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叶赋税制度在五台山区的推行 ——以寺庙碑铭为中心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韩朝建 一 前言 明代赋税制度的实行要联系到地方行政系统。顾诚在研究明代田土数字的时候,发现官方文献中不同数字之间之所以差距很大,是因为它们来源不一样,他为此提出了明帝国的“疆域管理”分为州县的民政系统与卫所的军事系统,它们在土地控制和人口登记上是互不干涉的两套管理系统。他同时也指出,明中叶开始,州县民政的势力开始占据优势,卫所土地和人户的登记开始受到民政系统的影响或监督。这一发现对我们了解明代的地方行政等许多问题有直接的帮助,除了州县、卫所这两套广泛存在的管理系统之外,王毓铨、佐藤文俊等人对明代的王府的研究也揭示出,明代的藩封体制还制造了庞大的藩王系统,他们通过“钦赐”、“奏讨”、“纳献”、“夺买”、“直接侵占”等方式占有大量土地和人口。其土地不纳国课,不入《赋役全书》,而是有单独的册籍。如果沿此思路继续观察,则会发现更多此类州县之外的行政系统。本文研究的五台山寺院,就是这样的一套系统,它有自己的职官、管辖一定的土地和人口。广义上的五台山是山西省东北部一大片山区的统称,它位于代州辖下的繁峙县和五台县之间,东面则毗邻河北阜平县。狭义上的五台山指的是它的最高处即五座台顶附近的区域,那里大小寺院星罗棋布,是五台山僧纲司管辖的范围。不过,明代这片山区的行政力量,除了寺院之外,以州县、王府、卫所为背景的势力同样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本文即是将此复杂的行政系统置于五台山这一具体区域进行考察。 本文主要的资料来源为正史、碑刻、文集和地方志,其中尤以碑刻资料最为关键。比较重要的碑文集如《五台山碑文选注》,该书收录的是五台山核心区域即今台怀镇的寺院碑刻,内容以各敕建或敕赐寺院为主,其主要缺点则是抄录和印刷过程中的舛错以及未收碑阴等,为此笔者尽可能地与原碑进行核对和弥补。由于本文的关注点主要是狭义的五台山区,因此利用的碑刻也主要为这本碑文集所收录。除此之外,还有不少碑刻仍保存在当地的寺院,并未被收录,笔者也会利用此类资料。五台山碑刻的内容涉及宗教、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与本文论题相关的最主要碑刻包括嘉靖四十五年(1566)的《卷案》碑、万历九年(1581)的《免粮卷案碑记》、万历三十一年(1603)《太原府代州五台县为禁约事》以及万历四十一年(1613)的《各寺免粮碑》等,这几篇碑刻的内容是以五台山寺院的免粮、纳粮和投献等为中心而发生的诉讼和争论,对学界较少关注的佛教圣地的经济问题能够提供一个有效的个案。另外,这些碑刻都是地方行政系统和官僚程序运作的产物,且皆立于僧纲司衙门所在的显通寺或其附属寺院,它其实展示了这座佛教圣山的权力结构的演变、运作及其发挥影响力的方式。本文利用这批碑刻并辅以文集如《密藏禅师遗稿》的记载,试图揭示明代中后期佛教圣地五台山区的人们怎样在复杂的行政系统之间取舍,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同行政系统之间势力消长和州县赋役制度推进的过程。 二 免粮 洪武十五年(1382),礼部提出了设置僧录司各级衙门方案:即在京设僧录司,各府州县设立僧纲司、僧正司、僧会司。各级僧司衙门的职责包括:登记僧人、发给度牒、管束僧人等。五台山虽非府一级的行政区划,不过,永乐三年(1405)时朝廷仍在显通寺成立了五台山僧纲司。万历《清凉山志》言显通寺,“自国初以来,敕旨护持,凡十余道。永乐三年,设僧纲司,率合山僧祝釐,本州月给僧粮。”设立僧纲司两年之后,永乐五年(1407),显通寺“以灵鹫、华岩、宝积五寺改建”。僧纲司的成立不仅提高了本寺的地位,而且也整合了五台山的寺院资源。正统年间,在五台山僧纲司之外,显通寺僧人从铃设法取得了僧录司左觉义的职位,此后从铃的传法子孙一直有人担任僧录司的官职。永乐到正统时期五台山僧官制度的设立和扩充,使得它们在较少受到州县有司的干扰方面,建立了一层制度的保护。比如嘉靖年间,寺院数次抗拒五台县要求他们赴县点卯,听从约束的时候,僧官即称:“本山各寺僧众悉听领敕官员、住持管理,相沿承继年久,与五台县并无干涉”,及“升选觉义、都纲,经由礼部提请除授官员,拟与五台县不相统摄”等,可见僧官机构的存在对于寺院的独立性之重要,也是他们坚持免粮的重要依据。 明初以来州县官府能够征税的范围并不及于五台山区,彼时五台山寺院并不向地方州县官府缴纳赋税,这一点不符合明代对佛寺的赋役规定,与其它地方的佛寺亦不同。明中叶禁山制度的实施则进一步否定了州县税收的可能性。最迟景泰年间,五台山已经有禁止林木砍伐的资料。而成化、年间,明代北边受到蒙古的频繁侵扰,朝廷为抵御蒙古侵扰而出台了禁山制度,它规定北方各边官旗军民人等不得入山砍伐林木,否则处以降级或充军的惩罚。五台山也在禁山之列。禁山令明确否认了山区垦田和伐木的合法性,因此也排除了州县官府在山区征税的权力。与此相应,朝廷默认了五台山寺院对山区的支配,寺院获得很大发展,而同时参与此权力格局的还包含卫所、王府等其它行政系统的庇护力量。相对而言,州县的力量则比较弱。州县不占优势的状况直到嘉靖年间才逐渐发生变化。 从嘉靖末到万历末是州县官府试图对五台山寺院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的漫长时期。嘉靖末年开始,五台山周围各县进行了丈地均粮的行动,从全国范围来看,清丈之举不过是当时一条鞭法前奏的一部分。其中五台县清丈的目标是原本不属于州县额田的五台山寺院土地,此举引发的连锁反应,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与州县、寺院之间的关系。嘉靖四十五年(1566)十月立于显通寺的《卷案》碑记录了嘉靖年间寺院与州县历次诉讼文书的概貌,展示了五台山寺院利用官僚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完整过程。根据这通碑刻,嘉靖四十年(1561)到嘉靖四十五年(1566)之间的某个时候,根据僧人的说法,五台知县袁国诏“不遵旧例,听信吏书,妄捏诸山一十二寺僧有万余,马骡千匹,积粟万石,种地千顷,不纳税粮”,要求向寺院征粮。五台山僧录司、僧纲司等不服州县的这种安排,向山西等处提刑按察司马某申诉,而马再令太原府调查,太原府知府在报告中首先指出五台山各寺属于敕建和敕赐的地位,并且有龙亭,有僧录司、僧纲司衙门,有皇帝的敕谕和官印,“难以变更”,报告接着讲述了查验土地的结果:
及查山场土地,各上司公干路经,亲眼睹视,俱是阴山陡漳、峻岭峡沟,并无征粮田地,纵有护寺山坡,止以钁砍自种苦荞、燕麦、麻菜,僧众聊日度生。又况山高风猛,不收五谷,何得积粟万余?若加征纲,各僧逃窜,空遗名山古刹,缺乏焚修,有违先皇设立旧制,亦乃辜负其初等因,详允,蒙此按照。
值得注意的是太原知府的第二个理由,他在提醒山西的官员五台山寺院之所以不能征税,是因为他们承担不起寺院由于纳税而荒废的政治责任。太原府知府的调查,突出了五台山寺院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系统的象征:作为官僚机构象征的僧官衙门、官印以及作为其合法性来源的龙亭和皇帝的敕谕。可想而知,这些象征正是寺院试图展示给太原知府看的。五台山寺院此一地位的强化,其契机是州县的系统向山区扩张。 五台山作为独立的行政区的地位的确立,并不容易,除了应对州县官府以外,还有省级官府的派出机构雁平兵备道。万历五年(1577)十月出现了塔院寺住持大方圆广被所谓“奸商”告发的案件,差点被当时雁平道胡来贡“配递还俗”,塔院寺几乎废弃。当时从南京来的僧人憨山德清经历了此一事件,德清来五台山的目的本来是为了筹划重建被焚毁的南京本寺,到山西后,结识了沈藩以及地方官员胡来贡。德清的俗家弟子居士谭贞默(法名福征)后来在替乃师注疏年谱时说:“向闻大方被诬,正为山中砍木奸商作难,诸山乞憨祖往解于胡公,既以解大方难始,复以禁台山木终,一时诸山为之感动,洵世佛法无二也”。又说,“此后兴建寺院,皆赖此山林木,否则无以取材矣”。住持大方被告发,显然是因为砍伐山木之故。但是年谱注疏中说“复以禁台山木终”,指的是德清和胡来贡三年之后的另外一件事情。 胡来贡任雁平道的时间是万历五年到六年间(1577-1578),而从在万历六年至十年(1578-1582),又转任河东道。他任职虽然已经不在五台山所在的代州,但是仍然对五台山的发展有重要影响。万历八年(1580)胡来贡和当时的山西巡抚高文荐一起,再次推动强化禁山体制,考虑到胡来贡和德清的交往,德清应该有参与政策的出台。根据万历《清凉山志》中的《侍郎高胡二君禁砍伐传》,胡来贡视察边防时登临五台山,看到清凉圣境荒废,因此向高文荐提议严禁伐木,高文荐于是上题本,题本在阐述了五台山林木对于边防的重要性以及现在的惨状之后,称商人以买旧木为名,每年入山砍伐数万林木,“而山寺僧官势力微弱,又不能与之抗衡”。州县官府的态度很暧昧,“在官府以为旧木业已出山无用之物矣,与其以天地之材任其朽败而无用,孰若稍稍变价,取千百之利以济边”,实际上是支持商人伐木。高文荐因此向皇帝建议,“其在五台,僧官、巡检带领弓兵,日夜巡缉,一有奸商豪势砍伐入山,擒获赴道,以凭问罪。以后不论新木旧木,不开变卖之端,但有一木出山至河川者,即坐本官以卖放之罪”。题本末称“奉圣旨:兵部知道。准议施行”。 高文荐赋予了五台山寺院系统对山区森林的管辖权,并且要扩大僧官的权力。同时,作为州县系统一部分的巡检,也被赋予和僧官同样的治安之责,他虽属于州县系统,但却直接向雁平道负责。高文荐此议的意义在于他在五台山寺院系统和州县系统之间画了一条理想化的管辖权的界线:五台山区以内僧人和巡检负责,河川地带州县负责。高文荐此疏的一个重点也在警告州县官府:此后不准卖放。这种管辖权的划分和禁山命令的重新申明,在理论上有阻挡州县制度进入五台山区的意义。 万历九年(1581)前后,五台山周围各县纷纷进行土地清丈,清丈的重要作用是将本来州县无法掌握的土地纳入州县监管之下。在此背景之下,五台县再次申请将五台山寺地土与本县民田一例清丈摊粮。其程序是,五台县将此要求呈雁平道张惟诚,张惟诚呈山西巡抚辛应乾,辛应乾批“仰雁平道速查旧案详报”,雁平道又令五台县“将始末文卷吊前来检查”,检查的内容是嘉靖四十五年(1566)那次纠纷的案卷。雁平道经过检查这些文件,确定五台山已经被免税,并将此检查的结果上报巡抚辛应乾,辛应乾批准:五台山免于清丈。然后将此结果通过太原府传达给五台县,五台县传达帖文给五台山僧纲司,僧纲司转而将此帖文刻石立碑在显通寺,即《免粮卷案碑记》:
万历九年七月内,奉圣旨丈田亩、清浮粮以苏民困事。案查五台山寺地土有无稅粮等情,本司申呈前例旧规,具呈五台县,转申雁平道,仍蒙申呈府、按:“看得五台山寺多系奉敕建盖,地土原非县民额田,历来查无征粮事例。况俱瘠薄山岗、阴寒陡涧,且籍僧不过百十,余顷俱系四外游来,依山暂住。今欲与民一体编派,势必题请,纵使征粮,亦不过数十石耳。一入县额,各僧输纳不前,必至逃窜,恐得其税未必有裨国储,贻其害适足以累百姓,合倏非施行,令该县将五台山寺地土循旧,姑免清丈征粮,庶事体不致更张,僧俗两不偏累”等缘由,照详,蒙批:“如议行”,缴。蒙此,拟合就行。
五台山僧纲司提供的理由,部分内容与嘉靖末年那一轮申文有所重复,二者的差别是,嘉靖末年重点在强调山区自然条件恶劣,“并无征粮田地”,万历九年(1581)这次重点在强调寺院“系奉敕建盖”,“地土原非县民额田”,如果要与五台县民一样纳税,“势必题请”,显然,行政系统上的不同使得五台山寺院面对州县要求的时候,有可能通过向更高级别的雁平道和山西巡抚申诉来击退州县官府的征税要求。 免税之争完全通过官府行政组织和官僚程序进行,其中代表五台山寺院的是僧纲司。尽管如此,推动这些组织和程序运转的却是一些个人。著名僧人憨山德清当时在五台山,目睹了事件的全过程,山西省免除了五台山清丈之举,有他的斡旋的功劳,根据其自叙年谱记载“台山从来未入版额,该县奸人蒙蔽,欲飞额粮五百石于台山,屡行文查报地土,合山丛林静室无一人可安者,自此台山为狐窟矣。”僧人们向德清求助,他通过向“当道”求助而免除清丈,得以保全五台山道场。因此五台山寺院与州县官府交锋的问题焦点,也就是州县试图将五台山的土地纳入版额。德清去寻求帮助的,很可能就是当时的雁平道张惟诚,张后来甚至被当作五台山的一位“护法”,其免除五台山清丈之事被载入《清凉山志》。 当时山西巡抚和雁平道向五台山寺院大开绿灯的原因,除了德清的游说之外,还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来自朝廷的压力。在万历皇帝的母亲李太后的赞助下,万历时期全国许多地方都出现了佛教复兴的局面。万历清丈之时,五台山塔院寺大白塔的维修工程接近竣工,德清等人趁此机会积极筹划举办无遮大法会,并力图将其与万历皇帝求嗣联系起来,法会成了德清等人获取政治资本的重要活动。万历十年(1582)七月,塔成,碑文由当时主政的大学士张居正亲自撰写。督修寺塔的山西省各级官员都受到了赏赐,包括主持垦荒清丈的雁平道张惟诚以及批准免粮的山西巡抚右佥都御史辛应乾,甚至五台知县张学颜。五台山寺院成功抵御州县官府入侵的办法就是不断地诉诸其政治上的庇护关系,在政治压力面前,负责清丈的官员不得不成了五台山的“护法”,当土地清丈问题的政治意义被提升,土地清丈也就无疾而终。 五台山清丈之争,从州县的角度看,它不过是当时州县范围内“清丈均粮”潮流的一部分,在此潮流之下,许多原来不在州县辖下的人口和土地被纳入版额。五台县官府屡次试图将其权威施之于五台山僧纲司的辖地,虽然皆以失败告终,但是州县持续的行动给了五台山寺院很大的压力,寺院需要不断地请托,不断地展示其作为独立的行政系统的一些象征,并积极构建与免税免役相关联的“护法”的系统。强化与州县的区别的结果就是边界线即“五台山四至”的出现(图1),这条线是五台山寺院和五台山僧纲司面对州县官府时的防御线,它作为万历九年(1581)诉讼的一个结果,表明在土地清丈政策下,州县管辖权不断在山区推进,在多元行政权威的竞赛中逐渐取得优势。 三 纳粮 尽管五台山寺院暂时逃过一劫,不过万历年间的边关情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隆庆和议之后明蒙关系的缓和,使得边防的压力减轻,于是原来列为禁山的边塞也逐渐得到开发。这种新局面逐渐影响到了五台山寺院免粮主张的合理性。万历十一年(1583),曾经主持代州各县清粮的雁平兵备道张惟诚,颁布了屯垦政策,屯垦的范围主要是代州北面的雁门关、平刑关、宁武关等三关一带。虽然雁平道张惟诚的垦荒令并没有特别包括五台山,不过他可能也曾考虑在五台山弛禁。万历十四年(1586)十二月,巡按山西御史陈登云题:“本省五台山木非边防所关,议欲暂弛山禁,佴各饥民樵采,以博鬻贩之利”,陈的这份题本,应该是事先与雁平道沟通的结果。尽管从后来的发展情势判断,陈登云的这份题本应该没有被批准,在名义上,五台山仍然是禁山。不过,它至少说明山西省高级官员和雁平道执行禁山政策的意志已经动摇了,他们更倾向于弛禁。 关于万历垦荒政策对寺院控产的影响,主要的资料是当时五台山僧人密藏道开写给几位居士的信件。密藏道开是万历年间著名僧人紫柏真可的弟子,为了重刻大藏经募缘并寻求刻经地点,万历十四年(1586),他从南方的嘉兴到了北京,设法取得了万历皇帝的母亲李太后的赞助,接着万历十五年(1587)来到五台山,随即邀请诸位居士撰写刻大藏愿文。道开来五台山主要是为了利用寺院的政治影响力而向官员请托,在给当时的居士巡按山西御史傅光宅的几封信中,他一方面希望通过五台山僧纲司这套官僚系统来运作,另外一方面又希望培植道府州县官作“名山护法”。但他并不受当时的都纲欢迎,同时由于介入政治太深而受到一些官员的怀疑和指责。万历十九年(1591)闰三月礼部奏“异端之害惟佛为甚”,其中一个例子就是道开,礼部指其“潜住惑众”,要求严行禁逐。 在朝廷官员反对道开的情况下,连垦荒的事情也引火烧身,万历二十年(1592),与他关系密切的五台山凤林寺和狮子窝因砍伐开垦受到了繁峙县官府的起诉。为此道开给“都门檀越”写了两封信,要求他们保护寺院,在其中一封信的结尾有“伏惟慈鉴”几个字,从此称谓看,收信人应该是当时积极支持佛教的李太后。在这封信中,他提到了雁平道的垦荒政策对于五台山影响之大:
贫道窃谓五台为畿辅右臂,所恃以林木为藩屏,其中多设名蓝大刹,是又以三宝为城堑,不独称圣境也。无奈久为奸商大猾擅为利薮,每每赤手砍伐,图获巨万之利,而寺院尽为牛圈,僧徒皆为奴隶。且各处流民潜住在山,以砍树为生计,以开垦为窠巢,木假抽印为重,地藉纳粮为名,斧斤行于前,一火纵于后,往往利归民家,祸遗僧寺,边防由是而坏,僧寺由是而废,此从来之害所不能解者。万历六年间,曾经胡雁平揭帖,高抚台题请,为边防重计,设禁甚严,山林渐茂。未几,又以垦荒之例开此衅端,其害入骨。万历十七年,本山都纲司具申按院,蒙批道,转行府县查勘,已经回申本道,未蒙转详。昨因陆太宰游山,适吕抚台亲历其地,目视其事,遂毅然为边防长计,作名山护法。此盖文殊有灵,所以冥资大权,发如是心耳,极为庆幸,愚谓台山复兴,固在此一举。但行繁峙县查议,只缘据目前,将狮子窝、凤林寺等处二三山僧坐砍伐开垦,拟遣,招详,特蒙宽其既往,概行释放,兼给告示禁约,亦云“念事非一朝,罪非一人,以前罪端姑免究治”,此深见抚台护法至意。继而该县重前申究,诚未洞察奸商巨蠹,政欲借此为口实,因而乘风夤缘,嫁祸于僧,以此为影身草耳。愚谓若必罪其山僧,而实中其奸计,今后即有禁治,而又罪归于僧,利归于民,此则欲禁而欲不能禁矣。盖僧人修造百不过一,而商民伐木卖板开垦十居八九,今独禁僧而置商民于度外,诚所谓放饭流坎而问无齿决也,其害在彼不在此。为今之计,锁锁不能尽述,但乞查万历六年前院题请事例,九年免粮案卷,及十七年都纲司申文,则洞见毫微,然须姑免山僧之罪,严禁附近奸商之家,不许砍伐,断夤缘之路,收开垦之令,免征粮之役,严令有司防范,僧徒守护,此后一木不许出山,尺地不许开垦,此则一断永断,边防不待整而自固,僧寺不待保而自安,此所谓灸膏肓之病,而正得其窾窍耳。但此情不能上达,诚恐有负吕抚台此番盛心,愿借重鼎言,一转致之,惟此不独为名山功德,而实为国家长城万世之利也,伏惟慈鉴幸甚。
道开此一信件,刻画出了州县官府选择性执法,故意刁难凤林寺等寺院的形象。信中提到,其实早在万历十七年(1589),五台山僧纲司已经向巡按提出申诉,巡按转令雁平道以及府县查勘,然后州县向雁平道回申。到写此信时止,道开还不知道雁平道有何判决。到了这个时候,在傅光宅离开山西之后,他已经很难获得山西行政系统的内部消息,加上又与僧纲司不和,使得他面对这场官司的时候,形势非常被动。他只好向宫中的太后求助,希望太后能够通过某种途径把他的请求转达给当时的山西巡抚吕坤。 吕坤是明代著名的理学家,他于万历十九年(1591)底任山西巡抚,他在任内安流民、立保甲、整顿边防,政绩显著。而在狮子窝、凤林寺一案上,尽管两座寺院违反了禁山令,但最终吕坤仅仅出示一纸“禁约”,重申了禁山的规定,对于两座寺院既往不究。尽管道开在给太后的这封信里没有明确说明吕坤宽大处理的原因,而他的另外一封信则提到,吕坤其实是受到吏部尚书陆光祖的压力。陆光祖是明末很重要的居士,与当时的高僧紫柏真可、密藏道开师徒的关系非常密切。万历二十年(1592)初,陆光祖在退休还乡的途中,被真可邀请到五台山龙泉寺小住,其目的可能就是要商谈如何应对山西巡抚对两座寺院的敌对行动。由于陆光祖的官阶地位非常之高,所以他到五台山后,“盘桓十余日,地方官无不侍候”。巡抚吕坤显然亦碍于上司的情面,决定暂时对狮子窝、凤林寺不加追究。道开在写给另一位礼部官员曾凤仪的信里同样透露了吕坤因为“陆太宰游山”而“作名山护法”的事。 交结官员维护圣山的长远效果十分有限。当时的政治舆论对这些僧人非常不利,真可和道开在五台山接引朝廷官员的活动引发了其他一些官员包括吕坤的不满,根据十年后御史康丕扬的追述,紫柏在五台山,“抚按欲行提问,彼惧而随光祖归”,根据康丕扬的这个叙述可知,虽然巡抚吕坤当时是给了陆光祖一个情面,但是他其实还是存心要追究紫柏的责任,真可也不得不离开五台山。 陆光祖离开五台山后,繁峙县地方官“复为近习所中,申请重究”,而吕坤也顺水推舟,批复雁平道再行研究,而雁平道又委托繁峙县审判,所以最后案件又回到繁峙知县手中。当起诉者和审判者都是繁峙县官府的时候,结局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万历二十年(1592)道开只好转而向礼部郎中曾凤仪求助,希望曾凤仪向更高层级的山西巡抚和雁平道何应奇通融言说。他的主要理由是“在各寺修造有限,而商民贩卖板木无穷”,但是官府政策是“独禁僧而置商民于度外”。 道开认为这些人依托繁峙县知县,抓住二三个五台山寺院不放。五台山寺院居然成了禁山政策实施的牺牲品,而主张禁山政策的巡抚吕坤的态度很快改变。万历二十一年(1593)他一方面指责五台山寺院不受约束、不向州县纳税,同时也试图以收税将伐木、垦田等经济活动合法化,以五台山为官山,“课与商民”: 至于砍伐山林,最难缉禁,臣欲于沿边一带山峦,除百里之外,照前禁约,其百里之内,树木大小,不下千百万,论法则严禁为得,论势则概禁不能,与其纵恣奸盗,岁以为资,不若课与商民,官收其利。……擅伐盗伐者,责成原课商民拿获盗砍之人,坐赃问罪。至于开垦地土,属民者照亩纳粮,以供军马;属僧者减半起科,以资焚修。 吕坤虽然把伐木和垦田分开来谈,僧人只被允许垦田,但是正如道开一再强调的那样,以垦田为名义伐木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通过这样一个政策,五台山无论商民还是僧人,都获得了垦田伐木的权利。道开后来在给陆光祖的一封信中称“迩来五峰竞秃,万木空闻。释子逋逃,征粮荒瘠。”道开这封信没有明确时间,从上文推测,应该反映的是吕坤在五台山将伐木垦田合法化之后的情况,当时应该至少部分寺院已经被征粮了。万历二十四年(1596),巡视芦沟桥御史蒋汝瑚在讨论京畿航道税关的时候曾奏,“山西商自五台山运木”,这证明了商人伐木的确已经合法化,显然吕坤的建议得到了落实。这一转变标志着税收制度开始进入五台山,山区的经济活动被合法化,即禁山政策实际上已经结束。寺院作为一套特殊的行政系统和控产机构,已经不能再宣称独立于州县民政系统之外。 经过万历二十一年(1593)五台山开垦合法化之后,输税纳粮的争论暂时告一段落,但是,吕坤的政策只是赋予寺院垦田纳税的权力,而并没有伐木的权力。输税之举使得寺院不仅失去了它原先的庇护作用,它本身也受到地方州县官府、衙役的不断侵蚀。万历二十八年(1600)八月巡按山西监察御史赵某登临五台山,“查得先年有司官凡用天花、蘑菇等菜,俱令僧人买纳,亏短价值,已经告发禁革外,近来不遵明示,指以官花为名,仍作派买,致累僧逃”。派征天花是嘉靖以来五台山寺院面对的老问题,从禁令的不断出台来看,它们的实际效果显然非常有限。万历二十八年(1600)的这一次,巡按赵某所能做的,仍然是循旧例颁布禁令而已,他要求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联合雁平道,转行“临近州县”,要求州县与僧人平买平卖。于是太原府通知各州县,如果再令僧人买纳、亏短价值的,“官注劣考,该吏拏问”。紧接着该年十月,巡抚山西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白某也列举了寺院受到种种“讹诈”的现象:
近访得有司假以馈送,发阴于五台山都纲住持,横索天花,僧官不敢受价,将天花空骗者;又有以送为名,科派僧人,敛银入己者;又有本山僧众或伐尺寸之木以供薪火,彼巡山衙役视为首功报县官;又因为奇货,必置严刑,甚则罚谷折价,尽满其欲,而后僧人始从末减者,各等情到院。据此,看得天花产元山中,居民俱得採取,不独僧家专利,而有司往往空骗,以致指此科派敛银。如灵境寺僧真霖,科派福登等寺,可为殷鉴。至于僧奉香採取柴木为薪,乃被积役吓诈,官亦借此科罚,种种弊端,难以悉数。
由巡山衙役的职位和作为可知,这个时候州县官府已经派人到山区巡逻了。考虑到此前吕坤将伐木权赋予商民的决定,其背后的指使力量必定是以纳税为名号的“奸商”或“猾民”;他们可以以垦荒为名砍伐林木,但是僧人由于属于另外一套行政系统的管辖,在法律上他们不可以伐木,于是但凡发现僧人伐木,则首告县官。他们把被逮伐木的僧人当作“奇货”,尽情敲诈之后,才减罪发落。与此同时,五台山中心区的商业活动,也开始被征税。根据万历四十年(1612)山西按察使李维桢的观察,“邑之猾又私市侩,是物辄榷,贫僧尺布斗粟,恒割半,甚苦之”。如此一来,依托于寺院的经济活动和财产控制变得非常容易受到州县体制的威胁,因此寺院之外的避税方式就变得更加重要,其中最主要的办法之一是将土地投献卫所。正如下文将提到,投献之举可能早在万历初年垦荒和清丈时已经开始并延续下来,不过它浮上台面却是万历后期,它的背景是寺院势力借重了州县之外的行政系统的力量,寺院和州县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并增强了它们重启谈判的筹码。 四 投献 五台山寺院在万历三十四年(1606)之后出现复兴的局面,这与妙峰等著名僧人的刻意经营有直接关系。妙峰早在出家时就曾受到沈藩的赞助,万历十年(1582)曾与憨山德清在五台山举办大法会,得到李太后的赏赐,之后便离开了五台山。此后二十余年间,他云游各地,创办寺院,并募化三座铜殿供奉在五台、峨眉和九华等三座佛教名山,声名大震。万历三十四年(1606),其中一座铜殿供奉在了显通寺的后院,“上闻而赐金三百,钱十五万,慈圣太皇太后赐数倍之……上及慈圣所赐金钱幡幢法器无算,中涓相继于道”。第二年(1607)皇帝派御马监太监卢永寿送大藏经一部,供奉在显通寺,显通寺随即被赐新名“敕建护国圣光永明寺”,其住持人选亦由妙峰推荐。万历四十年(1612)显通寺又举办了宏大的法会,并起盖了“七处九会”大殿,为大殿各处匾额题字的有德、潞、晋、冀、沈等诸藩王。皇室和王府的频繁赞助无疑抬升了五台山寺院的地位。 伴随政治地位抬升的是他与山西省民政系统各级官员关系的改善。妙峰交结的对象还包括山西监察御史苏惟霖,妙峰多次在太原拜谒他,他也曾在万历四十年(1612)借三关阅兵之机路经五台山访问过妙峰,并应妙峰之请,为新建的七处九会大殿题写“清凉妙高处”等字,妙峰“色喜而跋之碑阴”。苏惟霖甚至为妙峰撰写行实碑记,赞扬他的种种功德行为。妙峰另外交结的官员包括山西按察使李维桢,甚至可能包括太原知府唐公靖以及五台知县李佩韦。可以说,妙峰返回五台山后的短短几年间,他再次为五台山寺院获取了大量的政治资本,并极大地改善了与民政系统官员的关系。 妙峰返回五台山后,五台山寺院又保持了向外扩张的态势。妙峰曾为显通寺置买护寺庄产地土若干,其中有阜平县王柳口庄、长寿庄、峤崎岭庄、五台县沟南六度庵等庄产或下院,这几处庄田皆在州县的管辖范围内,已经远远超出万历九年所划的“五台山四至”的范围,其中长寿庄的寺院规模最为宏大,“赐额慈佑圆明寺,置供赡田数顷”。此外,妙峰还在阜平县建设桥梁,铺设大路三百余里,创建普济桥,兴建茶庵、七如来殿,这几处工程,都是建立在五台山往来北京的必经之地,并获朝廷赐名、赐额、赐佛经等。 在五台山寺院复兴且不断扩张的态势下,它们试图重新厘定赋税的问题。在今天五台山万佛阁檐下立着一通万历四十一年(1613)的《各寺免粮碑》,该碑讲述了僧人告豁原投献卫所土地的诉讼。
钦差整饬雁平等关兵备山西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右参兼按察司佥事阎为开豁寺粮事。照得五台山各寺边地土,原非振武卫六所额设屯地,止因先年各僧就寺开垦,恐人挟诈,报作山粮,陆续增至四百五十余石,一概混入屯粮内,后因年远土浮,止存石山,砍之不下,耕之不得,赔粮贻累,屡经告豁,皆混称屯粮,不得其原委,且苦无抵补。
五台山并无振武卫的额定的屯田(图2),而这通碑显示,屯田在五台山区出现的原因与土地避税有关。其实早在万历初年垦荒政策推行的时候,已经有大量的山区土地包括五台山边界地区的土地变成卫所屯田。万历九年清丈的时候,在五台县“飞额粮五百石于台山”的情况下,投献情况应该有增无减,而在税收制度进入五台山后,寺院受到州县势力的不断勒索,可想而知有更多的土地被投献到卫所名下,以此获得卫所势力的保护。如下文所示,寺院历年投献并涉及诉讼的山粮数已达455石之巨,此一数字与万历清丈时州县要求他们交税的数目十分接近,这也间接证明了五台山寺院的土地早在清丈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投献卫所了。 在此情况下,五台山部分寺院每年缴纳大量山粮给振武卫,严格来说,不表示寺院在卫所登记过土地,“山粮”充其量只是一种正式化了的保护费而已。《各寺免粮碑》在介绍了投献的原因之后,透露了卫所子粒和山粮相区别的一些细节: 今据僧如意等赴两院告豁,行本道查得:原题振武卫额该屯粮三千八百有奇,节年增出山粮,亦近三千八百,是两项粮石,报部已有定数。今幸查报部外,新增粮五百五十余石。犹恐寺地未必尽系阴寒石涧,难以悉蠲,随据都纲司册报,尚有堪种地九十二顷一十七亩零,该粮一百五十七石四斗三升八合二勺,仍应照旧征粮。不堪种地一百六十七顷六十一亩,该粮二百九十七石五斗一升九合,悉应开除。又蒙巡按山西监察御史苏批:山屯新增之粮,既可以补不毛之地蠲除赔累之数,又可以存焚修之人者。非该道细心查核,则宽限无名之科,岁饱武弁而无益于屯政。敲骨吸髓之害,日归穷衲,且尽洗乎上灵。前院屡征屡豁,了不得其端倪。一日穷委搜源,竞两利乎僧俗。如议。转行县衙、屯官,分别清楚,勒石给帖,永远遵守。有变更者,官即需索,民即吞并,法律森严,不可贷也。此缴。
这些上报的屯田并非额定的屯地,五台山寺院报称的山粮也不属于振武卫“报部”的部分。换言之,这部分额外收入虽然被纳入该卫的“新增粮”的部分,但并没有真正被申报上去,而是实际上成为卫所武官的个人小金库。因此判案的巡按御史苏惟霖说这些“无名之科岁”,无益于屯政,只会使卫所武官中饱私囊而已。这次的判决,使僧人投献的土地被曝露了出来。根据山西巡抚魏允贞的批示,这部分土地不堪种的,豁免了税粮,而堪种的,收税做军饷用途。经此一案,五台山寺院由避税目的而产生的保护费,在经过“山粮”或“屯粮”这种半正式的过渡之后,终于完全正式化为合法的税收。寺院土地由于可以正式纳税而获得了保护,不仅武官不能敲诈需索,民人也不得讹诈,这种保护正是五台山寺院希望的结果。 按照这一判决,卫所的势力被排除,州县的权威增强了。根据布政使司右参政兼按察司佥事阎某的批示:
除行县、卫外,合立碑晓谕各僧,照今数开豁,每年止将应征屯粮,赴五台、繁峙两县,各就近上纳,与振武卫无干。
根据这一批示,僧人们每年只需将原来缴给振武卫的非额屯粮,现在转缴给五台县和繁峙县,从而完成了寺院向州县官府纳税的重要转变(尽管名义上仍是“屯粮”)。这份判决的意义是,至少在法理上和象征意义上,五台山寺院再也不能宣称寺院与州县“互不隶属”了,再也不能以种种借口规避州县的征税。表面上,寺院只是换个对象去缴税和获得保护而已,而实际上却有不同行政系统力量对比的变化在里面。 有必要仔细评估寺院向州县纳税的程度以及它带给寺院的具体经济利益。判词说“照今数开豁”,其所谓的“数”即被豁免的土地的数目和纳粮数,这些数字见于该碑的碑阴,整理如下:
这些数字不过是当时投献卫所、混作屯粮的一部分土地,而不太可能是全部的投献数字,更不是五台山寺院全部的土地数字。这个名单中只有11所寺院,但是从万历三十一年(1603)《太原府代州五台县为禁约事》碑阴收录的“诸山大小寺”的名单来看,当时五台山各类寺院至少已有90所了,即大部分寺院的土地占有、投献情况都没有在该表中反映出来,甚至上文提到的卷入土地诉讼的凤林寺、狮子窝等等居然也没有在列。如果仅就在列的11座寺院进行分析,也有类似的问题,在万历四十一年(1613)除豁之前,他们一共投献土地约260顷,原纳粮数约455石,但是各个寺院投献的土地数量非常不均匀,像金灯寺、白龙池、石塔寺等一些默默无闻的小寺院居然投献了数十顷的土地,而五台山的首寺显通寺投献的土地却只有区区不到3顷,土地数量和寺院规模差异十分显著,据此推测,必定有大量堪种的寺院土地,或者没有混入屯粮的土地,在诉讼过程中没有被曝露出来。换言之,五台山寺院土地占有的真实情况还是不清楚的。 土地数字的不清楚与土地的登记方式有关。此前在州县税收制度进入五台山后,州县官府可能已经掌握了一些五台山寺院的土地数字,万历四十一年(1613)的这次判决使得州县官府得以掌握更多的一些数字,但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曾经在五台山清丈过任何土地。实际上,上面表内的数字是“据都纲司册报”,即僧官自己申报的。很明显,州县官府向寺院征粮,先要经过都纲司这一层机构。尽管它们的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但行政管辖上的制度区隔仍然存在。 万历四十一年(1613)的这一结果无疑是利于寺院的,一方面,虽然他们需要向州县缴纳赋税,但由于大部分的土地被定义为“不堪种”而获得免除,其缴纳给州县的税粮数字要远远低于原来缴给振武卫的屯粮的数字,即寺院只需要缴纳很少量的税粮,其土地占有就可以获得州县系统的保护;第二,按察使苏惟霖的这份判决还对地方官府提出警告,判词明确规定,县衙和屯官都要立碑刊刻此判词,不允许官、民吞并或勒索寺院。五台山寺院由此获得了州县和卫所两方面的文件保证,这个判决对寺院而言是一个胜利,所以他们才把该判词刻碑,作为维护其土地之法律依据。 五 结语 本文叙述了嘉靖末到万历末州县权威在五台山区怎样逐渐取得优势,此优势是一系列事件促成的结果。嘉靖末开始的丈地均粮行动向五台山区推进,引发了五台县与僧纲司之间关于应否纳税的第一次争论。随着万历八年(1580)山西巡抚高文荐重申禁山令以及万历九年(1581)清丈之争和划分五台山的边界,五台山在地理和管辖权上的特殊性逐渐被强化,“五台山寺院”得以在行政和税收上被重新意义。州县和寺院作为相对独立的行政系统逐渐突出。 万历中雁平道垦荒政策开启了州县税收制度进入五台山的进程,一些被僧人称作“奸民”的人和商人开始以垦荒纳粮或朝廷抽印的名义继续入山砍伐森林,另外一些人则在五台山中心区以征税为名义设立市场。与此相对,号称不用交税的寺院成为违反官府垦田伐木禁令的牺牲品,寺院控产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因此依附寺院的土地转而被投献卫所,可以说,从万历清丈到万历末的诉讼案这段时期内,由于州县系统日益强势,寺院和卫所的势力暂时结成了一个庇护的联盟。而万历后期随着寺院的复兴,原来缴纳给卫所的“屯粮”大部分被豁免,其中一小部分缴纳给州县,从而实现山区土地的赋税由卫所向州县的转变。这个转变是人们出于实际利益的考量,对州县、寺院、卫所这几套行政系统进行选择的结果。 此种结果的达成,也有地方行政制度变化的因素在内。顾诚在论及卫所和州县这两套明帝国疆域管理体制的关系的时候,特别提到明中叶卫所土地和人口被“民化”的现象,此“民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明代行政架构的变化。督抚、兵备道、总兵取代了卫所的部分权力,民政和军政有合一的趋向。在五台山,僧官寺院本身虽然构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行政系统,但是僧录司和僧纲司的权力毕竟有限,其在嘉靖、万历年间的历次诉讼都要通过省级的巡抚——按察司、布政司、巡按监察御史——雁平道、府——县这样的官僚架构,在大多数时候,五台僧纲司只具有与县平级的行政地位,它虽不属州县,但不得不受制于省、道的行政层级。此种地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五台山寺院独立控产的有效性,一度给了卫所系统进入的机会,而当时的卫所力量也已非昔日,也使得州县税收体制最终取得优势地位。 (原文载郑振满主编《民间历史文献论丛(第二辑):碑铭研究专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注释从略。) 韩朝建《明中叶赋税制度在五台山区的推行——以寺庙碑铭为中心》.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