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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淩_抗戰時期福建崇安縣臺灣籍民的墾荒問題(下)
  发布时间: 2016-05-03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78

抗战时期福建崇安县台湾籍民的垦荒问题(下)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中心  黄俊凌

二、崇安县台湾籍民的垦荒及其效果

福建历来都是缺粮的省份,抗战爆发后,福建省建设厅为了加强战时农业建设,特地在崇安、建宁、泰宁三个县设立垦务所。崇安县垦务所成立于193710月,曾经在闽侯,长乐,福清等县,招垦失业人员,截止19382月,崇安县从这三个县招徕117户,648人来崇安从事垦荒,可见崇安县的垦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

1、崇安县垦务所对台湾籍民垦荒工作的安排

1938827,崇安县政府在省府当局的授意下,向垦务所发去训令,定于91前向该所转交参加垦荒的台湾籍民。崇安县垦务所根据相关指示,在点收台湾籍民编入垦荒工作的同时,分别向崇安县政府和福建省农业改进处递交了“台民垦荒计划”以及“台民垦荒计划预算书”,对台湾籍民的垦荒和管理,做了一个较为详细的计划。

崇安县垦务所认为:“台民份子复杂,良莠不齐,农事经验,又极浅薄,绝对未可依照移民办法配给荒地,分散开垦,必需【须】集中一处,施予严密管理,指导共同劳作”。显然,参与垦荒台湾籍民的一个特点,在于“农事经验浅薄”,另一个特点则是人数众多,从垦务所点收的垦荒台民名册看,人数有224人,占了崇安全部台民一半以上,这要求垦务所必须针对台民的特点,做细致的规划。因此,“台民垦荒计划”具体安排如下:

“一、管理 依照保甲制度,严密编组,并采用连坐法,责具联【连】环保结选派妥员常川驻扎,负责管理。

二、垦地 为防意外,垦地以附近为佳,经觅定鸭姆洲、晒谷洲荒地,面积约四百市亩,不足之数,下年度再行拨充。

三、住屋 附近垦地民房,修理暂用,并搭盖草屋凑足之。

四、垦作 采合作式,共同劳作,将来收成,视其劳力,平均分配,详细办法另定之。

五、作物 今年冬耕,先种麦豆等作物,明春扩地增种水稻、花生及甘薯等。

六、预算 由九月起至明年四月止八个月,须借给伙食,并贷与农具、种、畜与其他管理费用,共计需九千元”。

在上述计划中,垦务所对台湾籍民开垦的土地范围、耕作方式、作物种植以及收成分配等方面,做了细致周到的安排。住宿方面,垦务所后来没有选用计划中鸭姆洲、晒谷洲附近的民房,而是另选住宅区,“判定城内东峯街(该处住民稀少)为台民住宅区”。经过努力,垦荒台民宿舍于19392月建成,解决了垦荒台湾籍民的住宿问题。

至于垦荒的经费预算,垦务所向有关当局申请的九千元贷款,基本上涵盖了垦荒所需的一切项目,其具体内容如下:

台湾籍民垦荒经费预算简表        单位:元

科目

预算数

说明

台民垦荒经费预算

9000.00

五十四户,二百十四人计

伙食费

5136.00

每人每月三元,八个月(由九月一日起至四月冬耕收成)

农具

55.00

每五户一具,共十一具,每把五元

55.00

每五户一把,共十一把,每把五元

谷桶

55.00

每五户一只,共十一只,每只五元

谷节

108.00

每户一只,共五十四只,每把二元

谷箩

54.00

每户一担,共五十四担,每担一元

镰刀

14.60

壮丁七十三人,每人一把,每把二角

锄头

73.00

壮丁七十三人,每人一把,每把一元

中耕器

36.50


粪桶

43.20

每户一担,共五十四担,每担八角

粪箕

21.90

每壮丁一担,七十三担,每担三角

蓑衣

73.00

每壮丁一件,七十三件,每件一元

耕牛

660.00

每五户一头,共十一头,每头六十元

种籽

200.00

每壮丁垦地十亩,冬耕共可开辟四百亩,每亩种籽十斤,共四千斤,每百斤五元。

肥料

200.00

每亩五角,共四百亩

住屋

540.00

查垦地附近空屋破损甚重,简单修理,每户约十元

家具

铺板

129.60

每户二付,每付一元二角

方桌

81.00

每户一张,每张一元五角

54.00

每户五张,每张二角

水桶

43.20

每户一担,每担八角

器皿

饭锅

54.00

每户一口,每口一元

16.20

每户一付,每付三角

管理费

690.00

台民管理必须周密,农事工作尤须时刻指导,管理员一人,月支三十六元,农夫二人,月支十四元,什支五元。

准备费

606.00

呈准动支

资料来源:《台民垦荒计划预算书》,武夷山市档案馆,21178

 

从这个经费预算表来看,垦务所将为台湾籍民提供较为齐全的生产资料,如农具、耕牛、肥料、种籽等,而且垦务所提出“查报垦民,均属赤贫,一切用具,必需【须】供给”,在垦荒预算中特地拨出一笔经费,为台湾籍民购置锅、碗、桌、椅等生活用具和修葺屋舍,可见这个垦荒预算还包含了生活赈济费用,体现了当局对垦荒台民生活上的照顾。此外,针对台湾籍民耕垦能力薄弱的问题,垦务所还计划任用管理员和有经验的农夫进行指导,这说明垦务所对台民垦荒工作极为重视。

对于崇安县垦务所的“台民垦荒计划”以及“台民垦荒计划预算书”,省政府没有表示异议,福建省农业改进处于9月份就先期汇去垦务费五千元,以便垦务所开展工作。这样一来,台湾籍民的垦荒费用就将按照“台民垦荒计划预算书”正式启动。而且台湾籍民享受比普通垦荒移民更为优惠的条件,对于一般的垦民,福建省规定“垦户由政府给予三个月伙食,及农具种子,并豁免第一年地租”,而参加垦荒的台湾籍民可以享受的伙食补助长达八个月,并且在农作物的收成上,没有规定缴纳地租,只是收获物台民须进行平均分配。至于农具、种籽等其他方面的借贷资助,垦荒台民和其他垦荒移民一样享有,并且还有锅、碗、桌、椅等生活用具的发放。所以,台湾籍民从事垦荒要比一般的垦荒移民,享有更多优惠和照顾。应该说,不管是福建省政府,还是崇安县当局,都希望通过垦荒的形式,解决多数台湾籍民的就业问题,使他们能够生活自给,尤其是台民难以自己谋生的情况下,有关当局重点投入的就业计划。因此,关于“福建当局制定‘移民垦荒办法’后,台民才被送往崇安”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

2、台湾籍民的补垦情况以及政府借贷预算的追加

台湾籍民加入崇安县垦务所后,在垦荒上享有优惠的生产借贷和伙食赈济,这对于其他独立谋生的台湾籍民而言,是很具有吸引力的。尤其那些谋生较为困难的台民,也会向县政府申请加入垦务所。例如,台民郭汝侯原本由县政府分配工作,“荐入星村卫生院效劳”,但由于该“卫生院尚未创设,因此生吃山崩,告贷无门”,境地十分困难,因此向垦务所所长何祖炘递交“列入垦户”的呈请书,县政府经过调查,发现“该户生活困难,确系实情”,因此在19381213发出指令,同意垦务所将其编入垦荒。还有叶逢春等二十七人,提出“因坐食客地,无法生产”,要求补入垦荒,县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即让垦务所所长“查照设法收容,续编垦荒,以资救济”。仅至1938927,管理员张英就“叠据独立生活日台侨民报请补入垦荒”,“查声请补垦名额,业达五十余人之多”。由此可见,垦荒台民继续享有生活上的相关赈济以及垦荒费用的优惠借贷,对于谋生有困难的其他台湾籍民而言,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那么申请补入垦荒的台湾籍民是否都能如愿呢?从郭汝侯的例子来看,只要经过调查,“生活困难,确系实情”,就能被批准补入垦荒。当然,对于一些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台湾籍民,补入垦荒的申请就不一定能通过。管理员张英就对19389月底报请补入垦荒五十余人的情况持不同看法,他认为“按挨报请各户详细调查,予各方面考虑,其间确因生活困难而请求者,固有几户”,但也指出部分台民“不自生计,今见垦荒部分之台民,尚在修养□□,则迁思异图”,张英报告或许略带偏见,但从其附带的调查表和询问记录来看,反映的情况是可能存在的。县府当局对此情况批示:“如生活确系困难之台民,准改为垦荒户”,但对“如确有垦荒能力之独立生活台民”,则是“未便率准冒报”。显然,在县政府和垦务所看来,“生活困难”才是补入垦荒的条件,至于是否具备“垦荒耕作的能力”则是其次,不能轻率批准。这也说明了,当时把台湾籍民编入垦务所,主要目的是使台民能够自立生活,至于垦荒本身倒在其次。后来,由于台湾籍民的垦荒效果不佳,福建省当局这才开始对申请垦荒台民的身体状况和垦荒能力做了规定,例如19396月,申请垦荒的台湾籍民涂其源等四人,就经过了一定的体检,其中三人有身染肺结核或者脱肛疾病者,就不被允许编入垦荒,福建省赈济会难民生产管理处就此,曾明确指示崇安县垦务所,“如无耕垦能力,概不准收容,嗣后于处理此类同类侍,勿作两可之词为要”。包括19395月从连城县转送过来的54名台湾籍民,省赈济会难民生产事业管理处亦指示,“须切实调查其有耕作能力者,准由该所予以编垦,其无耕作能力者概不准收容,仰即遵照此令”。显然,省府当局对后来的垦荒申请,就更多的考虑到了申请者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劳动能力,而不是简单的凭生活困难就能加入垦务所。从上述情况看,并不是所有的台湾籍民都被编入垦荒,也有一部分从事独立谋生。虽然有很多台湾籍民是自愿申请编入垦务所,但被编入垦荒的,至少是家庭经济困苦的。因此,关于崇安县垦务所是对台民“强制劳动、管教的集中营”说法,并不符合事实的情况。

由于补充编入垦荒台民的增加,截止193812月中旬,垦荒的户数为92户,总人数达到252人,远远超出原先的54214人,这也意味着崇安县垦务所必须追加部分垦荒预算。以伙食费而言,按照最早的台民垦荒预算,每人每月三元伙食,1939年的伙食费预算原需要2568元,垦荒台民的增加,这笔伙食费变成4872元,其中成年人共192人,每人每月三元,未成年人60人,每人每月二元,有关当局还延长了伙食借贷的月数,增加了三个月,伙食费的借贷,是从19389月延长到1939年的7月。这样一来,垦荒台民贷款预算中的项目也有所增加,主要内容包括副业贷款和特别贷款,内容如下:

1939年台湾籍民垦荒贷款预算增列项目简表      单位:元

项目

副业贷款

特别贷款

饲料

畜舍

分娩费

丧葬费

预算数

250.00

500.00

850.00

250.00

30.00

30.00

说明

猪每头20斤,约值5元,50头计如上数

羊每头20斤,约值5元,100头计如上数

猪每头10个月饲料约15元,羊饲料及食盐等每头约1元。两共合计约如上数。


垦民有生产者贷与分娩费每人10元。

垦民有死亡者贷与丧葬费每人10元。

资料来源:《崇安县垦务所二十八年度垦荒台民贷款预算书》,武夷山市档案馆,21186

从增加的贷款项目看,主要还是集中在生产与生活方面,增加了猪、羊家畜的饲养贷款,着力于改善籍民的副食品来源,至于分娩和丧葬费用的借贷,亦是崇安县当局对垦荒籍民生活福利救济的体现。由于台湾籍民编入垦荒的人数一直在增加,根据1940430的统计,最终编入垦荒的台湾籍民为108户,人数高达302人,占了在崇安台湾籍民总人口的近80%。鉴于人数的增多和借贷项目的庞杂,崇安垦务所给予台民的各项贷款数额不断攀升,赈济贷款的时间也一再延长,正如垦务所所说的那样,“自去岁九月编垦,迄今年余,计贷予伙食费十六个月,此外尚有房屋、家具、肥料、种籽各费,共贷发一万余元之巨,所予优待数倍于其他垦民”。

客观地说,崇安县政府和垦务所对于台湾籍民的垦荒工作极为重视,也得到了福建省政府、福建省赈济会难民生产事业管理处以及福建省农业改进处等省直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协助,投入的经费预算和提供的优惠政策,相较其他垦民来说,也是十分优厚的。接下来,需要考察的就是台湾籍民的垦荒情况和效果究竟如何?

3、台湾籍民的垦荒效果与退垦

    有关台湾籍民垦荒的情况和实际效果,可从崇安垦务所递交给福建省赈济会难民生产事业管理处的呈请文件中,窥其一斑:

    “奉此,查垦荒台民300余人,自二十七年九月编垦,至二十八年七月,计贷发各项费用10686.30元,所垦荒地仅54亩,收获作物大麦1100市斤,小麦1332市斤,花生1049市斤(花生前或有估计可收万余斤,价值数千元,后经收采,大半空壳无实,品质至劣),总值300余元。此11个月内,每人生产平均1元,欲冀其自耕自食,实不可能。过去所以能维持生活,全赖伙食贷款救济,迨至八月伙食贷款期满,费用无着,问题遂生。”

    由此可知,在近一年的垦荒岁月里,300余名台民总共开垦的荒地和收获情况,并不如预计的那么理想。原先垦务所计划给予的400亩荒地,实际开垦尚不足八分之一。如果对比垦务所内其他的垦荒移民,则体现出了巨大的差距。在193912月崇安垦务所做的一份勤劳垦民调查中,可以看到有个别垦区的移民,他们的耕作能力和收获情况是较为惊人的,列举其中三个典型例子如下:

崇安县垦务所部分勤劳垦民调查表      单位:亩/

姓名

藉贯

参与耕作人口(人)

耕作成绩(亩)

本年收获数量(担)

梅王与

浙江龙泉

3

在垦区一年七个月,已开垦田地32

稻谷87

林孝德

福建福清

2

在垦区一年九个月,已开垦田地20

22担,花生7担,什粮15

李福春

福建闽清

2

在垦区一年九个月,已开垦田地34

8担,什粮10

资料来源:《崇安县垦务所勤劳垦民调查表》,武夷山市档案馆,6412

如将林孝德和李福春这两户4人在过去一年九个月中开垦的田地相加,正好是54亩,这和垦荒籍民302人在过去11个月开垦的田亩数量刚好相等。虽然林孝德和李福春是当时崇安垦务所评定的勤劳模范,开垦的时间也比台湾籍民长,或许还有丰富的农事经验,但这和台湾籍民的开垦效率和效果对比起来,还是体现出了惊人的优势。对此,福建省赈济会难民生产管理处亦十分困惑,“据报垦荒台民所种农作物计达七十亩,何以收获物估价仅三百五十元?”总的说来,参加垦荒的台湾籍民,在开垦的田亩数和收获作物的质和量上,都是不尽人意的。这也是上文中,垦务所对补入垦荒台民的资格认定,不再只是生活困难,而要参考耕作能力的主要原因。

当然,台民籍民耕作效果不佳,与台湾籍民自身的情况和客观环境有莫大的关系:

首先,从职业经验来看,大多数台湾籍民不擅长农业生产。崇安县政府所做的台民职业结构调查中,从事医业的有52人,从事工、商业的合计有62人,从事农业的仅19人,具有其他职业技能的1人,有劳动能力但无职业技能的有17人,其余均为老幼等无工作能力者,曾经从事过农业的台湾籍民仅占全部垦民的6.5%左右。由于多数台湾籍民缺乏农业生产的经验,垦荒生产又比普通的耕作要求更高,开垦的效果自然不理想。

其次,台湾籍民中老、弱、妇、孺人数众多,整体劳动力薄弱。在302名垦荒台民中,妇女130人,未成年人60人,年老体衰、患病或残疾而未能劳动者有17人(垦荒台民292人时的统计)。根据垦务所的观察,台籍妇女“自集中垦荒以来,亦仅有垦荒之名,而无垦种之实,此非昔日督垦者之疏懈,确系毫无耕作能力,无可勉强”。还有如潘金水“一家六口,妇弱居多,生产无力,生活均须赖民维持”,“不料水土未合,疾病时生,日来身体益见衰弱,难堪操重,对于垦荒,实感无法经营”的家庭例子;至于老弱病残的情况,有如丁玉兴“素患肺痨之症,时常发剧”,“身罹肺病,不能垦荒工作”,也有象王诗褶“夙患疝气疯之症”,“剧痊无定,痛苦难言,自加入垦荒以来,对于工作实际上不能担任”的情况。

第三,自然环境较为艰苦,对台湾籍民们的身体健康和垦荒工作带来严峻的考验。崇安地处偏远山区,气候和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很多台民都有水土不服,或患有疟疾的情况,崇安县垦务所就曾指出:“查垦荒台民二百余人,自到崇安以来,多数水土不服,现屈【趋】春令,气候寒暖无常,疾病渐多,且多系赤贫,无力购药,殊堪悯恻”。自然环境恶劣,加上多数台民均为老弱妇孺,健康状况频受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从事垦荒,效果自然不佳。

在上述各种因素影响下,垦荒台民在开垦田地和作物收成上,难以取得突出的成绩,而且政府提供的伙食费赈济贷款时限一到,而大多数台湾籍民又无法从垦荒中获取必要的生活收入,生活压力必然会增大,因此有些台湾籍民在有了其他谋生机会的前提下,就会申请退出垦荒。例如籍民卢德祥,就提出:“自编为垦荒以来,因老迈无力未能工作,只负钧长养育之恩而已,此次卫生院雇用清道夫,久未得人,祥因年老余生未能作垦荒工作,况此又同是为国家尽义务,为公众之卫生而贡献,谅亦是钧长所赞成而俯准”;籍民曾炳达则因“前曾当测夫数年”,具有测绘方面的技能,提出“苟若勉强开垦,亦无多大贡献,此次崇安县土地陈报编查队雇佣测立”,打算退出垦荒而“各尽其能”。此外,因为体弱或者染病而请求退垦的也有不少,突出的例子是叶逢春,其申请加入垦荒是在19381225,不久即“历来身体薄弱,尚无疾病,自编垦以来经过两旬耕垦工作,感因体力不支”,请求迁出垦荒以便修养。从其申请加入垦荒到要求退垦,前后仅两个月。其余请求退出垦荒,外出谋生或养病休息的呈请还有很多。崇安县垦务所对这类呈请,会先让管理员查明事实真相,如情况属实则准予退垦。然后将有关情况将向福建省赈济会难民生产管理处和县政府报备,清点该籍民所贷伙食费以及其他费用贷款,报垦务所备案。

三、台湾籍民垦荒的终结与评价

由于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参与垦荒的台湾籍民陆续退出垦务所,到1940430日,仍在垦荒就仅剩下410人了。其余退垦的台湾籍民,在崇安县政府的努力下,都分别得到了安置,其大致情况如下:

崇安县垦务所垦荒台民人口统计表      单位:人

编垦人数

出生

移入工厂

移入教养所儿童

残老移入县救济

赴浙参战

退垦

保释回籍

死亡

逃亡

现有人数

302

13

22

81

36

43

98

11

9

5

10

资料来源:《崇安县垦务所垦荒台民人口统计表》(1940430),武夷山市档案馆,21198

 

从崇安县垦务所剩余的台湾籍民人数看,可以说台民的垦荒活动基本上结束了。从19389月至19404月,台民垦荒仅仅持续一年半多的时间,福建省政府和崇安县当局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台民垦荒计划”,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可以说,台湾籍民的垦荒是失败的。但台湾籍民从事垦荒,却有其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这是垦荒结果所无法体现的。安排台湾籍民从事垦荒,是当时国民政府赈济救助台湾籍民所必然采取的积极手段。崇安县垦务所在编列“台民垦荒计划”和“台民垦荒计划预算书”时,对于台湾籍民“农事经验,又极浅薄”、“耕垦能力薄弱”等情况十分清楚,崇安县政府在“电请省府援助侨民垦荒办法从事垦殖”时,目的是“俾资救济”,福建省政府以及省赈济会对此亦是了然于胸,他们实际上早已知道“欲冀其自耕自食,实不可能”的结果!但有关当局对台湾籍民从事垦荒,却依然给予最大的支持,除了伙食费外,还提供了房屋、家具、肥料、种籽等各类贷款,“共贷发一万余元之巨,所予优待数倍于其他垦民”。在垦民的人口结构中,老弱妇孺又占了很大的比重,崇安垦务所对于因生活困难而申请加入垦荒的呈请,也都给予了批准。从这些方面来看,省政府以及崇安当局所推动的台湾籍民垦荒,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寓赈济于生产,试图通过台湾籍民的垦荒生产,实现自给自足,这是促进台民积极自我救助的重要措施。所以,崇安垦务所的性质,并不象有些学者所说的是“强制劳动、管教的集中营”。此外,在评价台湾籍民垦荒意义时,也不能仅从垦荒失败的客观效果来评判,还要看到其背后更深层的赈济目的。

总之,台湾籍民的垦荒虽然没能成功,但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垦荒各种贷款的帮助下,大部分的台湾籍民得到了适当的生产、生活赈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迁移崇安以来的生活压力,国民政府为此所做的种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原载《台湾研究集刊》2009年第1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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