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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思淵_19世紀徽州鄉村的土地市場、信用機制與關係網絡
  发布时间: 2016-01-05   信息员:   浏览次数: 359

19世纪徽州乡村的土地市场、信用机制与关系网络

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    赵思渊

内容提要:18世纪以来的乡村土地市场发展出完善有序的土地收益分配结构,地权交易更多地表现为市场化行为,社会关系网络影响着地权交易的渠道、形式与信用机制。村落社会中,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对地权交易造成不同影响,因此利用关系网络方法研究地权交易,可以反映社会关系网络在土地市场中的意义。以19世纪徽州歙县的两个村落为例,土地交易主要在亲属关系内发生,中人、代笔所代表的信用机制与交易类型相关,中人的信用保障在抵押借贷中更为重要。存在单个强势宗族的村落中,交易形式的偏好更多地受到亲属关系的约束;多个小宗族共居的村落中,亲属关系对选择不同交易形式的影响则较小。此外,半职业化的代笔人似乎也已在交易行为中出现。

关键词:土地市场;地权交易;社会关系;信用机制;交易信息渠道;近代乡村

一、问题的提出

明清土地契约是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材料,自傅衣凌先生起,土地契约研究层出不穷,焦点是地权及其所反映的中国乡村社会结构。近10年来,学界对前近代中国的地权交易逐步形成了新的认识。孔迈隆、欧中坦等较早证明清代乡村的地权交易基本遵循市场机制,并在法律实践中受到政府保护。曹树基、龙登高从不同角度证明绝卖、活卖、典、抵等地权交易形式都是根据市场条件形成的收益、风险分配决策,构成一个完整的收益分配方式过渡链条。彭凯翔等说明近代乡村借贷中存在市场化的利率调节机制。这些研究趋向于一个共同的结论:18世纪之后,中国南方乡村的地权分配主要受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发育较为充分的土地市场。

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地权研究做进一步的思考。地权交易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对地权交易的影响,都需要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予以理解。20世纪90年代以降的社会学与人类学研究逐渐将市场理解为一个关系网络(networks),交易者在其中处于不同的生态龛(niches),这种位置关系直接影响了交易行为本身。不论在现代社会或前现代,竞争性市场的运作都受到社会关系的影响,而且其影响远比古典经济学所预想的更为深入。

19世纪乡村社会中,不同的社会关系形态如何影响地权交易?契约的参与者之间呈现怎样的关系网络?这是本文试图讨论的问题。历史学、人类学研究很早就认识到人际关系对土地交易的影响。孔迈隆在研究台湾弥浓地区的契约时指出,契约的书写内容与格式在特定的地域与社会关系中才能发挥其效用。早期的徽州文书研究也涉及社会身份,其主要的关注点是租佃关系。但是,这些研究中契约的参与者并未被视作一个关系网络,因而也未能探讨各种交易行为在具体的关系网络中所可能具有的意义。

蔡志祥较早注意到关系网络对契约交易的影响,他在研究广东饶平《乾泰隆文书》时,着重分析了地权交易如何受到宗族亲属关系的影响。近年来,关于徽州宗族的个案研究越来越细致,如卞利对绩溪宅坦胡氏的研究,利用族谱和在地考察反映一个宗族及其聚居村落宋明至清末的发展。另一方面,越来越多以“归户性”方法收集整理的契约文书公布、出版,利用这些资料探讨地权交易背后的关系网络将更加便利。

通过研究“归户性”契约文书可以发现,关系网络为地权交易提供渠道与信用,但交易行为的偏好也受到具体的村落与宗族结构影响。以上的观察主要是针对家户间的地权交易,然而会社、宗族、庙宇等持有的公产的权利关系,以及整个徽州更全面的土地交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也正因此,关系网络方法研究清代以来乡村土地市场还有更大的空间,这将给予乡村地权研究更好的“在地化”解释,从而深化理解传统乡村的性质。

二、枧桥江氏文书及其脉络

2009年以来,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与校图书馆以“归户”方法收集、整理了约10万件徽州文书,每一户文书的内部联系都比较清楚。《枧桥江氏文书》是这批资料中内容较为丰富、延续时间较长的一批,较易从中看到地权交易行为的特色与变化。

(一)文书群来源家户的判断

文书群中有3份分家书及1份家产处置合同,依据这些材料,可以初步判断该文书群属于1个江姓家族的3代人。道光十五年(1835)该家族第1次分家,保留有分家书2份,分别属于长子、次子,其内容仅阄分财产不同,因此只录1份:

立分拨人江万祥,娶妻徐氏,所生一子六九,妻不幸早亡,另妻姨接面所生二子灶苟、灶[门犬]。长子俱已娶亲十载,所生小孩三岁,婆媳不合,父亲烦恼多端,今因将家财三股均分。二、三子年幼,今因田、园、地坦、屋宇,凭族中以搭三股均分。父亲遗下所积账目,收利息以作养老养幼,父亲亡没,买衣衾、棺木,如存多少,凭三股均分。其饱会一个,首会刘守祥,坐与二子读书娶亲。其三子,江玉宝现有当租足钱四十千文,坐与三子读书娶亲。其里堂东边楼房一统间,坐与长孙长发今管。

将田园屋长子今管:

将老屋外进楼上下两步,老众大屋上堂西边一步半,牛栏里一半,新屋外堂东边半堂,屋内凭地屋东边中间一步;将大买田土名三义坟脚,计田六分,计租一石三斗;将小买田对面堂二分,卷角一坵八分,石桥头一亩二分,大坞木下湾田儿坞田园在内,大买园柿木坞横湾脚至降坞头阴土裴一块,外山埀墩上老界至劳州神脚下坞园四块;其菜园外坞口上坥菜园一块,新屋前西边一块秧田,毛厕一只。凭族中亲房众人分定,立有分单三纸,各收一纸,各管各业,并无反悔,后恐无凭,立此分拨发达,永远存照。

其新屋内东边凭地屋,弟一间,巷弄一条共同出入。再批,东司下田一坵,父亲作种,入后以作善荣,清明标卦。

将此一纸与长房阄下搭定今管,又批。

道光十五年八月日立分拨人江万祥

凭族中人江景源、江三九、江四九、江玉财、江百寿、江玉宝

代笔江五九

此批,江永宝、江来旺、江永吉,当面理情,所有以前往来,一并算讫,嗣后各执各业,倘捡出笔据,概作废纸

宣统三年七月日立批人江永宝(押)、江来旺(押)、江永吉(押)

由此可知,江万祥有两任妻子,均为徐氏。第1任妻子生江六九,第2任妻子生江灶[门犬]、江灶苟。在画押所列6个名字中,根据其他契约可知江景元、江三九、江四九称江万祥为“房叔”或“亲叔”。另外,宣统三年(1911)的补记中,来旺、永宝与永吉、永庆显然都是江万祥的后代,这个补记是他们再次确认各自分得产业的合同。

同治三年(1864),这个家族第2次分家。此时江万祥已死于太平天国战争,前次分家时尚年幼的二、三子,已经分别成婚育子。中人分为两组,一组是“见议族”,一组是“亲友”。对照道光十五年的分家书,可以推测作为族人的江连兴、江起凤与江灶苟、江灶[门犬]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甚或即是他们的子嗣。而列入亲友的毕万宝、江云卿、江五十、江含英则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同治三年的分家书封面题为“分拨阄书同治三年巧月吉立江正和记”。推测“江正和记”可能是江万祥的两名幼子所共用的堂号。不过,契约文书中江正和也被称为“公”或“叔”,或与“江正廷”并列,由此推测正和、正廷可能是灶[门犬]、灶苟的别名。

3份分家书订立于民国三年(1914),订立人江永吉、江永庆可能是江灶[门犬]或江灶苟的后代。在场中人一部分为为同姓亲属,如称为“族”的江霞林,以及伯父、堂兄、堂侄等;另一部分为异姓亲属,如称为舅父的姚招宝,以及称为“亲”的两名舒姓中人。长子江六九的后代大约在同治十年(1871)前后分家,六九育有3子:长发、长胜、长灶。3人分家后,因住屋分配争端,订立合同,由江正和、正廷在场做中。

由此推测,在整个19世纪以至20世纪初,这个家族至少延续3代人,第1代为江万祥;第2代为江六九、江灶[门犬]、江灶苟(狗);第3代为江永庆、江永吉、江长发、江长胜、江长灶、江来旺。

因目前存留契约多数来自江正和,故笔者将这个人群称为江正和家系,这批文书应该主要出自江正和家系。由于材料来自市场收购,仍有必要验证文书群与这个人群的关系。我将契约中所有的人物身份分为6组:(a)组:江正和家系成员。(b)组:与(a) 组使用亲属称谓的江姓人物。(c)组:其他江姓人物。(d)组:受入人只写为江姓的。(e)组:与(a)组使用亲属称谓的非江姓人物。(f)组:其他非江姓人物。

立抵据人亲侄四九,今因年终急用,自愿该身分受到小屋楼下右边房一间,央中出抵到亲叔万祥名下,三面言明,抵借干白谷一石,其谷约至来年四月茶季照时作价,本利一并归楚,至期倘拖欠归楚不清,自愿凭中指业经管,另召他人居住,倘有内外人等异言难阻等情,俱系出抵人承值,不干受抵之事,恐口无凭,立此抵据存照。

内批添凭字一个,又照。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立抵借据亲侄四九

见中江百寿、程六林

代笔胡灶铨

当地江姓与江正和家系间使用的亲属称谓有房、堂、族、亲、叔、兄等。例如1份道光二十九年的抵据中,江四九自称亲侄,称江万祥为亲叔,这类人物都属上述(b)组。利用这些亲属称谓可以从契约中找到江万祥之父,及其兄弟、堂侄等8人,属于同族但关系较为疏远的成员23人。另外,还有与江正和家系使用亲属称谓的异姓9人,他们可能是姻亲关系。

2中江正和家系及其同姓亲属合计超过50%,另外受入人只写为江姓的契约占18.5%,这在徽州契约中是常见现象,陈支平、林枫认为这是买主为了使自己处于有利位置。有一些只写姓氏的契约是誊抄契,例如《道光十年契约张仲如等立杜卖契》(上海交通大学图书馆藏,01111206010030),受入人只写“江名”,契纸背面则写“抄白”。另外一些只写姓氏的情况是以家族、堂号、税户名义进行的交易。

由此可以确认这批文书主要来自江正和家系及其同族,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文书群。江正和家系的同姓亲属占有相当比例,我认为有3种可能:第一,作为上手契保留;第二,书商在收购时将邻近家户的契约掺在一起;第三,这批文书在收购前不是存留于江万祥的直系后代手中,而是存留于一个包括更多支系的祠堂中。值得注意的是,江正和家系生活于一个杂姓村落,但契约的受入人中没有异姓亲属,这就意味着文书完全出自同一宗族,最初可能保存于一间祠堂或作为公产的祖屋的公匣内。

(二)江正和家系的生活地域与生计

根据契约与归户册可以判断,江正和家系生活于歙县南部枧桥村,活跃于清嘉庆至民国年间。在归户册中,江正和户登记坐落在二十六都七图十甲,江永庆户登记坐落在二十六都六图一甲。另外,契约中有两份租批的田主称为“景桥江正和”、“锦桥江正和”,说明江正和家系生活于歙县二十六都所属的被称为景桥或锦桥的村落。清代歙县二十六都下属7个图,在清中叶记录有17个村落,到清末增加至32个,但其中并没有景桥或锦桥。

寻找该村落的另一线索是都图文书,这是徽州存留的一种专门记载各都图所属村落的文献。根据一种年代不明的《歙县各都图字号乡村地名》,二十六都六图包含的村落是:石耳、朱祈、下濂、朱陈。另外,根据安徽大学图书馆收藏的《歙县都图全载并附十六乡名新丈字号》,二十六都六图所属的村落为:石耳、朱陈、下濂、锦桥、朱祈。

锦桥在当地也被写作枧桥,目前属歙县绍濂乡管辖。现在这里多数村民为舒姓,江姓在村中只是少数,自称属于萧江氏。与枧桥相邻的村落中,绍濂村为程氏聚居,在19世纪初科举颇为成功。朱陈村大部分居民为余姓、程姓,驼岗、上泽、下泽的居民全部自称属萧江氏。萧江是徽州两大江姓宗族之一,驼岗至少在明代已经是萧江氏的重要聚居地。不过,在笔者前往考察时,驼岗等3个村落的江姓与枧桥江姓互相认为与对方属于不同宗族。

立退批人江起湧,今因正用,自愿央中将祖分授该身小买田一业,土名胡深坑,计田七分,计大买租额一担七斗,交与接川江宅,央中出退与江祥公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退价净砂钱八千文正,其钱当即收足,其田随即四月种青。其田言定,听凭早晚,钱到即取,不得异说,未退之先,并无重复交易,自退之后,倘有内外人等异言,俱系出退人承值,不干受退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退批存照。

咸丰四年三月日立退批人江起湧

见中江顺遂

代笔江月能、江正时

枧桥周围存在着强宗大族聚居的村落,江氏在本村也并非优势群体。因此,他们对资源的控制较为弱势,从契约中所见的大买主情况对此有所反映。在徽州,一田两主的田面、田底分别称为小买、大买。通常,大买主持有税业,缴纳田赋,小买主自种或转租,并向大买主交纳大买租。在小买交易中,经常会提及大买主的村落、姓氏,如上引咸丰四年(1854)退契中,江起湧将小买田卖给江万祥时,在契约中写明该块土地还需向驼岗(即契约中的接川)江氏交纳大买租。类似这样有大买主记录的契约共33件,提及10个大买主。

从大买主的时空分布可以对当地村落、人群关系做如下推测:19世纪70年代之前,枧桥本地缺乏强有力的宗族,因而很多土地由外村人持有田底,尤其是下泽江氏、驼岗江氏。当地至今有“驼岗府、鲍坦县”的俗语,可知驼岗是当地最具实力的村落。咸丰三年(1853)才出现了第一件大买主为枧桥江氏的契约,但此后近20年再没有相关记录,直到光绪五年(1879)再次出现。进入20世纪之后,更多交易中的大买主为本村的江姓、舒姓,说明这两姓的实力逐渐发展,接近于今天在枧桥所看到的人群结构。

                                      3桥江氏契约大买主时空分布

大买主村落

朱伦塘

下泽

余岸

驼岗

草市

绍濂

枧桥

朱陈

朱陈

枧桥

大买主姓氏

出现频次

1

5

2

12

1

2

7

2

2

2

首次出现年份

1832

1833

1836

1836

1843

1844

1853

1869

1874

1922

末次出现年份

1832

1862

1850

1911

1843

1852

1933

1870

1911

1923

在枧桥江氏的生计中,茶叶种植具有重要地位,他们从19世纪初开始种植茶叶,最早明确涉及茶园的交易是嘉庆十三年(1808)十月的一份当契。所有契约中,田地是最主要的交易对象(40.65%),其次是茶园(17.29%)与山地(6.54%),种茶是当地最主要的副业。

道光十二年(1832)至光绪九年(1883),茶园的交易非常频繁,全部37件茶园交易中29件发生于这段时间。当地茶业经营的顶峰可能是19世纪70年代前后,同治八年(1869)出现了茶商在当地租屋收茶的契约。存在定期茶市反映了当地茶叶种植、贸易的繁荣景象。

立租批汪朗元,今租到江名下店屋一所,收买春夏茶觔,听凭公用。三面言明,房租足钱玖千文正,倘有内外人等异言,俱係租屋人理论,无关出租人之事。恐口無凭,立此租批存照。

同治八年三月日立租批人汪朗元

凭中江云卿

定期茶市还影响了当地资本流动的周期。光绪元年(1875)六月有一份榆村永隆庄向江正和借钱的借据,约定“开年春茶市”还贷。榆村位于休宁,永隆庄很可能是一个茶行的名字,根据邹怡介绍,“茶叶收获在每年春、夏两季,茶行的活动也就在这一段时间之内,大约自立夏起,至大暑止,至多不及二个月,逾期即收秤停业。”这间茶行很可能是在夏季茶市从当地人手中借钱收茶,至第二年春季茶市归还。

19世纪中叶开始,徽州茶业依靠广州外销贸易获得长足发展,尤其在19世纪70年代前后出现一个“黄金时期”,直到光绪十一年(1885)之后因外销量减少而逐步衰落。枧桥江氏的茶叶种植与这一过程大致同步。当地的茶叶种植在19世纪末逐渐萎缩,光绪九年之后,只有3笔交易涉及茶园,在民国时期调查歙县茶商的记录中,也未见有在此地设栈。

三、契约交易所见社会关系

作为归户性文书,江氏契约中可以识别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亲属关系,下文将讨论的是交易中各方的亲属关系对契约交易行为产生了哪些影响。本文中,立契人是指买卖、典当、抵押等交易中土地权益出让的一方,以及租批中交租的一方;受入人是指买卖、典当、抵押等交易中获得土地权益的一方,以及租批中收租的一方。合同的全部参与者都算作立契人。

(一)交易双方的社会关系

2统计了全部契约的立契人与受入人分布,4则反映所占比重。受入人为江正和家系的契约中,立契人中的相对多数来自同姓亲属,占35.05%,其次是非江姓成员,占29.90%,再次为其他江姓,占26.80%

(c)组中的一些人可能也属于江正和家系的同族,但以现在的资料还不足理清他们的关系。考虑到这种情况,江正和家系的同姓亲属实际所占比例应比4反映的更大。同理,(f)组的一些人可能与江正和家系具有姻亲关系,但在称呼上没有体现。统计说明大部分地权交易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

那么,这种现象是否说明契约行为被限制在亲属关系内部,即所谓“产不出户,尽先亲房”呢?枧桥江氏的契约中没有出现“尽先亲房问过”或类似含义的语句,契约中与宗族权利有关的描述,一般是“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言,俱系出卖人理直”。也就是说,这些契约在形式上没有约定交易的亲族优先权。

但是,亲族是否具有某种实质的优先权呢?如果亲族之间的土地交易倾向于某些特定类型、形式,那么这些交易中可能存在实质的亲族优先权。因此,分析不同类型地权交易中的亲属关系,能够说明亲属关系对地权交易的影响。

为此,我将契约中出现的交易形式归纳为10个主题:绝卖、卖契、退批、典当、抵契、合同、租批、借据、收据、加找。归纳的依据是契约中出现该字样或相近的表达词汇,如前文所引述的“退批”、“租批”、“抵据”等都是当地常见的交易形式,具有固定的意涵,均列为独立的主题。另外,如“拚契”归入租批,“合墨”、“墨议”等都归入合同。“卖契”与“绝卖”分开,因为“绝卖”一词出现是乾隆前期规范民间契约的政策导致的。

5契约受入方交易主题偏好统计(%

立契人

绝卖

卖契

退批

典当

抵契

合同

租批

借据

合计

合计(件)

a




25.00

50.00


25.00


100.00

4

b

11.11


22.22

16.67

27.78


19.44

2.78

100.00

36

c

10.81

5.41

13.51

18.92

29.73

2.70

13.51

5.41

100.00

37

f

14.55

3.64

21.82

9.09

29.09

1.82

18.18

1.82

100.00

55

5所反映,受入人为江正和家系的契约中,没有与同家系订立的绝卖、卖契、退批,说明直系亲属内部虽然会以契约明确借贷关系,但地权转移时不签订契约。与其他人群订立的契约在各主题间呈现随机性,相对而言,与异姓非亲属人群的交易最为随机,(f)组标准差值为0.107,在3组中最小。

      表6立契人分组占比统计(%

立契人

a

b

c

f

主题占比平均值

6.42

17.02

34.99

41.56

总计平均值

5.76

23.74

26.62

39.57

差值

0.67

-6.72

8.37

1.99

说明:“主题占比平均值”是表5中四组立契人在各类主题契约中所占比例的平均值。“总计平均值”是四组立契人在全部受入人为(a)(d)的契约中所占比例。“差值”是两者之差。

在不同主题的契约中,不同身份立契人所占比例与他们在所有契约中的总占比大致接近。这进一步说明江正和家系与不同社会关系的人群进行交易时,交易形式的选择决策都是随机的,从自由选择融资方式的角度来看这也意味着是遵循市场机制的。

那么,枧桥江氏对交易形式的选择是一种普遍情况吗?比较邻近村落的地权交易,我发现人群结构不同,对交易形式的选择也不同。以歙县二十八都岑山渡为例,这里是程氏宗族最重要的聚居地之一,该支系见载于《新安名族志》,说明他们在明代已是被认可的大族。明代中叶,岑山渡程氏已经通过科举涌现一批高层士绅,此后也有支系经营盐业而迁居浙江,这一宗族无疑拥有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刘伯山曾收集到一批这里的契约,根据分家书,这批文书来自当地程涵荣家族。

这批文书中的买人全都不写具体人名,大多写作“程”或“族”,反映出当地居住者基本为同村同族,与枧桥村的人群结构明显不同。其中,44.44%的买人被称为“族”,或“族伯”、“族侄”或具体的亲属称谓如“三婶”等,38.10%的买人被称为“程”,全部是与异姓订立的契约。由于全部文书中仅有1件分家书且买人具体姓名几乎不出现,无法对这一文书群中的亲属关系做更细致的分析。因此,我仅从交易双方同姓、异姓以及不同交易主题两个方面考察。

退契与当契都是地权不完全转移的形式,这类契约占到60%以上,它们的交易方式大都是约定回赎年限转让产业经营权,近似于典。尽管两种交易方式就收益分配模式来说非常近似,但其中的社会关系却差异明显。绝大部分退契是程姓与异姓订立,而当契在同姓、异姓交易中出现的频率则较为相近。

“退”与“当”在当地的具体语境中有不同的涵义。统计岑山渡程氏文书中的全部当契、退契后发现,当契通常是田底权交易,交易对象多为“大买业”,亦即立契人承担税负的产业。退契通常是田面权交易,交易对象多为“小买业”,立契人不承担产业的税负,要向田底主交纳租谷。退契通常会进行加找以至完全转让,而当契则极少进行加找。

通常来说,异姓交易意味着交易双方的关系更为疏远,尤其岑山渡是程姓聚居,与异姓交易更可能意味着交易双方的空间距离也较远。因此异姓交易中倾向于将产业彻底转移,但是代表了自己对土地的法律权利的大买业则不会轻易转移。另一方面,“大买业”在族内交易阻力较小,同时也采用较为弹性的,更容易回赎的形式。

枧桥江氏与岑山渡程氏的交易决策差异很可能与两者不同的人群结构有关。枧桥江氏是生存于诸多强势宗族之间的弱势群体,岑山渡程氏则是当地的主导力量。对前者来说,族内、族外交易的差异不大,而对后者来说,更倾向于将承担税则、具有“业”的意义的地权保留在族内。也就是说,在强势宗族中,亲属关系对地权交易有更多的约束性;而对弱小宗族来说,亲属关系的约束性也较弱,其作用更多体现为达成交易的信息渠道与信用保障。

(二)中人的社会关系

中人反映契约行为的信用保障机制,中人与立契人、受入人的关系,以及不同类型契约中人的数量,都可以说明中人在当地契约行为中的意义。分析方法仍然是将所有人物分为6组,(e)组人数为0,不计入。中人有2人以上时,统计规则是记录人物身份排序靠前者,如中人有2人,1人属于(a)组,1人属于(b)组,统计时记为(a)组。中人数量的统计简化为三种状态,0=无中人,1=1个中人,2=两个以上中人。按此规则,如前述《江四九立抵据》、《江起湧立退批》中人数均记为2,中人身份记为c

8所示,受入人为江正和家系的契约中,只有13.27%由本家系成员担任中人,按照以上统计规则,这是一个较低的比例。这说明江正和家系无论在购买或借贷时都不会特别挑选与自己关系较紧密的人作为中人。虽然(b)组与(c)组加总占比过半,但这是因为有很多契约的立契方也属于(b)组和(c)组,这一点在以下的统计中也会说明。

受入人属于(a)组且中人也属(a)组的契约共13份,其中绝卖2件、退批1件、抵契2件、典当6件、租批2件,没有任何一种在统计意义上占绝对多数。另外统计此类型契约的立契人,(a)3件、(b)4件、(c)2件、(f)4件,也没有任何一组在统计意义上占绝对多数。以上统计说明,当地的契约交易中人与契约受入一方的关系不是非常紧密。

立契人与中人的关系可归纳四种情况:()同姓有亲属称谓、()同姓无亲属称谓、()异姓有亲属称谓、()异姓无亲属称谓。如前文引述的《汪朗元立租批》立契人与中人异姓无亲属称谓,当归入()类,《江起湧立退批》则应归入()类。

9显示,除租批、借据、收据之外的其他契约主题中,()型与()型合计都占全部契约的绝大多数,尤其是代表短期借贷行为的典当、抵押中,()型关系都占到1/3左右。也同样是在这两类契约行为中,无中人的比例是最低的(2)。可见在短期借贷中,中人对立契人的担保作用可能更为重要。

9立契人中人关系分析        单位:件


绝卖

卖契

退批

典当

抵契

合同

租批

借据

收据

合计

百分比(%

类型Ⅰ

6

4

9

17

13

4

3



56

23.73

类型Ⅱ

13

10

14

14

18

4

16



89

37.71

类型Ⅲ







1



1

0.42

类型Ⅳ

6

6

12

5

17

3

14

1


64

27.12

无中人

2

3

3

2

4

3

3

5

1

26

11.02

合计

27

23

38

38

52

14

37

6

1

236

100.00

中人的数量反映交易行为中信用担保的重要性。绝大多数契约都有中人,有2名以上中人的契约与只有1名中人的契约数量相等。在各类交易中,绝卖、卖契、退批、合同等契约中存在2个以上中人的比例最高,这类契约通常意味着地权的永久转移。典当、抵押契约中,一半以上只有1个中人。全部契约中还有24件无中人,几乎均匀地分布于10类主题中,无中人在交易行为中似乎是一个随机现象。

2显示,退批、典当、抵契三种交易形式中,1名中人的情况逐步上升,2名以上中人的情况则呈反比。曹树基、龙登高都将这三种交易形式看作地权交易的权利分割方式的递进链条。也就是说,似乎存在着这样的现象:越是长期的地权转移,越需要强有力的信用担保,表现为更多的中人出现在契约中。

 

交易双方的身份关系不同会影响中人的数量吗?前文将交易者的身份分为6组,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化为5种情况:(1)属于同一亲属集团的,即(a)-(a),(a)-(b),(a)-(d),(b)-(a),(b)-(b),(b)-(d);(2)其他同姓之间的交易,即(a)-(c),(b)-(c), (c)-(c),(c)-(a),(c)-(b),(c)-(d);异姓间交易可分为三个子集:(3)有江正和家系及其亲属集团参与的交易,即(a)-(f),(b)-(f),(f)-(a),(f)-(b),(f)-(d);(4)江正和家系及其亲属集团未参与的交易,即(c)-(f),(f)-(c),(f)-(f);(5)由江正和家系的姻亲即(e)组参与的交易,但该组数据量太小不够显著,不予统计。统计前4种情况的中人数量差异,由3可见,几类不同的交易关系中,无中人、1名中人,及2名以上中人的情况各占比例非常接近,说明中人数与交易双方身份的亲疏可能关系不大。

10、图4 分析了《岑山渡程氏文书》所载土地交易中的中人数量的情况。从转典契到杜卖契,1名以上中人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此外,退契与当契的中人数基本相同。并且,不论同姓交易或异姓交易,1个中人与1个以上中人情况出现次数大致相同。枧桥与岑山渡的人群结构虽然不同,但信用机制方面也许差异不大。

(三)代笔的身份与社会关系

代笔在契约中的意义有诸多不同理解,代笔人需要具备书写能力,并且能够掌握文书的书写格式,因此乡村中能够担任代笔的人数是有限的。他们也可以被认为是信用保障的一部分,在某些区域还演化为官方指定的职业。19世纪枧桥的契约行为中,代笔人的身份具有怎样的特点?首先可以详见以下两个统计,其一是不同交易类型中代笔的身份(11),其二是不同身份代笔人的活跃度(12)。

 11中无代笔契约共计13份,仅占5.51%,而且其中8份都订立于乾隆之前,这可能与清初的赋役制度变化有关。清康熙五年(1666)停止编造黄册,意味着税赋过割可以随时进行,但直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才停止编审。在编审制度下,由里甲佥充的里书负责登记各里各户的人丁、田产,也负责土地交易的田赋推收。尽管编审制度被认为流于形式,但此时地方政府对土地推收的掌控可能比后世更为严格。康熙年间的几份无代笔契约均有户房的验契红印,尽管文献保留具有偶然性,但仍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县衙户房的胥吏可能参与了契约的制作,也就不需要代笔。康熙五十年(1717)六月的1份卖田契中,代笔人为“经手代笔张公宜”,经手一词反映了代笔人本身可能就是经办田赋过割的胥吏。

12中的人均次数考量的是不同身份的代笔是否集中于某些人。(b)组的集中程度最高,其中最活跃的是江福顺与江正山。江正山在7份契约中担任代笔,这些契约主要是江正和家系与同族成员的交易,只有两例是与非亲属集团的交易。江福顺在9份契约中担任代笔,与江正山相同,江福顺担任代笔的契约大多是亲属集团内部的交易,唯一的例外是咸丰五年十二月江正山活买程金林土地的退批。

        表12代笔人活动频度统计


出现人数

出现次数

人均(次)

a

2

4

2.00

b

7

21

3.00

c

45

74

1.64

f

43

83

1.93

总计

97

182

1.88

(f)组最活跃的是章姓、潘姓、胡姓。其中章姓出现23次,同治五年(1866)至光绪九年(1883)间章致尧出现16次,章似兰自光绪十八年(1892)至二十三年(1897)出现6次。潘姓出现11次,潘崇恩自同治七年(1868)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出现5次,潘锡山在民国六年(1917)至十七年(1928)间出现5次。胡兆铨与胡全瀛自道光二十二年(1842)至咸丰七年(1857)出现13次。

以上三个姓氏的代笔人在契约中的出现具有共同的特点,即都集中于一两个人身上,而且这一两人的活动时间段是前后衔接的。比如章姓的章致尧、章似兰先后出现,潘姓的潘崇恩、潘锡山先后出现,胡姓的胡兆铨与胡全瀛交替出现。由此猜测他们是父子相继担任代笔,而这种继承性意味着他们担任代笔至少是半职业化的。

潘家的材料可能进一步证实推测。文书群中存有大量收税票,其中自道光七年(1827)至宣统三年(1911)的税票,经手胥吏的名字都写作潘秀凝、潘绍祀,或“潘”,说明潘家是当地世袭担任册书的家族。也就是说,潘崇恩、潘锡山等人很可能是以这一身份担任代笔的。此外,江姓成员也有既是册书又担任代笔的情况。例如道光十五年(1835)的1笔契约中,代笔人为江振玉,根据归户册可知此人是当地的册书。江振玉最后1次以书手身份出现于归户册在民国三年(1914)。同一人在半个多世纪中一直担任书手的可能性是很低的,因此到20世纪初“江振玉”很可能已经是该家族共同使用的名号了。以上例证都说明,在枧桥由图书、册书等赋役征收职役担任代笔不是偶然现象。

四、结论

前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被认为浸没(submerged)于社会关系之中,也即交易不但由市场机制调整,也受到交易者的社会身份的约束,不仅出于逐利的欲望,也由于维持其社会身份的需要。宗族无疑是明清中国乡村最重要的社会身份之一,本文尝试分析亲属关系对清代乡村地权交易的影响,这一议题还有待积累更多案例研究以说明其历时演化及区域差异。

枧桥江氏生活于杂姓村落中,周围环绕诸个强势宗族,19世纪中叶起他们通过种植茶叶逐渐积累财富,实现有限度的发展,他们可以被视作一个复杂环境中的弱势人群。他们所留存的契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大部分地权交易的双方存在亲属关系,但未曾看到“尽先亲房”的约定。由此可进一步推论,对于他们来说,亲属关系是达成契约的信息渠道与信用保障,而非限制性因素或优先考虑的因素。第二,在各类交易中,抵押借贷需要更强的信用保障,表现为设置更多的中人,中人与交易双方的亲属关系更为紧密。

与枧桥江氏相比,岑山渡程氏可以说是一个简单环境中的强势群体。他们的契约行为与枧桥江氏具有明显的差异,主要是亲族关系对地权交易有更多的约束性。但是,由中人所表现的契约信用机制在两个人群中似乎是相近的。

枧桥江氏与岑山渡程氏这两个案例中,不同亲属关系对在地的契约行为具有不同影响。作为弱势宗族的枧桥江氏依靠亲属关系建立交易渠道,并提供信用保障;对于强势宗族岑山渡程氏来说,亲属关系虽然也具有同样的效用,但同时对地权交易有约束作用,从而影响地权交易方式的偏好。

家户之间的地权交易只是徽州复杂的地权结构的一部分,如族产、庙产、会社等还涉及更复杂的权利关系与信用机制。本文所探讨的是在具体情景中地权交易所可能反映的人群间关系网络,并试图将当地地权交易中所表现出的若干特点置于这一具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予以理解。这一尝试尚不足以说明普遍的社会关系网络对地权交易的影响,传统乡村土地市场的社会关系网络研究还有待更多案例研究,由此或可更好地理解传统乡村地权结构的某些潜在机制。

(原载《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4期,注释从略)

赵思渊_19世纪徽州乡村的土地市场、信用机制与关系网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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