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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霞_清代巴縣婚姻檔案及其史料價值分析
  发布时间: 2016-02-21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86

清代巴县婚姻档案及其史料价值分析

成都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张晓霞

清代巴县档案中有关婚姻类别的档案数量很多,但是现存巴县档案在整理时并没有“婚姻”这一类别,而是放在“妇女”类别之中,占据了“妇女”类档案的绝大部分。巴县妇女类别档案数量如下:乾隆朝221卷,嘉庆朝462卷,道光朝1128卷,咸丰朝902卷,同治朝1360卷,光绪朝2336卷,宣统200卷左右,合计约6600卷,本文主要讨论其中的婚姻档案。

一、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保存状况分析

巴县婚姻档案大多数属于诉讼档案,内政当中也有少数涉及。内容主要有:节妇旌表、孀妇再嫁、嫁卖生妻、童养媳、悔婚、逼良为娼、妻子指控丈夫、婚外性关系等等,从中可以看出清代巴县婚姻形态的多样化和婚姻关系的复杂性。这些婚姻形态和婚姻关系,既与清代其他地方有相同之处,也呈现出四川本地尤其是巴县这个特殊地域的特色,生动地反映了清代地方的婚姻关系及由此而涉及到的各种经济、法律和社会关系。

以巴县乾嘉道三朝为例。虽然理论上乾隆朝有200多卷婚姻档案,嘉庆朝有400多卷婚姻档案,但是档案的保存状态不是很好,损毁较为严重,残卷较多,字迹模糊不清,很难辨认。有些案卷只有1-2页,支离破碎,从中无法看出整个案卷和事情的全貌。还有相当部分的档案材料不全,没有知县的审断记录,大多只有一份告状和差票。知县在原告的告状中进行批示,予以受理,然后发出传讯,后面就没有接下去的记录了。这种情况有的是案件缺失,可能更多的情况应该是在知县发出差票之后,当事人担心上堂受审,已经在民间进行了调解。只不过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息销案,知县也懒得再去追究,后面也就没有了相应的记录。所以,真正乾隆和嘉庆年间保存比较完整的婚姻档案不到总数的十分之一。相对而言,道光年间的档案数量较大,有1000多卷,虽然也有部分案卷是残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损毁,但是能够辨认清楚的也有二分之一左右。另外,还有部分档案在整理过程中出现同一案卷被分成几个部分,散落在不同案卷之中,不同案卷的内容又被人为地放在一个案卷之中的情况。正件与附件分离,不同内容档案混杂,给我们全面了解案情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能从保存相对完好的几百卷婚姻档案中,对清代中期巴县的婚姻家庭关系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

二、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史料价值分析

巴县婚姻档案是清代巴县衙门在行政管理和诉讼处理过程中保存下来的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当时当事直接形成的,并不是事后根据记忆或者传言编写的,具有图书、报刊和其他各种文献不能代替的特殊地位,价值珍贵,决不亚于清代中央国家机关档案和私家档案。它不仅是清代社会生活的生动写照,还是清代地方衙门的活动记录,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佐证,清代地方官府文书的珍贵样品。具体说来,巴县婚姻档案的史料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清代中期四川婚姻家庭关系和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社会关系的最宝贵的第一手史料

巴县婚姻档案,内容丰富,是研究清代巴县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一手史料。通过对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可以再现清代四川基层社会的婚姻形态、婚姻关系、社会经济状况、民俗文化、伦理道德结构,对巴县、四川乃至整个西南地区的地方风俗文化和社会、经济关系研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

巴县婚姻档案中所记载的人和事比较具体,人物的命运曲折坎坷,向我们展现了丰富的生活形态和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比其他文献更加生动,更加具体,更加值得研究。类似清代地方档案的最可贵之处,就在于它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细致入微,具体详尽,鲜明逼真,直接反映民间情况、基层情况的材料,即所谓的微观材料。这些微观材料展现给我们的是丰富多样的人物形象,活灵活现的生活场景,以及当事人各方斗智斗勇的博弈关系,非常详尽而生动,有利于我们对清代婚姻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和微观研究。

巴县婚姻档案不仅为我们展现了清代诉讼文书中纷繁复杂的文种及其格式特点、清代四川的好讼及相关的诉讼制度,还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幅下层社会婚姻万象的真实画面:从嫁卖生妻档案中,我们看到了官方的一再禁令与民间因穷苦而嫁卖生妻屡禁不止的矛盾和冲突;从孀妇再嫁档案中,我们看到了清代不断加大节妇旌表力度与下层社会孀妇再嫁普遍存在的对立和统一;从犯奸档案中,我们看到了因夫妻年龄差距过大、丈夫常年不在家、家庭穷苦等感情因素和经济因素所导致的各种婚外情;从卖娼档案中,我们看到被卖娼妇女的凄惨身世,她们大多来自巴县以外的其他地方,被丈夫或其他人因各种原因而逼娼。正是有了巴县婚姻档案,这些历史的真相才能得以再现。而在这些真相之中,男女地位差距如此之大,妇女被当作丈夫的附属品,被丈夫任意嫁卖、逼娼,尤其让我们觉得甚为悲愤和同情。所有这些,都是我们研究清代四川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探讨清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必要素材,还是我们研究清代法律与地方实践之间联系和区别的重要样本。所以说,“清代档案在史料中不容忽视,应该把它放在研究历史的最高地位”。

(二)与其他类文献和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互证互补的重要文本

目前有关四川婚姻状况的文献主要有档案、地方志、笔记、小说、家谱等,这几类文献可以相互补充。比如:地方志、小说当中显示,四川存在着“典妻”的情况,但是在巴县婚姻档案中却没有记载,起码目前还没有在档案中明确看到“典妻”这个词。只有在卖娼类档案中看到一例比较类似的案例,但该案例是被知县当作“纵容妻子卖娼”来进行定案并审断的,并没有明确说明该案例是“典妻”。档案中没有明确典妻案件的记载,分析原因,是清代的四川没有这种现象,还是仅仅因为这类纠纷并没有闹上公堂,所以巴县档案中没有相关记录,值得深入分析。在志书中,对某些人和事都是一笔带过,比如介绍某位节妇,就仅仅只有节妇的姓名等基本信息,至于该节妇到底有什么样的事迹,我们无从得知。但是,巴县档案中有关节妇旌表的记载,却对节妇的详细信息及守节事迹有非常细致的说明,对我们理解清代的守节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巴县档案中每一个坊厢有关男女人口的记载,可以非常准确地计算出清代巴县男女人口的比例,对研究嫁卖生妻、孀妇再嫁、通奸和卖娼之所以如此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巴县档案中有关育婴堂女孩死亡人数的记载,亦可以作为研究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重要证据。而这些生动而详实的资料,却是在志书、小说、笔记等文献中无法找到的。另外,在《民事习惯报告录》及其他很多记载中,有较多地方有转房婚、抢婚、招夫养夫、招夫养子等婚姻现象,巴县档案中是否有这类婚姻现象的记载,还有待继续深入研讨。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现为“信息资源管理学院”)的张我德先生在1982年四川省档案学会成立大会上对巴县档案的价值有精彩的评述:“(巴县档案)不但可以补充、订正一般史书记载的疏漏和错误,而且还可以使我们能够在历史研究中探索不少新的领域”,“比起高级衙门的档案,基层机关对这些问题的反映更具体,相对说也比较接近历史实际”。相比清朝中央政府形成的刑科题本,类似巴县婚姻档案的州县诉讼档案更接近地方实际和历史真相,更能直接反映清代州县的民间百态、基层情况和衙门运作。相比清代的会典、则例等官书,州县诉讼档案也更符合实际,因为官书上的记载并不等同于地方的具体执行情况。相比以“官箴”为主的文献(含各种清代私家笔记),地方档案的记载也更为真实,如果没有档案的佐证,“官箴”等类文献的记载也不可轻信。相比各类官修志书,巴县档案的记载也更值得信任。比如有关清代巴县人口的统计,志书中的记载并不是自然人口,如果我们在研究的时候,错把《巴县志》中的记载当作了巴县的自然人口,可能我们得出的结论也就偏离了实际。

另外,对巴县婚姻档案的某些研究结论可以与郭松义等人对全国婚姻关系的研究相互比较,比如郭松义对清代各省女子的平均初婚年龄进行研究,四川省统计人数1614人,平均初婚年龄16.87岁;贵州省统计人数388人,平均初婚年龄16.79岁,笔者根据巴县婚姻档案所记载的女子初婚年龄进行统计,得出清代巴县女子平均初婚年龄为16.68岁,与郭松义对四川的研究很是吻合。

(三)研究清代诉讼文书的文种、书写格式及特点、文书制度等方面的极好案例

巴县婚姻档案,还为我们研究清代文书学提供了很多极好的案例和珍贵的样品,对丰富文书学和档案学的理论也很有意义。从巴县婚姻档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多种类型的状式类型,有告状、禀状、诉状、息状、保状、结状、哀状、领状、恳状、限状、存状等等,它们的书写格式各不相同,在不同朝代、不同时期还呈现出一定的变化。我们还可以看到“署四川重庆府巴县氏开县正堂加三级纪录无辞又军功加四级纪录一次随带马”这样超长的职衔,“须至牌者”、“此札”这样的文种表达,以及“右札巴县准此”这样的受文者表达。

在巴县婚姻档案中,照样有清代文书中常见的抬头、避讳等书写规则,尤其是巴县档案中常常出现的“大老爷台前”几个字,在抬写时使用了双抬甚至三抬,表现出地方衙门的气焰和威严,对我们理解清代森严的等级制度以及老百姓在知县大人面前身份的卑微和渺小,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感叹地方衙门在公文书写的实际运作上,与清代官方规定的较大差异。读这些档案的时候,我们仿佛也看到了威严的衙门,高高在上的知县,跪在地上仰望着的平民以及站在两边的凶狠的衙役。

(四)研究清代律法规定与地方衙门案件审断实践差异的直接样本

关于婚姻,清代律法中有比较详尽的规定,其中还有若干条律例,将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都考虑到了,并且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可谓“细致”。但是,通过对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我们发现,地方州县在案件审断时,并没有完全按照律法的规定行事,与律法的规定差异较大。到底差异有多大,是什么样的差异,比律法更严格还是比律法更宽松,将这些档案与律法相对比,就很容易得出结论。

笔者发现,清律中对违反婚姻各条规定的处罚一般都比较重,但是知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没有完全依照清律的规定来执行,处罚都比较轻。应该说,知县断案时情理因素的影响是远远大于法律因素的。影响知县审断的因素主要有:妇女丈夫的态度,知县本人的原则,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对审断结果的接受程度等等。如果知县想要丈夫将妻子领回团聚,但是丈夫坚决不同意,知县一般都会尊重丈夫的意见。有多个案例表明,知县将妇女发交官媒之后,如果妇女娘家人或者夫家人具哀状求情,要求将妇女领回另行择户或是回家抚养孩子,知县大多会同意。另外,不同知县在处理同一类案件时,其判案的轻重是不相同的,体现出知县本人的阅历、好恶、人生观和价值观对案件审断的重要作用,尤其在对犯奸类案件的处理上,不同知县在审断时的差别很大。所以,巴县婚姻档案还是研究律法规定与地方审断之间差异的直接样本。

张晓蓓等人认为,地方官府衙门档案的司法文献价值表现在三个方面:真实展现了清代法律制度的适用情况,具体生动地反映出清代地方和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真实反映了民众的权利义务理念、公平正义观念,以及民众如何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诉求等实际状态。黄静嘉在《中国法制史论术丛稿》中也提到了巴县档案对于研究清代法制落实及运作实况方面的重要价值:“如今此类文书一一出土重现,吾人正可藉之以重建清代相关法制如何落实及运作之实况,并可藉助于地方志、正史及稗官野史、人物传记、人物回忆录及札记、戏曲、小说、报纸、碑记、乡约、祠规、宗谱等,就当年法制之实然而予以补充。”

(五)研究清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素材

清代诉讼制度中的抱告制度、官代书制度、差票制度等,在巴县婚姻档案中也有直接体现。但是,这些制度在档案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显示出档案中具体案例的灵活多样和贴近实际。传统观点认为,妇女只有关于谋反、叛逆、杀伤、盗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独立起诉权,有关家庭、家族之事,一般不得作为“状首”起诉,只能由夫、父、兄、子之类的男性“抱告”代诉,代为出庭。在巴县档案中,有妇女因为细故而独立起诉、没有抱告的案例,知县在审断时并没有过多苛责。传统观点还认为,司法审判尽量避免传唤妇女,因为封建社会禁忌女人抛头露面,妇女在众目睽睽下受审则被认为是奇耻大辱。在巴县档案中,大量案例显示妇女在开庭审判时被传唤。这些都是我们研究清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素材。同时,我们还看到了官代书戳记的不同样式,以及戳记在状纸中的不同位置,对研究清代的官代书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六)借古鉴今的生动案例

通过对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可以探寻今天民间依然存在的各种不良婚姻形态和婚姻观念的思想根源,为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清代巴县民间的婚姻形态和做法与官方法律《清律》中有关婚姻的规定有诸多背离之处。比如禁止早婚、禁止嫁卖生妻、禁止典妻等,虽然官方有明确规定,民间因为多种原因仍然普遍存在。这些思想观念在今天也没有消失,依然存在于社会各个阶层,比如,农村普遍存在的早婚现象,婚姻论财、厚妆奁财礼现象,结婚铺张、讲排场现象,伦理道德败坏等等。对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可以对这些民间不良婚姻形态及观念进行梳理,探寻其深层次的思想根源和由来。而清代知县对这些诉讼的审断,亦可以为我们今天的政府提供一些借鉴。

另外,在卖娼类档案中,妇女卖娼者绝大多数都是从外地来渝之人,她们被丈夫、公婆或者养父母、本生父母逼娼,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知县也对这些妇女做出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较为合情合理的审断。绝大多数妇女都由母家领回另嫁,也有因家有子女需要抚养或者并无母家人可以承领等原因交给丈夫领回的,还有既无丈夫又无母家承领的交给官媒另行择户,甚至还有逐出境外或者递回原籍的。这些案例给我们今天的流动人口管理和城市治安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如今,城市人口数量暴增,外来务工人口急剧增加。有些贫穷人家的女孩和较多数量的已婚女性来到城市,没有一点经济基础,也没有亲戚朋友的帮助和引导。如果这时有人借机诱导,很容易走上娼妓的道路,给家庭、社会造成极大的困扰,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怎么样让这些外来务工女性走上正确的人生发展之路,如何借助妇联、街道、社区多方的力量帮助她们找到工作,提升自身素养,做一个新时代自食其力、有文化有追求的女性,是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抓紧实施的重大课题,应该引起各方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综上所述,巴县婚姻档案作为一种档案文献,相对于其他文献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它是当时当事客观形成的历史记录,具有原始记录性,而且档案记载更贴近情理与历史真相,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晰地认识到档案文献的缺陷所在。档案中当事人的说法可能有若干个版本,前面的告状、诉状和禀状与后面的供状和结状在事实描述上有较大的差距,有时甚至完全相反,夸大案情、捏情诬控者比比皆是。当我们看到甲的告状,我们可能会对乙义愤填膺;但当我们看到乙的诉状,我们又觉得甲做得太过分了。所以,当事人在状纸中都较为普遍地存在夸大案情,以引起知县的重视,最终成功受理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在分析具体案例的时候,要做到以供状、结状为主,辅以告状、诉状、禀状及其他材料,尽量更为客观地还原事实的真相,更为清楚地认识当事人当时的心理活动和思想历程以及真实意图。此外,档案中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书吏为了使行文更为流畅,更符合标准,而将堂审记录进行润色、修改、裁剪等情况,使得档案记录能够天衣无缝,达到或者符合一定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我们要客观地看待档案文献中的记载,善于从中存真去伪,带有批判性地去研究。

三、清代巴县婚姻档案的研究现状分析

(一)利用清代地方档案进行研究的多,成果涉及婚姻及相关问题的少

近些年来,历史研究的重点从宏观的国家向基层社会转变,从名人、大事向微观、普通人物转变,对地方州县的研究成为热点,作为第一手资料的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冕宁档案、淡新档案、黄岩档案等,因为其生动、翔实、具体,相对其他文献更加真实可靠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学者和专家的青睐。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学者利用中国地方档案所出的成果显著,比如:美国加州大学唐泽靖彦的论文《低层识字阶级社会文化活动》、《清代中晚期法律文件中诉讼与口供语言运用与演变》,美国俄勒冈大学包筠雅的论文《清代司法制度》,美国密苏里大学魏达维的论文《清代的家族分家与父母赡养冲突》,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论文《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等等。国内学者的论文和成果也非常丰富,比如四川大学里赞的著作《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重庆大学张晓蓓的著作《冕宁清代司法档案研究》,云南省大理学院李艳君的著作《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等等。但是这些国内外的研究成果都相对比较集中于对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和对司法语言的研究,对婚姻关系以及相关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研究较少。

(二)研究婚姻关系的多,深入利用清代地方档案来进行研究的少

对婚姻关系进行研究的著作主要有郭松义的《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郭松义、定宜庄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王跃生的《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和《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等,这些著作的研究范围是全国,普遍利用了档案、方志、年谱、家谱等资料,内容非常丰富,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是考察这些著作所利用的档案,却仅局限在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刑科题本类档案,并没有深入利用清代地方州县档案来进行研究。所以,这些著作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对地方州县的针对性不强。

(三)对清代巴县婚姻档案进行深入研究非常重要而且必要

近些年,清代地方档案尤其是清代州县档案的特殊价值引起了各方的重视。2011年,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与南充市档案馆联合申报的课题“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立项(批准号:11&ZD093)就是一个好的信号。四川巴县在历史上一直占据着重要的战略地位,为嘉陵江和长江的汇合口,地处重要交通枢纽,商贾云集,是四川东部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中心。移民数量大,流动人口多,在思想观念上也比四川其他偏远地区相对开放和先进。所以,相比南部档案而言,巴县婚姻档案在内容和形式上应该更为丰富多样,在价值上应该更胜一筹。2010222,“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国家咨询委员会议评定通过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第三批入选项目,四川省档案馆选送的“清代四川巴县档案中的民俗档案文献”成功入选,这份民俗档案就是巴县婚姻档案中测算结婚吉期的“喜课”。

《礼记正义》:“天地合而万物兴焉,夫昏礼万世之始也”,“昏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有了婚姻,才有家庭、社会、民族、国家,婚姻形态、婚姻质量,直接关系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祖晓敏在《近二十年来明清婚姻问题研究述评》一文中总结道:“一个时代的婚姻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它是许多社会现象的综合,折射出那个时代的经济、政治、伦理道德、家庭、心理等多个方面。”清代巴县婚姻档案是很值得研究的,因为这些婚姻档案会折射出很多的经济、社会、民俗等相关问题。但是在笔者从CNKI和论文集中收集到的79篇研究巴县档案的论文中,有关婚姻档案的只有2篇,专门以巴县婚姻档案为研究对象的专著至今也没有一本问世。

综上,清代巴县婚姻档案具有重要的价值,应该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但是现有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等方面都还远远不够,亟待引起研究者们足够的重视。

摘自吴佩林、蔡东洲主编:《地方档案与文献研究》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2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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