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萍乡煤炭资源开发中的官商关系(上)
曾 伟
摘要:萍煤是汉阳铁厂的主要燃料来源,官商双方均致力于取得其矿产开发权。文氏家族凭借其在“乙未亢旱”中的威望,在盛宣怀的支持下,成立广泰福号,取得了萍煤采购的代理权。广泰福号与官煤局之间,先后经历了官商合办、官商分办两个阶段是产权变革的结果。双方在矿业开发中,既合作又竞争,官煤局凭借雄厚的资金力量,通过争顶土井、入股和争夺供应商等方式,取得了最后的胜利,为萍矿的机械化开采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煤炭开发、官煤局、官商关系、产权
前 言
官商关系是研究近代企业史的切入点之一,产生了一批成果。本文的官商关系特指官方监督人与商人之间的关系。煤炭工业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首先出现的部门.但煤炭开发中的官商关系的研究却为数不多,本文将以近代萍乡煤炭资源开发的个案,分析近代煤炭业中的官商关系。
萍煤的采购与汉阳铁厂的成立有密切关系,随着铁厂规模的扩张,对萍煤的需求也日益凸显。光绪十六年(1890年)四月十六日,湖北铁政局成立。为了鼓励民间多开煤矿,萍煤若运往汉口,亦即一体收买。在汉口煤炭市场,萍煤仍非主要燃煤。光绪十九年(1893年)六月初六日,张之洞委任湖北试用知县欧阳炳荣(字斐斋,萍乡北区人,光绪十一年(1885年)拔贡)赴萍采买油煤,开萍煤采购之先河。然而,所收油煤交铁厂及马鞍山分别试炼,均以船户掺杂过重,难以炼焦。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四月十一日,汉阳铁厂改官办为官督商办,郑观应任总办。郑观应通过调查研究,强调采运萍煤的重要性。盛宣怀取消了欧阳炳荣的任命,萍煤采购改由文氏家族的广泰福号代理。文氏家族能够萍煤采购的代理权,与他们在“乙未亢旱”中积极赈灾,以及文廷式与张之洞的私谊及其政治运作,有直接关系。
一、广泰福号承办萍煤
广泰福号是由文氏家族创办,以采运、销售萍煤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商号。限于资料的原因,前辈学者多认为,广泰福号系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五月,文廷钧回萍创办。但根据契约资料显示,广泰福号成立时间可以上溯到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十二月初八日,其契如下:
立杜卖水田契人钟竹岩,今因需银正用自愿将父手所置兄弟分管之业坐落地名王家源张公塘口上陇桥下水田一坵计一百巴,其界以顺水位上下,上至钟五福堂田,下至卖人田及新科、新堂田,左至河,右至宝珊田尾界,四至明白,荫注照依老额,河水灌荫,先尽同亲房分等,均不承交,请中召到广泰福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土丰足色,契价纹银一百零五两正,并包润笔尽字清业各项在内,其银当交亲手收讫,未欠分厘,契外不必另立收字,官粮额载三钱二分正,现在长丰乡二保二图十甲的名钟炳璠户内,卖后任买人收入归圣乡怀信里二图三甲的名文自新斋户内完纳,未卖之先并无重行典当,既卖之后任买人执契投税、拨粮过割,永远管业,自便施为无阻,买卖二比甘愿,并非谋买盗卖货价准折等情。互混不明,卖人理落,不干买人之事,一卖干休,永无回赎找补,今欲有凭立杜卖水田契为据。
凭中 邬鉴澄、张子敬、许琴缘、叶鑫臣、钟彩成 均押
凭兄弟新蔚、新崇、新科、新鼎、新堂 均押
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十二月初八日立杜卖水田契人 钟竹岩 笔
由上约可知,广泰福号在承办萍煤之前,已经以独立法人身份出现在田产交易中。另据嘉庆十六年(1811年)《十乡图众户籍册》显示,归圣乡怀信里二图三甲的户主是文政道。“文自新斋户”当系其“子户”。因此,广泰福号成立之初就具有家族企业的特征。广泰福号采运萍煤至汉阳铁厂,双方在煤炭采运方面,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如下图所示:
由于是家族企业,广泰福号组织成员多为文氏家族成员。笔者根据对《汉冶萍公司》、《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的梳理,将广泰福号组织成员整理列表如下:
表1:广泰福号组织成员表
职务
| 成员
| 股东
| 文廷式、志钧、陈宝箴
及其他士绅
| 经理
| 文廷钧(兼铁政局委员)
| 主管采购事务
| 文治岐(文廷钧之子)
| 炼焦工头
| 徐士配(开平)
曾五兄弟(黄冈)
| 萍局过载司事
| 曹润明(不详)
| 原管铁政局湘潭过秤、上载事务
兼代理广泰福过载司事
| 李安杰(湖南)
| 郭正裕炭号兼代办湘潭厘卡事务
| 郭柳愚(湖南)
| 广泰福号长沙转运局
| 不详
| 广泰福号汉口经手
| 王振夫(不详)
| 广泰福湘潭船行
| 龚仲甫
|
资料来源:陈旭麓等编:《汉冶萍公司(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从广泰福号的组织形式来看,文廷钧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文廷式负责与官方人员的交涉,其他如采购事务亦由文氏族人把持,实行家族式经营。曾小萍认为向私人化发展的家族商号的结构,有降低交易费用及便于获取资金的优点,但却限制了潜在的投资者范围,妨碍商号的发展。广泰福号的初始投资来自于文廷式和志钧,此后的招股亦在同乡之间进行。可见其资本招股仍在亲友和同乡的范围内,具有家族企业的性质。煤炭的运输则包由船户负责,沿途的煤质的稽查则由文氏委托司事代办。广泰福号在湘潭、长沙、汉口等地都设有转运机构,负责煤炭的过称、上载以及转运,转运机构的负责人为当地船头,经营长沙、湘潭之间的水上贸易,如李安杰便是长沙船行之行伙。他们既受广泰福号的委托,同时也有铁厂官煤局的委任,因此,广泰福号与官煤局的运输业务都受其制约,影响煤炭运输的效率。至于萍煤的上游供应商,实际是由文、张、钟、彭等几家控制的商井临时拼凑起来的,虽由文家出面承包,但对其余各家并无约束力。有时各井商意见纷歧,形成南辕北辙;文家则碍于情面,竟然无可如何。可以说,彼此门户子见很深,内部组织异常涣散。所以,广泰福号尽管在和汉阳铁厂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焦炭成分、价格、运量、日期等项,但由于以上原因,实际形同具文,直接影响汉厂的煤源供应和煤质保证。这些问题在官商合办过程中得以暴露。
二、官商合办时期的广泰福号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六月至九月,汉阳铁厂的萍煤采购完全由广泰福号负责。是时,广泰福号既收购商煤,又采办官煤,为萍煤的官商合办时期。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六月初一日,许寅辉和文廷钧拜会欧阳炳荣,交递铁政总局公文,原官煤局的官煤采购业务正式并入广泰福号。六月初三日,铁厂采办萍煤局在南门文氏祀祠内成立。广泰福号的经理文廷钧,同时担任铁政局萍煤采运委员,许寅辉协助文廷钧,共同采运萍煤至汉阳铁厂。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发放运照,稽查船夫夹单私货等弊。”官煤运往汉口一般免纳厘金,萍局委员向来只须向运送官煤的船只发放运照,“将运照免厘数目,按月开报湘潭、醴陵的厘务总局,验看无误后免厘放行。”由于官煤免厘,厂户便故意抬高价格,增加了采购成本。官商合办后的广泰福号,官煤与商煤采购业务合并在一起,导致企业性质模糊不清,权责不明。
首先,企业性质不明,政策执行不力。以煤炭采运为例,厂户们将广泰福号视为官局抬高收购价格。如六月初五日,文廷钧邀集本地各殷实厂户开会,讨论煤炭采运的价格,厂户们要求以欧阳炳荣所定官办的价格为准。颇有采办经验的文廷钧不解的问:“已曾采办数月,何此时忽然抬价?”厂户们的答复是“从前(广泰福)是商办,故可稍廉,今(广泰福)是官办,当照前官办之价。”厂户们的抬价绝非一家所为,而是联合行动,所以,许寅辉对厂户们颇为不满。
查萍乡民情近于刁滑,前因雨多,浸坏煤窿,不能挖煤。文委员有煤窿五十余个,未经水浸者仅有四个。访知各厂户有储存油煤多吨,遂邀各厂户来局议价商购,彼等坚欲照欧阳委员前购之价方售,并不论此时局面大易情形。明知铁厂需用孔殷,有劣商邀集各厂户会议,垄断居奇,语言反复,往返商辨舌敝唇焦,几乎决裂。
许寅辉最终以银价大落为由,反复劝导各厂户,才得到厂户们“暂行效力试办”的勉强答复。在运输过程中,厘金局又视广泰福号视为商号,征收厘金。如六月四日,广泰福号煤船通过湘潭厘卡时,包括有萍乡煤局运单数张在内的八十余条船只,被新任湘潭转运局委员俞梅元告知未奉巡抚之令,必须完厘。十三日,巡抚行知已到,厘局本应放行,而俞梅元移请湘潭县拘拿广泰福号过载司事。
今有长沙不法之徒李安杰等,名曰船头,辄取妄为,串通煤户,横行把持,阻揽敝局验看。又不遵向章,私改渌口过载,紊乱章程,实属不成事体。……敝局查李安杰前在长沙小西门外开设船行,图吞客赃,闭歇多年,该县尚有旧案可稽,决非安分之徒。为此移请贵局,火速差票拘获李安杰,从重究办,须至移者。
事实上,商船通常都会在渌口过载,这是因为渌口正好在萍水和栗水交汇处,方便萍煤和上栗煤装运。然而,渌口过载的最大弊端是船户会卸下部分好煤,混搭醴陵的壁末,这也是欧阳炳荣时期官煤煤质不好的主要原因。湘潭知县认为,“船行抽收行用,应以埠头承载为主。李安杰等以长善船行,竟敢越县包揽,殊属不合”,批准了俞之所请。这一做法,参照了船行的习惯法,根据《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显示:
商务繁盛之区,河道船舶鳞集,其停泊码头多以县名为界,如湖南省河有某某县码头是也。倘甲县船舶泊乙县码头之下,则乙县船户均不许。
越界过载违反习惯法,湘潭知县扣押广泰福号的司事李安杰“师出有名”,而事实上,李氏未能抓获,最后却将广泰福号的曹润明捉拿作抵。此事便有与广泰福号为难之意。事发后,俞因处置不善,被盛宣怀调离了湘潭转运局,另派王恂接任。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八月二十八日,湘潭知县禀请张之洞,不准渌口过载,船只仍回湘潭过载。
其次,委员之间权责不清。文廷钧和许寅辉同时被委任为铁政局委员,从铁厂的制度安排来看,是有意让许寅辉作为官方代表,参与广泰福号的经营管理。但是,广泰福号的实际经营权却是由文廷钧把持。许寅辉担任委员的三个月内,没有介入该号的实际管理,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故而向铁厂汇报的内容十分空泛,令总办郑观应颇为不满,复信批评道:
今阅阁下先后来书,只说萍乡煤矿甚多,采之不尽,未详其每岁出若干吨,计有多少号煤矿,各家所开煤矿几何,成本几何。唯说现有大焦炉四座,小炉六十座,每月可出焦炭六百吨,尚有炉二十座,约九月后完工可加三百吨,现在生煤二千余吨,其炼成焦炭每吨需银若干,各家煤炭市价情形如何,语焉不详。总以渌口、湘潭过载之事为广泰福反复辩论,实未知本题要义所在,是不应为而为,应为而不为也。
在许氏的印象中,文廷钧办事可谓不惜工本,不辞劳瘁。其家长式的作风,既干练也大权独揽,使许只能从事发放运照、查验船只等一般事务。加之“到萍数月,已往返湘、渌、醴陵数次”,公事尚且不暇,罔论调查广泰福号的实际经营状况。另一方面,许寅辉在对外事务中,处处维护广泰福号,力争其利益,就“渌口、湘潭过载之事为广泰福反复辩论。”此事表明,他与文氏家族的合作关系密切,以至于许氏被调离后,文廷式还有意要延揽许氏为广泰福号效力。曾经来萍勘矿的恽积勋,对许寅辉的评价是:“复初(许寅辉)不悉底蕴,只听一面之词耳。”种种信息的汇聚,给盛宣怀留下了“(许寅辉)颇能干而少年轻率,只可为人驱策,未能独当一面”的印象。此话的另一层深意,正是许不能为他所重用,暗示郑观应可以相机撤换。然而,郑观应撤换许寅辉,却也并非出于对许不满,而是“许委员与弟(郑观应)无私交,有轻率误听人言之咎。”文廷钧既受铁厂委任,本应与许寅辉一起合作经营企业,但却独自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的全权,在经营上大权独揽、独断专行,许寅辉只能唯他马首是瞻,这恰恰是权责不清的表现。
再次,人事上任人唯亲,监管不力。广泰福号的各司事皆文氏之人,同为委员的许寅辉在人事上只有建议权,对文廷钧所用之司事,有不合者,只能请其速易。这导致制度层面上虽然完善,在人情面前也有察不及察的情况,即有所闻,不外文氏亲友。单以稽查船户搀和一事为例,广泰福号就采取了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措施:所谓明查就是在最易搀和的金鱼石派驻司事一人,在该处挂号;至于暗访,则是由文廷钧密派亲信之人,沿途察访,甚至冒充客人登船暗查。措施不可谓不严密,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盗卖、搀和等弊,仍不可避免。
最后,公私产权不明,经理人投资土地。经理人的目标与委托者并不一致,他们往往有自己的私利。文廷钧在经营广泰福期间,就以个人的名义购置土地。以下述契约为例:
立杜卖土田契人文品山今因需银正用父子商议自愿将己手置买开垦之业生落,地名紫家冲青山口住屋下首土田一阪接连大小共计十坵,其界至以来水分上下,上至卖人住屋门首出路,下第三坵田高岸及山脚水圳横过,下至王人田及来水井,左至山脚水圳,右至大路及河为界,四至明白,尽问亲房人等俱不承交,请中召到文陶普名下向前承买为业。当日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土丰契价纹银一百零五两正,并包润笔画字各项在内,其银现交入手收足未欠分厘,契外不必另立收字,其业未卖之先并无重行与当,既卖之后任买人执契投税,永远管业,兴工开挖,建造自便施为,卖人不得阻滞异言。此系二比甘愿,并无谋盗准折货等情,互混不明卖人理落,不甘买人之事,一卖干休,永无找补回赎,今欲有凭立杜卖契,永远为据。
凭中 黄龙贵、黄仲渊、甘超士、李棣生、许琴文、曾荫崖、王槐发、张文舫、黄月梅、文国卿 均押
凭侄 文涌新 押
光绪二十二年丙申正月初十日立杜卖土田契人 文品山本笔 立
文品山与文廷钧虽然同姓,却非同一宗支。据《萍乡福寿桥文氏族谱》记载“文锡璋,字鸣兆,号品三。”文陶普即文廷钧,据《萍乡文氏四修族谱》记载,“文廷钧,谱名化钧,字琼生,号陶甫。”广泰福号是独立的法人,该土地为何不以企业名义购买呢?这与广泰福号具有家族企业的性质有关。文廷钧作为家族企业负责人,一手独揽广泰福经营大权,凭借其在地方的人脉关系,以本人名义购买与用企业名义购买并无本质区别,甚至能凭借亲族买权,购置更加便利。
综上所述,官商合办时期的广泰福号,家族企业性质十分明显。文廷钧作为官方委员同时担任企业的经理,任用家族成员控制煤炭的采购、运输和稽查,造成稽查漏洞,导致煤炭掺杂行为,佳煤弃置,影响煤炭的供应质量。另一方面,官煤与商煤采购业务的合并,导致煤炭供应商,以企业为官办性质为由,抬高煤炭收购价格,导致业户居奇。此外,企业定位的模糊,导致广泰福号采购效率低下、经营困难,于文氏家族和铁厂都不利,正是基于此,官商分办成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必然选择。
三、广泰福号与官煤局的官商分办
鉴于广泰福号由于官商合办,导致产权不清晰与效率低下,汉阳铁厂也对官煤局进行了人事调整。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九月二十四日,许寅辉调离萍乡,回任铁厂。同日郑观应委派卢洪昶去萍乡与广泰福号协议分办,广泰福号与官煤局进入官商分办阶段。而此分办之办法,正是卢洪昶与文廷式于八月二十二日商议之结果。
萍煤独办,虽竭力经营,而攻之者要不免多为谣诼,得台驾亲往勘验,谅已得其苦心。唯厂户、窿户终有希冀官办加价之意,必窒其妄念,事乃归宗。昨所面商明分暗合添一商办之法,既不使佳煤弃置,又可免业户居奇,似极妥协。如行旌到津、汉时,能面陈于督办、总办之前,依此办法各立合同,并能由地方官禁止多歧亡羊之处,实于官商两有裨益。
官商分办的核心,就是“明分暗合”。之所以选择官商分办,盛宣怀在给张之洞的电报中表露了心迹:
铁路免税,部已议准,看丹至保定,已派金达勘路,连造桥限十八个月完工,所需钢料、钢轨甚急,而筹煤尤为急务。开平五槽焦炭只能月供千吨,全仗萍焦接济,四月即与文廷钧订成单,半年误事,以致停炉,深悔不由自办,现不得已另派干员赴萍设炉,采煤自炼,与文并行不悖。此铁厂生死关键,势难全徇人情。
“势难全徇人情”正是盛宣怀实行“官商分办”的内心写照。至于“明分暗合”的具体含义,广泰福号与铁厂各有不同理解。从文廷式的本意来看,“明分暗合”是官商分办,但统一于商办之法,言外之意实际是萍煤由广泰福号独办。选择分办是为了责权清晰,以商办的价格收购萍煤,降低采购成本,“事乃归宗”。卢洪昶在会谈中,则希望萍煤采用官运的形式,免纳厘金,并且绕开渌口,直接在湘潭过载,这样就同时降低了采购和运输的成本。这次会谈后,采购的萍煤质量得到了提高,铁厂方面称赞“卢洪昶此次带来萍煤,并无瑕疵。”“明分暗合”使广泰福号与官局有了自由竞争的平台,调动双方生产积极性,盘活萍煤市场。因此,“虽名为两厂,实则均为铁厂办事。”当然,官煤局分办还另有隐情,由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六月的大雨,使文廷钧五十余个煤窿,被水浸坏,不能正常生产,损失惨重。这一变故加剧了铁厂方面对广泰福号能否如约采购萍煤的担忧,官商分办实为迫不得已。正如盛宣怀所言,“由厂派员分办之故,实出于不得已。否则,非特贻误铁厂工程,萍煤若难接济,势必定购洋煤,于大局无益。且恐广泰福办理不得其法,难保无赔累之虞。”
事实证明,盛宣怀对广泰福号的顾虑是多余的,官商分办后,官煤局与广泰福号的产权关系得以清晰,权责得到明确。广泰福号的经营业绩有了明显提升,如分办之前,广泰福号仅仅购置了两处田产,承租了一处房屋和炭山。 分办之后,广泰福号加速了顶井设厂的进程,其中被官煤局归并的焦厂和煤井,计有七厂十八井,发展之迅速可窥一斑。如下表:

广泰福号能够在短时间内取得这么好的业绩,除了有资金充足的保证之外,另一个优势是文氏家族的巨绅地位,能够优先购得优质的矿山,收购优质的煤炭。正如郑观应所言“佳窿已为萍人购尽,留给官煤局的皆不成片段。”
官商分办后,萍乡官煤局与汉阳铁厂的关系也发生新的变化,如图所示:

从上图可知,分办后的萍乡官煤局已成为汉阳铁厂提调处下辖机构。总办郑观应也更加关心萍乡官煤局的经营。官商分办,正是官煤局调整经营策略的绝佳机会,因为“暗合”最终归商办或官办,仍需要各凭实力。为此郑观应对萍乡官煤局做出了新的人事调整,文廷钧不再担任铁政局采运委员。九月二十四日,郑观应任命王恂为上栗市董事、欧阳耀斋为副董,廪生杨寿春为萍局帮董,巡检俞铨勋为两局稽查煤质考验炼焦等事,卢洪昶接替许寅辉为萍局委员,黄建藩接办湘潭转运局。如下表:
表3:官煤局成员构成及其关系网
职务
| 成员
| 保举人或关系人
| 汉阳铁厂督办
| 盛宣怀
|
| 汉阳铁厂总办
| 郑观应(1896.4—1897.7)
| 盛宣怀
| 铁政局采运
萍煤委员
| 欧阳炳荣(1893.6—1896.6)
文廷钧(1896.6—?)
许寅辉(1896.6—1896.9)
| 张之洞委任
文廷式堂兄
孙宝瑄(李鸿章妹婿)
| 湘潭转运局委员
| 俞梅元(1896.5—1896.9)
卢洪昶(?—1896.9)
王恂(?—1896.9)
黄漱溪(1896.9—1897.7)
王恂(1897.7—?)
兼办小花石煤矿
| 俞廉三之侄(湖南巡抚)
郑官应
恽积勋
黄花农胞兄(开平煤矿)
恽积勋
| 协同勘探萍煤
| 恽积勋(1896.7—1896.9)
| 文廷式学生
| 上栗总董
| 王恂(1896.9—1897.2)
| 恽积勋举荐
| 上栗副董
| 欧阳尧斋(1896.9—1897.2)
| 欧阳炳荣之侄
| 萍局分董
| 杨寿春(炽昌盛东家)
(1896.9—)
| 不详
| 萍局分董
| 卢洪昶(1896.9—)
| 郑官应举荐
| 会办萍栗煤务
兼收支
| 莫燨(1896.10—)
| 盛宣怀委任
| 管理厂户煤账
| 瞿廷昭
| 不详
| 萍栗两局稽察煤质
考验炼焦事务
| 俞梅元(1896.9—?)
| 俞廉三之侄(湖南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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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陈旭麓等编:《汉冶萍公司(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
郑观应对萍煤局的人事调整,最大的特点是清除了文氏家族对官煤局的干预,将萍乡地区的官煤局分成了上栗局和萍乡局,欧阳炳荣时代遗留的班底被拆分后重新启用,如欧阳炳荣之侄被任命协助王恂负责上栗的煤炭采运;而炽昌盛东家杨寿春被任命协助卢洪昶办理萍乡煤炭采运。这一人事安排,既考虑了欧阳氏家族在北区(上栗)的影响力,也照顾了炽昌盛采购萍煤的经验。这次调整的重点在萍乡,突出卢洪昶的权力。
卢洪昶的“明分暗合”方案,最终着眼点仍在合作。然而,卢洪昶此前与文廷式双方的口头协议,一直没能形成正式的文本,合作关系仍未能落实。官煤局与广泰福号官商分办,正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十月十九日,双方的合作协议在汉阳签订,“明分暗合”的协议最终确定。其内容如下:
立合同议据,铁厂驻萍煤务局、承办广泰福号。
今议:萍乡分办,上栗市铁厂独办章程四则。
一、议公定煤价,彼此不能私增。
一、议焦炉除已造就者,不得毗连再添。
一、议煤船水脚订定议单后,彼此不能加价,必须换号分装。如遇乏煤之时,只能让有煤者先运。
一、议照银数所定之煤,彼此不能争购。
查萍乡向章,本由窿户售与厂户,由厂户转售买主,凡遇己定之煤照付出银数满额外,彼此皆照不增价例,分后收买。盖虽是两局,实为一家,均不能垄断独登,亦不能利权独揽。如若不照推诚布公办理,事事垄断,即将以上所议四款,随时注销,作为废纸。倘四款内有应更改之处,必须公同商议。如有阳奉阴违,察出从重议罚。再有煤务局于八月间在湘潭由厂户愿包每年萍乡煤、炭各一万吨,此系价钱订明在先,不在四款之内,如广泰福萍号在此约未立之前,有包定煤、炭亦然。
以上四款,系指萍乡分办章程,惟上栗市归铁厂独办,因与他人毫无交涉,故未列入四款之内。总之,萍乡一镇出煤,彼此个半收买,以昭公允。恐口无凭,立此合同议据两纸,各执一纸,永远存照。再,有银作钱价,洋作钱价等事,统侯在萍公议。又批。
立合同 铁厂驻萍煤务局 会办:莫吟舫
员董:卢洪昶
广泰福号 经手:王振夫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十九日立
这份协议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其一,稳定煤炭的收购价格,防止恶性竞争,议定好的煤价,双方都不能再加价。其二,划定各自的势力范围,实施的方案是:上栗之煤归铁厂独办,萍乡之煤则由官局和广泰福号各半收购。其三,在运输过程中,分装分运,各自对所运输的煤炭负责。最终体现“暗合”的本质就是“虽是两局,实为一家。”但是,协议中所说的“萍乡之煤,彼此各半收买”,却很值得玩味,即到底是由广泰福号一家单独采购,再由双方对半分配;还是各自收购,分开经营。正是这一条款的模糊界定,引起了官煤局与广泰福号之间的一系列争议和冲突。十二月初一日,广泰福官煤号搬出了文氏祀祠,租借了南门外的天后宫作为新的办公场所,意味着官煤采购业务正式从文氏家族企业中剥离,“明分”付诸实施。官煤号之所以选择天后宫作为办公场所是有两层考虑:第一,从地理区位角度来看,南门外既是商贸区也是码头所在,临水通舟,便于运输。物流运输的便捷,提高煤炭运输的效率;第二,从权力斗争角度来看,将官局从文氏祀祠搬出,意味着官煤采购业务开始摆脱文氏家族的控制,逐步走向独立发展的道路。因此,广泰福号与官煤局之间的合作关系,实际上已经暗藏着竞争的种子。
(原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十六卷(下),天津古籍出版社,2015年,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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