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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安_族譜所見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宗族實踐——以民國黃陂《周氏宗譜》為中心的考察
  发布时间: 2017-03-24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740

族谱所见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宗族实践

——以民国黄陂《周氏宗谱》为中心的考察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杨国安

一  引 言

民国学者胡朴安在《中华全国风俗志》中曾对清末民初湖北黄陂的地方风俗和社会形势做过如下描述:

地方自治能力甚大。各姓有各姓之宗祠,各社有各社之董事。不安分之人,由祠逐出,知照社绅,即可处以活埋之刑。故乡里无敢为非者。黄陂四乡无地保,皆董事也。董事奉到县令之日,则必开贺,以炫嚇乡人,故其社得一恺悌君子,四邻受福;得一威福小人,受害不浅。因董事皆贡监选充,不比地保可以随时笞责也。

清末民初的中国社会处于新旧更替的重要转型期,国家权力对于地方社会控制力相对弱小,地方自治成为这一时期政治革新的时代潮流。从胡朴安的描述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在清末民初的黄陂乡村社会,自清代以来官府延伸到县以下的乡里基层组织——地保甚至已经不复存在,而其地方治理模式则呈现出一种宗族与地方精英——董事“自我管理”的模式。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地方自治”呢?

地方自治一词,译自英文local self-government,即地方自我管理。在西方的语境中,这个词其实有其特定含义,即地方自治权力在法理上被认为源于国家,即被视为国家对于地方的一种权力让与,因此其实施受到国家行政和立法机构较多的支配和限制。但在清末中国人的观念中,一般认为所谓的“地方自治”就是“以本乡之人办本乡之事”,“使地方人任地方事”或“以本地之绅民,集本地之款项,图本地之公益”。如此看来,中国的地方自治权力似乎更多的来源于民间社会与普通民众的授予。因之,作为维护中国乡土社会秩序的重要组织资源——家族被视为具有“自治因素”的团体也就不足为奇了。事实上,在清末预备立宪时,时人也说:“地方自治之名,虽近沿于泰西,而其实则早已根荄于中古,《周礼》比闾、族党、州乡之制,即名为有地治者,实为地方自治之权舆。” 此种说法尽管不无道理,但不免给人一种“古已有之”的牵强比附之感。究其实,中国古代的家族更多的只是在“自我管理”这一层面上蕴涵一定的自治性质,在民主成分上还是极其缺乏的,与近代的自治团体不是一回事。

目前学术界从政治层面对于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研究已经较为繁富而笔者对此问题的关注却源自于两年前在湖北省图书馆偶尔查阅到的一部民国黄陂《周氏宗谱》——它所记述的主要村落与笔者的家乡恰好同属于一个行政村,即周梅田村。这部编纂于民国初年的宗谱,“依科学之方法”,“以人种学及优生学之眼光”进行了大胆的革新:

在个人方面,则生卒、性情、职业、事实,既应逐项详载;在团体方面,则里居、产业、户口、教育皆当分类特书;而于世系一项,则母系祖宗应与父系平列,女系子孙亦当与男系并重,不可存尊男抑女之偏见。以此体例编纂宗谱,则不独为新科学研究之资料,实为新道德发生之源泉。

而该宗谱最为独特之处还在于一批受过新式教育、甚至留学海外的家族精英,为周氏家族精心设计了一套家族自治章程——《经祖祠自治章程》。它改变了以往以族长为核心的宗族管理的传统模式,引入了近代的选举与议会制度,以一种更为自由、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家族及地方性事务。而在谱序中,编撰者更是表达了“由一姓自治而达至万姓之自治”的志向和理念。考虑到当时的时代背景,这无疑是清末地方自治思潮下,部分家族精英试图将西方近代的“自治”移植到东方古老的“宗族”组织中去的一次实践,从而昭示出宗族所具有的适应性和可塑性。

从宗族史的角度来研究地方自治,或者在地方自治的背景下探讨宗族的相关变革,无疑有助于深化对于农村宗族与乡村政治的关系问题的认识。而且与政治学者关注于“自治”概念的术语辨析不同,历史学者更属意于对于具体史实的揭示和实证性探讨。比如饶伟新就曾撰文指出,在清末民国地方自治化过程中,江西地方精英借重同姓联宗的这一传统方式结成政治联盟和扩大社会基础,以有利于其在地方政治权力中的角逐,由此体现出传统社会组织与近代派系政治之间的内在关联。毫无疑问,在清末民初的中国,自然经济趋于瓦解,西方思潮不断涌入,一次次的社会改良和革命,各地的宗族形态在延续传统的同时,又出现或式微、或变革的不同趋向。在各种浪潮的激荡下,近代的宗族发展呈现出多元、复杂的态势。本文即在此思路启发下,试图透过黄陂周氏在民国初年推行宗族自治这一个案,一方面管窥地方宗族自治之一豹,另一方面也欲补史志之明,以展现清末民初宗族形态演变的一个面相。

二  黄陂东乡:周氏宗族地理、人口与村落分布

黄陂县在明代隶属于湖北黄州府,清雍正年间改隶汉阳府。县境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西北为山乡,常有旱灾;东南为泽国,常有水患。由于田地瘠薄,农业所出难以维持生计。史料记载“陂地瘠民贫,近来风气渐薄,家无敝帚者”。故人民多藉商贸和外出务工为生,又因临近武汉,故外出人员遍及武汉三镇,并进而辐射至全国众多市镇,因之当地流行有“无陂不成镇”之说。

仅就黄陂基层社会组织结构而论,清初为“乡会”体系。据康熙《黄陂县志》记载:“陂邑以乡辖会,以会统保,其来久矣。按旧籍,保凡五百二十有三。”当时黄陂分为高邑乡、礼教乡、崇义乡、滠源乡四乡。当时高邑乡有64会社、礼教乡有61会社、崇义乡有43会社、滠源乡有61会社,合计全县共229会社。

清中后期,黄陂高邑、崇义、礼教、滠源四乡逐渐演变为具有人文地理意义上的东、西、南、北四乡,其中高邑乡因居县城之东,当地人习惯称之为“东乡”。本文所论及的周氏家族即居于黄陂东乡。对于周氏家族移民定居湖北黄陂之过程和村落聚居形态,其族谱记述如下:

吾族自始迁祖昌后公于明洪武二年由江西徙居麻城,数传以后,复迁黄安,再迁黄陂。今日同族除转徙外,其居黄陂东乡者,在会龙山社有周里河、夏家田;在印堂会社有梅田村、邓家田;在七里岗社有周家大屋、向家弄;在六银庙社有周家细湾。大小记七村,相距皆不过数里,男女共千余口,而多以农业为业。有祠堂、有学校、有森林、水利、卫生、慈善公益等会,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患难相扶持。

据此,周氏宗族也是在明清“江西填湖广”的移民运动中迁徙至湖北,并经历过几次转徙。大约清初,最后有几支定居于黄陂东乡一带,形成了周里河、夏家田、梅田村、邓家田、周家大屋、向家弄、周家细湾共计七个相距不过数里的聚居村落,但从行政区划来看,又分别从属于会龙山、印堂、七里岗、六银庙四个会社。

族谱中的《里居志》所记载的村落情况,则为我们提供了七个村落更为详尽的聚落图景:

(一)梅田村:梅田村西距黄陂县城四十五里,西南距汉口九十里……前临大塘,塘为三角形,东边一百六十步,西、北两边各一百三十步,塘之北面恰与村之东西相齐,后依宝山,高三丈许,倾斜约十余度,其行为椭圆,状类元宝,故名宝山……五村即在宝山之阳,坐北向南,对面皆山……村中因与汉口商埠最近,其以商工劳力谋生于汉口者最多。设有小学堂一所,除蔡姓三户,阮姓一户,男女计十余口以外,其余皆辅祖之后,计有男女四百零一口,田六十六石三斗一升,屋五十八栋云。

(二)周姓各村:周里河,士朝后裔居村之东头,迄今男女共一百三十口,田十二石四斗一升,屋十二栋。士才后裔居村之两头,迄今男女共一百八十八口,田十三石八斗六升,屋二十一栋。两共为男女三百二十一口,田二十六石二斗七升,屋三十三栋云。向家弄,除熊姓一户外,皆十五世祖云祥之后,计有男女八十七口,田十一石三斗,屋十栋。邓家田,分上下二村,上村皆曾姓,下村则周姓与曾姓同居,周姓居村之东头,周姓之居邓家田者,皆十三世祖世福之后,迄今计男女五十二口,田四石七斗,屋九栋。夏家田,该村现系陈姓田主,周姓与曾姓同居该村,为佃户。除曾姓外,计周姓居该村者十二世祖士俊后裔,男女十八口,田九斗,屋四栋。又十七世祖元胜后裔男女十九口,田一斗五升,屋一栋。周家细湾,与杨姓同居,杨姓居村之中间,周姓居南北两头,计周姓居该村者皆十二世祖士旻之后,男女三十六口,田二石三斗,屋六栋。周家大屋,该村为周姓与詹、阮、丁、舒各姓杂居,计周姓居该村者为十四世祖家弼之后,男女二十八口,田四斗五升,屋八栋。

以上本宗在黄陂者计共七村,内惟梅田村及周里河、向家弄三村皆周姓所居,其余邓家田、夏家田、周家细湾、周家大湾皆周姓与他姓杂居。各村相距近者里许,远者亦不出十里以外,庆吊相通,患难与共,友爱孝笃累世不变。既为文以志其里居,复为图以明其方位,欲使后人知其出自一本,加意亲睦也。

根据以上家谱所记载七个村落的情形可知,当时周氏除了在梅田村、周里河、向家弄为周姓主导村落外,其余四村实际处于各姓杂居,而且处于小姓状态,甚至在夏家田村,周氏还处于佃户地位,可见宗族内部分化较为严重。

这七个周氏所定居的七个村落,从姓氏构成来看,在村落布局上,似乎处于一种满天星似的分布,而且一般村落规模较小,大约只有20-30户。这可能与黄陂处于丘陵地形,土地较为贫瘠,土地承载量有限,村庄规模一般不大,所以随着人口繁衍扩张而不得不外迁。周氏宗谱在记叙里居情形时就曾分析其原因曰:

闭关时代,耕田凿井,衣食足以自给,尚可聚族而居。数传以后,生齿浩繁,地力有限,给养困乏,往往人有为饥寒所驱迫,转徙四方,以谋温饱者

但由于受到宗法观念的浸润,当地又有一种按姓氏聚居的倾向和趋势。在黄陂东乡周氏所移居的七个村落中,有三个村落是基本是以周姓为主体,可以算得上是周氏单姓宗族聚居村落,在类似的单姓村落内部,其住宅房屋大体按房份聚居。而在杂姓村落中(即一个自然村落中有两个以上的姓氏定居),其房屋也是尽量按照同一姓氏聚拢,分片聚居,比如在邓家田下村,周氏与曾氏两姓杂居,但周氏集中聚居于村东头。

我们不妨将此种“聚”中有“散”,“散”中带“聚”的村落布局称之为松散型宗族聚居。其形成的原因大约是两种相反力量角力的结果:一是宗法伦理惯习下的宗族性聚居倾向;一是受制于黄陂地区所属分割性丘陵地区地形、地貌的影响,聚落不得不呈现散居的状态。这种宗族性聚居的倾向与囿于地理环境、耕作条件而不得不散居的交集,最终造就了丘陵地貌下黄陂地区“大分散、小聚居”的村落分布格局。

图1  黄陂东乡周氏村落图

资料来源:民国黄陂《周氏族谱》卷9《里居志·乡土》。  

在黄陂东乡周氏宗族聚居区,梅田村无疑居于核心位置,笔者称之为族姓中心村:一则人口最多。周姓在梅田村中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如前揭史料记载,梅田村除了蔡姓3户,阮姓1户,男女合计人口10人之外,其余皆周姓辅祖之后,周姓男女合计人口有401人。同时,梅田村在周围周姓村落中人数也是最多的。二则经济最发达,其因靠近汉口,在汉口谋生者较多,商业较发达。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七个村落中惟有该村设有一个小学堂和一座周氏祠堂。而且家谱艺文中还专门有《记梅塘》、《记宝山松林》、《记梅田碾屋》等详尽地描述了梅田村的公共建筑与公共设施,而其他村落除了房舍之外,并无相关公共设施的记载。三则该村人才繁盛,所出官宦和知识分子最多。事实上,该家谱的编修主要是以梅田村族人为主体,所以该家谱专门绘制有以梅田村为中心的交通道路图(见图二),如果说地图本身具有某种象征功能和表征意义,那么此道路图也从一个方面凸显出梅田村的中心地位。

 

2 梅田村附近道路图

资料来源:民国黄陂《周氏族谱》卷9《里居志·乡土》。  

总之,以梅田村为核心,在黄陂东乡移居的七个周氏村落共同构成了一个小范围的宗族互助共同体,尽管他们分属于四个不同的乡社,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庆吊相通,患难与共,友爱孝笃累世不变”,俨然如一个“家族性社区”。一则他们的距离都不算太远,近者里许,远者也不出十里,也就是说这七个村落处于方圆不到十余里的范围之内。二则他们基本属于同姓同宗,在大多数村落中居于杂居状态,其所面临的异姓宗族之间的竞争压力下,他们会天然寻求同姓之间的帮助,从而在小范围内形成同姓联盟。他们不断借宗族祭祀仪式,发挥社会联谊与娱乐的作用,并在“家族性社区”不断深化宗族组织在经济、司法、教育及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自治”功能。

三  经祖祠自治章程:周氏宗族自治的实施纲领

在清末民初,当各地推行地方自治之时,黄陂也在原有乡会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全县划分为15个区,作为自治行政之区和选举之区。东乡有三区,每区包含有原清代乡会基层组织中的20个会,各项自治事项皆依此区域办理。而要将西方的民主、自由嫁接于中国传统家族组织之内,对于清末民初尚“僻处山野、风气闭塞”的黄陂乡村社会而言,显然有赖于若干得风气之先的开明人士的倡导。

1.家族精英与宗谱及自治章程的编纂

清末民初的黄陂周氏家族中,有一个关键性的人物——周仲曾。据家谱记载,周仲曾为其官名,其谱名周光斗,字孝鲁,号卧云,又号翠山,同治十三年(1874)出生于黄陂东乡梅田村,十七岁外出游学,负笈于晴川、两湖书院。此时正值晚清洋务重臣张之洞在湖广提倡新式教育时期,周仲曾因表现优异,被张之洞派赴日本学习法律,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翻译出版了日本学者大道良太的《最近警察法教科书》。回国以后任职于陆军部,于1922年被授予陆军军法监。在黎元洪任民国大总统期间,或许因同为黄陂籍之缘故,周仲曾被任命为京师大总统府秘书兼辑瑞处处长,管理国玺事宜。如此身份和经历,周仲曾在黄陂东乡,其地位可谓显赫。由于周仲曾的父亲一直居住在梅田村的老宅春晖堂,所以周仲曾和家乡一直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比如为了告慰父母,周仲曾另在家乡购买地基,建筑房屋两栋,并将西边一栋名之曰“博爱堂”、东边一栋曰“自由庐”,而将两屋中间之通道曰“平等巷”。由这些颇具时代气息的名称,我们即可窥见周仲曾欲以新时代之精神改造传统乡村的志向和理念。

民国十一年(1922),时任陆军军法监的周仲曾和他的两个同为法官的儿子——周文冕、周文冠以及其他家族精英共同编纂了一部颇具时代气息的家谱。据周文冕在其所撰的序文中指出:“君官京师,虑先德不传,将遗后憾。官书之暇,蒐集旧存墨谱及现有资料,手自纂修。不肖兄弟肄业京校,时于课余从事缮校,今已数载,得庆成功。”由此可见此次纂修家谱,仲曾、文冕、文冠父子三人是积极参与并倾注了大量心血。谱序中即注明周仲曾为督修,而其他编辑与缮写者分别有如下若干关键性人物,兹列表如下:

他们多为官僚、知识分子出身,包括有留学东瀛者,甚至包括女性也被吸收到家谱的修撰活动中,显然他们是一批得风气之先的家族精英。他们深受当时时代潮流的影响,包括民主、科学、自由、地方自治、男女平等等先进观念和思想。当然他们也深谙传统家族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如此,才促使他们萌生将西方自治与古老家族相结合的理念。比如督修家谱的周仲曾就明确指出宗族与族谱构成地方自治的重要基础:

自民治主义风行以来,凡关于地方公益事务莫不取民族自决之精神,藉各种组织以为自治之根本。族谱即此项组织有系统之记录,实联贯一姓之血脉而成者。后人之读之者当知族谱系社会组织之一种,为一姓自治之基础,而欲求万姓之自治,必须有各种组织之联合。

在此,周仲曾认为宗族既为中国传统社会重要的社会组织之一,即可以藉宗族而实施地方自治。其子周文冕在撰写的谱序中进一步指出,宗族固有的互助功能和当代的互助主义是相通的:“今日学者研究社会进化,实由氏族制度而始,推其发源,则在取同族之互助……吾等对于先人之互助,当殚其继志述事之诚;对于族人之互助,当尽其通力合作之职。更以此用之同族而小效者,推诸社会之群众,国家之国民,世界之人类,莫不以互助维持生活之本,而各限制其过度之自由与竞争,庶几世界永久和平可以渐次出现。”这表明当时的社会进化论在家族社会中已有回应,开化的民众已经初步认识到了自由、竞争与阖族互助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试图将家族建设成进步的互助团体。

周文冠则从人种学、优生学、人类学的观点出发,主张在修谱中融入了新时代的科学因素,他认为:“顾欧美社会组织纯采个人主义,除世家大族依承袭爵位,注重传统,有谱可考外,普通人民对于家谱观念极为淡薄,搜集是项材料极感困难,若吾国社会组织系采家族主义,且以宗法为维持社会之元素,几无族无谱。倘以人种学及优生学之眼光,将各姓家谱详加研究,讵非极丰富之科学资料乎?”因此他主张:“家谱之体例,亦应依科学之方法,求其详尽真确。在个人方面,则生卒、性情、职业、事实既应逐项详载,团体方面则里居、产业、户口、教育皆当分类特书。”民国十二年的《周氏宗谱》的确是按照这种新的体例进行编纂。而其所载之《黄陂县沿革》、《黄陂县乡会》、《黄陂县风俗》、《黄陂县物候》、《黄陂县田赋》、《黄陂县农事、农产收入表、物价表》等又突破了传统家谱仅限于家族内部事务的记载,着眼于整个地方历史的记载,体现出由爱家而爱乡,进而爱国的情怀。

而家族精英在此次编纂的周氏家谱中,最为重要的是制定了家族自治的纲领性文件——《经祖祠自治章程》。章程共有十一章三十九条,第一章为《总纲》,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本祠堂基于全体族人之意思,以实行家族自治为宗旨。

第二条、本祠堂为家族自治机关。

第三条、自治事务为教育、农业、交通、警察、卫生、慈善及其他关于公益各项,依经管之决议施行之。

第四条、族中无论何人关于自治事务,得向经管建议,作为会议提案。

以上在总纲中,本自治章程首先确立了家族自治机关为祠堂,即经祖祠,并强调全体族人共同参与的精神。经祖祠为周氏总祠,位于梅田村东边(可参见图1),修建于同治十年(1871)。关于其形制与名称来历,在《经祖祠堂纪略》中有详尽介绍:

梅田东百余步为经祖祠堂,明堂、享殿,上下两栋。坐北向南,后负宝山,前面汇水势,东由新塘冲,东南由石堰冲,朝会于祠堂前面,集于村前三角塘。塘后有村,村前有山,为掩护水口之屏障,形势雄壮,基址轩敞,乃十六世祖宗秀公之所创建也。吾族之有祠堂自此始……祠祀始祖昌后,而配以本支十一世祖大经,故称经祖祠。以下昭穆依序而祀,每年于冬至日举行祀典,与祭之人按照祭柱派出各房经管,于祀典告竣以后结算,经年出入账项,著为成例。族中有事故发生,则随时开祠堂,召集经管会议,决定办法。盖俨然一家族自治机关也

周氏祠堂的始建者为周宗秀,乃是周仲曾的祖父。到了清末民初的自治活动中,祠堂则由祭祀场所演变为自治机关,族谱即云:“虽然祠堂在昔日则专为祭祠之场所,而在今日则兼为自治之机关。所有族中一切兴革事宜,皆由各房经管在祠堂会议决定施行。故祠堂之兴废可以观一族自治之程度。”而周仲曾给祠堂所撰写的一副对联则云:“丈夫以四海为家,应打消血缘制度;人类本一祖所出,愿创建世界祠堂。”这里所提出的“打消血缘制度”、“创建世界祠堂”显示出周仲曾改造旧有宗族的胸襟和意愿。

2.经祖祠自治章程与家族自治的运行模式

经祖祠中进行的梅田村家族自治事务,涉及有农业、交通、教育、警察、卫生以及公益慈善事业。这几乎全部是现代化的事业分类和词语表述。在此,传统和现代出现了奇异的交融:祠堂之于宗族的象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培养了宗族成员植根于传统土壤的荣誉感、归属感、历史感,乃至某些形式上的思考,显示了宗族文化的深层的价值。而西方的“自治”却有机地嫁接于以乡土社会的公共建筑——祠堂为象征的宗族组织之上,我们不能不感慨中国家族型社会生命力的顽强。在接下来的自治章程中,对于宗族自治的相关组织架构、职能、运作情况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约,并形成了以经管会议为中心的家族自治管理运行模式。

第一,总管、经管及其选举、任期

周氏宗族办理自治事务的人员主要由总管和经管两类人群负责:祠堂设总管一员,经管若干员(实际是12人)。其职责分工为:总管指挥、监督各经管办理事务,由阖族选出公正殷实者充之。经管商承总管办理事务,由各房支选出公正殷实者充之。这里总管主要是监督作用,实际办理各项自治事务的皆为各位选举出来的经管。

关于总管、经管的任职年限,总管任期六年,经管任期三年,但均可以连任。其改选日期与祭祀结合在一起,为“每轮三年之大祭日,即为改选经管或总管之期”。如果经管“行为不正或办事不力者,由总管交经管会议决定后,即予除名”。

有趣的是有关经管人员的选举。在自治章程中,对于经管的选举权和分配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按章程第十条规定,“凡本支族人在本经祖堂有祭柱一柱者,即有一选举总管或经管之权”。事实上,对于经管人员的分配,章程主要是按照所在村落人数多少来定的,但同时也兼及世系房支、地域分布等。周氏经祖祠中各经管名额详尽的分配方案如下:

以上经管人数共计12人,分别来自梅田村、邓家田、向家弄、夏家田、周里河五个村落,其中梅田村最多,占据了7个席位,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中形成不得而知。由后面可以知道,周氏宗族事务的处理基本以经管会议为核心,并依“多数人”原则处理,而梅田村占据经管会议12席位中的7位,人数刚好过半,由此也进一步确立了其族姓中心村之地位。其余名额分配为周里河2位,夏家田1位,邓家田1位,向家弄1位,而周家细湾和周家大屋则可能因为人数较少且与众多异姓杂居而一个席位也没有。

第二,经管办理的各项事务

周氏经祖祠内部分设有总账、银钱、租课、保管、庶务五股,各股有一二经管为主任,具体办理宗族各项事务,列表如下:

以上这些经管分工和办事细则主要涉及周氏宗族的经济事务,其中有别于以前传统宗族之处在于:一、分工更为明确,总账、银钱、租课、保管等各司其职;二、收支和管理分开,以总账股来监督银钱、租课二股的账目出入;三、出现了新的经济名词,比如预算、决算以及不动产、债务人等经济学意义上的名词。

第三、经管会议、族人会议与宗族自治

对于宗族事务的决策方式,周氏宗族确立了“常态管理”和“非常态管理”两种管理与决策模式:一般性日常事务由经管会议解决,非常性事件则交由全体族人会议解决。并确立以12人构成的经管会议为具体执行和实施的机构,此种议事方式和管理模式,体现出了一种大众平等参与、公同决策的宗族自治模式,有异于前此宗族组织以族长、房长为核心的层级管理模式。

按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支族内之民事及人事纷争事件,由当事人约请经管会议决定,量予和解,经管会议的决议方针为“依多数人之决定施行”。同时为了监督和约束由12人组成的经管会议,章程也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力,即当事人不服从经管会议决定时,允许其禀官处断。同时,总管认为经管会议所议决的事件不当时,总管也有权将此事发回经管会议重新审议。对于非常性事件,当经管会议不能决断时,可以召开全体族人会议,依多数人决定。这大约有“全民公决”的意味。

会议日期,每年于小祭日开经管会议一次,如有特别事发生时,得由经管半数或总管提议,临时召集开会。对于当选的经管在三年任期内行为不正或办事不力者,由总管交经管会议决定后即予除名。

经管会议的职责包括奖励、救济及惩治:按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凡本支族人有“尽心经理祖事或学校学务”、“捐助祭田学款者”、“孝子节妇及义行特著者”、“读书成名者”、“热心公益者”,由经管会议决定后量予奖励。按章程第二十条规定,凡“年老残废无依者”、“妇女苦节者”、“孤贫无告者”,由经管会议均定后量予救济。按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为子大不孝者”、“毁坏祠堂、祖茔或盗伐其树木者”、“生子命名触犯祖讳不改者”、“凶横无理或恃势欺人者”、“私取宗派紊乱世系者”、“酗酒赌博或吸食鸦片烟者”、“不经许可在祠堂堆积物件者”、“游手好闲者”、“自治事务依经管多数议决不肯服从阻碍公益者”,由经管会议决定后量予惩罚。其惩罚分为负荆请罪、设席赔礼、革除族籍三项。其中革除族籍之处罚不涉及其子孙。并且如果被罚者实有悛改情形,可以于三年后恢复其族籍。族籍在此有“国籍”的意味,是一个族人作为宗族成员身份的基础,对于一个靠相同血缘连接而成的封闭的宗族社会而言,如果革除族籍,就意味着被作为“外人”排除在熟人社会之外,不仅失去了被救济、被保护的资格,而且心灵也失去归依,甚至成为“孤魂野鬼”。

以上有关经祖祠自治章程可谓是清末民初周氏进行宗族自治的第一步,即进行有关自治纲领和自治组织的设计。众所周知,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实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现有的史料,我们尚难洞悉其实施的效果。其附则云:“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族人会议、经管会议或总管之提议,得随时修改之。”此规定似乎给该自治章程相当的灵活性和应变空间,而更为关键的一句则是“本章程以载入谱牒内即发生施行效力”。由此我们似乎也可以想象该自治章程在周氏家族中还是一度被践行过。

四  梅田学校:乡村的新式教育与村落自治

除了以上七个村落围绕着经祖祠所开展的宗族自治活动之外,作为族姓中心村的梅田村,它自己还进行了一些特有的村落自治活动,即设立梅田学校、梅田教育会、梅田公益会等活动。

1.梅田学校之创立

前揭已悉,黄陂东乡周氏有一所学校设在梅田村,其开设过程据《梅田学校纪略》所述如下:

吾乡在黄陂万山间,风气陋塞,清季以来,士子皆守八股、试帖,以为进取之具。问以世界现势,国家大事,则瞠目结舌而不能对。而吾族复为生计所迫,纯以旧式农工自活,其能独立营商业者,族中盖无几人。若读书明理之士,则数十年绝迹弗一见,盖式微不知也。

十七世祖元洪于清季在梅田村中创设小学一所,管理、教授切按新章办理,造就人才甚众。今日吾村能营独立生计之人,无不由当时学堂而出。民国五年,十八世仲曾在大总统府秘书任内,首捐廉俸,赓续办理。并呈明黄陂县署在案。复由十七世元卓、十八世光第、光翠、光朝、光耀、光旭,十九世文献、文太、文冠等约集村人,会议决定以梅田村后隙地变价存放,作为学堂基金。并将元富遗产及他零星款项一并拨入学堂,藉资补助。自兹以后,改革与扩充,并进知吾族之新教育,必将有可观者。果使后人皆能以感受新教育、所得之智识,藉职业以效用,于社会而自建设,适应之新生活,斯学堂不为虚设欤。

据此,梅田学校最早创设于晚清,当时族中开明士绅有感于世事变化,而族人仍醉心于科举应试,决定创办一所不同于旧式私塾的新式学校,学校就设在祠堂内。该小学堂注重培养学生智识和能力,即培养“博通时务”、“具备艺能”的新式人才。而且开办伊始就表明是“按新章办理”,这里的新章可能就是指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月,湖北巡抚端方颁布的《鄂省普及学塾章程并示》24条。众所周知,晚清湖北的教育改革领先于全国许多地方,当时在晚清重臣张之洞、端方等地方要员的大力倡导下,湖北首先创办“免费”的普及学塾,试图改变过去私塾中以“四书”、“五经”和八股文为主要教学内容,改造陈腐落后的教学方式,传授学生新的科学文化知识。

办学除了观念上的改变外,经费问题依然是需要考虑的。尽管以张之洞、端方等为首的教育改革试图以官费为主,不收取百姓分文,并确已利用庚子赔款以及其他捐费等在全省各地创办了众多的官立、公立初等小学,例如宣统二年(1910)黄陂即有官公立79所。但毕竟国家财力有限,而中国有着悠久的民间重教兴学的优良传统。因此章程第五条规定有:“民间有志愿兴学者,能设此学堂愈多愈有益;随时报知学务处,即发告示准办。”即鼓励民间办学,因此在《鄂省普及学塾章程并示》颁布后,兴办小学成为湖北兴学的重点。梅田村学校应是在此背景下兴办起来的私立家族性新式小学堂。其经费除了个人捐款之外,亦将梅田村后公共隙地,由经管会议决定捐入学校,得由祠堂变卖,作为教育基金。

2.梅田教育会之创建

到了民国初年,在新式教育的影响和宗族自治的宗旨下,梅田村的乡村教育也不断发展和变化,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在梅田村专门成了梅田村教育会。其宗旨为普及梅田村教育暨研究教导儿童之方法,附设于经祖祠堂之内。

按照梅田教育会章程的规定,凡本村热心教育及学生家长皆得为本会会员。其组织形式为会长一人、干事三人,由大会公推,任期一年,可以连任。其分工为,会长综理全会事务,干事分任文牍、会计、庶务等事务。

教育会经费收入有三:一则入会费,会员入会时缴纳入会费铜圆一百枚;一则常年费,会员每人年纳铜圆四十枚;一则特别捐,本会会员或非会员热心捐助者,作为本会基金。

教育会的会议分为“通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均由会长召集。“通常会”于春秋二季举行,开春季会时改选职员并缴纳会金,“临时会”则于遇到特别事故时举行。本会会议教师是有资格出席会议的。教育会的文件须得到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才有效。

3.梅田学校的新式教育

在梅田村教育会的指导下,梅田村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办学理念和办学方法上,一方面因应了时代的进步要求和国家的教育制度改革,另一方面也结合了乡村现实,做到了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知识和能力相结合。据《梅田学校记》记载:

梅田学校在梅田村东头,就经祖祠左右两方辟为讲堂、自修室、图书室等四楹,而以祠堂正殿为礼堂,祠堂各处厢房为餐堂及宿室。更于祠堂前后左右各筑短垣为园四所,以供学生运动及农事试验之用……学校教育除高等小学及国民两班以外,尚有夜班及妇女班,并星期讲演、夏夜讲演各种。凡所以启发村人之智识,陶淑村人之性情,无所不至,而其目的尤在养成村人自治之能力与互助之生活,此梅田学校之所由设也。

从以上记载中,我们几乎难以想象民国十二年(1923),在一个较为偏远的乡村,居然能兴办一个具有如此现代化的学校:除了高等小学、国民班以外,还有夜班、妇女班,还有星期讲演、夏夜讲演等等。以上这些颇具现代化教育的目的就在于提高村民素质,陶冶情致,培养村人自治能力和互助精神,这也是当时梁漱溟、陶行知等学者倡导的文化下乡、教育农民的理念。

除了重视科学文化的教育,梅田学校还注重社会实践教学,比如在课程设置中居然还有农事试验课程。为了更好地了解梅田学校的试验课程设置情况,笔者在此不妨将《梅田学校农工实习计划简章》抄录如下:

梅田学校农工实习计划简章

一、学校设农作场,专为应用学理,改良本地农业而设。

二、农作场暂分种稻、种棉、种桑、种落花生数种,由经祖祠附近田地内酌提若干亩为之。

三、学校内附设养猪所、养鸡所,即以其粪充农场肥料之用。

四、桑园设在学校左近,专供试验养蚕之用。

五、学校设工作场,专为本村妇女谋职业而设。

六、工作场暂分织布、缝衣二科,由学校购备织机、缝机,教授妇女即用织出之布缝成衣服,向各市镇出售。

七、学校酌设造酒所、制粉所、制面所、豆腐所,利用所余麦麸、米汤、酒糟、豆渣作为鸡豚食料。

八、以上各项农工之实习,由教师指导学生行之,并由学校延聘有学识经验者为名誉顾问。

九、学生于各项实习力不能胜任者,于必要时由其家人助理之。

十、教师每年以学生实习之结果报告于教育会,并公布之。

十一以上各项农工收入除酌提工价外余款均充补助学校之用。

十二以上各项农作工作有应增加改良或废止者,由教育会决议行之。

这里将学习和产业相结合,并切合农村实际,从事相关的农事实践活动,学以致用,既可以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同时也为将来的就业谋生打好了基础,可谓是一举两得,切实打通了社会与学校之间的隔膜。

梅田学校的新式办学还体现在学校管理方面的规范化、现代化以及民主、自治等方面。仅就其相关学校章程有:《梅田学校职员服务规程》、《职员会规程》、《学长勤务规则》、《教室值日勤务规则》、《寝室规则》、《会食规则》、《自习室规则》、《寝室、自习室值日生勤务规则》等等。这些规则对于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并力图做到民主化、专业化管理,比如成立“职员会”就是为了“研究本校管理上、训练上一切事务,以谋教育进步为宗旨”。梅田学校全体职员皆为会员,会期为每月一次,每次约为两个小时。这种形式无疑有助于促进和完善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其他各项规则对于整个教学过程各个环节进行了周密、细致的规定。比如《教室值日勤务规则》下又细分为“始业前之秩序”、“始业时之秩序”、“教授中之秩序”、“终业时之秩序”、“终业后之秩序”,对于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举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如《始业时之秩序》规定:“每始业前二分钟,鸣笛令各级儿童整队于指定处所同时授课,教员亦均列队前,齐其行列。入教室后,使均直立桌旁,依学长口令:一、立正;二、鞠躬;三、就坐,行礼就坐。”《教授中之秩序》规定:“一、教师点名,儿童须朗声应到;二、教师讲授时,非有不得已之事故,不得就坐;三、学生坐之姿势如左:张胸敛颚,掌心向下置腿上。阅教科书时,两手执课之下端,书与桌面约倾斜四十五度。”其他如梅田学校的《寝室规则》规定:“第一条,寝榻由教员编定姓名,不得任意更换。第二条,起眠宜依时间表所定,不得迟延。第三条,就寝后熄灯不得谈话,干扰他人安眠。第四条,注意收拾油烛火柴及一切发火行为。第五条,各室内窗户日间均须洞开,夜间临卧时须关闭。第六条,晨起时床帐挂于钩上,其被褥须折叠整齐,并宜时常晒洗,以期清洁。第七条,室内地面禁止痰唾及抛弃废物。第八条,衣服物品宜随时整理,置有定处,勿妨碍公众。第九条,日间无故不得擅入休息或偃卧。”

以上所举仅是其中诸多规章之一部分,可以说,梅田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之细致、规范、完备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而考虑到这是在民国十二年(1923)前后发生在一个乡村刚刚由私塾而改变过来的小学堂,而且是设立在一座旧式的祠堂之中,怎不令人感慨古老乡村所进行新式教育带来的新气象与新生活。

可以说梅田学校是族学改为近代学校的一个典型,它将原来宗族的祠堂以及办理族学的经费转而用于学校;开办了妇女班,允许女子入学;在教学内容上开始与近代科技文化相衔接,并以培养学生民主、自治思想为办学宗旨,采取文化知识学习与农事实践相结合,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

4.梅田公益会与村落自治

如果说梅田学校和教育会是为了提高族人智识水平和自治能力,那么梅田村公益会则以办理公益事项,实行本村自治为目的。它亦附设于经祖祠堂。凡热心本村公益者皆得为本会会员。其组织结构为会长一人,综理全会事务;文牍员一人,掌管本会一切文件记录及保存本会往来书札印信等事;会计员二人,掌管本会出入款项及编收支表册等事;庶务员二人,凡文牍会计权限之外的一切事项皆为庶务员管理。任期一年,由大会公推,可以连任。

梅田公益会经费来源与教育会相类似,亦是由入会费、常年费、特别捐构成,其会议有三种:第一种,通常会,于春秋二季举行,开春季会时改选职员并缴纳会费;第二种,临时会,遇有特别事故时举行;第三种,职员会,由会长召集举行。其有关会议决议以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之。

梅田公益会主要通过从事公益活动来倡导村民自治。这也是与清末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第一条所云“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相呼应。梅田村自从创设公益会后,尽可能地为村落民众提供了一些公共服务,比如前揭梅田碾屋的修建,以方便村民碾谷等。此外,还着力培养村民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使村容村貌得到了一定的改观:

往者村中人畜粪秽皆流入塘中,居民四百余人向就此塘汲取饮水,疾疫丛生而不知其为饮水不洁所致。自村中设有公益会,始知讲求卫生之道。佥议深浚东北小池以为储蓄饮料之源。

重视教育、关心公益应该是宗族社会固有的特质,现在梅田村不过是试图将其纳入到现代会团组织的形态。与原来私塾下仅仅以考取科举为惟一之目标不同,教育会试图研究教导儿童之方法,并建立会社基金。而公益会也和村落自治联系在一起,这与之前宗族已有的会社进行的公益活动有相通之处,比如周氏宗族原有孝友会、摇钱会等经济互助组织。按族谱所载:

家有老人,约定于人死之日,助以一定之丧葬费者曰孝友会。按时期之先后为出钱多少之标准,用抽签方法定得钱之人者曰摇钱会。二者寓储蓄之意于互助之中。若能扩充而光大之,皆于社会之经济、道德大有裨益者也。

这些家族固有的互助组织和民国十二年进行的宗族自治中的公益会、教育会等大有名异实同之感。这是否意味着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蕴涵着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自治”的因子?

五 移植、模仿或其他:有关周氏宗族自治践行的若干思考

地区小事件的发生总是离不开时代大背景,民国年间黄陂周氏的家族自治是晚清以来西学东渐之后,其民主、自治等西方政治思想在中国传统家族社会中的回应。中国家族传统源远流长,构成古代社会的基础,实系国家的缩影,因此当晚清西方宪政观念传入中国之后,特别是清朝提出预备立宪和地方自治之后,一些开明士绅自然就想到了将家族与自治联系起来,他们试图将西方民主自治“移植”或“输入”古老的宗族组织之内,或者说尝试着将传统的宗族组织改造成具有西方民主色彩的近代自治团体。

黄陂东乡的周氏宗族共计七个村落,因为血缘和地缘的结合,互通声息,构成一个家族聚居区,民国年间的宗族自治就是在这七个村落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倡导者为周仲曾、周文冠、周文冕等一批在外接受了新式教育,甚至留学海外的家族精英,他们在吸收了西方民治、自由、民主等观念之后,重新审视古老的家族组织,力图挖掘其中早已蕴涵了互助与自我管理的自治因子,将西方的“自治”之名与家族的“自理”之实加以有机结合。这种复杂的互动与其说是“移植”与“模仿”的过程,不如说更像一个不断借用传统又试图突破传统的过程。

学术界一般认为辛亥革命更多的是上流阶层的革命,对于农村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因此,革命所带来的民主、自由、宪政、自治等新鲜事物更多的体现在城镇,而在广大闭塞而偏远的县市乡村,恐怕大多还是沿袭传统。但也肯定有一部分乡村,比如本文中的梅田村,因缘际会,在周仲曾等一批和家乡还有信息联系的有识之士的倡导下,以家乡为试验田,随其兴之所至进行所谓的“革新”,以图实现士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想。

民国年间黄陂《周氏宗谱》中编纂的《经祖祠自治章程》,其价值也许更多的体现在制度的设置和规划上,即更多的是文本上的意思。但正如编纂家谱的过程就是宗族联合和认同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一样,我们也可以认为设计这个家族自治章程的过程亦是周氏族人接触和认同“地方自治”的过程,因此也构成周氏家族“践行”宗族自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何况在编纂自治章程的同时,周氏宗族还成立了梅田学校、教育会、职员会、公益会等新式社团组织,开展教学研讨、演讲等活动传播先进的思想和观念,普及大众文化知识,改变各种不良陋习,提高村人自治能力。同时开展各种公益性活动,让家族自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以实现其“家族自治”的理念。

当然,本文也许仅为读者呈现了一幅静态、结构的甚至可能是昙花一现的历史片段。但从家谱中流传下来完整的自治章程和部分人物的活动轨迹,我们有理由相信它确实在一个偏远的乡村发生过,而且对于当地的民众而言,对于梅田村以及黄陂东乡周氏宗族聚居区的族人而言,这场乡村版的家族自治运动一定被他们用生活的实践亲身感受过,并体现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而作为历史学者,我们也有必要将它记录和揭示出来。

每当走过静谧的梅田村,尽管早已物是而昨非,但笔者深知在这片土地上,在清末民初这个特殊的年代,因缘际会,西方先进的民主、自治思想和中国古老的家族组织曾经奇妙地结合在一起,也许这只是一次家族精英分子导演下的一次类比、模仿和移植,也许只是昙花一现,但我们不应轻视这种“草根民主”所蕴涵的巨大潜能,它正是家族自治与地方自治内在历史逻辑的真实体现。它昭示着在这一传统之下,无论任何形式的地方自治,都必须以家族自治为基本前提。正因为家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这种历史内在关联性,所以我们丝毫不会感到奇怪,为何当今中国的民主进程首先是在文化相对落后的乡村展开,而不是在文化素质相对较好的城市社区进行。而如何将现代的村民自治与历史资源和本土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至今依然是我们应该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原载饶伟新主编《族谱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211237页。注释从略。)

杨国安_族谱所见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宗族实践——以民国黄陂《周氏宗谱》为中心的考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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