社會影響至深,猶如毛細血管之於肌理。而溫州山區、平原等地的“僑鄉”作為“移民網絡的地域載體”,受此影響,本文以民國《重修浙江通志稿》中相關記載和統計為主,參考溫州市、縣華僑史志及僑民家譜等文獻,就青田、里安、永嘉等縣內部以及相互之間海外移民的社會聯繫——早期出洋歷史的空間分佈,為探究近代溫州華僑歷史、僑鄉景觀形成,提供了新的觀察視角和思考方式。
唐曉濤:俍田、俍戶與俍賦:明清時期俍兵“賦稅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
明代對俍兵使用有一種的特殊方式,即是和平時期(非戰事)征招桂西俍兵前往東部地區耕守,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官府直接徵調俍兵前往桂中桂東某個地區耕守;二是官府批准後桂東地區裡民自行前往桂西土司地區“招狼”,此種情形中還包括了非制度性的情況,即是《廣志繹》言及的土兵土民自行逃出土官區後自行應西江中游地方勢力的招募前往桂東地區。此種非軍事調征的里民“招狼耕守”的特殊類型因其非制度性,所以官方文獻沒有系統的記載。胡小安、任建敏已經注意到桂北地區有普遍的招僮佃耕以及嘉靖萬曆後朝廷在廣西大規模推行耕兵制度的情況,不過均未將招俍耕守單獨進行考察,原因在於此制度的非經制性,官方典籍特別是軍事制度部分均未有明確的記載,所以此前研究者均未予以特別的關注。
本文認為“招狼耕守”與任建敏、胡小安所論桂東北的“招獞耕種”的“招主—佃丁”體系並不完全等同,俍兵受招耕守,其身份並不同於“獞”。本文希望在任建敏和胡小安討論的基礎上有所推進,希望憑藉來自于田野的豐富的民間文獻,與官方文獻配合,重建招俍耕守制度的實際實施過程,討論其制度內的規定與制度外的操弄(圍繞的核心是明代的俍田賦役制度),真正梳理清楚原先關於俍兵問題的諸多迷霧。
黃瑜:清代以來都柳江流域侗人“宗族”實踐初探——以“五百和里”侗寨為中心
家族制度是中國社會重要的價值觀和社會組織體系。對漢人社會的家族形態,國內外學者已經有著長期的學術傳統和深入的理論探討,而對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區域中家族形態的演變過程則缺乏相應的研究與探討。本研究以清代以來都柳江流域“五百和里”侗寨的“宗族”實踐過程為考察對象,結合歷史文獻分析與田野調查,揭示清代中國社會的宗族理念如何影響日常生活中侗人“房族”(doux)的形態衍變,並且探討“宗族”作為一種儒家理念與社會組織架構如何參與形塑了侗寨的基層社群關係,以此加深對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中,作為基層社群組織形態的宗族理念與實踐的歷時性認知。
吳才茂:明清時期貴州東南部“府設土司”初探——以清水江文書所見新土司為中心
貴州東南部的黎平、鎮遠二府轄下土司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黎平、鎮遠二府按明清王朝制度管轄的土司,這類土司多屬明初“來朝歸附”與“從征有功”序列,由朝廷正式任命,其承襲關係明確,在正史中有完整記錄;二是黎平、鎮遠二府內部任命或認可的土司,屬於基層代理人的性質明顯,可稱為“府設土司”。它與朝廷正式任命的土司類似,有世襲權力,但這種權力來自地方政府內部之認定,因而在承襲記錄和正史中闕載,僅偶見於地方誌與民間歷史文獻之中。這種地方性的“府設土司”,既是明清王朝邊疆治理思想的地方性表達,也是地方政府靈活管理民族地區的一種有效途徑,在民族歷史政區地理中,也有重要的地標意義。
馬文睿:西北土達人群身份認同建構研究——以永靖孔氏口頭傳說與族譜敘事為中心
明初時將西北大量的元朝歸附人稱為土達,至清初土達人群已經完全融入了當地的各主要民族之中,土達名號不復存在。河湟地區存在一種普遍的家神信仰,家神信仰呈現出祖先化的現象。這種具有家神信仰並以家神為祖先的現象正是土達人群所遺留的痕跡。永靖孔氏家族成員構成複雜,人數眾多,同時又是被承認的孔子後裔,因而該家族在具有家神信仰的人群中極為特別。通過對該家族口述的祖先故事與族譜世系演變的對比分析,本文提出明代以來西北土達人群身份認同建構的一種路徑,即在家族建構之初以家神作為祖先,並在完善其身份的過程中將之去神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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