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嵩口镇漈头村是国家级传统村落,聚落形态完整,古厝、铳楼林立,历史文献丰富,为研究永泰庄寨提供了典型案例。自2016年以来,在永泰县村保办和东南乡建张明珍先生的指引下,我们多次到漈头开展田野调查,对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有了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本文拟利用漈头林氏家族的历史文献,结合田野调查资料,考察清代外来移民的生计模式与庄寨建筑。
当火车从平衍的海滨驶入绵延的群山,原本密集的红砖民居开始被错落分布的木构大厝所替代;鱼塘和稻田渐行渐远,林木和茶场接踵而来。从永泰县城溯大樟溪而上,车窗外的素湍碧水、苍苍蒹葭,似乎都曾在140多年前约翰·汤姆森(John Thomson)的照片中呈现,时光仿佛在这片山水中沉寂了下来。庙宇楼阁伫立在河畔码头,目送着潺潺流水般的代代过客,唯独骤然映入眼帘的庄寨在诉说着往昔的繁华。
嵩口镇位于永泰县西部,濒临大樟溪,为永泰山区的主要商品集散地。晚清、民国时期,镇上店铺林立,商业繁荣,吸引了闽中各地的商人。不仅本地,就连尤溪、德化、仙游等地的土特产品,大多也是通过大樟溪运到嵩口,再运销福州及海外。直到20世纪50年代,嵩口仍然有40多艘船穿梭于大樟溪上。附近山区生产的木材,一般都是经溪流放排至嵩口,重新编排后漂流至塘前,再转货船运到福州苍霞洲、龙潭角、中亭街一带,由当地商号批发销售。
漈头村坐落在嵩口镇以北10千米处笔架山麓盆地,海拔327米,占地约53公顷。自北向南流经本村的漈头溪,将聚落分为东、西两个部分(图1),并在村南2千米处形成了高达20余米的瀑布,最后至月洲汇入大樟溪。漈头之名,即来自这一瀑布。从地图上看,漈头村距离嵩口镇并不远,但由于地势落差大,双方交通较为困难。
图1 漈头村全景(叶俊忠摄)
明清时期,漈头属中和乡感应里二十九都。民国时期,与佳洋村合设碧漈保。1961年漈头正式设村,属嵩口镇管辖。2020年全村有户籍人口750人,主要有陈、林二姓,另有3户曾姓村民。据说林氏开基祖为挑货郎担的小商贩,陈氏开基祖为铁匠,二人为同乡好友,清初从邻近的泉州府永春县一同迁来永泰,陈氏定居漈头,林氏先在佳洋开基、后迁居漈头。另外,据说村中原有十八姓,包括蔡、吴、魏、罗、王等家族,至今村中仍有吴家店铺、蔡厝等地名。
据初步调查,漈头村现存古建筑20余处,大致分铳楼和古厝两大类。铳楼,当地人又称土楼,现存羊角墘铳楼、寨下铳楼、半岭铳楼、吴家铳楼等。其形制以四方形的碉堡式土楼为主,主体为两到三层土木结构,墙上设有多处射击孔(图2)。早期铳楼主要用于防御盗匪,也用于住人或储物。凡建有铳楼的家庭,平时都将钱财、粮油及贵重物品存放于楼内,夜晚老人、小孩多在楼内住宿,获匪讯或抓壮丁时青壮年男女均躲进铳楼避难。到了和平时期,铳楼逐渐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
图2 漈头铳楼(张明珍摄)
漈头古厝现存陈氏祖厝、曾氏祖厝、献宝厝、礼基厝、长塯厝、溪洲坂厝等。陈氏祖厝即新洋宅,1996年由本村一位陈氏台胞出资重修。献宝厝即林氏献宝公祖厝,建于清代中期,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为一进四合院落式格局(图3)。从厝门进入的厅堂即前厅,用于接待重要客人、操办红白喜事,中间供奉祖先牌位。厝内的房间归私人所有,实行诸子均分制,子孙较多的房支往往缺乏住房,必须搬出旧厝另起炉灶。据说,过去在整个二十九都,只有漈头、月洲、大喜有献宝厝这样规模的古厝,如今大喜的古厝已被土匪烧毁,月洲的古厝已被卖掉拆除。2018年,漈头林氏对献宝厝进行了全面重修。
图3 献宝厝(张明珍摄)
在漈头村林姓和陈姓村民家中,保存了明清以来的大量文献资料。自2016年以来,我们已在该村收集和复制契约文书2000余件,其年代最早的为明万历四十三(1615)年,最晚的为1986年。这批文书完整地保存了其原有系统,具有良好的归户性和归物性。通过解读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可以揭示原有的行为主体和社会网络,也可以探讨不同的财产形态及其交易方式。此外,漈头村还保存了一批族谱、账本、阄书、人情簿、科仪书等历史文献,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漈头历史上的人际关系与社会文化生活。
本文主要依据漈头林氏的现存族谱、阄书及契约文书,考察自清初以来林氏家族的发展历程。林氏家族作为外来移民,在永泰山区具有典型意义。为了集中反映移民社会史的阶段性特征,本文拟首先考察林氏家族的迁居与入籍过程,其次考察林氏家族的生计模式及其转型过程,最后考察林氏家族的庄寨建筑及其“在地化”。
二、林氏家族的迁居与入籍
漈头林氏源出于永春蓬壶高丽山,始迁祖永盛公于康熙年间携侄孙肇璋、肇贵迁居永泰佳洋,生子甲如、明如、洵如。洵如之子献宝公始由佳洋迁往漈头,而肇璋、肇贵子孙则留居佳洋。林氏族人来永泰之初,仍定期回原籍祭祖,甚至在原籍建屋置产,并未脱离原来的家族组织。族谱记载:
有同,字永盛,承和公次子。有不羁之志,乔迁永福廿九都佳洋里以居,垦山为田,循循规矩之中,公其圣世之逸民乎?而又不忘祖德,年年中元、除夕必归,祭祀祖先不失,则又无愧为存耕公之笃孝孙子也。夫生顺治甲申(1644)年七月初一日寅时,卒康熙丁酉(1717)年九月廿一日子时,享年七十四,葬永福廿九都佳洋水尾,坐辛向乙,倒插金钗形。
戴如,又名洵如,字克懋,号伯齐,永盛公三子。读书明理,进退合义,在永福佳洋里居住,人尽敬重之,而水源木本之思良切,必归故土。建隔头厝一座,良田数亩,以与堂兄居守,而年年中元、除夕必归,祭祀祖先不失,周旋叔侄无间。其于佳洋则构葫芦仑厝以居,而处亲戚朋友和如。《诗》曰“在彼无恶,在此无射”之君子是也。生康熙己卯(1699)年十月初九日戌时。
献鹊,又名文绰,字有怀,号献宝,伯齐公长子。由佳洋葫芦仑迁本都漈头乡建屋居住。生雍正乙卯(1735)年三月十一日戌时,卒嘉庆甲子(1804)年七月初五日辰时,享年七十。
从上述资料看,林永盛迁居佳洋的时间应是在康熙中期即1700年之前,而林献鹊(献宝)迁居漈头的时间应是在乾隆初期。在迁往漈头之前,林献宝之父洵如(伯齐)与堂侄肇贵(献琏)合作,在佳洋建造了“葫芦仑厝”,可见当时已有在永泰定居的打算。到林献宝时,又在漈头建了大厝,逐渐入籍定居,发家致富。
关于献宝公的发家史,村中流传如下传说:过去的漈头是往来长庆、嵩口的必经之地,通过漈头溪可以直接放排到月洲,因此村中店铺林立,商业繁盛。有一天,18个客商挑着担子路过漈头,因天色已晚,向献宝公借宿。到了第二天清早,这些人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只剩下担子还留在房内。献宝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只好先将他们的行李保管起来。过了许多天,仍然不见有人来取行李,打开后发现都是金银财宝。献宝公得到了这笔横财,自此富甲一方。据说,当年献宝公将女儿嫁给三峰的岭尾村张氏时,仅嫁妆挑夫就有200多人,还送了大片的山场。
上述传说当然不可信,但从中可以得知,当年漈头村地处经商要道,而献宝公与商人有密切关系。这一传说反映的历史背景是,清代中期山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波及漈头、长庆一带的深山老林。漈头林氏家族的发家,关键在于有效利用市场环境,致力于开发当地的土地和山林资源。这是下文即将探讨的问题。
图4
在林献宝去世之前,漈头林氏家族已颇具规模。据乾隆五十二(1787)年的林氏《福房阄书》记载,林献宝生育四子,“长景登,乃时利器,先诸弟而援入明经;次景书、三景彩、四景祥,皆恢恢乎克家彦也”。此外,林献宝之弟献国当时也与献宝同居共财,但似乎没有后代。到乾隆五十二年,林献宝为四子分家析产,形成了福、寿、康、宁四房(图4),这就是后来漈头林氏家族的四大支派。
林氏最初可能是在二十九都七甲登记入籍,户名为林伯齐,当时林家还住在佳洋。林献宝迁居漈头之后,又在二十八都九甲登记入籍,户名为林有怀。这些户籍可能都是为纳税而设的寄庄户,还不是正式的里甲户籍。因此,到了乾隆五十八(1793)年,漈头林氏又向当地蔡氏家族买下“丁米”,在二十八都九甲正式立户。其契约如下:
立卖契蔡仁忠户丁族长蔡孟发等,于明朝年间始祖久居,入籍永邑廿八都九甲,置业载苗受税,同理甲内公务,历年照应粮额纳官。今因粮多丁少,办理粮差难以支持,自愿将祖丁米托亲向卖与廿九都林和处为户。三面言议,抽出蔡仁忠名下丁米民粮五分正,即付林家前去收挂入户办纳。此粮系是祖受丁□在籍之业,与别甲无干,并无不明等情;如有甲内言说此情,系蔡家出头支当,不涉林家之事。恐口无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 日。立卖契:蔡仁忠户丁蔡孟发。族长、房长:蔡□□。在见:廿八都粮科张亦昂。中见:陈用科。代字见:侄仲书。<押>(大兴旺)
这一契约表明,林氏家族从“蔡仁忠户”的户丁蔡孟发家族买下“丁米”之后,就可以在二十八都九甲正式立户,以便“置业载苗受税,同理甲内公务”。这种通过缴纳“丁米”进入里甲系统的做法,与清代福建的“粮户归宗”制度密切相关。在“粮户归宗”制度下,原有的里甲户籍已经承包给当地的世家大族,由他们负责征收既定的赋税和劳役。因此,外来移民只能通过交纳“丁米”,充当世家大族的户丁,才有可能在当地的里甲系统中立户。林氏家族作为“蔡仁忠户”的户丁立户之后,就可以正式参与二十九都九甲的公共事务,实现从外来移民向当地人的身份转变。
林献宝在漈头定居之后,开始致力于家族建设。乾隆五十二年四子分家之际,他专门为其祖永盛公、父伯齐公、弟献国公及自己夫妇设置了祭典田产,合计年收租300余石。此外,此次分家还提留了专门用于交税的“纳粮田塅”和用于公共厅堂“持灯点火”的田产。这些田产由派下四房轮流收租、管理,后来成为漈头林氏家族的主要族产。道光十(1830)年,林氏四大房重新商定这些族产的管理方式,签订了如下契约:
福、寿、康、宁四房,承祖父遗下有根、正祭租共三百余石,除祭品外余租甚多,前轮流征收,立有定规。今因人丁繁衍,轮值甚难,公议将此租暂抽四千余斤,匀作四房均匀,每应一千余斤;更剩二百余石,留为永远烝尝,依旧规轮流征收,粮随理纳。至于异日子孙愈盛,务要同心协力,增积广置,无负先志可也。
……以上所抽分之田,各房随田收租、纳租,其粮随田理纳。俟至来年,将祭典完纳有怀公户下,推出一两一钱五分九厘四毛正,挂入各房值名完纳。又将养膳完纳有怀公户下,推出三钱七分五厘正,挂入各房值名完纳。其根、正租,向后原主或赎或尽断,亦随田支理。其中或有夹带,其银两照租额、种数均匀。其契字亦付随田收存,或有夹带,照旧福房收存,各不得负累。今欲有凭,各标阄为照。
内福房景登应纳钱粮五钱零六厘二毛正;内寿房景书应纳钱粮三钱三分三厘二毛正;内康房景彩应纳钱粮三钱八分一厘正;内宁房景祥应纳钱粮三钱一分四厘正。
道光十年十月 日。立标阄:福房珍超、珍全、珍谟、礼基,寿房景书,康房景彩,宁房珍元、珍会、珍裕、珍聘。代字:王伯华。<押>
如上所述,林献宝留下的300余石祭租,远远超过了每年祭祖的需要,轮值管理者可以得到较大的利益。因此,其派下子孙决定从中抽出年收租4000余斤的田产,由四大房平均分配;仍留下年收租200余石的祭租,由四大房轮流收租、管理。此后,这些公共田产继续增长,为林氏家族组织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
清代后期,漈头林氏与佳洋林氏多次联合修谱,并合建宗祠,形成了跨地域的宗族组织。如现存道光十年的《八修佳洋林氏宗谱》,就是佳洋、漈头与永春高丽林氏族人共同编纂的。光绪十五(1889)年,漈头林氏与佳洋林氏共同创建宗祠,为来自永春高丽的林氏族人建立了仪式中心。其建祠合同如下:
立合据字林礼言、林礼定、林占义、林义茂、林辉义五房等,于光绪拾伍年拾壹月同买回族侄意义归还原祖来永始基厝地壹座,坐址永邑二十九都佳洋本乡水尾厝仔,坐午向子;又花台上土记壹穴,坐丁向癸。时意即立归还厝契,并缴原契,付族众将地开田,将土公建佳阳林氏宗祠,任五房子孙照昭穆进竖牌主香火,安奉祖先,春秋祭祀,利益发祥。即日裒多益寡,言祖永盛公派下出钱陆拾陆仟文正,定祖凤仪公派下出钱叁拾捌仟文正,占祖景珠公派下出钱贰佰陆拾仟文正,茂祖景著公派下出钱贰佰陆拾仟文正,辉祖景雅公派下出钱壹拾壹仟文正,统共钱陆佰叁拾伍仟文正,合众建祠。应用尚未完美,厥后照五房家道捐资,肯成堂构。其厝地田公族管业,其佳阳税山张先定卖契壹纸,税印林伯实卖契壹纸、尽契壹纸,张志朝吴文郎合约字壹纸,共成肆纸,俱交永盛子孙义崇收存;其意义归还厝契壹纸、税印昌迟卖契壹纸、税印礼泰卖契壹纸、税印契尾壹纸,共成肆纸,俱交景著子孙琨义收存。公用之日,各宜向出。立据之后,毋得违规。伏愿承先启后,长发其祥。今欲有凭,夹立合据字伍纸,各执壹纸,永远为照。
光绪拾陆年正月吉日。立合据字:林礼言。同立据:林礼定、林占义、林义茂、林辉义。在见:陈平国。秉笔:林传珪。<押>(族姓蕃昌)
从这一合同看,当年林氏祖先来永泰后的“始基厝地”,到清末已归私人所有,可见此前佳洋与漈头的林氏族人并无共同的祭祖仪式。光绪十五年底,林氏五大支派通过集资的方式,共同向族人林意义买回厝地,创建供奉五房历代祖先的“佳阳林氏宗祠”。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联合建祠的集资方式是“裒多益寡”“照五房家道捐资”,而移居漈头村的永盛公子孙的捐资额在五大房中排名第三。由此可见,当年从永春高丽移居佳洋的林氏族人,到清末都有相当雄厚的财力,有些甚至不亚于漈头林氏家族。在此次建祠之后,林氏族人不仅有共同的祭祖中心,还有“厝地田”等公共财产,形成了号称“公族”的管理机构。
三、林氏家族的土地经营
林氏族人来永泰之后,最初主业是租种田地,后来逐渐转向买田收租、经营山林,发展成为富甲一方的大地主。那么,漈头林氏家族作为外来移民,究竟如何经营土地?如何从佃农转化为地主?
从漈头林氏的现存契约可以看出,林氏族人最初租佃的土地,主要来自福州、月洲等地的不在地主。在永泰历史上,不在地主由来已久。早在宋代,洪迈在《夷坚志》中记述:“福唐梁绲,居城中。尝往其乡永福县视田,一仆毛公操舟。”故事中的梁绲就是住在福州城里的地主,他在永泰乡下拥有田庄。明正统以后,由于邓茂七之乱的冲击,永泰破产农民甚多,“闾阎靡敝,田园半名于外豪,而本邑之民乃为之佃作”。这些不在本地的地主,通常把土地成片出租,收取定额地租。雍正年间,福州毛姓地主出具如下租批:
立安批福城田主毛衙义房,置有民田数号,坐产永福廿九都佳洋院林地方杉隔及长垄、席草垄、大垄头、和尚仑、墩头、山尾墩及山垄、坑仔、塆边、三垄、秋竹隔、陈公垄,并员林乌石垄尾、佳洋门前、石门头里墘、食水垄头、和尚仑厝地对面坂仔、西山垄、出水塆、杉林墩、赤墓垄,并尾莳垄、小垄等处,共应载正租谷叁仟陆佰陆拾斤正租秤,送仓交纳。今批与佃户林伯齐兄弟同耕,递年不拘损熟,当照批纳租,不许拖欠斤两及沉匿抛荒等情;如有此情,听从田主另招他人耕作,不许阻占。其租不欠,其田不召。年例田牲四只。租额已承,不得增减。立安批为照。
计开租额:仁房应租谷八百五十斤,义房应租谷壹千壹百壹拾斤,礼房应租谷八百五十斤,信房应租谷八百五十斤。田牲各房各应壹只。照。
雍正伍年拾月 日。立安批田主:毛须举。在见:吴炎声。(大熟)
通过这一契约,毛氏把永泰佳洋、员林一带的数十处田地租给林伯齐兄弟,每年收取定额租3660斤,还有作为附加租的4只冬牲,林家必须定期送到毛家的谷仓交纳。这批田产可能属于福州毛氏家族的共有族产,因而每年的田租和冬牲由毛氏仁、义、礼、信等房共享;其中义房获得的田租略多于其他三房,可能当时是由义房轮值收租并管理族产。由于这些族产采取长期租佃并收取定额租的经营方式,毛家承诺“其租不欠,其田不召”,这就使林家可以长期租佃这些土地。在此情况下,毛家并不关心土地的实际经营状况,因而逐渐失去了其土地的经营权,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从现存契约看,福州毛氏在永泰各地的田产,基本上都是采用这种长期租佃制度,其土地所有权等同于收租权。到乾隆年间,毛氏族人把部分田产卖给漈头林氏族人,并经过多次找贴之后,最终于乾隆四十九(1784)年完成税粮推收过户。其契约如下:
立卖契毛陈氏,祖置夫须国在日有阄分民田数号,坐址永邑廿九都月洲青坑岭、山角垄、佳洋、员林等处,年共载正租谷五千八百二十九斤正租秤,合载粮银三两三钱八分九厘六毛库,纳在毛须国户下。此田前年夫出卖与林完生为业,价银五百两,期约不拘远近。今因无银向赎,自愿托中将此之田送卖与林献宝处为业。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五百两正纹广。其银即日收来,交付林完生赎回契券,其田即付银主前去会佃收租办粮。此田系夫自己阄分,与伯叔兄弟侄无干,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系氏出头支当,不涉银主之事。其年期,约三年外备银照契面取赎,如未赎照旧管业。其原契夹带别处田亩,不便缴付。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为照。
计开租额:
一佃林景珠,耕佳洋土名水尾坂、后门墘、鸭牳垄,载租一千一百三十斤正租秤。
一佃林献宝,自耕长圳头土名门前鸭牳碓、坂尾墘并对面墘及垄头,载租八百零四斤正租秤。
一佃彭正科,耕员林土名旗尾岭,载租四百八十斤正租秤。
一佃吴尚玉,耕员林土名席草垄、过路垄、佛堂对面墩,载租五百四十斤正租秤。
一佃吴受声,耕佳洋门前,载租五十斤正租秤。
一佃杨圣殷,耕月洲青坑岭土名隔垄并岭边及山角垄等,载租一千四百斤正租秤。
一佃陈起德,耕青坑岭土名地厝垄、大墘尾,载租一千二百一十斤正租秤。
一佃柯斯山,耕佳洋土名隔后坂仔,载租二百一十五斤租秤。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 日。立卖契:毛陈氏。知契:男毛公照、公矿。中见:吴履人、胞侄公亮。代字:曾时典。<押>(大进益)
如上所述,毛陈氏在丈夫毛须国去世后,将永泰一带的民田一并卖给漈头林献宝。这批田产原是毛须国经分家得来的私有财产,每年可收租5829斤。毛家先是把这些田产卖给林完生,后来于乾隆三十七(1772)年以500两的价格回赎并转卖给林献宝,并约定三年后仍可赎回,依然是活卖。此后,毛家又陆续三次找贴,共获得104两找价,到乾隆四十九(1784)年才最终把这些田产卖断。上述契约开列了当时耕种这批田产的八户佃农,而林献宝原本就是其一。到了乾隆五十二(1787)年,林献宝为四子分家析产,在《福房阄书》中将这些田产归入“伯齐公祭典”,使之成为林氏家族的公共族产。
对比乾隆三十七年毛陈氏卖契和乾隆五十二年的《福房阄书》,我们意外发现:经历15年之后,原来租种这批田产的佃户大多已经换人,而且在田租名目中出现了原本没有的“田牲”。这说明,在乾隆三十七年毛陈氏卖契中记载的佃户,实际上并未拥有稳定的耕作权。因此,林献宝可能是以“根面全”的方式买断这些田产,即同时拥有收租权和耕作权。
乾隆年间林家租种的田地,有不少属于月洲张氏家族,其租佃形式同样是“不欠不召”。例如:
安佃张文隅,今有田一号,坐产永福县廿九都霄洋地方,土名院岭,载租谷二百十四斤;又员林一号,土名下林墘及水塯李□墘等处,载租一百五十斤:共租谷三百九十斤民秤,田牲两年一只供照例,安与林伯齐耕作。递年不拘丰损,照佃纳租,不许拖欠,欠则召佃,不欠不召。此照。
乾隆三十年三月 日。安佃:张文隅。<印章>(大熟)
上述“安佃”契中的立契人张文隅,为月洲张氏家族的首领,其管理的田产很可能是族产。《月洲张氏族谱》记载:“先生讳谦,字文隅,号牧堂,行六……以邑庠入明经。家居营土堡,建书堂,择师取友,教诲子孙无虚日……生平守正不阿,解纷排难,乡邻息讼者数十年,且敦善不殆,有祖风。曾捐题北京会馆,重修永邑县志,兴景行书院,建蜚英拱桥,整修榕省祖祠,充家庙,重祀典,推之庙社、亭宇、道路、津梁,及赈粥、施棺、赠婚、助葬,无不义举力行。”现存的月洲宁远堡,据说就是张文隅出资建造的。清代嵩口周边地区许多土地、山林的相关契约文书,都与月洲张氏家族密切相关,从中可见其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广泛影响。
在林氏家族文献中,还有不少租佃屯田的契约文书。漈头一带是明代军队屯田的区域,当地历史上的魏、曾、蔡等姓可能都是明代的屯田军户。清初裁撤卫所之后,军屯土地归州县统一管理,但仍保留屯田的名义与课税方式。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漈头一带的屯田普遍存在“一田二主”的现象,其所有权与经营权已完全分离。如:
立寄佃黄德进,手置有屯田二号,坐址廿九都宵洋地方土名大岐头,又一号上齐垄,年共载租四百五十斤正民秤。今因乏用,自愿托中送寄与林伯齐处为业。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九十两正,每两折钱八百文扣。其钱即日交讫,其田即付林家前去起佃耕作纳租。此田系是手置,与别房兄弟侄无干;在前并无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黄出头支当,不涉林之事。其年期言约五年限,限满备钱照寄字面取赎,如未赎照旧管业。今欲有凭,立寄佃字一纸为照。
乾隆十九年三月 日。立寄佃字:黄德进。中见:林在龙。代字:钟克仕。林珍谟亲手录。<押>(大进益)
此契中业主以“寄佃”的名义,将二号屯田的耕作权活卖给林伯齐。林家购置该田产之后,可以自己耕作,也可以出租取利,转化为二地主。据乾隆五十二年的林氏《福房阄书》记载,当时林家拥有的大多数田产是“田根”即只有耕作权。乾隆年间建造献宝厝的地基,原来也是屯田。其购地契约如下:
立收花红字曾而尊,父置有屯田一号,坐址本乡漈头地方土名仓厝后,载租四百五十斤,前年父批与林伯齐起盖。至乾隆廿三年间欲盖屋,下座缺少之地,托吴礼玉就在而尊、贵处将下号之田,载租二百三十斤正,抽出租二百斤,与蔡开达处对换上号毗连之田,付林家凑造起盖,砌造龙砂,即收花红银二十两正。其银即日收讫,其对换之田听林家其便,递年照佃纳租,向后曾家不敢言说等情。今欲有凭,立花红字一纸为照。
乾隆廿三年十月 日。立收花红字:曾而尊,同兄而贵。在见:吴礼玉。<押>(大兴旺)
林家可以利用租佃的田地建造大厝,自然是拥有长期稳定的使用权。当时,林家还通过典当等形式,获得当地屯田的使用权。如:
立对换字曾而达,手置有屯田一号,坐址本乡土名仓厝后。因林伯齐厝门首缺少田砌造大路,齐托亲友就在曾而达处相议,让出田付林家砌造大路,以凭田埁砌造大路,阔五尺,长廿五丈,高田埁一尺,并溪墘二丘仔踏补,付林耕作,其余之田系是曾家掌管。林伯齐将手典曾而尊屯田一号,坐址本乡,土名亦载仓厝下号,内抽坂尾垾埁里一丘对换,即付与曾家永远耕种管业,林家向后子孙永不得言说生端等情。其钱粮各人支理纳官,自对换之后各业各掌。今欲有凭,立对换一纸为照。
乾隆二十六年四月 日。立对换字:曾而达。在见:吴和玉、陈文教、吴礼玉、林献瑞。代字:弟而贵。<押>(大进益)
在此契中,林伯齐用原来典入的曾而尊的屯田,交换曾而达的另一屯田用于建造门前大路。在一般情况下,典相当于活卖,在约定年限后典主可以随时回赎,买主并无自由处分的权利。在此次交易中,林家用典业交换,可能已经买断了回赎权,获得对典业的完全处分权。
通过典的形式转让土地产权,在清代永泰山区颇为常见。这是混合借贷关系与土地买卖的产权交易形式,出典者通常必须暂时出让土地产权,而保留在约定年限之后的回赎权,无异于可以回赎的活卖。如:
立典契张聿畴,阄分有民田一号,坐落本都漈头地方土名洋中长塯及长塯下等处,受种一亩,年载冬租谷一百七十斤半民秤,载秋粮九分六厘库。今因乏用,送典与林向宝姻亲处为业,本日得讫价银一十三两正,每两折钱八百文算,其田即听自佃耕作、收租、办粮。取赎期限,言约三年为限,限满之日听张备钱照字面取赎,如未赎任旧管业。此系阄分物业,与兄弟侄无干及交加不明等情,有此情系张支理,不涉林之事。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八年二月 日。立典契:张聿畴。中见:蔡仲满。<押>(大进益)
在这一典契中,典入的民田可以收取地租,也可以自己耕作,但必须交纳田赋,即同时拥有“田面”和“田根”。张家把此田典押给林家,在三年之内听任林家处理,到三年之后可以回赎。当时,借款人大多无力如期还款,其出典产业通常未能回赎,只好不断找贴直到最终卖断。从漈头林家的历代阄书和契约文书看,其大多数田产都是此类典业,可见其土地积累过程是与借贷活动密切结合的。
清代福建长期缺粮,粮食价格不断上涨。乾隆八年至十三年,宁化、南平、厦门等地先后发生抢米风潮。乾隆九年,永泰县也曾经发生竖旗打抢事件。在佳洋林氏家族中,至今流传着景著公种番薯致富的故事。据说,在景著公发家之前的乾隆年间,有一年收成不好,唯独景著公在田边种下的一片番薯大获丰收,因此获得了丰厚的收益,开始购置田产和山场。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漈头林氏家族致力于土地经营,通过多种方式置田收租,无疑是发家致富的有效途径。
四、林氏家族的山林经营
永泰历史上的山林产权,大多属于交纳“山税”的土著家族。这些家族通常未能自行经营山林,而是把山地出租给外来移民开垦、伐木或种植经济林。林氏家族作为外来移民,最初主要租种田地,后来逐渐转向经营山林,到乾隆后期已有不少山地和林业资产。本节主要依据现存契约文书,考察林氏家族的山林经营方式。
在嵩口周边地区,山地产权大多属于月洲张氏家族,当地山林经营者通常都要向张家缴纳山租。我们在漈头等地发现张氏家族统一印制的不少租山契约,从中不难看出其经营管理方式。其契约格式如下:
给山批月洲___祖遗税山,坐址本邑廿九都内,有壹号在___地方土名___。今议批与___前去___,随批交足,界内___听从照批___。倘有关碍则不得借批强__,并不许私行转手别人等情,递年约纳__租___付张家值年轮收。纳租之日,务以收票为凭,如无收票即属欠租。至界外山场杂木,听张从便管业,毋得侵占滋弊。今欲有凭,给安批壹纸付执为照。
计开各项条例于后:
一、批起盖住屋___。
一、批造坟,墓径四围各以壹丈贰尺为界,径内听从造作,培留树木,遮荫风水。不许越例混侵阔界及批甲移乙等情,违者呈究。
一、批耕种山场,务要四至分明。界内倘有别家已批者,应听前批之人耕作,不得借批罩占。或有成材、子粒转卖别家培留者,买主即报明换批,以便管业,且免重张交加之弊。至木去之后,其土还张管回,不得以旧批再耕及转批他人。若界内有吉地可以盖屋造坟者,仍听张家别批,亦不得阻霸及私行造作等情,违者呈究。
一、批杂木做菰者,亦誊明界址,不得越界盗砍并做别项生理以及欠租等情;如有此等,听张管回菰树外议罚。向后菰树朽败之日,所剩余木亦归还山主掌管,不许借批霸占及残害等情。
一、批杂木砍做担枝、橹桨、农具等项,以及烧炭、烧窑者,亦要誊明界址。凡壹批只以一年为限,本日议定至___年___月止,不得久占及越界盗砍。即界内山底树木并有关风水者,俱不许借批强砍并放火焚烧以绝生产,违者呈官究问。至限满之日,本批还张收回,倘执留未及缴还者即属废字,不堪行用。
一、凡坟、屋,本年批后即行造作完成者,其花红只送值年本人。若迟至次年进葬、添葬、上梁、翻盖及后来修整更新者,其花红则随年议送,不得以已批借口,违者呈究。
一、凡批承起盖、造坟、耕种、做菰者,俱系值年之人给批,若炭、窑以及木料之批乃众房公给,其安批俱用刻板印就,照批誊载分明,以杜弊窦。倘私用白纸书写者即属谋批假捏,不准行用,违者呈究。
道光拾壹年十二月 日。给山批:月洲值年张元谊。代字:宗弟张成近。
在这种统一印制的格式化契约中,张氏家族对公共山场出租做了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山场须由轮值管理人员出具“山批”,如涉及伐木及烧炭、烧窑则必须经全族讨论即“众房公给”。山场经营项目不同,其租期也有不同限定,如:租山种树以“木去”为限,砍树种菰以“朽败”为限,砍伐杂木、烧炭、烧窑以一年为限。至于盖屋、造坟等需要长期租佃,其产权仍归山主所有,必须定期交纳山租。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山批明确禁止“转批他人”,恰恰反映出转批现象在当地的盛行。具体而言,在山林的租佃与经营过程中,山主通常只保留“山底”的所有权和收取“山租”的权利,而不过问山场的实际经营者和经营状况。因此,租山经营者往往把山场转租或转让,造成“一山二主”的现象。如:
立送卖杨圣俊,父手阄分置承得张月洲税山一所,坐址本都漈头地方土荒田垄,上至横路,下至坑,左至田墘仑,右至田,四至明白;又一所坐址土名下流溪,上至曾而贵杉苗为界,下至溪,左至圣殷兄杉林,右至林景珠墓边为界,共成三仑,四至明白。前年原开掘置有杉木、子粒,其杉木今已变卖砍伐。今见有杉地场二所,托中送卖与林、王处。三面言议,时收回工资钱一千八百文正。其钱即日交讫,其山场永付林家前去翻掘,栽种桐、茶、杉、竹、杂木等项,听从其便。递年贴纳山租银七分正,付张家收。此山场并无不明,如是不明,系是杨家出头支当,不涉林家之事。今欲有凭,立送卖契一纸为照。
乾隆二十七年八月 日。立送卖:杨圣俊。代字:兄圣殷。中人:吕公侯。<押>
杨氏从月洲张氏租来“税山”种植杉木,在杉木砍伐变卖之后其后人并未把山场交还张氏,而是转手卖给了林家,由林家继续开山种树。于是,杨家得到了“工资钱”1800文,而张家每年仍可收取“山租银七分正”,二者似乎相安无事。这说明,在清代日益发达的山林经济中,山主未必能对“税山”实行有效的控制。正因如此,道光年间才出现了上述严禁佃户“转批”的格式化山契。
清代永泰的山林大多是人工林,需要开山栽种,生产周期较长。因此,在山林经营中经常出现典当或转卖的行为,使山林的产权结构尤为复杂。如漈头林氏家族现存一组关于宵洋一片山场的契约,记录了明清时期该山场产权从张氏、曾氏到蔡氏、林氏、陈氏家族的复杂转移过程。明嘉靖至崇祯年间,宵洋张氏和漈头曾氏陆续从月洲张氏等家族购入宵洋一带的山场。到乾隆七(1742)年,蔡天生从曾家购入其中一部分,其产权结构是张家占二分之一、曾家和蔡家各占四分之一。此后,张瑞忠将产权典给月洲张氏,后由亲属出资赎回并分享,其中张瑞忠占四分之一、张瑞志占八分之一。乾隆八年,张瑞志将产权转让给林伯齐等人;而张瑞忠之子张厚楚等于乾隆十(1745)年将一半产权出售给陈文教等人,乾隆三十二(1767)年将另一半也卖给了林伯齐。至此,这片山场的产权结构变成林、曾、蔡各占四分之一,陈、张各占八分之一。当然,这片山场的产权属于“山底”,可以出租或自行经营,但必须交纳山税。
漈头林氏家族的山场,主要用于种植杉木,也有不少用于培植毛竹、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林氏家族往往通过收购现成的林木,控制周边地区的山林资源。如:
立安批朱圣筹同弟圣贵、侄锦全,祖上遗下祖山一派,坐址廿九都漈头地方,土名杨梅坑一派,上至仑顶,下至田,左至吴和玉竹山为界,右至曾而贵厝后门山为界,四至□□。原安与本家鸣辰侄耕山栽插杉木,嗣杉木长大之日,耕山之人与山主不论大小一一对半均分。原批分杉木,无山租,所插杉木约略三四百根。鸣辰侄远途归家,所应半之杉木出卖与林献宝兄处为业,其杉木嗣后朱、林两姓对半均分,不得异言。其山内所载种竹树等物,系林栽培掌管,与朱无干。向后杉木长大砍伐后,其山内竹树林家管业,递年林家纳山租银二钱四分正。其杉木未砍不得向林取讨山租,杉木砍伐后林家纳山租。此批。亦约朱姓弟侄,不得生端异言召佃等情。立安批一纸为照。
乾隆四十年十二月 日。立安批:朱圣筹,弟圣贵,侄锦全。在见:朱永道。代字:魏和中。<押>
在这一契约中,林家通过林木交易,获得山场经营权。先是山主朱圣筹把山场租给其侄鸣辰栽种杉木,约定长成后对半均分;后来朱鸣辰将自己应得的杉木转卖给林献宝,使林家与山主形成合伙关系;同时山主又与林家约定,待杉木砍伐后留下的竹林由林家继续经营管理,但必须向山主缴纳山租。因此,林家最终与山主确立了租佃关系,实际上是获得了该山场的经营权。
竹是一种特殊林木,具有收益多样化且可持续的特点,因而成为永泰山区的重要经济资源。清代福州新港庵曾设有永福竹商会馆。漈头地区的竹林以毛竹为主,其竹鞭生长周期为十二至十三年,以三年最盛,九年后逐渐衰朽。竹林的经济价值主要是生产竹笋。清明至谷雨之间出产的竹笋较为粗壮,一般都能成竹,应尽量保留;当竹鞭生长三至七年时,发笋最多,但不宜采伐;到八年以后新生的竹笋,方可采掘利用。因此,经营竹林需要有较长的生产周期和较多的资本投入。如:
立承批字侄珍发,今因少竹守雇,就在叔景书/景登/景彩、弟珍元处承出竹林三派,坐落廿九都佳洋地方,土名对面坂仔,上至大坪,下至路,左至尤家竹林,右至尤家竹林;又一派土名对面墘边,上至路,下至坑,左至□,右至田;又一派土名鸭牳垄边,上至横路,下至坑,左至黄振旺竹林,右至兄景著竹林。四至界限明白,四至内共有竹牳一百二十九条,承来守雇。递年不拘丰损,约纳竹租钱三百文正付叔收,其年期言约十年限,付叔另召,任从其便。其竹林留盛[剩]之竹,除竹牳外,倘更剩之竹,每条约钱八文付侄收,其竹林付叔管回。今欲有凭,立承批字一纸为照。
嘉庆十八年三月 日。立承批字:侄珍发。代字:曾时广。<押>(大进益)
这次承租竹林,目的是生产竹笋。所谓“竹牳”,即生发竹笋的母体。林珍发租佃竹林种笋,每年需缴纳“竹租钱”300文。期满之后,长成的毛竹按每条8文卖给山主。在此之后,山主可以另行招租,或是自行经营,不断扩大竹林的经营规模。
清代永泰山区有不少油茶林、油桐林,茶油及桐油的生产颇具规模。漈头陈氏家族保存有清乾隆六年租借屯田“砌造油杭、车碓”的契约,近年编纂的佳洋林氏族谱也记载了祖先林景著经营油茶业的资料,如:
公除粮食生产外,每年茶油亦出产廿多担,其销路均在莆、仙两地。有一年冬,肩运十八担茶油到仙游老交道销售,不料其店这次钱款不济,而愿意赊售,来春结算。未料其店年关遭劫火患,烧得呜呼。来春传讯,前往慰问。其店哀言坦语:目下受灾无力偿还,可看有何遗物尽拿抵数。公感尴尬,唯有七宝铜伪正金的金水牛玩物,拿回了帐。
林景著是佳洋林氏的开基祖之一肇贵的第六子,生存于雍正至嘉庆年间,“置有田租二千四百担,连续建造三座大厦”。他不仅每年生产茶油2000余斤,还自己经营茶油的外销,在莆田、仙游一带建立了销售网络。总之,利用山林资源开展多种经营,是清代林氏族人的主要生财之道。
五、村社组织与庄寨建筑
漈头村为明代卫所屯田之地,人口结构混杂,相传原有十八姓。因此,清代漈头村并无世家大族,也不存在严密的村社组织。不过,当时漈头村有不少以神明的名义组建的会社,每年都要定期举办各种宗教仪式活动。此外,漈头还曾有各姓共同修建的寨堡,在动乱时期发挥了集体防御功能。林氏家族迁居漈头之后,通过参与各种会社组织和合作修建寨堡,逐渐实现了融入地方社会的“在地化”过程。
从现存民间文献看,清代漈头村曾先后建立观音社、土地社、广泽尊王社、田公元帅社、白马大王社、击鼓尊王社等宗教社团,每一社团都要定期举办宗教仪式和聚会活动。这些社团的成员一般都是自愿加入的,通过按份集资筹集经费,用于置产收租或放贷取利。这些社团的经营管理与仪式活动,通常是由所有成员轮流承办。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社团的产权结构具有股份制特征,其成员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股份,但一般不得随意退股。因此,原来并未参加这些社团的村民,随时可以购股入团。参见如下契约:
立付字潘茂元,于前年间在大坂击鼓尊王、白马大王两社,鸠集十六人,充积有众钱,置有田业,递年轮流庆赏元宵、当收办席。元今因力微,不能支理当办,送缴与林景祥处入户,当年照序轮流当办。时即收回在原充积钱一千二百文正,其钱即日收讫,其众置产业付祥前去照序轮流支理。自缴之后,付林永为己业,不敢生端之理。今欲有凭,立付字一纸为照。
嘉庆二年十二月 日。立付字:潘茂元。代字:曾习安。<押>(大兴旺)
如契约所述,潘茂元先前参加击鼓尊王社和白马大王社,其成员共有16人,每人出资1200文用于购置田产,每年轮流收租并负责办理元宵祭典。轮到潘茂元时,他因无力负担这笔费用,将自己的份额转卖给林景祥,让他顶替入社,并承接相关权利与义务。林景祥为了加入这两个社团,不仅要付出1200文,还要出钱办理元宵活动,在经济上可能是不合算的。但是,林氏作为刚定居不久的外来移民,如能参加这些社团及相关活动,无疑有助于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清代漈头村的各种宗教社团,可能都是明代屯军的后代组织的。因此,林氏、陈氏等外来移民加入这些社团,促进了族群融合和社区认同。到了晚清时期,随着外来移民群体的日益“在地化”,开始出现由林氏、陈氏族人主导的宗教社团。如:
立卖断善社契陈诗学,己手于前年间阄集有善社一社,社友七人,鸠集七股,公积钱谷,买置田山等业,递年轮贮生息、耕管收租、办粮、办席、登席典祀广泽尊圣王二月念二日偕圣母八月廿二日庆祝寿辰庇佑发祥。今因乏用,托中将此自己一股送卖断与林义崇处永远为实业。三面言议,时值价钱六千文正。其钱即日交讫,其善社一股并社内所有钱谷、田山产业等项,即统付林钱主前去递年轮值,贮积钱谷生息、耕管收租、办粮、办席会友、登席庆祝圣王圣母寿辰,永绥吉劭,永远管业,任从其便。此善社系陈己手阄集己业,与别无干,在先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陈卖主出头支当,不涉林钱主之事。兹卖断之后,价经足永,付林永远管业,陈永不得言说生端滋事等情。今欲有凭,立卖断善社契一纸,永付为照。
光绪十三年正月 日。立卖断善社契:陈诗学。在见:弟诗典。中见:吴玉妹。<押>(大永远)
陈诗学曾发起组织“善社”,现将其股份转卖给林义崇,两人都是清初永春移民的后裔,可见这一“善社”是由外来移民群体主导的宗教社团。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社团奉祀的广泽尊王、圣母等神明,祖庙在泉州南安凤山寺。可见,随着林氏、陈氏等移民群体的“在地化”,来自闽南地区的宗教仪式传统也逐渐落地生根了。
晚清时期,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冲击,福建各地相继发生小刀会起义、林俊起义及持续不断的乡族械斗。面对动荡不安的局势,漈头村各家族开始筹划重建寨堡,加强集体防卫能力。咸丰三(1853)年七月,漈头村陈、林、曾、蔡四姓经过商议,签订了如下合约:
立合约陈、林、曾、蔡四姓,承前手有旧寨地一全座,坐址廿九都漈头地方,土名寨头。今因世代久远,旧寨屋寨基废坏,致因遭逢寇乱,人心畏惧。各姓会议,鸠集修正寨堡,题钱并题工,以为石木匠、瓦之费用。预先议约,其寨内之㭴应开拾分,左右统共拾橺,左溪头边第一橺系林姓向宝公下应分管业,第二橺、第三橺、第四橺俱属陈姓伯成公下应分管业,第五橺系蔡姓天生公下应分管业,右溪尾边五橺俱属曾姓崇宇公下应分管业,应开份额各应分明。自约之后,各业各管,免致后来争论。倘遇乱世,男女入寨之日,照份额住居,毋得争长较短,致伤和气。其首尾寨楼、街路、四围路同、门路、外埕、后埕,公同通行管业。若平世出寨之日,更宜守己安分,各业各管,毋得混争,所议是实。本寨之地,在前各姓所有契据合约,检讨未获,向后取出不堪行用。万望一寨和气,协力同心,齿借唇以不寒,尾因首而相应,防守必严,聊以固吾圉。今欲有凭,立合约四纸一样,各执为照。
咸丰三年七月 日。立合约字:曾习芹,同弟习诗、侄有弼。同约:陈华智、华心、华春,蔡章甫。代字、公见:王孟华。曾有才抄。
如上所述,漈头村原有寨堡荒废后,为了应对寇乱,陈、林、曾、蔡四姓决定共同重建寨堡,各姓均以祖先的名义参与集资和分配。这一寨堡促成了本村四大家族的联盟,可以说是地方社会军事化的历史产物。
在上述建寨合约中,曾家分到了一半寨屋,陈家分到了十分之三,而林、蔡两家都只分到十分之一。这种不平等的产权分配方式,可能与四大姓的社会地位有关,未必能反映其真实的经济实力。时过不久,曾家就把分到的一部分寨屋产权转让给了林家,其契约如下:
立典卖字曾习芹等,与陈、林、曾、蔡四姓同建堡寨全座,坐址廿九都漈头地方,土名寨头。合约内系曾家应半分,实右溪尾边五橺,内抽出右边第三㭴一橺前后二㭴,上至椽瓦,下至地基磉石,四围板壁、门㮼俱全:其首尾寨楼、街路、四围路同、门路、外埕、后埕,公同通行管业;并右边寨墙外余地,凭寨内屋㭴直出之地任听起筑牛栏粪厕;更约或重造,长阔有剩余之地,照㭴额通匀,亦公同管业。今因乏用,托中将此送卖与林礼基处住居管业。三面言议,时值价厝㭴地价钱一十六千文正。其钱即日收讫,其寨㭴即余地亦付钱主前去封锁,住居管业听从其便。在先并无重典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主出头支当,不涉买主之事。其年期言约二十八年限,限满之日备钱照契字面取赎,如未赎照旧管业。递年应纳寨地租钱八文,付月洲张家收。其原契据并合约字夹带,不便缴付。今欲有凭,立典卖字一纸为照。
咸丰三年十二月 日。立典卖字:曾习芹,同弟习诗、侄有弼。在见:蔡光昭。中见:刘庐荫。执笔:侄有才。<押>(大兴旺)
在此次交易中,曾家把应分的五分之一寨屋和相关公产典卖给林家,约定28年之后可以回赎。然而,当时曾氏族人的经济实力已急剧下降,最终并未赎回其有关产权,因而林家至今仍保存此契。不过,这一寨堡的地基属于月洲张氏家族,每年都必须向张氏交纳“地租钱”,这就使之难以长期存续,如今已不见踪迹。
民国时期,漈头村已不再修建集体防卫设施,而是出现了不少自建的铳楼。一般而言,创建铳楼的家族都是村里的有钱人,他们的铳楼只能守护自己的家人。当然,在应对小股盗匪时,村内的铳楼可以守望相助,但毕竟已经不是基于族群联盟的寨堡了。
六、结语
本文主要依据漈头村的现存历史文献,结合田野调查资料,考察清代漈头林氏家族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生计模式与聚落形态的演变过程。笔者认为,在永泰山区的开发进程中,外来移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漈头林氏家族就是典型例证。林氏从康熙年间迁入永泰,乾隆年间置产建屋、入籍定居。最初以佃耕不在地主的土地为生,此后通过买入、典入收租权和耕作权等交易方式,逐渐转为置产收租,由佃户转变为地主。与此同时,漈头林氏利用当地丰富的山林资源,开展多元化的山林经营,积累了丰厚的资产。在社会生活中,漈头林氏积极推进家族建设,而且通过参加会社组织、联合修建寨堡等方式,尽可能融入地方社会,实现了“在地化”。
(本文經出版方授權發佈,原載《莊寨密碼:永泰文書與山區開發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20年,頁138-152。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