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的里甲役与编户应对策略 ——徽州文书《崇祯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杨福、杨寿立合同》考释 申斌 黄忠鑫 内容提要:明代赋役改革导致徭役折银定额化,但里甲役仍需亲身承担,是一项不确定的负担。针对不同负担,编户发展出不同应役方式,在家族组织不同层次上订立共同应役合同或者委托承揽契约,通过多层次复合性应对策略分散了风险、减轻了官方改革残余的徭役负担不确定性对生活的影响。应对策略所遵循的明晰权责、细化收益风险分担的原则显示出户内赋役应对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很强“可计算性”的契约关系。 关键词:明末;里甲役;负担不确定性;多层次复合式应役策略;契约关系 一、导言 明清时期户籍赋役制度与实际社会组织运作间的关系是学界重点探讨的话题之一。片山刚以珠三角为例指出明中期以降里甲制下的“户”不是现实中的土地所有者和作为生活单位的家庭,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是“户”之内的“丁”。他认为这一情况的出现、延续与宗族组织的发展和运作密切相关。刘志伟指出宗族确实支持了明中期以降的里甲制运作,但前述现象的出现以及宗族的发展都是以赋役制度的改变为前提的。明代赋役折银并制为定额,征派对象由作为人丁事产的结合体的户向土地转变,这一切改革深刻改变了里甲编户与州县衙门的关系,里甲制下的“户”从一个实际社会生活单位转变为登记田产税额的纳税账户。恰是里甲制及其中基本单位的“户”的变质,为明清时期包括宗族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郑振满亦指出赋役定额化与里甲户籍的世袭化一同构成了以家族为本位的赋役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虽然明中叶以降赋役趋于定额化,但是被制为定额的主要是田赋和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差”,里甲役本身并没有折银,原则上还是亲身应役,因此依然存在如何承充的问题。那么面对这些未被定额的负担,编户是如何应对的呢?在一个户内部具体又是怎样运作的呢?这些应对运作又遵循着什么原则呢? 由于徽州文书的支持,以徽州为对象的赋役应对个案研究尤多。鈴木博之率先指出在徽州作为纳税团体的总户与族产团体的密切关系,栾成显进一步详细分析了里长户朱学源户的总户子户结构与税业情况,为我们认识徽州“户”内赋役分担问题提供了前提。关于宗族组织内部的赋役分担问题,崔秀红、王裕明指出明末清初徽州的里长户役演变成一种族役,主要采取轮房津贴的办法。洪性鸠则指出宗族在赋役分担中通过公议的方式,考虑赋役轻重或负担能力,实现了作为维持里甲制基本条件的“团体的向心性”和“内部负担的公平性”原则。刘道胜进一步指出里役承充方式主要包括轮房津贴、照股朋充、津贴专人充任等不同类型。那么这些具体的应对策略选择背后存在着什么逻辑呢?族内赋役分担策略是建立在血缘继嗣系统基础之上呢还是透过宗族的语言而遵循着其他原则呢?这都尚有进一步申论的空间。中山大学藏徽州文书《崇祯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杨福、杨寿立合同》(编号:B230400008)内容非常细致,展示了一条鞭法之后里甲役内容并不简单,一个家族逐渐形成了不同层次上的契约关系,因应于不同类型负担发展出多层次复合式应役策略。应役策略遵循着明晰合约各方权责,控制风险、减少不确定性的原则,将官府赋役改革留下的负担不缺定性分散开来,减轻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这说明即便是宗族内部,赋役分担本质上仍是一种契约关系,宗族提供的乃是建立合约的一种联系方式而非本质规定。而且应对策略背后遵循的明晰权责的“精细计算”原则恰好不是基于儒家伦理的血缘继嗣观念所能解释的,而是类似一个法人账户下组织的原则。这而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前述问题。 二、合同文书的基本内容 为了便于后文的考释,现将合同文书全文移录如下: 立合同人杨福、杨寿。今因十甲里役,忠房八股朋充,本门仁义礼智四房应当一股,向立议墨,本门四房充完后另行酌议。今四房轮充已毕,特浼约族杨士彦、杨之益、杨先春、杨名世、九甲现里杨文衡、杨文经等,与仁礼智三房仝众面行复议。比杨士魁、杨惟登、杨惟忠、杨惟垣、杨树声佥云,祖上遗下里役,自当照旧议,义智礼仁四房,挨次承充,不必复立新墨,仍遵先年父墨轮充无辞。据此,族众劝谕轮该,义房先充。今福寿二房共议,拈阄一人承役,催纳应官,各色事等,毋得推托,务期仝心协力,克全终始,以完国课。所有条款,详载于后,各宜遵守,立此合同,一样八张,各执一张存照。 (1)一里长应官,包与的实歇家。使费及比较等项,众派该股者,福寿二房均认。 (2)一本县点差企官,值柜应卯,及差人下乡催粮并勾摄等项,众派该股者,福寿二房均认。 (3)一官府上岩朝香小轿及讲约、踏勘、搭厂、供给、迎接等费,众派该股者,福寿二房均认。 (4)一会排年茶酒及递认状、轿马并上和合等费,众派该股者,福寿二房均认。 (5)一里长轮收租谷,众派该分与义房者,福寿二房均收。 (6)一义房该股里役,议定:福寿二房共议拈阄,惟懋一人,承管催办钱粮上纳并支应官府及各村解纷等事,议定酬辛力银一十二两,其银作二次付与。自承役催钱粮,完官后随即清还充貱银两,再找辛力,方见克终其事。其使甲工食并往县上纳钱粮盘费,福寿二房均认。 (7)一经收钱粮,除本家加平耗自认外,余他人平耗不敷,及纸袋挂号打印等项,福寿二房均认。 (8)一义房钱粮在本甲及寄他甲者,各家须先预备,至开初卯日,暂照九甲科则,尽行兑出,以便上纳。其余侯本年由票则出,补纳。或外户钱粮不能如卯,其充貱银两,福寿二房均充。倘有先后兑出,议定每足月一分升息算还。 (9)一贴役及报书算,向有规例,存众公用。至于解纷酬谢,听任事者收去。 (10)一各项支费,福寿二房逐时照扒兑出,付承管人誊簿出支。勿得迟误。 (11)一排年。义房阄得应催一甲钱粮,至一甲当现里年,来拜浼递认状,及催本门钱粮,并催本甲甲首钱粮,以至结算磨图,俱是应役之人承认支待,不得推摇。其余别甲现里来催本门钱粮者,义房内作八房,拈阄催纳,兑付现里完官,不涉应役之人。 (12)一承管之人既受辛力,勿得怠事,务必劝催,免致各户挂欠。其帐目逐一开明,以便稽查。 崇祯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立合同人 福房 杨惟耀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陆甲现里上纳杨朝宾兄弟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伍甲现里上纳 杨惟懋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柒甲现里上纳杨朝瑞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玖甲现里上纳 寿房 杨惟行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肆甲现里上纳杨朝藻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贰甲现里上纳 杨惟良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捌甲现里上纳杨朝棠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叁甲现里上纳 凭约族杨士彦、杨士魁、杨之益、杨先春、杨名世 九甲现里杨文衡、杨文经 代书人杨起鹏 该合同中提到“一官府上岩朝香小轿及讲约、踏勘、搭厂、供给、迎接等费”,此处“上岩朝香”的岩当指休宁县的齐云岩,即齐云山。嘉靖十一年,皇帝钦差到齐云山建醮祈嗣。十七年“果获感应”,嘉靖十八年遂“御赐齐云观名玄天太素宫,除免纳本府香钱,备本山焚修,给护敕。”此后有明一代一直不时建醮祭祀或命使祈祷,故此“上岩朝香”成为当地的一项役。另外,南京大学收藏的休宁县十二都郝川(郝坞村)汪氏文书中,也有一份万历十年赋役合同提及“上司上岩轿夫”的相关事宜。由此可以判定本合同乃是休宁县的文书,而且考虑到徭役负担一般就近派征,所以订立合同的杨氏一族当为齐云山附近都图的人户。 关于齐云山附近的都图信息,可以从黄山市地税局的“徽州税文化博物馆”所藏两幅可能是清代休宁十都三图的地图中窥见一些线索。其中,《海阳十都三图山脉乡镇全图》跋文称:“齐云为休西名山,在十都西北。……渭桥镇在城西二十里,该镇店户共有五十余间,上街十余间,系十都三图界,下街四十余间,系九都三图界,以水碓巷为界”。而《海阳十都三图河梁道路全图》跋文则载:“由渭桥过大石桥西行三里,有白马亭、水碓,系十都二图界”。据此,齐云山周围的都图包括了九都三图、十都二、三图以及十二都等。另外,从安徽省图书馆藏清抄本都图文书《休宁县都图里役备览》中对九、十两都图甲户名的记录来看,唯有十都二图的九甲、十甲为杨姓,与合同文书提及的族姓和图甲能够对应,而这两个甲还标出了杨姓的居住村落为“板桥”。对此,我们初步判断这份合同文书的归属是休宁板桥杨氏。(参见下图)
徽州的几种名族志都有板桥杨氏的记载。嘉靖《新安名族志》杨姓下载有“休宁芳溪,又名板桥。”天启《休宁名族志》记载杨姓“板桥。在邑西三十里。子孙世居十都板桥里。”并且记载了若干人的身份履历。康熙《新安六县大族志全集下卷》记载“休宁大族杨氏,芳溪派,又名板桥。”根据这些信息翻查《中国家谱总目》,检得顺治刻本《新安芳溪杨氏宗支谱》。根据犹他家谱学会网站提供的族谱扫描影像,与本合同相关的谱系内容如下。
将合同落款处的人名与图3中出现的人名进行比对,结果如下: 表1落款人物关系表 房支 | 福房 | 寿房 | 合同落款人名 | 杨惟耀 | 杨惟懋 | 杨朝宾 | 杨朝瑞 | 杨惟行 | 杨惟良 | 杨朝藻 | 杨朝棠 | 身份 | 杨一和的儿子,22世。太学生。 | 杨一和的儿子,22世。太学生。 | 杨一和的儿子杨惟芳之子,23世。 | 杨一和的儿子杨惟新之子,23世。太学生。 | 杨一敬的儿子,22世。太学生。 | 杨一敬的儿子,22世。 | 杨一敬的儿子杨惟彰之子,23世。 | 杨一敬的儿子杨惟扬之子,23世。 |
资料来源:《新安芳溪杨氏宗支谱》 由此可知,福房即杨一和房支,寿房即杨一敬房支,合同起首处的“立合同人杨福、杨寿”实际是指21世的两个房支。落款处的8个人名虽然分属22世、23世,但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宣锡公支下22世8个支派各自的代表。 表2 合同落款人名与房支关系对照表 合同落款人名 | 杨惟耀 | 杨惟懋 | 杨朝宾 | 杨朝瑞 | 杨惟行 | 杨惟良 | 杨朝藻 | 杨朝棠 | 所代表22世支派 | 杨惟耀 | 杨惟懋 | 杨惟芳 | 杨惟新 | 杨惟行 | 杨惟良 | 杨惟彰 | 杨惟扬 |
| 福房 | 寿房 |
资料来源:《新安芳溪杨氏宗支谱》、表1 合同“一样八张,各执一张存照”即为证明。根据合同记载,“义房先充”的甲役,由“福寿二房”“共议”承担方式,据此可知义房由福寿两房构成。结合前述分析可知义房即“宣锡公”支派,而合同中“义房内作八房,拈阄催纳”的“八房”即指义房下22世8个支派。据图1可知,玉龙公支派即忠房,合同中“忠房八股朋充”的八股指的是第19世的八个房支。结合义房即“宣锡公”的情况,可以判断“本门仁义礼智四房”中的本门即“明时”这一支派,而仁义礼智四房即鲁锡、宣锡、处锡、余锡四支。根据上述考证,合同中出现的房支、人物关系如图4所示。
三、文句疏通与内容分析 这份合同是崇祯十三年义房即“宣锡公”支派为了应对下一轮的里长役而订立的,由于合同行文中难解之处甚多,所以下面我们逐句疏通文意,考察合同的订立经过与内容结构。 首先,“十甲里役”指的究竟是第十甲的里长役,还是十个甲的里长役呢?笔者认为应是第一个解释,因为后文提到“九甲现里”参与商议,钱粮“暂照九甲科则”兑出,显然今年是第十甲应役。而且后文(11)和落款提到抓阄分担一甲及二至九甲轮值现年时,催征本门钱粮责任问题,与此处的第十甲恰好合成一里。若此处意为十个甲的里长役,则下文或落款处应该有对催征第十甲值年时钱粮的规定,但事实上没有这一规定,这就从反面证明第二个解释“十个甲的里长役”不可取。 结合前文对家族支派的考察可知,第十甲的里长役由忠房内19世的8个支派照8股承充,“本门”即明时公支派承担其中的一股。明时公支下仁义礼智四房从前立有合同,轮流充当这一股的“里役”,等轮充完毕后再行商议。现在四房已经轮流担任了一遍,于是义房请求乡约、族长杨士彦、杨之益、杨先春、杨名世,现年里长第九甲的杨文衡、杨文经与仁礼智三房当面商议。由此可以推定这一合同订立时间点当在第九甲轮值里长役,第二年应该第十甲轮值的时候,故而需要开会商定第十甲的里长役如何分担。杨士魁与杨惟登、杨惟忠、杨惟垣、杨树声商议决定里役仍照旧由义智礼仁四房依次承充,不另外新立合同。这一部分用类似背景交代的方式,起到了确认先前“四房轮充”这一合约效力的作用。至此,仁义礼智四房如何分担明时公这一股里役的问题已经处理妥当,接下来便是先充的义房如何在本房内处理负担分派的问题了。义房支下福寿二房共同商议,决定用抓阄的方式让一个人去承充里甲役,催纳钱粮,应付官府的差事。于是福寿两房订立了这一份合同,规定了具体应对方式,以及有关方面的义务和权利,这就是该合同的主体内容。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忠房内里长役分担的合约关系一共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忠房内按照八股朋充里长役,这一以19世的支派为基础的合约是由另外的合同具体规定的。第二层次是在“本门”即明时公支派内部,以20世仁义礼智四房为基础订立的,约定轮流承充明时公支派所分担的一股里长役,这一合约从前订有合同,此次仍依旧议,不另立合同,只是在本合同中交代一下。第三个层次是在义房内部,以21、22世的支派为基础订立的本合同。这种分担合约层次性的形成应该是一个历史过程,只是限于史料,目前只能看到崇祯时期的结构,而难以恢复其形成过程。接下来,我们逐条分析合同内容,具体讨论承役方式。 (1)至(4)四条都是开列“众派该股”的诸项费用、劳动,即“本门”明时公这一股应该承担的责任。如前所述,本门这一股由仁义礼智四房共当,四房商定“依次承充”,而义房又“先充”,所以义房下面的“福寿二房”表示“均认”这些费用、劳动负担。(1)-(4)乃是在忠房八股的层面上,明晰本门这一股的责任;同时由于“义智礼仁四房,挨次承充”,所以还确认义房下的福寿二房承认这些派与该股的责任。四项责任中,“里长应官”一项外包给歇家去支应。“里长应官”的字面意思是担任里长,应付官府;但是与下文仍由本门承担的任务相比照,此处外包的“里长应官”可能是一些已经固定化的任务或费用。歇家本是客店别称,但又此基础上兼营经纪中介等业务,承揽赋税征收就是其中之一。胡铁球认为歇家“通过取得里甲、粮长之职而获得包揽赋役之权”,但从此处看,歇家似为应市场需求而生,并非因其在当地势力庞大而觅得这一生财之道。“使费及比较等项”指的是歇家代役时的打点花费,而“比较”指的是纳户赴县接受官府核查实际缴纳钱粮数额是否符合应缴数额这一任务。这两项产生的费用,由福寿二房供给。与下文义房将“催办钱粮上纳”交由惟懋一人承管的情况对比,可知此处的“包与的实歇家”乃是忠房八股共同商议的结果,并非本合同决定的内容。 第(5)条所述是福寿两房拥有的权利——担任现年里长的房支可以收取租谷。由“众派该分与义房者”这句话可以推断收租谷的权利并非由义房独占,而应该为本门仁义礼智四房所共有。至于产出这份租谷的土地的归属,因为徽州当时田底、田面等权利分化情况的存在,不便推测。由此可见,前面(1)-(4)的责任是在忠房这个层次上分派给本门这一股承担的,而(5)的权利则是本门自己设立的。我们可以认为,这份权利,其实就是本门仁义礼智四房为了保证完成(1)-(4)的四项责任而设立的共同应役基金。就应对里甲役而言,忠房八股之间只是通过合约解决了负担分摊比例问题,至于采取何种措施、组织设置去保证应役条件,则是每一股各自需要考虑的事情。而这些负担项目可以被明确开列出来,恰好说明虽然里甲役未被定额化,但其负担的项目内容也已趋于明确,很多费用已经折银,这正是明代赋役改革的结果。后文所见诸种应役策略正是在此前提下才成为可能的。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义房内部如何应役。据第(6)和(11)条可知,义房内部商议后,决定通过抓阄确定一个人来以包干方式承管现年里长役,而排年时的事务则由义房内部22世的8个支房抓阄分担。(6)-(12)条就是针对这两种情况,对义房(即福寿二房)与承管人杨惟懋之间、以及义房内部22世8个支房的承管手续、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分担方式达成的具体协议。 第(6)条是总的原则性协议。经福寿二房共同商议,将义房负责的“该股”里役通过抓阄方式交给杨惟懋承管。杨惟懋的责任包括“催办钱粮上纳并支应官府及各村解纷等事”。杨惟懋自行承役,催征钱粮。如有不足,杨惟懋需要垫付,等到钱粮缴纳到官府之后,福寿二房再与其清算,归还其垫支的银两。福寿二房承担“使甲工食并往县上纳钱粮盘费”,并且分两次支付给杨惟懋辛力银十二两作为报酬。这样就明晰了委托人福寿二房与承管人杨惟懋各自的责任。 (7)-(12)是针对具体情况的细则,下面逐一分析。 (7)处理的是征收钱粮中产生的耗损及杂费如何分担的问题。“平”指的是在交纳粮食时候,由于斛面凹凸不平而造成的缺少粮食,“耗”指的是因为老鼠、运输等造成的损耗。按照(7)的规定,杨惟懋在征收钱粮中,因“平耗”问题而需要贴补的钱粮,除了本家即杨惟懋自己家的不敷部分由其自行填补外,其他人家的不敷之数以及“纸袋挂号打印”等杂项开支由福寿二房承担。这说明合约订立后,因承役而产生的临时性费用由轮充的义房以包干方式解决。此规定一方面减少了本门诸房在不当役年份负担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承管人杨惟懋负担的不确定性,而将临时性费用变动的风险控制在义房范围内,全房共同负担。 (8)处理的是催征本房钱粮、本甲钱粮的手续以及征收过程中风险的分担问题。现年里长催征的对象是全里的钱粮,其中自然包括作为里长户的本家族钱粮。“义房钱粮在本甲及寄他甲”告诉我们义房的税粮有的登记在本甲即第十甲,有的登记在本里其他甲的税户名下。无论那种情况,为了保证如期交纳,各家需要预先准备好钱粮,在规定日期将钱粮兑给催收者,即承管人杨惟懋。但是征收额或者说“科则”每年均有变动,预先交给承管人的钱粮只能暂且按照去年的标准进行征收。“九甲科则”指的就是第九甲担任现年里长时候的科则,也就是前一年的科则,“暂照九甲科则”意思是将去年的官定科则作为今年预付钱粮的依据。杨惟懋将各家钱粮汇总后再交给官府,即前文所谓“完官”。之所以各家需要提前将钱粮交给承管人,是为了避免延误。但与之相伴而生的问题就是照上年科则所交钱粮不一定与实际应纳数目一致,于是需要等到本年的“由票”即纳税通知单所规定的税则定出后,再补纳缺额。这是对作为家族的本房钱粮管理的补充规定。“或外户钱粮不能如卯,其充貱银两,福寿二房均充”意即如果“外户”不能按照官府规定期限交纳,则福寿二房先为之垫付。此规定目的在于消除承管人因“外户”原因而可能遭受的风险。前面处理的是外户钱粮延误交纳的问题,那么本户之内各家钱粮交纳自然也有早晚之别,“倘有先后兑出,议定每足月一分升息算还”这一条处理的就是因各家交给承管人钱粮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这一时间间隔中形成的收益分配问题。交来的银两有先后之别,承管人可以利用先得之银经营获利;而延迟缴纳的人也可以在延后的这段时间来使用银两获利。为了解决这一银两交兑时间差产生的潜在损益不均问题,此条规定,对早于或者迟于钱粮交官日期一个月以上的银两,需要计算利息。承管人需要把利息退还给提早交纳的人,而延误交纳者也需要交给承管人利息,利率“每足月一分”。与月息两分的惯例相比较,可知此利率仅起到补偿调节作用。 (9)规定了承管人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收益的分配方式。前面的分析已经显示,承管人杨惟懋既要负责催征本门钱粮,又要负责催征全里钱粮。“贴役及报书算”应该是承管人杨惟懋在征收钱粮时候,各家按照惯例帮贴徭役、交付书手、算手的银钱,这些收益乃是因本门所拥有的征收本甲钱粮的权利,也即里长户的地位而产生的,所以这份收益必须“存众公用”。这里的“公”指的是义房,还是本门仁义礼智四房,还是忠房,不甚明确,但从“十甲里役,忠房八股朋充”推测,应该是存于忠房这一层级共用。至于交纳“贴役及报书算”的对象中是否包括本门各家尚不能确定,但是非本门的各户肯定是要交的。前文第(6)条规定了杨惟懋承管“各村解纷”,解纷所得酬谢,归“任事者”即杨惟懋所有。这是因为这项收益乃是杨惟懋亲身劳力所得,所以归承管人个人所有。 (10)和(12)分别确认了福寿二房和承管人的责任。福寿二房按时将各项费用交付承管人杨惟懋,承管人将收到的经费登记在册,记录开支情况。承管人需要认真“劝催”钱粮,避免各户拖欠钱粮情况的发生,同时需要将“劝催”帐目开明,便于委托方即福寿二房检查。 负责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的里甲役十年一周,每年由不同甲的现年里长负责催征全里的钱粮。前面诸条解决的就是在第十甲为现年时,如何应付忠房所承担的第十甲里长役的问题。但是,每户缴纳钱粮的责任却是每年都有的,而且作为第十甲的里长户,即便在其不做现年里长(即排年)之时,忠房也对本甲的钱粮督催负有一定责任(参加下文)。那么在本甲轮空(即排年),忠房之户不是现年里长的九年中,本门和本甲钱粮督催如何执行呢?(11)处理的就是这一问题。 根据(11),排年时的催征责任分派仍由抓阄决定。“应催一甲钱粮”字面意思虽然是“应该催征第一甲钱粮”,但结合紧接着的“至一甲当现里年”以及后文“其余别甲现里来催本门钱粮”,不难推断出其真正要表达的意思是应该催征第一甲轮值现年时本门所在甲的钱粮,而非催征第一甲诸甲首的钱粮。因为排年的年份总共九个,而义房下只有八个房支,所以势必有一年的排年负担需要由义房承担,也就是八个支派共同承担。这种分担方式就表现为义房也作为一个单位,与其下的八个房支一起参与抓阄。具体而言,第一甲值年时,义房全体负责“催本门钱粮”、“催本甲甲首钱粮”和“结算磨图”三项责任,三项责任“俱是应役之人承认支待”。“应役之人”在此虽未明示,但是根据前文义房与杨惟懋结成的承管关系,可以推知“应役之人”就是承管人杨惟懋。这样,除去本门所属的忠房做里长的第十甲、义房整体负责应付的第一甲轮值年份钱粮已有应对方式外,还剩下二至九甲值年的八个年份的钱粮应付问题,这就是所谓“其余别甲现里来催本门钱粮者”。对这部分负担,义房内分作八房,采取抓阄方式决定谁在哪一甲做现年里长时催征本门钱粮并将其交给现年里长去完官。这个抓阄的结果就是落款部分福寿二房的八个人的任务分配。如“杨惟耀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陆甲现里上纳”得意思就是,杨惟耀抓阄分到在第六甲的里长担任现年里长的那一年,他负责将本门钱粮收齐并交付第六甲的里长(即现年里长)这种情况下的催征事务,不涉及应役之人即杨惟懋。 四、结论 前述对合同内容的分析,可以启发我们思考几个关于明末里甲役承担运作的问题。 首先,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族内的赋役分担形成了多层次的合约关系。以本合同所示内容为例,我们可以看出崇祯时杨氏家族的里甲役分担合约关系共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忠房八股的合约关系,本门在其中承担一股。第二层次是本门一股之内的合约关系,具体而言就是门内仁义礼智四房轮流承充。第三个层次是义房内部的合约关系,具体而言就是义房之下的福、寿二房的合约。在不同层次上,处理应役的不同问题。比如在忠房这第一层次,解决的主要是分派任务的问题。而在第二层次本门,除了讨论抓阄轮充问题外,还设立了一块土地,以其租谷作为应役基金,开始切实思考如何筹资执行及保障机制的问题。及至第三层次义房,就需要确定具体承管之人及其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现年时与杨惟懋和排年时与义房内落款处八人的委托承管关系。通过拈阄方式在本房内选定承管人,这种产生承管人的方式显示了家族的意义,而具体到委托-承管关系的确立,还是需要依据合同。我们可以看到,明末里甲役的实际应当中,家族结构提供了一种组织、联系的方式,但实际乃是基于合约集资关系与承揽契约关系实现的。这应该就是为什么本家族的杨惟懋也必须被确定承管责任权利,而义房也被作为一个主体参与抽签的原因。
其次,针对不同性质的负担,户内逐渐发展出了一套多层次复合式应役策略。一条鞭法之后的里甲正役也未能如明初制度规定的那样单一,仍包含着多种不同性质的内容,应役人户相应地采取了不同的对应方式,而且其实行的层次也不相同。比如一些固定化了的负担如“里长应官”就外包给非本家族的“歇家”,而这一策略是在忠房八股层面上实行的,而将支付给“歇家”的“使费”派给家族内八股。所以对于低一层次的本门及更具体的轮充的义房而言,并不存在商议如何应对“里长应官”的问题,只需要把派给该股的使费交齐即可。而大部分里甲役内容则仍需由本户自行承担,根据本门这一层次和合议,采取轮充原则,并且设立了应役基金。而实际应付措施以及权利责任分担,则由轮值一房自行决定。于是我们看到义房之内通过抓阄确定杨惟懋为承管人,义房与杨惟懋形成委托-承管的契约关系。而结成契约关系、形成策略组合之所以可能,恰是由于经过赋役改革,未被定额的里甲役负担内容相对明确了。 进而,我们可以看到应役策略背后显示出如下原则:明晰合约各方的责任和权利,控制、分散因为派征负担变化和纳粮各方拖延而产生的风险,通过降低不确定性来减少其可能给家族、各房支、承管人带来的危害与纠纷。如果说赋役改革的定额化趋势反映了官府控制、减少赋役征管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制度演变逻辑,那么官府改革后残余的负担不确定性,被民众遵循同样逻辑通过族内契约关系分散、控制了。而且,围绕“不确定性控制”,针对应役中的产生的平耗等费用、每年税则变化、“不能如卯”的风险、报书算、解纷酬谢的收益分割等均形成明确规定,从中可强烈感觉到家族组织内部在责任风险分担方面契约关系之细密。这绝非作为血缘继嗣团体的宗族及其建基的儒家伦理观念所能解释。韦伯在讨论从共同体关系到结合体关系转变的时候指出,即使维持着家在外表上的统一性,但是体现着家共产主义的家族共同体伴随着“可计算性”的增强而日渐解体。而这与建立在经营收益基础上的理性契约关系密切相关。郑振满指出明清时期族人对某些公共事业的投资等因素促使了合同式宗族的形成,这是一种以利益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本文的个案则显示,在应对赋役中,相对收益核算,关于风险合理分担的契约关系同样、甚至是更鲜明地体现了这种“可计算性”。这提示我们户内赋役分担应对原则本质上更类似一个法人团体内的契约关系,在讨论类似问题时不可以把作为血缘继嗣团体的宗族当作不言而喻的基础。这还提示我们在思考中国社会组织运作与特性时,除了关注与欧洲类似的组织自身财产经营收益外,还需要特别留意为了应对来自外部的国家赋役负担,组织分散风险,将每个人遭受最严重损失的可能性最小化的努力所带来的影响。在这一点上,或许中国社会的情况可以为韦伯“理性化”与斯科特“道义经济论”对话提供思考的新途径。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3期,注释从略)
申斌、黃忠鑫_明末的里甲役與編戶應對策略——徽州文書《崇禎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楊福、楊壽立合同》考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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