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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競 | 珠峰謝氏家族與欽察寨
  发布时间: 2021-09-15   信息员:   浏览次数: 357

一、引言

位于盖洋乡珠峰村的钦察寨,始建于道光年间,历时22年建成,在当地俗称“珠峰寨”。寨内原有主体建筑五厅十扇,包括372间房屋,占地面积7000多平方米。在20世纪下半叶,共有300多位谢氏族人住在寨内,划分为三个生产队(1)。自80年代以来,寨内族人陆续迁出另建住宅,或是迁往永泰城关、福州南屿等地。此后,古老的钦察寨逐渐荒废,五间厅堂逐一坍塌,右侧房屋已经拆除,唯有寨墙完整保存(2)。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珠峰谢氏族人发起重建钦察寨,使之再度焕发生机。

120世纪80年代的珠峰寨(谢林仁供图)

221世纪修缮前的珠峰寨(张培奋摄)

2016年农历八月二十日子时,在嘈杂而喜庆的奏乐中,伴随着“盖洋红”的阵阵醇香,钦察寨关帝厅的上梁仪式(3)准点揭幕。在珠峰这个深山古村,平时常住人口不到百人,当日却热闹非凡。为了参加重建钦察寨的开工仪式,在外经商、务工的谢氏族人纷纷返回故乡,共襄盛举。

32016年珠峰寨上梁仪式(张培奋摄)

上梁所用的巨型杉木在十几天前就已选好,当地称为“伐梁”。所选杉木直径超过半米,高大挺拔,枝繁叶茂,象征子子孙孙万代相传。上梁当日,全村所有人早早地聚集在了庄寨内外,搭建天梯,张灯结彩。子时一到,数位身强力壮的谢氏族人抬着梁木爬上天梯,上面的“鲁班师傅”(木匠)早已做好准备,围观人群迸发出阵阵喝彩和掌声。上梁完成后,两盏大红灯笼挂上梁木,象征着家族能够不断“添丁”;一个装着五谷的红袋子压在大梁底下,代表“添财”。随后,众人开始在梁下祭拜先祖,鲁班师傅则一边诵读着吉祥的话语,一边将包着竹钉的红纸分发给大家,俗称“分钉”。上梁仪式结束后,众人在寨内聚餐,谈论城里乡间的种种趣事,觥筹交错,灯火通明,热闹非凡。

 

二、聚落形态与现存文献

珠峰村地处永泰、尤溪、德化三县交界处,东、北为尤溪山头顶村和上洋村,西、南为德化淳湖村,距离盖洋乡政府约19千米。明清时期,珠峰村属永福县三十六都一图南山保,清代地方志称其为“初坑”。民国时先后编入永泰县南区、盖洑联保,1949年后隶属盖洋乡。

珠峰村平均海拔约700米,周围层峦叠嶂、山路险峻难行,为戴云山东北麓最偏僻的山中古村落。全村现存古屋旧厝40余座,大多建在靠近山顶的向阳山坡(4),其中尤以钦察寨的地势最为险要(5)

4珠峰村全景(左为钦察寨,叶俊忠摄)

5钦察寨位置(最高处,叶俊忠摄)

珠峰辖区面积约4.44平方千米,现有毛竹林225公顷、油茶林20公顷、李果林5公顷。由于当地农田有限,漫山的竹林和果树是主要经济资源。竹林出产的春笋产量较高,大多制成笋干出售。通常在清明时分开始挖笋,送至笋寮经削笋、煮笋、漂笋、切皮后放入榨围之中烘烤,工序至少历时一个月。烘烤时火力不可中断,需要专人看管,均匀加热。

据村民回忆,本地以前盛行造纸,各家先将成竹放入水池中浸泡,再加工为毛边纸,运至尤溪中仙乡售卖。流经村边“溪兜”的长潭溪,春季水流充沛,可将杉木和竹林放排,在后亭一带进入大樟溪。大樟溪发源于德化,经永泰注入福州南港,为闽江下游的主要支流。本地的竹排通常扎成三层,每层约十余根。通常三个人每次可以放十个竹排,到达洑口乡需要三天。现在由于长潭溪下游兴建水库,已经无法放排,一般由尤溪县的商人来本地收购成竹。

在人民公社时代,珠峰村每年生产数百根杉木,主要也是通过溪流外运。不过长潭溪上游河道狭窄弯曲,杉木在溪流中容易堵塞,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一路跟随疏导。每放流100根杉木,大约需要20人照管,途中历时两个月,最后交付洑口乡林业局。因此,以前培植与售卖杉木都是家族产业,并非一家一户可以经营。

在珠峰的小溪涧边上,现存50多株高大的银杏树,树龄有六七百岁。杏仁果和杏仁叶都有药用价值,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村中最高大的银杏树,每年可以采摘20多担银杏果。现在实行分包到户,大约每四五户共同管理一株银杏树。每年深秋,杏叶泛黄,层林尽染,吸引了不少游客。近年来,由于珠峰村入选“传统村落”“美丽乡村”,对外交通不断改善,发展旅游业的条件日益成熟。

珠峰村的早期居民是张氏族人,目前张氏只有两户人家,其余都是谢氏族人。谢氏分为山兜祠、东园厝和下座厝三大房,山兜祠派下又分为寨内房和寨外房,其中寨内房人口居多,约占全村人口一半左右。

6珠峰谢氏家族世系图

每年农历七月,珠峰谢氏都要祭祀“大祖”和“二祖”。大祖是指谢氏在本地的开基祖瑞华公,二祖是山兜祠房、东园厝房和下座厝房的支祖。七月初一祭大祖,每家都要派人参加,由四户做头,在大祖祠堂祭祖后聚餐,并派人到尤溪中仙乡参加祭拜入闽始祖添隆公的仪式。七月初二,山兜祠房在二祖祠堂祭二祖,仪式与祭大祖相似;东园厝房和下座厝房人户较少,在本村没有二祖祠堂,一般是在本房的大厝中祭拜。每年农历十一月,外出族人一般都要回乡扫墓,同时拜会亲友,团聚数日。

珠峰历史上有两座寨堡,即下寨和上寨,都是谢氏族人建造的。下寨的始建年代不明,乾隆年间重建,现存乾隆十二年的建寨合同。根据相关文书记载,当年共有“十八股”族人合作建寨,寨内土地分成上、中、下三坪,由出资者在寨内建房居住。后来此寨毁于火灾,现存寨门与寨基。上寨即钦察寨,寨内除住宅之外,有祖厅、关帝厅、书斋、武厅等公共空间,还配置了走马道、仓库、通沟、丁厝、左右横楼等附属设施。外侧的土石围墙厚达1米,附设炮楼、瞭望孔;寨门由铁皮包裹的实木制成,配置灭火装置与枪眼。

村里有一座奉祀广泽尊王的“富兴宫”,据传在谢氏族人迁来之前就已存在,至今已有500余年历史。广泽尊王信仰源自泉州府南安县,为闽南地区的乡土神。早期崇拜广泽尊王的人群,应是来自泉州地区的移民。他们在数百年之前已经进入戴云山东北部地区,可见永泰山区的人口流动由来已久。

在本村靠近尤溪县的边界,有一座泗州佛庙,曾为永泰嵩口到尤溪中仙的必经之地,往来商旅都会在此停歇,故一度香火兴旺,后毁于火灾,1996年周边村落集资重建。庙中匾额上的募捐名录,来自附近20多个村落的40多个姓氏,包括尤溪吉华村萧氏和德化淳湖村郑氏,以及永泰盖洋乡的:湖头村林氏,石塘村柯氏、苏氏、陈氏、张氏、曾氏,珠峰村谢氏、张氏。其中珠峰谢氏族人捐款最多。

每年元宵节的请神仪式,在本地是最为隆重的民间宗教活动。珠峰村的请神仪式,不仅要请本地的广泽尊王、泗州佛等,还要请外来的卢公、圣母和关帝圣君。卢公是赤岭暗亭寺的主神,据说原是嵩口人,后来修炼成仙,曾到珠峰村的湖顶山修身施法;圣母为上洋仙马亭的主神,据说该庙原是珠峰和上洋共同修建的;关帝原来供奉在钦察寨的关帝厅,据传是钦察公在外经商时带回的。从这些神明信仰可以看出,虽然珠峰地处闽中山区深处,但却具有多元与开放的文化传统,这无疑是长期对外交流与互动的结果。

珠峰村现存的历史文献,主要保存于谢氏族人家中,大致可以分为家族文献和私人文献两大类。家族文献包括契约、族谱、祭产簿、丁粮册、收据、借条等,主要是谢氏山兜祠历代祖先购置山林、经营土地的相关文书。这些家族文献原本放置于钦察寨的厅堂之中,后来由仁房族人谢绍及带回家中收藏,另有其兄谢绍俊保管的仁、义二房分家阄书。私人文献是指村民家中世代流传下来的文献,种类繁多,且分属于不同支房。我们已收集的珠峰历史文献资料,如表1所示:

1 珠峰谢氏家族现存文献一览表


珠峰村谢氏家族现存的历代文献仍然保存于使用者家中,具有明显的“归户性”。其家族文献涉及族产与规约,有助于考察谢氏家族的整体运作状况;其私人文献涉及若干家庭的经济活动,有助于探讨当地村民的不同生计模式。形成年代从16世纪的明代后期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下半叶。通过解读这些历史文献,可以较为系统地了解明代以来当地的社会经济形态。

7 珠峰谢氏文书掠影(郑鹏程摄)

在收集谢氏文献的过程中,我们惊喜地发现,当地村民注重保护历史文献的原生态,通常是按照文献的原有系统分类保管。例如契约、借据、收条等单件文书,一般不是杂乱无章地放在一起,而是按照不同的分类放进一个个小包。在小包外面通常有“包契纸”注明类别,如“后坑垄土地契约”“张晏忠卖山契”“宗族规约”“杂契”等(7)。通过这些原始标识,我们很容易重建文献的原有系统,而不至于张冠李戴。

现存谢氏文书有不少是“上手契”,即产权以往历次转手交易的相关契约,在谢氏成为最终买主后也被一并交给谢家。当地历史上的产权交易,通常要经历典、卖、撮、尽、断、洗等不同环节,上手契可以揭示产权转移过程。此外,谢氏文书中的上手契,往往涉及周边地区的上洋萧氏、南山柯氏、淳湖郑氏等家族,可据以追溯当地历史上的族群关系,探讨地方社会的长期演变趋势。

当地村民非常珍惜历代祖先留下的文字记录,各种文献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他们需要通过族谱记载家族历史,通过契约确认产权归属,通过礼仪文献维护社会网络,这些民间文献无不承载着他们的历史记忆与文化传统。因此,我们在调查研究时,也小心翼翼地保护这些历史文献,尽可能避免人为的打乱、损坏或流失。

 

三、谢氏家族的定居过程

根据《山兜祠谱志》记载,珠峰谢氏的入闽始祖为添隆公,原住南京乌衣巷,洪武年间曾经戍边西北,后来在汀州府致仕,最终迁居尤溪县。其子孙散居于福州、永泰、尤溪、闽清等地,各有不同的开基祖。这一祖先传说融合了屯军和客家的因素。

珠峰谢氏的开基祖瑞华公,据说为添隆公之曾孙,原住尤溪县,往仙游考察途经珠峰村时,发现本地“龙脉旺盛,定能发展子孙至百家以上”,遂于洪熙元(1425)年携妻迁来。此地原有十八姓人家,其中势力最大的是“路上张氏”。谢氏族人初到时以养鸭为生,仅有一间寮棚容身。后来路上张氏因得罪风水师而败落,不得不将山场、房屋典卖给善待风水师的谢家。当年瑞华公在张氏的地基上建造的住宅,后来成为珠峰谢氏的大祖祠堂。

“初住寮棚”“风水师报恩”等故事与客家移民密切相关,毗邻珠峰的石塘曾氏家族也有风水师报恩的故事。客家人对风水师格外敬畏,认为他们有能力改变祠堂风水,导致宗族兴衰。至于“十八姓”的说法,在永泰山区流布甚广,如漈头、官林等地都有类似的传说。盘谷《张氏族谱》记载:明代永乐二年,从江苏、江西、安徽等省投军移民来福建屯垦,后分别迁居永福西区大洋、龙门、鳞阳、盘谷等地的有鄢、汪、张、林、黄等十八姓。可见“十八姓”可能源自明初的屯田军户。《山兜祠谱志》记述祖先退伍后流徙闽西和闽中山区,可能就是吸收了军户家族的祖源传说。

“十八姓”传说和“风水师报恩”故事,可能分别对应着明初的屯田军户和明清之际的客家移民;而闽西汀州记忆与闽南广泽尊王信仰,则反映了本地族群来源的多元性。这些不同的文化符号,共同塑造了珠峰谢氏族人的历史记忆,构成了永泰山区开发的历史语境。

据族谱记述,瑞华公来到珠峰之后,购置了路上张氏的田地、山林和房屋,而张氏从此一蹶不振。明代后期,路上张氏与谢氏之间依然有产权交易。在现存谢氏文书中,有两张万历二十(1592)年的契约,其一如下:

英达里三十五、六都朱坑住人张晏忠、弟晏富,有故侄张新起在日将本处地场一所,坐落楯埕大路下,上至坪后为界,下至番尾为界,左至田为界,右至梨���,送卖南山柯璀为业。今见柯璀已故,管业不便,伍官娘转卖朱坑谢再旺边,出头办契银壹两壹钱,凭契赎回,并及原契缴付照。晏忠、晏富见侄无人应役,托中人劝谕,再加增尽契素银捌钱正。其银当日交足,其地场自增之后,任许开垦起盖房屋,并不敢妄言生端异说。两家甘允,各无反悔;如有反悔,执出增契,当官比对,□众无词,永远管业,不敢赎回。向后并无弟男子侄争占,如有不明系是晏忠出头知当,不涉买主之事。今欲有凭,亲立增契壹纸,付与买主收执,永远为照者。

万历二十年四月 日。立增契人:张晏忠。同契人:张晏富。<>

在这一契约中,张新起最初将地场卖给南山柯璀,柯璀去世后又“活卖”给谢再旺,而张晏忠兄弟又借故加价“尽卖”。从此,张家放弃了回赎权,谢再旺得以在此起盖房屋,永远管业。从契约看,谢再旺通过向张家买地,获得了在珠峰的“入住权”。时过半年,谢家又买下了此地附近的地基,以便“整做风水花台”。其契约如下:

永福县三十六都朱坑下路园住人张晏忠同弟张晏富,因欠南山柯处田租,被田主具告本县张爷,供断罪价,无银照纳,自将祖地基土名坐落楼下一所,东至岑下,西至下厝路,南至园头,北至浮沟为界,四至明白,自情愿托中送卖本乡谢处出头承买为业。三面言议,时价银二两五分正,即日交讫完毕,无欠分文。其地任从买主前去整做风水花台,卖主再不敢言说等情。其地与叔伯兄弟子孙并无相干;如有外人争夺侵占,系卖主出头支当,不涉买主之事。其地向后并无尽契洗业,永远与买主管业,卖主子孙不敢取赎等情;如有此等,此系诓骗等情之罪。如有言说,推出契纸,当官支理,认罪无词。今欲有凭,立文契一纸,付买主为照。

万历二十年十月 日。立契:张晏忠、张晏富……<>

所谓“风水花台”,又称“化胎”,即正屋与环形围屋或围墙之间的露天部分,呈半月形,是客家“围龙屋”建筑的典型标志。这一契约表明,谢氏在建屋定居的过程中,力求把自身的文化因素融入本地。

从契约看,当时张晏忠兄弟因欠租、无人应役等原因被迫出卖祖地,可见珠峰的原住民张家至此已经衰败,而谢家可能就是在这一时期取代了张家。契约还明确记载,如果发生产权纠纷,可以“当官对比”“当官支理”。这说明,当时谢氏族人购买的土地已经拥有合法的产权。当时正值永福知县陈思谟对“种菁客民”实行“籍记”即强制登记入籍,谢氏族人可能就是因此而入籍定居。

谢再旺为珠峰谢氏第八世族人、东园厝房的支祖。关于谢再旺的发迹过程,在谢氏家族中有不少传说,大意是:“再旺公父母早逝,与其兄再兴公相依为命,到南山为财主家放牛、耕地。后来,再旺公遇到一个老人,自称曾为匪首,家财万贯,膝下只有一女,要再旺公入赘,为他养老送终。再旺公因此继承了许多财产,建造了东园厝,购置了大量田地和山场。再旺公的子孙在清初已有200余口,到咸丰年间因祖祠损坏而人口锐减,民国七(1918)年又遭德化土匪洗劫,东园厝及相连四重横楼全部烧毁,自此彻底衰落。”据考证,谢再旺入赘南山确有其事。在谢氏文书中,现存如下合约婚书:

永福县卅六都茱坑住人谢元隆,有男谢再旺,凭媒说合,引到本都南山,吴二遗生有女子吴妹娘,壬己相当,招赘男谢再旺配合夫妻,当受财礼银叁两正。其男再旺自今入赘成亲之后,奉祀吴二夫妇汤水,不敢悖逆不孝、背义私通、亲属拐带、偷盗家物等情,务要在家勤谨农业,亦不敢抛闲懒惰。直待吴二夫妇百年之后,方敢归宗。此系二家父子甘允,各无反悔;如有反悔,甘罚银伍两奉众公用,亦许经官告谕,甘当背义不孝情罪。惟愿再旺夫妻偕老,琴瑟和鸣,接续宗枝。今恐无凭,亲立婚书一纸,付吴二收执为照者。

亲立合约婚书二纸,各执为照者。

隆庆肆年拾壹月 日。立婚书人:谢元隆。媒人:柯五官。里长、见人:柯七官、柯六官、柯十官、柯四官。立婚书男:谢再旺。代书人:陈仕七。家长:谢贵。<>

从婚书可以看出,当年谢再旺是经由其父谢元隆做主,入赘南山吴二家中,为吴二夫妇养老送终后回谢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婚书的见证人是柯姓里长,谢家也有“家长”画押担保,谢家违约须罚银五两“奉众公用”。这说明谢再旺入赘吴家是家族事件,可能涉及当地里甲系统的赋役负担。

明代后期,珠峰谢氏族人已有不少田产,并开始出现贫富分化。万历二十三(1595)年,谢再富将自己继承的田产卖给谢再旺,立卖契如下:

永福卅六都珠坑保住人谢再富,今见无银应用,自情愿将己分过有祖地土名坐落坑里坂<下缺>堀兜田叁丘,又及后坂仔,又及前墘坂共等塅,东至埔坑,西至大坑,上至伍甲田,下至舍头田,四至明白,开垦成田,托中送卖□□□谢再旺边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时值工食价银捌两正。又坑里坂苗田,载租壹石伍斗正,每石重伍拾斤,其苗米叁升正,时值银壹两伍钱正。其银当日交足,无欠分文。其田付买主管业,收租纳粮。其田承回耕作,约纳租谷壹石伍升正。其田自卖之后,永远不得言说□□增尽之理。其田开垦不明,系卖主出头支当,不涉买主之事。今欲有凭,亲立契书为照者。

万历二十三年正月 日。立卖契人:谢再富。中人:萧进君。见人:张晏富。见知:柯兴。代字:柯栋。<>

这一契约涉及的田产,包括两种产权形态:一是由荒地“开垦成田”,应该尚未登记纳税;二是需要纳税的“苗田”,每年可收租75斤。谢再富在卖出“苗田”之后,又重新“承回耕作”,每年需要向谢再旺交纳租谷。经过此次交易,谢再旺成为“收租纳粮”的田主,谢再富则从田主转变为佃户。

明万历至崇祯年间,谢氏家族致力于山林开发,在珠峰附近地区购置了许多山场。在谢氏文书中,现存万历十三(1585)年上洋萧添称兄弟所立缴契,内将其先祖所买郭家门前山场转卖给谢家,“原契缴付珠坑谢文保、文富、文贵、文满、文清,依原契前去管业为定,向后外人不敢侵占”。契中文贵为谢再兴独子,文清、文富和文保为谢再旺之子,可见这些山场是谢氏家族的共有财产。万历四十(1612)年,上洋萧氏与珠峰谢氏为划分山场边界,立合同如下:

尤溪县廿二都上洋萧进居、萧新福、萧进明等有祖山场,大湖、大岐分水流通至界。或有水过尤溪,系是上洋管业;水流永福,系是永福管业。今二家相争至界,投公踏看明白:各人山场培留树木遮荫牛场,不许杉、松树木乱砍乱伐;如有,罚银一两公用。此山场分自流水为至界,向后子孙不敢妄行争占;如有争占,执出合同,当官比对。二家喜允,各无反悔。给立二家,各执壹纸付执为照。今恐无凭,亲立合同付于永远为业。

万历四十年三月二日。给立合同:萧进明、萧新福、萧进居。排年依公议:萧廷相。代字人:谢世恩。见人:赖再添、萧胜凌。

这一合同中涉及的湖顶山场,位于珠峰与上洋接壤之处,是本地最重要的水源地。合同约定,谢氏与萧氏以水流为界,各自经营界内山场,并负责保护风水林和牧场。在合同的署名人中,出现了“排年依公议”等见证人,可见这是地方社会中的重大事务。

崇祯年间,珠峰谢氏与邻近的山头黄氏发生湖顶山场的产权纠纷,最终诉诸官府,经当地公人、里长、乡宦等调解,才得以确认其产权。议决如下:

今观牛袋岐山顶有广地、平湖,人迹稀行,东连珠峰谢家,西连后帛黄家。原因黄宝峰起盖私用,谢家手执有上洋合同,分水为界,恐日后难以分清,互相争竞。两造投公踏勘,而谢家道是彼之山场,而黄家称系伊之置业。若凭合同,则是谢家之湖;若凭物业,则系黄家所置。依公议,向后两家准施于观音圣母,而果物皆充于祀香火者费用。如久后不祀观音,依议归谢家,合同分水流过为界,掌管岐湖,二家不得浑争。今恐无凭,付照。

崇祯十年三月十一日。公人:龙湖郑玉楼、郑晦如、郑淑昭。里长:柯双杨。

从调解书看,此事的起因是黄氏族人到谢氏山场“起盖私用”,引起争执。经调处,黄氏将物业捐给观音庙,如果日后观音庙废弃,其山场仍归谢氏掌管。这次主要依据当年谢氏与萧氏之间关于湖顶山场的合同,确认了谢氏的产权。不过,黄氏族人似乎并未服从“公议”,继续以奉祀观音的名义侵占山场,培植林木。为此,谢氏族人再次上诉,最终由布政使司判决如下:

谢再新、黄高海所争山场,依照郑乡宦原勘分水为界,不许黄高海重筑庵观,侵越其土地。所种粟、茶、竹、果,黄高海族内培植多年,应听管业。照准。

崇祯十一年十二月 日。执照给告状人:谢再新。

在上述判决中,黄氏族人虽然仍可继续管理“所种粟、茶、竹、果”,但不得“重筑庵观,侵越其土地”。由此看来,当时庵观已被拆毁,而谢氏的山场也得以保全。据谢氏族谱记载,在此次诉讼中,黄氏曾买通衙役,试图阻挠审判,时任族长谢再新在冲突中失去了左耳。为此,“全族公议,将林沙一片山场补偿给公,为功劳资”。

在明代珠峰地区,谢氏无疑是外来移民,而上述契约涉及的张氏、柯氏、萧氏、吴氏、郑氏则是土著家族。明中叶以后,谢氏族人通过建造住宅、购买田产和山场,逐渐在当地入籍定居,并形成家族组织。由于资料不足,我们还不清楚谢氏家族如何获得里甲户籍,但从现存契约文书看,明末的谢氏族人已经进入当地的里甲系统,其田产与山场的产权得到了里甲组织和官府的确认。

 

四、珠峰下寨与“大祖”族产

清代前期,谢氏族人经历了分化与整合过程,逐渐形成以东园厝、下座厝和山兜祠为标志的三大支派。与此同时,他们通过集资建造寨堡和共同经营“大祖”族产,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家族组织。

《山兜祠谱志》记载,珠峰谢氏族人于第四世分为廷生、瑾生二房,瑾生房至第七世又分为再兴、再旺二房。廷生的子孙聚居于下座厝,故称“下座厝房”;再兴的独子泰宇建造了山兜祠,其派下子孙号称“山兜祠房”;再旺的子孙聚居于东园厝,故称“东园厝房”。(6)这些支派大致形成于明万历年间,到清代初期成为珠峰谢氏的主要支派。从现存契约文书看,珠峰下寨的建造和大祖族产的经营,就是由三大支派合作进行的。

1.建造下寨

明清之际,谢氏族人为了应对持续不断的社会动乱,曾经在珠峰村内建造寨堡,清初基址犹存。乾隆初期,由于永泰山区再次面临盗匪威胁,谢氏族人决定重建寨堡,于乾隆十二(1747)年签署了如下合约(图8):

8乾隆十二年珠峰谢众立合约书

立合约珠峰谢众等,承祖遗有寨基一座,坐址隔丘前墩。今见天时大旱,各乡俱已造寨以防不测,吾家亦宜协同修整。奈贫富不齐,不能均应。通族相议,间有不能者,将此寨付有能之人,作十八股前去修理基址,筑墙盖屋,太平之世,永远住居;乱漓之日,通族均匀逃命,不许十八股人等借约霸占;至太平之日,不能者复当归家,不敢借众霸居。今欲有凭,立合约一纸付十八股之人收照。

向后墙屋倒坏之日,其寨基在众;未坏之时,永付十八股永远住居。照。

应股计开于后:克圣应一股,克达应一股,昌敦、昌文共应一股,克锋、昌聘、昌哲共应一股,克贺、克贤共应一股,克瑜、君日、君美共应一股,君丽、君滔共应一股,荣祖应三股,昌琰应一股,克著、克金、克志、克理共应一股,克春应一股,克殷应五股。

乾隆十二年戊辰岁二月初一日,立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维伍、克直、荣景、君询、君瑾、克诚、克大、君拔、克目、克珪、克位、克善、柯士、君宝、君凌、克绥、克特、君茂、维春、君安、昌玮、昌陆。代字:陈文若。<>(太平)

从上述合约看,当时谢氏族人贫富不均,难以平均分摊修寨费用。因此,经过“通族相议”,决定授权族内“有能之人”,以合股的形式修建寨堡。合约规定,参与建寨的族人可以在寨内建屋居住,而未参与者可以在动乱之际进寨避难,到太平之时则必须离开。如果今后寨墙和房屋倒塌了,寨基仍然属于全族共有。可知该寨堡建成后,谢氏族人将分化为“寨内”与“寨外”两群人。

在上述合约的署名中,可以看出家族组织的基本结构。当时珠峰谢氏的排行字号为“我维君克,昌钦世代”,其辈分与年龄最高者为族长和房长。在合约中首位画押的维伍应为时任族长,随后画押的克直、荣景、君询应为三大房的房长,再其后画押的则为各房内小支派的长者。这说明,族中的长辈可以行使公共权力,通过立约的形式约束族人。此外,“立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表明,当时是由族长、房长代表全体族人,与参与建寨的“十八股”族人签订合约。

乾隆十三(1748)年,珠峰下寨的寨墙已经修复,可以开始在寨内营造住房。为了分配寨内的地坪,“十八股”族人又签订了如下分阄书(9)

9 乾隆十三年十八股寨坪阄书

立分阄书珠峰谢,有祖遗寨基壹座,坐址隔丘前墩。前因基址崩坏,众人不能修造,自愿立约,付族内拾捌股有能之人重兴再造,广基筑墙。今基墙完美,作拾捌股均分,拈阄为定,各地盖屋,永远住居,向后子孙不得争长竞短等情。今欲有凭,立阄书叁纸,上、中、下叁坪各执壹纸为照。

拾捌股所分地基开明于后:

一分寨中上坪,应柒股:克殷伍股,克春壹股,昌琰壹股。内寨门口抽出地,阔壹丈伍尺,深叁尺,付众起厅做埕。前直路阔捌尺,前横廊阔肆尺,众通行。

一分寨中贰坪、叁坪做壹坪,应陆股:荣祖叁股,克达壹股,克墩、昌哲共壹股,荣周、克金、克著共壹股。内左边横厝抽出地玖尺,补尾坪起盖。又右边直路阔柒尺,前横廊阔叁尺陆寸,付众通行。又上坪澹水滴、中坪后沟,离坅底叁寸。

一分寨中尾坪,应伍股:克圣壹股,克圣、昌哲、克锋共壹股,君美、君日、克瑜共壹股,君滔、君丽共壹股,克贺、克贤共壹股。内右边直路阔捌尺,后横廊阔叁尺陆寸,众通行。

一议马路墙就屋盖遮,长短拾捌股增减。约上下坪夹界之处遮补,其墙基故蹦坏,拾捌股均修。若遮盖漏湿崩坏,系遮墙之人修补。又约门路通行之处,其石基拾捌股均造。

一议马路墙,拾捌股均匀遮。

乾隆拾叁年戊辰岁柒月 日。立分阄书:荣祖、克达、克圣、君日、克墩、克金、克殷、克春、克贺、昌琰、君滔、克锋。代书:陈文若。<>

上述阄书将寨内空间一分为三,由三大房各占一坪,以拈阄为定。从表面上看,山兜祠、东园厝、下座厝三大房在族内相对平等,但各自的参股比例并不相同(各七、六、五股)。各房内部也存在明显的贫富分化,如山兜祠房的克殷独占五股,东园厝房的荣祖独占三股;而下座厝房的克圣独占一股,又与昌哲、克锋共持一股并代表二人画押。此外,通过比对上述“合约”和“阄书”的署名可以发现,前者有22人持股,而后者只有20人持股;在前后一年时间内,有5人失去股份,有3人新入股,其他人的控股比例也发生了变化。

在寨内地坪按股分配之后,有些股东无力建造住房,又把地坪转让他人。因此,最终在寨内建房并入住下寨的族人,并不同于原来参与建寨的“十八股”族人。乾隆二十三(1758)年,谢荣周立卖契如下:

立卖契叔荣周兄弟,今因少银应用,自情愿将己分下寨基,土名坐址本寨第二坪右边,与克著、克金共一股,三分应一分,托中送卖侄克殷处。三面言议,卖出价银二两二钱五分正,其银水钱色,其银即日交讫,其地坪即付买主管业动作,卖主不敢霸占。此地坪系是自己应分之地,与他人无干,并无重张典当等情;如有此等,卖主出头支当,不累卖主之事。向后言约自己有能起盖之日,依契赎回,不敢搬卖他人。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为照者。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立卖契:叔荣周。同卖:弟荣景。中人、代字:弟君瑫。<>

此契中的卖主荣周属东园厝房,买主克殷属山兜祠房,而见证人君滔属下座厝房。离当初阄分寨坪已有十年,谢荣周依然未能在寨内建立住房,不得不转让自己的三分之一股地坪。不过此次交易为活卖,谢荣周保留回赎权,而谢克殷似乎亦无意在此寨坪建造住房,其目的应是限制其他族人入住寨内。

在珠峰谢氏历史上,建造下寨是宗族整合的重要事件。其直接影响是为谢氏族人提供了避难所,可以在动荡时期聚族自保。但更重要的是,以建造下寨为契机,谢氏族人中的“有能力者”控制了公共资源,而贫穷族人则无权入住寨内,从而形成了以“十八股”族人为中心的依附式宗族。

2.大祖族产

从现存谢氏文书看,清代珠峰谢氏有不少公共财产,包括田地、山林、房屋、借贷资本和公共设施等。目前我们共收录相关文书131件。从文书保管者看,钦察寨子孙共保存125件,山兜祠寨外房和东园厝房各保存6件;从文书年代看,其形成时间最早为乾隆三(1738)年,最迟为嘉庆二十二(1817)年;从文书内容看,购置和租佃土地的契约有78件,其余涉及山林、房屋和借贷资本等,还有一些代缴赋税的收条。通过解读这些契约文书,我们可以大致了解清代中期大祖族产的经营管理方式。

首先,从文书事主的角度,可以考察大祖族产的创置及管理方式。文书中的事主包含立文书者和收文书者:前者在将财产转卖或进行租佃、借贷给后者时,通常会立下契约交予后者;后者则利用契约文书对前者进行约束,从而确立其财产所有权。

在谢氏族产文书中,“收文书者”一栏主要有三种表达:其一为“陈留堂”,即谢氏大祖祠堂,这是以祠堂的名义管理族产;其二为“大祖三房”代表,如“大祖三房克殷、荣祖、君日众人”等,其后出现的人名往往有数十个,且同一房内参与族产经营者多为父子关系;其三为“大祖众”或“谢瑞华众”,意为大祖派下的所有族人,旨在强调该物产为全体族人共有。大致说来,这一时期珠峰谢氏的公共族产主要是以“大祖”的名义经营、由三房族人代表参与管理。当然,三房代表未必同时出现,通常是实行轮流管理。乾隆三年,谢君锡在接手掌管族产经营时,立字据如下:

今在陈留堂上祖先领出赤岭林下田卖契一纸,价银七两五分;又承字一纸,及业票一纸;又五丘归契一纸,价银四两;又惟五承字一纸。共领来收藏,不敢失管,立字为照。(右字付克殷照)

乾隆三年七月 日。立领字:君锡。执笔:克圣。<>

君锡为东园厝房族人,他从陈留堂中领出五份契约,同时写下字据交予山兜祠房克殷,而代字者为下座厝房克圣。由此可见,陈留堂的族产由三房精英族人共同控制,山兜祠房的克殷占据主导地位。

131件谢氏族产文书中,有98件的“立文书者”为各房支的谢氏族人。这说明,谢氏族产主要来自族人的私有财产,呈现出私有经济公有化的态势。此外,有些族人在不同时期分别作为“立文书者”与“收文书者”出现,即他们既参与族产的经营,又不得不将自己的私产卖入祠堂。如嘉庆十三年谢昌忠所立卖契:

立卖契孙昌忠,今因少银应用,自情愿即将父抽养膳有苗田,土名福里坑昌道分一号,递年载租五斗、载米一升正,今见送卖大祖克良、钦驭、钦谕众处,卖出价银十一两正。其银即日交讫,其田承回,递年约纳租谷一百一十斤正,至冬交称明白,轮流祭扫,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其田另召他人耕种,卖主不敢阻占等情。自卖之后,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卖主出头支理,不及买主之事。其银水钱色,向后有能之日依契取赎。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付执为照。

嘉庆十三年十一月 日。立卖契:谢昌忠<>。知见:天理。

在这一契约中,谢昌忠将“苗田”卖给大祖,又领回耕作,每年需要缴纳租谷110斤。由于此次交易保留了回赎权,实际上是一种抵押借贷,即谢昌忠向大祖借银11两,每年交租谷110斤作为利息。这种以土地作为抵押、以地租作为利息的借贷行为,在清代闽中山区颇为流行,其买主亦称“银主”或“钱主”。与永泰毗邻的闽清县,俗称此类交易为“掏根利”:

闽清田业根主,多有将其田根向人立契借钱,契内载明递年纳租若干,其田仍系自己耕作,谓之“掏(土音,即拿)根利”。

“掏根利”的交易模式中,买主可以获得稳定的地租收入,又无需承担缴粮纳税的义务,可以说是没有风险的投资行为;对于卖主来说,虽然不得不转让一部分土地收益,但借到钱后仍然保留耕作权和回赎权,同样不失为救急之策。

在谢氏大祖的山林、房屋等族产经营中,都有类似“掏根利”的借贷模式。如乾隆丁未(1787)年,谢昌宁将石碑塆一号竹林以6两银子的价格卖给大祖祠堂,随即承回经营,约定“递年纳租钱五百文”。嘉庆七(1802)年,谢克谟将屋㭴卖给祠堂后,随即承回居住,约定“递年约纳㭴租谷五十斤”。乾隆三十一(1766)年,谢克贤将苗田林前丘一号当给大祖,借钱1200文,约定“每年每千加二扣利”。典当通常不涉及产权转让,但此契约定,如果不能如期付息,“将原当付大祖起佃耕种”,即必须转让其耕作权。

在谢氏大祖文书中,有不少重复抵押借贷的契约,相当于土地流转中的找价文书。兹摘录为表2

2谢氏大祖族产找价文书一览表

 

上表的找价文书,包括“增”“加增”“增尽”“卖断根”等多种形式。卖方在索取找价之后,通常会面临两种结果:其一,原来的抵押借贷演变为土地买卖,其经营权最终转让给祠堂,上表多数条目如是;其二,卖主可以继续经营土地,但每年缴纳的租谷有所增加,如上表第31516号。不过,在第18号和21号文书中,张绍墘和萧孟禄在找价后既没有添租,也没有失去耕作权,其原因有待探讨。

谢氏大祖祠堂通过经营族产,可以坐收租利,并使之转化为生息资本。在现存大祖文书中,有不少“借字”和“约字”,反映了家族内部的借贷活动。“借字”是指借贷时立下的凭据,如乾隆三十五(1770)年谢克志所立借字:

立借字克志,今因少钱应用,就在大祖借出众钱五百文正。言约每年加二扣利,俟至来年七月初一,备本利一足送还,付众买肉祭祖,不敢过期。今欲有凭,立借字一纸为照。

乾隆三十五年七月初一日,立借字:克志<>

在珠峰谢氏家族中,每年农历七月初一为大祖祭日。谢克志在当天向大祖借钱500文,约定次年祭祖之日还本付息,利率为20%。此次借贷没有抵押品,利息也相当优惠,可能与谢克志在族内的地位及信用有关。

从表2可以看出,谢氏大祖的借贷行为大多发生在农历七月,其原因可能有二:首先,谢氏男丁在成家后都必须轮流作为祭首,承担祭祖的主要费用,如有族人添灶也必须交钱祭祖,其余族人则随意乐捐。因此,当这些族人在祭祖之日无钱交纳,就不得不向祠堂借贷或出卖财产。其次,在祭祖之日,全体族人都在场,欠债者一般不敢赖账,只能如期还本付息,这就可以确保借贷资本的顺利运作。

谢氏大祖文书中的“约字”同样涉及借贷行为,但不同于“借字”,通常是只需偿还本金,无需缴纳利息。如乾隆六十(1795)年谢克绶所立约字:

立约字孙克绶,今因少钱应用,就在大祖三房众处约出谷钱一千文正,言约十二月交钱四百文,又明年春三月再交钱六百文正。如是过期,加三扣利。如是少欠,坐家取讨。今欲有凭,立约字一纸为照。

乾隆六十年七月 日。立约字:孙克绶<>

在这一文书中,谢克绶同样是在农历七月向祠堂借贷,约定分两次归还本金,如逾期不还则加收利息,还可能面临“坐家取讨”的窘迫局面。此外,对于族人的欠租少钱等违约行为,谢氏大祖还会采取保认代还与加租收田等惩罚方式。如嘉庆十六(1811)年,谢克志因欠下田租,每年需加租15斤,若再次违约“将原承之田付众另召别耕”。所谓“保认代还”,是指族人向祠堂借贷或承租土地时,需要有其他族人担保,即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认”。如嘉庆十二(1807)年,谢克谟“因少欠大祖众钱九百文”,立约字承诺,待家中卖猪之日“备办钱本送还”,如违约则“保认代赔”,担保人为孙钦藻。

谢氏大祖的田产,通常是由派下三房“轮流收租管业”。不过,在召佃耕作之际,三房代表都必须在场。如嘉庆三(1798)年张大茂等所立“承字”:

立承字井后张大茂、珠峰谢昌凤二人,今因少田耕种,就在珠峰谢克良、昌忠、钦材三房众处承来有苗田,土名坐址墓后墘尾一号,又及段仔头一号,共计二号,递年载租共上七十零半斤正。递年不拘丰损,至冬交称明白,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将原田付还田主起佃耕作,不敢霸佃等情;如是无欠,十年以满,逢戊备礼换批,其牲两年一双。今欲有凭,立承字一纸为照。

嘉庆三年岁戊午正月 日。立承字:张大茂。同承:谢昌凤。代字:弟大余。<>

在这一租佃契约中,约定的租期为十年,每隔十年必须“备礼换批”。由于谢氏大祖实行“三房轮流收租管业”,张大茂与谢昌凤每年面对不同的业主,在“换批”之际则同时面对三房代表。

谢氏大祖族产的收益,主要用于族内公共事务,对社区建设也有贡献。例如,乾隆四十六(1781)年,大祖祠堂购置谢昌道兄弟的地坪,其目的是“付众边开池,任便整做风水”;嘉庆十二(1807)年,谢钦北向大祖借钱,其“利息”是在元宵时提供一双猪首作为祭品;乾隆十三(1748)年,谢钦积承租大祖的土地,“言约其仓付众贮谷,其间乡中公事、丧事,任众出入”[5]。改善社区环境和举办节庆仪式,强化了大祖祠堂的社会整合功能。

 

五、米粮贸易与山林经济

乾隆至道光年间,山兜祠派下的克殷房异军突起,在珠峰谢氏家族中占据主导地位。乾隆十二(1747)年重建下寨,克殷在“十八股”中独占五股;其孙钦察,又独资建造了上寨。克殷公及其子孙的崛起,关键在于走出深山,从事米粮贸易,发展山林经济。

谢克殷(17011794)为珠峰谢氏第十四世族人,属于山兜祠派下的恒我公房。《山兜祠谱志》记载:

德钟公,字克殷,晋封耆宾,系君荣公之长子……公在珠峰村购置田产不多,只有数百担,于四十岁后赴永福县开米店做生意,一面购置田租,短短几年时间便购置三千六百多担。斯时就把全家迁往福州,目的在于使省城出生的子孙能够发展。除房屋外,还购置了永福、闽清、闽侯三县官科,自己也在布政使司衙门工作办事……每日与官僚来往,酒食应酬连绵不辍,天天如是,导致经济付出大得惊人……公细算了一下,在省城居住已三十多年,财产未见进益,却是亏损。公于七十六岁时返回珠峰居住,卒于乾隆五十九年。

谢克殷在珠峰原有田租数百担,四十岁后到永福县城开米店,当时应是乾隆初年。在几年时间内,他就购置了年收租3600担的田产,然后又去省城福州发展。他在福州住了36年,曾担任布政司衙门的吏员,到晚年才回珠峰定居。他的生平经历相当复杂,从乡村地主转变为商人和城居地主,又购置吏职进入官场,晚年才回归乡土。他回珠峰居住的原因,据说是因为在省城费用太多,“财产未见进益”。这说明,相对于城居生活,在乡村定居更有优势。

谢克殷通过米粮贸易致富,反映了当时永泰山区开发的特殊历史环境。珠峰村地处深山,粮食自给有余,而谢克殷家又是当地的大地主,在出外经商前已可收租数百担,而且可以主导族产经营,这就为进城开设米店提供了有利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明清之际福建的粮食供应日益紧张,沿海地区经常发生抢米风潮,米粮价格长期上涨。[7]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无论买田收租,还是经营米粮贸易,都有利可图。永泰山区邻近省城福州,又有大樟溪通往闽江流域,在福建沿海地区的米粮市场中颇有区位优势。清人郑光策指出:

福州府属闽、侯二邑,为会城首县,居民稠集,岁产米谷亦只敷本地一季食用,惟赖上游客贩接济。故南台河下米船三日不到,则米价必然骤涨。闽清、永福二县米谷稍多,水路亦通,亦可运出发卖;古田、长乐、连江、罗源四个县,只敷本地食用;屏南居大山之中,虽有米谷,但不能运出;福清土壤浮松多沙碛,有一半种番薯,以资食用。

通过上述对清代福州地区粮食供应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只有闽清、永福二县出产的稻米和谷物可以供应福州府城和闽县、侯官县。这是因为当地既有余粮,运输条件又较好,有水路直通省城。谢克殷家族的米粮贸易网络,就是经由大樟溪水运系统,从永泰县城拓展至省城。

至于谢克殷“购置官科”,现存的一组相关契约可以证实确有其事。其实,谢克殷之子昌涵、曾孙世成等,都曾经担任布政司书吏。不过,在谢克殷家族的生计模式中,担任书吏未必有利可图。在谢克殷回珠峰之前,已经苦于“每日与官僚来往,酒食应酬连绵不辍”,甚至因此而“亏损”;到其子昌涵,更是“不计聚财,只知花出”,以致“将省城之住房及财产,连同三县官科,俱被卖光”。[9]此后,其孙钦察又赎回“官科”,但似乎只是为了图名,并未从中获利。

从现存契约文书看,谢克殷在购置田租、经营米粮贸易的过程中,同样致力于发展山林经济。在闽中山区,杉木贸易在明代就已相当兴盛。崇祯《尤溪县志》记载:“计岁贸约至数十万,自省会而下,架屋者率取给于本邑。深山百年者,为寿具最佳,然亦不多得。”永泰山区盛产毛竹,可以发展种笋与造纸业。明人何乔远记述:“余尝游永福县,竹匝地漫山,罔有间断,至隔绝数里者。”清人周亮公亦云:“东南之竹最盛,而闽中种类尤多,奇形异状,产于阴崖深壑中者,不可胜纪。”至乾隆年间,笋干与茶叶、木材并列为福建外销商品的三大宗。道光中期,每年从福州外运的笋干达到140余万斤。用竹子制作毛边纸,就是闽中山区的支柱产业之一。如尤溪县,“地瘠民贫,惟赖纸为生”。

从乾隆初期开始,谢克殷家族凭借外出经商积累的财富,在本地及周边村落大量购置山场,培植林木,发展山林经济。如乾隆二十七(1762)年康锡侯所立卖契:

立卖契人北山康锡侯,今因无银应用,自情愿即将己分下杉苗一所,土名坐落寨后地方,八十余根,托中送卖与珠坑谢克殷表叔处为业。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三两正。其银即日收讫,言约递年纳租谷七十斤正。其租递年明白,其杉苗不在日月远近,依契取赎。如是欠租,将杉苗付买主前去铲䥽掌管为业,培养长大,卖主不敢言增言赎等情。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为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立卖契:康锡侯。中人:兄日侯。<>

此次交易性质与“掏根利”相同,康锡侯为了借3两银子,把自己家的80余根杉苗抵押给谢克殷,每年交租谷70斤作为利息。如果欠租,这些杉苗就要交给谢克殷掌管。由于培植杉木的投资周期较长,此类交易对谢克殷等财主比较有利。当然,如果直接收购现成的杉木,其投资周期更短,获利更快。如乾隆三十五(1770)年林英光兄弟所立卖契:

立卖契赤岭林英光、英济兄弟,今因无钱应用,自情愿即将己分置有杉木,土名坐址本地下墩塆,上至坡、下至塆尾、左至隔丘、右至塆中,四至分明,托中送卖与珠坑谢克殷处。三面言议,时值价银九两五钱正,又价谷一千一百五十斤正。其银谷即日交讫,其杉木大小一百根,付养大砍伐变卖。其杉木砍尽之日,其山场付还卖主管业。自卖之后,并无增尽取赎生端等情。今欲有凭,立卖契一纸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一月 日。立卖契:林英光、英济。中人:兄英夏。代字:侄启琳。<>(进益)

在这一契约中,谢克殷只是买下杉木,其山场产权依然归林氏所有。由于谢克殷长期在外地经商,对市场行情较为了解,购买现成的杉木林自然有利可图。

嘉庆至道光年间,有不少谢氏族人租山种树,家族内外形成了相当复杂的产权关系。在谢氏文书中,现存一组有关庆仔仑山场的契约文书,涉及其山林产权的频繁转移过程。为了集中探讨这一时期谢氏家族的山林经营方式,下面试对有关契约略作分析。嘉庆二十四(1819)年,南山柯氏族人与珠峰谢钦来兄弟发生山林产权纠纷,经调解后立“换安批字”如下:

立换安批字柯为美、为东等,承祖遗下有税山,坐址南山,土名庆仔仑,上至隔丘岭仔楂畬边柯岩塻平界、下至溪、左至粪箕塆右边仑开沟界、右至扶枫仑直上为界,四至明白。于前嘉庆三年间,兄为宝等安与珠峰谢钦来、胞兄钦高开掘架厂、种插桐杉楂竹等物。安字内誊载杉木,承主应七分,安主应三分均分。其山租递年交纳明白,其杉木付承主砍伐。又载古业杉木,付还山主。缘因安承誊载不明,以致两相角口,控告县主,批巡讯详。经巡质讯三堂,两造各执一词,未经结断。物卷详送县主,批准亲讯,两造停催,未曾断结。兹蒙亲友进前相劝,息讼谕劝,钦来兄弟备出木价银七十两正,付柯众收。其银即日收讫,其旧安字内既载三分杉并古业杉木及楂竹等物,一并统付谢掌,培留成材,变卖批砍,任从其便,安主不敢异言霸占等情。其山租递年约纳三百二十文,至六月中旬交纳明白,不得少欠。如是少欠,付还山主另召别耕。如无欠租,依旧耕种。向后杉木砍尽之日,其山底并楂林等物付还山主管回,承主不得借批再耕,亦不得转批他人。其旧安批字粘呈在案,向后领回取出不堪行用。其山内吉地壹穴,于前安与承主埋葬弟柩,依凭旧批祭掌。更有吉地,听凭山主安批,承主不得霸占。两家愿息,各无反悔。今恐无凭,依公换立安批字一纸,付执为照。

立安承两纸,各执一纸为照。

嘉庆二十四年四月 日。立换安批字:柯为美、弟为东。同安:侄枢兴、勇兴。地保:郑仲盛、林居万、曾尧有。公见:张嘉维、许举华、宗侄尔庚。代字:林英超。<>(进益)

这一契约显示,庆仔仑山场原为南山柯氏“税山”,于嘉庆三年批租给谢钦来兄弟开发经营,约定每年缴纳山租320文,其所种杉木由山主抽成30%,山内原有“古业杉木”仍归山主所有。后来双方发生诉讼,经亲友调解,谢钦来兄弟补偿山主70两银子,而山上的树木全部归谢氏所有;谢氏必须每年按时缴纳山租,在树木砍伐之后必须把山场交还山主。为此,南山柯氏在地保等人的见证下,重新立下“换安批字”,以确认各自权益。在这里,谢钦来兄弟实际上是以70两银子的代价,提前买断了柯氏山主在庆仔仑山上所拥有的林木,这是一笔相当大的投资。到了嘉庆二十五(1820)年,谢钦来兄弟因资金不足,又将山上的部分杉木转让给他人。其契约如下:

立批字人珠坑谢钦来同弟钦厚,将手置有杉木一所,坐址本都□冲井地方,土名庆仔仑,今因无钱应用,托中〔就〕此山内抽去大杉木四百一十五根,送批盖洋郑文举处。三面言议,批出价番二百四十一元正。其番即日交讫,其杉木即付买主前去砍伐,往省变卖,任从其便。其杉木并无重张典当他人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等,系是卖主出头支理,不涉买主之事。既议株数,不许多砍。如有多砍,照价补偿。其批字言约本年内交还���主收回,如是未交,向后取出不堪行用。今欲有凭,立批字一纸为照。

嘉庆二十五年六月 日。立批字:谢钦来,同弟钦厚。在见:柯尔受。同见:凌清捷。中人:萧国大。代字:弟钦为。<>(大发财)

在这一契约中,谢钦来兄弟将庆仔仑山上的415株杉木“批”与盖洋郑文举,由他“前去砍伐,往省变卖”。谢氏兄弟自称为“���主”,即杉林之主,而不是山主,其产权意识还是很明确的。过了两年,谢钦来兄弟的经济状况似乎仍未改善,又将山上的一部分杉苗转让给谢钦察。其契约如下:

立卖杉苗契人本房兄钦来同弟钦厚,前年在南山下柯承来山场一号,坐址南山,地方土名庆仔仑,左至粪箕塆右边仑仔沟界、右至安答垄田为界、上至下垄尾隔丘仔为界、下至大溪为界,四至分明。界内手置有杉苗一全号,今因少银应用,自情愿即将手置杉苗托中送卖房弟钦察处出头承买。三面言议,杉苗价银番元四百元正。其价番即日交讫,其杉苗即付买主自去铲䥽培养成材,任从其便,砍伐出批,卖主不敢异说生端等情。递年界内应纳原租钱三百二十文正,系是买主自行支理,不负卖主之事。其杉苗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如有不明,卖主出头支当,不涉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杉苗契一纸为照者。

道光二年十二月吉 日。立卖杉苗契:兄钦来,同弟钦厚,同侄承钟。在见:叔昌璜。代字中:张嘉维。<>(留养生财)

在这一契约中,谢钦来兄弟以400元番银的价格,转让了庆仔仑山场的大部分杉林,其山租也全部由买主谢钦察交纳。与此同时,谢钦来兄弟还以番银50元的价格,将附近另一片杉苗的有关权益卖给了谢钦察。其契约如下:

立卖杉苗契本房兄钦来同弟钦厚,于前年在南山下柯处承出山场一号,坐址南山地方,土名庆仔仑,左至下垄尾隔丘仔埔坑沟界、右至粪箕塆右边仑仔沟为界、上至岐面隔丘仔界、下至大溪,四至分明。界内手置杉苗一全号,原与柯家言约三七均分,柯家三分,承主七分。今因少银应用,自情愿即将七分杉苗托中送卖房弟钦察处出头承买,言议杉苗价番五十元正。其价银即日交讫,其杉苗永付买主自去铲䥽,培养成材,出批砍伐,任从其便,卖主不敢异说生端等情。原议三七均分,并无纳租。其出卖分内杉苗并无交加;如有辞色,卖主支当,不涉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卖杉苗契一纸为照者。

道光二年十二月 日。立卖杉苗契:兄钦来。同卖:弟钦厚,同侄承钟。在见:叔昌璜。代字中:张嘉维。<>(培养得利)

这一片杉苗也在庆仔仑山场,属于南山柯氏,租给谢钦来兄弟培植杉苗,待杉木长成后与山主三七分成。在此次交易中,谢钦来兄弟把自己应得的70%权益转让给谢钦察,使之与山主确立租佃(分成)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两次交易中,谢钦来兄弟都只出卖山场上的杉苗,而保留了山中其他植物的经营权与收益权。又如:

立合据字兄钦来,今出卖有杉苗两号,坐址南山,地方土名庆仔仑处。杉林内来置楂林、桐、棕、茶,言议任兄铲䥽,收成管业,递年应纳山租钱四十文正,至冬付弟收,统纳柯收。兄所卖杉苗,照契永付弟管业,兄不敢借近擅砍私挖等情。此杉林内所有子粒谷□,铲䥽物业,并付察自刬管回。俟至杉木砍尽之日,其山底并安批三纸及卖杉苗契二纸付还兄收回,不得执留。今欲有凭,立合据字一件两纸,各执为照者。

道光二年十二月 日。立合据字:兄钦来,同弟钦厚。在见:弟钦为。代字:张嘉维。<>

这一字据与上述二契都是立于道光二年十二月,应该是同一时间成交的,可以说是一揽子交易。从中可以看出,庆仔仑山场有杉、楂、竹、桐、棕、茶等多种林木,还可以种植番薯、谷物等粮食作物,但谢钦察只收购山上的杉木,其余都留给谢钦来兄弟经营。有趣的是,在此次交易之后,钦来兄弟每年要向钦察缴纳40文山租,由他转交给柯氏山主,似乎他们是合租关系。

上述契约涉及的山林产权关系,首先是柯氏山主与谢钦来兄弟的租佃关系,其次是谢钦来兄弟陆续把杉木转让给郑文举、谢钦察等人,最后是谢钦察、钦来等共同租山经营、与柯氏山主形成租佃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谢钦来兄弟为珠峰谢氏山兜祠派下的祥我房族人,与谢钦来为五服之外的族兄弟。他们在同一山场培植不同的林木,其实也可以视为家族内部的分工协作关系。

南山柯氏是当地的土著大族,自明代以来长期担任里长、保长,拥有当地许多山场的产权。不过,到了清代后期,南山柯氏已经逐渐衰落,其山场产权陆续转入他人之手。如:

立典字人本都南山下厝柯志兴,即将祖遗下有山场一片,坐址庆仔仑,地方土名粪箕塆一派,于前安于珠峰谢钦高兄弟前去开掘耕种插杉,原约三七均分,承主七分,安主三分,系是天地人三房居众。今见钦高兄弟即将七分已卖与谢钦察、凌清捷兄处为业,今因乏用,自愿典与谢钦察、凌清捷兄同出,典出伏八元钱正,其钱随字交讫。言约十二月末备钱送还交清,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即将三分内杉苗任从其便,典主不敢霸占生端支折之理。两家甘允,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典字一纸为照。

道光庚寅年三月 日。立典字:柯志兴。在见:叔为美。代字中:礼隆。<>(付执)

这一契约中的庆仔仑山场,为南山柯氏三房所共有,原来批租给谢钦高兄弟种植杉木,约定主佃三七分成。此后,钦高兄弟将自己应得的70%权益卖给了谢钦察和凌清捷,而柯氏族人为了借款,也将自己应得的30%权益典给钦察和清捷。契约中注明,到岁末如果柯氏未能还请借款,就完全放弃其有关产权。后来这一典契一直由谢氏保存,并未交还柯氏族人,可见最终是由典转变为卖了。还应当指出,在嘉庆二十五年谢钦来所立批字中,凌清捷已经作为“在见”出现,可见他也是当时当地的山场经营者。此次他与谢钦察共同购置庆仔仑一带的杉木,双方应该存在合伙经营关系。珠峰谢氏族人在山林经营中如何处理与族外人的合作关系,是有待继续探讨的问题。

现存谢氏山林文书大多为族人之间的产权交易,反映了家族成员之间的贫富分化。珠峰谢氏家族中的贫困族人,通常是因借贷而失去山林产权,此后逐渐成为租山的佃户。例如,嘉庆十九(1814)年与道光十(1830)年,谢昌英兄弟先后立下“典契”与“断契”,将荒山一所转让给谢钦察。这两件契约的书写形式较为特殊,“断契”直接书于“典契”之后,兹抄录如下:

立典契叔昌英,今因少钱应用,将有荒山番土名坐址下墩仔坑尾岐一所,上至岐、下至田、左至察己番、右至世盛番,四至分明,今托中典与侄钦察处。三面言议,时值价银钱六百文正。其钱即日交讫,其荒山任付钱主管业。山内或有数株杉苗,并付划掌开荒,栽置杉苗物业,等树长大成材批砍,任从其便,典主不敢言说生端等情。并无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等,典主出头支当,不及买主之事。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为照。

嘉庆十九年七月 日。立典契:昌英。同典:弟昌雄。代字中:侄钦谕。<>(进益)

立断契叔昌泮,今因于前昌英手出卖荒山,土名坐址下墩仔,其至界俱原契内。今见价已足讫,再向业主侄钦察断出价钱三百文正。其钱即日收讫,其荒山付侄永远管业,叔兄弟不敢霸占生端言说等情,亦不敢别生枝节之理。两家甘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断根契一纸永远为照。

道光庚寅十年十二月 日。立断根契:叔昌泮。同断:弟昌英。代字:黄良瑜。<>(永远)

从上述二契可以看出,谢昌英兄弟于嘉庆十九年典出荒山之后,一直无力赎回,到道光十年由谢昌泮加价卖断。一般而言,山林出典必须转让经营权,受典者可能随之开荒种树,在树木砍伐之前出典者很难赎回,只能谋求加价卖断。

谢氏家族中的山主,大多无力自己经营山场,只能通过批租的形式,与其他族人共同开发经营。如道光四年谢钦谕所立“承字”:

立承字兄钦谕,今因少山刬管,就在弟钦察处承出有竹林,坐址北坂坑里钦皞下一号;又承竹林土名开后长垄孙大保下一号。承来出入刬管掘笋,递年不拘丰损,约纳笋租钱一千一百文正,俟至三月备钱缴纳明白,不敢少欠分文。如是少欠,其竹林付还番主管回,承主不敢异言霸占。自承之后,其番小心刬管,不敢抛荒。其杉木长大,山主批砍,承主不敢私□□□。其松树杂木,承主砍为火薪,山主不得言说等情。今欲有凭,立承字为照。

道光四年七月 日。立承字:钦谕。在见:弟钦徎。<>(丰熟)

此契中的佃户谢钦谕属东园厝房,山主谢钦察属山兜祠房,二者合作经营的山场有多同树木,其中最有价值的是杉木与竹林。双方约定,租山者可以挖笋,每年必须交“笋租钱”1100文,而杉木仍归属山主,待长大后另行“批砍”。在这一经营模式中,山主的主要目的可能不是收租,而是保护杉木,避免山场抛荒。

总之,谢克殷家族的生财之道,主要是从事米粮贸易和经营山林经济。由于经营山林需要长期投资,普通人家往往难以为继,以致山林产权频繁转移。在珠峰谢氏的山林经济中,谢克殷家族占据了主导地位,而普通族人通过承租山场与之合作经营,共同开发多元化的山林经济。

 

六、谢氏族人的分工与协作

从乾隆初期开始,谢克殷家族广泛涉足土地、山林、米粮贸易、地方政治等不同领域,在珠峰周边地区、永泰县城和省城福州有多种产业。因此,只有通过家族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才能实现多种经营,发挥家族经济的综合优势。

谢克殷有五子,长子昌龙在永福县城经营米店,三子昌涵随他去福州,次子昌三、四子昌严在家经营田产和山林,五子昌羽以读书为主。乾隆四十(1775)年左右,谢克殷回到珠峰,在五坪岐建造了大厝。此后诸子分家析产,派分恭、宽、信、敏、惠五房(6)。分家之后,大部分家族成员住在珠峰,信房子孙仍在福州管理官科,恭房子孙继续管理永泰县城的产业;同时家族仍有各种公共产业,家族成员之间长期维持分工协作关系。乾隆四十四(1779)年,谢钦峻为了接管永泰县城的家族产业,立承契如下:

立承字孙钦峻,前祖在县置有店屋、田租,俱是伯昌龙掌管收租,日食家风外,其租付还众收用。今伯长兄钦临身故,嫂张氏孀守,独居不便,又兼业广事繁,伯回照顾本家,县事不获统理。承祖命,家眷搬县,与嫂帮居,其屋店、田产之租俱付峻收用。言约嫂每月米四斗五升,又钱一千五百文,交付日用养膳,不敢少欠。其中或增价,或纳粮,或接应官役,或控田控租,县中社事,亲友人情,俱是峻支理。或五房兄弟有事下县,自当款待饮食。以上诸事料理妥当,其租付收,兄弟不得言说。若更不足,不敢向兄弟增谷。若县不居之日,其业依旧五房在众。又其业不得私卖私当等情;如有此等,将本家之业罚补。其县有事要用大伯,其答钱往来峻理;若大伯自己有事,往来答钱大伯自理。今欲有凭,立承字为照。

乾隆四十四年九月 日。立承字:孙钦峻。在见:叔公克春。<>

恭房昌龙掌管永福县城的店屋、田租等产业,因长子钦临亡故,必须回珠峰料理家务,将县城产业移交给信房的钦峻接管。文书约定,钦峻接管县城产业之后,必须负责办理谢家在县城的各种公共事务,还要承担寡嫂张氏的生活费用、大伯昌龙到县城办事的应酬费用,以及五房兄弟到县城的接待费用。此外,县城产业属于谢氏家族的公共产业,钦峻只能作为家族代表经营这些产业,而没有处分权。

在谢克殷派下五房中,恭房、宽房人丁不旺,逐渐衰败;留守省城的信房也不善持家,日益没落,最后连祖传的“三县官科”都典卖了。出人意料的是,留居本乡经营田产和山林的敏房昌严子孙,在嘉庆年间日益兴盛,最终形成以钦察寨为中心的新格局。昌严在世时,曾在尤溪县注册“谢奎光户”,为当地二图一甲的甲首户。这说明,他试图在尤溪县置产收租,扩大土地经营。该甲首户后由其次子钦察继承。钦察派下分为仁、义两房,仁房掌管尤溪上洋一带的土地,义房大多外出经商。到晚清时仁房又分为宫、商、角、徵、羽五房(6),从光绪十(1884)年开始轮流催征赋税。

谢钦察出生于乾隆五十(1785)年,为昌严次子,克殷之孙。据传昌严不擅长经营,钦察在十几岁时就开始负责家族产业。《山兜祠谱志》记述:

刚满十五岁那年除夕,他蹲在昌严公身边,看着父亲结算本年收付,是〔盈〕余或是亏空,将要算完时,他就先说:“今年还没有什么进益。”……公那时向他父亲建议说:“明年给我当家,保证进益。”……如是年年由他掌管,进益很多。至二十五岁,公兄弟才分居。此后更克勤克俭,积累财粟,买卖田庄。至三十五岁左右,就已达到年收租谷上千担。

谢钦察的理财能力,集中表现为买田收租和经营山林。在当时粮价持续上涨的市场环境中,为了控制粮食资源,他在出租土地时采用了分成租的地租形态。如道光六(1826)年谢世荣所立“承字”:

立承字侄世荣,今因少田耕种,就在叔钦察承出苗田,土名坐址秋湖一号,又及山边墙一号……通共上二十四号,承来耕种。递年分收到割,不敢私割。如是私割,依原租称等,不敢少欠。如是少欠,其田复还田主,另召安他人别耕,承主不敢阻占等情。今欲有凭,立承字一纸为照。

道光六年二月 日。立承字:侄世荣。代字:钦定。<>(进益)

这一租佃契约的关键在于“递年分收到割,不敢私割”。这就是说,谢世荣租种这些土地后,每年收成时必须请谢钦察到场,当面分成。一般而言,分成租是比较原始的地租形态,不利于调动佃户的生产积极性。在清代普遍实行定额租的历史环境中,谢钦察竟然采用分成租,似乎是倒行逆施。不过,在实行分成租之后,田主较为关注生产过程,有时会帮助佃户改善生产条件,如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提供贷款等,客观上也有助于提高粮食产量。

谢钦察对家族发展有两大贡献:一是赎回“永福县官科”,二是建造了钦察寨。前者改善了家族发展的外部环境,后者强化了家族成员的凝聚力。谢家的“官科”是福建布政司衙门中主管永福县的书吏。在清代行政体制中,书吏是在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处理与收贮档案的雇员,时称“朝廷之有百官,百官之有吏书”。早在乾隆三十九(1774)年,谢克殷家族已通过私下交易,获得福建布政司书吏之职,经管永福县的人事考核。其契约如下:

立卖断契张敬理,原买断得郑国桢、国玉有布政司官科役缺,经管永福全县,并教职、杂职、乡绅各项,全历掌无异。今因别用,托亲友引到谢处为业,本日得讫役价银二百三十两纹广。其银即日收足,其役缺自断之后,即听谢家前去上名应役,进官办事。凡上下一切文移,无论新旧案件,及契内开载未尽事宜,俱归谢家办理,永不得言凑、言赎之理……统付为照。

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 日。立卖断契:张敬理。中见:林启允、童永山、童永清、张斯天、张斯国、官孝静、张焕彩、高朝步、郑国桢、张廷梁、张廷材、张享纲、龚在德、梁栋造。代笔:侄孙张焕登。<>(大发财)

谢克殷家族曾经先后购买了“三县官科”,到嘉庆年间都被克殷之子昌涵典卖了,道光四(1824)年谢钦察赎回后由长子世成负责打理。此后,义房的代彰、永冠等先后继任布政司书吏,与经营商业的义房子孙配合,在福州和永泰县城建立了广泛的社会联系。在现存谢氏文书中,有同治十二(1873)年谢代彰所立借字:

立借字谢代彰,托保向在万隆宝行借出本番银一百五十元正,每月行息加三照算,面约在山作有杉木一百二十根,又杉木筒四百余枯,报在宝行发售,抵还本息,代彰不敢少欠之理。倘有不敷抵款,另行补还,亦不敢另投别行。倘有此情,保认人愿将本息并行仲一起赔还。恐口无凭,立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同治癸酉十二年十一月 日。立借字:谢代彰。保认:李玉积。<>

这一借据由谢代彰手书,字迹工整,在署名之后书有“花押”二字。谢代彰以家中杉木作为抵押,向万隆商行借银,杉木则由万隆商行发售,可见这一借贷关系与其家族商业经营密切相关。

清代后期,在省城担任书吏的谢氏族人经常参与永泰公共事务,在地方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据《山兜祠谱志》记载,谢代彰曾捐纳监生,“三十五岁接替世成公住省城管理官科事务”。有一年,东坡陈氏族人闯祸,永福县令率武营衙役上百人下乡处理此案,而陈氏族人不懂衙门规矩,受到多方刁难。陈氏族人只好去请姻亲代彰公,“知县见公至,亲自下阶迎接,邀上公馆,互相礼毕,递茶让座……其案不久也就完结。公因此受到各乡村民称赞与敬佩”。这一故事或许有夸大之处,不过谢代彰在布政司吏科经管永福县事务,地方官员对他以礼相待也在情理之中。可以想象,这一时期的珠峰谢氏族人经常游走于城乡之间,在地方政治与经济领域都有较大的权势。

钦察寨始建于道光十二(1832)年,建成于咸丰四(1854)年,前后历时22年。据族谱记载,谢钦察家族在道光年间曾遭德化县扶风林土匪偷袭,损失大量财物。为此,谢钦察决定在离下寨不远的险要之处另建新寨,既可以聚族而居,又便于聚族自保。钦察寨是由谢钦察家族独资建造的,不同于“十八股”合建的下寨。不过当时下寨已经毁弃,如果遭遇战乱,全村族人均可进寨避难。谢钦察建造此寨的目的,主要是让子孙后代安居乐业,和睦相处。

谢钦察有世成、世贻二子,于同治九(1870)年分为仁、义两房,子孙分居于钦察寨两侧。世成传五子,世贻传二子,其后代合称为“寨内七房”(6)。在珠峰谢氏族人中,谢钦察后裔是相对独立的家族系统。寨内有自己的族长,一般由最具威望之人担任;同时有房长,由各房辈分、年龄最高者担任,与族长共同维护寨内公共秩序。如遇土匪攻击,族长与房长齐集寨内地势较高的武厅,共商对策。如果寨内发生纠纷,他们共同出面调解。寨内的住房实行诸子均分制,分家时必须请族长和房长到场见证。族长和房长还负责组织维修寨内公共设施。

谢钦察家族有不少历代留下的公共财产,如房屋、田产、山林等。兹依据同治九年《仁房阄书》的有关记载,将谢钦察家族历次分家提留的公产列为表3

3谢钦察家族仁房公产一览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谢钦察派下的仁、义两房设置了“家长份田”,提留了“笋厂、纸厂、厝屋及山头仓厝”等公共产业。到仁房世成去世后,两房正式分家析产,将庄寨内产业一分为二。这次分家共提留1万多斤祭租、20余所杉竹林作为公产。关于这些公共财产的收益分配,有如下具体规定:

一议,文武养贤租。每房子孙如有入泮,即付递年当收;或二三人或四五人同入泮,每人递年均分;或陆续入泮,先入泮者即将此租付新入泮者先收一年,以后递年均收。至与进士、举人、鼎甲亦遵此规。(其粮随管收者完纳)

一议,养贤之租。两房子孙未入泮,权为继母养膳之租。向后两房子孙如有入泮者,此租付入泮者递年当收,其养膳另行再议。

一议,祭租并万人冢租之粮,随祭首支理完官。

一议,公众人客并乞丐,亦随祭首支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谢钦察家族为继母吴氏设置的“养膳之租”,即“家长份田”,主要用于资助科举教育。派下族人从考上秀才开始,就可以参与这些田租的分配。此外,在寨内地势最高之处设置了书斋,每年聘请中仙、盖洋等地的私塾先生来此讲学,所需费用由公产支出,有些富裕的族人也多有捐助。至于寨内每年收租1万多斤的祭租,由仁、义二房子孙轮流担任“祭首”,负责每年的收租、纳税、祭祖以及接待客人、打发乞丐等公共事务。

时至今日,钦察寨仍是谢钦察派下子孙的认同标志。每年农历七月,“寨内七房”先与寨外族人共同祭拜大祖与二祖,再在寨内祖厅祭拜钦察公,形成了“族中有寨,寨中有族”的多元结构。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寨内七房”同样维持其相对独立性。如寨内族人举办婚礼,第一天为正日,全寨各户与寨外来宾共同参与,在寨内祖厅举办仪式;第二天为本房族人的内部婚宴;从第三天开始,近亲之家轮流设宴,款待宾客与亲朋好友。在寨内老人去世时,本房族人共同料理后事,由房长安排男丁抬棺下葬。如果寨内族人另建房屋,其他族人一般都要前去帮忙。

珠峰历史上的下寨与钦察寨,都是兼具居住与防御功能的庄寨,但社会内涵不同。清代中期建造的下寨,主要是“十八股”族人的共有建筑,反映了珠峰谢氏族人的分化过程;清代后期建造的钦察寨,主要是谢钦察家族的自有建筑,反映了其派下子孙的整合过程。在珠峰谢氏族人的心目中,“寨内”与“寨外”似乎属于不同的生活世界,这是引人深思的现象。

 

七、结语

珠峰谢氏作为外来移民,于明代后期在本地入籍定居,进入当地的里甲和保甲系统。明清之际,由于持续不断的社会动乱,珠峰谢氏族人经历了分化与整合过程。乾隆时期建造下寨的“十八股”,实际上是珠峰谢氏的精英阶层;而三大房共同经营的“大祖”族产,造就了珠峰谢氏的依附式族群关系。清代中期,谢克殷家族走出深山,经营米粮贸易,参与地方政治,发展山林经济,推进了永泰山区的社会经济转型。进入19世纪以后,谢钦察家族除了继续购田收租,开发山林资源,而且借助“官科”经营商业,经常游走于城乡之间。钦察寨的建造,维系了家族成员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强化了家族组织。

以往学界论及山区开发,大多将宗族视为阻碍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然而,通过考察珠峰谢氏家族,我们可以发现家族是山区开发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社会组织。这是因为,各地移民群体陆续进入山区,族群冲突难以避免,社会秩序颇不稳定,如果不能聚族自保,很难在山区生存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山区开发需要长期投资,必须有稳定的产权秩序,如果不借助家族组织,很难有效地控制和利用山林资源;最后,在高度商品化的市场环境中,借助家族成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可以发展多元化的经营模式,争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珠峰谢氏家族与山区开发的互动关系,为我们提供了典型例证。

近几十年来,珠峰谢氏族人纷纷离开世代定居之地,远赴沿海城市乃至海外谋生。不过,在近年来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庄寨重建过程中,外出的族人陆续回归,古老的山村展示了新的发展前景。在田野调查中,我们遇见出外多年的谢林仁先生,在钦察寨开始重修时,他就立刻驱车返乡,捐款捐物,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旧屋。有些族人原本并不住在寨中,得知钦察寨即将重修,随即回乡出谋献策,倾囊相助。通过重修钦察寨,珠峰谢氏的凝聚力大为增强,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当地村民对故乡建设的饱满热情,从中不难发现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莊寨密碼:永泰文書與山區開發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20年,頁8-31。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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