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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遠鳴_明代粵東北山區的移民與土地關係——大埔縣《院道府縣斷示碑》釋讀
  发布时间: 2015-11-09   信息员:   浏览次数: 880



明代粤东北山区的移民与土地关系

——大埔县《院道府县断示碑》释读

嘉应学院客家研究院   夏远鸣

一  前言

地处岭南的粤东北山区,与福建、江西毗邻,是一个山地广布的边界地区。明代以前,粤东北山区人口稀少,尚未得到大规模的开发。从明代以来,随着大量外来人口的进入,这一地区得到迅速的开发。到了明代中期,这里的居民已经形成“流移错杂”的局面。

明代进入粤东北山区的移民,在文献中常常被称为“流民”、“棚民”。他们多以佃耕的方式,在山区从事农业生产。如果从阶级成分看,他们其实是这一地区早期土著的佃户。一般来说,租佃制下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状态,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即地主有权力选择佃户,佃户耕作权随时可以被地主剥夺。但在现实层面,由于佃户长期佃耕同一块田地,因而出现了“久佃成业”现象,佃户也拥有一定的“佃权”。如此一来,导致土地产权关系复杂化。明嘉靖、万历之后,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助力下,这种土地产权关系复杂化的趋势加剧,出现了“一田二主”乃至“一田多主”的土地占有形态。在这种新的产权结构下,田主的土地所有权逐渐流失,而佃户则有了更大的土地支配权,其结果导致了主佃关系的日益紧张。由此导致的社会冲突,即学界所谓的“抗租风潮”。

粤东大埔县与福建毗邻,位于韩江上游,其境内群山连绵,丘谷相间,是粤东北地区典型的山区县。自明代以来,这里的山区成为外来移民的栖身之所,各地的山间盆地得逐渐得到开发。这些进入山区开发的移民,最初大多是以佃耕的方式从事耕作,后来逐渐“久佃成业”,获得对土地的实际支配权。笔者在该县桃源乡发现了一通万历年间的碑刻,题名为《院道府县断示》,其中详细记述了当地主佃之间长达十余之久的争讼经过。本文试图通过解读这一碑刻,探讨明代粤东山区的移民过程与土地关系的若干特点。

二  民国《大埔县志》的录文与案语

《院道府县断示》碑的刻石时间是万历四十三年(1615),现放置于广东省大埔县桃源镇水口的南安寺侧。该碑记述的发生主佃争讼案件,俗称为“打官山”,一直流传至今。由于原碑已经断裂为几块,且字迹风化严重,不易辩识。所幸民国《大埔县志》收录了此碑,而且做了初步的考证与解释,为我们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提供了线索。民国《大埔县志》的录文题为《泥源乡院、道、府、县断示碑》,其注云:“碑尺寸未详,三十七行,每行三十八字,额题‘院道府县断示六字,据抄本。”兹引录碑文如下:

 

潮州府大埔县为准给遵守、恳天县竖碑、以杜后患事。万历四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蒙兵巡道副使陈批:据本县民曾魁、罗得扬、钟台、熊轩、范宇、廖达、詹积、曾爱、熊辉、廖明、罗愈、邓镇、丘广、马政、张著、詹锭、张俊、张魁、陈忠、陈连等刻呈台前事,内称埔俗‘一田两主’, ‘粮主’买亩输粮,‘业主’买田纳租,较之佃耕田不同。魁等泥源一乡,居民百余家,租用价数千金,创买本质田种,世代管业,周年纳租‘粮主’,等情到县。蒙批:仰县立碑遵行,缴篆。此案照先蒙前院周批:据曾魁等全名呈,为豪右叛案横征,叩天刊定竖碑,永贻一方治安事。蒙批:仰县查究报依。蒙关提未到,续蒙府票抄,蒙带管兵巡道李宪牌,蒙本院据海阳县生员郭应状告为据占事,仰提解审外,本县随将曾魁等呈辞申缴本院,改送本道并究报,蒙道仰府行县提吊始末文件,连人遵解讫。续奉本府陆批:据曾魁等列名,呈为恳天吊案册,勘官山,亲审刻石,恩垂一方永赖事。蒙批:仰县虚衷勘报,果徵租太重,须取其平,并仍速解报。随该本县爷张勘得:本乡东属县治,西跨海阳,南接饶平,北距河滨,四面官山,曰尊君石、脉派、桃源、火兜、松罗、金山、六湾、尖山、湖头、大水坑、茅坪、象墩田、白茫上下、绑藤岭、苦竹、矿油坑、分水凹、平石、门坑、寨角、馒头岩、蛇形、圆潭、三合水、青泥、眼洋塘、风吹寨、塘子腹、中庐、仙人掌、佛邑凹、高坑、梅子窝、担凹、大桥头、鲤鱼石、怪子塘、河子里、枫岩、横山、牛头凸、尖髻、上下灌等峰,漫衍千峦。民居其中,田少山多,民生之资山甚于资田。故樵葬不禁,故志往碑可稽。其田载稠山之中,藉山为荫,禾半为鼠雀所分,彼山路险绝,尤难搬运。初例,粮主黄元炜执种议租,每田种一升,租银三钱五分。后粮易主杨蒙吉等,递加不已。两经告断,遗案俱存。及郭应横仆乃不收银,勒纳米,且影占官山四税,与豪右分据,斩伐贩卖,禁绝民间樵采。屋有税,路也有税,甚至令此方死无葬地,四顾凄凄,亦何怪曾魁等之哓哓也。拟租仍旧例,官山任民樵采,一切无名屋税、路税,合行尽革。又查应近垦田五斗,计亩升科,及查应荫塘税,虚悬无偿。计今垦田,仅偿其税,姑免深究,问拟具招,连人卷解府去。后随蒙本府备碑,蒙本道详允批:主有佃,犹国家有租,税之所自出,岂宜分外克削?郭惟荣祖遗大埔清远都税田,初例每田种一升,租银三钱五分,所从来久远,旋而两告两断。递加不已,然亦随岁丰歉量收,未尝执为定例也。今郭惟荣藉弟青衿威力,纵仆违例增租。无论田有税,即屋亦有税;无论山有税,即路亦有税;以致葬无土,投足皆碍。嗟此小民,终岁勤动,俯仰不给,能堪此剥肤乎?无怪其逋负有词也。合断照初例,斗种岁收三钱五分,不许仍前科。曾魁等亦毋容拖延,给照永为遵守。郭应   罔利剥佃,本当究拟,姑念青衿免究。具如拟,仰侯转详缴,并蒙巡按御史田批本道呈详前事,蒙批:郭惟荣垦田,既不升科,并霸官山,妨民樵葬,法应重治。姑依拟赎发,租如断依初例三钱五分,不许加多。垦田行县丈明,除补荫塘虚税外,余尽升科。官山听民间樵葬,不准给承商人告饷煽炉也。余照行库收缴。今蒙批:前因合就给示,发仰立石,竖于本乡约亭,晓喻粮、业遵守。以后凡粮主到本乡收租,照初例每田种一斗,岁收租银三钱五分,照给库焉平秤税收,不许分毫加取。各业主亦依期完纳,毋得拖延故违。其郭绍成户册,原载泥源等处塘五亩九分零,合将应新垦上埠、横山、湖洋炉等处田种五斗,除补荫虚税外,侯丈升科。一切无名屋税及通行桃花河口等处路税,悉行革去。前项官山,任从本乡樵葬。粮主敢有仍前擅抽山税,并柴主私税斩伐贩卖,及徭人、蓝客故砍山木致伤灌荫,暨招商告饷煽炉,许曾魁等合乡指名呈首,依律一体究治。须至立石者,府案北科左,县案承发房。

万历四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立碑记。

 

这则碑文共计1500余字,大致保存了原来的公文格式。其中有些专门术语难以理解,断句、标点尚需多加斟酌,但基本上不会影响对碑文的理解。整篇碑文透露的信息非常丰富,因而是当地重要的历史资料,早已为前人所关注,民国《大埔县志》的编纂者,在完整抄录这则碑文之后,专门撰写了如下案语:

 

案:此碑全载文告,可以见当时格式。且以埔俗田主称为“粮主”,买亩输粮;耕者为“业主”,买佃纳租,与他处主、佃不同;亦可供现言耕地法者之研究。而主佃争讼,卒之主负而佃胜,亦可见官吏之体恤民情,抑富豪而助贫弱,深有合于社会之政策。至其所列各地名,知当日泥源范围颇广,如现割归丰顺之白芒,今属桃花之中庐、仙人掌皆在其内,足觇乡村之沿革。又有“徭人、蓝客故砍山木,致伤灌荫”等语,可见近饶平一带民尚盛,此皆足备考证者。其称县令为爷,亦可见称呼之醇朴,较诸王世贞《觚不觚》所举他处称呼之渐为谀佞者之有别也。

 

以上案语,代表了县志编者对这一碑文价值的认识,其中涉明代的土地制度、族群问题等,至今仍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不过,由于县志编者并不了解上述问题的来龙去脉,难以深入揭示这一碑文的史料价值。为此,本文将在解读碑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相关历史材料,对明代粤东山区的土地占有形态、地租交纳方式及乡民对“官山”使用权的维护等问题,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三  土地占有形态与“官山”

本案的发生地泥源乡,即今天大埔县桃源镇,与丰顺县毗邻。这里是粤东山区较大的山间盆地,翻越盆地西边的一座山,即可到达韩江岸边。在公路未通之前,这里是桃源人与外界联系的一条重要通道。目前当地居民约有1.8万人,主要有钟、邓、郭、陈四大姓,另有20多个其它小姓。依据当地现存的历史文献材料,这一盆地的开发时间不晚于明嘉靖年间。

为了探讨上述主佃争讼事件的起因,首先需要了解当时泥源乡田地与“官山”的占有形态。从碑文可知,当时泥源乡通行的的土地产权形式是“一田二主”,即“粮主”和“业主”。 所谓“粮主”,是国家认可的地主,有权向佃户收租,并负责向国家完粮纳税;所谓“业主”,租佃“粮主”的田地,向“粮主”缴纳地租。不过,这里的“业主”不同于一般的佃户,可能已经获得“永佃权”,甚至是二地主。因此,他们声称:“魁等泥源一乡,居民百余家,租用价数千金,创买本质田种,世代管业。”这就是说,他们的租佃权利是可以买卖的,甚至是可以世代相承的。当地“业主”向“粮主”交纳的地租是定额租,“每田种一升,租银三钱五分”。由于这里的定额租是以银两结算的,实际上已经开始向货币租过渡,或者说是货币租的萌芽。

明后期泥源乡一带的“粮主”,实际上是不在本地的地主。从碑文可知,泥源乡属大埔县管辖,但“粮主”却是海阳县人。这种由外县地主占有本县土地的现象,与明中叶粤东北的政区变动密切相关。大埔县始设于明嘉靖五年(1526),析饶平、海阳二县的部分辖区而置。当时设立新县时,原来的土地产权登记系统并未随之变更,有不少当地的田粮仍然登记在海阳、饶平二县之赋役黄册。如碑文中的“粮主”郭惟荣,户籍在海阳县,“祖遗大埔清远都税田”,可见他的祖先在大埔未建县时已占有这里的田地,并一直留存下来。不仅如此,郭家在泥源乡一带还有不少未报税的土地。如碑文记载:“其郭绍成户册,原载泥源等处塘五亩九分零,合将应禔新垦上埠、横山、湖洋炉等处田种五斗,除补荫虚税外,侯丈升科。”由此看来,这些不在本地的“粮主”,可以利用原来的产权登记系统,不断开垦荒地而不必“升科”纳税。

由于泥源乡四周皆山,山林资源的占有尤为重要。碑文表明,当时附近的山地尚未私有化,都是“官山”,即国家所有的山场。其实,岭南地区的所谓“官山”,最初很有可能是瑶人所居之地。据碑文记载:“本乡东属县治,西跨海阳,南接饶平,北距河滨,四面官山,曰尊君石、脉派、桃源、火輋兜、松罗輋、金山、六湾、尖山、湖头、大水坑、茅坪、象墩田、白茫上下輋、绑藤岭、苦竹輋、矿油坑、分水凹、平石、门坑、寨角、馒头岩、蛇形、圆潭、三合水、青泥磜、眼洋塘、风吹寨、塘子腹、中庐、仙人掌、佛邑凹、高磜坑、梅子窝、担凹、大桥头、鲤鱼石、怪子塘、河子里、枫岩、横山、牛头凸、尖髻岃、上下灌等峰。”以上列举的这些“官山”,主要分布在以今天桃源镇为中心的周边地区,大部分地名至今仍可确认。在田野调查中发现,这些“官山”分布在相当广泛的区域,其中在今大埔县桃源镇共有火烧兜、金山、尖山、湖头、象墩、眼洋塘、怪子塘、矿油坑、分水凹、平石、门坑、寨角等地,在大埔县光德镇共有尊君石(今名“老君石”)、茅坪、上下灌、风炉丫等地,在大埔县高陂镇共有大水坑、下下畲,在丰顺县潭江镇共有白茫、上下畲、圆潭、三合水、风吹寨(今名“凤坪”)、塘子腹、箭竹洋等地。

从碑文来看,当时泥源乡民拥有“官山”的使用权,他们可以自由的在“官山”上樵采、葬墓等,是他们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从“民生之资山甚于资田”这句话来看,说明当时对山的依赖超过了对田地的依赖。

四  主佃讼争的起源

明中叶以前,粤东北山区“‘粮主’买亩输粮,‘业主’买田纳租”的土地关系,已经持续了相当的时间。从碑文可知,泥源乡一带的田地,曾经先后换了几任“粮主”。第一任是黄元炜,他与“业主”议定:“每田种一升,租银三钱五分”。此后的“粮主为杨蒙吉,他不断提高租额,使之“递加不已”,因而引起讼争,“两经告断,遗案俱存”。由于缺乏相关资料,我们还不清楚黄元炜、杨蒙吉等人所处的时代,但从碑文中可以看出,随着“粮主”的不断更易,租额一直在增加,“粮主”与“业主”之间的讼争也是由来已久的。

到了万历年间,泥源乡田地的“粮主”换成了郭惟荣,终于导致了主佃矛盾的激化。根据上引碑文,当时的主佃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粮主”提高地租定额,“纵仆违例增租”;二是“粮主”改变地租形态,“不收银,勒纳米”;三是“粮主”勾结当地豪强,影占“官山”,不让“业主”自由使用,并且强行征收“屋税”、“路税”。从道义上说,这是由于“粮主”贪婪所致,理应受到谴责。不过,当时新“粮主”郭惟荣的所作所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反映了更为深刻的社会历史变迁。

首先,地主阶层“违例增租”,在明代后期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反映了传统租佃经济的衰落。根据黄志繁对赣南地区的研究,明后期田主的土地收益相对减少,其原因有三:首先是实行一条鞭法后,赋役征派对象主要集中于土地,田主必须承担更多的赋役支出;其次,由于遗产均分制的影响,使大地产很容易被分割继承,田主的土地占有规模日益缩小。再次,随着山区经济作物的推广,佃户从土地上获得的实际收益有可能增加,田主自然会尽量设法增加地租名目。明代粤东的社会经济状况与赣南地区大致相同,类似的问题同样存在,这可能就是粮主“违例增租”的客观原因。

次,地主阶层“不收银,勒纳米”,反映了当时银价的下跌与米价的上升,这与当时的国际贸易与社会经济变迁密切相关。根据梁方仲先生的研究,万历年间,随着墨西哥、秘鲁银矿的发现,国际白银的供应量激增,这些银子又通过国际贸易,大量流入中国。在具有海洋贸易传统的闽粤二省,由于白银大量的流入,导致了银价的下跌。在此历史背景下,如果田租仍然是以当年议定的银两数量来结算,“粮主”自然会觉得不合算,所以试图以米来结算租额,而不乐意收银。另一方面,由于粤东北地区山多田少,粮食匮乏,乃至粮食可以充当不贬值的硬通货,这也是导致粮主不收银而收米的客观原因。这种因为地租结算形式而导致的主佃矛盾,在明代中叶的饶平县也发生过,并非孤例。

其三,郭惟荣“影占官山四税,与豪右分据斩伐贩卖,禁绝民间樵采”,表明山林日益成为当地乡民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大埔县在粤东北地区被称为“山中之山”,其境内群山连绵,耕地不足以维持生计,人们多靠采山伐木为生。明朝中叶以来,潮州沿海一带人口众多,制瓷、制盐等手工业相当发达,生产、生活所必须的竹木炭柴严重缺乏,形成一个庞大的木柴需求市场。木料或木炭等顺韩江而下,由大埔等山区源源不断地运往潮州府城及沿海平原。据《大埔县志》记载:“乌槎山在县西八十里,接饶平县界,山势崔嵬旋绕,所产竹木,海、饶、大埔多资之。”当时有不少山区商人,因贩卖竹木而发财致富。如万历年间湖寮双坑人何少松(1552-1630),把家乡的木材大量贩卖到潮州,得以致富。正因为木材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导致“粮主”郭惟荣与当地“豪右”联手占据“官山”的行径。

总之,万历年间大浦县泥源乡的主佃讼争,反映了明中叶以后当地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这是粤东北山区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转型过程,而不可简单归结为“粮主”阶层的道德败坏问题。

五  讼案的判决过程与结果

万历年间泥源乡的主佃之争,涉及当地的数十姓乡民。他们在讼争过程中的组织动员能力和诉讼策略,对各级官府构成了巨大的压力,最终得到了他们所期待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基本的生存权利,留下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据碑文记载,当时参与上诉的“业主”为数甚多,共有:“县民曾魁、罗得扬、钟台、熊轩、范宇、廖达、詹积、曾爱、熊辉、廖明、罗愈、邓镇、丘广、马政、张著、詹锭、张俊、张魁、陈忠、陈连等”。在现桃源地区,这起诉讼事件被称为“打官山”;在丰顺县潭江镇的官溪村(即引文中的“白芒輋”),则被称为“十八姓打粮务官司”。由此可见,当时这一事件涉及的地域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几乎当地的所有“业主”家族都卷入其中。据说,当时参与诉讼的各姓妇女,为了筹措经费打官司,在今桃源塘尾的开阔空地上集中,捐献自己的头饰拿去典当。这一地点后来被称作为“敛头埔”,至今未变。

在十八姓乡民联名上诉之初,由于“粮主”与官吏、豪强相勾结,反诬乡民集体抗税,致使参与上诉的“呈首”遭受牢狱之灾。其中“呈首”之一钟台(字铭彝)为秀才,被判发送高州府服刑。据民间传说,这一案件的转机,就是在于钟秀才的才华打动了官府。据说,钟秀才在高州服刑期间,适逢府台大人寿辰,收到了许多宾客的祝寿诗联和颂语。他发现其中一副贺联不同凡响,经多方调查,方知出自狱中秀士钟铭彝之手。于是垂询究竟,获悉钟铭彝冤案的原委,乃为之打抱不平,通过新任大埔县令张思调重审此案。张知县明察秋毫,终于判定泥源乡民胜诉在当地历史上,张思调与钟名彝确有其人。其中钟名彝为桃源钟姓族谱的创修者,应是早期钟姓家族的知识精英。张思调为大埔知县,“广西郁林州人,举人,万历四十一年(1613)任”。事定之后,泥源乡民为了感谢张思调知县,建了一座“仁侯祠”,内立“廉明仁爱张爷永思碑”,至今碑石尚存。这些历史事实表明,在万历年间的讼争中,“业主”阶层中的知识精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明代泥源乡的“业主”阶层,最初是以移民身份进入山区耕种的佃户,但在经过几代人的辛勤耕作与经营之后,他们已经陆续定居此地,建置了家业,将这里看成是自己赖以生存的家园。当他们在本地生存、发展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自然就会群起抗争,以集体形动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的权益。刘永华通过研究17-18世纪闽西的不在地主和佃农的抗租斗争,认为闽西的社会结构分化为核心区和边缘区,使得边缘区乡民加强了横向的(阶级)联系,形成一整套共享的乡民文化,抗租斗争即表现了他们共有的阶级意识和乡民文化,反映了其“道义的小农”的风貌。万历年间泥源乡各姓乡民的联名上诉,可以说就是这种阶级意识和乡民文化的表现形式。

这一讼案历经反复上诉,在广东巡抚、兵巡道、潮州府、大埔县、巡按御史等各级官府的干预下,最后以“业主”阶层获胜而告终。在讼争的几大焦点问题上,判决结果都对“业主”有利,维护了当地乡民的权益。如交纳地租方面,“合断照初例,斗种岁收三钱五分,不许仍前科尅”;“官山”的使用权方面,“听民间樵葬,不准给承商人告饷煽炉也”;额外的赋税负担方面,“一切无名屋税及通行桃花河口等处路税,悉行革去”。这些判决的结果,最后刻成碑文,公诸于众,形成永久性的地方性法规,有效地维护了“业主”阶层的土地权利,限制了“粮主”阶层对土地资源的霸占和掠夺行为。更为重要的是,经历这场官司之后,当地乡民逐渐形成了共同的历史记忆,强化了集体意识与社区认同感。

六  结语

通过解读万历四十三年大埔县泥源乡的《院道府县断示碑》,我们不难发现明后期粤东北山区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

这一讼案涉及“粮主”与“业主”之间围绕地租定额、交租方式、“官山”使用权与税收负担的利益之争。所谓“粮主”是向官方登记土地产权并负责纳税的地主,他们大多并不住在本地;所谓“业主”,是指向“粮主”租种土地的佃农,他们大多是外来移民。明中叶以后,粤东北山区的佃农“久佃成业”,已获得永佃权,甚至成为二地主。在此情况下,“粮主”试图提高地租定额、改变地租形式、控制“官山”的使用权、征收“屋税”、“路税”等杂税,受到了“业主”的集体抗争。在各级官府的支持下,“业主”的抗争最终获得胜利,形成了以“断示碑”形式出现的地方性法规。

从表面上看,这一事件的起因是当地的主佃之争,而在实际上,却反映了更为广泛的历史变迁。首先,在一条鞭法改革之后,“粮主”阶层的赋税负担加重了,但却不能任意提高地租定额,这就必然导致传统地主经济的衰落。其次,由于海外贸易的发展,导致银价的下降和粮价的上升,“粮主”试图不收银而收米,但却受到了“业主”的强烈抵制。再次,由于山区木材贸易的发展,“粮主”和当地豪强试图垄断“官山”,这也必然导致当地乡民的抗争。最后,在旷日持久的讼争过程中,山区的“业主”阶层实行了广泛的社会动员和集体行动,并借助于各级官府的支持,最终迫使“粮主”和地方豪强就范。这对于当地社区认同感与乡民文化传统的建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碑文还涉及其他更为复杂的族群关系与公共资源管理等问题。例如,碑文述及:“粮主敢有仍前擅抽山税并柴主私税、斩伐贩卖,及徭人、蓝客故砍山木、致伤灌荫,暨招商告饷煽炉,许曾魁等合乡指名呈首,依律一体究治。”这里的所谓“徭人”与“蓝客”,是当地尚未纳入编户系统的土著居民,他们显然是没有权利自由使用“官山”等公共资源的。至于“粮主”等非本地居民,显然也失去了对山林资源的控制权。换言之,此后粤东北山区的“官山”等公共资源,实际上是由以“业主”为代表的本地居民共同管理和支配的。

(原文载郑振满主编《民间历史文献论丛(第二辑):碑铭研究专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注释从略。)

夏远鸣:明代粤东北山区的移民与土地关系——大埔县《院道府县断示碑》释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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