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ENGLISH
網站首頁
中心簡介
研究人員
學術活動
出版品
研究資源
所內專區
首页  研究资源  相关刊物

梁勇:《晚清公局與地方權力結構》發表於《社會科學研究》2010年第6期
  发布时间: 2011-09-28   信息员:   浏览次数: 4198

晚清公局与地方权力结构——以重庆为例

           梁勇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清代移民社会地方基层制度研究——以巴县客长制为中心”(项目编号:07JC770019)

[作者简介] 梁勇,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历史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教授,重庆  401147。

[内容提要] 公局是由政府临时设置、地方士绅控制的办事机构,其职能涵盖地方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赋税征收、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护等。在具有移民社会背景的清代重庆,形成了由八省客长(移民客商)与“三里绅士”(本地绅粮)分别掌握、领导的公局机构:保甲团练局与三费局,夫马局的管事局绅则经历了从客商到本地士绅的转变过程。本文以《巴县档案》资料为基础,详细地勾勒了清代重庆不同的公局在地方社会中扮演的作用及移民/地方士绅为公局控制权而展开的争夺,提出认识晚清地方公局体制中的士绅的行为时既要注意到他们利益的一致性,同时更要注意到其相异性。

[关键词] 公局;保甲团练局;三费局;夫马局;清代重庆

所谓公局,就字面意思来说,即“公同办事机构”,为“应对19世纪中叶以来的新兴政务而设”,[1]有的学者并进一步将其理解为“在多数情况下是指士绅在乡村地区的办事机构,通常是‘团练公局’的简称”。[①]就晚清的重庆来说,除保甲团练局外,还有夫马局、三费局等一系列地方士绅控制的公局机构。

虽然学界对公局这一晚清时期由士绅控制的地方权力机构关注不多,但仍有学者做出了有意义的研究。如山本進先生注意到了晚清的公局在地方财政形成过程中的作用,[2]邱捷先生详细考察了晚清广东公局的职能,[3]杨品优先生揭示了宾兴局在地方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4]我们对局绅的考察,一方面要注意他们在连接国家与普通老百姓中的作用,同时也要考察局绅群体内部因利益、籍贯等等所引起的竞争与矛盾,即在地方社会中,地方士绅因公局的领导权问题或者不同公局之间因差务等而引起的矛盾。

清代重庆[②]的地方社会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考察上述构想的舞台。在清代中期的重庆人口结构中,移民占总人口比例高达84.9%,[③]形成了由八省客长(移民)和“三里绅粮”(本地士绅)分别掌握、控制的公局。不同的公局承担了不同的职责,其主管局绅也有着不同的身份背景。本文即对由移民团体——八省客长[④]掌握的保甲团练局,及由地方士绅掌控的夫马局、三费局进行考察,以理解移民社会中地方不同性质的公局的创立过程,及不同利益主体间围绕公局领导权的争夺与合作。

一、保甲团练局

太平天国起义后,战火迅速蔓延至南方数省,为了弥补军饷之不足,咸丰三年(1853),副都御史雷以缄建议清政府在扬州征收厘金,随即推行全国。对地方来说,厘金的征收改变了地方社会既有的统治秩序,士绅借此逐步走向了地方政治的中心位置。我们以重庆为例来分析厘金的征收对地方社会权力结构带来的影响。

厘金的征收大大增加了商人的营销成本,因不满清政府征收洋药(鸦片)厘金,咸丰九年(1859)九月,云南大关人、鸦片贩子李永和(李短搭搭)、蓝大顺等人发动起义。[⑤]起义地点虽远离重庆,但清军与起义队伍之间的战争主要在四川南部一带进行。咸丰十年(1860)五月,李、蓝义军与清军大战于四川井研,失利后,为分散清军力量,决定分兵。一路由蓝大顺率领进军成都,一路在张五麻子(张国福)率领下先后攻克隆昌、荣昌、永川,围璧山,直逼重庆,距重庆治城仅60里,“川东岌岌”。[5]

面对地方的军事危机,由丁忧回籍的本地士绅段大章[⑥]、八省客长江宗海[⑦]等人出面,邀请川东道道台王廷植、重庆府知府罗升棓、巴县县令张秉堃在重庆江西会馆商议对策,会后决定成立保甲团练局。由八省客长出银数千两,培修城内的长安寺(又名崇因寺,今重庆第25中学)“作为川东三十六属保甲团练总局”,同时兴建部分军事设施,“前设官厅,后建武库,左修仓廒,右辟较场,并筑哨楼”。该寺遂成为川东道两府二州团练的指挥、后勤中心,其功能“不但保卫渝城,即三十三(六)属借支军装器械,亦无不由总局支应。” [6]保甲团练局每年的花销甚巨,其管事局绅由移民代表八省客长江宗海、张先昭、程益轩、徐锈纯、傅益等人充任。[⑧]这些人均不是由地方政府选派,正如巴县县令张秉堃所言,该局管理“惟选派局士,向非本县主政”。[7]该局在长安寺培修未完成前,假城隍庙办公,咸丰十一年(1861)迁往长安寺。

保甲团练局成立后,整个重庆有关团练的事情都由其负责。重庆保甲局招募的团勇大部分为水手和朝天门等沿江码头一带的力夫,而这些水手大都是湖广茶陵州人,因此这支团勇队伍也被称之为“茶勇”。[⑨]这支队伍在防范李、蓝部队对重庆的进攻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咸丰十年十一月,张五麻子攻陷永川。十二月,围攻璧山,不克,转而分路奔巴县袭来,先后占领了重庆近郊曾家乡、龙凤场等地,在距重庆30余公里的寨山坪时,江宗海率领茶勇及时赶来,抵抗住了张五麻子的进攻。民国《巴县志》纂者对江宗海评价很高,文中这样写到:

时承平久,官吏恇怯无策画,徒知闭城门、撤附郭民舍,以自扰而已,无敢言击贼者。宗海独请率练勇出与贼决死战,当事者壮而许之。贼薄老关口,闻有备,竟还。重庆得屹然无事者,宗海之力居多。[8]

保甲团练局在稳定地方社会秩序中的作用明显,但支撑这个局的运作也需要大量的经费。在重庆,保甲团练局与厘金局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方式,其主管局绅,均由八省客长出任。光绪二十四年(1898)八月,八省客长汤廷玉、童潞贤等人在给县令的一份具禀状中称:

自咸丰发匪入川,商民思患预防,经八省绅商筹议,禀明前宪,始设两局厘金,商捐商办。进关老厘咨部申解,出关新厘留渝就地办公,以供保甲团练之费,所以厘金保甲各局皆有八省经手事件。[9]

重庆的厘金局分为两局,即旧厘局、新厘局。旧厘局成立于咸丰五年(1855)觉罗祥庆任职巴县期间。厘金征收标准为货物每值一两抽取六厘,先由各行行栈代为抽收,每月月底汇总交到厘金局,由局再交给川东道。这笔款中,四成留在巴县,供保甲局花销,六成运解省城。巴县境内共设有三处厘金卡,分别位于朝天门下游唐家沱、嘉陵江边香国寺、巴县城长江上游的回龙石。由于重庆商业繁荣,仅此一项每年就有14万两白银的厘金款。[10]

新厘局成立于咸丰九年保甲团练局成立后,因老厘局存留经费远远不敷使用,江宗海等人向重庆等地方官员建议,在前有厘金局的基础上再设一局,管理新抽的厘金。新厘金的抽取方案是,除此前的货物每两抽六厘、积谷二厘外,再抽九厘,同时,还专门拟订棉花帮的抽厘办法,棉花帮除应抽的厘金、积谷外,每包再抽一钱,分别由买者负担二分五厘、卖者负担七分五厘。新厘金专款专用,完全作为保甲团练总局的经费支出。新、老厘金款具体的支出项目,主要是购买、制造枪炮、军装、器械、锅帐等军械的费用;修理城垣、隘口、炮台、江防的支出;支付保甲团练局局绅、九门三十三坊厢监正、绅董及勇丁的薪俸等几大项目。

老厘局在开办之初,咸丰皇帝就令总督裕瑞“严饬地方官,选派公正绅耆,设立公局,妥为经收,不得假手书役,另有丝毫苛派”。[11]罗玉东也认为,“厘金创办的时候,虽曾设局委员,总理其事,但经手税收,却不是完全假手胥吏。”[12]这笔数目不菲的钱款由地方绅士设局征收。就巴县来说,大部分老厘局局绅都为在重庆经商的八省商人,而新厘金局局绅主要也是由八省客长兼任。由于该款项数目庞大,八省客长由此掌握了重庆地方“赋税”的大部分。就咸丰年间这段时期来说,先后担任两局局绅的有八省客长张先昭、程益轩、徐绣纯、傅益等人。

新、老厘金局成立后,催收厘金便成了它们的主要任务。厘金局有专门负责征收厘金的差役,负责向各行店征收稽查。如何同兴、周益顺在巴县城内开有一家店铺,商贩赵泽源等人租用他家店铺做丝绸贸易生意,将货卖完之后就各自回家去了,何同兴、周益顺也不知他们是否上缴了厘金。突然有一天,厘金差役来到他的店里,说赵泽源并没有上缴厘金,叫何代为缴纳,否则治罪。[13]又如,咸丰十一年十二月,潘雨顺因在县城售卖烟土,偷漏厘金,被厘金差役查获,“加倍上厘”。[14]

即使这样,重庆保甲团练总局也经常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同治元年(1862)九月初一日,保甲局执事徐绣纯、张先昭、程益轩、傅益等人向县令报告说,由于这一两年来,太平军“石逆”(石达开)、“滇黔各逆”都先后入县境骚扰,“杂款节次增加”,原来的老厘金留支四成早已不够开支,即使加上新增的九厘,也不够用,希望能够挪借道库的公款银五千两。[15]到了该年的九月,保甲局经费又不敷使用,这次他们把眼光转向了地方各类公共设施的身上,如向由八省客长控制的普济堂借款一千余两,向观文书院借款一千八百两。[16]

   

二、 三费局

    相较于保甲团练局、新老厘金局受具有移民身份的八省客长控制,三费局的局绅基本上都是本地绅士,也就是所谓的“三里绅士”。[⑩]

三费,就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缉捕、招解、相验的费用。在三费局未成立之前,缉捕、奖赏的费用,或由地方官从俸禄里捐出,或取之于夫马局。招解费,指的是已由各州县定罪之犯,押往省城按察使或总督复讯过程中的路费及押解人员所需的费用,在三费局未成立以前,这笔开销主要也由夫马局支付。相验,指的是差役、仵作验伤、验尸之费。这笔费用在三费局未成立以前,“最为民害”。因清政府的地丁存留项目中,并未有这笔款项的开支,按照惯例,这笔费用由尸亲或邻居所出。这给办案差役敲诈百姓提供了机会,“凡遇命盗案件牵连地主里邻,苛派棚解捕费,民间受累无穷”。[17]曾经担任四川广安州知州的周询对此的描述十分详细:

然出事地方多属旷野,于是以目所能及之人家为邻,择其较有力者担任,此费谓之望邻。有时目所及处皆无人家,则就近随指一二有力者为邻,谓之飞邻。盖由书差、仵作,责诸地方首人,首人遂又择肥而噬。地方官吏精核者,加以约束,所累尚轻;若涉疏纵,则随往之书差、仵作、仆从,任意婪索,小民常有因此破家者,实为当时绝大弊习。[18]

上引材料概要地指出了差役在办理地方命案过程中的种种不法行为。在命案发生地,差役往往会故意选择某些身家殷实之民户,谓之“尸亲”,令其承担验尸之费。而这笔费用,办事差役任意勒索,肆意搜刮,给无辜民众带来很大的负担,往往出现一家发生命案,邻里因不堪忍受差役的剥削而破产离家的现象。基于此,各地的绅粮地主都希望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咸丰八年(1858),巴县城乡绅粮彭昌□、杨吏清、刘廷飏、邹泽等人向县令张秉堃呈请设立三费局,因为张秉堃“前任津巴,蒙设三费,士民并受其福。会集合县绅粮,公同筹议,拟仿江北、合州、璧山、江津等县,按户捐资设立三费局”,并议定了捐费的标准:

绅粮每条粮一两者,酌捐三费银八钱,按数递加;其不及一两者,仍照每两八钱核算,二钱以下每户□□二百文。佃户每押租银一百两,捐钱四百文,按数递加;一百以下至五十两捐钱三百文,五十两以下每户捐钱二百文。房屋、田产交易抽成,每百两随捐银五钱。农民当田,每当价银一百两捐银三钱,如当价钱一百串捐钱三百文。城内房主,按房契当约价值银数,每百两捐银三钱,每百串捐钱三百文。本城行店、字号以及大庙寺院量力酌捐,孤贫小户免□派捐。[19]

这一年,便筹集到白银4000余两。从三费局的征收对象来看,主要是地方上的粮户、佃户,而不是厘金局所面对的商户。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什么三费局由本地士绅担任管事局绅。正当三费局即将成立之际,因张五麻子和石达开相继骚扰巴县,县令张秉堃忙于带领各乡团勇四处堵截,三费局一事便搁置下来,所筹集的4000余两也暂时被保甲团练局挪用为防御之费。

同治二年(1863),汾阳人王臣福任职巴县,巴县境内战事已消。王臣福在全县绅粮的要求下,决定再次筹办三费局,筹集三费银两。这次筹款同样是随粮摊征,“随粮附加……以一年为期”,[20]得到了全县绅粮的同意。巴县一年的地丁收入为6000余两,加上张秉堃任内筹集的4000余两,大概有一万多两,作为三费局的启动资金。后又担心不足,又“随契加捐”,“千金之契,捐金五两”,也就是所谓的值千抽五。用此款,三费局约置田收租达一千五百余石。

此后三费局的常款便由这些田租收入及加征的契税构成。光绪十一年(1885),四川总督丁宝桢废除契税附加,三费局款只剩下田租,收入“顿形支绌”。光绪十四年(1888),经过绅民的申请,报经总督刘秉章同意,恢复征收契捐值千加二。至此,巴县三费局局费始有定数。

三费局最初设在城隍庙,捕厅署左,光绪初年迁入县署,光绪十五年(1889)迁到城隍庙后面的小院办公。三费局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三费局公款支出的章程,并“刊碑在案”。

三费由绅粮经管征收,绅粮“设局按数核收,照数填注印票,发给各捐户收执,票根缴存查核”,“不委书吏”。这笔钱用来买田收租,遇有棚解捕三项费用,即以租息按额支销,“丝毫不得派累民间”。

三费局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地方绅粮与差役之间的矛盾。差役下乡办案的经费都由三费局来开销,和事主就没直接联系。同治五年(1866)十二月,仁节两里贡生徐兰亭、蔡志清、梁廷璋等人向县令告状,称甲内有民户杨大喜妻赵氏上吊自杀,经乡约梁明庵报案后,办案捕差彭明、仗捕总役陈奇等向死者邻居“任意勒派厂费,共搕余长福、张廷超等出钱三十余钏”,同时又去三费局领取办案银两,请求查办。县令的批示,顺应了地方绅士的要求,“查设三费,系奉文饬办,通省皆然。支发一切原有定□,……仍旧示谕民间,如有差役藉案勒派者,即行指名□究,以符定章,所请免办三费之处,应毋庸误”,[21]反对差役借办案之机勒索无辜百姓。

光绪三年(1877),各县夫马局撤消后,三费局成为地方事务经费的主要提供者,它也不再局限于提供招解、缉捕、相验的费用,“凡委员之夫马及当地佐贰官之帮费,亦悉由是局支给”。[22]

综而言之,三费局的经费主要通过“随粮征收”的方式征集,因此,各乡村的绅粮地主及粮户便成了三费局经费的供给者,这就决定了三费局的职能及管事局绅的构成。和前面论及的保甲团练局完全不同,对于八省客长来说,乡村社会中的各类办案纠纷引不起他们的兴趣,因此无意与地方绅粮竞争此位置。

三、由客商到绅粮:夫马局

夫马费,也就是军队、官吏、差使过境时,地方的接待费用。有清一代,地方州县赋税存留款项大都“专款专用”,对于这些临时花费,大都“借资民力”。其最初的设置时间,“所从来久”,四川各州县设置的初始时间也不完全一致。相对来说,巴县的夫马局设置的时间较早,其征收的对象和管事局绅也经历了一次转换的过程。

咸丰四年(1854)九月,贵州桐梓九坝场团首杨漋喜起义,清政府分兵数路进行围剿。重庆在城隍庙设立夫马局,[23]由八省客长关允中、洪豫章、闽聚福、蒋容、晋安泰、楚宝善、郑国贤、广业堂担任局绅,负责清军的后勤粮饷供应。这时的夫马局经费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巴县治城内各行铺户,按月征收。相对于厘金来说,商户对缴纳夫马费似乎并不热心,咸丰五年六月三十日,夫马局局绅同时也是八省客长首事关允中、洪豫章、闽聚福、蒋容、晋安泰、楚宝善、郑国贤、广业堂等人称,去年九月起至今年三月止,本城内外各坊厢,尚有钱一千七百余串未缴。据他们挨家挨户的调查,铺户都已经交给了各坊厢保正,但各保正却没有按时上交,“乃坊厢约保正等多将捐项收齐侵吞,或收十缴一”,以至局用亏空。局绅们并列出各坊厢保正未缴纳的具体数额,希望县令能够饬差追查。[24]

造成此一情况的原因也可能和夫马费的征收方式有关。夫马局主要靠各坊厢保正代为征收,这给了保正截留公款、中饱私囊的良机,“坊厢约保正等多将捐项收齐侵吞,或收十缴一,以致日积月累,亏空渐深”。[25]因此,杨漋喜之乱一平定,巴县夫马局即被裁撤。

重庆第二次办理夫马局是在同治元年骆秉章就任四川总督后。同治二年,成都通往北京的北大路因陕西方面的回民叛乱而梗塞,递京奏折、文书往来,改由成都到重庆的东大路递送,在重庆汇合后,由水路递运出川,这样一来,巴县各驿站接待费用就很庞大。为此,巴县再次设立夫马局,办理差务。

这次办理的夫马局经费来源与咸丰年间的那次不同,这次为随粮加征,即每正粮一两,征收夫马一两,作为专用,每年收款在6000余两。夫马局成立后,主要负责来往官员的招待等,管事局绅也由八省客长变为地方绅粮。

夫马局在办理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夫马局局费也逐渐变成了地方官员的小金库,“凡地方官可以藉口公用者,率多取给于局。局务例由地方官委绅管理,管局之绅,亦遂藉以媚官,且倚为利薮。平心而论,实人民之加累,地方之秕政也”。[26]老百姓为此积怨甚深,每年有关夫马局上控之案不下数十百起。所征银两,也逐渐增加,“每岁全省共计不下百数十万两”。[27]光绪三年,四川总督丁宝桢也说,“查阅之余,见有每粮一两派收银六、七两,制钱八、九千不等者,较之公派津贴、捐输多数倍”。[28]但夫马局经费却经常不敷使用,如同治十三年(1874)九月,夫马局管事局绅罗德山向县令恳请临时借用道库银一千两来支应差务。夫马局遂为地方一大弊病。

李蓝之乱平定后,各州县夫马局都没有按照最初的计划裁撤,“仍复如故,按粮摊派,较之正供浮多不啻一二倍也,地方官以此为应酬之”。至光绪三年五月,除部分州县,如名山,适当减免外,四川总督丁宝桢令各州县一律将夫马局裁撤,“每年约一百六、七十万,而无形之勒索不在此数”。[29]同年七月,巴县奉文裁撤该县夫马局。[30]夫马局裁撤后,各地夫马局先后改称或并入原有之三费局,继续由士绅经理。地方行政、公共事业的经费转由三费局承担。

从上述描述过程来看,两次夫马局的经费征收对象、管事局绅都不相同。第一次杨漋喜起义,因事发地点紧邻重庆,战争影响到重庆各商号正常的经贸往来,因此,夫马局局绅主要由八省客长充任,经费也主要由各商户承担。第二次筹办夫马局,起因于陕西方面的回民起义,阻断川陕大道,而改由经重庆的成渝大道进京。此次设局和地方安危关系不甚明显,八省客长因此不愿意出钱设局。不得已,地方绅士充任该局局绅,夫马局局费主要来自于地方的田赋附加。

夫马局、三费局的局款主要是“随粮附加”,也就是由所谓的粮户缴纳,掌握此二局的局绅,基本都是本地的绅耆。如同治初年的余元恺,曾经担任过西里十八团总团首,因在防范张五麻子的斗争中有功,被调入城中,先后经管积谷局、三费局、夫马局。[31]

四、具有移民社会特色的地方公局体制

重庆地方公局明显地具有移民社会发展的烙印,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公局的职责不一,八省客长与“三里绅粮”掌握着不同的公局,在地方社会中显示着各自不同的存在。但对影响地方公共安全或影响大部分老百姓生活的公局,如保甲团练局来说,八省客长与“三里绅士”之间有着激烈的竞争。

前文已谈到,保甲团练局是由具有移民背景的八省客长所掌握,而从保甲团练局所承担的日常事务来看,它不仅负责重庆地方的安全,有近1000多名局勇可供支配,同时掌握着重庆地方赋税的征收机构——厘金局。围绕着保甲团练局的支配权,移民与本地绅士之间发生过多次矛盾与冲突。

咸丰十一年九月,包括十三坊及三里绅粮在内的重庆地方绅士联名上书巴县衙门,要求对八省客长经理的厘金、保甲团练局的日常开支进行查帐,他们说:

今奉道宪示谕,分二十等劝捐团费钱文,武庙设局催收,各坊绅公办,漏者补之,少者加之,渐有成效,集议之下,各行帮商号咸称历年抽厘办捐银至数十万两之多,有备无患,一朝闻警,取用裕如。迩值贼分邻近,军需吃紧,转行支绌,设法筹借,缓不济急,……至德闻管保甲局之程益轩、傅益(轩)、张先昭、徐绣纯等夏间曾在外挪借银一万两解济省饷,合无恳饬伊等赶紧在外借银数万,以救眉急,一俟局帐算明归款,想伊等自称八省公举殷实,既属好义急公,断无图远舍近,况保甲局甫设二年,何至耗费数万金,当必倬有余裕,不致贻误事机。众怕怀疑观望,莫不由此,绅民等无从周知,碍难解说。近日街谈巷议,啧有烦言。若属实收实用,帐经核算,自必踊跃趋公,何难筹款。窃思足□足兵,必先民信舆论,□此大局攸关,为此据情禀明恳赏示期,饬局交帐,当众澈清。[32]

本地士绅的要求提出来后,并没有得到八省客长的积极反应,“该局绅等便服傲慢,其轻视委员”,所提供的帐目表不仅有多次修改过的痕迹,而且含混不清,“并无花目可核”。不久,就由地方绅士率领民众,发生了打毁厘金局的事件。

从档案资料来看,保甲团练局的领导权直至光绪末年,一直都控制在八省客长手中。其原因,可能要从移民与本地绅士之间经济实力的不平等来寻找。清代中期重庆的八省客长,已经是重庆规模最大的商业团体,一是因为当时的贸易基本上都握于八省客长之手;二是当时八省客长还掌握着相当数量的公共资源,如善会善堂、各个会馆的储备资金,这些都可以在保甲局经费不敷使用的情况下,临时挪用,以济急需。如咸丰五年,巴县保甲团练局就曾多次借用育婴堂、白花帮公费来支付团勇经费。[33]即便是同治二年发生打毁天主教堂的教案,清政府也是在八省客长的配合之下,由八省客长代为赔付了15万两白银给法国天主教方,才得以解决。[11]

八省客长与三里绅粮之间的竞争关系不仅仅表现在对保甲团练局领导权的争夺上,同时还表现在公局所承担的差务方面。由于重庆战略位置十分重要,来往军队调动频繁,兵差花费甚多,保甲团练局与夫马局之间因为承办兵差之事,多次发生诉讼。同治四年(1865),保甲局希望由夫马局承担兵差,自己好安心办理团练,并愿意补贴夫马局。双方于同治五年达成协议,自该年十一月一日起,来往兵差由夫马局接送,保甲局每年给夫马局银4000两。一段时间后,夫马局局绅发现每年4000两白银完全不够办理兵差的费用,同治五年十二月,夫马局首事雷心田、张森龄、李式槐、赵奉之、田芳斋称,他们经过调查后发现,保甲局在经理这项差事时,每年的开销都在七八千两白银左右,现在只给四千两,担心以后经费不敷使用,希望保甲局能给更多的补贴。[34]

五、公局体制下的地方社会

重庆地方绅士与移民商人既因地方控制权而彼此争夺,又在地方上相互合作。地方社会有各种机制让这些掌握着不同资源的局绅走到一起,形成一个掌握地方权势的公局体制。可以同治十二年(1873)五月巴县举行宾兴盛会为例,对与会的各局局绅背景进行简单的分析。现将各局绅士和局名列为下表。

表一  同治十二年巴县宾兴会出席士绅名录

局名

局绅名

局名

局绅名

朝阳书院山长

翰林崔大人

保甲局

举人刘大老爷

老厘局

进士龚大人

宾兴局

举人张大老爷

团保局

进士卢大人

宾兴局

举人杨大老爷

字水书院山长

举人李大老爷

宾兴局

举人张大老爷

团练局

举人陈大老爷

团练局

金大老爷字含章

团练局

李大老爷字廷铺

保甲局

吴大老爷字济源

保甲局

江大老爷字宗海

新厘局

鲍大老爷字崇礼

夫马局

张大老爷字森龄

夫马局

周大老爷字瑛

夫马局

季大老爷

夫马局

熊大老爷字学鹏

夫马局

赵老爷字芳山

资料来源:巴县档案6-5-389

上面的名单中,江宗海、金含章、张森龄等为八省客长成员;崔焕章[12]、龚瑛[13]、杨吏清(道光二十九年举人)等为地方绅士。这些籍贯不同的地方精英通过宾兴等会联系和团结在了一起,可以说,借由宾兴局这个平台,让他们暂时告别了省籍的不同所带来的矛盾,而形成了以公局为平台的地方权势网络结构。

地方公局体制的形成与咸丰以后大环境的变化有密切的关系。咸丰军兴以后,清政府陷入内忧外患之中,各类开支大增,从财政支出上说,四川在这个时候也从传统的“受济省”变为“协济省”,同时由于地方办理团练开支甚巨,不得不“借资民力”,以征收各类“税外之税”的公局在巴县成立。同治二年,四川总督骆秉章在谈及四川办理厘金的情况时,称他和四川藩司刘蓉为了筹款之事已经想了很多办法,“叠次面加商酌筹饷之法,舍捐输、厘金而外,别无长策”。[35]而这些捐输、厘金的征收据骆秉章的看法,应该由绅士经管,反对委任地方官来经理,他说:

若归地方官,不特奔走维艰,且恐稽核难遍。倘于衙署设局,令商贾赴署纳厘,诚谨之商固不惮其烦,而奸狡之徒绕道偷漏,何从稽查?加以吏胥任意苛求,其弊滋甚……若交地方官办理,则目前视为利薮,日后必成陋规……此厘金难以委任地方官抽收之原委也。[36]

在这样的背景下,官方赋予了局绅征收赋税的权力。同样,三费等“随粮加增”部分的征收科则也完全由掌握公局控制权的绅士决定,也就是所谓的“议粮”。如云阳县,“每岁秋初,县令肆筵,柬速(邀)城乡绅粮至官舍,平(评)议税率、银价,谓之议粮”,[37]巴县档案里也有大量的相关记载。如光绪三十一年(1905),巴县奉四川布政使之令,开征地丁正闰银两,文曰:

本年征收地丁津捐,开征时,钱价高昂,三里绅粮酌议:零星小户以钱折纳者,地丁每银一两,合制钱一千二百四十文;津捐每银一两,合制钱一千二百一十文。今因钱价稍减,不敷折银申解,绅粮等筹议,自四月十五日起,每地丁银一两,合制钱一千二百七十文;每津贴(捐)一两,合制钱一千二百二十文。恐粮户未能周知,特悬牌示谕。[38]

上引材料详细地描述了“议粮”这一过程。由于每年的银钱比例不一,地丁银与钱的比例也在发生变动。而同样的年份,地丁正项、津捐一两,所征收的制钱数目也不一样。地方绅粮通过议粮这一程序,可以说完全控制了地方的税收。

同时,地方精英通过公局控制地方社会的过程其实也是地方权力过分膨胀的过程,逐步侵蚀了国家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在国家对地方的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局绅在征收过程中借机摊派,对所征款项中饱私囊,则成为当时公局机构普遍面临的问题。光绪二年(1876),四川东乡袁廷蛟抗粮案[14]发生后,时任四川学政的张之洞认为此案产生的原因在于“川省杂派最多,若夫马局、若三费局,有者什之八、九。此外,地方公事,各局名目不一,皆取之于民,皆派之于粮,局绅议之,官吏敛之”。[39]而其中地方绅士扮演了重要的作用,“缘川省州县,每处必有数局,每局除他项绅士外,必有数文武生既预局事,与官丁吏胥皆有来往”。[40]

局绅借公局之事中饱私囊,也得到了资料的证实,如同治八年(1869)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厘金局局绅程益轩,总管各厘局,因为“擅罚漏厘,侵入私囊,办公把持,遇事招摇舞弊,贻害地方”,被四川总督通缉在案,“当饬巴县王令密拿到案,严行管押。限五日内起解递回原籍,交地方官管束”。[41]

                   六、简单的结论

太平天国起义之后,包括四川在内的南方数省地方社会动荡不安,内忧外患之中,清政府的财政支出越加捉襟见肘,不得不在地方设立各种公局,依靠地方精英的力量来增加国家税收及维护地方稳定。这一过程,对清政府而言,是一个不得已的“放权”过程。

邱捷、杨品优等先生已经注意到了在公局体制下,士绅所发挥的作用。但我们还应该深入到士绅群体的内部,探寻在面对政府“放权”的过程中,士绅群体内部因利益、籍贯不同而出现的矛盾。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到,在清代的重庆,八省客长(移民商人)与本地士绅在办理公局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保甲局负责一城的平安,同时又负责重庆厘金的征收,因此,该局成了八省客长与本地士绅争夺的对象,最终前者依靠自己在重庆强大的经济实力长时间地掌握了此一机构。[15]而夫马局更多的是一个负责劳役征发的机构,权力甚小又花销甚巨,移民商人和本地士绅都唯恐躲之不急。在短暂地充任了该局局绅之后,八省客长成功地将此责任让渡给本地士绅来承担,甩掉了包袱,再次在与本地士绅的竞争中胜出。可以说,清代的重庆是一个由外来移民商人控制的城市,而地方公局则为八省客长提供了极佳的发挥影响的平台。

[参考文献]


[①] 邱捷《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机构》,《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咸丰初年,太平军兴。清政府在各地开始征收各类临时性的赋税,如津贴、捐输。这些赋税的征收,基本上由地方政府委托士绅,“设局经理”,如当时的四川“惟征收一切,责在地方,若令不肖州县从中勒派,易启弊端。著裕瑞即严饬地方官选派公正绅耆,设立公局,妥为经手,不得假手书役,另有丝毫苛派。”(载淳编:《文宗显皇帝圣训》,转引自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卷107,筹饷,页2)。可见,地方设立公局,最初主要为赋税的征收机构(如津贴局、捐输局等),由于地方社会的动荡,公局职能逐渐扩展,由士绅控制的公局名目逐渐增多,如本文讲到的保甲团练局、三费局、宾兴局等等。

[②] 本文所讨论的重庆、巴县等地理名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用。原因在于,巴县是清代重庆府的首县。本文所利用的材料《巴县档案》中的案例也全部发生在巴县。

[③] 此比例是根据隗瀛涛主编《近代重庆城市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相关数据算出,383页。

[④] 八省客长指的是清代重庆八省会馆的首事,而八省会馆是由包括江西、江南、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山西、陕西等八省移民以省籍观念为基础建立的会馆联合组织。对八省会馆的了解可参见拙文《清代重庆八省会馆初探》(《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及笔者的博士论文《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巴县客长制为中心》第六章,北京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学位论文。

[⑤] 关于李、蓝起义的过程,可参见胡汉生《李蓝起义史稿》,重庆出版社,1983年。

[⑥] 段大章,字倬云,世居西永乡,受业于巴县名士孙文杰、孙文治兄弟,道光十八年进士,选庶吉士,授编修。后曾先后出守陕西汉中、西安两府知府,有政绩。咸丰四年(1854),因母亲去世,段大章丁忧回籍。

[⑦] 江宗海,字朝宗,湖北汉阳人。祖父江文鉴,以幕僚身份来川,后定居。江朝宗很会做生意,在重庆政商两道都吃得开,曾被推为湖广会馆的“出省客长”。

[⑧] 《巴县档案》6-4-147。按照四川省档案馆对巴县档案的整理归类,第一个6为巴县档案的代码,第二个6为光绪朝的代码,其他朝代,如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朝编为1,嘉庆朝为2,道光朝为3,咸丰朝为4,5为同治朝。第三个数据是具体的案卷号,如147号就是咸丰朝的147卷。第四个数据是案卷里面的页码号,此数据为档案工作人员自编的,有些卷宗较少的,工作人员就未编页码。

[⑨] 重庆团练大量招募茶陵州的水手、力夫,除了因为这些水手、力夫凶悍、好斗,“茶陵州人者,以骁悍名”外,也和八省客长中江宗海等人即为湖广人有密切的关系。

[⑩] 清初巴县分西城里、居义里、怀石里、江北里等四里,乾隆二十四年,江北里划出成立江北厅,巴县只存三里,后巴县地方绅士遂以“三里绅士”自称。

[11] 见拙文《重庆教案与八省客长:一个区域史的视角》,《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

[12] 崔焕章,巴县人,咸丰九年(1859)年举人,同治四年(1865)年二甲第32名进士,选翰林院庶吉士。

[13] 龚瑛,巴县人,道光十二年(1832)年举人,道光二十(1840)年进士,曾任陕西醴泉县知县,乾州直隶州知州。

[14] 拙作《局绅、盐枭与团民:四川东乡抗粮研究》(《历史档案》2009年3期)对国家“放权”后,东乡地方士绅因内部利益的矛盾而引发的抗粮案进行了初步分析。

[15] 关于八省客长与清代重庆社会变迁的关系,笔者的未刊稿《边缘与中心:清代重庆八省会馆的生命史》有专门的讨论。


[1] 冯峰.“局”与晚清的近代化[J].安徽史学,2007,(2).

[2] 山本進.清代後期四川における財政改革と公局[J].史学雑誌,第103編第7号.

[3] 邱捷.晚清广东的“公局”——士绅控制乡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机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4] 杨品优.科举会社组织与社会权势的转移——以晚清至民国江西南康宾兴会为例的分析[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1).

[5] 向楚主编.(民国)巴县志:卷21下,事纪[M].46下. 民国二十八年刊本

[6] 向楚主编.(民国)巴县志:卷16 ,交涉•教案[M].

[7] 巴县档案:6-4-147-6[Z].

[8] 向楚主编.(民国)巴县志:卷10,人物列传[M].25下.

[9] 巴县档案:6-6-4611[Z].

[10] 巴县档案:6-4-147-9[Z].

[11]载淳编:《文宗显皇帝圣训》,转引自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卷107,筹饷[Z].2.

[12]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M].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2辑[Z].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19.

[13] 巴县档案:6-4-935-3[Z].

[14] 巴县档案:6-4-942-2[Z].

[15] 巴县档案:6-5-182-3[Z].

[16] 巴县档案:6-5-182-8[Z].

[17] 巴县档案:6-4-124-1[Z].

[18] 22  26  27 周询.蜀海丛谈[M].巴蜀书社,1986.160——161,161,159,159.

[19] 巴县档案:6-4-124-1[Z].

[20] (民国)巴县志:卷17·自治·三费局[M]9下.

[21] 巴县档案:6-5-874[Z].

[23] 24巴县档案:6-4-905[Z].

[25] 巴县档案:6-4-905-5[Z].

[28]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光绪二十八年上海久敬斋石印本,卷1,治法类•通论[Z].37下.

[29]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5,治法类•臣职[Z].7上.

[30] 巴县档案:6-6-105-8。

[31] 巴县档案:6-5-226-2。

[32] 巴县档案:6-4-147-1。

[33] 巴县档案:6-4-127-6。

[34] 巴县档案:6-5-1029。

[35] 36 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37,户政类·厘捐[Z].11上,11下——12上.

[37] 朱世镛修:(民国)云阳县志:卷9,财赋[Z].19下. 民国二十五年刊本

[38] 巴县档案:6-6-4069[Z].

[39] 张之洞. 重案定拟未协有关治本民心折[A].南皮张宫保政书。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印,1901年:卷1[M].

[40] 张之洞.南皮张宫保政书:卷1,4下[M].

[41] 巴县档案:6-5-77-1[Z].

(原文发表于《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6期)

(责任编辑:许丽梅)

 


版權所有: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中心 地址:廈門大學南光一號樓二零四
         電話:0592-2185890 服務信箱:crlhd.amu@gmail.com
Copyright © 2010 , All Rights Reserved 廈門大學ICP P300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