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永泰庄寨是一种体量巨大的民居兼防御性建筑群落,其中“庄”重安居,“寨”重防御。盖洋“三对厝”包括庆园厝、祥园厝和隆园厝,于清道光年间由郑汝训、郑汝器、郑汝祥三兄弟建造。其建筑功能重居住而轻防御,在永泰庄寨建筑中可谓别具一格。
“厝”在闽语中指家或房屋,“古厝”即古老的房屋。成书于乾隆十九(1754)年的《全闽诗话》记载了一个桃花源式的故事:五代闽龙启(933—934)年间,福州罗源县人木当敏曾在道士虞皋处居住十日,回家后发现已经是明代洪武十二(1379)年,“城郭人民皆非昔日。遍访罗源,无一木姓者,但西隅半街陈氏,尚呼其住屋为‘木厝里’”。这一故事表明,厝这种民居形态已经沉淀为文化符号,在福州地区源远流长。
从田野调查的结果看,三对厝的建筑形制为院落式布局(图1),并无任何的防御性设施,所谓三对厝就是以三座民居建筑为中心而形成的家族聚落。不过,郑氏家族在建造三对厝的前后,曾经陆续在附近的险要高地上修建封闭式寨堡,以期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地方动乱。如今这些寨堡大多只剩下寨基,有的只停留在当地老人的记忆里。因此,我们必须关注大厝与寨堡的内在联系,才有可能完整理解当地独特的聚落形态。
图1 庆园厝内景(张培奋摄)
自2016年以来,我们在永泰县村保办和盖洋乡政府的支持下,多次前往三对厝开展田野调查,收集了当地现存的4000余份历史文献,来自当地郑氏家族9户人家。这些文献大多形成于清代乾隆至民国年间,包括族谱、账簿、阄书、契约、日常杂记、诉讼档案等不同类型,其中仅账簿类又可分为置产簿、收租簿、交租簿、出入簿、人情簿等多种类别。解读这些历史文献,可以较为系统地考察清代以来闽中山区的家族经济结构与经营方式。
本文参照地方志等相关记载,首先考察盖洋历史上的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其次利用族谱和口述史料,考察三对厝郑氏家族的发展历程;第三,通过对账簿、阄书及契约文书的解读,着重分析郑氏家族的财产形态及其经营方式;最后,结合田野调查资料,考察大厝与寨堡相结合的聚落形态。笔者希望,对三对厝郑氏家族的个案研究,有助于深入探讨明清以来永泰山区的社会经济形态。
二、盖洋的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
盖洋又称盖峰,当地俗称墩前,距离永泰县城76千米,与前湖、奋斗、碓头、湖里四村连成一片,现为盖洋乡政府所在地。境内有笔架山、五龙山等山峰,最高海拔893米。据说,“盖洋”之名源于四面环山,村落居中,形似盆地。当地民间传说,旧时“墩前”曾有形状各异的七个土墩,故有“天上群星朝北斗,盖洋诸峰护七墩”的说法。(图2)
图2 盖洋地区鸟瞰图(叶俊忠摄)
永泰历史上“系村于都,系都于里,系里于乡”,盖洋村隶属和平乡英达里。明清时期,英达里合三十五、三十六都为一图。从三对厝保存的光绪二十九(1903)年“神投契”中,可以确认盖洋村原属三十六都,补方志所未载。民国四(1915)年“官划保卫团辖地”,将永泰全境分为六区,盖洋村属南区。
盖洋地处山间盆地,耕作条件较邻村为佳,但山多田少,耕地有限,山林是主要生产资料。在盖洋的传统山林经济中,楂林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楂林又称𣗪或荈,“叶似荈花,类山茶,实如龙眼,可榨油,亦名油茶,南乡所产甚夥”。当地还有其他林木产品,山地富有经济价值。据民国《永泰县志》记载,当地盛产油桐,“二月间开淡红花子,可压油”。桐油是重要的防腐材料,广泛运用于造船及制作家具。又有各种杉木,“赤杉实而多油,白杉虚而干燥。有斑纹如雉者,谓之野雉斑,其材尤贵”。又有猫儿竹、苦竹等竹林,可以产笋并用于造纸、建筑等。在三对厝文书中,有如下租种竹林造纸的契约:
立安字叔祖贤益□□手置有竹林数所,坐址长岭地方,土名□,其山在前与林家承来开掘栽□□□□纸生息。今因少工掌管,自愿托中相商,送安与国薪侄孙处。三面言议,其竹林数所统付承主前去铲䥽培留□纸,并纸池四口,或少纸池,加开一口,安主出银一圆及纸厂、纸槽二只并纸焙……
盖洋历史上的木材、毛竹、桐油、楂油(茶油)、笋干等山区特产,通过市场网络运销永泰县城、福州府城乃至全国各地。道光年间,三对厝的郑诸中曾听从父亲郑汝器之命,常驻福州府三保街和城门镇卢雷村,销售三对厝的各种产品。当地流传的“郑仙桂大闹中亭街”等故事,反映了盖洋山区与福州市场的密切联系。
在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之前,盖洋主要利用大樟溪的水运系统,向永泰、福州等地运送林产品。民国《永泰县志》记载的东、西、南、北四条总干路,以大樟溪为中心,依托支流和山路,将永泰县的各村各镇勾连起来,并与永泰之外的其他地区相联系。从盖洋村出发到永泰、福州,需要经过其中的南、中、东干路,沿途地名及运输方式见表1。
注:(1)资料来源:民国永泰县志:卷1:地理志[Z].民国十一年铅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15—16;〔明〕曹学佺.永福山水记[Z]//民国永泰县志:卷2:山川志.1967:26。(2)东总干路自王墓分为甲、乙两干路。甲干路经过汤口,由石壁过渡至濑下。乙干路经九老坡、葛岭、埕头而抵濑下。自濑下以下,“陆行绝而舟通焉”。(3)中总干路自界竹口至丘演路段分为甲、乙两干路。甲干路经考坑、蜚英、烧尾、汤埕、格埕、溪口、狮尾寨,最终抵达丘演街。乙干路经三门滩、玉尺、赤锡街、埔埕街、坂埕、梧桐尾街,最终抵达丘演街。丘演上游有寒潭刻石,县城至此约百里,为中区终点。(4)南总干路自嵩口分为丙、丁两干路。丙干路经新郑、半山、柯𣗬隔、大瓮岭、赤水口、石鼓、洑口街、溪口湾、双溪、后亭、山寨、土洋,抵达德化界。丁干路自嵩口至陈埔,又分为左右两小干,左小干入丰坑,逾岭三十里至盖洋,历南山、石塘北镜,县城至此二百里,抵德化界。右小干经山兜前、白口、长庆、大埔莲坑,抵闽清界。
在盖洋一带曾经流传《痳英三唱山歌》,后经三对厝族人郑步清整理和改编,大意是汝祥厝痳英三去尤溪县租公猪,被当地妇女欺笑,痳英三用山歌对答。其中详细介绍了盖洋村的对外交通及三对厝郑家的发展历程,兹摘录如下:
家住福建福州城,永福县里大出名,南门桥过焦帝坂1,五里长长溪坂行。
六角坑里界竹口,即刻就到老公岩,蜚坑爬岭路一埔2,下岭一埔到汤埕。
坂埕南坂溪口地,要由梧桐新街行,对面丘演要过渡,扶芳埔桥3给人行。
白路倒马在溪坂,就过一座溪口岩,白塆行里嵩口区,德化尤溪由许行。
陈埔4丰坑黄居岭5,坡爬五里实在惊,古好凉亭歇一歇,再爬里上平平墘。
再行就到清水坑,吃水歇凉心也安,绕过葫芦山一座6,牛鼻空空7两田间。
前面就到四角亭,有人歇气说世情,会讲民间喜乐事,会讲官府共朝廷。
□坑平路是好行,湖里岭尾□岩岩,一条都是石埔路,岭头凉亭歇了行。8
前面就是盖洋乡,盖洋六姓六样名,盖洋乡里水朝西,五龙笔架9排头墘。
二座仙山在头尾,洋中一埔平平行,先到湖里斯文厝,岩架弯前大前埕。
龟脰隔壁墩前村,盖峰中点大公埕。大公行里三对厝,三对大厝大出名。
兄弟三人起三对,大厝名字透省城。也有石板押六㮼,两边旗杆10排头行。
门兜二丘大丘田,汝祥排匾挂厅前,泥灰做栋通笼空,总讲祖公出名人。
三子生了十三孙,曾孙就发四八人,四代发了九十六11,五代以后更更红。
问我名字真敢单,贱名就是痳英三,家中因为养猪母,哥叫猪脚妹叫哥。
原文注:(1)焦帝坂,地名。传说古代二人向官府告状,齐到此溪坂,远远看到县衙时,二人共同后悔,觉得你我都要付钱给官府,那倒不如共同让步。二人协商后和好回家,不再告状。后人以此教育大家以和为贵。(2)蜚坑是蜚英。一埔是10里。(3)扶芳埔桥即扶芳桥,地名。(4)陈埔即东坡。(5)黄居岭,又名黄土岭或黄牛岭。(6)葫芦山即葫芦仑。(7)牛鼻空空指牛鼻空,该处地形两边是田,中间是三四米宽的沟通水,故名牛鼻空。(8)闻说盖洋去嵩口要走东坡祖厝后上来,经过黄居岭头、清水坑、四角凉亭、湖里凉亭四个凉亭。(9)五龙笔架,指墩前五龙山、笔架山。(10)旗杆是石质一对,精工制作,尾波浪形顺尖,上打一孔;还有旗杆斗,露土一米五多。(11)十三孙指忠一代,四十八指金一代,九十六指昌一代,俗话讲三汝、十三忠、四十八金、九十六昌。
如上所述,盖洋的村民想要到福州府城,首先需要经南总干路之丁干路至嵩口镇,这段路程大约“逾岭三十里”,需要翻过葫芦山、黄居岭,在湖里凉亭、四角凉亭等四个地点休息调整,可见其行路之难。抵达嵩口后,再先后沿中总干路、东总干路,顺大樟溪抵达永泰乃至福州。自嵩口镇至濑下段的河道,险滩甚多,颇为难行。明人曹学佺在《永福山水记》中记述:“自洑口抵濑下,凡三百六十余滩,其号最险者数十。”从嵩口放排至永泰,至少要由两个熟练船夫操纵,才能安全通过水流湍急的地方。为安全起见,“夜间在便利的地方停下了休息,只有白天漂行”。因此,普通人在河道不佳的地方只能上岸陆行,越过蜚坑、汤埕等数十里的山岭,到界竹口等地继续乘船,才能抵达闽江和福州城。
旧时交通不便,盖洋村仍然与外部世界保持了密切的联系。从山区出产的茶油、木材、毛竹、纸张等商品,依托以大樟溪为主干的水陆交通体系,向嵩口、永泰、福州等更大的市场输出,获取较为丰厚的经济收益。
三、三对厝郑氏家族的发展
盖洋郑氏家族分为五房,即进洋、扛界、龟脰、梗头、南钟五大支派,三对厝族人属于扛界房子登支房。清道光以前,盖洋郑氏并未统一修谱,但各房均有支谱。嘉庆年间,族中士绅查阅各房谱系,试图统一重修未果。道光年间,南坂龟坑人郑乐春借祭祖之机,“合诸谱而考之”,于道光二十二(1842)年编成盖洋郑氏的统一谱系。1996年修《盖峰郑氏族谱》,就是在道光旧谱的基础上,以五房分支为纲目编制的。
盖洋郑氏族谱记述的祖先谱系,追溯至东晋郑昭入闽的故事。乾隆《福建通志》记载:“晋永嘉之乱,荥阳人郑昭入闽,葬其祖于莆之凤凰山。至陈时,昭之裔孙曰露者,自永泰徙莆,庐于墓侧,据南山之胜,构湖山书堂,与弟庄、淑共修儒业,后人称为南湖三先生。”盖洋郑氏自称郑庄第三子郑方述之后,由兴化浔洋迁居永福县龟岭,后人自称为龟岭支派。北宋熙宁四(1071)年,第九世郑亮同两个儿子由龟岭迁居盖洋,住“埔头厝”(今盖洋小学附近)。此后,第十一世郑汝成分居至前墩,在乾道九(1173)年建立前墩厝,至第十九世分支为五房,这就是后来构成盖峰郑氏主体的五个支房(图3)。
图3 盖洋郑氏家族1—31世世系图
自明代以降,随着山区开发加快,盖洋郑氏宗族进入黄金时代。康熙五十(1711)年,二十八世扛界房郑大惠、二十九世进洋房郑新炳及三十世扛界房郑启佑等人,曾合建“高园厝”。扛界房二十九世郑德旺有启聪、启晃、启清三子,后来派分为子护房、子听房和子登房。郑启清字子登,乾隆五十八(1793)年在埔头厝附近新建“兴原厝”,他的三个儿子就是后来建造三对厝的郑汝训、郑汝器和郑汝祥,分别出生于乾隆三十五(1770)、三十八(1773)和四十一(1776)年。乾隆至道光年间,子登支房完成了资本积累过程,为建造三对厝及寨堡奠定了经济基础。
在三对厝派下,第三十二世“中”字辈共有12人,其中老大郑诸中生于乾隆五十五(1790)年。据当地老人回忆,三对厝虽然名义上由郑汝训三兄弟建造,但实际上主要由他们的儿子负责。关于三对厝的发家史,郑步清先生有如下记述:
汝训有四子。长子发中,当时父亲年老,是起厝时的主要人物,经营木桐厂。二子辉中、三子美中、四子积中爱好娱乐,尤其积中曾主持举办闽剧戏班,传言“吓七生吓八旦,不用妆也好看”。
汝器有五子。长子诸中儒士,很有文化,但屡考不第,没有功名。朋友多,听从父命常驻福州三保街和城门镇卢雷村,销售三对厝的各种产品。次子起中,半耕半读,管理所有田园,并有多种创业:桐、松、杉、棕、毛竹、笋干、造纸、红酒等。(笋干由诸中兄转售上海,美其名曰玉兰片)三子泰中专管茶叶、油楂,面积广大……四子秀中是木匠师傅,后又办大型木桐厂,做木材生意。
汝祥有三子。长子魁中,很有文化。次子华中,武功高强,在外经商做押运工作。三子武中发展农林业生产,油楂桐棕等等。
郑汝训三兄弟分家后,其后代始终以三对厝为认同标志,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家族组织。时至今日,三对厝仍然是以子登支房的名义,组织祭祖扫墓等仪式活动。近年祭扫历代祖墓的人员安排见表2。
注:(1)资料来源:①盖洋村三对厝郑步清文书:5册。②汝训厝内红榜“扛界房十四墓、子登公婆二个安排扫墓”,2018-10-4。(2)子登公之发妻前湖许氏葬于后坑,三对厝每年派6人前去祭扫;子登公与继妻黄氏合葬于牛郎坅,除了祭扫十四墓及许氏墓的人员外,三对厝的剩余族人全部到子登公的墓地祭扫。(3)三对厝的扫墓时间一般在每年十月份,扫墓活动每年由汝训房、汝器房、汝祥房后代按照长幼顺序轮流主持,一般当日上午分头祭扫,下午5时左右回到盖洋村聚餐。
三对厝的扫墓活动祭拜历代祖公夫妇,由子登支房统一安排,每年由不同的房支轮流主办。祭扫对象最早的是十九世伯荣公,即扛界房支祖,但二十至二十四世及二十六世的祖墓缺漏。由于同属扛界房的子护支房人丁不旺,三对厝每年也要派人协助祭扫子护房的4处墓地。
关于二十七世昱公之前的历史,包括十九世前后的五房分家过程,《盖峰郑氏族谱》的记载模糊不清。自二十七世以后,尤其是在子登支房成立以后,郑氏谱系的脉络才清晰起来。其实,三对厝郑氏家族的发迹过程,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那么,在乾隆、嘉庆、道光年间,三对厝郑氏家族究竟是如何发家致富的?现存的账本、阄书和契约文书等提供了线索。
四、三对厝财产形态与经营方式
乾隆至道光年间,三对厝郑氏家族处于全盛时期,拥有大量的土地、山林及借贷资本,为建造三对厝奠定了经济基础。在此拟分类考察其财产形态与经营方式,以便说明其财富积累过程。
1.土地的积累与经营方式
在田野调查中,当我们问到修建三对厝的资金来源时,郑氏族人的说法是他们有很多田产,每年可以收很多田租:“盖洋郑氏扛界房三十一世同胞兄弟,三兄弟分家时每人分到1200石田租,业产颇丰。三弟汝祥于道光庚寅年建隆园厝一座,第二年长兄汝训建庆园厝一座,甲午年汝器厝建成。”由于目前尚未发现汝训等三兄弟的分家阄书,暂时无法确认这一说法。不过,郑子登及其诸子有大量地租收入,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早在乾隆年间,子登支派已开始以各种方式在盖洋附近广置田产。
三对厝现存的隆园厝抄契簿,记录了郑汝祥一系从乾隆到同治年间购置的田产。兹略作整理,列为表3。
从上表可知,乾隆四十年至同治元年,郑汝祥支派购置了大量的田产,其中既有田面也有田根,广泛分布在盖洋、龟脰、碓头等地。由于当地的田产交易大多采取活卖的形式,卖主可以向买主反复找贴,找价的累积金额甚至与卖价相当。据初步分析,上表中的租谷数量与卖价、找价之间的相关程度都很高,每两组数据之间的相关系数r都在0.8以上。一般说来,在地权交易中的租谷数量是相对固定的,因而郑家在购置田产中付出了越来越多的地价和找价。
关于三对厝郑氏家族的田产经营,现存有大量契约文书。例如,大钟坂又名大充坂,原系郑家苗田,后为毛家买去。乾隆四十二(1777)年,毛家原价“缴还”郑家,立契如下:
立缴还契毛卿模,前祖置郑家苗田,坐产三十六都地方,土名大充坂里分,年载正租并佃租三百斤正。今因乏用,自愿托中送缴与郑启时处为业,即日收回原价,原尽价银一十八两正俱已收讫。其田缴还郑家耕作办粮,其苗米合载一钱三分四厘正,前去自行办纳完官,不得负累毛家。今欲有凭,立缴还契壹纸,其原契多载田苗未便缴付,向后取出不堪行用。立缴卖字为照。
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 日。立缴还契:毛卿模。在见中:黄其泉。<押>
在这一契约中,郑启时以“原价原尽价银”买回此田,实际上应是回赎。不过,当时税粮仍在毛卿模的户名下缴纳,双方并未办理田产过户。次年,郑启时又将此田卖给郑子登,立契如下:
立卖契郑启时,手买得毛卿有民田壹号,坐落三十六都盖洋地方,土名大钟,年载租谷三百斤正租秤,合载秋粮银一钱八分库,纳在三十四都九甲毛卿模名下。今因乏用,托中送卖与叔祖郑子登处。三面言议,时收价银一十五两正,每两折钱八百文扣。其银即日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前去会佃收租管业,办纳粮差。此田系时己业,与叔伯兄弟侄无干,并无重张典当他人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系侄孙出头支理,不涉银主之事。其年期四年,限满之日备银照契面赎回,如未取赎,仍听管业收租。其毛家元契一纸并卖契共二纸。今欲有凭,立卖一纸为照。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 日。立卖契:郑启时。代字中:张克祐。<押>
这一契约名为卖契,实为典契,因为郑启时保留了回赎权。此次交易后,郑子登负责收租纳粮,但并不拥有此田的耕作权。嘉庆初期,此田由郑启时家族赎回,并分为上、下两份,由郑贤教和郑贤满继承,而后者又将其份额出让给叔叔郑启振。到了嘉庆七(1802)年,此田的产权最终落入子登支房的郑汝器之手。根据嘉靖年间郑贤满、郑贤教的“立缴断契字”,至少在嘉庆十五(1810)年之前,郑汝器就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将此田的产权登记从毛家挂回本家郑正宗的户名下。嘉庆十七(1812)年,郑汝器又通过“寄”“断”的形式,得到了此田的耕作权。其契约如下:
立断字侄孙贤教,将前手出寄有民佃田壹号,坐落本地,土名大钟坂及上下分,年载正租谷三百斤正。今因无银应用,自情愿托中送断本家叔祖汝器处。三面言议,时值断出价银二十四两正。其银即日交讫,其佃田永远即付叔祖前去自佃,永远耕作,底面全,任从其便。此佃田系是教自分业,与别房兄弟侄无干,其田自断之后,向后子孙永不敢增尽、不敢取赎之理。今欲有凭,立断字一纸,并带启振原契、尽字共三纸,永远付执为照。
嘉庆十七年五月 日。立断字:侄贤教,同弟贤满。在见:兄贤国。同见:叔启振。中见:叔文发。代字:弟贤纯。<押>
子登支房这一田产,在35年中经历了收租权的典、赎、卖、过户及耕作权的寄、断等各种交易。通过这一系列产权运作,郑氏家族逐渐控制了盖洋及邻近村落的大片土地,积累了大量的收租权。
2.山林的开发与利用
山林与土地一样,都是三对厝族人的重要产业。郑步清先生整理的“山业得业簿”,记录了郑汝器在清代后期获得山林产业的大致过程。试结合现存契约文书,将郑汝器购置的山林列为表4。
从上表可以看出,郑汝器购置的山场大多是“山面”,即山林的经营权。永泰的山场产权类似“一田二主”,也有山底与山面之分。山底所有者(山主)拥有山场的所有权,以交纳“山税”为主要凭证,可以收取山租;山面所有者(耕主)拥有山场的经营权,可以利用或出租山场,但必须将一部分收益转交给山主。在此试以道光年间许家、施家和郑家关于三块山场的一组契约为例,探讨山底与山面所有者的权益分配方式。
这组契约是道光十一(1831)年施有秀“卖杉苗字”、许明标“缴卖杉木契”和道光十二(1832)年林孟慱等“卖杉苗契”,涉及永泰三十六都三所山场的杉木交易。其中两所位于暗潭仑的铅坑,一所位于杨树坂的柴𢭰边。三所山场均出产杉木,铅坑两所共1400余根,杨树坂600余根。
铅坑的两所山场属南山岭兜林家所有,而林家曾将此山租给施文良栽种杉苗,约定杉苗成材后三七分成,施家(耕主)得七成,林家(山主)得三成。道光十一(1831)年十一月,施有秀因“少钱应用”,将山场的经营权以29100文的价格,转卖给盖洋的亲戚许明标。不过,许家似乎也无力经营,仅一个月后就再次转卖给三对厝汝器支房的郑起中等人。道光十二(1832)年十二月,作为山主的林家又与郑家签订契约,郑家向林家缴纳番银12元,林家确认郑家对铅坑杉木的经营权,其分成比例仍然是三七开。这一契约表明,山场经营权的转让需要得到山主的确认。
杨树坂的山主是许明标。在道光十一(1831)年十二月的交易中,许明标卖给郑家两处山场的经营权(山面),有上述铅坑山场,还有自己拥有完整产权的杨树坂山场,合计收取郑家42元。许家可以从杨树坂山场获得三成的收益,实际上是出租了这一山场。换言之,这一契约中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产权交易形式,许家在两种交易中分别扮演了山底主与山面主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许明标拥有山底的山场可以每年征收四文山租钱,而没有山底的山场只能一次性地出卖山面,这意味着只有山底主才有权利征收山租钱。综合上述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永泰山场产权的基本特征:山场一般由交纳山税的山主控制,他们在保留山底的基础上对外出租经营权(山面);山面权可以父死子继,山底主仍有随时赎回的权力;山面权的交易必须得到山主的确认,并向山主补交费用。
那么,耕主获得山场的经营权之后,又如何开发和利用山场资源?在大多数山契中,耕主对山场的经营受到山主的严格限制,即明确规定了耕主的经营范围。如上述契约中的两处山场,只能用于栽种杉木,耕主并无开垦或种植其他经济作物的权力。当然,其他契约也有对山场经营的不同规定。例如:
立安字萧章武处父手置有税山一所,坐址三十二都下小洋地方,土名俗叫半岭墘,上至圳、下至坑、左右俱至仑,四至明白,安与盖洋郑金达处耕作栽种茶心,递年约纳山租钱七百文正,言约四月末旬交清明白,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即将茶林安主管回,不得异言。如无少欠,仍付承主管业,向后茶林枯坏,其山底安主管回。恐口无凭,立安字壹纸付执为照。
光绪七年三月 日。立安字:萧章武。代押:兄兴庆。代字:弟仁武。<押>
这一契约中的半岭墘山场,显然是专门用来从事茶叶种植,耕主郑金达每年向山主萧章武缴纳700文山租钱,以此获得该处茶场的经营权,似乎也不需要将茶场的收益抽成分与山主。
有些山场可以从事多种经营,其权益分配方式也较为复杂。如以下契约:
立安字许吉全、荣同于前租手置有税山一所,坐址卅二都地方,土名长仑右边一所,上至仑顶,下至横路,左至开同茶心山界,右至郑华腾墓前仑界,四至明白。今因乏用,自愿托中送安与本乡郑金达同侄致水亲处为业。三面言议,时收价钱二千七百五十文正,其钱即日交讫,其山即付钱主前去开掘栽种番薯、栽种桐树,铲䥽掌管,任从其便。其界内言约六年内不许抛荒,或无抛荒,其桐树付承主各枯坏,其山底付还安主管回,承主不敢言说。其山系是自己物业,与别无干,在先并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是安主自行支理,不累承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安字壹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三月 日。立安字:许吉全,同弟吉荣。代字见中:叔祖明蔚。<押>
这一契约中的土名长仑右边的山场,可以用于多样化经营。耕主郑金达和郑致水以2750文获得山场经营权,可以在此种植番薯、栽种桐树。由于这一山场涉及多种经营,其经营权的设定也较为复杂,在约定的六年租期内,如土地抛荒、桐树枯坏,山主都可收回山场的经营权。
山场经营权的年限特别值得注意。从上述契约看,山主通常会依据山场的具体用途,因地制宜地设置山面的收回期限。例如,种植杉木的山场,要等杉木砍伐完毕后才交还山主;种植茶树的山场,要等茶树枯坏后再交还山主。可见,山场的经营年限主要依据作物的生长周期,而不是人为设定。当然,如果山场被开垦为耕地,就会有相对固定的租期限制,并禁止耕主抛荒。
盖洋山场出产的木材、油桐、茶油、茶叶等产品,都是销往外地市场的商品,促进了当地工商业的发展。郑氏家族在发展林业经济的同时,通过开办工厂,设置经销网点,拓展了生财之道。当然,对于盖洋山区缺乏资本的山主来说,如果要将林产品交换为米谷或金钱,往往只能将其交由三对厝加工或转卖。例如,上述契约中的几次木材交易,都是山主将杉木直接转卖给郑家,而郑家则从中获得丰厚的利润。
3.借贷资本的经营方式
在三对厝郑氏家族的财富积累过程中,放贷收息发挥了重要作用。道光二十八(1848)年,郑汝祥之子郑武中开始记载自己的财务收支状况,到咸丰十(1860)年整理为总目一册,其中详细记录了郑家与他人的借贷关系,兹将有关资料列为表5。
注:1.原账目体例以时间为经、以人名为纬,同一位借款人可能因为多笔借款而在账本中反复出现,本表为研究方便,将关于同一人的出入账目按照时间顺序集中呈现。2.根据账簿记载,当地的番银1元在交易结算中相当于钱1480文。
这一账簿显示,郑武中主要与郑家、黄家、叶家有借贷关系,其放贷物品有谷物、番银、钱文等。虽然咸丰后期的许多记录并未写明借款人的归还情况,但仍可集中反映晚清时期盖洋山区的借贷活动。据郑步清先生记述,盖洋历史上的借贷活动,通常具有高利贷的特征:
贫穷人向财主借粮,一般的,由正月借出到十月或十二月算一年,如果是四五月借到十二月还〔是〕算一年,都是按加五还。还有叫作八起加五,例如九月初收割稻谷,八月没有粮食吃向财主借,也是按一年算。加五利的算法,借一百斤,还给他的时候要还一百五十斤。借一年内的加五息是明文规定的,八起加五是不讲人情的。甚至还有借一年一百斤要还二百斤,如果今年没还,明年要还四百斤,若还还不上,依次照算。也有借钱、借米。钱加三,米加四,谷加五。
如上所述,盖洋地区的放贷主要有贷钱(银)、贷谷、贷米三种,而郑武中的账目记录的都是钱、谷的借贷;借贷利率为“钱加三,米加四,谷加五”,而郑武中记录的银钱借贷利率为月息3%左右、谷物借贷利率为年息50%左右。在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借贷银钱还是谷物,即使借期未满整年(月),利息仍然按照一年(月)计算,即所谓“八起加五”。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借贷利息可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减免:一种是债务人在还款时已经拖欠了很长时间,例如郑敬象在1851年8月23日借款2元,到还贷时已经过去了15个月,但双方在结算利息时约定按照14个月算;一种是债务人在还贷时只能偿还一部分,未还清的利息经结算后将作为本金继续参与下一个周期的借贷,不过其利率往往酌减,例如叶达尊在1859年3月9日向郑武中借谷50斤,一年本利合计75斤,但收成之后只能偿还48斤,那么剩余的27斤谷继续作为本金进入下一年的债务周期征收利息,不过双方约定利率降至48.19%,甚至在1860年9月25日由于某些原因,直接被债权人郑武中免除。
与钱、谷等小额借贷相比,郑氏家族更重要的借贷方式是典当。典与当都是抵押借贷,但典通常涉及抵押品的产权转让,相当于活卖,而当则不涉及产权转让。不过,在借债人无法如期还债的情况下,还是会导致抵押品的产权转让,即从当转变为典。如:
立当字侄孙金昇同弟等,将手置有杉木苗一所,坐落本地,土名进洋山畬垄,上至路,下至坑,左至天章墓仑,右至宗聘楂林为界,四至明白,计共大小二百余根正;又一所坐址桥头圳,上至田,下至田,左至叶清楂林,右至章秀楂林为界,四至明白,计共大小二百余根正:合共两所,今因无钱应用,自情愿托中送当本家叔祖汝训处,当出钱本二千七百文正,言约每月每千文加利卅文算,俟至冬成之日,备办本利,一足送还,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即将原当杉木苗两所,付叔祖前去培留铲䥽掌管,任从其便。此杉木苗在先并无重张典当他人财物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系是侄孙出头支理,不涉叔祖之事。今欲有凭,立当字壹纸付执为照。
道光十七年五月 日。立当字:侄孙金昇,同弟金銮、金全。代字中见:叔文精。<押>
在这一契约中,郑金昇等人将两处杉木苗各200余根当给叔祖郑汝训,如到期未能还本付息,两处杉木苗直接转让给债权人郑汝训。在此情况下,郑汝训实际上是通过放贷,获得山林的经营权与收益权。由于山林经济的经营周期较长,经常发生资金周转不灵,需要较为雄厚的财力支撑。因此,郑氏家族可以利用借贷资本,对当地的山林经营实行有效的控制。在三对厝现存文献中,此类契约甚多,兹再举一例:
立当字兄国宁,将前父手开掘栽种有楂林一所,坐址本地,土名俗叫家登塆头,上至大路,下至田,左至华钿空山,右至国赠楂林为界,四至明白,今因少钱应用,自愿托中送当与弟信还处,当出钱本一千一百五十文正,每月每千文加利三十文算。俟至九月末旬,备办本利齐足送还,交清明白,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即将楂林付钱主前去采摘收成、铲䥽培留掌管,任从其便,兄不敢言说之理。此楂林系己额,与别人无干,在先并无重典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是兄出头支理,不涉钱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当字壹纸付执永远为照。(内添十八字,再照。<押>)
光绪廿八年六月 日。立当字:兄国宁。在见:侄瑷怀。代字中:侄初□。<押>
这一借贷是以油茶林作为抵押品,如不能及时还本付息,则必须转让油茶林的经营权与收益权。在上述二份当契中,月利息都达到了3%,无疑都属于高利贷。但对于三对厝郑氏家族而言,其意义可能并不限于丰厚的利息收入,而是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当地的山林经济。
总之,自乾隆年间以降,三对厝郑氏家族通过出租土地和经营山林经济,积累了雄厚的资本;又通过借贷活动,获得丰厚的利息收入和大量山林资源。在子登公支派中,借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开展土地、山林、借贷及山区工商业的多种经营,这或许就是三对厝郑氏家族发家致富的秘密。
五、大厝与寨堡结合的聚落形态
(三对厝,赵金华摄)
在盖洋现存的古建筑中,庆园厝、祥园厝、隆园厝鼎足而立,雄伟壮观,保存完好,引人注目。这一建筑群是聚族而居的大厝,注重安居的功能,似乎不同于永泰庄寨中常见的“民防建筑”模式。不过,我们在田野调查中发现,盖洋历史上除了三对厝之类的大厝,还有不少用于避难的寨堡。大厝和寨堡具有不同的社会文化内涵,反映了盖洋民众辗转于安居与避难之间的历史。在此拟分别考察三对厝和兴隆寨的建造过程,探讨大厝与寨堡结合的聚落形态及其社会意义。
1.三对厝的建造与居住方式
清道光年间,郑汝训、汝器、汝祥三兄弟陆续在盖洋各建一座大厝,当地俗称为“三对厝”。其占地之宽广、规模之宏大、工艺之高超、年代之久远,在永泰古厝中独树一帜,可与远近闻名的嵩口下坂古厝相媲美。
道光十(1830)年,郑汝祥开始建造隆园厝,俗称汝祥厝或老三厝。隆园厝总体构造呈牛形,外坪的矮墙像牛的额头,矮墙两边延伸部分做成弧形像牛角。正厅屏柱的楹联为:“广文馆居贤职称成均博士,皇祐朝选□名传忠孝状元”,落款为“年家姻眷弟林鸿年顿首拜”。据说林鸿年与林则徐交好,曾为郑汝祥求得林则徐书写的朱子家训一份,放于汝祥厝的正厅中央,现已丢失。隆园厝东侧下方建有牛栏,牛栏上方建有书斋,斋门横批为“茀禄尔康”,语出《诗经·大雅·卷阿》:“尔受命长矣,茀禄尔康矣。岂弟君子,俾尔弥尔性,纯嘏尔常矣。”1958年至1965年,此书斋曾作为当地的小学教室,最多时有420人在此读书。
道光十二(1832)年,郑汝训开始建造庆园厝,俗称汝训厝或老大厝。汝训厝的建筑形式较为特殊,在当地有“歪门邪道”之说。所谓“歪门”,是因为汝训厝的外门朝向歪向了房子一侧,而第二道门的门坪、门框、门柱等也都是歪的。所谓“邪道”,是因为入门的道路是斜径,厝中的下水道、入口和出口都不在一条直线上。当地传说,庆园厝修建完成后,老二郑汝器也开始建造大厝,但地基不够大,因此大哥郑汝训特地将厝前的土地空出,将自己的大厝改造为“歪门邪道”。另有观点认为,采用这种建筑形式主要是考虑风向和日照因素,可以避免凉风、恶风直灌内堂,达到阳光普照、干燥舒适的效果。汝训厝一侧有石门,斑驳的门柱上刻着精美的花纹,门楣刻“孔皆”二字,语出《诗经·周颂·丰年》:“为酒为体,烝畀祖妣;以洽百礼,降福孔皆。”民国时,这里曾发生大火,将汝训厝烧掉了一半,如今只留下半边大厅,殊为可惜。
道光十四(1834)年,郑汝器开始建造祥园厝,俗称汝器厝或老二厝。据说,郑汝器最早选择的起厝地点是东园边(现国荆厝),后听从父母之言才改为现址,与老大的汝训厝仅有一路之隔。汝器厝是三对厝中保存和修复状况最好的,其雕刻、装饰尤其精美。整栋建筑为木质瓦房结构,大厝中央有大厅、下落厅,旁边还有两个对称的横厝下落厅。其建筑主体为两层楼,大厅两边各有官房、六㮼、八㮼,中间还有过水横厝及下落等厢房配套,整座古厝共有109间房间。大厅装饰四扇屏门,中间两扇雕刻百寿全图,两边各雕郑和下西洋、程咬金拜寿,每扇都是三重透雕。大厅上下十间,每间都是四扇软门。正房左六扇,刻丁山射雁、南北斗下棋。下厅上中二扇,刻梅、鹊、竹、鹿,里外两面不同花,上下小堵刻名人。两侧二间,上左刻金钱豹、麒麟、狮子、鹿等。全厅并花堵刷金漆,十八间出画门都是四扇门,花纹雕饰。尾埕石大门内向两边有通笼花精雕青石,门联为“祥光恰绕安仁宅,瑞气频临通德门”,横批“诒尔多福”,语出《诗经·小雅·天保》:“神之吊矣,诒尔多福。民之质矣,日用饮食。群黎百姓,遍为尔德。”外向门联为“雾隐名山观豹变,波翻秀水看龙骑”,横批“锡以繁祉”,典出《诗经·周颂·雍》:“绥我眉寿,介以繁祉。”
汝器厝内还有许多牌匾,体现了晚清郑氏族人的社会地位。其中有两块“文魁”牌匾,一为“钦命福建提督学政前大理寺正卿加十级纪录十次李联琇”为咸丰乙卯科乡荐中式郑步云立,一为“福建承宣布政司布政使连”为光绪三十三(1907)年七月例贡生郑兆枢立。大厅中还有一块乌金大字的“极婺联辉”牌匾,长2.23米,高0.84米,上题“钦命提督福建学院宗人府丞加十级随带加六级纪录十二次厉为乡饮介宾郑绮云偕妻陈氏同立,同治二年仲春日给”。另有一块挂在厅头的“急公慕义”牌匾,上题“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福建浙江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盐课程祖洛、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等处地方提督军务魏元烺,道光岁次乙未科腊月吉旦给永邑儒士郑汝器立”。关于此匾的由来,当地有如下传说:道光十二(1832)年,台湾嘉义县爆发张丙之乱,时任闽浙总督程祖洛、福建巡抚魏元烺出兵平叛。程祖洛有感于国家海防的脆弱,于道光十五(1835)年上疏朝廷,要求在沿海地区修筑炮台和山寨以巩固海防,其资金由官民捐助。郑汝器于是决定暂停祥园厝的修建,将资产捐出以赴国难。因此,程祖洛、魏元烺联名赠送“急公慕义”的牌匾,悬挂于祥园厝正座房梁。盖洋郑氏族人对此津津乐道,视为无上荣耀。
在三对厝建成之初,所有家族成员可以共享建筑空间,形成了聚族而居的居住形式。此后经过分家析产,大厝里的住房分派给不同的族人,厝内族人各有自己继承的房产。随着家族人口的增长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三对厝中的住宅产权经历了买卖或典当过程,在家族内部不断被交易和转让。例如,郑步清先生收藏了一包契约,包契纸题为“太中咸丰七年十一月中六㮼楼顶㭴卖契壹纸并金同当字壹纸”,记录了祥园厝中两间房屋的产权转移过程。其中第一份契约如下:
立卖契弟太中,将兄弟应分有厝㭴一㭴,坐址祥园厝左边中六㮼楼顶一㭴,上至椽尾,中至楼枰,今因乏用,托中卖与兄书中处。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一十四两正,每两折钱八百文算。其银即日收讫,其楼顶㭴并衖即付兄出入掌管,收藏米谷物件,任从其便。其厝㭴并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弟出头支理,不涉兄之事。其厝㭴向后有能之日,言约八年外备银照契面取赎,如是未赎仍付掌管。今欲有凭,立卖契壹纸付执为照。
咸丰七年十一月 日。立卖契:弟太中。在见中:弟英中。自笔:太中。<押>
太中即郑泰中,是郑汝器第三子,他将屋产活卖给兄长郑诸中,约定八年之后可以赎回。五年后,泰中独子郑金同又将另一间当给了诸中次子郑金余:
立当字弟金同,将兄弟应分有楼顶㭴一㭴,坐址祥园厝左边正座后角楼顶一㭴,上至椽尾,中至楼枰并衖,今因乏用,自情愿托中送当与兄金余处。三面言议,当出钱本一千一百四十文正,言约每月每千文加利三十文算,俟至冬成之日备办本利齐足送还,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即将原当之楼顶㭴付兄掌管,出入关锁,收存米谷物类,听从其便,弟不敢阻占生端异言。其楼顶㭴系是己额,与别无干,在先并无重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是弟出头支理,不累兄之事。今欲有凭,立当字壹纸付执为照。
同治元年二月 日。立当字:弟金同。在见中:兄金浦。自笔。<押>
在此次交易中,该房产是借贷的抵押品,不是以活卖的形式转让。不过,如果郑金同在冬成之日无法还本付息,这一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归郑金余所有。
从上述两次交易过程看,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与土地、山林等财产同样具有流动性,可以通过买卖、典当等形式交易和转让。毋庸讳言,随着大厝内住宅产权的不断流转,其社会内涵也会不断改变。当然,在三对厝之类的大厝中,其产权转让可能被限定于本房支的家族成员之间,因而仍然可以维持聚族而居的聚落形态。
2.兴隆堡的修建与族群联盟
明清之际,盖洋地区为了应对持续不断的社会动乱,建造了各种防御性的寨堡。清代中期,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原来的寨堡大多废弃了,建造大厝成为乡土建筑的主导形式,这就是郑氏家族建造三对厝的历史背景。然而,到了晚清时期,永泰山区再次面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当地民众纷纷重建和修复各种用于避难的寨堡,从而形成了大厝与寨堡相结合的特殊聚落形态。
据实地调查,在三对厝附近的盖洋地区现存有不少寨堡遗址,如洋墘寨、中谷寨、铁板寨、浦头寨等。这些寨堡大多建于村落附近的险要高地,主要用于战乱时的临时避难,而不是日常居住。在三对厝郑氏文书和附近碓头村的黄氏文书中,保留了一批有关盖洋兴隆堡的契约文书,有助于了解此类寨堡的修建过程及其社会意义。
兴隆堡位于村头山,距离三对厝约2.5千米。其地势居高临下,易守难攻,但当地并无水源,寨中之人必须出寨到附近的溪流取水。据民间传说,兴隆堡曾被土匪围堵数月,只能收集雨水维持生存。咸丰七(1857)年,由于匪乱猖獗,三对厝的郑英中等人开始筹建寨堡,于当年五月与碓头村黄氏族人签订了如下契约:
立合约字郑英中,手置有民田荒田坪土地,坐落村头地方,土名寨头墘白面,有吉地造作。今见右边砂尾黄家有旧寨基壹座,两家进前相议。黄家向后建堡或筑栋脊,郑家不得霸占阻止之理;郑家或造坟或起盖造堡,黄家亦不得霸占阻止之理。两家各业各处,听凭自行造作,各无异言。今欲有凭,立合约字两纸,各执壹纸,天长地久永远付执为照。<骑缝:>黄家郑家立合约,各执为照。
咸丰七年五月 日。立合约字:郑英中。执笔:兄魁中。<押>
郑英中是郑汝器的第五子,郑魁中是郑汝祥的长子。据契约记载,郑英中曾经购置了村头的土地,其隔壁就是碓头黄家寨堡的旧寨基。咸丰七年五月,郑英中想要利用白面墘之地起盖造堡,为了避免产权纠纷,事先与黄家签订了合约,商定两家各自在此修建寨堡,互不干涉。七个月后,由于黄家尚未重建旧堡,郑家又向黄家租借了旧堡地基,作为建造新堡的备料场所。咸丰七年十二月的契约记载:
立承字郑武中同弟英中、侄孙能礼,今在白面墘建造新堡,就在村头黄文藻、黄文连、黄文量、黄兴忠众处,承出旧堡地壹所及堡前埕仔,坐落村头地方,土名重兴寨,承来搭厂各匠住居,堆积木石等料。递年约纳地租钱理铜钱玖佰文正。其钱议约递年腊月晦日交清,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即付安主召回,承主不敢霸占。或匪徒扰乱,即听黄家召回,安主亦不得异言生端斥逐等情。准听承主不用之日方敢召回,亦不得起租之理。两家允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夹立安承两纸,各执一纸为照。
其旧堡地付还之日,木瓦厂料付还郑家折回,不得阻留,再照。
<骑缝:>夹立安承两纸,各执一纸为照。
咸丰七年十二月 日。立承字:郑武中。同承:弟英中、侄孙能礼。执笔:兄魁中。<押>
郑武中、郑能礼都是汝祥房内子孙,这意味着汝祥房同样参与了兴隆堡的修建过程。因此,咸丰年间郑家建造的兴隆堡,实际上是汝器房与汝祥房合作的结果,不过两房的权益是不均等的。咸丰七年十二月的契约记载:
立公据字武中、英中、能礼,于五月间买有堡地一派,坐址本乡村头地方,土名白面墘等处,今见山川巩固,同建堡屋以卫身家。三人会议,此堡全成四股均分,内武中应二分,英中应一分,能礼应一分,各宜同心协力,砌造完竣。所用钱谷等物,宜四股均出,内武中应二分,英中一分,能礼一分,不得推诿负累,亦不得中途退缩等情;如有此情,愿将此钱充众,不得异言。更有堡外所剩余地暨所买田山业产等项,亦作四股均分,内武中应二分,英中应一分,能礼应一分,不得混争。今特凭公立据,拈阄为定,依阄各管。其后楼中堂、后堂、下堂门楼以及天井、大门、小门、楼衖门、路外埕公地,通行出入,亦不得别生枝节。此堡地系是公买之业,惟契内英、武中出名,向后不得以出名为言,致生异议。所买契据四股收存,立约为凭,要用之时,捡出公用,不得私匿。再约:倘遇扰攘之时,有人投进,理宜公议,不得私情擅收。恐口无凭,立公据三纸,各执为照。
咸丰七年十二月 日。立公据:武中、英中、能礼。公见:章钻、章莲、贤暄……<押>
从这份契约可以看出,兴隆堡的地基虽然是“公买之业”,但由于郑武中等人各自承担的建堡费用不同,因而对相关产业也各自拥有不同的股份。换言之,这种合资建造的寨堡,并非三对厝族人的公共产业,而是参与建堡者的合股产业。当然,到了战乱之际,没有参加建堡的族人也可以进堡避难,但必须经过参与建堡者的共同商议决定。
兴隆堡的建造过程历时六年,直到同治元(1862)年才基本完成。此后,汝器房的郑英中试图在堡中建屋居住,又与其他族人签订如下合约:
立约字弟英中,于同治元年五月间在村头地方建有堡屋。兄诸中在日,将公抽杉木及砖瓦允付弟凑成建堡。今恐后患,兄弟侄相议,后日再建堡屋,公众更有杉木,坐落本乡地方,土名倒流里等处,又后盖垄及墩仔并灰墓墩,计共肆所,不论大小统付弟砍伐,及砖瓦亦统付弟凑成堡用完竣。其杉木砖瓦,兄弟侄等不得擅行私砍私卖,亦不得生端异言等情。向后倘有扰攘之日,汝器公子孙等入堡避患,各人自带军器粮食,不敢负累弟之事。太平之时,各人出堡住居,不得推诿侵占,别生枝节之理。恐口无凭,立约字壹纸,付执天长地久为照。
同治贰年陆月 日。立约字:弟英中。在见:兄魁中。代字:侄金宇。<押>
郑诸中是汝器长子、三对厝“中”字辈老大,因而对家族事务有较大的话语权。这份契约显示,在兴隆堡建成之后,汝器房并未参与修建“堡屋”,但同意从族产中抽出杉木、砖瓦等作为资助。以此为条件,汝器房族人可以在战乱时入堡避难,而在太平之时则必须出堡居住。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四份契约中,三对厝中的汝训房族人只是作为中见人出现,如郑金宇即为汝训房的长孙。这说明,在建造兴隆堡的过程中,汝训房族人是被排除在外的。
大致说来,在三对厝郑氏族人的聚落形态中,大厝是和平年代的居住形式,而寨堡是动荡时期的避难场所,二者唇齿相依,缺一不可。从现存契约文书看,大厝是家族式建筑,而寨堡是合股式建筑,二者的社会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在盖洋山区的家族社区中,为什么会形成两种不同的建筑形式?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經出版方授權發佈,原載《莊寨密碼:永泰文書與山區開發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20年,頁63-78。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