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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湜_明末清初江南的「異鄉甲」——嘉定、常熟墾荒碑研究
  发布时间: 2015-11-13   信息员:   浏览次数: 696


明末清初江南的异乡甲”

——嘉定、常熟垦荒碑研究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  谢

 

前言

有关明末清初江南土地开发的情况,碑刻文献中有不少反映。从近几十年已经整理出版的若干碑刻选集中,即可窥见一二,如1959年出版的《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收录了常熟县分别于万历四十六年九月、十月、十二月刊刻的三则《开垦荒田碑》,又收录了康熙三十五年常熟县调整明末垦荒田地及相关制度的《均画异乡田地一体当差均役示》等赋役碑刻;1980年出版的《上海碑刻资料选辑》则收录了万历三十九年嘉定县刊刻的《嘉定县为院道批详允告垦下区田永额斗则告示碑》等垦荒碑,以及顺治三年处置垦荒田地的《嘉定县为东西两异乡升科田亩照旧办粮告示碑》。目前未整理的明清苏、松二府碑刻,想必还有不少涉及土地垦荒,有待进一步搜集。

阅读常、嘉二县垦荒碑,可有以下观感:从内容上看,碑文详述了16世纪官方在苏州、松江二府推行开荒政策的情况,主要通过规范垦荒土地的产权,招徕外来垦荒业户,并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以及免役的权利,从而刺激垦荒。此外,官方还采取了一种非常规的垦荒赋役编制——“异乡甲”进行管理。从地域分布看,垦荒活动集中于苏、松二府,所属各县施行的垦荒制度,先后不一,又常互相援引政策事例,比如某一年代某一县的垦荒碑会引述他县的垦荒条文,某县晚期的碑刻又常叙及该县的垦荒前事,这就便于研究者比勘互对,据后事而知前情,颇为难得。

由此可见,明末清初江南的垦荒机制并非止在一时一隅,而是折射出不少州县实施垦荒的普遍模式和类似的改革路子,显得颇有意义。在深入分析之前,也有必要回顾明代江南土地开发的格局,透视人地关系变迁的一些趋势,进而在地域历史的脉络中理解这些垦荒制度的由来,才能更好地释读明末垦荒碑。

一  明代江南的荒地

在江南三角洲早期地貌形成过程中,三角洲中东部,即太湖以东平原,形成了西低东高的地势特点,而太湖以西也是高亢的丘陵山地,因此古人把太湖平原形象地比喻为“仰盂”,形容其四周高、中间低的地势特点,又明确地以高乡、低乡分别指称高地和低地。这种局面本身有利于太湖从西部的山地获得来水,却不利于太湖向东往江海的排水。

从北宋以来,太湖以东的水利问题基本都是农田水利问题,自11世纪郏亶的水利学说开始,治田和治水的关系一直是论太湖治水的要旨之一。从北宋到南宋时期,随着水环境格局和地域开发格局的变迁,官方常以治田凌驾于治水之上,南宋至元代的官方水利经营,实质上成为官府与富户之间利益妥协的结果。明代前期,太湖流域上游改筑东坝等大工程的实施,令太湖来水情势发生突变,促使太湖以东以黄浦江为泄水主干的局面最终奠定,形成了江南水利的新格局。这一新格局伤及太湖以西的地方水利,却换来太湖向东泄水的稳定趋势,它改变了江南圩田开发的水环境,也提供了太湖以东进一步围垦土地的便利,水利徭役等赋役制度的改革亦由此展开。到了15世纪末16世纪初,派浚水利的具体实施,前提是明确怎么派浚,怎么组织的问题,这就与农田、人户的赋役编制捆绑在一起了。与圩田水利有关的劳役摊派方式,以及田赋征收细则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江南土地开发的导向,以及土地经营者的投资与投机策略。不同时期作为开发对象的土地,其地貌属性和赋税特质同样需要我们深入考察。

我们首先关注作为开发对象的田地。明代江南官、私文献中提及不少所谓的“荒地”、“荒田”或“不耕之田”,这些土地固然有许多是从宋元时期延续下来的低乡大圩田中的地势最低洼的积水地,或者是冈身以东比较高阜、灌溉不足的“斥卤之地”,但也有很多属于所需成本高而产出歉薄的土地。这些“荒地”并非一直无人耕种,有很多是一度成田却因赋税居高不下、开垦者负担不起所导致的人为抛荒田地。

荒田的出现一直与赋役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永乐以后,里甲人户逃亡、大批耕地抛荒、税粮逋负的现象较为严重,而豪强大户强占抛荒地而不交税粮的现象亦屡屡有之。因此,宣德改革时的“开荒”政策,并非为了集约化开发耕地,而主要是为了解决抛荒逃赋,先是招徕人户,给与税收优惠条件,令其耕种贫户逃绝后留下的“无主”荒地;然后,既保证重新开垦的耕地不被富户占种兼并,也将新开田地登记在册,防止垦荒户采取“游击战术”,故意再度抛荒以逃避正常赋税。宣德年间应天巡抚周忱就曾说:

惟独苏松之民,尚有远年窜匿,未尽复其原额,而田地至今尚有荒芜者。岂忧恤未至乎?凡招回复业之民,既蒙蠲其税粮,复其徭役。室庐食用之乏者,官与赈给;牛具种子之缺者,官与借贷。朝廷之恩,至矣!尽矣!如此而犹不复业者,亦必有其说焉。盖苏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艰窘,不得已而逋逃。及其后也,见流寓者之胜于土著,故相煽成风,接踵而去,不复再怀乡土。

 

宣德七年(1432),况锺在苏州主持赋役改革,在该年六月他提出了“分圩”的政策,滨岛认为这是最早有关分圩的史料,反映了里甲共同体解体之后建立新秩序的需要,他认为分圩是以高度利用土地为目标,即通过分割大圩,使水路密度细密化,建立排灌,把圩心湿地改造成耕地,从而确认了“分圩”作为15世纪中叶以后集约化开发的典型转变过程。

笔者注意到,在同年十二月,况锺还提到了豪户兼并抛荒田却不肯纳粮的时弊:

 

切详苏、松二府词讼,多因秋粮而起。盖属县田地税粮额重,人民逃绝数多。势豪大户之兼并者,占种他人田地,动至数十百顷,常年不肯纳粮,有司不能究理。稍欲催征,辄构诬词,告讦赖免。

 

显然,周忱和况锺都很清楚,“荒田”和“抛荒田”的生成,主要赋役制度的不稳定和不完善所导致的。至于“分圩”,则是在这个总体形势下推行的土地开发政策之一。宣德改革之后,赋役不均造成的抛荒现象仍旧出现,据成弘年间陆容所述:

 

巡抚周文襄公存恤惠养,二十余年,岁丰人和,汔可小康。自后水旱相仍,无岁无之,加以运漕亏折,赔不訾,民复困瘁。况沿江傍湖围分,时多积水,数年不耕不获,而小民破家鬻子,岁偿官税者,类皆重额之田,此吴民积久之患也。

 

弘治年间,姚文灏等官员在江南推行分圩措施的时候,许多临近水面的圩田土地仍处于坍涨不定的状态,抛荒挪荒现象乃是常态。譬如弘治十一年,吴江县官员沈经在调查中发现:

 

看得各都田今昔坍入湖中者,有全圩俱坍,有一圩半坍不等,俱在水中。年坍年告,有前勘已完而粮未豁,有前勘已明而未报,有前勘未明而尚勘,浑乱其中,所据各役,指点某处水中,原无疆界为准,难以为据。况各粮虚实多寡,止据书手册底,亦多改。若照各词勘报,不无移虚作实,有负委选。

 

这种状况在15世纪后期到16世纪前半期一直延续。基于田赋难理的情况,加强圩岸的修筑,避免圩田的坍涨无常,便显得尤为重要。于是,一系列修圩主张、分圩策略以及分圩技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来。当时分圩策略的考虑在于,通过缩小圩的规模,减轻管理的困难,可望消除大圩圩岸坍塌、圩田“东补西坍”、“荡然淹没”而造成的田地混乱、赋役难征的弊端。

分圩策略的实施,已不是专门为了增加田赋而深入开拓低湿地,而更多指向稳定田赋登记及摊派水利役费的管理问题,究其根本,关键不在于增田,而在于清田和派浚。既然荒田非全为真荒,常有抛荒和坍涨之间的诈荒,分圩非指向深度开发和增赋,而是指向圩田管理和方便派浚,那么,“集约化开发”的概括就难以成立了。

二  均田均役與積荒

嘉靖年间,由应天巡抚欧阳铎和苏州知府王仪发起的均田改革,是一场整治田赋结构弊端的著名的改革运动,然而,改革后却出现了一些地方田地抛荒的现象。松江人华亭人何良俊(15061573)见证了16世纪土地开发格局的变化,他在《四友斋丛说》中写道:

苏州太守王肃斋仪牵粮颇称为公,然昆山县高乡之田粮额加重,田皆抛荒,而直一带熟区与包粮。华亭县清浦荒田亦是熟区包粮,今下乡之粮加重,则田必至抛荒,若要包粮,又未免为上乡之累矣。

万历五年至七年(15771579),吴江生员张内蕴、华亭监生周大韶协助御史林应训在江南治水,并将治水经验汇纂成《三吴水考》。张内蕴对田地抛荒问题亦有颇多见解,他指出抛荒之故有三,一是税额太重,民不能供;二是地利所限,极高与极低之处,人力难为;三是水利失修。据他的观察,水利失修常常是造成抛荒的主要原因。那么整治水利,招民垦种,是否就能恢复生产呢?实际情形是抛荒后招垦效果却不佳,于是他进一步分析了原因:

 

顷者屡行招抚,民不乐者,其故亦有四:方欲施工,犹恐所得不补所失,一也;开垦未几,赋役随至,二也;仅得成效,奸民认为故土,三也;抛荒田地多系极洼极亢,三年难保一熟,原非中上腴田,已行复熟,升科输纳,后设遇旱潦,仍复抛荒而税粮不可复豁,四也。四者不同,而虑其仍复抛弃之故,则亦十居其六七。

 

基于这些难题,张内蕴认为,垦荒固然要先修水利,然而,“水利固急,而其甚不可垦之处,尤当以破格优恤为先”,因为苏松赋役太过繁重,“民何以堪之而不抛荒也”。除了减免赋税,他还提出调拨水利武职官统领开荒、裁减卫所新军、荒年以工代赈招民开垦等方案,并主张在垦荒实施时,除了强调工程技术,还要十分重视“吊取真正图籍”、勘定荒田、造册登记、规范升科、施工用地摊税等赋役登记的细节,以避免垦荒后出现混乱和纠纷。

综合这些叙述,我们可以看出16世纪下半叶抛荒田出现并且重复抛荒的现象,在种种复杂原因中,与垦荒收益直接相关的赋役问题往往较为突出,在实施较大范围的水利工程之时,官员和水利专家对此有着较为清醒的认识。何良俊与亲身参与水利工程的水利专家张内蕴同样关注这一时期的抛荒问题,而且他直接将抛荒现象归咎于“均粮”改革的弊端,笔者目前尚未在其它文献中找到与何良俊相似的表述,但结合张内蕴对于“重复抛荒”的复杂性的叙述,何良俊所述问题仍然值得思考。为何“均粮”一方面被视为维护公平的改革,但另一方面却会造成抛荒呢?这一过程对后事又有何影响呢?我们或许可以从宣德以后赋税改革和调整尝试追述。

在宣德、正统时期,巡抚周忱和苏州知府况锺的改革,在赋役改革中对官、民田均征加耗,再用这笔耗米充当地方政府的各种开支,同时,用折征、轻赍等机制来调节官、民田之间的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留下不少缺憾,尤其是官、民田田则不均的弊端仍然无法解决。从景泰二年(1451)周忱致仕及以后成化年间(14651487),历任江南巡抚,重点通过加耗等手段调整官民田之间赋役负担的悬殊差异,宣德以后的加耗改革,主要方针徘徊在“论田加耗”与“论粮加耗”之间。由于富户权豪占有大量轻税的民田,而重额的官田税往往在小户身上,所以只要官、民田税则差异存在,均粮就不可能彻底。嘉靖十六到十七年(15371538),欧阳铎以及王仪在礼部尚书顾鼎臣的主持下,发动了针对江南官田的综合改革,废除了官田制,这标志着均粮改革走出了一大步。

对于嘉靖年间这场均田均役的改革,中日学界已经有诸多研究成果,这里暂不详述改革过程,而专注于考察改革前后有关荒田开发的情况。在嘉靖六年(1527),顾鼎臣第一次上书建议改革官田时,就提到:

 

东南诸府,法制大坏……或将官田,改作民田;或将肥荡,改作瘦荡;或将蠲粮,叩卖别区;或将熟粮,洒派细户。其泰甚者,城郭附近田涂,虚报坍江、坍湖、坍海;膏腴常稔地土,捏作板荒、抛荒、积荒。每年粮额亏欠,以千万计。负累概州县善良人户包补。日积月久,坐致困穷。奸顽得计,或有田无粮,或不耕而食……奸顽里书,愚弄踏荒官员,将邻界别州县荒田,一概丈量,以足虚捏之数。其坍江等项,远四散,多被推荡影射,尤难根究……

 

顾鼎臣列举了很多种虚报荒田的现象,他认为在这种复杂的积弊之下,地方官员在普遍为三四年的任期内,是很难对各种虚假的荒田一一踏勘查证的。要破除积弊,只能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并重新丈量土地,将各种虚假“荒田”登记入册。针对这些积弊,从嘉靖十五年到十六年(15361537),欧阳铎和王仪在苏州清查田粮,统一审核,实行了“征一”、“均粮”以及里甲均徭以丁田统一计编为重点的改革。据《明史·食货志》载:

 

应天巡抚欧阳铎检荒田四千余顷,计租十一万石有奇,以所欺隐田粮六万余石补之,余请豁免。户部终持不下,时嘉兴知府赵瀛建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铎乃与苏州知府王仪尽括官、民田裒益之。履亩清丈,定为等则。

 

从这段材料可以看出,扒平官民田税则的改革之所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是因为嘉靖初年清丈中发现荒田激增至四千顷、赋税亏累,而朝廷又不肯减损元额,只有平衡税则,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顾鼎臣所说的“有田无粮”、“不耕而食”的情况,保证赋税足额。尽管缙绅大户“多梗其议”,顾鼎臣还是力挺欧阳铎和王仪坚决执行改革。

苏州府先于松江府进行这场均粮改革,在苏州府各下属政区,又以最晚设立的太仓州首先进行改革,嘉靖二十一年(1542)增补刊行的正德《姑苏志》,记载了苏州府各州县均粮后的税则。苏州府均粮改革的结果主要反映在税则的统一,各县的情况虽略有不同,但颇为接近。也不难想象,各县的田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其实并不会关心分级加耗的具体过程是否有利于整体的官方财政,只会关心新的统一税则与此前相比是升还是降,以及对自身利益是否有损害。

吴县、长洲、昆山、吴江等低乡州县均粮后,扒平了官民田分则,并简化了等第不均的田则,对于大部分水田经营者而言,至多只是“以肥作瘠”、“捏熟为荒”、“改官为民”等舞弊的空间较少,从而使“灰色收入”减少而已。在合法的框架下,极低水荡田仍可以享受低税则或者较多的折征优惠,一般的水田经营还是可以在新的统一田则下保持好收益的。

与低乡相比,嘉定、太仓等高乡州县以及拥有部分高乡县境的常熟县,税则普遍提高较多,其中又以最早完成均粮改革的太仓州为甚,因为嘉定尚且有鹻薄田可享受2斗的低则,常熟的高乡则全部只21。惟独太仓全部征28。弘治十年(1497)析置太仓州时,昆山之高乡几乎全入太仓,常熟、嘉定割入的部分均为高乡,然而,此次均粮后同为高乡的太仓,税则却升至接近低乡。

从这些问题反思嘉靖时的均田改革,就能体会前引《明史·食货志》所说的“户部终持不下”、“上不能损赋额,长民者私以己意变通”的深刻内涵。质言之,嘉靖均田本来就是从比较复杂的钱粮积弊中,作出的一种着眼于全局而非局部的改革。改革后,新的田粮问题很快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均粮总体上是负担的扒平,部分原来背负重则的荒田可能恢复,部分熟区为荒区“包荒”的负担可以减轻,但在具体的州县田地分布上,却容易顾此失彼,税则虽简单划一,但由于不同的田地肥瘠不一,实际的效应就是土地经营者拣肥弃瘦,乃至投机取巧、偷梁换柱,其后果自然旧荒未垦,新荒又生,积荒不除。许多“本益比”较差的田地仍然会被抛荒,均田划一后,新的“积荒田”出现了。

  万历折漕與开荒

16世纪江南由棉作引起的最典型的制度性变动,莫过于高乡田赋从折征棉布到棉布折银的变化。清代道光年间,程铦将万历年间嘉定从折漕到漕粮永折的改革过程中的公牍文书,汇成《折漕汇编》一书,嘉定知县程其珏在题序中曰:

 

嘉邑濒海亢瘠,粒米不登,每遇漕兑,民甚苦之。自前明万历十二年始行改折,三岁一为题请,至二十一年定为永折。崇祯年间迭经部议,复兑本色,不果行。入国朝顺治二年,钦奉恩诏,土田科则悉准万历中赋额,而折色遂以为常。

 

这段叙述强调了万历折漕意义之大,在万历二十一年(1593)确定永折之后,嘉定县漕粮从未再返回征输本色的老路上去。清代之后,折漕亦为常制。

从隆庆年间到万历初年,尽管嘉定在均粮改革后比太仓负担稍轻,但也面临着办粮的难题,主要困难就是,嘉定当时大部分田地已经种棉,无米办漕,只能从外地买米兑本色,因此当时运粮到嘉定成为一项颇为赚钱的生意。据王锡爵在《永折漕粮碑记》中所记:

 

地势固然也。加以米不土出,常不能豫具以待事;运船之至城下,舳舻相次如鱼鳞,而仓庾尚无粒。于是,四方糠润之米,一入其境,价必翔踊。而军士动以米恶为辞,所以摧抑之百端,……庆历之际,四境荒芜之田,无虑数万亩。老提携而去者,项背相望。议者以为数年之后,殆不可以为县。

 

嘉定折漕就是在这样的米粮难办、田地抛荒的困境中应运而生的。万历《嘉定县志》的《田赋志》专列出「漕折始末”一门,其所述即是从万历十二年(1584)初次折漕到二十一年(1593)定永折的过程。在万历十一年(1583),嘉定县以“粮塘里老等役”上呈状的形式,向户部申请把漕粮改折为银两,他们陈述了当时嘉定办粮的情形:首先是嘉定产棉不产米,以往都是卖布易米输粮;第二,嘉定与其它州县一样,以米纳粮时百姓总会受粮长欺扰,而粮长兑粮上仓又受官军胁迫;第三,以棉易米风险较大,灾害之年,台风之袭,会令棉业大大受损,更严重的是,万历前后,北方棉布业兴起,江南棉布的销路受限;第四,此前两年都是缺粮可兑,于是嘉定县只能采取权宜之计,先是从商人处借办,然后是出官帑买米,而这些显然都不是长久之策。这就是嘉定申请漕粮折银,不再用本色米粮输兑的四个突出理由。

户部得状后,委派地方查勘,汇报详细嘉定田地及钱粮实情,关键是要查明改折是否会亏损原额,假如只采取改折,是否有其它钱粮可供抵补漕粮。当时嘉定知县朱廷益奉命踏勘,他在调查中发现,本县可出本色米的水田只占全县田地涂荡的十分之一,其它都是棉田,而这部分本色米不到二万石,还不够办每年二万六千多石的白粮,因此,漕粮十万六千六百七十一石八斗九升除了全部改折银两别无他法。

在嘉定县勘粮后,苏州府和兵备道又进行了复勘,呈报巡抚都御史郭思极以及巡按御邢侗,最后由抚按联合题奏,向户部申请“将嘉定县应运漕粮一十万六千六百七十一石有零,俱准于万历十二年为始,查照议定价值,尽行改折,每年征银解永为定规”。

当时户部对于嘉定折漕的申请采取了审慎的态度,原因是当时其它各省的赋役折银化出现了一些亏损原额的弊端不过,户部还是考虑到嘉定办粮的实际困难,最后决定将嘉定县万历十二年1584分应征漕粮十万六千六百七十二石零试行改折一年正兑米每石折七钱改兑米每石折六钱“席板脚耗俱在内预先开征及遇赴粮时候即以本色粮米一并起解不许拖欠。”并且声明,如果该年折银依期完解,以后可以再议题请改者。但如果造成逋负,将停止折漕,照旧征输本色。

这就是万历十一年1583申请折漕获得成功的过程从万历十二年1584嘉定初行折漕万历十三年1585各州县通行改折嘉定不必申请到万历十四年1586),巡抚都御史王元敬和巡按御史邓炼又为嘉定申请到改折三年的批示。其后,嘉定折漕形成三年一申请、一次批三年改折的情况。于是,到了万历二十一年(1593),嘉定县提出了永折的申请,理由首先从万历十一年(1583)后的“无漕不折”定为永折,可以为中央和地方省去从申请到批示的时间,其次,由于十几年未办本色输兑,“民不习兑,官无成法,仓廒颓废巳久,斗甲革除殆尽,一朝议复,百费丛生”。折漕一事,涉及官民利益,不仅地方官员奔走筹划,一些地方大族也因利益所系,对于永折之事,也是十分关切,诸如嘉定周氏,就有一些家族成员参与了折漕的申请和运作。

经过十几年的试行折漕,制度运转顺畅。另一方面,自从隆庆初年,应天巡抚海瑞在江南各地推行一条鞭法改革之后,赋役合并、统一纳银已经成为当时赋役体制不可逆转的大势。因此,嘉定县已完全具备永折定制的条件,漕粮永折的申请得到户部的批准,成为定制。

漕粮永折从整体上钱粮困境,也减少了漕粮收兑中的舞弊行为,总体上有利于消灭嘉靖均粮后赋役压力下的“积荒”田地。至于如何有效地进行开荒复熟,消除熟区所背负的“包荒”负担,并且杜绝人为的开垦后再度“抛荒”,则需要有新的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这不仅是嘉定的问题,也是隆万年间苏松地区面临的普遍问题。此处就从折漕的话题转到开荒,看看从嘉靖末期到万历折漕期间,官府如何解决积荒田地的开垦问题。

隆庆元年(1567),巡抚都御史林润出任应天巡抚,他对松江府均粮改革不彻底、富者以熟作荒、贫户逃亡的现象十分关注,下令松江知府和华亭、上海两县知县“拘集年高有德耆老粮塘里排,多方审访,田赋等则何以均平?荒田何由覆实?荒粮如何处豁?开垦作何施工?或应该丈量,或先审处其太甚。苟可永逸,毋惜一劳。”林润过于乐观地估计了局势,解决当时的积荒问题其实难度甚大,一劳永逸实非易事。

在嘉靖后期,江南地方官府其实已经开始设法解决均粮改革后的积荒问题。比如在嘉靖三十八年(1559),应天巡抚就下令苏州各州县勘查荒区,并统一减则。万历六年(1578),巡江御史林应训主持吴淞江下游疏浚工程,在昆山和嘉定二县驻扎了三、四个月,他对水利与积荒田的关系有了较深刻的了解。他指出,嘉靖三十八年(1559)的减则由于是权宜改革,没有制度保证,因此效果未能持久。要解决水利和垦荒问题,就必须坚持减则的思路并加以调整:

 

三十八年,续经巡抚衙门委官勘覆,每亩减米七升八勺,将麦地新增余米照数抵补。行之未几,即被奸书改灭。自隆庆五年到今,复征三斗重额,以致刑毙棰楚,民复逃而田益荒。夫赋重而钱粮无措,则民不得不逃,民逃而水利不能修,则田不得不荒……

然则招复荒民,开垦荒田,固昆、嘉二县之首务。臣窃谓欲复荒田,莫若先开水利;欲复荒民,莫若先停逋追,次议减则……今乃不论上下等则,一概均征三斗,何其舛也。查得嘉靖三十八年,曾将下区每亩减耗七升八勺,共该减米一万一千余石,正额不足,而以概县麦地米七千六百余石,及官布解扛银一千九百余两抵之。当时特为权宜之策,未经题定,是以奸胥敢于变易。臣谓麦地抵补是矣,而官布解扛终非良策。臣因开浚吴淞江,即昆山一县已经查出涂田万余亩,若就中分别新旧,科粮大略可补该县荒田减则之数。至嘉定县,臣访得该县东北皆濒临江海,历年新涨涂田亦不下数千亩,久享厚利,俱未升科,以之补荒有何不可?宜行巡抚衙门查将二县新涨滩田,丈量明白,定则升科若干,然后荒区之田斟酌减则,庶几粮稍轻而税足纳,民自将渐复,将来荒芜可垦而正赋可完矣!

林应训的建言,重点在于销去旧的欠赋,并把荒区减则彻底固定下来,然后清查当时沿海沿江的新涨滩地、升科补荒、以足原额的思路。显然,林应训的补荒措施就是归有光此前所反对的“教之塞江之道”的做法,即是默认当时占河开涂荡田的做法,以课税的办法加以规范。归有光的反对固然有其道理,但他忽视了林应训在治水实践中体会到的实际困难,那就是水利的疏浚离不开钱粮和人户,要解决水利维护和荒民招复问题,关键都在于荒田减则,而在原额不能亏损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各种办法填补。林应训认为可以靠新涨滩田升科来填补这个缺额,不过,他的建议虽然直击要害,却没有解决另一个突出的问题,积荒田如何招民开垦?在当时的条件下,还需要付出比田赋减则更大的成本,那就是在征税起点年限上对开荒提供优惠,否则难以吸引垦荒者。据万历《嘉定县志》记载:

县有积荒之田,为粮九千五百石有奇,垂十余年,屡募开垦,民莫之应,至欲以吴淞军为屯田,亦不能行。万历十二、三年,令朱公廷益议招徕远人告佃,而起科之限,则土民以五年,客民以十年。于是草莱之中,耒耜交集。然民当不科之时,相与偷衣食其间,一旦定税额,则又鸟兽散,迄无成功。夫民莫不贪殖生产,亦莫不畏避征敛,但人情渐习之则驯,顿加之则骇。

在万历十一年(1583),嘉定知县朱廷益除了推动漕粮改折,还颁布了招徕远人垦荒的新政策,这项政策为垦荒者提供了很大的税收优惠,但其制度漏洞也是很明显的,垦荒者采取“游击”战术,在免税期结束之后再度离开田地,因此这项新政并没有达到预期的垦荒效果。于是,在万历十五年(1587),嘉定知县熊密主张让下区荒粮从缓带征,将这笔所谓“带征钱粮”附于经赋册之后。熊密的改革没有解决朱廷益招垦所遇到的困境,只能采取权宜之策,单列出这笔“带征钱粮”,附于簿册之后,以免使熟区包荒,蒙受“带荒米”之害。

到了16世纪的最后一年,即万历二十七年(1599),嘉定知县韩策才真正设计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垦荒政策:

 

二十七年,韩侯参酌其宜,令一县弃田田主愿垦者听,不愿而诸人告佃者,即以为业,不听争。三年之后不分土客,先起半科,至五年、十年限满,各照轻重则全征,而沟洫湮没者皆治之。令有所灌泄,于是江南北之民争集,昔所谓不科之田大抵尽辟矣。初,荒粮既不得没其额,则系之熟粮之上,曰带荒米,久而错乱,名实不符。是岁县中清理圩号,分别荒、熟田,与粮各有所归,初得复熟米二千八百余石,乃于三斗田亩减二合,于二斗八升五合一勺二抄田亩减八合一勺二抄。盖是时会计以宗人府米折抵免荒粮,故不用以补无征之额,而用以减概县之粮。至二十八年宗人府米折并入考成,而会计亦编入熟粮内矣。三十二年,又查升复熟米四千五百余石,前后凡八千三百余石,盖合不科荒田与涂荡新垦者也。夫荒米类不派本色,皆入折色中为停征,而以通县熟米覆盖之,既熟之后,虽于验派之数无所减,而于征收之数少有所宽矣。

 

韩策的开荒政策,首先是缩短了荒田起征的年限,减少了“游击”式开荒给政府带来的损失;其次是在簿册上区分荒田和熟田,进一步完善熊密的权宜带荒方案,以开垦后的“复熟米”来销减荒田田则。与前述林应训的减则方案相比,韩策的方案更为合理,也更为稳定。

韩策还试图在解决一个突出的积弊,即是乡村权力结构对于开荒的干扰。从这段叙述来看,当时垦荒者有一部分是土民,一部分是客民。由于大部分积荒田本来就是逃户留下的抛荒田,所谓的土民,很多就是这些逃户,也即荒田原来的田主。一旦垦熟,这些逃户眼看有利可图,经常会追占旧田,导致讼案迭起。正如此前所述,这种豪户占佃的现象是长期存在的弊端。一旦豪户占佃,他们还常常买通胥吏,以熟作荒,导致开荒的成果在官府的赋役册中无形地“蒸发”,长此以往,官府又将失去对荒田的控制。所以,韩策力图通过新的垦荒政策,不分土客,采取告佃者“即以为业,不听争”的办法,确定复熟荒田的产权,可谓洞悉积弊之举。

万历二十九年(1601)以后,开荒政策明显取得了成果,“不科之田大抵尽辟”,“复熟米”渐增。嘉靖均粮后高乡的积荒状态,逐渐有了改观。在高乡垦荒的利润提升之后,新的不稳定因素又开始干扰开荒的进行,其中,韩策对于荒田产权的规定尤其受到冲击,万历《嘉定县志》是在万历三十三年(1605)修成的,龚锡爵在该志序言中说:

 

比岁屡登,污莱尽辟,复熟者万计,田价翔踊三倍。昔时浚河之为农利,抑何彰明较着也。独奈何农愈利而田愈贵,田愈贵则挟赎而争讼者愈繁,甚且以曲加直,以贱加贵,以不贤加贤,贤者愈却,则不贤者愈前。

 

如此看来,16世纪末的开荒政策还没有达到稳定的效果,17世纪初年,高低乡在推进垦荒的同时,官府继续完善开荒政策,其中,对荒田产权的规范用力最深。

四  墾荒圖甲的編立

万历年间嘉定县的折漕改革,其改折基础在于嘉定县棉业的普及,其制度根据在于宣德年间的折征先例,而其诱发因素则是万历年间棉布市场的变化。漕粮折银是在赋役货币化趋势下的一种宏观减负的改革,旨在刹住抛荒之势。地方州县急于申请漕粮“永折”的固定化,一方面是棉布跌价,民户办粮实在困难;另一方面,是官员惮于考成,实在不想因此亏损原额。在漕兑困难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甚至采取了向商人借粮的权宜办法,以及用官帑补粮的下下策。在官员、粮里书等半公职人员以及地方人户的配合下,嘉定县成功将“折漕”定为永制,缓解了嘉靖均粮后的积荒矛盾,保住了均粮的成果,使积荒土地渐得开辟,守住了原额。其结果也有利于一条鞭法等银钱化改革的进一步实施。在开发制度的调整上,嘉定模式可谓引领潮流,对其他州县具有借鉴意义。17世纪初年,嘉定继续在制度改革上作出表率,为了规范荒田开垦的产权问题,嘉定县为外来垦荒者编立了“异乡甲”的专门赋税编制,并将下区荒田固定斗则,为垦荒者提供保障。万历中期嘉定的开荒制度,影响了太仓、昆山、常熟、青浦等州县,“异乡甲”作为一项为垦荒而设的特殊的赋役编制,在高低乡州县很快普及开来。

万历中后期的一些荒田斗则告示碑幸得存世,其中提及17世纪初期高低乡垦荒中的“异乡甲”制度。较早提及这一制度的是万历三十九年(1611)十月嘉定县所立《院道批详允告垦下区田永额斗则碑》(碑文见附录1从碑文看来,嘉定县的“异乡甲”在万历三十九(1611)年以前就已经编立,而且很可能是在万历二十九年(1601)到万历三十九年(1611)间,也就是十年起科的期限之内设立的。编立“异乡甲”的目的,主要是将这些外来垦荒的业户,及其垦荒的田地数据单列出来,以便征税时识别。这篇碑文里提到的黄良、顾贤、秦受、茅奇等外来户,垦种的是嘉定东乡部分低洼田地,他们在万历三十八年(1610)上诉的主要理由,就是在十年起科的期限内,开垦的荒田就已经被升科,违背了万历二十七年(1599)韩策关于下区荒田十年起全科的初始规定。官府对垦荒复熟田提前升科的解释,主要是财政困难,特别是宗人府急需银钱所致。

提前升科只是弊端的一个方面,另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复熟升科的升税幅度过大。因为异乡垦荒业户开垦的荒田都是「地形极低”的「抛荒之田,非膏腴之田也。先为土民轻弃”,这些田地倒是符合滨岛所说的圩田内心的卑湿洼地,开发难度其实比高乡地方的沙瘠板荒地更大。据碑记所述,当时嘉定东乡,也即高乡地区的半科开荒和到限升科等运作相对较顺利,不难推知,这是由于高乡的荒地相对较为连续,相邻的高乡田地田则差异不会太大。低乡的低湿荒地,则大多趋于分散,正如碑记所言“一图一圩之内,亦有高下不同”,如果不仔细履亩踏勘,分清熟、荒地以及相邻荒地之间田则的具体差异,就会造成升科不均的弊端。因此,这份下区垦荒永额斗则告示碑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当荒田到达升科年间之后,要细化升税的科则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并固定科则,不再继续升高。不搞“一刀切”的升科标准,而是“现科二斗者,不减不增,其余低洼之乡,姑无拘于一斗一升之例,应增者不得加少,应减者不得加多”。所以,这次定则改革其实是十分急迫的,因为官府必须将“违例加升科则,趁此未入会计,先行勘明除豁”,否则垦荒户很可能逃走,而且提升后的在册钱粮,又会“复累概县之包赔”。

简言之,这篇“异乡甲”垦荒科则告示,就是在编立“异乡甲”,发给户帖之后,明确十年升科的规则,并细化说明,进而彻底固定科则。

万历中后期的垦荒制度和“异乡甲”制度,乃至整个赋税体制,到此已经调整到较为完善和稳定的状态。入清后,朝廷明确下令参照万历中期的赋税额度进行征税,据乾隆《嘉定县志》记载,在“顺治二年钦奉恩诏民间土田科则,悉因前明万历中赋额为准,天启崇祯加派钱粮并永除之,次年邑民潘润等以本邑崇祯十年加漕正贡银请于巡抚,题免。”在顺治二年(1645)确立赋额之后,顺治三年(1646)嘉定县又对“异乡甲”制度进行了说明,相关的一方告示碑刻《嘉定县为东西两异乡升科田亩照旧办粮告示碑》也幸得传世(碑文见附录2),该告示对万历年间的垦荒情况进行了不少回溯,对照万历三十九年(1611)的告示碑,可以更详细地梳理出明末“异乡甲”编立的过程:万历年间嘉定县招徕外来垦荒人户的主要原因,就是万历初年“因漕兑为累,民多弃产逃亡”,“田荒户绝,积欠额粮无筹。”垦荒的重点主要是“下区低洼之乡”。垦荒业户中,有许多是通州等地的流民。这些垦荒户有一部分进入嘉定高乡的四、五、二十四等都,更多的人则进入低乡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一等都,无论是高乡的「浮沙瘠土”,还是低乡的“低下荒区”,都是当地土民抛荒的田地。万历二十一年(1593)后,由于嘉定的漕粮永折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荒田渐辟。于是,一些荒田的原主见有利可图,又“渐次归来,复争故业”,造成所谓的土民和客民争夺复熟荒田的产权。在这种情况下,万历二十八年(1600),嘉定正式编立了“异乡甲”。

“异乡甲”的特点是“编户立甲,自催自纳,世免徭役”。然而,刚刚编甲时,没有确定荒田升科的具体斗则,当时逐渐复熟的荒田,其具体肥瘠情况各不相同,另一方面,由于府县承受着中央财政征调的压力,在升科时将复熟田统一上调到相对较重的斗则,使得垦荒业户“上则不胜茧赋”,此外,地方权豪又常以熟代荒,侵占复熟荒地,导致异乡人户“下则屡受欺凌”。在矛盾日益显现、“异乡甲”本身可能逃户的情境下,官府在万历三十五年(1607)以后陆续“酌定粮额”,细化升科田地的不同斗则,从一斗到二斗五升不等。

这就是万历三十九年(1611)《嘉定县为院道批详允告垦下区田永额斗则告示碑》立碑的前因。顺治三年(1646)的照旧办粮告示碑,则是万历二十八年(1600)“异乡甲”编立以后“迄今相沿,四十余载”的后果。入清以后,官府虽然认为垦荒区图没有违背新朝惠民本意,实际上是承认了异乡甲的垦荒效果。鼎革之际,由于“斗则佃册变毁”,所以顺治三年(1646)重新勘查斗则。“清造备查”,也即是重新完善“异乡甲”机制。

到了顺治七年(1650),嘉定县清丈土地的过程中,“知县随登云勘丈沿江沿海轻粮田荡,及东西两异乡甲、在城附郭公占废基,并议复中下区减则田荡,共升米五千九百五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八勺八抄八撮,以抵坍额,只存无处荒粮米一十六石一斗二升四合四抄八撮”。可见异乡甲在清初的官方赋役簿册中,也是一项单列的编制。

有关嘉定的问题暂谈至此,再看看万历以后高低乡其它州县垦荒中“异乡甲”的情况。崇祯《太仓州志》撰者钱肃乐在《赋役志·乡都》的按语中,提到了万历四十五年(1617)太仓编立异乡甲的情况:

 

肃乐按:异乡甲,非额设。盖缘二十六七等区,多无主荒田,于万历四十五等年有沙民王□等具呈各宪,愿出工力开垦。本州岛知州赵赞化,躬临勘确二千余亩,给以印帖,宽其升科年限,正粮之外,免其一应杂役,编为异乡甲,以示优恤,仍禁本籍土著,概不敢溷入滋弊。

 

太仓编立异乡甲与嘉定县的情况基本相同,都是为外来垦荒业户开垦无主荒田,并防止土民争讼而专门设立。而且,太仓在升科问题上还采取了宽松的政策。

常熟县存世的万历垦荒文献亦颇为丰富。万历三十二年至三十四年(1604-1606)常县县令耿橘大兴常熟水利的时候,已着手解决开荒问题。在其编纂的《常熟县水利全书》卷一附录了一篇《开荒申》。该文提到,万历二十八、二十九年常熟县清理荒田,共堪得旧荒田地一万二千多亩,新荒田地一万九千多亩,坍江田地两万多亩,于是下令开豁坍粮和,缓征荒粮。然而,事与愿违,实际的效果是“不闻有荒者之复熟,第见有熟者之告荒”,冒荒诈荒的情况大量出现。耿橘上任后,大兴治水,并设法规范荒田问题的处理,他道出了当时组织开荒的诸多无奈:首先,赋役繁重,使得瘠地一荒而不可复熟,即便招民开垦,但是“积逋未豁,原主告争,民难有欲垦之心”,一旦宣布缓征,却往往就意味着“断断乎不可征”。其次,催征最难,逋额又会影响考成,因此,官员必须想尽各种办法应付开荒问题,当时常熟就曾采用类似“劳改”的方式,组织诸多犯罪人员进行开荒,编列荒田册,算是取得一定成果,勉强“不失原额”。在完善了一系列规定之后,常熟县二十五等都的民众申请认垦田地,与其它垦荒人员俱注名荒田册中。

万历后期,有关开荒的政策调整仍在继续。万历四十六年(1618),常熟县又有三方开荒碑直接涉及异乡甲的编立情况,其中较早的一方是万历四十六年(1618)九月的《开垦荒田碑》(碑文见附录3碑文直接阐明了其制度设置是受到嘉定和太仓的影响,并提到了通州垦荒外来户到太仓和嘉定开荒,使得数万荒田复熟的突出成果。当时常熟县也招徕了通州的垦荒户开垦境内五千亩抛荒田,为了防止“土豪大户”兼并复熟田,防止“旧逋奸民”挟制滋讼,于是“合照嘉定事例,编立异乡甲分”。常熟县对“异乡甲”垦荒的政策,显然吸取了嘉定县的经验和教训,比如异乡民不论垦上区荒田还是下区荒田,一律“均议十年之外起科”,防止提早升科给舞弊者留下空间。此外,提前定下荒田减则起科的规定。在碑文中,常熟还直接引用了嘉定垦荒的相关碑文。

总体看来,万历四十六年(1618)常熟县的异乡甲基本就是“嘉定县事理”的翻板。这种制度因袭现象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嘉定县在开荒中所遇到的困难,并非嘉定所独有,而是各州县都存在的普遍困难。常熟县第二、三则《开垦荒田碑》分别立于万历四十六年(1618)十月和十二月,碑文透露了更多的细节,比如第二则碑刻提到,当时上海、昆山、嘉定等县其实都有减则开荒的事例,其中,昆嘉两县实施的异乡甲制度最为成功。

第三则碑刻中,则述及当时异乡免差役,而且“永议折银”的制度,并提到当时勘荒过程还是有里书舞弊、以熟作荒的现象,官府对此认为:

 

迩来复多新荒,岂民力日惫,而地利亦日减乎,明系业户贪饕,里书□冒伪诡粮避差之计耳,一俟农(下缺)终者,痛加惩治。

 

为了解决这种弊端,常熟县采取了在“异乡甲”基础上,编立了“异乡图甲”,“尽将客民之田,另立异乡图甲,仍立公正图书各一名,永照相比,自办规升粮”。根据第一方《开垦荒田编》的落款,可以看出当时常熟县“异乡图甲”的组成情况,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区书毛振”,从《开垦荒田碑之三》的开头,就可以看到,毛振其人,就是“异乡民”。由于“异乡图甲”采取自比自办的形式,因此,区书也就由异乡民自己担任。

外来垦荒队伍在明末有逐渐壮大的趋势,《开垦荒田碑之三》说道:

 

远人毛振等之偶偶来也,挟资本无惜,竭胼胝无惮,相当浚淤,开垦沙田四千余亩,流移之众,渐为土著。

 

从碑文叙述来看,毛振对各项垦荒减则、折银升科的规则是非常熟悉的,他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后迁入的垦荒业户的“中介”,也成了官方征收复熟荒田赋税的中介。据碑中所记,当时通州地区迁入常熟垦荒的业户就有百余家,除了荒田,还开垦沙田达四千亩。

崇祯年间,常熟人陈三恪着成《海虞别乘》,他提到了明末“异乡甲”和“异乡民”在常熟开荒的情况:

 

邑故称沃壤,然西北极燥,东南极洼,田亦甚多版荒。嘉靖间凡开垦者,官给谷种、锹、牛畜之费。万历庚寅,御史荆州土题准,开垦成熟六年后后量纳轻粮。近来异乡民托处吾邑,其材力十倍邑人,版荒渐为良田。编异乡甲,不知几年后此辈能久其居否也。

 

明末的“异乡民”在规模上显然颇为可观,其势力提升也较快。他们在乡村生活中扮演何种角色?他们与土著间除了纷争和冲突,有没有利益的媾和和开荒的配合?这些问题还有待求证。

“异乡甲”制度在清初顺治年间得到了延续。但是到了康熙年间,随着均田均役改革的开展,田赋制度又进入全面整顿和调整期。常熟县的“异乡图甲”在改革中,被查出存在诸多“变质”弊端,主要是被官绅霸占,借此逃避赋役,因此被勒令废止,康熙三十五年(1696)常熟县《均划异乡田地一体当差均役示》记载了这一过程:

异乡十五都均划西非高区坐圩田地,分隶管辖,以均劳逸,转请宪夺等缘由,奉 批,常邑先贤绅衿等田,向多附图,诡避差徭,是以饬令于额设图甲之中,一例均编,今既称已照二十一年事例编定,在绅田不致愈增,民田不致渐缩,原系一体当差,舆情允洽,惟异乡十五都应令分辖西北高区,以均劳逸等语,但异乡图甲,各属原无此项名色,岂容藉端分立,仰 司严饬该府县永行革除均划坐圩地方分管同绅衿等项另编田数及一体当差均役缘由,勒石晓谕,取具遵依碑摹,并编定各区图田亩数推收细册,详送查核缴等因,到司,合就饬行仰府,即将常邑销圩一案,遵照 院批,将异乡名色,永远革除,均划坐圩地方分管,同绅衿等田,一体当差均役缘由,勒石晓谕。

整体来看,异乡(图)甲作为一种特殊的垦荒赋役区划,源于嘉靖均田均役改革遗留的积荒问题,在万历中期赋役折银化、以及田地税则调整的改革浪潮中应运而生,最后在康熙年间较为彻底的均田均役改革中被废除,前后存在了一个世纪。

结语

16世纪太湖平原的田地荒而复熟、熟而复荒;州县税制改革从荒田减则升科,到漕粮永折;土地垦荒则由土客相争“复熟”田,直至客民渐成“土著”。笔者越发觉得,要解释16世纪的土地开发过程,用“集约化”或者“细密化”之类的分析模式一言蔽之,虽然大体不错,但容易因此而忽略了赋役制度对于土地开发的重大影响,也容易使对16世纪土地开发的曲折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估计不足,并忽略了一些“异常”的垦荒制度所反映的土地开发的普遍机制。16世纪的“开荒”与赋役改革是紧紧结合在一起的,甚至可以极致地认为“开荒”是赋役改革的产物。

如果把眼光放长到16世纪之前和之后,可以发现,从宣德到万历,荒田的产生以及再荒田的出现,其机制都是差不多的。不过,随着“均粮”的深入开展和调整,荒田越来越能够被固定为真正较为贫瘠的土地,官府对于“荒田”和“熟田”、“复熟田”逐渐用制度加以界定,这种思路导致了16世纪后期垦荒图甲的出现。嘉定县“异乡甲”的编立,使得外来垦荒业户得到产权上的保护、税收上的优惠以及免役的权利。嘉定县“异乡甲”的成功实践,为各州县树立了榜样。此后,譬如常熟县还编立了“异乡图甲”,进一步赋予客民自纳异乡甲税额的权力,从而防止土民以及抛荒田的原主霸占复熟田。“异乡图甲”的编立,异乡民规模的增加,有助于客民地位的提升,以及荒地的大规模垦发。

纵观明后期苏松各县的开荒,大致可以看到以下过程:在万历朝前期荒田,既有本县土著开垦,亦有外来流民认垦。到了万历中期,随着部分田地的成功复熟,新的问题暴露出来:其一,部分开垦后的复熟田地引来原业主强行霸占;其二,部分荒田的复熟,以及开荒的优惠措施,促使更多的外乡人前来垦荒,如何管理越来越多的外来垦荒户,并保障他们的复熟田不被侵占,这对官方的制度设计提出了新课题;其三,在开荒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胥吏舞弊,权豪作梗,一部份非荒土地被移荒诈荒;其四,由于荒田升科年限及斗则没有细化,部份外来垦荒户获取初垦利益后,便在升科前夕逃窜,此外,由于复熟田地肥瘠不均,官府在财政压力下上调斗则,部分垦荒业户不堪赋额,遂致逃户。基于这些弊病,万历中后期的官方垦荒改革,主要方向有二:一是建立新的垦荒田地和人户的赋役编制,二是确定复熟田地升科的年限和税则方案。到了万历晚期,垦荒图甲制度和升科细则得到了确定。“异乡甲”制度的重点,不在于区别人群是异乡还是土著,而在于将垦荒业户于常规赋役编制外单列编甲,实现专门的管理,从而防止荒熟挪移、原主霸占。在异乡甲制度逐步规范后,越来越多外乡人前来垦荒,并逐渐取得土地开发的优势。

16世纪中后期,高低乡面临诸多相似的土地开发积弊,因此,各州县在制度改革上也互相效仿。像“异乡甲”这种为了垦荒而临时设置的非常规的赋役区划编制,在17世纪初年成为通行的垦荒制度。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的开荒活动,基本解决了均粮改革造成的土地积荒问题。在整个16世纪,太湖以东各州县的财政负担一直未得到较好的缓解,甚至在明末还有所增加。然而,随着赋役制度的巩固和土地开发的有效开展,到了16世纪末叶,官方财政维持在一个相当高的规模,同时又保持了比较有效的运作水平。

 

(原文载郑振满主编《民间历史文献论丛(第二辑):碑铭研究专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注释从略。)

谢湜《明末清初江南的“异乡甲”——嘉定、常熟垦荒碑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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