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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利_明清時期徽州森林保護禁碑研究
  发布时间: 2015-11-06   信息员:   浏览次数: 525



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研究

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  卞利

 

明清时期,由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和绩溪六县所组成的徽州府,地处皖、浙、赣三省交界之地,总面积一万多平方千米。境内高山纵横,峰峦迭翠,是一个典型的山区,林业经济一直是徽州的支柱性产业。因此,加强对森林植被和山区生态环境的保护,严禁滥砍乱伐,维护生态平衡,维系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早已成为徽州各级官府和村庄宗族、会社、乡约等基层组织的重要任务。

我们在对徽州文化遗存进行田野调查期间,发现和抄录了420余通(处)碑刻资料。其中有不少是关于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保护森林植被的珍贵碑刻。另外,徽州原始文书和存世的2000余种家谱等民间文献收录的保护森林规约和禁碑,更是俯拾皆是。本文拟将这些森林保护禁碑公诸于众,并结合其他相关文书和文献资料,对这些禁碑的内容进行初步探讨和研究。

一  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的时空分布及其基本类型

我们已经收集和掌握到的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禁碑,总计约有30通。其中明代1通,清代29通。在空间分布上,歙县4通,休宁4通,婺源4通,祁门10通,黟县5通,绩溪3通。鉴于现存清代以前的碑刻数量极少,而明代徽州关于森林管理与保护的文书文献资料又特别丰富,本文仍将明代森林管理与保护禁碑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

在现存的30通森林保护禁碑中,既有徽州六县乡村宗族或会社、乡约等民间组织自行制定和勒石竖立的碑刻,也有当地官府以告示名义制定、颁布和勒刻竖立的碑铭,还有乡绅、宗族及会社等社会精英和组织禀请官府、并由官府颁示勒石执行的所谓“奉宪永禁碑”或“严禁滥砍乱伐森林碑”。也就是说,明清时期徽州的森林保护禁碑可划分为民间和官方两种基本类型,而由民间组织和社会精英恳请官府批准的禁碑,原则上归属于官方类型的禁碑。依据勒碑之缘由,这些禁碑大体上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严禁盗砍水口、龙山森林和坟墓荫木,保护村庄龙山水口或坟墓荫木碑刻。这类碑铭在我们所收录的碑刻中占有一定比重。在徽州,山环水绕的地理环境,使得山居村落尽显秀美风光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在受到大山和激流的制约。因此,栽植水口树以涵养水源,保持村庄居民生活,就显得尤未必要和迫切。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十二月婺源汪口村《严禁盗伐汪口向山林碑》指出:“乡聚族而居,前籍向山以为屏障,但拱对逼近削石巉岩,若不栽培,多主凶祸。以故历来掌养树木,垂荫森森。自宋明迄今数百年间,服畴食旧,乐业安居,良于生乡大有裨益。”自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以来,由于“无藉之徒盗行砍伐”,因而在生员俞大璋等众议下,“酌立条规,重行封禁,永远毋得入山残害”。此外,徽州人的风水迷信和宗族观念极为牢固,“风水之说,徽人犹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在徽州人看来,为自己的祖上觅得一块风水宝地安葬,可为自己及后人带来福荫,所谓“徽人既信风水,以希福荫”。因此,对祖坟荫木等森林的保护极为关注。不少宗族的族规家法,都制定了严禁砍伐祖先坟墓荫木的规条,祁门文堂陈氏宗族即在明代隆庆六年(1572年)制定的《文堂乡约家法》明确规定:“本里宅墓来龙朝山水口,皆祖宗血脉,山川形胜所关,各家宜戒谕长养林木,以卫形胜,毋得泥为己业,掘损盗砍。犯者,公同众罚理治。”清代雍正年间,休宁县江村洪氏宗族在《族规》中重申:“各祖坟山地,不许不肖者盗卖丝毫。其上蓄养荫木,不许擅伐,虽有枯树,亦听其自倒。其既倒之树,收取入众公用。违者,逐出宗祠,仍行惩处。”体现在碑刻中,如清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清嘉庆十八年仲夏月祁门叶源村《勒石永禁碑》等,皆属于此类保护村庄龙山水口及坟墓林木之碑刻。

(二)保护农业和林业生产、避免水土流失的严禁滥砍乱伐碑刻。在我们收集和整理的现存森林保护禁碑中,这类碑刻数量最多,且在时间上也主要集中在清代,特别是乾隆至道光年间。清代中叶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的异常增多,实际上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随着徽州本土人口规模的膨胀,特别是周围主要是安庆府和江西棚民大规模涌入徽州山区,向当地土著租赁山场,垦山种田、开挖煤炭、烧采石灰,“徽(州)、宁(国)在万山之中,地旷不治,有赁耕者即山内结棚栖焉,曰棚民。棚民之多,以万计也”。棚民的这一无序垦殖和开采行为,使徽州山区的森林植被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直接造成了水土流失和自然灾害频发的灾难性破坏,给当我民众的生产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自棚民租种以来,凡自棚民租种以来,凡崚嶒险峻之处,无不开垦,草皮去尽,则沙土不能停留。……不但不植不留,而且根株尽掘,甚至草莱屡被烧锄,萌芽绝望。”在黟县,棚民“或开土党凿石,或租种苞芦,草木不留,山石立断,一邑之生灵受害”。在深受棚民开垦之害的祁门县善和村,聚族而居于此村的程氏宗族,在其《驱除棚害碑记》的碑文中,甚至将棚民开山所导致的生态破坏与兵燹相比,并称此害远远烈于兵燹。碑文开首即云:“呜呼!棚匪之害地方也,甚于兵燹。大兵所经,一时民苦虐焰,迨清平之后,山川如旧,田庐依然。复我邦族者,歌怀乐土。至若棚匪之为害,其始也,每为常人所不及计。至其甚,虽圣人复起无能为功。盖其入境之初,每不惜鱼饵笼络地方,贫民苟有贪利忘祸之辈入其彀中,则公然执据,入境开山,害遂不可胜言矣。”棚民的大举入境开山锄种、烧炭采矿,使得徽州丰富的森林植被资源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毁灭性破坏。在祁门王氏宗族聚居地环溪,“聚族而居,历年有所。……当年行养成材,年年拼取,络绎不绝。所以家有生机,人皆乐利”。但自乾隆三十年(1785年)棚民入山锄种以来,当地的生态受到严重破坏,“今则两源山场荒芜已极,东锄西掘,日耗月亏,陆道良田,堆沙累石,致使烹茶水浅,举爨薪稀。事害于人,莫此为甚”。在休宁浯田岭、婺源汪口、祁门黄古田、黟县西递上村等地,由于棚民的大规模涌入,大量砍毁树木,开山种田、烧炭,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破坏。在此情况下,有关严禁棚民乱砍滥伐林木、保护森林资源的禁碑数量异常增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保护山道畅通、严禁砍伐山道两侧树木的护路林碑刻。我们发现了2通此类碑刻,其中之一为嵌于祁门大洪岭顶之修路碑。大洪岭位于徽州府祁门县和池州府石台县之间,是连接徽州府与安徽省省会安庆府的官道之一部分。该岭“山高路险,上下绵长。往来商贾,络绎不绝”,地理位置极为险要。但是,由于清代乾隆中叶以后,来自安庆地区的棚民贪利烧山,在狭窄的岭道两侧山场砍伐森林,种植苞芦,造成“木濯草斩,泥松砂削”。因而,为加强对大洪岭山路的的维护,徽州府联合毗邻的池州府,于道光二年(1822年)十一月颁布告示云:“徽(州)、池(州)接壤有岭大洪,省会往来要区。明万历间祁邑贤孀捐金开拓,化险为平,距今二百余年,水冲石剥,趦趄不前,修稍弗坚,空负勤劳。今集合郡同人遍告同乡好善勇跃输将以治其标,自岭上下□□□石墁平,若荷宪台奖励乐输,盈余随出,接踵相继,其履康壮。第查水冲石剥之弊,实缘靠岭一带山场插种苞芦,木濯草斩,泥松砂削,若遇霖雨,倾泄积塞,遂成畏途。……兹准移行池州府一体饬禁外,合行给示勒禁。为此,示仰该处附近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靠岭一带山场,凡与大路毗连之区,毋许再种苞芦,使沿途两旁草木畅茂,俾地土坚固,永免泥松砂削、积塞道途,有隘行旅,以期岭路巩固”。这一禁令的勒石颁布,对维护大洪岭道路的安全与畅通,其作用和意义显然是毋庸低估的。

二  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的主要规条分析

明清时期徽州民间组织所颁布竖立的森林保护禁碑,通常由所在地域的村落组织及其宗族头面人物和社会精英提出并集议,即“合族公议”,在统一意见后形成若干规条的书面文字材料,然后勒石刻碑。例如,清嘉庆十八年仲夏月祁门叶源村《勒石永禁碑》记载:

 

合族公议□右扶禁合源规条,违者照约处罚。如有恃强不遵者,听凭经年出身之人取丁会祀内支□鸣官惩治。所有各项禁条开列于后:

一、坟林水口庇木,毋许砍斫,违者,罚戏一部。倘风吹雪压,鸣众公取。或正用,告众采取。

一、境内毋许囤留赌博,违者,罚钱壹仟文;夥赌者,罚戏十部。拿获者,给币二佰。知情不举,照窝赌罚。

一、丑内毋许私买入境,违者,罚戏一部。

一、已、众苗山毋许斫,违者罚戏一部。

一、失火焚山过截者,罚钱贰佰文,至烧满筒栗不救者,罚钱伍佰入库。

一、各家猪毋许散放残害青苗,违者,初次鸣□;贰次罚钱五十文入库。至残害三次者,田园内听凭打毋词。各家有门前住后田园,照田夹篱遮槎,以免残害。

乾隆五十乙年间严禁文约三纸:廷育一纸,廷宪二纸,应选三纸。

嘉庆十八年投来五纸:廷茂一纸,廷佳一纸,文兴一纸,文清一纸,应选一纸。

皇清嘉庆十八年仲夏月合源公立。

 

这类碑刻内容具体,规条清晰,其中既有强制性禁止的事项,又有违犯规条的惩罚性措施,还有对举报或拿获违反禁规者的奖励性规定。其立碑地点,大多在本村乡约等组织或本宗族的祠堂内,如上引碑记就是嵌于王氏聚福堂的东墙壁内,负责监督和执行禁碑规条的人员当然也是聚居于叶源村的王氏族人。清道光五年三月祁门文堂《合约演戏严禁碑》,是由当地陈氏乡约制定和勒石的禁碑。碑文如下:

 

合约演戏严禁

一、禁茶叶迭年立夏前后,公议日期,鸣锣开七;毋许乱摘,各管各业。

一、禁苞芦、桐子,如过十一月初一日,听凭收拾。

一、禁通前山春冬二笋,毋许入山盗挖。

一、禁毋许纵放野火。

一、禁毋许松柴出境。

一、禁毋许起挖杉椿。

以上数条,各宜遵守,合族者赏钱三百文。如有见者不报,徇情肥己,照依同罚备酒二席,夜戏全部。

道光六年三月初八日告白。

 

这里的文堂陈氏乡约,创建于明代隆庆年间,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乡约。明清时期徽州乡约的宗族化和宗族的乡约化,即宗族-乡约一体化是“聚族而居”的徽州乡约发展之重要特征。因此,文堂陈氏乡约是该禁碑的实际制定、执行和监督者。

明清徽州官府制定和勒石颁示的森林保护禁碑,包括由省、徽州府及府属六县地方官府制定和颁布的保护森林禁碑,多以“告示”的名义发布。如由操江都察院徐颁行、徽州府勒石的明天启二年(1622年)歙县潜口《按院禁约碑》,对黄山大木砍伐、盗葬等规定了具体的严厉禁止措施,“敢有轻犯禁款,许议人获赃,据实首告,定依犯禁宪拟。其巡捕、保甲容隐不举者,罪决不姑贷,须至禁约”。再如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七月黟县知县吴甸华制定并勒石颁布的《禁租山开垦示》,收录于嘉庆《黟县志》,同样是这种典型的地方官府禁碑。此碑已佚,碑文如下:

 

为晓谕租山情弊,严行禁约,以全地利、以安民业事。照得郡境多山,近有外县民人租赁开垦,搭棚居住,日久蔓延,赖租抗赎,构衅结讼,滋生事端,最堪痛恨。前奉抚宪委员清查,饬令各棚滋事者退山回籍,并谕令改种蔬果、茶科、树木,不得种植苞芦,亦不得再行召租开种,并专定科条。如有公共山场,一家私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即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例,分别军徒,承租之人亦照强占官民山场例,拟流为从,拟徒在案。诚恐偏僻乡愚未及周知,误罹于法,且本县深恶租山之由,备究垦山之弊。必须拔其根株,抉其原委,庶可永为禁止,共保安全。

查境内大山,多系各族祠产。在安分者原不欲将公山出租,而族中支丁有无赖不肖之徒,妄图私利,勾串外来棚民,潜行立约,租与开垦。及族众知觉,钱文已被其花用,无能措赎。而棚民以租约为凭,硬行盘踞,即呈控到官,亦得藉词捏诉,不肯退租。愚民图利忘害,冒昧租山。积习相沿,率由于此。殊不知山既被垦,为害滋多,试为尔等历历数之:石山带土,一经垦松,适遇暴雨,沙石滚下,其势猛悍,山下成熟田亩多被冲压,以致失业。邑境内现有虚粮,或因此故。其为农田害,一也;山坡溜水,由涧达溪,垦后夹沙带石,壅滞滩河,舟楫难行,竹亦碍。其为水道害,二也;不肖之徒,敢将公产私租,必素性凶顽,为族人所共恶,亦善类所同畏。即结成讼案,尚多狡展,将成百世之仇,竟忘一本之谊。其私产出租者,邻右亦皆饮恨。结怨日深,流毒滋甚。其为人心害,三也;棚民种植山场,雇用工人,均外籍游民,好良不一。或结党逞凶,或纠夥肆窃。盖棚民不能约束,明知故纵,且有助恶肆横、窝窃分赃者。其为地方害,四也;凡山皆可封殖,栽松种竹,土石自固,利益自多。今乃弃之外人,失其本务,租价有限,收赎无期,忍使祖宗遗产变为棚民世业?在人之利日增,即为己之谋日蹙。其为民生害,五也;国法具在,亦宪典共遵,棚民何难驱逐,顽梗何难惩治?但平日则地保为之容隐,临事则差役不善缉拿。在官长素尚精明者,自能究办。倘稍涉因循者,便致颟顸,实由租山之人致此宕案之弊。其为吏治害,六也。

本县洞悉其情,必将永革其弊。除现在严查保甲,稽查有无绩增棚民,并曾否改种蔬果、树木,按例究办驱逐外,合先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居民及棚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各棚民务须安分守法,遵照宪谕,改种蔬果、茶柯、树木,不得仍种苞芦。其与原业主争讼滋事者,立即退山回籍,不得恃强霸占,籍端逗遛;亦不得窝匪滋事,扰害地方。倘敢故违,一经告发,或被访闻,定行提究递籍。至尔等居民,亦宜共保祖产,以靖地方。倘有将公共山场私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者,许该族保人等据实赴县禀究,一面即赴该山,向租赁人民理谕,立阻开垦,并将私租顽丁公同押带赴案,以凭追价惩治。其有将己产召异垦种,亦许保邻人等协同拦阻,立即赴县具禀,以凭严拿,按律究办。如该族保情匿报,一经察出,必科以应得之罪。如此明示禁条,共昭法守,庶山不垦而农田无碍,沙不壅而水道常通。戢嚣凌则人心日淳,禁窝匪则地方宁静。民生资以宽裕,吏治因以肃清。为尔合境民人共祛其害,即永享其利,何所惮而不为?何所徇而相忍?本县言之既切,行之必诚,慎毋阳奉阴违,自诒伊戚,各宜凛遵。切切。特示。

嘉庆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地方官府颁布的森林保护禁碑,格式固定,事由明确,规条严谨,违规惩治措施具体、得力。这类禁碑有的内容十分简短,有的甚至仅开列若干条规,并不象上引禁碑那样详述利害。如清乾隆末年休宁县岩前镇登封桥《徽州府正堂峻[亮]示碑》,仅有如下正文:“府正堂峻[亮]示:严禁推车晒打,毋许煨暴秽污;栏石不许磨刀,桥脚禁止戳鱼。倘敢故违有犯,定行拿究不饶。”

明清时期徽州的森林保护禁碑,大多是先由所在地村落宗族或乡约等组织及其主要成员集议,形成统一的书面文字材料,然后报请当地府县官府(以县正堂审批为主)审批,由知县或知府签字钤印批复,最后形成以县或县级以上官府名义颁发的告示。这样的告示或直接以书面的形式被张贴,但不少则被勒石竖碑于田间地头或祠堂墙壁,从而形成石质碑铭告示。

关于书面张贴的禁止乱砍滥伐森林的告示,我们在徽州文书中见到很多,此不多赘。颇有意思的是,我们还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些森林保护禁碑的原形——书面告示。在祁门环砂村新近发现的一千余件程氏宗族文书中,就有一份与现存于该族祠堂森林保护禁碑文字完全相同的告示。由于这纸告示原文和碑刻内容极为珍贵,我们谨将其文字完全照录于下:

 

永禁碑

特授祁门县正堂加五级纪录五次赵[敬修]为恳恩示禁等事。据西乡十七都民人程加粲、之瑶、延芳、元顺等禀:环砂地方山多田少,向赖蓄养山材,河通江右,以活民生。近数年来,非惟材木少觏,即采薪亦艰。揆厥弊端,总因燎原莫扑,本根既无绝故也。今幸合境人心深感宪化,悠然否变,演戏公议,立约定规。纵火挖桩,在所必禁;松、杉二木,在所必蓄。违者,罚戏一台。但恐日后犯规不遵,硬顽难制,谨粘养山合墨,呈叩恩赏示禁,永垂警后。始振文风,继兴地利,世世被泽等情到县。据此,合行示禁。为此,示仰环砂地方居民人等知悉。嗣后,该山挖桩及私砍树木纵火等情,概依合文例禁。倘敢故违,许业主人等协合地保查明,赴县具禀,以凭拿究,决不故宽。该业主亦不得藉端滋讼,各宜凛遵毋违。    特示  遵

右谕通知

嘉庆二年十一月    日示

 

告  示

立养山合墨文约人环砂程之璞、起来、发秀等,盖闻本立道生,根深枝茂。盈谷百木丛生,条枚可供采取。即长养成林而供课资,用亦大有益。迩缘人心不一,纵火烧山,故砍松、杉,兼之锄挖柴桩。非惟树尽山穷,致薪如桂,且恐焚林惊冢,滋事生端,为害匪轻。似此,人人叹息,所以不谋而合,共立合文,演戏请示,订完界止。所有界内山场,无问众已蓄养成材,自后入山烧炭、采薪,如有带取松、杉二木,并挖柴桩及纵火烧山者,准目观之人名鸣众。违禁者,罚戏一台。如目观存情不报者,查出,与违禁人同例。倘有硬顽,不遵定行,鸣官惩治,仍要遵文罚戏。议之至三年之后,无论众己山业,出拼之日,每两内取银三分,交会凑用。如自山自取正用,并风损折者,俱要先行出字通知。在掌会首事,务要进出分明,襄成美举。有始有终,慎勿懈怠。沿门签押,子孙遵守。如违规条,合境赍出此文,同鸣官。费用议作三股均出,如犯何山,该山主人认费二股,众朋出一股。追赔木价,亦照三股均收,仍依是约为始。恐后无凭,立此养山合文一样二十四纸,各执存照。

养山界:七保里至九龙,外至环砂岭八保里至□家,外连七保界止。东至风浪岭、罗望岭,西至八保上岭、七保罗家岭。

中秋神会演戏:程村社并门下迭年架火松柴,准七月议期一日采取;五村社,迭年八月初九日则规交纳松柴,准八议期一日采取。以上所办之柴,除坟山庇荫及二尺围成材之料不砍,仍准按期节取。

纵火烧山者,罚戏一台,仍要追赔木价。

挖桩脑者,无问松、杉、杂植,罚戏一台。

采薪带取松杉二木,并烧炭故毁,无问干湿,概在禁内。违禁者,罚戏一台。举报者,赏给钱一百文。如目观存情不报,查出,与违禁人同例。

自山取正用并风损折者,要先行出字通知。

材山出拚者,无论众己,每两内取银三分,交会使用。

山场自后有砍兴苗者,先行出字登账准种,花利五年。违者,定行处罚。

公议首事支持,进出账目及一切违禁之条,务要巡查,鸣众议罚。

大清嘉庆二年正月  日立养山合文约人环砂首事程之瑶  发曙  元顺  延芳 元恺

 

我们不厌其烦地将这通永禁碑刻文字全部照录下来,其主要目的:一在于说明明清徽州保护森林禁碑文字来源于原始文书,这是明清徽州寓禁止性、奖惩性于保护之中的森林保护禁碑的主要形式;一在于阐述明清徽州碑刻规条的大致内容。因为祁门环砂的这通保护森林保护禁碑很具代表性和典型性,因此,其保护森林所具有的奖惩性规定,实际上反映了徽州森林保护和管理的一般性样式。也就是说,明清徽州的禁止性森林保护禁碑,除拥有明确的禁止和惩戒性条款规定外,还有鼓励举报违反规条的内容。而对禁止性条款的违犯者,明清徽州还具有独特的罚戏、罚酒等惩罚性规定。这实际上体现了徽州当地的社会风俗和民间习惯,是当地民众认可度较高的村规民约。

至于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的有关规条,除上述祁门环砂森林禁碑规定的以外,在其他地区,基本上包括有禁止性事项、惩戒性规定和奖赏性措施。应当指出的是,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禁止性和惩罚性规定是最主要的内容。在我们所见的30通森林保护禁碑中,禁止性和惩戒性的规定都存在于碑文之中。

禁止性规定是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的主体内容,所有30通森林保护禁碑都有这方面的文字条款,这其实也是制作颁行保护禁碑森林者的主要目的所在。前文所引嘉庆二年正月祁门环砂村《告示》及十一月《永禁碑》中,禁止性事项就规定得尤为具体。在乾隆五十年十一月婺源汪口村《奉邑尊示禁碑》中,有关禁止性条款也被逐条刊勒于碑石:“一、各房所输山税、地税,各立批据,付众护龙户收执管业,其税仍归各房供课。日后各房子孙不得藉口批输及护坟存税,擅自挖掘厝葬,并不得扳枝摘叶。违者,一体呈官究治;一、所输所买各号山地内,已葬之坟,公议不起界碑,内并不蓄树妨碍。其葬坟之家,亦不得借修坟挖掘,致伤龙脉;一、掌立山场,每年冬底雇功剗拔火路,其路旁茅草,的于七月内斩除,毋使滋蔓,致引火烛;一、所输所买山地,原为栽树护荫。后龙倘有隙地,概不赁人耕种,亦不得自行耕种。”

不惟如此,这些禁碑还对违犯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制定了许多惩罚性措施。一旦违犯碑刻上禁止性规定,即会遭来轻重不同的惩罚,这正是碑刻这种村规民约或民间习惯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前引嘉庆二年正月祁门环砂村《告示》及十一月《永禁碑》,对违犯碑刻禁令的行为人,规定了较为具体的惩罚性措施,其操作性是很强的。除了罚戏以外,对违犯禁令的乱砍滥伐森林者最重的处罚措施,莫过于送官究治了。如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休宁浯田岭《严禁召棚民种山碑》、嘉庆八年十月休宁浯田岭《严禁私召棚民入山垦种碑》和咸丰七年六月《绩溪大坑口奉宪永禁碑》等,都明确规定:“倘有抗违,许业主保甲指名赴县禀,以凭拿究,决不姑宽”,“按律重办”。道光十八年(1838年)仲秋月祁门滩下村合社公立的《永禁碑》,对违禁者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一禁公私祖坟,并住宅来龙下庇水口所蓄树木,或遇风雪折倒归众,毋许私搬并梯桠杪割草,以及砍斫柴薪、挖椿等情。违者,罚戏一会;一禁河洲上至九郎坞,下至龙船滩,两岸蓄养树木,毋许砍斫开挖。恐有洪水推□树木,毋得私拆、私搬,概行入众,以为桥木。如违,鸣公理治;一禁公私兴养松、杉、杂苗竹,以及春笋、五谷、菜蔬并收桐子、采摘茶子一切等项,家外人等概行禁止,毋许入山,以防弊卖偷窃。如违,罚戏壹台。徜有徇情,查出照样处罚。报信者,给钱壹佰文;一禁茶叶递年准摘两季,以六月初一日为率,不得过期。倘故违偷窃,定行罚钱壹仟文演戏,断不徇情。”当然,象祁门环砂叙伦堂和滩下这两块碑刻一样,有关模范执行碑刻禁止性规定的人,在举报违犯规定的行为者时,可以得到规定的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寓严禁、奖惩于保护之中的森林保护禁碑,在徽州民间社会中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所谓村规民约,其制定和实施拥有一整套完备的机制。有的是以村庄所在宗族的族长和其他宗族头面人物组成的管理人员负责,如明代祁门善和程氏为了保护森林,就层层设立了管理者和治山者,由他们负责履行对村庄各处山场森林的兴养、管理和保护的重任,并制定了许多关于治山者和管理者义务、责任以及处罚的规条:“昔议山场管理兼之,今祖山皆合,更置五人专治其事,而管理考其成焉。……其治山者,务要不时巡历,督令栽养,毋为私身之谋。其管理者务要不时检点,给予馈饷,毋为秦越之视。”关于治山者的的责任及其违禁的惩处,明万历时制定并颁行的《窦山公家议》有着详细具体的规定:“栽坌兴养,治山者必要佃与近山能干之人,便于防盗防火。间有计酒食之丰啬,馈送之有无,乃舍此而之彼者。斯人惟顾花利,不思栽苗,纵有所栽,犹无栽也。治山者众罚,仍追出佃山者递年花利,另人兴养。治山者所获火盗,轻则投治,重则告鸣,赔还木价,尽行归众。间有捕获之时,多方恣取,以充私囊,志得意满,交相隐匿。及至发觉,聊将所得一二归众,以掩众口,是治山者一火盗也。查出众罚。治山者巡行各处,务要视为己事,着实举行。间有往返,无益于事,或有乘此机会,反窃取大木以为己利者,是治山者甚于火盗也。访出倍罚。倘有邻山砍木过界,治山者查明理说,通知管理。赔纳木价,尽付管理收贮,毋得受嘱私处。访出倍罚。”对治山者开支的各项费用,善和程氏宗族也立有详细规约:“凡山佃有事来见,治山者酌量轻重,管办酒食。每月终照数开报,管理查勘,给散前项食用并酒食谷。……其治山者所用纸笔并所用物件,管理者每年共给银一两应办。……治山者等项支用,管理称时给发。若应给而不给,及不应给而滥给者,家长家众即时纠正。”明代祁门善和程氏宗族的山场管理十分完善,这是宗族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包括森林禁碑规约以及其他乡规民约等民间习惯法的典型案例。

除宗族之外,还有专门成立的会社等民间组织,来负责森林保护禁碑规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如祁门箬坑村环溪王履和堂的养山会、渚口的村社以及乡约和保甲等组织。许多保护森林禁碑中,对违犯禁止性条规人的处罚及处罚执行人或组织,一般都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如清嘉庆八年(1803年)十月休宁龙田乡浯田岭《严禁私召棚民入山垦种碑》规定:“嗣后,如有不法之徒故智复萌,混将山业私召异民入境搭棚开种苞芦,为害地方者,许该处地保、山主、邻佑查实,指名禀县,以凭立拿究,决不宽贷。”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十二月黟县西递上村《奉宪示禁碑》,对违犯禁条、私自“采樵伐木”破坏森林者“许该捕保及原禀人等刻日指名,赴县具禀,以凭严究”。

三  明清徽州森林保护禁碑对维系徽州林业生产的作用

徽州山多田少,林业在宋代以来即在徽州的经济结构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几乎是宋元明清时期徽州的支柱性产业。两宋以降,徽州各地林木输出贸易十分繁荣,“山出美材,岁联为桴下淛河。往者多取富女,子始生,则为植檆,比嫁,斩卖以供百用,女以其故,或预自蓄藏”。 “祁门水入于鄱,民以茗、漆、纸、木行江西”;“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杉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徽州每年都有大量的杉树等木材被放排运往浙江严州等地发卖,严州税收的一大部分来自于对徽州木材的抽税。据范成大《骖鸾录》记载,在严州码头浮桥,“歙浦杉排毕集桥下,要而重征之,商旅大困,有濡滞数月不得过者。余掾歙时,颇知其事。休宁山中宜杉,土人稀作田,多以种山为业。杉又易生之物,故取之难穷。出山时,价极贱,抵郡城,已抽解不赀。比及严,则所征数百倍。严之官吏方曰:‘吾州无利孔,微歙杉不为州矣”。可见,宋代原产徽州的木材长途贩运贸易,已成为徽州重要的支柱性产业。明清时期,徽州的林业经济依然极为发达,当地木材被徽商们源源不断地运往杭州等地发卖牟利。种植林木以发展林业经济,远比种植粮食作物利润为大。正如《窦山公家议》所云:“田之所出,效近而利微;山之所产,效远而利大。今治山者递年所需,不为无费,然后利甚大,有非田租可伦,所谓日计不足岁计有余也。”可以说,林业经济是徽州所以致富的基础所在,这就难怪清末徽州知府刘汝骥在揆厥徽州所以由富变贫的原因、亟图振兴徽州经济时,首先把兴树艺作为第一要事。他认为:“自唐宋以来,(徽州)便号富州,今何忽贫瘠若此?当务之急,莫要于讲树艺之事。”鉴于林业在徽州乡村社会经济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加强对森林的管理与保护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明清时期,特别是乾隆中叶至嘉道年间,随着徽州北部安庆府和南部江西省棚民的大规模进入徽州山区,进行混乱无序的开垦,或挖桩烧炭,或开采石灰,或种植苞芦,致使徽州山区大量原始森林和正在成长中的树木遭到了灭顶之灾,不少原先长满林木、郁郁葱葱的绿山,变成了濯濯裸露的童山,严重影响了徽州山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关于棚民进入徽州山区给徽州生态所造成影响与破坏,祁门善和《驱除棚害记》和黟县清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保县龙脉示》、嘉庆十年(1805年)《禁水口烧煤示》、嘉庆十六年(1811年)七月《禁租山开垦示》、嘉庆十六年(1811年)十月《禁开煤烧炭示》等都有详尽揭示。其中尤以《驱除棚害记》所叙较为具体,兹照录于下:

 

伐茂林,挖根株,山成濯濯,萌蘖不生,樵采无地,为害一也;山赖树木为荫,荫去则雨露无滋,泥土枯槁,蒙泉易竭。虽时非亢旱,而源涸流微,不足以资灌溉,以至频年岁比不登,民苦饥谨,为害二也;山遭锄挖,泥石松浮,遇雨倾泻,淤塞河道。滩积水浅,大碍船排,以致水运艰辛,米价腾贵,为害三也;山河田亩多被汆积。欲图开发,费倍买田,耕农多叹失业,贫户永累虚供,穷困日甚,为四害也;久之衣食无出,饥寒为非,法律虽严,莫可禁止,五害也;河积水涨,桥崩屋坏,往来病涉,栖息遭危,为害六也;徽民聚族而居,方外之人无隙可入。囊时风俗茂美,稽查维严,今则拉亲扯故,入村穿巷,族中吉凶报赛,异服异言者公然挨挤,规模不肃,为害七也;夏秋之交,雇工锄挖,收成之后,乞化沿门,彼醉翁之意不在酒也。倘门径既熟,乘间窥伺,何以御之?为害八也;夫且踞深山,隐幽谷,肆窃掠,固窝藏。恃险负隅,作奸犯科,横行无忌,官捕莫剿,为害九也。

 

尽管来自安庆和江西等地区的棚民大规模涌入徽州,进行无序地开垦、种植和烧山采矿,给徽州社会与经济带来了以上九大危害。但纵观其过程,最根本的破坏还是对徽州居民生产、生活与生存环境的破坏。《驱除棚害记》碑在列出棚民九大危害后,还着重就棚民入境前后善和村居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的变化做了一个对比:“吾村祖遗山业最广,上自漳岭,下至韩村,当年竹木之供,山林之利,至大也。山川之胜,形势之隆,至美也。……突遭乾隆三十年间棚匪入境,祖墓大坏,族运遂替。横览四山,芦茅丛杂,几至樵牧无场,未尝不叹息,痛恨于作俑也。”

正是由于山场林业在徽州百姓生产与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一旦林木山场受到侵害,徽州各级官府、民人和组织才会奋而起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以寻求森林保护之道。明清徽州各地通过成立组织、设置机构、订立文书等方式,以强化对徽州森林资源的保护,固然是一种不错的森林保护方式。但纸质文书易于损坏,且张贴的时间和场所受到客观限制。因而,利用徽州当地盛产的丰富而优质的石料和煤炭,以勒碑撰刻的形式,把有关封山护林、严禁乱砍滥伐事项刊刻于碑石,竖立于田边地头、山脚路旁,镶嵌于祠屋墙壁,无疑会使更多的对象知晓该山封山育林的事项,并自觉遵守碑刻中严禁乱砍滥伐的规条,以免遭到严厉的惩处。应当说,碑刻公示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事项,其作用是巨大的,它起到了纸质文书所难以发挥的作用。

本文揭示的森林保护禁碑,基本上反映了明清时期徽州林业经济、社会观念、生活与生产方式的一般状况,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是显而易见的。通过对明清徽州保护森林禁碑的初步探讨和分析,我们至少了解和认识了历史上有关保护森林、严禁乱砍滥伐等乡规民约的制定、执行与实施的动态过程。这对我们深入探讨徽州历史上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乡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等一系列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原文载郑振满主编《民间历史文献论丛(第二辑):碑铭研究专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注释从略。)

卞利《明清时期徽州森林保护禁碑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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