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5日上午9:30,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刘志伟教授在厦门大学南光一101进行了第九届民间历史文献论坛第二场讲演,题为“民间会社与齐民社会的转型”。讲演开始前,刘志伟老师言及此时此刻正好是他和郑振满老师的好朋友人类学家潘英海教授的公祭仪式,刘老师表示很遗憾不能前往参加,想借此次活动对潘教授表示深深怀念。
首先,刘志伟教授指出此次讲演主题是其为华南农业大学历史系杨品优教授的新作写的序。杨品优教授的著作是对江西宾兴会的研究,宾兴会是清代中后期以资助本地士子科举考试的名义组成的会社组织。刘志伟教授指出,这种组织由本来属于地方人士的结社,到清末发展成为半官方性质的地方政治组织,到民国有些甚至成为地方政府的构成部分,其历史演变及与既有的国家体制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引人入胜的问题。
其次,刘教授阐释了“齐民社会”一词的含义。刘教授将由王朝编户构成的社会称之为“齐民社会”,与由“公民”或“国民”构成的社会有性质完全不同的秩序模式和权责关系。“齐民”的身份是以其身为王朝国家“编户”为前提的。所谓编户,就是被王朝国家编制起来,登记在户籍册里,按一定的组织形式编入一个层级化的国家管理体系,承担为君主国家提供人力物力资源供应义务的人户,而这种义务,在传统国家观念上,就是齐民应该守的“分”。刘志伟教授强调,根据这个基本的原理,社会中的人是要安分才能守己,安分守己是组成群体的根本要求。
因此,刘志伟教授认为,在法理逻辑上,民间结社在王朝国家和“齐民社会”的架构下,本来是没有合法性的,因此,历史上的民间结社,常常被视为是对国家权力和秩序的挑战,禁止乃至打击民间(包括士人)结社的禁令在历代王朝都屡见不鲜。在传统中国,具有合法性的社会组织,由从省府州县到乡都里社的这样一种行政体系构成,州县以下的所谓基层社会组织,同时就是国家构成的部分。但明代以后,随着国家规模和贡赋体系运作的种种改变,君主国家直接控制编户齐民的方式和机制也慢慢发生了变化,贡赋体系的运作越来越依赖市场和货币手段,过去那种由编户直接承担人力物力供应的关系,逐渐转变为由编户按财产缴纳比例货币赋税,从而改变了户籍的构造和编户的性质,令国家力量的直接控制趋于松解,这种松解造就了地方社会“自治化”的倾向。
接着,刘志伟教授分析了地方社会“自治化”转变需要依赖户籍制度的变质、文化议程的改变、相对独立的地方财政体制的形成等制度转型和文化演变。这些新的变化,创造出一种空间,令到看起来与国家权力脱钩的社会力量成长起来,民间社会的“自治化”产生出许多相当自主的社会组织的混合体,尤其是到19世纪,民间以宗教信仰、神明祭祀、祖先崇拜、地缘认同、行业合作、货币信用等等文化和经济因素为组织机制的,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发展起来。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些社会组织和机制的社会控制角色和能力,甚至呈现超越国家权力的势头。但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文化意识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国家在文化上的大一统力量进一步增强,国家礼仪秩序和规范向基层社会的下移,在更为稳固的基础上延续着君主制国家与齐民社会的同构性。看起来在国家权力架构之外发展出来的社会因素,仍然是以国家意识形态和礼仪秩序为结构性的支撑基础。
在这种情势下,那些形式上在国家基层行政组织架构之外大量出现的民间会社组织,其合法性的获得,至少是由以下几个条件支撑的:首先是成为国家制度运行的辅助环节;其次是在文化价值上与官方正统的政治理念相一致;三是承担更多的国家期待的社会控制职能。在这个尺度上看,宾兴会以及地方组织化的明伦堂之类以科举考试需要的名义产生出来的地方结社,因为最能符合这些条件从而也就成为最具备合法性的组织之一。16世纪以后的王朝国家转型和民间社会自治化过程,由于这些条件的作用,令到齐民社会的构造得以在新的形态下延续。
到清代末年,随着新式教育的兴起,尤其是科举制的废除,在“强社会”发展中维系国家架构的意识形态和权力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特别是经历了共和革命之后,维系传统中国君主国家与齐民社会同构的政治和礼仪制度废除了,但“齐民社会”并未垮塌。由于在新的国家—社会结构下,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礼仪秩序以及国民经济体制不能很快地重构并完善起来,无论是传统的国家—社会同构,或“强国家—弱社会”或“弱国家—强社会”结构的递嬗,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成型,“齐民社会”在旧秩序解体和新秩序难产的历史处境下延续着,由此引起了20世纪中国历史发展和社会转型在急剧革新与陷入困境的交替中行进,民间结社与现代国家缔造过程的关系,变得更为扑朔迷离,更为复杂曲折了。
最后,刘志伟教授总结了杨品优教授新作的学术价值,杨教授一书对江西宾兴会的研究,将民间文献置于本地社会变迁的总体过程去认识、思考历史转变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避免了掉入想当然地做理论推理的陷阱,同时又为中国近世重大历史转变的关怀提供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事实。
(撰稿/厦门大学历史系 吕珊珊。本纪要未经演讲者审订,请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