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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瑤_清前期湘江下游地區的米穀流動與社會競爭
  发布时间: 2016-04-24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13

清前期湘江下游地区的米谷流动与社会竞争

厦门大学历史系  陈瑶

    摘要:清前期,湘江下游地区成为全国重要的米谷输出地,本地积贮大量米谷的地主富户、市场中的粮行、来自外省的米商和常平仓采买人员、地方官都积极地参与到米谷流动和贸易中。粮行和地主富户通过控诉地方官试图改变常平仓的采买办法,社仓社长与地方官相互勾结经营社仓获利,粮行则通过强力吸纳米谷或通过让利吸引客商以求把持行市。地方官员、客商、粮行和富户在同一个米谷交易和米价变动的空间中互相较量。这个过程呈现了商品贸易对于社会群体及其之间关系的影响,有助于讨论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关键词:清前期;湘江下游地区;米谷流动;社会竞争

米谷是农业社会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农产品,它的生产、运输、囤积和交易,都与米谷产地的社会群体的实际运作密切相关。清前期,湖南的湘江下游地区是俗语“湖广熟,天下足”中所指的主要米谷货源地之一。这一地区米谷贸易中的社会竞争比江南、广东等米谷输入地区更为复杂。王国斌(R. Bin Wong)和濮德培(Peter C. Perdue)认为18世纪湖南米谷市场的整合(market integration)程度非常高,这是由追求利益的个人对米价作出反应而促成的。然而该文未对“追求利益的个人”进行正面分析。实际上,这涉及到清代米谷贸易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社会如何应对等重要问题。这一方面,重田德的研究从地主与佃户关系的角度看待基层市场中的米谷流动,认为富户地主通过地租方式囤积米谷,与牙行、客商联合把持行市和抬高米价,在基层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着重从土地所有制和租佃关系的转变来解读米谷贸易对地主和小农的影响。之后,蔡志祥分析了民国时期的情况,张丽芬则利用民国时期的资料试图复原清代湖南的复杂情形。他们的研究主要体现的是民国时期米谷贸易的参与者及其交易模式。笔者考虑到清前期受米谷贸易影响的不仅仅是地主和小农,地主与牙行、客商的关系也并非总是联合,而且清前期与民国年间相比较,米谷贸易中的参与者所能运用的制度、权力和办法并不相同,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商品的流动过程为线索,讨论清前期湘江下游地区米谷贸易中的各种参与者及其之间的互动实态,以期展现米谷贸易对于“追求利益的个人”的具体影响,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应对米谷贸易的机制。

一、清前期湘江下游地区的米谷流动及其中的参与者

从康熙朝后期开始,江南、广东等地区对米谷的需求量增大,湖南成为全国重要的米谷输出地,雍正朝和乾隆朝是湖南米谷贸易最繁盛的时期。根据全汉升和Richard A. Kraus的估算,18世纪上半期,湖南每年外运粮米约在五百万石左右,可能还要再多。湖南输出的米谷主要产于湘江中下游地区,其产粮尤多者,“其实止于长、衡、常三属”。其中湘潭县是重要的米谷生产地和湖南最大的米谷市场之一。那么,参与到米谷贸易中的具体有哪些人呢?我们可以从湖南省的米谷由本地流向外省的以下三个主要环节来了解。

首先参与到米谷流动中的是佃户和地主富户。在米谷收获之后的分配阶段,一般来说,农户的产出有半额缴与地主作租谷。至于地租为实物还是银钱,谭天星认为,虽然清代田赋征收已经征银并且湖广米市场也相当活跃但是对地主而言,他们会根据市场米谷价格的变化情况来确定是取钱租, 还是收谷租。清前期,湖南的佃户和地主除了自家消费,剩余的米谷则出售。然而在清前期米谷生意非常好的时期,拥有大量田地的地主并不急于将富余的米谷出售,他们可能对其他省份的米商和常平仓采买官员来湘采买的消息非常关注,往往把握米谷的最高价,获取最大利益。他们甚至建立社仓囤积米谷,待价而沽。

其次是米谷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粮行。据张丽芬的归纳,生产者的谷米由号家、存户收购,或用自己兼管的船只,或委交水客由民船装运,集拢到各处米市,投入粮行。每天清晨,粮行派人到船舶云集的码头了解当日市场的供需状况,交涉熟悉的号家,看验米样。粮行里,买方卖方由粮行斡旋,立契买卖。粮行居间中介代理,本身也囤有大量米谷,他可能垄断供需,操纵价格,自然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民国时期的情况,清前期的米谷买卖过程则更为复杂多样。从乾隆初年的资料来看,米谷是当时商贩趋之若鹜的商品,“楚南民朴,所需者日用之常资,故富商大贾亦不出其间,惟米谷所聚,商贩通焉,其余则小肆店而已”。米商由粮行带往乡村市集或囤积大量米谷的富户之处收购米谷,如长沙捞刀河市,秋收之后,“各属大贾携金行户之家,行户利其用钱,带客沿乡收买,以致大富高抬”,长沙附近乡村有谷之家,“随时粜卖,自石余至数十石,势必经行户出粜,原不择本地之人,即外商有银亦可收籴”。可见囤积米谷的富户和粮行是影响米价高低的主要参与者。

而在将湖南米谷输出省外的部分,来自汉口甚至江南的米商和外省地方官主持的常平仓采买是两大主要力量。汉口是湘米的运销枢纽,康熙时人说,“湖南相距江浙甚远,本处所产之米,运下江浙者居多,或在汉口地方出售,或专卖与江浙贸易之人,得银买货,仍复卖货买米,短运而来;而迳运江浙者甚少,且江浙买米商贩,多在汉口购买,而直抵湖南者无几,是湖北转运江浙之米,即系湖南运下汉口之米。”。可见康熙年间,汉口是长江中游的米谷市场,湖南的米谷运至汉口再进行交易,江浙和汉口等外地米商直接来湖南采买的情况尚属少数。到乾隆年间,随着常平仓制度的有效实行,直接到湖南湘潭、长沙买米的外省商人越来越多。

由上可见,清前期,本地乡村中积贮大量米谷的地主富户及其举办的社仓、市场中的粮行、来自外省的大米商和常平仓采买人员、地方官员等等都积极地参与到湘江下游地区的米谷流动和贸易中。下文进一步详细展现和分析清前期湘江下游地区米谷贸易中官员、富户、粮行商人、客商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具体实态。

二、常平仓制度运作中的官员与粮行、富户

除了米商的市场运作之外,对米谷市场和米谷搬运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常平仓制度。清代的常平仓制度始于顺治十二年,仓贮的来源各种各样,“有官捐民捐,有捐监,有采买,有归并义仓,有平粜盈余,有漕米易谷”,其中采买的办法是州县官员从地方财政中提取一部分粜价银,按市场价买谷充实常平仓。乾隆初年,清高宗对常平积贮实行有效的强制执行,在勒令实储的同时,执意增加储量。康熙四十三年,各省常平仓定额为大州县一万石,中县八千石,小县六千石。到雍正年间上升为大县一万五千石,中县一万石,小县八千石。到乾隆十年,常平额数又上升为大县三万石,中县二万石。

就整个湖南省来说,乾隆十三年实贮谷1,256,414石,而当时湖南省的定额照雍正年间额贮谷为702,133石,实贮谷比定额多出554,281石。这与湖南省常平仓承担着协济他省采买米粮的责任有关。湖南省内的常平仓,“不但备本省之荒歉,兼备邻省之荒歉”,所谓的邻省,“上如粤东、粤西,下如湖北、江西、江南、江浙,倘有荒歉,皆取资于湖南所贮之额”。乾隆七年的决议要求江西、湖广两个米谷产地不但每年七、八月至十二月间要将本地附近水次各属的米谷价格按月咨报各省,以便利各省采办;而且各省赴江广采买若遇价贵,湘省还必须由仓谷里提拨供给,然后留贮价银,秋成再买。以湘潭县为例,到乾隆四十六年,县署常平仓仓廒增加到131间,可容谷11.4万石,实际贮谷78,600石零。可见具体到一个县,其常平仓的贮谷量也超过定额非常多。乾隆年间,湘潭县也是应付外省搬运和接济他省采买的重要县份。湘潭县的常平仓曾在乾隆二十二年奉文拨谷二万石,运交湖北,并领价买备河南接济谷五万石;乾隆二十四年,又奉文领价加买贮仓谷四千石。这些应付外省常平仓采买的活动在乾隆年间非常常见。

至于地方官采买常平仓米谷的具体办法,据乾隆十八年湖南省的规定,“近水次之长沙、善化、湘阴、湘潭、益阳、湘乡、衡阳、衡山、巴陵、临湘、华容、武陵、桃源、龙阳、沅江、澧州及安乡等州县向行铺发买;其余听民间有谷者领价收买;或令地方官选差妥人不拘远近,平价收买。”由此可见采买米谷的对象主要有三个:粮行、民间有谷者和市集。实际上,关于常平仓采买的办法,操作起来并非这么简单,由于官府与这几种采买对象在政治上并不对等,为了节省行政开销,官府以较低的价格直接向行铺、里递、富户发买或直接派买,并且这样的情况经常存在而且无法禁止。乾隆元年就有善化县粮食行户呈文湖南巡抚告发采买官员压价派买之事,事后湖南巡抚批示禁令,禁止采买仓谷派累行户、里递。

湖南省一级的官员对于湖南省内常平仓的买补方式非常关注。如乾隆四年九月,布政使张璨、督粮道谢济世发布牌照饬令州县公平采买,公文中说,由于官方买补常平仓,“多有扰累百姓”,各地方百姓每以压买、派买赴辕控诉,引发布政使和督粮道等省级官员思考如何“变通立法购买,俾不致扰民,而于储备有济”。这一饬令也显示,省级官员曾多次申饬各州县,“总不得将买谷银两或按区都分发乡民及各市镇铺户,勒令交谷上仓,务差家丁自买自运”,所谓“自买自运”,指的是“以各州县地方虽大小不一,必有口岸市集,交易买卖处所,各该牧令须差亲信家丁前赴市集,照依时价公平交易,买谷运回贮仓,则与小民毫无干累”。类似的饬令在乾隆十七年、十八年的官方文献中仍在继续强调,其内容反映了更为复杂的情况。如乾隆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布政使周人骥上奏,湖南各处通衢市镇,如衡阳、湘潭、常德、浦市等处,“原经设有米行,亦不过代商贩交易经纪,并无存贮米谷”,是以“各属每年买补仓谷,大抵俱在本地有谷之家,发价采买者俱多,此历来办理之情形”。可见粮行否认自身囤积米谷,将采买的目标引向地方富户,故而富户仍是官方发价采买的主要对象,这也说明让地方官去市集按时价采买的办法在全省范围内较难实行。

然而官方却多次强调,对于长沙府属之长沙、善化、湘阴、湘潭、益阳、湘乡,衡州府属之衡阳、衡山,岳州府属之巴陵、临湘、华容,常德府属之武陵、桃源、龙阳、沅江、澧州并所属之安乡、安福等附近通过大河舟船可达的州县,“应遵照于城市、集镇并有谷口岸地方采买运仓”之例。到了乾隆十八年六月,布政使周人骥又在向上级的呈文中提到买谷派民之弊端,再次强调长沙府府属长沙、善化、湘阴、湘潭、益阳、湘乡六县“俱系附近水次,应遵宪檄,在于城市、镇集并各口岸地方采买运仓,毋许向民间购买”。

由以上可见,从省级官员的角度来看,州县官员在买补常平仓谷的过程中向百姓或行户压价的行为实属扰民。在对地方上粮行与富户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的情况下,布政使相信粮行并无囤积,并提出让州县官亲自去市集买米这种较难切实施行的办法。从州县官员的角度来看,向富户或行户买补是最方便的办法,既能压价,又能让他们送上仓库,节省运费。而富户与行户当然希望采买官员亲自来到市集买米,不仅米谷按市价交易,米价一般较高,而且运输费用皆归州县开支,故而积极地上诉地方官采买扰民。在不断的官司诉讼中,地方官员、粮行与富户表达着不同的利益诉求。

三、社仓运作中的地方官与富户

常平仓与外省米商的采买和搬运对湖南地方社会的一个重要影响是引起地方官与乡村富户对于设立社仓的兴趣,但他们从社仓中获利的办法又各有不同。

傅衣凌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公”与“私”两个控制系统理论中,义仓、社仓和族田、义田、学田、义渡、义集等一起,被视为乡族共有经济的存在形态和乡绅对基层社会进行实际控制的手段,揭示了仓储作为经济性公共福利措施的社会和文化内涵。陈春声继承这种观点,并认为仓储运作的实质是一种社会控制形式,社仓的运作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士绅阶层在基层社会控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论述主要强调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观察民间仓储,而湘江下游地区作为一个生产和输出大量米谷的地区,米谷成为商品之后能够带来经济效益,让民间仓储囤积米谷的行为首先更显示其经济方面的意义。这一经济利益为官府和富户所看重。

到乾隆三十六年,“长沙、宝庆二府所属各州县四乡存贮社谷自数千石以至三万余石不等,长沙府属社谷一十二万八千五百三十五石零,宝庆府属社谷十万二千三百二十三石零,共社谷二十三万八百五十八石零”。可见,在乾隆朝,地方官员对社仓制度非常关注,也越来越重视社仓的实际运作。

以湘潭县为例,在乾隆年间,湘潭县境内社仓是按都甲基层行政的架构来设置,基本上是每都一仓,加上县城中的总仓,总共二十二处,共贮谷一万三千四百石有奇。简单地从社仓所在地名来看,这些社仓中有的设在寺庙、市集。根据乾隆二十一年和乾隆四十六年两部《湘潭县志》,乾隆四十六年社仓实贮数量与乾隆二十一年相比并无太大变化,其中只有上五都社仓是个例外,这或许说明登记在官府的社仓贮谷数量在这个时候已经被固定化,实际上的贮谷数目可能只有社长和当地社仓的管理者清楚。县志中登记“息谷”一项,又称为“粜价解司息谷”,是原贮谷数与实贮谷数之差,这部分米谷是由社仓上缴官府的税,每都社仓上缴数量不一,比例也非定额。这些社仓在官府登记在案,官方收取一定的税,这赋予社仓囤积米谷的合法性,也是地方官从社仓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一种办法。一方面,地方官在县城内设立社仓总仓。如乾隆四十五年,湖南巡抚刘墉下文劝捐,绅士、客商公捐社谷20,046石,在湘潭县城内三义井买地新建社仓总仓,动用4,500石,实存仓15,546石。另一方面,地方官将“城总及各都社仓历年息谷粜价解司,存为民田水利之用”,建立起地方官对城总社仓总仓和乡村社仓的管理和税收关系,使得这些登记在册的社仓成为半官方的机构,给地方官更大的侵占社仓利益的机会,如湘潭县,“自乾隆二十一年起至四十四年止,其(乡村社仓——笔者注)粜买息谷一千八百零四石一斗一升,解归藩库”。

然而,社仓经营管理的主导者是地方富户或社长。在湘潭县,社仓谷石“贮之各乡都,以社长掌之,每当青黄不接,许贫民借贷,秋成,社长收齐还仓,而进其数于官”,“例以夏放秋还,节年息谷亦无定额”,可见社仓由社长经管,地方官负责监督,实际上放贷米谷的利息是由社长决定的。湘潭县上五都社仓是乾隆年间在官方记载中较为详细的个例,也是富户将新增社仓设在市集的一个例子。上五都“原社仓四间,贮本息谷九百三十四石六斗二升”,乾隆二十九年该都乡绅刘元熙兄弟见仓廒朽坏,谷多侵渔,“将五、六甲、小五甲本谷三百七十余石,分至碑头市购地建仓,倡捐经理”。碑头市在乾隆二十一年《湘潭县志》中记为“碑头石市”,在县东北六十里,“地滨靳江,茆田诸山纸笋聚此,刘氏世居之”。乾隆三十六年,刘元熙又与同乡胡万中父子“经理金盘岭各甲社谷,索逋劝捐,新建仓廒、屋宇两处”,贮谷数目、修建仓房的数目和容量、整个房屋的地基来源和规模都由刘元熙详细记录,并编成“上五都社仓事例撮编”,其中部分内容被登记在县志中。这两处社仓具体如何运作,县志所收录的内容不足以详细说明,然而从中可知两处社仓建筑完备的情况。这两处社仓建筑规模相当大,可储谷数量远远超过在县志上登记的数量,如金盘岭仓六间粮仓共可贮谷1700石,在县志上登记实存522石;碑头市仓二间粮仓共可贮谷1600石,在县志上登记实存712石;这还不包括其它房间也用于贮谷的可能额度。除了与贮谷相关的实用型建筑物仓廒之外,还安排了住屋、办事房,甚至有“万寿亭”之类标志性建筑,并且还考虑到运输米谷者的休息问题,想必碑头市仓的建筑在市集中是非常容易引人注目的。任放以长江中游的仓储为例,提出社仓、义仓大量设置于市镇,说明市镇在明清时期仓储体系中占有重要一席,如乾隆年间,湖南平江县、醴陵县,江西萍乡县、清江县都有社仓设于市镇。笔者结合湖南米谷输出的市场供需环境,以及常平仓采买制度的影响,认为社仓设置于市镇应与米谷的运输和贸易有关。

实际上,对于乡村富户或者成为社仓社长的殷实之人来说,重要的是社仓成为一种合法囤积的方式,因为这为经营米谷买卖提供了掩护。社长利用社仓米谷营私的例子屡见不鲜。乾隆十年八月长沙县里民呈词控告社长私营社谷,当地社仓自雍正年间设立,由社长经营管理,却被营私侵蚀,知县派遣的负监督之责的委员差役则大开方便之门,从中受贿获利。这份呈词说明社长利用公谷获取私利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在谷贵时,“社长公然粜银,报上则云‘放半’”,暗中卖谷获利;一是在谷贱时,“加五行息,报上则谓‘存仓’”,获取私债息谷。这份呈词中,仅仅长沙县的一个甲就能积谷十万石,亦可见经营社仓获利非常丰厚。

简而言之,在生产大量米谷的湘江下游地区,富户在官府登记的社仓毕竟是有限的,他们私自设立的仓储也可以在社仓的名义下进行囤积,待价而沽或者放贷收息。地方官觊觎社仓带来的利益,富户利用社仓囤积米谷,需要向地方官上缴一定的税谷。通过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地方官和富户都经由社仓的运作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四、米市中的粮行、客商与富户

    在米谷贸易的各种参与者中,粮行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下面以湘江下游地区最大的米市湘潭米市为例,对其中粮行、客商与富户之间的互动进行探讨。

清前期,湘潭是湖南各地货物取给之转运中心,“衡、永、郴、桂、茶、攸二十余州县之食货皆于是取给,故江苏客商最多,又地宜泊舟,秋冬之交,米谷骈至,樯帆所舣,独盛于他邑焉”,也是湖南米谷聚集之所,“湖南米谷自衡州而下,多聚卖于湘潭,大约视湖北、江南之时价为低昂”。湘潭城市之中,与米谷贸易密切相关的行户为粮行,五谷殿为粮食坐行的所在,康熙四十七年由粮食坐行陈祥云、金以成等倡建。粮食坐行后来经过多次重修。乾隆十三年,胡天修、刘廷访、李镇魁纠同行重修。嘉庆间,众坐行再修。县志并未像标明其它客商籍贯一样强调这些粮行经营者的籍贯,估计粮食行户应该是本地人为主。

乾隆初年是湖南米谷贸易最为繁盛之时,乾隆四年九月初三日布政使张璨、督粮道谢济世发出《严禁牙行高抬米价》的告示,乾隆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布政使张璨再次发出《严禁牙行故意把持高抬时价》的告示,都是针对湘潭县市的米牙,可见乾隆初年粮行把持市场、高抬米价的现象普遍,已经引起省府官员的重视。但粮行如何把持市场呢?

首先,粮行利用各种办法控制量具,并通过量具吸引客商。乾隆年间,据《湘潭县志》的编纂者所说,湘潭“城市铺户,多用制斗,亦曰河斗平,曰粮平,亦曰湘潭平,若四乡斗斛则有六出、七出、八出、九出不等,而价之多寡因之,每遇谷贵,市则有加平,乡则用老等,富者每两多索三五分不等,而贫民当此,亦苦甚矣”。虽然县志记载以为城市铺户多依法用官府规定的斗斛,只是乡村市镇所用斗斛等度量衡工具难以管束,实际上并非如此,城市牙行所用斛斗、秤尺、砝码等工具也都是牙行私造。

湘潭粮食行,分坐行与带行,乡民装载谷米来市出卖,则投坐行,故而坐行又被称为卖行;商客贩运谷米,则赴带行购买,故而带行又被称为买行。两者是互相竞争的关系。由于两行怀私,为了吸引客商,坐行勾引卖客,而带行勾引买商,或者将斛斗改小,或者将砝码改轻。官府出面较准斛平,并无效果。乾隆元年十二月,客民裴文玉向湘潭县知县投诉卖行,称“粮食行户有谷斛、米斛之异,其谷斛仍照潘院较制,米斛竟小二三升不等,明虽加米擢样,实竟所亏甚多等情”,控告粮食坐行将米斛改小,以让利的方式吸引乡民。而卖行赵获宣等又反过来告发买行“划改制斛砝码,巧设加米擢样,搀搭低潮,折色短平等弊,复唆裴文玉以划斛指称制斛,捏诬卖行改小等情”。湘潭知县张健翎上报布政使张璨,请发饬令“各行户仍照原颁之行斛、粮平划一制造,齐赴宪辕查验,印烙发给,庶可永定章程,并颁示严禁擢样加米,添搭低潮短平等弊”,然而法令虽下,即便较准斗斛一事仍难以实现,因为“一县之中,行户多者百,少者数十,若尽驱令自制送验,恐宪辕不胜其繁,且赴省亦有远近,往来跋涉,匪易事也”。最多只能由州县刊出告示,“凡有行户旧用斗斛,年久销镕,不堪使用者,概令自制粗胚,赴州县当堂较对,即令州县验烙发用,凡有私自镵削增改者,即以私造律治罪,若有刁户贿通经承、斗级等役,朦胧舞弊,大小参差亦未可知,应饬州县较验时,细心查察,犯者重处,如此则嘉量平准,参差之弊除矣”。虽然州县和省级官员都强调私造量具为非法,但即使粮行真的将斗斛送县校对,在实际的交易买卖中所使用的量具仍然由行户所决定,这些法令形同具文。

其次,乾隆初年,湘潭县粮行除了通过私造量具争夺客源,还通过囤积米粮抬高粮价,这在省府官员眼里都是把持行市、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如乾隆四年八月湘潭粮行高抬米价一案中所述,当时早、中二稻已经收获,晚稻也将上市,应该是米价日渐平减的时候,却米价仍昂。地方官员认为这都是因为“各处商贩盘踞牙行,盈千累百,买运出境,只知一己图利,不顾地方乏食,并有奸牙囤户,闻风江省赴楚采买,故意高抬,不肯稍减”。可见牙行囤户通过对商贩和官方采买消息的掌握,囤积居奇,故意高抬米价。这种情况在官方记录中并非特例。

第三,行户为了争夺货源,有跳船接买谷米之风。即铺户“一见船将泊岸,或自恃强跳买,或请无耻亡命之徒代跳占买;甚至船离河岸数丈,先于别船稍上站立,强拿竹篙押跃过船,遂为伊应得买之米谷;更或驾小船拦河接买,竟使弱者空守河岸,强者尽数买囤”,使得“乡民见此争买,因而抬价,不肯轻售”。

可见,粮行内部分化成不同利益群体,争夺货源和买主。行户通过跳船争买米粮,甚至驾船拦河接买,使得多数米谷被强者所控制和囤积。出售米谷的乡民,或者积贮大量米谷的富户和经营社仓的社长也深谙米谷买卖的机巧,希望从中抬价获利。客商更是与行户勾结,对付其它竞争者,以便从中获利。米谷行业竞争非常激烈,而为了能够成为强者,行户或许还需要与“无耻亡命之徒”相勾结。以上文献非常直观而精彩展示了在米市的米谷交易中,粮行之间,以及粮行与买进米谷的客商、卖出米谷的富户之间激烈竞争的热闹场面。

五、结论

清前期,湘江下游作为米谷的输出地区,社会各阶层都可以参与到米谷贸易中分一杯羹。本文认为,米谷贸易对社会的影响是多层面的,不仅影响到地主富户和乡民的选择和行为,对粮行、客商的选择和行为同样有影响,甚至间接地引起常平仓采买制度的变化。而这些“追求利益的个人”都具有主观能动性,他们应对米谷贸易的机制也是复杂多样。各种参与者对于当时的常平仓、社仓等各种官方制度认识深刻,并且能够及时把握市场供求变化的讯息。他们运用各种制度和自身的权力,尝试在不断互动中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如粮行和富户通过控诉官府试图改变常平仓采买办法,地主富户或社仓社长与地方官相互勾结经营社仓获利,粮行通过强力吸纳乡民的米谷或通过让利吸引买主。地方官员、粮行、客商和富户在同一个米谷交易和米价变动的空间中互相影响,既相互合作,又互相竞争。

以往关于清前期全国米谷贸易的研究,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供求关系与王朝的常平仓制度被认为是对米价影响最重要的因素。而本文说明,在市场供求关系与王朝制度之外,社会层面的具体运作对于米谷贸易也产生现实性和即时性的影响。另外,仅仅从一个群体或单一角度去观察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不够的,当我们以商品的流动过程为线索,整体地考察参与市场活动的各个群体之间的微观互动实态,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市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原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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