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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舒嵐 | 明代「農民」新考
  发布时间: 2024-11-15   信息员:   浏览次数:

作者简介:吴舒岚,清华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在中国古代,依职业划分,有“士农工商”之说。其中“农民”作为四民之一,向来指从事耕稼的百姓,与“农夫”的含义基本相同。而根据《辞海》的定义,农民是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在封建社会,遭受地主的残酷剥削,对地主有程度不同的人身依附关系。”可见“农民”一词存在两层含义:一种是依职业划分而出现的务农群体,另一种则是因占有生产资料不同,进而在群体内部形成的不同阶层,例如富农、中农、贫农等。具体到中国史学研究中,学者们多在承认“农民”第一层含义的前提下,对历史上农民的阶级性及相关问题展开探讨。20世纪30年代,吴晗就曾作《明代之农民》一文,考察了明代农民的负担与经济地位的分化,以及当时的土地兼并与流民、逃民问题,认为“农民”即务农之人,与土地关系最为密切。20世纪80年代,王毓铨也探讨过中国历史上农民的身份问题,指出明代“民户”是农民的主体,承担国家的赋税与差役,也就是“配户当差”,没有完全的自由。这些有关明代农民的分析都是从阶级角度展开的,目的在于探讨农民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但并未对“农民”是务农之人的基本概念提出过疑义。而明代人户“以籍为定”,在“军民匠灶”的“基本户籍”当中,又有“次生户籍”之别。以民籍为例,除去士、农、工、商四个主要名色外,还存在庶人在官、道、僧、优人、乐户、流丐等名目。可见,所谓的“农”,仅仅只是民籍中的一种,意为务农之人。但“农民”与“农”又有所不同。事实上,明代“农民”的含义曾一度发生变化,成为一种特定的身份。明末小说《醒世姻缘传》第四十二回“妖狐假恶鬼行凶,乡约报村农援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山东绣江县农夫侯小槐发了一笔横财,恰逢县里有十六个纳监的名额,便被里长、乡约报上了姓名。侯小槐只得一纸诉状告至县衙:

县官看了状子,点名唤他上去。他说:“小人是个种田的农夫,一个十字也画不上来;乡约有仇,报小人上来。”县官说:“乡约报你别的事情,这是合你有仇;如今报你纳监,往斯文路上引你,你纳了监就可以戴儒巾、着圆领,见了府、县、院、道,都是作揖,唤大宗师,这往青云路上引你,怎是乡约合你有仇?”侯小槐说:“小人可以认得个‘瞎’字,好戴那头巾,穿那圆领。如今一字不识,似盲牛一般,怎么做得监生?”县官说:“因你不识一字,所以报你纳监,若是认几个字,就该报你做农民了。”

明末因筹饷之需,国家广推捐纳,甚至有官府强迫百姓捐纳之事,上文所载故事便出于如此历史背景。侯小槐辩称自己一字不识,不愿纳监。知县直言,正因他不识字才纳监生,否则就该纳农民了。可见,此处“农民”成为一种身份,且必须识字,与一般种地的“农夫”有所不同。那么,《醒世姻缘传》中所说“农民”究竟是一种什么身份?又如何实现“农”与“庶人在官”(吏)两个并列的次生户籍的合流?因此,本文欲在梳理明代各种文献、文书史料中“农民”含义的基础上,尝试对明代“农民”身份化现象作出探讨。一、“农民”概念的分化:识字能书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是佃农出身,故他常以“农民”自居。龙凤十二年(元至正二十六年)四月,朱元璋谒拜祖陵后,曾对博士许存仁说:“吾昔微时,自谓终身田野间一农民。尔及遭兵乱,措身行伍,亦不过为保身之计,不意今日成此大业。”而明初的官方史料中,在述及礼制、赈灾与农耕事宜之际,也经常出现“农民”或“农夫”字样:北方郡县开垦荒田,岁有增广,而土旷民稀,垦辟有限……宜令各处农民自实见垦亩数,以定税粮。乡村农夫许戴斗笠、蒲笠出入市井,不禁。不亲农业者,不许。午朝退,上(明宣宗)语侍臣曰:天气向炎,正农夫耕耘之时,因诵聂夷中“锄禾日当午”之诗,且曰吾每诵此,未尝不念农夫。可见,在当时的官方表达中,“农民”与“农夫”是相同概念,都是指从事耕稼的百姓。到了明代中期,在《明实录》等史料中,“农民”的含义开始发生变化,不再专指务农之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与明初吏役参拨的规定及明中后期捐纳制度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明代吏役属里甲正役之外的杂泛差役,其佥充的条件首先必须是农民,并且“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识字能书”等。也就是说,农民能够佥充胥吏,读书识字是必要条件。而当时读书识字的农民多出自有产家庭。这也是后来“农民”能够身份化,并区别于普通农夫的重要原因之一。正统十四年“土木之变”后,明朝面临着严重的危机。为了克服财政困难,景泰元年正月,政府开始推行捐纳,规定民间人士在上纳一定数量的马匹或草料之后,可以得到政府赏赐的“冠带”,并出现了免考、复职、捐加级、捐散官等名目,统称为“捐职”。此后各地纷纷仿效,允许吏典上纳钱物以资公用,免除吏役中的考核环节,这又被称作“吏捐”。成化年间,也开始允许“农民”捐纳银物,投充吏职,即“捐吏”。成化十一年,明朝政府制定了“中盐纳米给湖广边方军饷事例”,规定:一、湖广、江西两考役满,吏典纳米一百二十石送部,免办事考试,就拨京考。三百石者,免京考,冠带办事。二百石者,就于本布政司拨补。三考满日,赴部冠带办事,循次入选。一、湖广农民愿充承差者,纳米一百五十石,知印二百石,听缺循次拨用。一、湖广、江西举保、阴阳、医学、僧道官纳米一百五十石,径赴吏部,查照入选,免各该衙门投文考试。是时镇远、辰沅、靖州俱有苗寇,急缺军饷,守臣以言,户部覆奏。从之。彼时湖广地区苗民起义频发,为筹措军费,朝廷除了开中纳盐的传统方法外,更是提出了三则捐纳粮米的举措。首先,因明代吏员“皆以九年考满出身”,其中以三年为期,分为一考、二考和三考满三个阶段。吏员每三年吏期结束后,需进行专业技能考试,不合格者罢黜,合格者还转一级继续服役。九年役满,即授冠带,等候补选。根据此项规定,吏员交纳若干粮米即可免去中间的考核环节,循次任用。其次,如有农民愿承吏役者,也可直接纳粮米若干,听缺拨用。最后,自愿投充阴阳、医学或僧道官者,亦是同理。明初,吏役作为强制差役,实际上是农民的一项负担。然而到了明代中后期,吏职开始被视为肥缺,自愿投充者日增,甚至于“率多富家子弟,请托充补”。除了有利可图外,胥吏也能享有部分免差的特权,这些都成为当时“充役”日益泛滥的原因。特别是随着纳银之途的开放,政府对于投充农民的条件也逐渐放宽。有利可图必滋生舞弊。早在成化二十三年,杭州府钱塘县就发生过“伪造印信批札假拨吏役”一案,《皇明条法事类纂》记录下了时人诈充吏役的手段:每遇各府县农民求参吏役,各不合偷取本司花栏空纸,许为本司批札,套画左右布政等官押字,却将本司旧批上印信用油纸一片,照依真印模样折叠四方平大,朱笔描填篆文,在上翻转纸背,描湿润塌,伪印钤盖年月上面,潜发外府州县,诈充吏役。明代吏役佥拨需经由布政使司。时人先是描摹了布政使的画押,再偷取先前签发的印信油纸,描摹刻印上的篆文,通过翻转纸背、描湿润塌等方式钤盖假印于年月之上,伪造印信批札,发往州县,便于农民诈充胥吏。此后,浙江、山西、河北、陕西及山东等地纷纷以“备荒纳米”“边镇有警”之事,准许农民纳粮,承充吏役。尽管有司屡申禁令,要求“革除宿弊,以清吏役,乞行各处抚按官,遇有吏缺,照旧考选农民,不许奏开纳银、纳米事例。”但此例一开,便再难禁止,甚至愈演愈烈。也因此,在“吏捐”场合,“农民”逐渐成为了识字能书、可以通过上纳银粮投充“胥吏”的群体,与一般种地的“农夫”有了不同的含义。二、农民概念的异化:胥吏到了明代中期的正德年间,“农民”的含义再次发生了变化。随着纳银捐吏的普遍化,在官方文献和私人文集中,可以见到“农民”一词与义民、僧道官和生员等连用,成为了“胥吏”的特指:(正德三年)兵部左侍郎兼左副都御史文贵复请借太仓所贮者,以济急用。户部执奏诏,特与太仓银三十万两,及太仆寺马价银十万两。待义民、僧道、农民、生员输银补还。(正德七年)赵八田近因农民例开,必愿上纳,阻之不可。昨日已告通状,想亦只在仓场之列,不久当南还矣。赵八田因 “农民例”开,情愿上纳投充,而此处的“农民例”即为“捐吏”之意,“农民”的词义演变可见一斑。同时这一时期也出现以“农民”代替尚未参加考核胥吏的用法。若“农民”获得军功,便可免吏员初考:(正德十年)凡举监、生员、吏承人等获功……见役,获功实授一级者,起送办事,二级者,免其办事,就与选用。吏典,获功实授一级者,农民免初考,初考役满,免转参。二考役满,免办事。办事听拨,免当该。可见,到了正德年间,“农民”由先前符合胥吏佥充条件之人,摇身一变成为了他们意欲投充的身份对象。两种用法在这一时期同时存在。宁波天一阁藏《国朝诸臣奏议》纸背公文中,收录了一则正德二年南京卫所仓场“供状”文书,也提及农民充吏之事:供状人萧漕,年二十九岁,湖广荆州府夷陵州远安县民籍,状供:先以农民在外充吏……北京吏部蒙拨办事外,弘治十八年四月初四日告送南京吏部,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拨锦衣卫乌龙潭仓,顶补弘治十四年分守支□……南京吏部,本年九月二十八日考中二等冠带守支,粮米未曾放支,今蒙取供…… 此则文书为湖广籍民户萧漕的供状,提到了萧漕因缺拨补南京乌龙潭仓,要求支拨规定粮米的相关事宜。公文中提及他曾以农民身份充吏的事实,也验证了“农民”词义在这一时期的变化。嘉靖以后,以“农民”专指纳银胥吏的用法逐渐固定下来。嘉靖中叶,吏部尚书许赞(1473—1548)在奏疏中指出:“本朝之制,民家子弟,初在本处纳银充吏,谓之农民。”而“农民”投充的类型,主要为吏典、知印、承差这三类。但是朝堂之上关于纳银胥吏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政策推行的初衷,大多是将其作为筹饷的补充手段,即行即止,时论也多视这一群体为“奔竞无籍、瞒官作弊”之徒。然而早在弘治年间,御史王一言就曾上书为“农民”辩护,认为若“纳银赈济之后,则逐之使去,是上贻朝廷以失信之名。”此争议一直延续到嘉靖年间才最终有了结论,《明世宗实录》记载:(嘉靖三十五年正月)定推广开纳事例:一、俊秀子弟纳银充吏者,除大二石、小二石、大一石,并条记行头外,小一石内县典行头,并二司首领各典吏,作县典行者,银三十两,免考选,挨次参补,其见候县典名缺。未经收参农民,仍补银十两。一、生员入监者,除廪膳、增广附学生外,附学生候增者,三百二十两……一、军职除立功瞭哨外,问发调卫差操,愿赎罪者,比照立功例,不拘已未发遣,年月久近,原调本省地方指挥,一百二十两;千户卫镇抚,一百两……完银日回原卫所,听候管事。明代吏典俸禄,又称为“行头”,分为大二石五斗、大二石、小二石、大一石、小一石、县司州典行头、县典行头、条记等项,每一行头对应衙门中不同品级的吏典。根据嘉靖三十四年二月的推广开纳事例,小一石内县典行头、二司首领典吏、县典行者可交纳三十两免考选,依次参补。尚未收参的农民则需另纳十两候补典吏。自此以后,原为暂行条例的“农民”捐吏之事,与生员捐纳和军职免罪一道,并入“推广开纳”事例之中,成为了官方许可的制度确定下来。三、“农民”的听差与上班基于以上的事实,明代中后期各种史料中开始出现对农民“听差”与“上班”的制度规定。例如,嘉靖年间制定的《问刑条例》规定了“农民”的考核标准,“例前纳银听参人役,一体起送考选。中者换次参用。不中者,发回习字。其累考不堪者,年终类奏,查照义民事例,冠带荣身。”可见,纳银胥吏仍需一体考选“刑名、行移、写字”等内容,不中者需发回习字,与佥拨胥吏并无区别。唯一不同的是,若多次考核失败,可因纳银之故,授以义民的荣誉,不许再参充吏役。换句话说,虽然“农民”可以纳银充吏,但“识字”仍然是必要条件。此外,地方上也对“农民”听役做出了灵活调整:农民旧例上班,今听回。遇有差遣,方票唤。挨次轮流,不论差之繁简久近,准其所遇。吏每房三人,亦似多了。今听其归。每房止有一人代理房事,呼唤有人到则止,不必本名人。盖听其归农归商,以图生业。在县闲坐,不免计较作弊,欺官害人也。嘉靖三十七年,海瑞被任命为淳安知县。他认为农民在官听差,耽于务农,便在淳安县推行了胥吏灵活听候制度,允许任差农民归家,留一人在衙听候。有事差遣之际,本人亦不必到场,只需有人应差即可。到了明末,关于“农民”的制度规定愈发详密,捐银逐渐成了充吏的必要条件。明刊本《刑台法律·行移体式》为建阳坊刻律学书籍,刊印于万历四十一年以后,其“附卷”部分收录了在京、在外衙门“行移体式”,是明末公文行移的书写范本。其中收录了六件提及农民充吏的行移体式,分别为“吏部照会布政司式”“盐运司呈式”“批文式”“申文式”“官吏执结式”以及“里老执结式”。前两件是各级衙门关于农民参充和役满的行移体式。参照万历《大明会典》的记载可知,吏役参拨需得“取具里老、官旗、邻佑保结,方准起送”,这与《刑台法律》所收的两件行移体式内容正好对应。后四件则是地方起送农民事的行移体式,其中又以“申文式”叙述最为详尽:某府某县为起送农民事。承奉本府帖文,该奉某等处承宣布政司札付,蒙都察院御史某照会前事。备仰本县着落当该官吏,照依备奉钦依内事理,遵照后开事例,作急转行所属。其民间子弟,颇谙书写,年貌相应,身家并无过犯,结勘无碍,作急起送,以凭审送施行。奉此。依奉行(处)[据]某都图某人状供:年某岁,以父某人为户,丁粮相应,缘某自幼读[书],颇谙书写。依奉事例,纳银告县,援例起送。等因。据告。为此。犹恐不的。行仰该图十见排年里老某等申结缘由,结报到县,查勘相同,研审无异。填结号纸一张,拟合就行起送。为此。县司除给付本农民亲赍前赴告投外。今具本县官吏并里老不扶结状一样二本,合行备由随缴,申乞施行。须至申者。右申 各府同某年某月 日知县某 县丞某 主簿某 背书写司典吏某。字无洗补。这是一件县给府的申文。据此可知,布政使司根据巡抚的“照会”,“札付”各府,“帖”送各县,要求各县选送“颇谙书写”“身家并无过犯”的“农民”起送到省,佥充吏役。符合条件的“农民”状供到县,再由都图里老保结,“申”送至府。在“农民”的供状里,除却自身的情况之外,也述及他们“依奉事例,纳银告县,援例起送”的事实。可见“农民”纳银已经成为明末常态,被写入了公文行移体式中,成为了起送和承担吏役的重要一环。需要说明的是,明代中后期并非所有场合中“农民”都是特指胥吏。在很多情况下,仍然存在泛称务农之人的情形:如关于保甲的作用提到,“农民不轻弃其乡,而乱民相劝以为善”。万历以后实行一条鞭法,“一则使小民明白易知,一则使收头简省,农民不至失时费钱。”可见在一些场合下,农民仍指从事耕稼的百姓。但不可否认,在涉及吏役、行政运作等史料中,“农民”专指衙门中的胥吏。余论行文至此,我们对明代“农民”的词义演变也有了初步的了解。大体而言,明代“农民”经历了从务农之人的泛称,到特指纳银胥吏的过程,而这一变化是明代役法及捐纳制度变迁的产物。明初,吏役原属杂泛差役,其最本质的特征是“配户当差”,这是一种基于王朝国家与编户齐民之间人身支配的资源供应关系。也就是说,明代“农民”最早为符合胥吏佥充条件的务农之人,因为身家清白、识字擅文,且对国家负有强制义务而当吏役差。随着捐纳的普遍化,胥吏数量骤增,“农民”一词在使用过程中逐渐身份化,由先前符合胥吏佥充条件之人,变成了他们意欲投充的对象。而《醒世姻缘传》中侯小槐的故事结局,也揭示了这一答案。县官定要侯小槐捐纳监生,遣他回去讨取保结。沿途侯小槐还被乡约勒索了银两,亏得丈人魏才帮忙,才免得损失惨重。魏才劝解他,幸得只是纳了监生,若是被乡约报了农民,就需管仓库、支应、下程、铺设和中火等一系列差事,不仅倾家荡产,更面临着徒罪、充军的风险,抓紧纳了监生才是出路。侯小槐听罢,只得罢休再讼的念头,打点银两,前去布政司纳监了事。明代均徭法改革后,衙门公费已有折银之势。地方却往往在征收银差之后,复将衙门公事责之里长、甲首,但并不表示这种差役就为里甲正役。方志中关于这一现象的记载就十分清晰:“甲首当年,则于十户内论丁粮多寡,分派日生出应,邑中公用科敛,皆甲首出钱供办。俱以日生为率,不计财力,听其所占之日,强富或得其简,贫弱或处其烦,供办不匀。且常拘农民在官,有妨耕业。”根据小说的描写,“农民”所承担的一系列差事仍归杂泛差役中的吏役,“报做农民”也正是上文辨明的“捐纳胥吏”之意。侯小槐的故事也提醒我们,若单纯以明代后期胥吏为肥缺,未免流于片面。尽管类似的舆论并不少见,但视“吏胥为贱品”的说辞也层出不穷。甚至在宗族家训中,也常见“勿作吏胥,勿与胥隶为婚姻”之言。可见时人对胥吏的观点也并非一致。明代吏典制度完备,体系严密,胥吏群体规模庞大。正德时人王鏊就曾记载,当时胥吏的总数达五万五千余人。到了明末,这一数字只增不减。而这庞大的群体行头有别,承担的事务,甚至得以作弊徇私的空间都大相径庭,这也造成了人们对于胥吏群体的不同印象。同时,捐吏制度更是加剧了这一情况的复杂性。明代纳吏,最低仅15两,此种价格尚低于一般顶首银,因之纳银者甚多,有很多人,仅仅出于免役目的捐纳,有吏员之名,无吏员之实,更遑论肥缺了。只有那些真正要充任吏者,则不惜高价以求,纳银最高者,竟有达五百两,甚至千两。最后,正如《醒世姻缘传》第四十二回所揭,明末为筹饷之故,常常摊派纳监与纳吏的名额予地方进行强制捐纳,导致那些并不能从中获取好处的普通百姓出于种种原因厕身其间,使得这一群体更为复杂化。这也说明,我们在给明代胥吏定性时,更需具体分析,不应以偏概全。入清之后,赋役制度完成了由“配户当差”到“完纳钱粮”的转型,户等不再与实际意义上的人口数量挂钩,百姓也不再需要承担强制性差役。加之白银在国家财政领域的广泛运用,官府胥吏多采取雇役的方式征募,不再需要从农民中佥充。因此,胥吏的来源不再局限于身家清白、识字擅文的农民,“农民”便也再次回归其务农之本意。直至近代,“农民”才再次被赋予了新的含义,作为与“地主”对应的阶级,成为近代革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进一步言,农民议题于社会学、政治经济学乃至于文学领域都是一个深厚且庞大的议题。基于不同的理论出发点,各个学科都存在着对于农民的不同理解,本文仅仅是在历史学的范式之下进行一些概念上的辨析。明代“农民”因承役而产生的分化,是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之外,另一种层面的、截然不同的身份化内涵。这也提示我们,在进行研究之际,需要剥离近代史学造成的先入为主观念,小心概念陷阱,重回历史语境。

(本文經出版方授權發佈,原文載於《安徽史學》2024年第6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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