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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侃教授講演「從月港到十字門:明代漳州海商嚴啟盛史事補論」紀要
  发布时间: 2015-12-28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837

        2012 年 10 月 1 日下午,明清研究推動委員會邀請張侃教授演講,討論明代嘉靖之前閩商的海上活動情況。張侃教授任職於廈門大學歷史系,主要研究領域為中國近現代經濟史、區域社會史,著作有《互補聯動:廈門與臺灣經貿交流史》。
      張侃教授首先舉出傅衣凌教授的論點:明代成化、弘治之際,福建海商逐漸壯大,不再受朝貢貿易的限制,而以自由商人的態勢出現,積極進行海上貿易活動,此一進發展有助於擴大日後福建海商的活動範圍。在此研究基礎上,張侃教授進一步追問:成、弘之前是否未曾有積極的海貿活動?經實際考察後,他發現正統、天順年間,福建海商活動已逐漸朝向私人化發展,並且也加入了東南海域的商業網絡。由此他進一步考慮到:十四世紀中葉至末期的福建海商及其海上活動,是否有再認識的可能性?在此考慮下,張侃教授藉由探討福建海商嚴啟盛的事蹟,試圖追溯嘉靖朝之前的海商活動情形,並且以不同角度重新探討東南海域的社會群體與經濟文化。
  張侃教授破題道:本次講題「從月港到十字門」,正反應出嚴啟盛海上生涯的起始與結束在地理上的活動歷程。張教授主要利用《粵大記》、《崇武所城志》、《八閩通志》、《忠肅集》與《葉文莊公奏議》等資料,考證嚴啟盛的出身、逃獄與下海、受招撫及再次下海等從閩海到粵海的海上活動歷程,接著進一步說明嚴啟盛的海上活動有如下的歷史意義:(1) 正統年間或更早時期,漳州月港一帶的海貿活動已相當活躍。(2) 嚴啟盛、陳萬寧等人的海上活動,反映漳州海商的內在屬性及其走向海洋的必然性。(3) 正統年間的時局變動,與嚴啟盛進行海上活動有相當之關連性,如鄧茂七起事與黃蕭養起事,即分別和嚴啟盛出海航行的時間有所重疊。(4) 嚴啟盛具有賊首、喇嗒、巡檢等多重身分,反映了明初以來賦役制度下人民固定單一身分逐漸趨於瓦解,使得嚴啟盛這一類人物得以塑造自身流動的空間。(5) 嚴啟盛從事海上活動時,並不依靠原鄉的連繫,而是不斷跳動於大小島嶼間,表現出當時海外移民「去地域化」的文化特徵。
  最後,張侃教授說明嚴啟盛的事蹟雖是小的案例,但是放在明朝時代脈絡與海洋史研究的普遍命題上,卻具有重要的意義。
  史語所李孝悌老師提問:福建海商為何前往琉球?是否為了檳榔與蘇木?又,海商集團裡有多少女性參與其中?她們的工作或角色性質為何?

  張侃教授說明,在明代朝貢貿易的體制下,琉球商人帶來的貢品,常是他們在東南亞取得的檳榔、蘇木與胡椒,其中一部分用來私下與衛所官員、平民交易。衛所官員瞭解其中好處後,便與琉球商人結盟,一同前往東南海域進行海上交易。至於婦女參與海上活動,目前所能見到的資料並不多,似乎只有首領才能攜帶妻眷同行,其他船員若有與婦女往來,也多在陸地進行。
  陳國棟教授進一步補充,中國海禁階段 (1433-1567),即 Anthony Reid《東南亞的貿易時代 (1450-1680)》所提到的時期。在此期間,中國人受限於法律不能出海,於是周邊國家商人便有與中國商人互爭高下的機會。例如來自東南亞的貿易船會到福建尋求小額貿易的機會,而琉球商人更是當時東亞貿易的主要群體,直到 1511 年前仍具有較強支配東亞貿易的能力。他們在東南海域的貿易路線介於馬六甲、舊港到爪哇一帶,取得胡椒等香料後將其運往最大的市場──中國──進行交易,並且,為了維持與中國、東南各國的貿易關係,他們也留下了許多中文書信,可資今日學者研究利用。另外,關於活躍於海上世界的女性,其實像林姑娘(林道乾之妹)、鄭一嫂、施大娘子與施二娘子等的相關記載,都說明華人女性也是可以出海或在船上工作的。
  李孝悌老師再問:月港商人似乎不如徽州商人對當地社會具有深遠的影響力,如今日在漳州便難見昔日繁榮所留下的痕跡,它甚至較泉州更為落後。那麼,月港商人所代表的意義究竟為何?對此,張侃教授推論月港商人之所以沒落,可能有以下幾個原因,如清雍正以後,官方對海上貿易的控制更嚴,諸如施行船隻編號之舉措,對漳州私人海貿即是一大打擊。同時,清代官員們亦致力於把原來的海上自由貿易轉為半官方貿易;漳州人在海上貿易之所以退縮,就是受制於這種官方體制,此與靠官方力量興起的泉州有所不同。其他原因尚有此時商業網絡重心逐漸移往廈門和金門、九龍江航道的淤積,以及漳州人的離散性強於泉州人,往往一出海就未再回到原鄉等等。陳國棟教授也補充指出:十七世紀正是前述現象的轉折點,原因是在這之前,漳州人與泉州人從事海上貿易的比例是均衡的,但其後漳州人轉而傾向手工業、開店舖,而泉州人的興趣則依舊是海上貿易,也因此泉州人比較常返回原鄉,帶動當地繁榮。
  另有與會者提問:官方逮捕嚴啟盛一類人物時,為何不是「格殺勿論」,反而予以脫逃機會,甚至日後還將他們收編?張侃教授指出:當時的情況其實不能用現代的國家法律去理解。一方面,設於漳州府等地的衛所對於當地社會的控制力其實是令人懷疑的,也因此官方仍必須依靠民間的力量協助政治運作,特別是財政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衛所雖然是對抗私人海上活動的武力,但是衛所本身也覬覦海貿利益,因此對於私人海貿的取締往往時嚴時緩。對此,陳國棟老師也提到:由於明代水師戰力不強,政府補助也少,建造的船隻品質差,所以當地官員認為與其對戰,不如採招撫方式,一方面能安置這群人,另一方面也能掌握海上資源,甚至還能化解政敵可能藉此對其進行彈劾的危機。

 

(吳靜芳撰文,刊於《明清研究通訊》第三十四期,20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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