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朝的乡村生活,与我们当下的日常有什么关系呢?明清两个王朝涵盖了从15世纪到19世纪的中国历史。这段时间里,尤其是17世纪和18世纪,中国社会经历了显著的社会秩序转型。今天我们对乡村社会,尤其是何谓传统的印象,常常是来自18世纪之后的历史经验。
当下的社会经验里,城市是各种资源和人流的聚集地。但在100多年前,情形可能并非如此。19世纪80年代,苏州文人俞樾曾说过一段话:“为子孙耕读计,则居乡自胜于居城。”也就是说,直到19世纪末,在士绅看来,乡村才是家族繁衍、维持生计以及获得名望的理想之地。
在离我们还不是很远的时代,中国社会和文化的主干力量都不约而同地把乡村作为自己的安身立命之处。不论在外做官,还是远游江湖,最终都要回到乡村。所以,我们有必要回到乡村的生活场景。从这里出发,才能理解和反思由士绅所创造的、具有代表性的文化传统与社会秩序。
不少江南农户已非“面朝黄土背朝天”
作为乡村生计基础的“耕”,其实并非简单的“面朝黄土背朝天”。“耕”的技艺中包含对自然环境的理解,也包括对市场和社会的敏感。
清光绪《重修常昭合志稿》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谭晓,邑东里人也,与兄照俱精心计。居湖乡,田多洼芜,乡之民皆逃农而渔。余则周以高塍,辟而耕之,岁入视平壤三倍。池以百计,皆蓄鱼,池之上架以梁为茇舍,蓄鸡豖其中,鱼食其粪又易肥,塍之上植梅桃诸果属,其污泽则种菰茈而售之……于是资日益饶。
故事的主人公是生活于明代中叶常熟地区的谭晓兄弟。他们从事的“耕”已经是一组复杂的劳动组合:如何改造低洼地,如何整合渔业、牲畜和桑林等。这些劳作,都需要对环境和农业有深刻理解。
类似谭晓兄弟的农户在当时并非个案,明清之际的江南乡村还有不少这样的“耕者”。比如,常熟当地还有个人叫归椿,在白茆河边整修水利,利用水利设施改良盐碱地,不仅获得高产,而且吸引周围的农民迁徙过来,逐渐形成新的聚落,甚至发展到“庐舍市肆如邑居”,即住在这里和住在城里一样繁华。这就不仅是深刻理解自然环境和农业条件了,而且还洞察到社会的需求,懂得利用市场的力量了。
明末清初,也就是17世纪上半叶,人们在江南地区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农业经营家。此时的乡村面貌,就是经过他们之手,努力经营、改造而形成的。所以,当时有一些士绅开始有意识地总结农业和乡村生活的经验。
比如,明末生活于桐乡的张履祥,后世称其为“杨园先生”。他把自己对农业和乡村生计的理解,写成了一本农书专著。书中列举了各种维持乡村生计、提高农业产出的方法。包括:“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也就是呼吁善待雇佣工人;“炎天日长,午后必饥罢;冬日严寒,空腹难早出”,即要给予长工充足的饮食,才能保证农业生产。
张履祥还强调家庭中妇女纺织的重要性。从中可以看到,女性已成为江南乡村生计中的一大支柱。妇女纺织可获大约30%的净利,远高于男性从事的传统耕种。跳出来看,纺织中收集桑叶、养蚕、抽丝、纺织的各个环节,又进一步将当时的农户紧密地连入了更广阔的市场。
乡村社会交易依靠内在契约精神运转
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不少乡村农户具有经营的智慧,把自己的农田经营成一个综合经营的生产单位。他们不仅生产粮食,还有一些特色产出,如茶叶、漆树、木材等。即便种粮食,也要讲究成本和盈利,也要注意劳动的价格、商品的价格。这也意味着,一定要有市场,乡村的生计才能维持并且获得内在更新的力量。这个时候,乡村的生计就开始超越“耕”的内涵了。
这一时期,江南乡村里最有名的是徽州商人。当时,有“无徽不成镇”的说法。明代,由于盐专卖制度,大量徽州商人获取了巨额财富。直到清代,徽州商人仍然控制着我国东南地区的商业。著名戏剧家汤显祖有一首诗是这样描述的:“欲识金银气,多从黄白游。一生痴绝处,无梦到徽州。”
除了商人集团,徽州还留有数量庞大的契约文书。从这些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明清时代的乡村社会中存在比较发达的市场机制和商业信用。事实上,契约文书曾经广泛存在于我国各地的乡村中,只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徽州保留数量最大,迄今发现的数量超过一百万件。
常见的明清契约中,会写立交易双方的姓名。见证交易的“中人”、书写契约的“代笔”也会署名。契约中还会写明交易标的与交易价格,并会普遍注明“报官受税,永远管业”,或者“其税候造册之年从买人过割”,或者“其四至照依清册为规”。由此可知,这些乡村中的土地交易,背后有一整套的国家土地制度作为支撑。具体而言,主要是明初确立的黄册和鱼鳞册等土地制度。当然,土地制度在17世纪之后经过一条鞭法的推行,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但就乡村来说,依靠官方认可的一整套土地信息登记,土地自由流转的交易信用得到有效保障,乡村土地市场得以蓬勃发展。
17世纪以来的乡村社会,也形成了对市场机制和交易信用的高度认可。我们在乡村契约中常常能看到这样的话:“倘若内外人争论,自有卖人之当,不该买人之事。”此话读来平常,却反映了对交易中权利分割与责任的深刻理解。如果对照明清时代的法律,在相应的“户婚田宅”律例中,则可以发现其对交易的规定是非常简单的。这意味着,更多、更复杂的市场机制是在乡村社会的实际运作中,以及地方政府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从我们今天的生活经验来看,这可以说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契约精神”。
甚至,那个时代的绝大多数土地交易都是不曾在政府登记的。同时,乡村社会中还存在各种分割、处置经济权利的方法,亦即学界常称为“一田两主”的惯习。这些现象表明,明清时期乡村社会更多地依靠内在秩序和信用,来维持所有交易活动的正常运转。
18世纪之后,我国乡村社会业已接入了广阔的世界市场。在南方乡村的生计中,丝、棉、茶叶等是大宗经济作物。至少18世纪之后,依托这些作物的乡村生计已跟国际市场发生密切关系。在徽州,19世纪曾经出产数种国际知名的茶叶品种,如“婺绿”“祁红”“屯溪”等。这些茶叶畅销欧洲,仅在19世纪初,每年就有以十万磅计的徽州茶叶源源不断地运往英国。今天人们熟知的英国红茶,最早正是以“祁红”为主要材料的。
乡村中,“茶市”甚至成了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在契约里,我们可以常常看到“茶市”成为徽州乡村金融借贷的计息起点或还贷结点。
如果对比同时代的欧洲,东西方的商业文化和市场秩序表现出微妙的差异。当时的欧洲具有丰富的教会档案及企业、行会档案,却较少有像中国这样以一个个家庭为单位形成的契约、账簿。这折射出两个社会中乡村和市场的历史关系是多么的不同。
三个关键要素支撑传统中国“市场化”
我们不禁要问,是哪些因素支撑了传统中国乡村中如此发达的市场运作?其中最关键的三个要素可能是发达的文字传统、高度尊重民间习惯的司法实践以及具有股份制特征的礼仪秩序。
纵观19世纪之前的人类文明,中国人的识字率公认较高。不仅如此,17世纪以降,中国还大量出版了被称为“万宝全书”及“日用类书”的出版物。这些书籍专门传授人们日常生活尤其是商业往来中必须了解的知识,如计算、书信格式、契约格式,乃至于全国各地的物产和商路。这些知识的广泛传播,使得相距遥远的人也能够使用相同的商业规则进行生意往来,也使得乡村中的人更容易进入广阔的商业网络。更重要的是,格式类似的商业文书,有助于维持交易中的信用,而避免因规则不同引发经济纠纷。
高度发达的文字传统也意味着人们更容易共享相同的价值观。在科举制度的约束下,儒家思想是知识精英、社会精英共享的基本价值观。这些价值观也自然地向乡村社会渗透。尤其是,明清时代的不少士绅致力于建设“义学”“族学”。这些基于儒家思想建立的学校,进一步整合了乡村社会中的价值观和社会秩序。
进入清代之后,地方政府在司法实践中则特别强调遵循民间的惯习。明代末年,江南士人陈确就说过,“惟田与宅转相买卖,虽仁人君子不能以自止也。而忠恕之论亦可得而采述焉。其交从之,则太和之世也”。可见,士绅们已经承认民间的交易惯习不能拘泥于儒家伦理或者法律条文。到了清代,地方政府更加明确地支持并依据民间订立的各种契约、账簿进行司法裁判。这些“书证”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效力,但在民间社会具有很高的效力。
史书记载,清军刚占领徽州时,就有当地人来申诉。因为战乱,所有契约、账簿等文书全部遗失,希望管家能为其开具“执照”为凭证。毕竟,“契文约账,事关产业”。
最后一个层面是社会秩序。明清时代的南方乡村,给人印象最深的可能是随处可见的宗祠、牌坊、寺庙……这背后是发达的宗族组织和民间信仰团体。宗族和民间信仰不仅是为了血缘继承与神灵崇拜,更重要的是以特定的秩序将人联系起来,从而使乡村中的经济活动获得伦理上的合理性与更高的社会信用,甚至有时会成为一种融资平台。
20世纪50年代,英国人类学家弗里德曼观察广东的宗族组织后提出,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宗族组织,实际充当着“控产机构”的功能。后来,有人进一步推进:“弗里德曼正确指出了这些宗族集团控产机构的特点,特别是它们掌控着共同的产业……产业登记在祖先名下,里甲制继之而起,为宗族开了方便之门,让产权归在单一姓氏之下,使继承规例成为分产规例。”也就是说,宗族以其祭祀活动,为乡村社会提供了以股份制办法处置经济权利的平台。
今人所熟悉的乡绅及其传统,正是从这样的历史图景中一一呈现的。但也要看到的是,乡绅借助于封建国家力量,同时也构成了乡村社会里的身份和等级制度,约束了有关个人发展与社会福祉的想象力。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原载《解放日报》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