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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瀟驍 | 過渡的家:泰北華商分與合的家庭策略與家族企業經營
  发布时间: 2021-10-15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95


(泰国曼谷唐人街三聘街 马潇骁/摄)

摘要: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的巨大经济成就引来了世界的目光,其中家族企业如何成功接班传承成为学者们特别关注的话题。分家是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的关键,对于经营中小规模家族企业的海外华商家庭来说,分家既是其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家族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策略。然而,针对华商家族企业的分家实践策略,特别是如何通过分家的具体实践使家庭生活与家族企业的经营、转型和传承相互适应的微观研究却相对较少。本文以泰北中产华商的中小型家族企业的分家为例,试图探讨在个体、家庭、企业、社会等多种因素的交织影响下,中产华商家庭如何在分家的实践策略中,通过分与合的实践策略,形成多元的过渡家庭形态,实现理想家庭与现实生活中个人选择、家庭关系和商业经营的平衡。

关键词:分家 家族企业 家庭策略 海外华人

 


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的巨大经济成就引来了世界的目光,成为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储小平,2000)。目前,学界从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学科出发对中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海外的华人家族企业开展了丰富的研究。管理学和经济学多将家族企业视为经济主体存在,研究主要针对家族企业成长和发展的内部管理问题(魏志华,2013);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则多将其视为历史、文化、政治或经济的过程,主要从家族主义、组织制度、实践策略这三方面探讨家庭与企业经营的关系。

在家族主义方面,华人家族企业与华人家族主义是否有关一直备受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海外华人家族商业组织的发展并非只是包括家族主义在内的传统儒家文化作用的结果(Greenhalgh 1994Li 2000269;陈志明,2012188),而主要是移民历史、全球经济和族群政治之下的产物(Lim 1983245)。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前述观点过分注重经济与政治的因素,强调华人家族主义及其文化传统并未失去生命力,依然在家族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重要作用(Wong 1985;孙治本,1995;周大鸣、田絮崖,2015),他们系统研究了家族主义的不同内容,如世袭制、亲属原则和关系主义等,对家族企业经营的影响(黄光国,1988;陈艳云、刘林平,1998;雷丁,200940-118)。

在组织制度方面,学者认为华人将家族的结构形态与运作原则推广至家族企业的组织制度中(杨国枢,199819-59)。学者对华人家族企业在成员构成、组织形态、经营权和所有权安排、经营模式、接班传承等方面的家族经营模式和风格所受影响进行了讨论,虽然经营结构日趋多元化,但华人家族企业仍具有家长制领导、经营权和所有权融合、依赖关系网络等特征(高延,1996;龙登高,1998;陈介玄,1995119-248;雷丁,200996-185)。不过,家族企业的组织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经营环境的改变、企业成长的阶段、家庭成员的个人因素等都将对其产生影响(陈凌、王河森,2011)。

第三类研究则主要对华人家族企业具体个案的实践策略进行了讨论。学者们在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华商(吴燕和,1982)、台北的成衣制造商(柯志明,1993)、温州乡村的塑料和印刷品制造商(朱秋霞,1998)、印度加尔各答的华人皮革制造商(欧爱玲,2013)、印尼特尔纳特岛商业街的华商(童莹,2016)、西双版纳傣族园旅游从业者(黄锋、保继刚,2019)的研究中,探讨了家庭如何调试家庭结构和亲属关系、劳动分工、居住方式、分家等方面以适应家族企业的经营。

在以上关于华人家族企业经营与家庭的研究中,家族企业如何成功地接班传承成为学者们特别关注的话题。分家是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的关键,但对华人家庭的分家实践策略,特别是如何通过分家的具体实践,使家庭生活与家族企业的经营、转型和传承相互适应的微观研究相对较少。同时,分家的方式并非一成不变,它会随着特定的时代背景、社会文化环境、企业成长阶段、企业规模大小、管理模式、经营理念等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例如,中小型家族企业在分家时更注重兼顾家庭生活与商业经营;企业规模较大的家族企业,在分家时则大多依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因此,应以动态的视角关注家族企业组织制度的多元化和演变过程。

笔者在泰国清迈府清迈县开展田野调查时观察到,对于经营着中小规模家族企业的清迈华商家庭来说,分家既是其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家族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重要策略,深刻影响其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可以说,是探讨家庭与商业经营的衔接点。研究海外华商的分家,不仅可以观察分家对家族企业经营和传承的影响,还能为中国家族企业未来的分家和经营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参考。

本文的研究对象便是泰北清迈府清迈县的中产华商,他们经营着在泰国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中小型家族企业,主要涉及金铺、食品加工厂、保险中介公司、酒店、商场等。本研究以中产华商家族企业的分家为例,在系统梳理中产华商家庭第二代和第三代的一般分家方式及形成的家庭过渡形态的基础上,从居住方式安排与家族企业空间结构、子女生计方式选择与商业经营、家族企业所有权分配与企业传承三方面分析中产华商分家和家族企业经营间的相互关系,试图探讨在个体、家庭、企业、社会等多种因素的交织影响下,中产华商家庭如何在分家的实践策略中,通过过渡的家庭形态、分与合的实践策略实现理想家庭与现实生活中个人选择、家庭关系和商业经营的平衡。

一、一般的分家方式及家的过渡形态的形成

家的观念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之一,中国传统社会有其理想化的家庭模式,并逐渐形成了对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模式的追求。但实际上,大家族、联合家族等都是汉民族对家族形态的一种理想而已(麻国庆,1999a22-23)。费孝通认为此种大家庭在中国并不通行,充其量也只是在乡绅阶层较为流行(费孝通,1988459)。随着工业化与都市化的发展,大家庭逐渐解体,核心家庭得到发展。我国人口迁移、生育、养老保障和住房等制度的实施和变化也导致了家庭户小型化格局(王跃生,2020)。根据2014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全国组织开展的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我国家庭发展呈现户规模小型化、结构核心化、居住形态多样化的特点(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201520-24),中产家庭的实际家庭户规模仅为2.53人(张翼,201581)。

泰国家庭也同样面临小型化和代际关系简单化的趋势。2010年泰国统计局在全国开展的调查显示,泰国家庭户平均规模为3.1人,其中农村家庭户平均规模为2.9人,城镇家庭户平均规模为3.4人(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2011)。家庭平均规模自1980年以来迅速降低,从1980年的5.2人,降至2010年的3.1人(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2011)。与家庭小型化相伴的,是老年人和子女对自我隐私的日益重视,对独立需求的提升,以及老年人独居比例的提高(Knodel & Chayovan 1997)。

然而,与中国和泰国家庭小型化、代际关系简单化相对的是,清迈中产华商家庭仍然以大家庭为理想模式。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一批华人从中国东南沿海下南洋经曼谷北上落脚于泰北清迈,并入籍泰国。经过第一代的艰苦创业和第二代的顺势发展与转变,这一批清迈的华人家庭如今大多经营着中小规模的家族企业。20157月,笔者到泰国第二大城市清迈府清迈县开始有关华商的田野调查。刚接触时,笔者发现清迈县的华商似乎多为联合家庭,即儿子婚后仍与父母和兄弟的家庭同居,女儿婚后则与丈夫家同居,这与中国国内年轻一代婚后迅速分家(阎云翔,2006161),以及泰国两可居的居住模式(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2018Knodel & Chayovan 1997),显得十分不同。实际上,这种居住模式也是华人自认为与泰人相区别的重要身份特征。但随着田野调查的深入,笔者发现华商家庭不能以联合家庭简单概括,实际上其内部对家庭财产、生计方式和家族企业进行了不同方式的分配。同时,他们受到泰人家庭观念和现代化的影响,分家习俗亦发生了变迁,形成了形态各异的家庭。因而,需要首先讨论其分家的一般方式和形态。

早期研究中国农村分家的学者们倾向于将分产、分灶、家计独立或举行分家仪式等某一因素作为分家的标志,在当时以农业为主的农村地区往往也有清晰的家庭分合界限(Gallin 1966;庄英章,1971Cohen1976Harrell 1982)。到20世纪80年代,农村家庭分合的界限变得似乎越来越模糊,学者们认识到分家并不是一次性或某一特定时间的事件,而应是一个长期性过程,逐渐分炊、家计独立、分家产,而至各题祖宗牌位,过程中也存在着过渡形态(费孝通,1982;王崧兴,1986127-128;胡台丽,1991)。改革开放后又出现了新的分家模式,即家庭财产在数次分家的过程中被逐步瓜分,每次分家时离开的儿子都只带走部分家产,被称为系列分家Cohen 1992;闫云翔,2006164-168)。同时,是否分家不仅要从经济的角度去考虑,还应从社会的角度去考虑(麻国庆,1999b114)。

以往有关海外华人家庭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研究发现海外华人多存在“两头家”(葛学溥,2006;陈达,1938;曾少聪,1999;曹云华,2001)和一夫多妻现象(傅利曼,1985Bao 2008),但是对如何在子女间,乃至不同妻子所生的子女间进行资产分配的研究,尤其是涉及企业经营家庭的分家研究,并不多见。较为特别者,是吴燕和(David Y. H. Wu)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华人的研究中对亲属关系与华人商业成功的讨论(吴燕和,1982)和欧爱玲(Ellen Oxfeld)在印度塔坝华人的家庭与其制革企业的研究中对其分家的研究(欧爱玲,2013),但两者对海外华商家庭如何在财产、家计、居住方式等方面进行分家,以及如何通过分与合的家庭策略,实现家庭关系与商业经营相互适应的讨论相对较少。研究海外华人家族企业的分家,还可以从分家与家族企业的关系、分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两方面对现有的中国分家研究进行补充和反思。

以往的分家研究中曾指出分家包括分灶或居住独立、分田或家计独立、分家产、各题祖宗牌位等四个步骤,华商的分家也包含了以上四个部分的内容,但又因其经商为主的生计方式和社会环境而产生了变化。清迈中产华商经过两代人的经营大多积累了丰厚的家庭财产,购置了多套相邻的房产或购入面积较大的土地修建住房以供家人共同居住。因此,对于清迈华商来说,分家需要对多种类型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会经历较为漫长的分家过程,其间形成多种过渡的家庭形态。下面我们以许秀清家庭的分家为例进行讨论。

许秀清是第二代潮州籍华人,现已七十多岁。许秀清夫妇在清迈县的市场中经营着一家金行,育有四子一女(如图1所示),并在县中心外的西北处当时还算城郊的地方购买了半莱地,修了一栋楼供一家七口和佣人居住。随着孩子们逐渐长大,工作,成家,夫妇俩也开始着手安排他们的住所和生计方式。


  

然而,孩子们的个人意愿与现实情况打乱了他们原本试图联合儿子们扩大金店以及共同居住的愿望,他们不得不综合考虑,进行分家。大儿子完成学业后,不愿到金店工作,并向父母争取资产创业和独立生活,许秀清和丈夫拗不过,便将金铺和其他家产折算后,分了其中的六分之一给他。不料大儿子经营不善,亏掉了本金,又向父母求了个金铺门口的空地摆摊,卖点杂货,但也因此与家人的关系相对疏远了。待二儿子和三儿子结婚后,原来的住房显得拥挤起来,许秀清夫妇为了平衡大家庭的理想状态和住在一起可能带来的不便,便在现居住的半莱地上另修了一栋楼,分给两个小家庭居住。两栋楼从一个大门进出,共用院落,但生活独立。如今,许秀清的丈夫已去世,许秀清和二儿子一家住在一起。二儿子的妻子是日本人,其父母不喜欢商人,明确要求女婿不能经营家里的金铺,二儿子同意了这一要求,目前在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三儿子的妻子是广府籍华人,两人接手了金铺的生意,但并不乐意,三儿子对笔者说:“我也不想经营金店,因为需要天天守在店里,没有办法离开。但兄弟他们都不行,就只有我们来做了”。而且,这对夫妻坚持“丁克”,父母的劝说也被两人以兄弟已有儿子传宗接代为由而拒绝。四儿子本科毕业后前往美国留学,硕士毕业后留美工作和生活。待四儿子结婚时,许秀清也同样分给他一部分资产用于在美国购置房产。小女儿有智力问题,目前和许秀清一同住在二儿子家,许秀清为女儿备了一份遗产,“到时候把女儿的一份交给愿意照顾她的那个哥哥”。虽然,金铺目前由许秀清和三儿子夫妇经营,但除大儿子外的其他兄弟尚未对金铺所有权进行划分。许秀清每个月从金店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工资发给三儿子、三儿媳和自己,到年终时再将一部分利润一分为五,作为红利发给自己和除大儿子外的其他儿女们,其中三儿子夫妇分得的红利相对较多。家庭的其他主要家产还未划分。目前,这种对家族企业和其他资产的分配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过渡家庭形态。同时,随着居住独立,各个儿子的家中已各设佛龛,只是仍在二儿子家一起供奉遗像。

从许秀清家庭分家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相对以往研究所提出的分家的四个步骤,华商家庭的分家大致分为五个部分:居住独立、生计独立(即就业或创业)、分家业(即对家族企业所有权划分)、分家产(家庭其他资产)、各供遗像。首先,华人子女生计独立时,往往伴随着对家族企业经营权的划分或放弃家族企业的经营权,但放弃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对家族企业的所有权进行分割。也就是说,华商子女可以从事不同的职业或经营独立的企业,但仍保留对家族企业或店铺的所有权。父母在世时,一般不对企业所有权和家庭其他资产进行划分。其次,受泰国佛教文化的影响,华人只要独立居住后都会像泰人一样在家设有佛龛或佛堂,但父母在世时一般只在父母的住处供奉祖先遗像。最后,华商分家的五个部分并非按照一定的步骤,各个家庭依照自己的需要对不同内容进行划分。不同的分家实践也形成了不同的过渡家庭形态,这种相对稳定但又持续变化的过渡形态平衡了理想家庭与现实中的差异,也兼顾了家族企业经营和家庭成员不断改变的需求。其中,与家族企业经营最为相关的是居住独立、生计独立和分家业,下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探讨分家与家族企业经营间的关系。

二、居住安排与家族企业空间结构变迁

传统华人的商业经营空间往往与居住空间密切交织在一起。有的工厂或商铺紧挨厨房或卧室,有的采用“下店上家”的格局,有的则完全分隔(欧爱玲,2013118-145)。清迈中产华商亦是如此,虽然同居的大家庭模式是他们的理想家庭模式,但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家庭财富的增长,子女成长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所有家庭成员共居的理想状态被逐渐打破,部分子女根据其独立居住的需求,当父母在世时便搬离大家庭,从居住安排上形成了过渡的家庭形态,企业空间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迁。

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泰北铁路和公路的发展,华人随之向泰北扩散(施坚雅,2010207),并最终在此购置房产定居下来。基于前期对泰北各地的城镇和市场的了解以及地方性关系网络的积累,他们大多开办起杂货铺,从原来流动的售卖方式转为固定。

那时,华人购置的两三层小楼通常临街而建,既是杂货铺,也是家。一楼的前厅通常为商铺,是经营的空间;后厅一般是设有沙发、电视和餐桌的客餐厅和厨房,既是接待客人之处,也是家人日常休息、做饭和用餐之地;二、三楼便是所有家庭成员的卧室。这是一种在全球华人社会中都常见的“下店上家”传统格局,这些商店对华人而言,不仅是谋生手段,也是家庭的全部指望,饱含了所有家庭成员的技术投入和情感奉献(童莹,2016)。袁碧娟是第二代海南籍华人,她年轻时父母便在清迈县北边的车站旁开了一家杂货店,一楼主要是商铺,兼具客餐厅和厨房功能,二楼是家人的卧室,袁碧娟与其家人都住在二楼。“杂货店生意很好,晚上也有人敲门买东西,我们就开了一个小窗户,有人敲门我们就从小窗口收钱,然后把东西递给顾客”,袁碧娟回忆道。

以上的居住安排是兼顾商铺经营与家庭生活双重需求,进而形成的家族企业“下店上家”的空间结构。其一,第一代华人的商铺仍处于初创阶段,商铺的经营劳动主要由家庭成员承担,经营杂货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勤劳的华人大多选择延长营业时间以争取更多的销售,像袁碧娟家人一样到晚上仍在营业的情况比比皆是。其二,华人家庭大多遵循“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丈夫仍需要不时往来于曼谷和泰北各城镇,家中老人和妻子则需要在养育孩子的同时,兼顾杂货店的零售。其三,商铺在初创阶段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扩展经营,而家庭流动资金并不充足,难以再承担单独住所的成本。因而,将营业空间与居住空间安排在一起并且共同居住,既满足了华人对共居大家庭模式的追求,更兼顾了处于发展初期的商铺营业和需要照顾老小的家庭生活。

这种“以店为家”的空间结构模式深受华商喜爱,虽然第二代华商不再以经营杂货店为业,但一些华商家庭仍以这种模式为基础进行调整,适应其家族企业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的需要。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泰国华人的零售业遭到百货商场和连锁便利店等新型零售模式的挑战,开始接手的第二代华人纷纷转行进入其他领域。李明兰夫妇亦是如此,关闭了在清莱开设的超市,来到清迈县开设了一家玉石中介公司。他们在清迈县城区外的西北处购置了一处面积较大的院落,夫妇二人和四个儿女住在一起。房子是长条形的,一楼靠外的两个房间分别被用作会客室和办公室,摆设着各式装饰品以及李明兰几年来参加各项活动和被领导人接见的照片,一楼后侧的空间是餐厅、厨房和佣人的卧室,楼上的房间为家人的卧室。除大女儿结婚后搬至夫家居住外,其他的儿子及其家庭一直共同居住于此。

随着华人家族企业的发展和转型,家庭财产不断累积,孩子们不断长大,其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华人开始另外购置地产为孩子成长和未来的家庭提供更大的居住空间,商业空间和居住空间因此被分开,居住安排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前文的许秀清便是其中一个例子。许秀清的公婆将金铺一分为二,平分给两个儿子。丈夫弟弟一家和他父母都住在隔壁,也算得上共同居住。随着孩子们长大,开始读书,金铺楼上的四个卧室要住下许秀清夫妻、子女和佣人便显得十分局促,“当时那四兄弟挤在两个房间里闹哄哄的,哪里会学习,所以我提出要另外买地建房住。但是这遭到了婆婆的反对,她希望一家人要住在相邻的地方。于是我把爸妈给我陪嫁的两块金条变卖了,加上家里不多的储蓄,咬咬牙在县中心外西北边买了那块地建了房,搬离了金铺”。许秀清一家搬离金铺后,商业空间和居住空间便相对分开了,但金铺原有的客餐厅仍然作为家人开店时短暂休息的空间,相应地,居住安排也由原来和丈夫的父母、弟弟相邻而居变成了独立居住。

大部分华商家庭也经历了商业空间和居住空间逐渐分隔的过程,有的因一些特殊原因,更进一步导致了商业空间和居住空间的分隔。蔡达成和陈秀珠家便是如此。蔡达成和陈秀珠是第二代潮州籍华人,生有三个儿子(如图2所示),经营着一家生产和销售泰式调味料的食品工厂。他们的三个儿子都在调味料工厂工作,蔡达成夫妇也像许多华商家庭一样在工厂旁修了住宅供一家人共同居住,商业空间与居住空间相对独立却又相邻。同时,他们还在另一处环境较好的住宅区域购置了一栋较大的别墅,每当周末工厂停业时,蔡达成一家便前往别墅居住两天。但大儿子夫妇俩却不与他们共同居住,因其妻子是泰国人,且是家中独女,父母年龄较长,所以应妻子一家的要求,二人便搬去同住。二儿子一家和尚未结婚的三儿子则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形成一种分合间的过渡家庭形态。对于这种居住安排,陈秀珠说道:“大家都说我愿意让儿子去和岳父岳母住,真是气量很大。我想想每天在公司都见得上儿子,儿媳的父母也确实需要人照顾,就由他们去吧,没必要计较”。大儿子夫妇“从妻居”的安排虽然是出于实际情况的安排,但也受到了泰国“两可居”居住方式的影响,陈秀珠因此才能更理解和接受这一安排。

 

  


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到,泰北中产华商的居住安排与其家族企业的空间结构相互交织,共同服务于家族企业和家庭生活的需求,在共居的理想与家庭现实中平衡。受家族主义、泰国家庭小型化、家族企业的发展阶段、家庭财富的增长、子女的成长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华人的居住需要也从兼顾商业经营和家庭生活,变为兼顾共居的理想家庭状态与家庭成员的特殊需求,以及对更为舒适的居住环境的追求,从而体现出华商家庭经济能力的提高,以及的个体需求的关照。相应地,企业空间结构也经历了从“下店上家”到与居住空间越来越分隔的变迁,居住安排在合与分之间亦更为多元化。

三、生计选择与家族企业经营

有研究表明,华人的信任是受到特定限制的,仅限于关系网内部的伙伴之间,完全相信的只有自己的家庭(雷丁,200965-66)。同时,华人通过追求和传承财富的所有权并享有企业创办人的盛名实现其永存的价值(雷丁,2009103)。受此影响,儿子们共同经营和发展家族企业,并且传承父母或祖辈费心经营的家业对父母来说便是一种理想状态。

可以说,清迈中产华商从为子女选择学校教育便开始为其今后经营家族企业做准备了。当地的第三代华人大致出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初期,此时的泰国政府还未全面开放华文教育。华文学校教学质量不高,学习效果也不佳,使其对于经济条件好转且越来越重视孩子教育的第二代华人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经过一段时间的创业和经营,第二代华人的经济条件已较宽裕,他们希望孩子接受高等教育,增强自身在泰国和国际社会的竞争力。私立双语学校和国际学校,以及优质的泰文公立学校因此受到了更多华人的青睐。之后,孩子们会在父母的安排下以家庭价值最大化为目的进入泰国的大学学习不同专业的本科,再前往欧美的大学接受研究生和语言教育,以及在中国的语言学校接受语言教育,掌握英语和中文两种语言,以便未来更好地接手家族企业。例如,蔡达成和陈秀珠将三个儿子养育成人,陆续将他们送去英国和美国读硕士。三个孩子在选择就读专业时,夫妻俩为了让孩子们掌握企业经营的不同知识和技能,仔细斟酌后进行了安排——大儿子学习市场营销,二儿子学习企业管理,三儿子学习工程技术,之后便可分别负责企业的市场、管理和技术三个部分,这为之后孩子们一起经营家族企业打下了基础。

对于父母来说,待孩子毕业后,他们便期待着孩子能为了家庭利益,共同经营家族企业,而不是独立选择生计方式。华人的子女也大多选择回家经营父母创办的企业。蔡达成和陈秀珠的儿子们毕业后,一开始都选择在曼谷的大型企业工作。一次,大儿子回家探望父母,看到年事已高的父母还在费心经营工厂,便辞掉工作回到清迈帮助父母,并先后游说两个弟弟辞掉工作一起回家经营父母的企业。“我看他们已经到了本应该享福的年纪了还那么辛苦费心经营企业,我们不回来就很过意不去。父母也说过在外面跟别人打工,不如回来给自己打工。太太刚好也是清迈人,工作不太受地域的限制,所以和她一商量就决定一起回清迈了”,大儿子如是说。如今,三个孩子都回到调味料工厂工作,并且根据自己学习的专业各自负责企业的一部分工作,企业在孩子们的经营下也发展得越来越好。陈秀珠很骄傲地说:“我的孩子们都自己回家来一起经营公司,我和他们爸爸现在就只用去公司数钱就行了。人家都说我好幸福,我也好欣慰,我们的这份产业也可以延续下去了。”

当然,并非所有的家庭都是这样的理想状态。一方面,第三代华人从小就在较好的物质环境中成长,接受过泰国,甚至欧美和中国的学校教育,个体意识和主见越来越强,有更为明确的规划和选择,并非所有人都想经商或回家继承家族企业。例如前文许秀清的四个儿子中,除了三儿子不得已接手了父母的金铺外,其他兄弟都选择了自己的职业和生计方式。

另一方面,经历泰国各行业的发展变化,以及2008年泰国金融危机后,并非所有华商家庭都有家族企业或合适规模的家族企业需要儿子共同经营。李明兰的家庭便是这样的情况。20世纪90年代初缅甸开始实行经济改革开放,泰北便失去了作为缅甸与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的玉石贸易中转地的重要地位。那时,李明兰五十岁,她的丈夫刚刚去世,他们育有四个孩子(如图3所示),大女儿在读大学,最小的儿子还在读初中。李明兰独自经营日渐萧条的玉石加工和中介公司。20世纪90年代末,李明兰的大儿子毕业可以开始经营家族企业时,李明兰决定关闭公司,与孩子们另行创业。她买下了清迈县夜市旁的商场,以补习学校等为主要招租对象,与大儿子一同经营。待二儿子和三儿子相继毕业时,他们被母亲安排至与他人合伙开办的公司锻炼了一段时间,结婚后他俩又先后向母亲提出请求,想分得一些土地或资产,按照自己的想法开办企业。李明兰也接受了这一请求。如今,大儿子和大儿媳共同经营商场;二儿子在清迈县郊区开发房地产,二儿媳于2017年将家里位于旅行热门地南侧的两层小楼改造为青年旅社;三儿子和三儿媳则分得了家里位于旅游区域的一块地和一部分本金,建了一座六七层楼的中档酒店共同经营,三儿子负责酒店设施的维护和解决客户的投诉,妻子负责市场和前台管理。


与“系列分家”(Cohen 1992)相似,每个儿子结婚一段时间后,或应企业发展的现状,或应儿子儿媳的要求,从家中分得部分资产开始经营自己的企业谋求子家庭收入,每次分家又形成相对稳定的过渡家庭形态。但这三次分家的目的也并非对家庭资产进行划分,而是为了让每个儿子的家庭创立和经营自己的产业。究其原因,一方面,家中没有合适规模的家族企业供三个儿子一同经营。商场的经营管理相对简单,大儿子夫妻俩合作,已够人手。另一方面,二儿子和三儿子结婚育儿后,都对自己的小家庭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划,因而更想有自己独立的生计。三儿媳说:“刚结婚时,他(指三儿子)一直在妈妈与朋友合伙的建筑公司工作,在曼谷和芭提雅做工程,我在清迈一个人生养孩子。等三个孩子大一些,我也能工作时,我就跟我的丈夫说:‘我们应该一起创业,有自己的产业,一直在别人的公司工作也只是打工,离家也很远’。我的丈夫也同意,于是我们就向母亲表达了我们想要自己创办企业的想法。”虽然经过三次分家,李明兰的三个儿子现已独立生计,但三次分家并没有涉及家中的主要资产,如多个公司的股份、现金和房产等,家里的主要财产和产业仍然由她掌握。当问及如何平衡三个小家庭时,李明兰如是说:“大钱都还在我手里,他们也就不会闹”。三个儿子及其小家庭不仅居住在一起,与李明兰一起商量家里的重大决定和管理家庭的共有财产,春节、中元节等节日时也一起在家中祭拜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和父亲。

可以看到,子女对不同生计方式的选择形成了一种过渡的家庭形态,是未来对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进行划分的基础和预备。因此,子女选择独立的生计方式抑或共同经营家族企业是重要的分家策略,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家族企业的经营情况。虽然受家庭利益和家庭责任感为主的家族主义影响,许多第三代清迈中产华商选择共同经营父母创办的企业,但受教育和个体意识增强的影响,加之泰国经济、行业领域和企业发展阶段的变化,这种选择也只是某些个体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后的折中之选,乃至无奈之选。显然,生计选择日趋多元化了,子女们无论是就业,还是继承家庭部分资产独立创业,都逐渐被华商父母无奈地接受。

四、 家业划分与家族企业传承

家族企业如何传承的关键环节是对家族企业所有权的划分。虽然子女可能选择不同的生计方式,但华商家庭通常在父母在世时不对家族企业所有权进行划分以免对家族企业的运营造成影响。通常各个家庭采取不同的分红方式。也有子女有独立的想法和计划,要求对家族企业进行划分从而实现独立经营,父母无奈但选择尊重子女的选择。多元的家族企业所有权划分状态也导致了过渡家庭形态的形成,最终影响家族企业的传承。

虽然共同持有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但不同家庭仍采取不同的分红方式。陈秀珠和许秀清的家庭都是共同持有家族企业所有权的典型代表,但是否共同经营导致分红方式有所不同。陈秀珠夫妇与三个儿子共同经营家里的调味料公司,他们每月从公司取得工资作为报酬,同时还有定期的同等权益的分红。许秀清的孩子中只有三儿子夫妇和母亲共同经营金铺,所以只有他们三人每月从金铺取得工资,年底时,除已提前分得家族企业份额的大儿子外,其他孩子共同分得一定数额的分红,三儿子夫妇分得稍多。因此,许秀清的子女虽已各自就业或创业,但仍然共同持有金铺的所有权并每年从中分得红利,这甚至成为凝聚子女的一种方式,用许秀清的话说便是“让子女们通过分红还能感受到家的存在,有点念想”。

袁碧娟的家庭则稍显特殊,家庭成员虽不直接取得现金分红,但以公司利润支付共同居住所产生的家庭费用,其实是另一种分红的形式。袁碧娟的父亲从海南来泰国后,与第二代福建籍华人结婚,生下五个子女(除袁碧娟之外,其他子女简称“袁一”“袁二”等,见图4)。袁碧娟的父母依靠杂货铺起家,父亲病逝后主要由母亲经营。五个孩子中,袁碧娟排行第三,虽然学习成绩并不突出,但最有经商头脑,又吃苦耐劳,于是她被母亲留在家中一起经营店铺。当杂货铺逐渐被遍布大街小巷的便利店所代替时,母亲关闭了杂货铺,但并未对杂货铺的股份或资金进行划分,而是支持袁碧娟跟随前辈(潮州籍华人)进入保险行业,逐渐发展后前往曼谷创办了一家保险公司。但好景不长,保险公司因受骗倒闭,袁碧娟又回到清迈县,用剩余的资产创办了一家规模不小的保险中介公司。

  

对于家族企业产权和盈利的划分,袁家已达成共识,这也与袁碧娟一代以及下一代家庭成员的居住情况、生计情况、生育情况、个人特点相关,有必要对此进行介绍以增进理解。当袁碧娟转型进入保险行业时,母亲卖掉了杂货铺,在离县中心不远的城市西南侧买下了一栋大别墅作为养老之用,也供家人一起居住。五个孩子中,袁一15岁时不幸早逝。袁二和袁五从小成绩不错,考取大学毕业后,取得公职,现均已退休。袁二一直未婚,除在外府工作的一段时间,她都与母亲同住。袁五的丈夫是部队军官,丈夫随军调离清迈时,袁五便带着孩子住在母亲家中。目前,袁五的大女儿在国外工作定居,小女儿在清迈县从事教育行业。因其小女儿的工作地点离这里更近,便长居于此,夫妻二人工作日也和女儿在此共同居住,周末再回郊区自己的家居住。袁碧娟新婚不久,丈夫因车祸去世,后因照顾父母和后文将提及的弟弟的两个孩子便未再婚,也一直与家人共同居住。袁四作为家中唯一的儿子,却志不在经商,并且感情生活不稳定,父母认为他不是接手的好人选。他曾在曼谷的银行工作,曾与三名女子分别生有一个孩子。前两段感情破裂时孩子都刚出生不久,他便将孩子送回家,由父母和姐妹抚养。目前,袁四已退休回到清迈居住,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名尚未成年的女儿,一家三人独立居住。袁四的两个儿子中,哥哥袁天鹏近四十岁,未婚,直至2016年才单独购置房产从家里搬出,弟弟袁天立刚大学毕业两三年,未婚,目前仍住在家中。

从企业分红来看,袁碧娟虽然没有与兄弟姐妹定期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但袁碧娟负担了共同居住的所有家人的公共开支,且如上文所说,袁碧娟的兄弟姐妹或本人或其子女均在家居住,大致来说各小家庭的花销基本平均。企业产权方面,按目前的计划将不进行划分,由袁四的两个儿子一同继承,并由大儿子袁天鹏主要经营。这样安排缘于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按照华人传统,家族企业产权由家庭男性成员继承,袁天鹏一代除他们兄弟二人没有其他男性。虽然父母创办的杂货铺产权看似完全由袁碧娟所有,但袁碧娟膝下无子,而袁天鹏兄弟俩既是袁碧娟这一代唯一男性的儿子,又与袁碧娟亲如母子,将公司交由他们既是家庭传统的必然,也是袁碧娟的选择。其二,其他家庭成员生计独立。袁碧娟的兄弟姐妹及袁五的两个女儿均有独立的生计方式,袁四的小女儿年纪尚幼,均无须依靠经营家族企业或分红作为生活来源。其三,相对袁天鹏,弟弟年轻且在工作上并不努力,没有能力独立继承部分产业单独经营,公司的事务目前已主要交由袁天鹏处理。“弟弟每天晚上打游戏打到半夜甚至清晨,下午才来上班,工作上的事情也不太管。姑姑和我都很着急,希望他能快点成长”,袁天鹏谈到弟弟时说。

由于与生计方式多元化相似的原因,有一些子女在父母在世时便要求对家族企业的产权进行划分以便独立经营,甚至还有一些子女要求分走家族企业以外的家庭资产。后者的行为,如前文许秀清的大儿子,也许会直接造成与家庭的决裂。前者的行为,虽不至于决裂,但也容易造成与父母和兄弟姐妹间的间隙。徐丽卿是第三代潮州籍华人,与丈夫在城市北部开了一家五金店。夫妻俩起初住在五金店二楼,商铺生意逐渐有了起色,孩子也陆续出生(家庭结构如图5所示)。于是,夫妻俩在五金店斜对面又购置了一套面积较大的两层小楼,一楼作为仓库,二楼作为夫妻俩与孩子们的卧室。孩子们逐渐长大,没想到唯一的儿子突然去世,丈夫随后也先她而去,店铺便留给了她和三个女儿打理。起初,三个女儿与母亲一同经营,共同分得相应的收益,但她们陆续结婚后,分歧便出现了。大女儿和二女儿的丈夫无意经营五金店的生意,而三女儿的丈夫工作普通,夫妻二人便商量一同创业,开一家自己的五金店。于是他俩从母亲店铺分得四分之一的股份折算为现金,在城市东部租了一间门面开五金店。大女儿和二女儿则继续和母亲经营老店,没有划分店铺产权,店铺也将由两人继承,目前暂未谈及将来是否将分开经营。徐丽卿与两个女儿从店铺盈利中分得工资和分红,同时也用盈利支付一些公共开支,例如两个女儿的孩子们一起玩耍、吃饭、上课外班和旅行的费用,她俩还购买了一模一样的小轿车。两位姐姐和母亲虽也理解妹妹一家独立经营的原因,关系却难免分出了亲疏。妹妹一家仍住在老店对面仓库的楼上,其货品也一直寄放在这个仓库,这引起了两位姐姐向母亲的多次抱怨:“妹妹到底什么时候租仓库呀?一直说租没见租,货还越堆越多”。如今,三女儿也在自己租用的店铺旁购置了一栋三层小楼,计划将自己的家和仓库都搬至那里。


  

总的来说,大部分中产华商家庭尚未对产权进行划分,少数华商家庭对部分企业产权进行了划分,形成了多种分合间的过渡家庭形态。一方面是父母一辈受家族主义的影响,抱着同财共居的理想生活期待,即使部分家庭子女生计独立不再经营家族企业,他们也不希望在世时就看到自己所创办的企业四分五裂,这种划分也不利于集中家庭资产发展和壮大家族企业。因此,分红或共同支付共居的家庭生活开支是对生计独立的子女的一种平衡。另一方面是子女在孝道与个体化的影响中,兼顾父母的期待和自身的需求,尽管少部分子女仍提出了划分企业产权以便独立经营的要求,但目的得以实现的同时,又免不了和父母以及兄弟姊妹间产生抱怨和摩擦。

五、女儿的角色

尽管分家和继承通常按照父系血脉进行,但女儿仍然在娘家发挥着关键的作用。随着海外华人女性在家庭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在家庭和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也越来越高,而家庭和社会对女性在角色上限制的减少也推动她们更深更广地参与到家庭经济生活中(吴燕和,1985),这些因素都进一步促成了女儿在娘家以及娘家的分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于大多数清迈中产华商来说亦是如此,理想的家庭应是有儿有女,他们常说:“‘就是既有,也有’”。这与以往的研究中将女性的价值归附于家庭、兄弟和儿子(Wolf 1970Greenhalgh 1985),或将姻亲关系仅仅作为家庭获得利益的途径(Gallin 1960639)并不同。

女儿是家庭的重要成员,无论婚前婚后,她们与父母维系着亲密的情感关系,她们也积极维护娘家和婆家的关系,并借此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李明兰的大女儿一家便是李明兰家中的常客。每逢重要节日,女儿女婿都会到母亲家一同庆祝,女儿也常常陪同母亲参加华人社团和总领事馆的各类活动。每个周日,女儿便将两个孩子送到母亲家与弟弟的孩子们一同上中文课,每年暑假,女儿和孩子们也从未缺席母亲家的家庭旅游。同时,李明兰及其家人也是女婿家的宾上客。亲家母去世七年的纪念仪式上,李明兰全家受到了热情的款待。在后花园观赏节目时,李明兰也是唯一一位与亲家公一同坐在观赏台沙发上的客人。

在清迈中产华商中,还有不少像袁碧娟这样的家庭,由女儿来赡养父母。她们或许终身未婚,或许年轻时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便搬回家与父母同住。在这些家庭中,儿子成家立业后甚至没有与父母共居。至于赡养的费用,像袁碧娟本身作为家族企业的经营者,她便用家族企业的盈利承担赡养父母的费用。子女各自独立生计的家庭,通常是由儿子们共同负担赡养的费用,经济宽裕的儿子负担更多。从照护的角度来说,女儿相对儿子和儿媳,她们是更细致和体贴的看护者,也免去了婆媳同住可能产生的矛盾。

女儿与娘家的亲密关系并不局限于情感,她们还在经济上通过联系姻亲双方为婆家、娘家创造利益,提高自己的家庭地位和经济收入。这样的情况十分常见。许秀清的夫家原本以经营杂货铺为生,丈夫的姐姐嫁给了在华人市场做金行的赵家人后,便通过夫家介绍娘家进入了金行的领域,并帮助许秀清夫妇参与华人市场做金店。同样,李明兰的大女儿也集合婆家与娘家的资源,共同投资建筑公司承接政府的高速公路修建工程,大女儿与丈夫也自然成了这项生意的主要管理者。女儿推动姻亲双方经济合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婆家或娘家创造收益,同时也是为她自己提高在两家的地位和经济收入增加砝码。

在以往的分家研究中,中国农村或海外华商家庭财产的分割只在儿子中进行。如若一个家庭只有女儿,没有儿子,许多家庭还会通过收养儿子来继承和经营家族企业(欧爱玲,2013163)。在清迈中产华商家庭中,通常不会收养儿子来赡养父母和继承家产,家产将在女儿中间进行划分,家族企业也将由女儿继承和经营。这也与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及其在家庭经济中重要性的提高息息相关。如李明兰与其姐妹便分得了父母的家庭财产,她与丈夫继承了家族企业的所有权。徐丽卿的女儿们也逐渐接手了父母的五金店,小女儿分得了三分之一的产权并折算为现金后开始创业,大姐和二姐也将继承母亲的五金店。当男性继承人不合适时,女儿甚至可能取而代之,负责家族企业的经营。袁碧娟便是一个例证。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随着女性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提高,女儿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她们不仅与娘家保持着亲密的感情关系和紧密的经济关系,甚至还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角色,当家中没有合适的男性继承人时,她们还将共同承担家族企业的经营和继承家庭财产。但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清迈中产华商父系传承的传统被完全打破,女性更多情况下仍是没有生出儿子、儿子早逝或不可靠的情况下的备选。

六、结论

分家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家庭政治中的重要事件,华人家庭通过分家对居住方式和家庭财产等方面进行重新界定,对于家族企业更是如此。分家影响着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是家族企业经营与传承所必然面临的问题。本文对泰北中产华商的分家策略和实践的研究从微观的实践视角切入讨论了华人的分家制度,探讨了家族企业如何接班传承的问题。因为这些家族企业的资产数量和种类相对丰富,分家不仅包括了以往研究所提出的四个步骤,还需要对家族企业的所有权进行划分。因此,研究泰北中产华商的分家与家族企业的关系,更有利于充分展现和认识分家过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是对国内原有分家研究的补充。

区别于以往的分家研究,泰北中产华商家族企业通过居住方式安排与家族企业空间结构调整、子女生计方式选择与商业经营、家族企业所有权分配和企业传承这三方面合与分的多元策略,形成了多种过渡家庭形态,使家庭生活与家族企业相互调适,实现了同财共居的理想家庭状态与现实中个人选择、家庭关系和企业经营的平衡与调和。

同时,泰北中产华商家族企业的分家所体现出的企业经营与传承过程,不仅仅是家族主义作用的结果,而是在家族主义所包含的家庭责任感和孝道,泰国家庭小型化趋势,泰北经济发展与行业转型,家族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子女教育环境改变与个体化意识增强,女性家庭和社会地位的提高等个体、家庭、企业、社会环境和时代多种因素的交织下,华商家庭在情感归属与理性选择上的实践结果。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開放時代》2021年第5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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