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ENGLISH
網站首頁
中心簡介
研究人員
學術活動
出版品
研究資源
所內專區
首页  研究资源
楊國楨_《閩南契約文書綜錄》編者的話
  发布时间: 2017-02-19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61

《闽南契约文书综录》编者的话

杨国桢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从创刊伊始,便注意发表区域性、部门性的社会经济史专题研究论文和罕见的民间经济史料,形成自己的特色,深受读者的欢迎。为比较集中地反映某一领域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新成果和经济史料的新发现,方便读者的研究利用,我们拟从今年开始,在适当的时候,不定期地出版若干增刊。

为了提倡和鼓励发掘民间经济史料,抢救祖国的文化遗产,我们首先推出《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作为增刊的第一号。

这本综录所收的闽南契约文书,上迄宋代,下至本世纪五十年代初,大多数是清代、民国时期的遗物。这批颇有价值的原始资料,为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搜藏或抄藏,除少量为六十年代的旧藏外,大半是一九八三年以来,在傅衣凌教授的指导下,由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研究组杨国桢、陈支平、林仁川、魏洪沼、郑振满、苏鑫鸿、郭润涛、张和平等同志先后到闽南各地农村调查时搜得的,还有一部分是从各地谱牒和先学论著等出版物钩沉汇录的。他如云霄县契约,原件藏台湾省,系杨国桢在美国斯坦福大学时,从《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所收原契复印件抄录的。标点、校勘和编纂工作由杨国桢负责,从一九八六年冬开始,至一九八九年四月完成。

契约文书是民间社会的法律文件和私家档案,是私文书中的一个重要门类,在我国流行使用达数千年之久。它所记载的内容均为民间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等等的个案事实,直接地反映了历代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可补政书、典章、史志、和其他公私文献缺阙,具有供史学、法学、文献学、经济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学科研究利用的文献价值,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尤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闽南契约文书虽说是区域性的,但其学术价值无宁说是全国性的,甚至是国际性的。这是因为:

第一、闽南在中国开发史上占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晋代以降中原汉族人民入闽移垦的主要聚居地,宋时其社会经济已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由于倚山临海的地理环境,中原农业文明和当地海洋文明的融合,在中国传统农业为主导的社会结构中颇具区域特色,素来商品经济、海外贸易发达。明清以来,中西文化的交汇和冲突,它是最先受到影响的区域之一。闽南契约文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华古代文明从中原移植到海隅后“本土化”的过程,即发源于黄河流域的古契约文化,经先人带入闽南后,在长期的沿袭使用中,适应本地区人文社会经济环境和社会生活的变迁,派生出特有的文书格式、契约用语和使用习惯即地方性的“俗例”、“乡例”,形成闽南契约文化的乡土特色。同时,这种乡土特色对中华契约文化的发展又是不同缺少的补充。特别是明清以降的闽南契约文书,强烈反映了社会经济激变给中华契约文化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比如地权分化和“一田二主”所形成的新契约格式和使用习惯,渐次发展为全国性的契约习惯,即是一例。因此闽南契约文书不仅是闽南乡土社会、乡土经济、乡土文化的宝贵记录,又是中华契约文化的分支和组成部分,它的学术价值远远超出区域的范围。

第二、闽南在大陆与台湾的关系上占有特殊的地位。闽南人是汉族先民移垦台湾的先锋,闽南地区是当今台湾人祖籍地的主体。在清代,台湾曾是福建的一府,曾和厦门同属一道,不仅地理相近,话言相通,风俗相同,而且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最初也是通过闽南移植过去的。明清之际,随着闽南人的东渡海峡,处理民间社会行为所必须的种种契约文书制作方式和使用习惯,也同时被带进了台湾。日据时代的台湾惯习调查和近年汇辑的《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中所保存的契约文书资料,显示中华文化透过闽南在台湾的生根和发展。尽管台湾与闽南后来由于社会环境的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各自发展出现种种变异,但她们都未脱离中华契约文化,而是以地区性的特色丰富了中华契约文化,体现中华契约文化的活力和多样性。要理清中华契约文化从中原到台湾的演变脉络,闽南契约文书的研究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在这个意义上,闽南契约文书对于台湾社会的溯源寻根,对于台湾社会经济史的深入研究,对于台湾与大陆契约文化和社会经济的比较研究,又具有特殊的史料价值。

相信公布这批资料,可以为后世保留珍贵的原始文献,丰富各图书馆和研究机关的收藏,扩大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者的视野,有助于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

要把各地不同文书群,不同性质的契约文书汇为一体,首先碰到的是编纂体例问题。传统学术鄙视契约文献,因而也无所谓契约文献的编纂学,没有现成的规范可循。迄今为止中外学界整理出版的契约汇编、选编或目录、解说,或以文书体系为原则,打破原文书群的界限,依文书分类和立约年月顺序排列,或以保存原文书群面貌为原则,不论文书类别和立约年月顺序,甚至有其他类型的公私文书混杂其中。我们在编纂中,试图吸收两者的长处,并做了一些变通。具体的做法,请参见凡例,这里略作几点说明:

一、按契约对象物所处的地点,以县作为独立单元。

众所周知,契约文书群是以受契人收执保存而自然形成的。由于受契人的契约社会关系活动范围不同,文书群的结构既可是同一地区的契约组合,又可是多地区的契约组合。与此相关,立契人原来所有的对象物(如土地等),也并非一定属于同一地区的。而契约关系的成立,并不受契约关系人籍贯或居住地的限制,一律遵从契约对象物所处的地点的时价和当地使用契约的习惯缔结的。因此,采取订立契约关系的自然形成过程,而不采取文书群的自然形成过程为划分单位标准,似较能直接反映各地的契约惯习和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便于研究者的利用。至于以县为单元,主要的根据是契约关系的行政调控一般是以县为地域单位进行的,因而契约使用习惯和管理、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地域规范;其次是考虑本书收录范围的具体情况,虽然同属闽南地区,但却是多县份的,以县为单位可以比较适宜地反映闽南契约关系的内部差异。

二、每一单元下,按契约文书种类分类立项,每项下所收契约,按立约年月先后顺序编列。

这是契约文献编纂学必须遵守的原则。本书既是契约文书的综录,必须严格贯彻始终。从契约学的立场来看,契约有公约和私约之分,两者不宜混淆。本书对公约一律不收,私约中有关的官文书(如契尾、验税证书等)一般也不收入,仅作说明,但个别重要的或罕见的其他官文书或私文书则酌情作为附录收入。中国契约文书自有独特的分类体系,但由于我们所能收到的闽南契约,在类别上相对集中,大部分属于胎借、典当、买卖,其他类型甚少。因此,本书虽然遵从契约文献分类体系,但本身并没有反映文书体系的整体结构。这是现存资料的局限所造成的,但也是必须郑重地加以说明的。

三、每张契约加拟标题和立契约年月,标题前立单元、项、张的编码,标题后括号内立原文书群的代号,有的还加原文书群内排列的组、件序码。

加拟标题是为了醒目,立契年月旧历和公历并列,为免研究者翻阅对照之劳,属于技术性工作。标题前的编码,主要是提供文书者研究的方便,而标题后括号内的代号——序码,则主要是为需要了解原文书群面貌的学者提供检索的方便,这是考虑到研究者的不同需要而增加的。

此外,为了方便研究利用,在每一单元开头,作了文书来源和文书构成的说明,书末备有原文书群索引和人名索引。前者是吸收了日本学者解说的方法,后者则采纳了有志于个案研究(如某一人物的契约关系或同一地块所有权变动等)的学者的建议。

这样的编纂体例是否妥当,尚有待于研究者实践的检验,欢迎批评指教。

在搜集、编纂的过程中,得到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东亚图书馆、闽南各地收藏单位和有关人士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编者先后与日本学者岩见宏、小野和子、寺田隆信、森正夫、滨岛敦俊、山根幸夫、滨下武志、岸本美绪,美国学者马若孟、张富美、刘广京、王业健、孔飞力、费维凯、黄宗智、王国斌、兰厚理,加拿大学者魏安国,香港学者王赓武、科大卫等,切磋讨论契约文书的分类体系和编纂问题,获得许多教益。在此,统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



版權所有: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中心 地址:廈門大學南光一號樓二零四
         電話:0592-2185890 服務信箱:crlhd.amu@gmail.com
Copyright © 2010 , All Rights Reserved 廈門大學ICP P300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