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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丹 | 朝鮮「備邊司譽錄」中清代泉州商民海上活動初探
  发布时间: 2022-03-13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19

摘 要:朝鲜王朝《备边司誊录》是了解清代泉州商民海上活动的重要史料,总计记载有1686—1830年间的十八艘涉泉漂流商船,绝大多数从福建始发,在时间上以19世纪30年代最为频密。漂流人中,籍贯同安的人数最多,反映出同安县人在海上的活跃。从漂流人身份来看,福建商船船户、船主、货主分工的现象并不普遍。在经营方面,福建始发商船在早期曾从事日本长崎贸易,但自1715年后贸易线路发生变化,全部漂流船均前往中国北方港口贸易。除海关设立之初的一段时期外,闽海关出港的海船以海关票、县票为两种基本票证,其管理制度与北方港口的海船管理有很大不同。

关键词:《备边司誊录》;泉州商民;海上活动

一、引言

帆船时代,我国东南沿海的民众凭借先进的造船与航海技术,主导了环中国海域的海上活动,“以海为田”的泉州商民更是其中的重要力量。清代中国的出海商船中,有许多遭遇风暴而漂流到朝鲜、琉球等地,在相应地方的史料中留下记载。漂流到朝鲜的中国船的情况,主要见于《备边司誊录》(简称誊录”)的记载。备边司是朝鲜王朝于16世纪初设立的边防事务机构,后逐渐转变为国政议决中枢。誊录是备边司会议记录的整理本,现在保存下来的誊录覆盖了1617—1892(中间有54年遗失)。誊录显示,每有难民飘到沿海,朝鲜王朝都专门安排译官问询,了解其人身、贸易情况及中国的情报。誊录中收载的“问情别单”,就是此类问询的详细笔录。有学者利用誊录讨论过广东、山东商民的情况。其实,誊录记载的中国漂流商民中,泉州籍的人数最多,因此是了解清代泉州商民海上活动的重要史料。本文就以《备边司誊录》为基础,对其中所见的清代泉州商民的来源构成、商贸活动、海船管理等问题作一些讨论。

《备边司誊录》

二、《备边司誊录》中的涉泉漂流记录

清代初期在东南沿海施行严厉的海禁政策,一直到康熙二十三年(1684)才正式宣布开海。1686(康熙二十五年,朝鲜肃宗十二年)九月,誊录首次记载清廷治下的泉籍商民漂流到朝鲜,据其供报,在前有海禁矣,去年为始开海路,收税于行商矣。本文将此视为朝鲜半岛的清代涉泉漂流人的开始。1686—1830年间,誊录共有涉及泉州商民的漂流记录十八条,现将各次漂流船的情况列表如下(见表1)

图片从漂着地点来看,只有两艘船分别漂到朝鲜半岛北部(1827年船)、中部(1801年船),其余均漂到朝鲜半岛西南(今韩国全北、全南两道)沿海及济州岛。韩国全南道新安郡海域历史上就是北洋航路上中国商船频繁漂抵的区域,典型代表是1976年在这里发现的元代沉船,从表1也能看出新安海域的漂流事件尤为集中。在总计十八艘漂流船中,19世纪之前只有八艘,而19世纪前三十年中多达十艘,反映出19世纪前期泉州商民海上活动的频密化。从始发港来看,福建始发的船最多,其中明确记载从同安(含厦门)出港的船多达七艘,而从福建以外的港口始发的商船只有两艘。有鉴于此,下文第二节先讨论全部漂流人的籍贯身份,第三、四节就以福建始发船为主讨论其经营、管理等问题,第五节则对非福建始发船的情况加以说明。

三、漂流人的籍贯和身份

本文研究的时间范围在1686—1830年,文中的泉州包括了清代晋江、南安、惠安、安溪、同安五县及马巷厅。表1所列的漂流船上,可以统计的商民共计590(含中途溺死40人,参见表2),可确定为泉籍的509人,可见这些商船都以泉州籍商民为主导。进一步地,可确定县属的有480人,其中有多达424人来自同安县(含厦门22人、金门11),来自晋江县的38人,其余县份的人数则少得多。由此可见,清代泉州地区从事海上活动的人群应该绝大多数来自同安县,其次则是晋江县。

松浦章根据清代乍浦赴日贸易商船的情况,将中国海船的相关经营人分为货主(财东)、船主(船头)、船户(船舶所有者)三类。但就本文讨论的漂流船而言,三类经营人分工的现象并不显著。有船户、船主分别经营的例子,如1704年船同时存在泉州籍船主王富和汀州籍船户王有利1819年船也是商人雇了福建省漳州府海澄县私船。也有船户使用自有船只出海贸易,即船户同时也是船主、货主,如1813(3)年船是船主黄宗礼的私船,船上所载的银子7360两、铜钱330俱是船主黄宗礼之物。另外,商船被转卖之后,如果官府登记信息未及时更新,也会导致船主与登记的船户姓名不同,但这并不反映经营上的分工。例如1813(1)年船是黄万琴之私船,而本年二月以三千两银子买得于陈源合。黄万琴是事实上的船舶所有者,并作为管驾”(也就是船主)出海贸易,但该船承接台湾军粮运输业务的公文中仍然有此照给海澄县船户陈源合等语,说明该船没有到官府变更登记姓名。

图片除船主、船户之外,搭乘商船的主要还有两类人。一类是随船贸易的客商,如1704年船有泉籍附客”32名,1760年船上有自山东随船返乡的同安商人5名,1813年的三艘漂流船上也搭载了泉籍客商总计33名。另一类是船上劳务人员,数量最多的是水手,总计达到188名。1704年船上有船梢”21名,应该也就是水手。此外还有数量不多的专业性船工和随船服务人员,前者如驾船伙长”“舵工”“管帆23”“管帆”“管椗等,后者有祀神香公”“带来煮饭者”“小厮等。

四、福建漂流船的经营、航线与商品

誊录记载的福建漂流海商都是民商,所用船只也大多是私人商船。只有1755年船系商人私自利用官船,该船乘员供报称,小的等所乘船果是官船,私自给贳于船主郑永顺等”“小的等所乘船乃是官船,而转相税来。该船船主的牌名”(登记公文上的姓名)是庄君泽,实际船主则是郑永顺,应该是后者私自租用的官船,与私人出资建造并使用的商船有所不同。

以海船为依托展开的经营活动,存在航运、贸易两个层面,海船船户首先是从事海上航运,航海商人则从事跨海贸易,这种区分在同时存在船主、船户的1704年船上表现得很清楚。当然,许多船户兼具航运业者与客商的身份,他们自身从事贸易,同时附载其他客商的货品,甚至专门承接运输业务。如1813(1)年船是管驾黄万琴私船,该船在贩卖糖、红黑枣等商品之外,也承接台湾县应运澎湖左右营分兵米的业务,赚取运费,每石有船价银二分。另外,水手人等也可能随船从事小额贸易。

船户、船主、客商与劳务人员之间是非常灵活的商业性分工协作关系,泉州船户或船主会搭载外地商人或雇佣外地水手,泉籍商人也会租用或搭乘外地船只。如1704年船是泉籍船主王富使用汀州籍船户王有利的海船,从厦门始发前往长崎贸易,船上有附客”51人、劳务人员62人,其中非泉籍者分别有19人、32人,来自漳州、潮州、广州、宁波、苏州、杭州、湖州、汀州、兴化(今福建莆田)等多个地方。虽然在福建漂流船上泉籍商民所占的比重较大,但也要看到,跨地域的商业分工与协作非常普遍。

从航线来看,福建漂流船全部从事“北洋”贸易。最早的1686年、1704年、1713年三艘船全部从同安直发日本长崎贸易。但日本在正德五年(1715)出台海舶互市新例之后,拥有信牌的江浙商人独占了长崎的中日贸易,此后的福建漂流船全部赴中国北方的天津、辽东(锦州、盖平)、山东(登州、莱州)等港口贸易,其中曾停靠天津港的有三艘〔17551813(1)1813(3)〕,停靠辽东港口的五艘〔17251813(2)1813(3)18191825(1)〕,停靠山东港口的四艘(1725175517601819)

关于贸易商品,首先来看福建出口的商品。早期赴长崎贸易的船上,商品种类相当多样:

1686年船:方丝绸、白丝段子、白糖、茶叶、药材、牟边纸。

1704年船:苏木、白糖、乌漆、乌糖、犀角、象牙、黑角、藤黄、牛皮、鹿皮、鱼皮、乌鉊、萪藤、大枫子、槟榔、银硃、水粉。

1713年船:白丝、白走纱、八段丝、香木、雪糖。

这些货品显然并非都是泉州或福建土产,相当一部分是转口商品。据1713年船供报,白丝往苏杭买来白走纱则苏州的,八段丝则广东的,香木则安南的,雪糖则福建的。同船还供报称,亦曾往暹罗国作买卖拿去红氈、白丝、金丝、白沙、碗器、红花、鼎釜等物,买来苏木、白锡、胡椒、象牙、米虾、纹银而来。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泉州仍然是东亚国际贸易的一个枢纽港,除了糖、瓷器等福建土产外,来自苏杭、广东等地以及东南亚的货物也在泉州集散。

但赴日贸易终止以后,福建漂流船所载的转口商品急剧减少。1725年以后有货品记录的漂流船总计七艘,货品种类只有六种,详情见下:

1725年船:沙椀、大布。1755年船:糖。1760年船:沙糖、武彝茶、粗碗。

1813(1)1813(2)年船:糖(台湾产)1813(3)年船:砂糖、胡椒、苏木。1825(1)年船:糖。

糖货的重要性显而易见,19世纪之后,台湾糖货成为福建商船装载的重要货品,1813(1)1813(2)年两船都是到台湾装载糖货后,再驶往中国北方港口。此外还有粗瓷器(“沙椀”“粗碗”)大布”“武彝茶等,都是福建土产。只有1813(3)年船装载了胡椒、苏木这两种外埠转口货物。

其次,福建漂流船前往外港采购的商品。早期赴长崎的商船中,1686年船计划采购金、银、铜,1704年船计划采购红铜、金、银、鲍鱼、海参、漆器、铜器等,这与清前期日本铜、海产品输华的背景是一致的。此后福建船到中国北方港口采购的货品,本文按区域分列如下(见表3)

图片不难看出,豆类尤其黄豆是18世纪中期到19世纪初福建商船前往山东、辽东等地采购的第一大宗商品。松浦章曾介绍过20世纪初厦门口岸输入东北豆货的情况,但从上述朝鲜史料来看,从18世纪中期开始,豆货就是福建船前往东北、山东采购的。豆货之外,还有种类繁多的其他农渔产品及丝织品、茧绸等,但其重要性应难与豆货相比。至于1813(2)年船在上海采购的茶叶,则是贩往辽东的中途贸易商品。

五、福建海船管理中的票证

松浦章认为,清代出海商船必须持有四种证书:(1)知县发给船户的县照,载有船舶规格和乘员信息,(2)海防厅颁发给牙行的联单,(3)“海关商船照(4)以及布政使司颁发、载有目的地和货物内容的宪照。不过,松浦章主要讨论乍浦赴日商船的情况,并未论及闽海关,而且没有深入讨论票证的具体运用方式。本节利用《备边司誊录》中福建漂流船的问情别单,对闽海关出口船只的管理票证作一探讨。

闽海关

1686年船携带有户部郎中、兵部主事出给的行状,这里的户部郎中、兵部主事指的无疑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起驻于厦门的闽海关监督官员,所谓行状就是闽海关发给的票证。此时的海船似乎仅需携带海关票证,但自1704年船以后,福建出港海船都持有海关票、县票两种基本票证。关于海关票证,1704年船称之为户部收税文引,这是因为闽海关设立之初一度由户部直辖。乾隆三年(1738)以后,闽海关改由福州驻防将军兼管,所以1755年船称之为福建府将军票文。关于县票,1704年船称之为知县管本地方文引,此后则有“照牌”“县票”等称呼,本质都是由船籍地的本管县官发给的票证。两种票证都会登记“船号”,但因为编号时船只多寡、顺序不同,两种船号并不一定相同。

海关票、县票上都会记录出海船员名单,但未必是出海人员的真实姓名。如1813(1)年船的闽海关小票中,有金丰源等二十人姓名,而今无一人来者,据漂流人供报,金丰源等俱以俺们同乡之人,票虽成出,而适因事,故不得同来矣,即原先登记的乘员可以不随船出发。不仅如此,如果登记乘员不能随船,船户还可以另外募人顶替。如1813(2)年船票文中姓名相左。俺们出票时,从其来者书填,而后有事故,则他人替送,自是例也。又,1755年船供报称,公文上姓名乃是船主及水手等牌名,并与小的等本姓名,一一告白,朝鲜官员发现供报的“本姓名”有差错,对此船上人员解释说,“众人虽在一县,只熟知牌名,不能详知正姓名,故苍黄中有此失对。”说明招募顶替船员的现象非常普遍,顶替者在船上不以真实姓名、而是以票证上登记的姓名(“牌名”)活动。

关于海关票、县票这两种票证发给的时间,据1760年船的供报是一年出一次,即每年出海都要重新办理。根据学者的研究,海关票、县票是在每次出海前发给,回港之后则要缴回发证机关。但1825(1)年船的问清别单中有另一种说法:

()“你们都说海澄县的人,如今查看,也有住在海澄县的,也有住在龙溪县的,也有住在同安县的。

同安县不是漳州府属县,这是甚么缘故?”

()“船主是海澄人,出票时候儿把我们姓名都书在本县票上,故此都说是海澄县人。

……

()“船票、身票,都馈我们瞧罢。

()“都有。

()“闽海关票上,你们姓名不对,是甚么缘故?”

()“这关票,是造船时候儿出的,年年塘塘拿这个票出来的,良以姓名不对。

上述对话显示,闽海关票是“造船时候儿出的”,此后每年都拿出来用。海关票上的船员姓名因为只在造船时候登记,所以与后来的实际乘员并不相同。县票应该是每年一出的,船主在“出票时候儿”会把乘员的“姓名都书在本县票上”。这种海关票只在造船时候办理的说法,和其他材料不相符合,尚待进一步考证。

总之,和松浦章所说的“四种票证”的情况不同,闽海关出港船舶的基本票证是海关票、县票两种。各船也常常携带其他票证,既有“验单”“计开”等票据,也有“买米之单”这样的无用清单,它们都是因应船只具体活动而取得的,不是商船出海必须持有的基本票证。

六、非福建始发船的乘员和票证

清代的泉州商民不仅在福建港口或福建始发商船上活动,也会以外埠港口或外埠始发船为依托从事海上活动。表1中有两艘福建以外港口始发的漂流船,第一艘于1688年从浙江普陀出发,计划向南京、苏州地方,以做买卖。该船共有乘员十五人,其中泉州籍3人、漳州籍3人、潮州籍7人,另外福州、南澳各1人。第二艘于1777年从天津大沽出发。该船船户兼船主为天津人金长美,但舵工、水手共计23人,全部为泉州同安县人。这再一次显示,跨地域的商业协作普遍存在,同时1688年船还显示出,地域文化的纽带应该在外埠闽南、潮汕商民中发挥着联系、凝聚的作用。

这两艘船所持票证的情况,也可以与前述闽海关出港船的票证相互比较。据1688年船供报,自通海路之后,户部郎中一员,在于浙江省宁波府。凡海路商贾处,成给标帖而收税。此法自康熙二十二年矣。这里的户部郎中就是驻宁波的浙海关监督官,该船在浙海关纳税后取得了标帖,也就是海关票证,但并没有县票。据1777年船供报,非江南、福建等地船,则无县票、关票,故俺们船只有验单一张、执照一张。这里的执照应该是与县票类似的船舶管理票证,验单则是与货物查验有关的单据。1813(1)1813(3)年两艘福建船都在天津采购枣子等货并离港,因此两船都携带有“验单”(见表4)1755年船同样在天津卖出糖货,但空船离港,因此船上只有闽海关票、同安县票,而没有验单

1688年船与表11686年从厦门出港的海船类似,都只有海关出给的票据,这说明康熙二十二年(1683)开海之初,从闽、浙海关出海的船都只需要海关票,以县票加海关票为代表的管理体制是后来才逐渐完善的。1777年船则说明,天津等港的船只管理规定与东南沿海海关体制下的规定有很大区别。

七、结语

朝鲜王朝《备边司誊录》记载了1686—1830年间总计十八艘涉及泉州商民的中国漂流船,其中有十六艘从福建始发,尤其是同安(包括厦门)港口始发船只居多,但从浙江普陀、天津大沽始发的船上也有泉州商民的活动。从时间来看,在17世纪后半期和整个18世纪漂流船事件并不频繁,但进入19世纪漂流船记录明显增多,反映出泉州商民海上活动的频密化。

在全部泉州籍漂流人中,来自同安县的占绝大多数,其次为晋江县人。这些商民以船户、船主、随船客商、水手等不同身份,活跃于海上航运与贸易领域。福建始发的漂流船中,早期都从事日本长崎贸易,装载福建土产及转口货品,往长崎采购日本铜、海产等;1715年之后则都往中国北方港口贸易,主要销出糖货等闽台土产,采购北方豆货及其他农渔产品。

闽、浙海关设立之初,相应港口的出海船只应该仅需要取得海关票证。此后,闽海关出港的海船需要取得海关票、县票两种基本票证,这与松浦章所述浙海关“四种票证”的情况不同。此外,闽、浙海关的海船管理制度,与没有设立海关的天津港等北方港口也有很大区别。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泉州師範學院學報》2019年第5期,頁76-82。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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