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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建華 | 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讀後二題
  发布时间: 2022-03-02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85

杨国桢教授是我国著名学者,我在大学读书时就得知先生著有《林则徐传》(人民出版社,1981年),是著名的林则徐研究专家。后来陆续见到他发表的有关明清以来乡村社会经济史的论文,特别是《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专著的出版,钦佩杨老师对于明清乡村社会经济史特别是土地契约文书的深入研究。后来更没想到,杨老师又开展海洋社会经济史暨海洋人文社会学的探索,筚路蓝缕,颇具开创之功!

近二三十年杨国桢先生在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史、海洋人文社会研究方面取得丰硕成果,不仅主编《海洋与中国丛书》《海洋中国与世界丛书》《中国海洋文明专题研究》等,还著有四部中国海洋史著作:《明清中国沿海社会与海外移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年)、《闽在海中:追寻福建海洋发展史》(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东溟水土:东南中国的海洋环 境与经济开发》(江西高校出版社,2003年)、《瀛海方程:中国海洋发展理论和历史文化》(海洋出版社,2008年),是时下中国海洋史研究热中的重要学术成果。


我并不是契约文书研究的专家,不过近来的学习多涉及乡村生活史,因此想就杨先生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谈点读后感。这部大著出版于1988年,距今已经三十年多了。该书问世就受到好评,被誉为中国契约学上的一项重大成果、开拓契约文献学研究新领域,既继承了业师傅衣凌先生重视民间文献的研究传统,又表现了进一步推动契约研究的系统化和专门化的努力方向。这对明清契约文书学的发展,无疑将有着承前启后之功1998年该书荣获首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2009年该书修订版又收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行的当代中国人文大系,再次受到学术界的关注。2021年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再出第三版精装本,使得该书更加完善。

杨先生在《第三版序》开头部分介绍新书:“把精力和时间放在版本的校勘上,找出原稿与第一版、修订版反复对照,追踪史料来源,把引文和古籍或原始契约文书抄件一一核实,务求准确无误地体现当年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方向,试图为学界研究中国契约学发展的学术史,提供本书一个完备的版本。”特别是作者在这一长序中就2010年至2019年学术界对中国契约文书的发现、整理与研究的状况,做了详尽的评述。杨先生说,这十年是契约文书纳入中国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以来的黄金时代,表现在如下三方面:一是体量万件以上的契约文书库形成,二是华北、中南、西南地区出现新突破,三是中国契约学的建设有了新的探索。该序可以视为一篇出色的学术综述。

我以为新版的简介评述十分到位,这里引出以表达我的认同:“著者利用国内外收藏的明清土地契约,对明清时代的经济结构、土地制度和土地契约关系的特点,地权分化的历史运动,贵族地主经济、庶民地主经济和山区经济的变化等问题,作了新的探索,进行了综合性的研究,在法学、比较史学的观照下,以民间文书证史,揭示出中国古代土地所有权的丰富内涵。围绕山东、安徽、浙江、江苏、福建、台湾、广东、广西的土地契约关系的特点,进行区域性的专题考察。两方面互为补充,彼此参照连贯,深入阐述了明清时代乃至秦汉以降中国古代农村社会经济的结构及其演变趋势,为研究中国契约学、明清社会经济史拓展了新途径。”对于我而言,该书在探讨日常生活史与共同体问题方面,颇具启发,感谢杨先生写了这部佳作,下面略陈我的两点体会。

首先,该书对于日常生活史特别是农民生活的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杨先生为《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所作《序言》值得注意,他开宗明义,高屋建瓴地指出:“契约文书是我国民间使用长达数千年、广为流行的一种私文书。凡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物权和债权行为,需要用文书形式肯定下来,表示昭守信用,保证当时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便形成契约文书。因此,它是一种法律文书和私家档案,又是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社会经济关系的私法规范。作为私文书制度的一个独立的系统,它所反映的下层社会日常生活的种种法权行为,构成我国民间传统文化——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认识告诉我们,契约文书属于“私文书”,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反映下层社会日常生活的种种法权行为,构成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我们想要了解明清乡村社会日常生活,离不开对于土地契约揭示的经济结构、土地制度和土地契约关系的认识。如杨先生书中重点考察了农民永佃权问题,就有学者参考杨先生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开展农民生活史的研究。周荣教授指出:“综观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永佃制的理论阐释非常充分,而对永佃权与农民生活的关系却很少关注。事实上,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几乎影响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入探讨永佃制与农民生活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立体地了解清代农民的 实际生活状况,而且有助于我们对上述正在争论的理论问题的把握。基于这种认识,周荣结合清朝刑科题本档案资料,指出永佃权与农民的安身立命、兴家创业,与农民生活中的意外和变故,与民间冲突和纠纷的关系。事实上,杨先生在书中也采用了土地契约文书与清朝刑科题本资料结合的研究方法(如第228)。我近年来尝试利用清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探讨清人日常生活,感到杨先生的大著是重要的参考文献。

杨先生书中诸多论述有助于理解清代生活。如他较早利用了民间日用杂书讨论农民生活,指出《新编事文类聚启札青钱》“此书原刊于元代泰定元年(1324),明中叶还反复刊刻,可知在明代前中期在社会上还是很流行的。实际生活中,典雇并不限于子女,典雇自身或妻子,甚至典雇全家,也是很普遍的。特别是杨先生对于清代福建农村土地抵押借贷与典当的数理分析,揭示了清代福建农村土地胎借的概率和常态:福建出土地收益(或地租)抵付本息的方式有逐年交纳利息、到期还本方式和到期抵还本利两种。每次借银5两以内,出押的土地收益或地租量为私人土地(民田)1石以内,或乡族共有地(祭田)20担以内;土地收益权投入胎借状态的时间为民田5年或祭田1;月息率为20%~30%这一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农民的日常生活。

其次,该书启发人们重新认识“共同体”问题。1998年杨先生为庆贺著名经济史专家李文治先生九十寿辰,写了《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研究断想》一文,他强调:我在1982 ‘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学术讨论会上提出的私有权与共同体所有权结合论。我至今仍认为,对中国式封建土地所有权观念的这一认识,比较接近和符合传统思维习惯和实践方式。……这一立论的历史社会依据是所有者主体的多元性。我们把所有者主体分成三个层次:国家(大共同体)、乡族(小共同体)、私人,各有不同的所有权利,或强或弱、或隐或显地制约着产权的移转和变更。”杨先生特别在《修订版序》中收录了这些看法,表明他的一贯立场。这个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的“私有权与共同体所有权结合论”,提出了国家与乡族大小共同体所有问题,或者说提出从土地所有权理解共同体的问题,颇具启发意义。

杨先生书中依据马克思主义有关论述,比较了中国与欧洲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他指出:“一般而言,封建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共同体所有与个人所有的结合,私人没有纯粹的土地所有权,因而个人对土地的支配是有限的。在中世纪的欧洲……原有共同体的土地权利和领主的土地权利结合在一起,领主同时作为共同体的代表和直接生产者发生关系,从而体现了共同体的公有与领主的私有的统一。……在东方一些国家……土地体现了国家的最高权利,作为东方封建国家基础的公社的土地权利和国家的土地权利结合在一起,象征国家的君主又是代表共同体的个人,和直接生产者发生关系。”

他还谈到国家与乡族大小共同体的关系:“中国很早就在乡族共同体基础上组成统一的大共同体一专制国家,每个私人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这样,私人土地还受到国家权力的干涉。这种干涉,仅用国家主权的行政权力来解释也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承认国家在私人土地上也分享了某种程度的所有权。……专制国家在自耕农土地上攫取了部分地租的转让,显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存在,自耕农随之而来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因而也就存在着一定封建依附关系。”

还论述了土地私有与共同体所有的关系。他指出:“中国土地私有观念早在战国时期便已出现,但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在地主佃户制主导地位确立之后,始终没有和国家共同体的土地国有观念及乡族共同体的土地共有观念相决裂。......田主所有权的不完备,正是中国宗法传统社会个人意识欠缺的一种表现。

杨先生的上述观点,对于认识中国的共同体问题,提供了土地所有权的路径。我们知道共同体既基于共同生活,也在于观念的建构,对于中国共同体的讨论应当是多方面的,杨先生的探索无疑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从而使得对这一问题感兴趣的学者从中获得教益。以上两点不成熟的读后感,敬请杨老师与方家有以教我。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中國社會歷史評論》第二十七卷,2021年,第282-285頁。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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