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3日晚7时,文字斋讲座第104讲“明清时代的乡族与国家”在重庆大学高研院文字斋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讲座由厦门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郑振满老师主讲,重庆大学高研院史学研究中心张华老师主持,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云南大学、西南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等近百位高校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正式开始前,主持人介绍了郑振满教授的研究方向与学术成果,随后在场师生热烈欢迎郑振满教授开始演讲。郑教授首先介绍这次讲座题目的缘起。随后,从“乡族”与“多元结构”、乡族组织的自治传统、明清国家的授权机制、地域社会的发展模式、培田吴氏家族的例证五个方面,展开了解读。
郑振满教授从傅衣凌先生关于“乡族”的研究出发,解释了“多元结构”理论。他指出,由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权之间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运动,中国传统社会控制体系分为公与私两个部分,公私之间发挥重要作用的是乡绅阶层,他们既是国家的代理人,也是地方的政治代理人,起到平衡的作用。财产形态和财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化、司法权的多元化也与多元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控制体系相适应。
郑振满教授首先解释了乡族的概念,他认为乡族是强调血缘、地缘紧密结合的社会组织形态,所谓乡族自治,是指在国家法律和官府授权之下,对乡族事务实行自我管理。在不同时代与不同地区,受客观历史条件限制,乡族自治的形式与内容表现也不同。
其次,他解释了乡族在宋代以后变得重要、成为结构性的社会组织的原因。一是它能够组织提供国家无法承担起地方公共品的需要。比如它们在地方公共资源管理、地方治安与秩序维持等提供的服务,国家不能满足,因此,促进了乡族自治及其发展。
二是国家的授权和有意推动。他从三方面进行了解释,其一是意识形态方面即程朱理学与道德教化。意识形态授权是一个因时因地因人因事不断变化和重构的过程,“礼仪下乡”促使传统礼教“在地化”和“庶民化”。其二是司法体系与民事调解。民间纠纷一般情况下不找县衙处理而是依靠乡族就地调解,即使档案中有大量诉讼的记录,官方也很少进行正式判决。这种政府行为也是一种授权形式。其三,地方政府职能的转移过程中也对乡族发展有重要影响。
由此,郑振满教授指出,研究地域社会的发展模式,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一是地方公共事务,地方社会如何管理建设道路桥梁渡口等公共设施,如何发展地方的文教事业,如何进行地方治安;二是地方精英阶层,即地方社会中哪些人在领导;三是社会的整合机制,不同的利益团体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进行的制度创造。
在交流环节中,针对听众提出的商人与官方互动的地域性区别、乡族寻求国家授权的原因、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现代社会和体制下乡族的作用和影响、民间信仰中的造神等问题,郑振满教授作了耐心细致地解答,并强调要了解中国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还需要更多地方性和实证的研究。
(撰稿/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