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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振滿教授「民間自治與政府授權」廈大演講紀要
  发布时间: 2015-12-26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514

 

2015年3月12日上午,鄭振滿教授在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三樓會議室,作了題為民間自治與政府授權的講座。本次講座由公共事務學院陳振明院長主持。

引言部分,鄭振滿教授提及廈門大學社會治理與軟法研究中心剛剛揭牌成立,由此闡述軟法的社會意義。他指出,軟法關涉民間傳統、政府授權、社會基礎三個方面,而明以降的小政府則體現了相似的傳統政治智慧,因此,這也是現代中國社會治理需要找回的某種本土傳統和制度自信。

首先,探討民間自治的傳統。他認為,中國古代的社會治理方式從春秋及唐的政府主導逐步過渡到了宋元明清的民間自治。這種民間自治包含兩個方面:1.政府授權給以民間合法性和正統性,2.民間自身制定規範、自己约束管理、自我互助服務。并由民間自治的行為主體提供地方秩序和公共服務,如家族、村社、行業、社團等,其中既有符合國家正統的良性團體,也有暗藏危險的秘密會社。又舉抗戰前期的十九路軍和福建事變為例,指出這一政治事件實為晉江、南安同鄉會為求自保而捐資支持的結果,後者正是民間自治的一種形式。進而說明具體的民間自治之領域,隨社會環境的不同而變化,自治領域的範圍是民間和政府的互動結果。

其次,關注政府授權的機制。他思考民間自治何以與上層政府彼此互動,進而指出,通過南宋以降對於禮教秩序、無訟社會的倡導,政府藉以授權機制逐步得以實現減負,并達成相應的職能轉移。其一,程朱理學為禮教秩序提供了價值觀和意識形態,宋儒試圖動員地方社會的力量,來解決國家弱勢之時民眾何以生存的問題。其二,傳統的法律制度架構與今不同,民法商法的相關事宜交由基層調解處理,民間自治得到操作空間,進而促成相應的無訟社會。其三,政府職能發生轉移,以小財政希望少花錢多辦事,官員任務多在提倡表率,而公共事務交由民間承擔。時下中國與此不同,政府所掌控的職能過多,應該回到傳統中,找回授權的技藝。

再次,考察作為社會基礎的知識精英和公益社團。他強調了科舉禮教對於地方鄉紳及基層組織潛移默化的影響,由此宋儒的意識形態理念漸漸成為明清的社會實踐基礎。讀書不僅成為民間人士上升的方式,還是國家意識得以教化地方的途徑。因此,作為知識精英的鄉紳集團和提供公共基金的公益社團紛紛致力於地方建設,通過既源於民間自治又符合國家法令的鄉規民約和會社法則進行實際運作,承擔了相應的社會責任。然而也應指出,這些自願團體中也不乏危險性因素,政府如何對複雜多樣的民間團體有效授權,是個較為棘手的問題,這也成為民間自治的隱憂。

最後,以其《培田吳氏族譜》研究為例,作出實證說明。他先勾勒培田吳氏家族的發展歷程,吳氏族人早年做官,中期經商,晚近籌軍,乃是從家族自治到地方自治的例證之一。自身規範和管理方面,他們制定了要自覺遵守的家訓,強制執行的家法,以及管理公產、保護環境、維持禮儀的族規,更有《培田公益社章程》已具地方意義。自我服務方面,置備了祠堂、書院、社團、義倉等一系列用於家族事務乃至地方事務的公共設施。家族組織只是民間自治傳統的一種模式,村社、廟宇、行會、社團等也以不同形式在不同背景下實踐著與此相似的社會意義,共同體現了傳統時代軟法的制度優勢。

 

(撰文/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中心碩士研究生/韓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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