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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正夫、鄭振滿 | 比較視野下的社會經濟史研究——中日學者探討地域社會論與鄉族理論
  发布时间: 2020-09-28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95

对话嘉宾

森正夫(1935— ),日本名古屋大学名誉教授,爱知县立大学原校长、名古屋大学原副校长。森正夫系日本明清史学家,是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代表人物之一,其研究方向为明清江南社会经济史和中国近世地域史,代表性专著有《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地域社会”视野下的明清史研究:以江南和福建为中心》《森正夫明清史论集》(全3卷)等,另有合著、编著《江南三角洲市镇研究——从历史学及地理学的角度出发》等多种。

郑振满,厦门大学历史学系特聘教授、民间历史文献研究中心主任,1980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历史学系,1982年师从傅衣凌教授学习明清社会经济史,后留校任教,曾应邀访问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十余所大学和研究机构,主要著作有《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等。

森正夫先生系日本著名学者,自20世纪60年代起,他就致力于研究明清江南社会经济史,尤其是江南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史,与我国老一辈明清史学者联系密切,特别是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开拓者之一的傅衣凌先生及其弟子郑振满等人有着密切的学术交往。

20181126日,森正夫教授再次访问厦门大学,与该校教授郑振满以“三十年来的乡族研究和地域社会论”为主题展开了一次对话。在对话中,森正夫先生介绍了“地域社会论”的内涵和背景,对明代江南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阐述,同时就“乡族理论”及“地域社会论”向郑振满提出相关问题。郑振满则根据自己的研究和近年来的考察成果,对森正夫的提问进行了回应。这之后,两位教授又多次通过互访和远程交流的方式进行学术探讨。


地域社会概念形成之背景

郑振满:森正夫教授是日本明清史学界的代表人物,他的不少著作被翻译成中文在中国出版。森正夫教授出生于1935年,但至今仍然在坚持研究工作。我和他很早就认识,有很多共同的学术兴趣。1983年,森正夫教授到厦门大学访问一个月,那时候我的老师傅衣凌先生与他进行了密切的交流和对话。我当时正在读研究生,负责对话的记录和整理,每一次对话都整理了一个专题。后来发表了两篇文章,一篇在日本发表,另一篇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杂志上发表。近几年,由于一些特殊的机缘,我和森教授有比较多的交流和联系。2013年我到哈佛大学东亚系访学,偶遇森正夫教授,便赠给他我新出版的论文集《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令人感动的是,森正夫教授回日本后对我的文章作了很系统的梳理和摘要,后来发表了《三十年来的乡族研究与地域社会论》一文。森正夫教授对傅衣凌先生的乡族理论很有兴趣,他提出的“地域社会论”是一种新的方法论和研究视角。实际上,乡族理论和地域社会论的问题意识是相似的,即关注地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形成的。当然,双方的提问方式和观察角度不太一样。我们希望通过对话打通学术隔阂,找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新方法和新方向。

森正夫:刚刚郑振满先生介绍我1983年初次访问厦门大学,那时候只有铁路可以到达厦门,我先到上海,然后到厦门。当时,杨国桢先生接我到学校。我和傅衣凌先生、杨国桢先生一个月开了六次研讨会。我的汉语现在不行,那时候更不行,但傅衣凌和杨国桢先生都耐心倾听,尤其是在研讨会上介绍我作的报告,同时他们也坦率地提出意见。那时候,《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杂志还以“森正夫与傅衣凌、杨国桢先生论明清地主、农民土地权利与地方社会”为题,刊发了我们一次讨论的内容。实际上之前的1981年,我在名古屋召开的中国前近代史研究学术研讨会上提出了“地域社会”这一概念,引起了日本明清史学术界的讨论。1990年,这个观点被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先生称作“地域社会论”。包括岸本美绪先生在内,许多学者对“地域社会论”都有批评、有意见,但是我那时已经基本上立足地域社会概念展开了研究。

郑振满:今天是难得的机会,请森教授就“地域社会论”概念为我们作进一步的阐述。 

森正夫:“地域社会论”概念的核心部分,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作为实体概念的地域社会,拥有一定具体的地理领域;二是作为方法概念的地域社会,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的“场”,是广义上再生产的“场”。这里使用的地域社会指的是后者,即作为方法概念意义上的地域社会。

为什么使用“广义上再生产的‘场’”的概念?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历史学的主导性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广义上再生产的‘场’”这个概念,是依据马克思的再生产理论,我用这个概念解释地域社会,就比较容易被人接受。

地域社会观点的特征在于,具有对立、差异的每个人,同时相互之间又有统一、合作。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统一与合作的契机,不仅存在于地域社会的“场”,同时也包含意识范畴在内。因为我们主张的“地域社会”,始终是观点和方法的概念。

1981年,我对1945年以来的日本明清史研究和自己以前的研究持有如下看法:第一,尚未展开对不同于阶级对立的社会统合过程的探讨;第二,没有充分关注阶级矛盾和社会统合同时成立的“场”之存在和功能;第三,对于维持社会统合的社会秩序、秩序意识的关注较为薄弱。

至于我自己,通过对抗租运动的研究,较为关注江南、福建的民众动向。1972年之前主要围绕佃农的活动,1973年以后开始注意福建抗租运动中土豪的作用,同时也注意到南方的无赖和奴仆,以及城市民众多样且复杂的反抗活动。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期,逐步搜罗并阅读地方志的“风俗”部分,了解明末全国各地之秩序意识的显著变化。另外,我还受到明清史研究前辈们的影响,对乡绅或是处士阶层展开了研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全面掌握广义再生产的‘场’(地方)、人生存的基本‘场’(地方)”,提出了“地域社会”的方法和概念。

关于我的“地域社会论”,2006年曾有两位中国学者,即北京大学的赵世瑜教授和台湾“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的施添福教授在开展区域社会研究的同时,对“地域社会”概念作了介绍和评论。

地域社会概念所面临的课题,从最初提出到今天,已经过了30多年。中国史研究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课题,是否还停留在上述三个判断之上呢?换句话说,“地域社会”的概念、方法以及上面提出的问题,今天还有效吗?

中国史研究于我是外国史研究,我和赵世瑜、施添福两位先生不一样。但是我认为身为活动于现代世界的人类之一员,有责任对人类的历史展开探讨。从这一角度来说,以下我将补充提到的两个问题,都是历史社会和现代社会的重要课题。

第一,郑振满先生曾经指出:“在中国区域社会史研究中,中国历代大一统的国家政权与意识形态,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与此相比较,尽管在我的地域社会论之理论构成中,从逻辑架构上探讨过“国家”的存在及其作用,但并不十分明确。

第二,地域社会本身在各个历史时期乃至现代都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课题。例如,在中国南方山区地域社会,一般都存在着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相关联的森林经营、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等异常深刻的课题。有关这个课题,我的《地域社会与森林:传统与现代》和其他学者的论文都有所讨论。再如,今天日本的社会,与20世纪80年代不同,面临人口严重减少,某些地域社会本身甚至濒临覆灭的危机。同样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城市或农村均普遍存在。此外,还有诸如年青一代的历史意识逐渐减退等现实性问题。我在2014年介绍地域社会论的特性、背景及相关课题的文章中,曾讨论了这些问题。


地域社会论视角下的江南与福建

郑振满:森正夫教授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着中国学者的研究,我们之间多有交流,这对我的研究有很大助益。您对乡族研究是怎么看的?

森正夫:关于郑振满先生提出的“中国历代大一统的国家政权与意识形态”对区域社会史的影响,我在地域社会论中关注不多,今天大家可能有批评意见。关于这个问题,我再谈几点。


一、地方政府职能的演变、社会背景与乡族自治

我曾读过郑振满先生《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郑先生在提及大一统国家的作用时,特别注意一条鞭法改革与地方社会、乡族自治的关系,我从江南研究的角度,提出一两个问题。

郑振满先生此前和我一起去泉州看宋代以后的碑刻,那是把碑刻都收集在一起的地方,明朝崇祯皇帝书写的碑刻都有。那时候郑先生让我们注意,“乡族”在碑刻中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乡族在那时候是存在的、活动的一个概念。不过在江南地区的资料中,表现“乡族”的语言、概念不太多,这个和傅衣凌先生、郑振满先生讲的还是不一样。


二、赋役制度改革在江南与福建的异同

依据郑振满先生的研究,从隆庆至万历年间(16世纪后半叶至17世纪初),实行以财政支出的“节流”为指导思想的一条鞭法,地方政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将公共事务的治理逐渐依托于乡族组织和乡绅阶层,因此导致社会控制权下移。一条鞭法是明中叶前后为了减轻民间负担而实行赋役制度改革的最终结果,这是郑振满先生以福建为研究对象的多篇论文所提出的看法。

然而,在江南,一条鞭法是均一每亩土地的税粮征收额,将每亩征收税粮的物品统一成银两和米谷,并且均一与此相关的徭役折银征收,而总称为“均粮”的改革。这项改革,违反了明朝中央有意维持从前每亩税粮征收额体系的方针。在江南三角洲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湖州、嘉兴六府,经过15世纪前半期的准备阶段,自15世纪后半期开始着手,特别是16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随着江南三角洲各府内部的抗争,也可以说就是由于地方―底层顽强不断地累积而导致改革付诸实施。

在江南地区赋役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这样的状态:一方面大户、豪右、宦室、富家反对“均粮”改革,而另一方面小户强烈要求施行,乡里孝廉(举人)表示支持,围绕改革的地域内部对抗关系变得明显了。在此也显示出地域乡绅阶层的“层”的厚度、乡绅阶层内部矛盾的大小,还有非乡绅阶层对乡绅阶层的抵抗强度,我认为在这里透露出江南与福建的差异。


三、福建与江南宗族活动的异同

关于明清时期福建乡族的基础是同姓宗族,见郑振满在201312月“中国史学术讨论会”报告的文章。那一年,我和郑先生在哈佛大学相遇,有一天郑先生邀我作报告。当时哈佛大学东亚系有个读书会,每个星期都聚一聚,边喝酒边聊研究。郑先生根据对福建连城县《培田吴氏族谱》的分析,认为闽西客家的乡族自治以同姓宗族为核心。不过,我在地域社会的各个类型中,没有设定宗族或宗族代表成为指导者的类型。1981年,日本学者不了解明清时期江南三角洲的宗族存在形态,这是在地域社会中不能设定宗族类型的理由之一。如果开展福建与江南宗族的比较研究,可能成为新的学术热点。

最近三木聪(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发表研究福建土地改革的著作,也关注福建以外的华东地区各省。三木引用《华东区土地改革成果统计》,分析土地改革前华东各省的公田比例,其中苏南5.9%、安徽4.1%、浙江16.35%、福建29.36%。作为福建乡族共有地的“公田”比例,与江南地区的苏南、安徽、浙江相比,显得特别高,反映出福建社会宗族组织的根深蒂固。

1996年,厦门大学王日根先生发表《明清福建与江南义田的比较研究》,认为福建的义田表明“封建官府对社会基层的管理更加间接化和无为化,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基层的自治化趋向”,提出与郑振满先生同样的看法。王先生对江南与福建义田的比较研究很有意思,他重视宋代以后的这一历史现象:为了防止贫富急剧分化,范仲淹在苏州提倡义田;在此影响下,福建也开始通过宗族,为了抚养族人而设置义田。


地域社会论与乡族理论

郑振满:森正夫教授提出的“地域社会论”,关注地方社会如何在阶级对立中实现统合,引导我们思考区域社会史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首先是关于“空间”的概念,森教授注重再生产过程的“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社会再生产理论非常重要。社会再生产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中实现的,这种地域范围必须满足再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如水利、交通等。不能提供再生产的基本条件,地域社会就无法可持续发展。因此,森正夫教授特别重视生态环境,到福建调查森林是如何保护的、谁在保护森林、为什么福建的森林覆盖率那么高等。其次,森教授注重社会统合过程中的“指导者”,认为不同的地方精英会创造出不同类型的地域社会。这些地方领袖包括地主、乡绅、土豪、富商,其中有些是国家指派的,有些是土生土长的。最后,森教授一再强调地域社会中的文化问题,即不同类型的地域社会中隐含着不同的意识形态。森正夫教授关注的这些问题,在区域社会史研究中都是不可忽视的。

“地域社会论”作为方法论的意义,主要在于超越自上而下的王朝国家视角,倡导从社会统合的视角思考明清时代的历史走向。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明清史学界的年轻学者大多从事区域研究,可以说都受到了地域社会论的影响。当然,有的学者对地域社会论有所批评,认为地域社会未必可以自我满足,应该关注地域社会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因此,森正夫教授特别关注中国学者的明清社会史研究,尤其是关于“乡族”的研究。他一直在追问,“乡族”究竟有多大?“乡族”的社会构成是什么?在傅衣凌先生看来,明清时期的非官方社会组织都可以称之为“乡族”,森正夫教授认为不可思议。他说我的乡族研究有很大的“福建性”。

森正夫:在我看来,乡族研究和福建地域有着密切关系。这种“福建性”是否可以解释我所关注的江南地区?

郑振满:我对森正夫教授的回应,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关于“乡族”的区域差别。根据土改时期的统计资料,中国南方地区有不少“公田”,福建和广东最多,大约占总土地的30%左右,湖南、江西和浙江的比例也不低,大约占20%左右。如果按“公田”的比例来衡量,可以看出明显的区域差别,越往南“乡族”的规模越大,越往北“乡族”的规模越小。不过,“乡族”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一定要有“公田”,不一定是经济组织。我们研究“乡族”,主要是关注地方社会的运作机制,尤其是地方公共事务的组织形式。每个地方都有一些公共事务,需要各种公共产品,比如水利、交通、教育、治安、救济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地方公共事务。如果地方政府无法提供这些公共产品,就必须由民间自己想办法解决,这就是“乡族”研究关注的问题。因此,“乡族”的区域比较不能局限于“公田”,而是必须比较“乡族”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其次,“乡族”与赋役制度改革的关系。我认为,明清时期乡族组织的发展,与赋役制度改革密切相关。明中叶前后,由于实行一条鞭法,地方政府把很多公共事务移交给民间社会,导致乡族组织的普遍发展。森正夫教授认为,江南地区的赋役改革主要是解决“均粮”问题,反映了地域社会的矛盾冲突,不一定导致乡族组织的发展。这说明,江南和福建面对的“国家”是不一样的,需要开展深入的比较研究。

明代江南的田赋特别高,历来有所谓“江南重赋”的重要问题。因此,江南的赋役改革主要是围绕均田、均粮,尽可能减轻普通民众的田赋负担。明代福建赋役制度的主要问题是“重役”,所以赋役改革的重点是减轻劳役的负担。从正统年间解决上供物料的问题,到成化年间解决里甲正役的问题,正德、嘉靖年间解决各种杂役的问题,最后合并为“纲、徭、兵、站”四大类,按人丁和田亩平均摊派。这些差役是明代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实行一条鞭法以后经常被挪用,因此导致地方政府职能的萎缩。那么,在明代江南的赋役改革过程中,地方财政问题如何解决?地方政府职能发生哪些变化?这是研究“乡族”发展必须考虑的制度背景。

最后,谁是地域社会的领导人?森正夫教授认为,地域社会有不同的“指导者”,因此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在江南地区,因为有“优免”的问题,地域社会内部的矛盾很突出,可以看到官员、士绅、地主、土豪对地域社会的不同影响。在我的研究中,没有深入讨论这些问题,似乎“乡族”都是一样的,这是森教授比较不满意的。实际上,乡族内部也有不同的社会阶层,也有各种矛盾冲突,但并不影响乡族的发展。比如在明代的福州、莆田地区,士绅阶层有“优免”特权,他们兼并了很多土地,又不承担劳役,造成赋役不均。在这些地区,士绅阶层可以通过编族谱、签合同,把“优免”特权变成乡族的特权,所以乡族组织特别发达。森正夫教授研究明清之际的福建宁化地域社会,认为在乡绅李世熊领导的泉上里和土豪黄通领导的明珠乡,可能存在不同的地域社会,而且至今还保存不同的历史记忆。这种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在“乡族”研究中也有借鉴意义。


重新审视“乡族”概念的延展性

郑振满:“乡族”是中国本土的日常用语,傅衣凌先生把它用作学术性概念,实际上是泛指中国的民间社会。他在《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指出:“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以被视为乡族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下,只有在这一网络中才可以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因此,在地域社会研究中,“乡族”是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历史上,“乡族”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有的时候偏重于“乡”,有的时候偏重于“族”,但总的说来是“乡”“族”结合,既有“乡”也有“族”。在我的老家莆田地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是家族,但为了解决水利、交通、治安之类的问题,就发展出各种超家族的联盟,形成“乡”与“族”密切结合的地域组织。现在很多人把“乡族”等同于“宗族”,这是很大的误解,实际上“乡族”是比“宗族”大得多的概念。为了深入探讨“乡族”的理论意义,需要对中国各地的“乡族”开展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而不是停留于概念的界定。

在我看来,“乡族”研究的意义在于注重民间社会的多元性和主体性。明清时期的地方公共事务,主要是由民间社会自行解决的,我称之为“基层社会的自治化”。那么,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中,究竟是如何找到解决地方公共事务的办法?如何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这就是“乡族”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

在大多数情况下,“乡族”的发展必须符合国家制度,必须得到政府授权。利用“乡族”实现社会治理,可以说是明清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在田野调查中,到处可以看到官方倡导的公益事业,而这些公益事业实际上是由“乡族”创办和经营的。因此,在“乡族”研究中必须关注大一统的国家制度,必须关注正统意识形态对民间社会的影响。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中國社會科學網,2020924日。注釋從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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