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王朝政府的社会治理已然成为近年来历史研究的热点之一,随着当代中国海洋强国建设步伐的推进,对传统王朝政府海疆社会治理的研究也方兴未艾。在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推陈出新的当下,如何推进该领域研究的深入,是相关历史研究从业人员共同关心的问题。总而言之,学界对清代海疆治理的研究,从取向上来看,可大略区分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研究可以廓清基本史实和相关的制度设计;“自下而上”的研究则可以充分展现历史的丰富具象,理解制度的运行实践和地方因应。笔者认为,“上下结合”的研究,对于学界推进清代海疆治理研究、丰富相关认识不无裨益。
一、“自上而下”
学界对清代海疆治理研究已有较丰厚的成果。从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上来看,这些成果多以海疆通史、海疆政策、海疆地理、海防体制与海防建设、海疆开发、海权思想等为主。以上可归为“自上而下”的研究,其研究取向大略可谓“制度史”取向。它们基本上廓清了清代海疆治理的历史演变、主体构成、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具体实践内容,研究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清代海禁政策及海洋管理、沿海移民及海岛治理、沿海社会秩序管控、涉海人群与海外贸易管理、行政区域设置与调整、海神敕封、海洋藩属国管理、海防制度及体系、海疆危机及应对,等等。但由于研究成果分布的领域众多,不免又有碎片化之嫌。从整体上来看,“自上而下”的研究,须把握的大前提和整体性认知应为对清代海疆治理的底层逻辑和基本思维的认识。以笔者浅见,它大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为延续性与开新性。清朝是中国封建王朝发展的顶峰,其同时也继承和延续了前代王朝尤其是明朝关于海疆治理的理念和做法。明代的海疆治理强调“以海为防”“寓禁于防”,清初为应对来自海疆地区的反抗势力,对这一海疆治理理念的继承和延续,也就不足为奇。但与此同时,有清一代的海疆治理绝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局的变动,以实用性为导向,存在着因时而变的基本面相。
其二为“大一统”。清代为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一个高峰,集历代之大成。与历代王朝相比,它也实现了更大程度上的统一,涵盖疆域、制度及思想认知等领域,“大一统”遂成为认识清代历史的一把关键钥匙。以清代的海疆治理而言,其实质是“大一统”理念在海疆社会的具体实践。如清朝入关后,为消弭反抗势力,致力于统一海疆,为达目标甚至长期推行堪称极端的海洋封禁政策。在疆域一统后,其对海疆社会的治理实践依然服务于统一王朝的基本治理需求。
其三为兼顾秩序、安全与民生。清代海疆社会治理的目标是达成“长治久安”,在稳定社会秩序、增强海防力量的同时发展民生经济,这也成为清代实现国家统一后海疆治理的主要内容。在管控社会秩序方面,针对沿海地区的众多涉海人群,出台形式多样的管控措施,如保甲、澳甲、船牌制度等;在政权安全的层面上,清代在不同的海疆地区实现不同的行政管理体系,如以将军管理辽东海疆、以府州厅县管理北起直隶南至闽粤的沿海省份,并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行政区划的新设或调整,同时实行陆海联防,在各海口及沿海各主要岛屿屯兵驻防,实行水师巡哨,有效地构建起政权的安全防护网;在实现统一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民生也是清代统治者治理海疆时的重要考量。以康熙皇帝而言,他清醒地认识到“海洋贸易,实有益于生民” ,并且“向虽严海禁,其私自贸易者,何尝断绝?”同时又认识到“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裨益”,将民生受益范围从沿海地区扩展至内地各省,在此前提下作出清初“开海”的重大决策。
概而言之,对清代海疆治理“自上而下”的研究,对相关史实的梳理和廓清,须建立在对清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立与维护的整体认识之上。
二、“自下而上”
海疆治理这一词汇,从治理主体来看,自然带有“自上”的意涵。同时就治理对象而言,海疆社会毫无疑问居于“下”位。何谓海疆社会?概而言之,当是由直接或间接的涉海人群以一定秩序构建起来的区域社会,在地理空间上包括海洋、海岛、近海陆地等,在人群类型上则涵盖各业各类民众。学界早已认识到,作为清代海疆治理的对象,海疆社会有着对“自上而下”各类制度性安排和治理措施的“自我因应”,后者因此也在事实上构成了清代海疆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欲明了清代海疆社会对海疆治理的“自我因应”,需以“自下而上”的研究视角介入相关讨论,即以具体制度、政策安排涉及的人群为研究出发点,重新审视和理解具体海疆治理制度、政策性安排的落地和在地实践,以此丰富清代海疆治理研究。
以清初一统海疆之后的“复界”为例,这是清代又一项重大的海疆治理举措。以“自上而下”的视角观之,可以从地方官员的参与到清廷最高决策者的判断等多个视角梳理出政策出台的论证过程。如早在正式“复界”前的康熙七年(1668),广东巡抚即上疏请展复粤省边界,其理由为:“粤负山面海,疆土原不甚广,今概于滨海之地一迁再迁,流离数十万之民,每年抛弃地丁钱粮三十余万两。地迁矣,又在在设重兵以守其界,内立界之所筑墩台、树桩栅,每年每月又用人工土木修整,动用之资不费公家丝粟,皆出之民力。未迁之民日苦派办,流离之民各无栖址,死丧频闻,欲生民不困苦其可得乎?” “三藩”之乱被平定后,次年,台湾郑氏归降,清廷派大员赴闽、粤沿海巡视,了解地方情况,为着手“复界”进行准备。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廷以“海内一统,寰宇宁谧”为由,允许“满汉人民俱同一体应令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官方“复界”的内容一般有二:一为复业,二为垦荒。如时任工部尚书的杜臻在广东“查得广州、惠州、潮州、肇庆、高州、雷州、廉州等七府所属二十七州县二十卫所,沿海迁界并海岛港洲田地共三万一千六百九十二顷零,内原迁抛荒田地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二顷零,额外老荒地三千五百顷零,应交与地方官给还原主。无原主者,招徕劝垦,务令得所”。
以“自下而上”的视角观之,“复界”之所以能实现,不但归因于清政府的政策安排,同时也有来自地方社会对此政策的因应。“迁界”政策及其实施已瓦解了滨海社会原有的社会结构和权力秩序,“复界”后地方社会围绕此结构和秩序的恢复乃至重建,势必要有一个比较复杂且长期的互动、协商、博弈、整合的过程。各种地方势力和群体,在此过程中利用了哪些资源?动用了何种权力?地方政府在此期间又发挥何种作用?凡此种种,无法一概而论,需要在具体的地方语境下考察特定社会的变迁历程,以获得对丰富历史具象的认识。如叶锦花的研究发现,清初“复界”后不同势力会参与争夺地方控制权,这些势力除一般认识范围内的士绅外,尚有特殊的军功豪族。谢湜对明清舟山群岛“复界”的考察显示,“复界”是渐次式的,其中带有极其复杂的制度变革命题。郑榕的研究也说明清初“复界”时,利用政府的复业政策,漳、泉地方上的各姓宗族往往会利用族谱、祠堂等标志性符号,表达对地方资源所有权的某种占有;主客之争中又运用庙宇及所有权界定地方资源产权等。通过“自下而上”的视角,学界可以较为全面地把握清初“复界”政策的实施原貌,从而对该政策实施的实际成效和影响有较为客观的判断。一定程度上而言,对于清初“复界”后海疆社会的秩序及其维护的认识,须建立在上述判断之上,如此方能清晰、深刻。
三、“上下结合”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研究,区别当然不仅在于视角的转换,如前者为制度史视角,后者为社会史视角,同时也在于对史料的挖掘和运用。一般而言,“自上而下”的研究,当重视王朝典章政制、官方档案和官修史料;而“自下而上”的研究,除须熟稔制度性文献之外,尚须发掘、整理和回归历史现场解读民间历史文献,诸如碑铭、族谱、契约等。与此同时,对于制度性文献进行的“自下而上”式识读,则更充分体现了研究视角的“上下结合”。
以清初对贸易商人限定及其实践为例。早在开海之初,清廷即规定:“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随后又规定凡商船“出东洋者,必由定海镇所辖要汛挂号;往噶喇吧、吕宋等处,船出南洋,必由澎湖、南澳所辖要汛挂号”。也即往南洋贸易的商船,须遵从相应的贸易管理规则。对于因贸易而滞留在国外的商民,清政府更有详细而严苛的规定,如康熙五十六年(1717),“经九卿议定,嗣后如有出洋之人留在外国者,该督抚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即行正法。后经施世骠题请,蒙圣祖仁皇帝特恩,令康煕五十六年以前出洋之人,俱载回原籍。随于五十九年内,福建、浙江等省奏报出洋回籍之人,将及二千名,嗣后则再无奏报回籍之事。是五十六年以前出洋之人,其愿回籍者皆已陆续返棹,而彼地存留不归者,皆甘心异域及五十六年以后违禁偷往之人矣。目今洋禁新开,禁约不可不严,以免内地民人贪利飘流之渐,其从前逗留外洋及违禁偷往之人,不准回籍”。以上皆为制度性规定,也即“自上而下”研究须关注和梳理的基本史实,如关于清代贸易船只的管理规定,以及康熙五十六年在海洋贸易与海洋移民制度史上的节点意义等。
雍正二年(1724)十月,时任广东巡抚、粤海关监督的年希尧奏报:“暹罗国王入贡稻种果树等物,应令进献。并运米来广货卖,其来船梢目九十六人,本系汉人,今皆求免回籍。”雍正皇帝下旨,称:“暹罗国王不惮险远,进献稻种果树等物,最为恭顺,殊属可嘉,应加奖赉。其运来米石,令地方官照粤省见在时价,速行发卖,不许行户任意低昂,如贱买贵卖,甚非朕体恤小国之意。嗣后且令暂停,俟有需米之处,候旨遵行。其压船随带货物,一概免征税银,来船梢目徐宽等九十六名,虽系广东、福建、江西等省民人,然住居该国,历经数代,各有亲属,实难勒令迁归。著照所请,免令回籍,仍在该国居住,以示宽大之典。”梁廷枏的《粤海关志》对此也有记述。惟梁著所记细节更多,如“每米一石定价五钱”“着行文浙、闽,此次已到之米,与该国现经发运续到者,皆照粤省一体遵行”等语。
以“自下而上”的视角来看,来自暹罗的使臣,即汉人徐宽等96人,实为经营南洋贸易的中国滨海地区商民,在清代海疆治理的制度性框架内,他们自暹罗运货至清朝的行为自然是违法的,甚至他们自己也可能成为南洋移民禁令下的针对对象。很明显的是,徐宽等人利用了制度性规定内的特殊之处,如朝贡体系,如康熙皇帝对南洋米粮运输的支持等,成功地实现了三重目标:其一,他们成功地输送外米至广东、浙江和福建,并且还成功地将米以合适的价格售出;其二,作为压船的随带货物,甚至还享受到了免进口税的待遇;其三,作为移民禁令的对象,他们虽未在康熙五十六年所统计的2000人名单中,但也借助朝贡行为,成功地将身份进行转换,避免被视为“甘心异域”,从而得以“免令回籍”。
简而言之,清代海疆治理研究的“上下结合”,一方面要求研究者掌握相应的治理制度及制度的出台过程,同时常以“自下而上”式的视角审视已有制度性文献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则要眼光向下,注意对民间历史文献的挖掘和阅读,着重观察制度的社会性因应。究其实际,这也是一个“活的制度史”的研究追求,前景相当广阔。
(本文原載於《臺灣歷史研究》2026年第1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