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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楨_《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序言
  发布时间: 2016-04-23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66

契约文书是我国民间使用长达数千年、广为流行的一种私文书。凡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物权和债权行为,需要用文书形式肯定下来,表示昭守信用,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便形成契约文书。因此,它是一种法律文书和私家档案,又是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社会经济关系的私法规范。作为私文书制度的一个独立的系统,它所反映的下层社会日常生活的种种法权行为,构成我国民间传统文化——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秦汉晋木简、隋唐五代敦煌吐鲁番文书和明清以来各地契约文书的陆续发现,它的研究价值愈来愈为中外法学、史学、文书学、经济学、社会学、文物学、档案学等专门领域的学者所重视,从各门学科的独立研究发展为综合性研究的新的边缘学科一中国契约学——的前景,已经显现出来了。

契约文书对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具有特殊的价值。首先,作为法律文书,它是所有权制度历史演进的第一手原始资料。所有权制度是社会现实的占有关系即所有制的法的表现,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不仅特定的社会所有制形式有与之相适应的所有权制度,而且所有权制度的变化也反过来影响和促进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在这个意义上,所有权史的研究是社会经济史研究不可忽视的一个侧面。所有权史的本质是所有权内部结构的运动。根据现代法学的研究成果,所有权本身存在一个立体的内部结构,即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纵向结构,指同一所有权并存着不同层次的权利;横向结构,指同一所有权并存着不同作用的权能。所有权内部结构的运动,也就是不同层次权利和不同权能的分离组合。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里,由于始终未能形成完备的契约法,因而对于所有权及其内部结构缺乏理论的升华,但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通过不同的乡规俗例实现这种分离组合,契约文书便是实物证明。利用契约文书研究中国的所有权史,可以避免机械地套用外国的或现代的所有权观念,不致把丰富多彩的中国所有权内部结构运动形态简单化、凝固化;同时,从此得出的新的研究成果,有可能导致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中某些理论或概念的更新,从而把研究水平提高一步。其次,契约文书不仅记载了不同历史时代社会生活中的种种法权关系事例,也留下了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种种财产(诸如土地、房产、耕畜、生产物和商品等等)的买价、租价、典价、工价,以至赋税、货币、度量衡等珍贵的数字资料。如果运用契约学方法——主要是运用各地不同的乡例把数字换算为官定的统一标准,这无疑是繁重的任务——悉数加以整理的话,不仅可以有力印证(或者否定)官文书和史志语焉不详的记载,还填补了官文书和史志废置不用所造成的空白,为运用新的研究手段(如数量统计学)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准备了前提。利用民间契约文书,无疑为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科的发展开拓了新的途径,找到了新的突破口。

在我国民间契约文书宝库中,明清契约文书占有突出的位置。这是因为明清时代是我国契约文书门类最多、使用最为普及的时期,也因为它和近代人们的现实财产关系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不仅民间重视珍藏,而且官方也存入档案,虽经历史变革而遭大量焚毁,遗存的数量仍然很多。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前辈经济史家如陈翰笙、冯和法、傅衣凌等,就已注意到明清契约文书的搜集和研究,日本方面则通过旧惯调查,收集了大量清代华北、东北、江南和台湾的契约文书。20世纪 50年代,徽州民间文约的大量发现,显现了从民间发掘明清契约文书的巨大潜力。尔后,在福建等东南各省和四川,又从民间和档案中发现大量的明清契约文书。美国斯坦福(Stanford)大学胡佛研究所通过香港,也搜集到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明清以来的契约文书数箱。直到20世纪80年代的今天,据我所知,又有一批为数不少的明清契约文书从河南、河北、江苏、陕西等地发掘出来。台湾省在日本人收集的基础上,从民间搜集了大量明清以来的契约文书,和其他古文书一起,编入《台湾公私藏古文书影本》,共l0辑,l20册。香港中文大学也在香港地区有新的发现。中外学术机关搜集入藏的明清契约文书的总和,保守地估计,也当在1000万件以上。说它可以与明清档案相媲美,绝不会是危言耸听。现在,中国(包括香港)以及日本、美国正在积极准备整理公布,今后势必引起学术界的更大重视。

本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明清契约文书的一个门类——土地契约,目的旨在利用土地契约文书提供的资料,探讨明清时代农村社会的土地关系和契约关系。

第一章到第三章,属于综合性研究,即综合利用各地明清土地契约文书(包括日用杂书中所载的契约格式),探讨土地关系和契约关系具有全局性意义的若干新特点。第一章概论明清土地制度和契约关系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不是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在它的内部结构上,虽然它的横向结构同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一样,具有作用不同的各项权能;但它的纵向结构,却并存着国家的、乡族的和私人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权利。在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史上,这三个不同层次权利中的每一个,都曾作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挥过作用,成为特定时代特定地区所有制形式的法律表现。私人土地所有权虽然早在中国封建社会初期便已出现,但它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所有权形式,乃在唐宋之际以后,而且始终附着于国家的或乡族的土地权利上(尽管愈来愈削弱,但始终没有被消灭)。土地所有权史的这一变迁,反映了土地所有制度从国家所有制、乡族所有制到私人所有制主导地位更换的发展轨迹。明清时代,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重要特点,是以庶民地主为主干的中国地主制发展到烂熟,以至出现解体的征兆。私人土地权利的法律凭据——民间土地契约文书,广为普及,并且适应土地制度的变化,注入了新的特色,或产生新的文书格式。本章依次就卖()山契约、抵押典当契约、租佃契约、雇佣契约、耕畜买卖租佃契约以及土地契约附属的官文书与官田契据,作了具体的说明。

第二章是专门考察明清土地所有权内部结构运动的。在地主制下,地主土地所有权早就通过典当、质押、分产、租佃等契约形式,实现一部分权能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在租佃契约形式下,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明代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永佃权,使这种分离达到相对稳定的程度,从而引起租佃制度的重大变化。明清时代,地主土地所有权虽然压倒附着其上的国家的或乡族的土地权利而据主导地位,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私人地主土地所有权本身也产生层次权利的再分割,即分化为田底权和田面权。这种分化,发生于两种不同渠道:一是地主层本身的分化,即原地主通过契约形式典卖田底或田面,或以分产的方式把田底和田面分别分给不同的儿子,或以投献等方式让出田底或田面;一是佃户层的分化,即获得永佃权的佃户通过私相授受直至合法占有原地主的田面,然后转佃收取小租。本章着重分析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的历史演变,明确指出永佃权和田面权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反映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属于租佃制度的变化;后者反映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属于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前者反映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结构并无变化,而后者则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即出现了新兴的二地主阶层。传统说法用永佃制概括永佃权和一田两主,是不尽符合历史实际的。

明清两代,山区的开发和经营对于封建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在第三章里,我利用皖南和闽北的山契实例,具体分析山区经济的商品性与自然性交错的特点。

第四章到第七章,属于区域性研究,范围涉及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台湾、广东、广西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

鲁皖土地契约,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前辈学者和日本人曾做过个别的实地搜集,但可供学术研究的系统发现,只限于山东曲阜孔府档案中的庄田契约和安徽徽州府的民间文约。孔府是中国最具典型的贵族大地主,徽州府则是庄仆制盛行的地方。前者着重分析孔府祭学田和自置地的买卖,可以说明孔府祭学田部分采用契约价买形式添置和自置田产的契约化,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地主阶级结构的某些变化,私人地主所有关系对贵族地主经济的冲击和影响;而孔府佃户的认退与顶推,引起佃户层的分化,从中产生一小部分二地主,则反映明清时代地主阶级的变化和地权的分化,已经渗透到孔府庄田的租佃关系中。后者则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在大族强宗的宗法土地占有制度之旁,存在私人地主租佃制度,并深刻影响到庄仆制租佃关系的变化;在宗族合伙、举族经商,和宗族土地与庄仆制具有联系的徽州人商人阶层之旁,存在和宗族土地与庄仆制没有联系的中小商人阶层,他们和土地的关系,和其他地区的一般商人地主一样。

江浙土地契约,大宗的发现分藏于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和浙江省博物馆。我有选择地利用其中的一些实例,揭示清代江苏在频繁土地买卖过程中使用经账、使费帖、找贴断杜契的地方乡例,揭示清代浙江土地买卖与地权分化的地方特点。

闽台土地契约,在海峡两岸都有可观的发现。关于福建土地契约,这里仅集中分析明清德化契约和清代闽北的土地买卖契约。对于台湾土地契约,主要剖析大小租关系,并和大陆同类契约作了比较研究。

两广土地契约,已有的发现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广西的山区县份。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明中叶以后发展起来的发达农业区域,它的土地契约展示了向海要田而形成的若干特点。广西山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那里的契约发现,为我们展现了汉族习见的土地契约形式,在清代如何向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推广的情景。

以上区域性的研究,都只是专题性的或抽样的研究,可以说是前三章的补充和继续深入。其中部分曾经发表过,此次只做部分的修订。

我对明清契约文书的研究兴趣,是业师傅衣凌教授长期教导和熏染所致的。傅衣凌教授是我国研究明清契约文书的开拓者,我有幸在他身边学习、工作二十余年,时聆教诲,获益良多。如果本书所讨论的问题和看法有助于进一步深入研究,且有某些学术价值的话,那是他的教泽所惠的。本书之所以能够得于完成,还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博物馆、厦门大学历史系,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国立国会图书馆、仙台东北大学附属图书馆,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等中外学术机构慷慨惠予借阅契约文书的方便,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叶显恩、中山大学谭棣华、广西大学李炳东诸同志惠赠当地收藏的契约照片或抄件,以及中外学术界朋友们的诸多鼓励。在第二章的写作过程中,还得到研究生郑振满的协助。在此,谨向他们表示衷心的谢意。我希望通过本书取得同志们、朋友们的更多的指教和帮助,并决心加倍努力,为发展中国契约学和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奉献自己一份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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