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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海波_明代識字兵初探
  发布时间: 2018-02-13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64

明代识字兵初探

温 海 波

[摘要] 识字兵是明代军制管理中为解决基层文书运行问题而出现的职役。洪熙时已有各级武官私下甄选的情况,迟至弘治末该做法得到朝廷认可,并被纳入军事体制。这一转变,使得军中基层文书人员的安排可以绕开吏部考选而由武官直接选用。至此,由国家单独掌控的基层文书权力转由国家力量和武官群体共同控制。识字兵不仅管理军中册籍,还行使信息传递、赋役催征等职能,在文书运转的末端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识字兵待遇低、名额少,这种节流政策导致其在实际工作中收取例费、贪腐舞弊,最终对明代军制运作的效能产生了危害。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为满足军中文书行政的需要,识字兵超出规定名额成为常态。

[关键词] 明代;识字兵;文书运行;军制

明代的疆域管理存在州县与卫所两套体制,分属帝国的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二者均须依靠文书建立和维系:行政事务仰赖档册的草拟与填制,军事命令倚仗公文的发布和回应。各类文字信息的保存与流通,交织成国家的控御网络。仅卫所系统而言,正是以文字为媒介展开的文书,形成了军事权力的“毛细管”,从而使帝国的触角可以远及其视线和声音不能到达的地方。文书的运转流通,无疑须以文字的读写为前提。然而,明代士兵普遍识字能力有限,甚或目不识丁。即便是武官群体,识字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回答的问题是,谁在军事组织的末端书写拟制或口头传达以贯彻文书指令?

目前,学界已揭示了秦汉帝国军事组织的文书终端承担者——卒的识字能力和信息传送路径。与之相比,学界对明代军制下参与制作、传递、控制文书的群体却了解甚少,至于最底层的文书担当者——识字兵,更是鲜有涉及。因此,本文拟对识字兵的选用、职掌、待遇及数额进行初步考察,以期对明代军制下的文书传递与运作形成若干认识,进而探寻蕴含于文字处理中的权力机制。需要指明的是,识字兵常以“识字”之名载籍,因军、兵性质的差异,明前期一般称“识字军”,募兵制兴起时又谓“识字兵”。本文所讲的识字兵,泛指军官任用的识字人员,可以是卫所中的识字军,也可以是营兵中的识字兵,行文未作细节区分。

识字兵的选用

书面形式记录的文书是官僚制的重要特征。明以武功定天下,自京师达于府县,皆立卫所统辖军伍。早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八月,明太祖即诏令开造文册:

上以内外卫所军伍有缺,遣人追取户丁,往往鬻法,且又骚动于民。乃诏:自今卫所,以亡故军士姓名、乡贯编成图籍送兵部,然后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违者坐罪。寻又诏:天下郡县以军户类造为册,具载其丁口之数。如遇取丁补伍,有司按籍遣之,无丁者止。

这是明廷在全国范围内对军册文书的编造。前者为卫所勾军册,后者是州县军户户口册。此次全国性的文册编造,对集权体制的展开应具重要效用。不过,弘治元年(1488年)兵部尚书马文升却奏称:“盖由里老埋没而无册籍之可查,卫所作弊而无文卷之可凭。虽有清军御史,而清出者百无二三,虽解到卫所,而随逃者十常八九。”可见,册籍是军士来源的凭证,勾军的执行须赖文书。军事体制的有效运作,紧密围绕文书信息的控制而展开,执掌文书的职役,自然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明代武官识字能力普遍有限。永乐二年(1404年),边将疏稿进呈,成祖对臣下道:“武臣边将不谙文理,只用直言俗说,使之通晓,庶不误事。他日编入实录却用文。”又据黎士弘称,永乐时江西信丰县周三叛乱,朝廷调集福建汀州卫军士剿乱,平定后将籍没土地犒赏军士就地招佃,“固武人不识文义,当初召佃时,与佃私为质约,或破一镜,或偶指他器具、事件为信,至征租各佃取验信物”。景泰五年(1454年)叶盛奏议:“近因整饬军务出巡,往往咨询问难军职官、舍人等,多有全不识字者。”有一则笑话,讲“辽东一武职素不识字,被论,使人念劾本,至所当革任回卫者也,痛哭曰,革任回卫也就罢了,这‘者也’两个字,怎么当得起?”直至明后期,戚继光在向皇帝陈述的奏折中,坦率地指出,北方军官“将领而下,十无一二能辨鲁鱼”。由此可见,明代士兵、武官的总体识字水平应该不高。

为此,在军事体制设计中,专门设置经历司掌文移出入,构成军中级别虽低但职能广泛的文职机构。各卫“机务之缓急,钱谷之出纳,戎器之除治,一切文书之往来”,悉由其掌控。经历为经历司的主管,被称为武职的首领官,在军事制度的构想中“各都司卫所官寡谙文理,悉听首领官参赞行事”。经历由吏部选授,三年一替,经历之下设立六房,吏在其中分房办事。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未赋予经历考绩吏员的权力,而是交给了卫所武官。这种管理权限的冲突,常常造成经历司难以发挥文事职能,甚至因经历品级低下,导致印信俱被武官收掌而不入其手。

至于具体办事的吏员,鉴于自元末以来,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听”,至国初犹未尽革的情况,明太祖认为,文移案牍繁冗,“吏焉得不为奸毙,而害吾民”,遂下令定案牍、减繁式,并镂版颁示诸司遵守。实行重典治吏,对其参充、升转皆有严格的规定。“凡佥充吏役,例于农民,身家无过、年三十以下、能书者选用”。此外,吏员选用还有人丁要求:“正军户,五丁者充吏,四丁不许。水马驿站、贴军、杂役、养马等项人户,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许。民户,两丁识字,亦许勾充。”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又规定吏员出身条件:“在京两考、在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两考,皆以九年满出身。后定,以在外两考,在京一考为满。”为此,吏员供事,需经三考。随后,吏员上任还须经省级部门批准,审查后发文到下级单位备案,并由各级部门按缺参补。如无缺补,则需守候。在升转上,明中后期的法令又多贱吏员,规定吏员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他们虽可入仕为官,但在授官伊始,即显示巨大差别。科举出身者,荣膺显要官职,而吏员一途,只能充任未入流的杂职。这些制度性的安排,从有限的档案资料来看,妨碍了识字者按正规途径参选吏员,导致军吏职位获取的不易。

综上梳理,在明代的军事体制中,武官多不识文义,军中文案在制度设计上专门由经历及其下属吏员负责。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经历的品级过低,职能受到武官牵制,吏员又参选困难。各种情况的交织,不仅会导致文书运行问题,也为武官私自任用文书人员提供了机会。

洪熙元年(1425年)四月二十五日,大同总兵郑亨等奏请促遣高山等四卫官军到大同屯守。但此事早在前一年冬天仁宗已敕兵部准行并令其开春调遣。对于这次延误事由,仁宗认为“盖卿等忽略之过,然尔职务军旅,此治文书者之忽略也”,遂决定“于文职内简有才识者一人,遣来专理军机文书。此次文书信息流通的迟滞,应该不是特例。次日,仁宗即敕令各处总兵:

军中机务贵在谨密而不稽滞,比武安侯郑亨处稽缓一事,所误非小,盖治文书者之失于检点己,度卿等亦不免此失。况闻诸将多用卒伍之人治文书,未及施行,已满泄传播,于事非宜。今于文职内,简重厚有才识者,各遣一人来专理文书,惟文书尔与之计议而行。文书有漏泄、稽误,责在彼;若军机调度一切之事,彼无预焉

这里至少有三点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文书运行的稽误,不是该时期军政环节的稀见情况。二是多数武官已经私下选用军中识字人员处理文书,但信息常被漏泄,“于事非宜”,朝廷并不支持这样的做法。三是鉴于武臣疏于文墨,仁宗遂决定选派文职前往各总兵处专门管理文书。

此次派遣文官帮助武官整理文书,成为后来选任文职整饬地方兵备的先例。宣德八年(1433年)又设军政官,负责管理卫所军士及判署文案。此后,军事统御体系中,高级武职逐渐被文官接手,而实行“以文驭武”的国策,更加仰赖文书行政。通常,上层权力结构倾向的调整,下层也会随之因应。但在文书的管理结构上,并未随权力的调整而上下相承。朝廷对基层文书的管理,只是采取增置吏员的办法。这种应对办法,从洪熙持续至弘治末期。在文书的掌管与流通中,“卒伍之人治文书”的情况依旧存在。如宣德四年(1429年)十二月,行在户部左侍郎李昶奏报:

通州等卫仓,岁收粮各四五十万石,每仓止副使一员,攒典一人。虽有经历,常以计事赴部不在职。又各仓文籍皆识字军掌行,历久弊多。乞每卫仓增置副使二员及通书算攒典四人。上命行在吏部悉从之,原用识字军尽令还伍

这反映出宣德四年时,因经历人员需去户部协理事务,常不在职,卫仓册籍已由识字军掌行。对于识字军而非专职吏员掌行各仓文籍问题,李昶寻求增置吏员的办法解决。此奏议得到允准,原用识字军全部遣返军伍。次年(1430)十二月,监察御史林英又疏言:

天下都司设断事司专理刑狱,已有定制。而各卫所及守御千户所设镇抚以理刑狱。抚镇武人,多不谙文移,不通律意,甚至有不识一字者。刑狱往往委之于吏及识字军,致是非不明,狱囚淹滞,冤枉者多。乞令天下卫所援都司断事司之例,别设一员专理刑狱。或选谙法律者,授以经历、吏目,协理刑狱,庶免淹滞之患

据此知,处理卫中刑狱的镇抚,因多不识字,便将刑狱事务委托军吏及识字军审理。这导致军中案件是非难明、冤者尤多的弊端。为此,林英乞请用专人理刑狱,或选练谙熟律法者授以经历、吏目,协理刑狱。

宣德八年(1433年)四月,明廷实行“三丁以上者选一丁,余听在营生理,供给军装”的政策,军中余丁从此加入了常备军行列,以“三丁取一”补正军编伍,并基本废止军士家属遣返原籍的政策,转而允许余丁在卫立籍安家。此后,各地大规模征集余丁入伍,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卫所的文字工作。明廷也谙悉此点,旋于正统元年(1436年)诏令增设“内外卫所能干知事、吏目、吏各一员,专恤军士”。正统六年(1441年)又再度下令“增置南京并在外各卫知事各一员”。明廷这些增添吏员的举措,旨在保障军中文字管理工作,也有防止武官任用识字者染指文事之意。

然而这些措施收效甚微。景泰元年(1450年)在京各卫所仍出现“俸粮俱系首领官,该吏并把总、识字军人造报”的现象,成化元年(1465年)大理寺复审贵州清吏司所发犯人贪淫事,涉案32人中董琏的身份即系识字军。可见,明廷虽采取了增置吏员的举措,但仍未能遏止识字兵的任用。直到弘治六年(1493年)兵部主事何孟春面对马匹勘合旧制废停,文册临期亦不查造,委官到营只据片纸领马的情形,仍坚持“弘治二年本寺呈部具述,营中官军识字军吏害人等事,本部所据以禁约者,恐今亦不能无”。由此可知,明廷应曾有禁用识字兵的规定,以至于当时的文册编造如此混乱,何孟春还是认为要坚持以往的“禁约”。不过,弘治十八年(1505年)兵部复议选军科道官葛嵩等修武备事时云:

各营识字军人类能作弊,但顿革则恐初用者不知事之颠末,改充民吏则恐人数不敷。各营仍宜量留诚实者一二人供役,其余悉准三年一换。有作弊害人者,事发问调边卫充军

此议得到诏准。由是,明廷最终屈就军中长期存在的情况,准许识字兵酌理卫内文事。于是,“指挥选军中知书者,详允承役”,实行各营酌情留下品性善良、诚实的识字兵,员额编定在一二人。且有三年受役的期限,并辅以相应惩戒举措。据天启《海盐县图经》载,海宁卫“所吏以农民充,百户吏以识字军人充”。至此,明初原有军制中关涉基层文书处理的人员安排,转由国家权力和武官群体共同控制。换言之,识字兵的合法化,意味着军中文书的管理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基层文书人员的构成,可以绕过吏部考选而由武官直接选用,除由农民选充的专职吏员外,还有武官任用的识字者。

识字兵的职掌

权力通过文书人员以合理的层级和繁密的程序贯彻。吏员由朝廷派至各处,成为具体的办事人员,但未必能得到武官的信任。多数目不识丁的武官宁愿不受牵掣,而将文书交予自选的识字兵。兹举识字兵职掌之要者,分述如下:

1.册籍管理

这是识字兵最为重要的职责。首先,识字兵担负着军籍填注和日常文簿的管理。雷梦麟《读律琐言》对“兵律”中“识字军人”的解释是:“管一百户文案者。”倪冻《船政新书》载:“各夫皆将真正籍贯,填入指掌册内……每月初一日,江济二卫,各委官一员带识字二名,赴部注册。”同书又记:“该厂把总带该船委官、小甲、木匠、识字各一人,将本船周围损坏去处,逐一量记丈尺,填注勘册,估定等则,总具揭帖送部,以凭亲临复勘。”由此可知,识字兵管理、编制各种例行的军册。每遇报册,“大帅凭各将,各将凭千把总,千把总凭字识”,进而将册籍逐级上呈报送。其次,识字兵负责文册受理时的誊抄。军屯社会的边镇志书——嘉靖《宁夏新志》的编修,誊录人员除生员六人外,亦有识字吕调元。在程序上,誊抄和拟写应有区别,誊抄只是录记副本以备存照,拟写则需对文书内容负责。崇祯六年(1633年)正月,太监吕直监视登岛等处军务,查出营官张名甲冒领官粮,并令识字侯嘉士写立“千总孙鳌实收”。对此,吕直认为,侯嘉士以识字身份,从中起念图利,应属共谋之罪。再次,在文案填制、誊录之外,识字兵还参与对存留册籍的稽核。一方面是对呈交底册的复核。“一应文卷,俱关用该衙门印信,以识字一名承刷”。《明熹宗实录》即载:“军马、钱粮、器械、犒赏、桩棚等项,一一有定本,一一有印记。而识字、司总、管队等役,籍名而考察之。”另一方面是对登记文簿的核实。军中夜巡之时,照例每更巡逻人员,需在文簿内画押作为当差的凭证。《明宣宗实录》载:“府军右卫识字军掌带刀官巡更。文簿旧例,每更巡历到门者,于簿书押为识。其夜带刀百户李谅等怠于巡更,先晚皆豫书押,识字军欲奏,指挥杨辅右谅等收击之,不得奏。”对李谅等没有履行夜巡职务,提前签押的行为,识字兵想通禀却遭到指挥的阻拦。其后事情败露,百户李谅、指挥杨辅被都察院治罪。

2.信息传递

识字兵不仅要草拟或传递军情文稿,还需以口头形式为不识字的士兵传达相关的文字指令。在军事前线,“将官呈报贼情文书,并须明白简当,止许将寇贼侵犯日期、出没去处及追袭胜负,略节缘由简明直说,不得巧捏繁文,矜伐功能,如违,先将承行识字军人究问”。传递军情的文书,行文要求简明扼要,包含基本要项,不宜采用繁琐文辞,否则拟写的识字兵要被追责。一旦紧急军情,“如遇本部塘报、朝报,即便昼夜飞递,此系万分紧急军情,若敢迟误时刻,定以军法捆打”。在创建新型军队的过程中,士兵须具备识字和计算能力,方可胜任新式火器战法。然介胄之士,多未娴文墨,故戚继光《练兵实纪》中要求:“以后将士识字者,于冬月夜长之时,宜将兵法、将传每夜饭后,限看数页……不识字者,端坐澄心,令书手、识字之类,或通文武生、秀才为之高声朗读数页,省其大概,复令讲说数遍。”为将新式战法普及,识字将士由自己阅读,不识字的则由书手或识字兵“高声朗读”或“讲说”相告。通过这种方式,让不识字的士兵也能知悉新战法。

3.赋役催征

识字兵需填制相关的赋役册籍。首先,军中登记屯田归属和位置的由帖,最先由识字兵更造。他们将故军姓名,屯田坐落、四至、号段,逐一查造,换发由帖。但他们往往借此营私舞弊,“承役不二三年,起家千金。而奸蠧百出,有垛名之弊,有擅更由帖之弊,有侵渔花费之弊,有起灭增减之弊,有移丘换段之弊”。利用“造由”的机会,识字兵对由帖做各种手脚,“武弁被其要胁,束手听命,无敢奈何”。其次,钱粮催征之前,令识字兵将粮饷、纳银开填,送据钤印;催收之后,将收银若干登记在簿,前后比对。“每卫立比簿一扇,某项粮额若干,每年应纳银若干,识字依式开填,先总后撒,送院印钤……屯官渡江征收,某月某日某人完过若干,令识字即逐项填明,回日计总收粮银若干,登记比簿”。识字兵所设比簿单,是为做好征收前后的登记,以便对催征进行确认。在催征中,屯官不得染指,而是“限佐贰官令吏一名,带同识字一名赴屯院”。再次,识字兵还掌管军役籍册。《明神宗实录》曾载:“凡役在内者系伍长科敛,在外者系识字科敛。”利用管理册籍的机会,识字兵空名挂籍。朱燮元督蜀之时,在奏疏中举劾龙安参将孙宣无能,其中理由就有识字兵周文一人竟然私冒军丁20名,而孙宣却全无觉察。

总括而言,识字兵不仅能阅读文书,而且可以拟制相应文书,其处理事务均关涉文字的读写。除前面提到的掌握仓库文籍、协理案件情形外,军中的军籍注册、日常簿记、文书誊抄、册籍勘查、信息传递、赋役催征等事务都与其相关。在朝廷选用的军吏之外,武官任用的识字兵,已然成为基层军事运转的要角,处理底层的军务文字。他们在文书行政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弊病:

只闻有识字,不闻有指挥。数十年来积识鸱张蔓衍,巧立名色,指一科十,军旗稍拂其意,飞祸立至,非只闻有识字乎?余尝问指挥:营伍赋额若干?曰:识字司之。问顷亩圩埂若干?曰:识字司之。盖武弁目不识丁,一切任其提掇,屯戍何尝闻有指挥乎?旧例识字原无顶首,指挥选军中知书者,详允承役,岁暮考察,汰其怠玩,以故鼠辈无敢横轶。今不复选择详允矣,不复考察留汰矣。积识高抬,顶首多是父子、亲知,私相授受

由此可知,至万历时军中已有如下情形:其一,识字兵持武官之力,以售其奸,施行其事,以致武官权力旁落,徒有虚名,识字兵执掌事务。其二,旧例识字兵定期更换,到期离役。然此时却世袭继替,贪位不去。后来,部分识字兵还可能私占军中文案,以致明清战乱之际,出现“经管识字,委系阵亡,案卷遭毁,无凭稽查”的情形。

识字兵的待遇

识字兵和吏员均同文字打交道,但待遇的性质迥然相异。明代吏员享有的是俸禄,之后吏俸虽多次更定,但总体趋势是减少,以致有明一代,吏员俸给微薄。而识字兵的待遇,大抵如《宝坻政书》所记,“皆支杂饷,不许混支正饷,亦不许混役军人”,他们享有的只是工食。虽有专门的纸札费用,用作办公耗费(笔墨、纸张)的补贴,但总体看来,其规定收入较低,以致在实际运作中他们往往谋取非法收入。

万历《常州府志》载江阴县属水陆各哨及孟河营武备日支银项,其中识字与水兵均为25厘,捕耆4分,舵工3分。又《南京都察院志》载太平营左、右哨日支粮饷,其中队长、教习5分,家兵、舵工4分,鼓手、水兵、识字各3分;游兵营各哨,哨长5分,教习、舵工4分,识字、水兵亦为3分;而仪真水营,水兵3分,识字仅为2分;荻港营,火药匠、吹鼓手、兵勇3分,识字也仅2分。从记载来看,识字兵待遇与普通士兵相当,有的兵营甚至比普通士兵还低。不过,由于冒滥及其他隐性收入的存在,识字兵的实际所得往往比普通士兵要高。万历时御史陈玉辉曾报告:“各卫识字纸札工食,旧例在余粮项下给领。盖派于军而非派于官,取给于屯田而非取给于帑藏。故额数甚宽,任其冒滥而莫为裁减。”这就是说,照旧例,识字兵的薪水来自军余的屯田收入。陈玉辉继续奏告:

计屯田每百亩岁输银六钱六分。今大卫识字工食四十余两,是一人而岁享屯田七千亩之入。小卫识字工食十余两,是一人而岁享屯田二千余亩之入。有是理乎?且纸札工食所以偿其造册之劳,年终应投荷包、实屯圩岸等册,数年并无一字投报,犹然冒领,有是理乎

在陈玉辉看来,识字兵待遇浮滥之后已够优厚,且纸札、工食已补偿其造册之劳。同时期普通兵士待遇:万历四十七年(1619),熊廷弼以“每兵一名,岁计饷银一十八两”责成兵部;天启二年(1622年),杨嗣昌称,“每兵一名月饷一两五钱”。可见,当时供养募兵一名,每年需银约18两。识字兵与普通募兵相比,仅工食就不在少数,另外还有纸札银项。为此,陈玉辉奏议:

今酌各卫之繁简,定工食、纸札之多寡。自四十一年始,如钱粮百两以上,每识字一名工食七两二钱,五十两以上每名工食五两,三十两以上每名工食四两有奇。查造册用呈文纸,每一百张仅价七分,该册二百叶。如龙江左卫,除工食外,纸札见派七两二钱,计可造册一万八千叶,即龙江左卫。余可类推,其纸札亦以粮之多寡为差。

奏议旨在拟定识字兵的工食与纸札银项,主张根据卫所事务繁简,划定不同等级的薪酬。二者议行的依据是卫中钱粮的多寡。据此,陈玉辉编订了南京42卫识字兵名数及工食、纸札银两,并移文知会户部。

陈玉辉编定的南京42卫识字兵名数、工食及纸札银两

卫名

识字兵数

工食银

纸札银

卫名

识字兵数

工食银

纸札银

锦衣卫

2

14.4

6.2

沈阳右卫

1

7.2

2.5

旗手卫

1

5.0

1.0

武德卫

1

5.0

0.8

兴武卫

1

7.2

5.5

广洋卫

2

14.4

6.5

羽林右/

1/1

7.2/5.0

1.6/0.8

和阳卫

1

7.2

6.5

虎贲左/

1/1

7.2/7.2

3.3/4.2

神策卫

1

5.0

1.2

豹韬左/

1/1

7.2/7.2

1.4/1.6

龙江左/

2/1

14.4/7.2

7.8/3.4

府军右///

1/1/1/1

4.2/5.0/7.2/4.2

0.5/1.0/3.2/0.5

留守后////

1/1/1/1/1

5.0/7.2/7.2/7.2/4.6

9.0/1.8/1.4/2.6/0.8

金吾后/

1/1

3.6/4.2

0.5/0.6

龙骧卫

1

7.2

3.7

英武卫

1

7.2

5.1

应天卫

1

7.2

3.2

水军左/

1/1

7.2/7.2

6.3*/6.5

骁骑右卫

1

7.2

2.2

天策卫

1

7.2

5.7

广武卫

1

7.2

6.0*

龙虎左/

1/1

7.2/4.6

2.2/0.8

横海卫

2

14.4

6.5

鹰扬卫

1

7.2

3.1

镇南卫

1

7.2

7.3

飞熊卫

1

7.2

5.7

江阴卫

1

7.2

6.2

*包含1名帖写的纸札银两在内。

  据上表知,在42卫不同等级的识字兵工食中,7.2两者有30个卫,占总数的71.4%5两、4两左右,各有6个卫,占14.3%。这与原来大卫工食40余两相较,减薪额数可谓至大。至于纸札银项,少者仅0.5两,而文字事务最繁的留守后卫纸札银项最高,但也仅达9两。这一裁减薪额方案奏报户部后,据《明神宗实录》记:

南直隶巡按陈玉辉陈修复屯政事……查得各卫识字工食,皆出于新增之冒滥,量为裁减。每年省五百余金,合无将此项扣除三百两零,以为修理、奖赏之用

此议得到户部批准。经此编定与清查,合计每年可省500余两。按此标准执行,以表中最高者计,工食7.2两与纸札银9.0两,收入合计16.2两。这比相同时期普通募兵薪酬还。针对识字兵待遇的局部整顿,理论上已使其薪给费用降到了最低。而实际上这种被动应付,过分强调了俭省,反使弊害滋蔓。在工食与纸札外,经济的“困窘导致识字兵增加例费,其中造由费最为常见。在造由的过程中,开陋规之门:

自万历以来大率十年一造,每由一张,军余纳银一钱二分,内四分贮上、江二县作公费,六分给识字造册札工食,一分二厘买户由榜一张,八厘给填由工食。此外印官、屯官则有常例,本管千百户则有常例,仆从识字则有常例,较所输一钱二分费浮二三十倍,军余安得不日益穷蹙也

由上例知,每张由帖的更造,规定需输银12分,其中给付识字兵造册纸札、工食就需6分,占例费的一半。此外,还有造由的隐性用费,需支付武官和识字兵。作为灰色收入,其数额往往高于规定的银两。为此,军中要求遵从祖制,不许更造由帖,除非不得已(由帖被盗或水火湮灭)方许给造。除工食和惯例性收费外,识字兵还从事非法活动,获取非法收入:

每屯原用识字一名,只以供书算尔。今且盘据窟穴,族类相倚。每遇征收,有官未临屯,而识已先至者。各军交纳,有先厌识之欲,而后完官者。及至挂累,独严于官而宽于识,奚怪此辈之日益鸱张乎。故已革者宜严禁不与屯事,未革者宜严禁不许私至屯区,如粮有逋负,识须与官同比,则互相觉察,识不敢揽收巧取,官亦不得任意侵那

在粮饷征收过程中,识字兵滥收巧取,图谋不法。为杜绝腐败,陈玉辉甚而向朝廷奏议不许识字兵私自到屯区。如有催征事务,必须识字兵和屯官同行,以便两者相互制约。

实际上,鉴于识字兵诸多不法行为,早在嘉靖年间,即有御史上奏要求革除识字兵。如兵部复陈伯谅所言京营大弊时云:“营官所拣用识字人役妄称掾房,主文倚势为奸,宜自奏用书掾外,悉还营伍,容留者罪之。”对陈伯谅的上奏,兵部认为营官选用的识字兵仗其势力行文舞弊,故宜用吏员而令识字兵返回军伍,对继续留用者将治罪。后来张问行也曾条陈:“辽东各衙门差用人役,除额设吏典外,复有掌房、主案、识字、算手、舍人,各倚势生事,宜悉查革。”然而,明廷始终未能解决这一问题,以致弊端愈演愈甚:沿边卫所营兵中“识字杂流等项,每人各占数名,所以兵皆无实”;海防诸卫所,徒存尺籍,“识字通同该伍放回附近原籍,岁收常例”;九边之地,屯运“管屯官与识字扶同分用,捏作逋数胧报”。

识字兵的数额

识字兵之设,起初只是权宜之计,并无编制上的相应安排。至弘治十八年诏准掌管文籍,才暂定各营“量留诚实者一二人供役”的数额。据《船政新书》记,“江淮卫识字五名(左右中前后五所各一名)”,“济川卫识字五名(左右中前后五所各一名)”。在万历《南昌府志》所载正军军役中,其胪列项有“前、左二屯,各识字一名……镇抚监,识字一名”。另据表1编定的南京42卫识字兵额数看,各卫识字兵人数也大体按照卫所大小,控制在12名。

明中后期随着卫所体制的流变,募兵制开始施行,出现卫所、营兵双轨制,这样营兵中也有选用识字兵的情形。其常被归入“杂流”之属,并无品级,但在人数上有定制,“参将一员,该吹手、执旗、识字、军牢、匠作、医士之属,各若干名;自中军官以至百总,各为剂定”。茅元仪《武备志》记,编伍“每一千总下,识字二名……每一把总下,识字一名”。《练兵实纪》中也有记载,骑兵“每营将官下,识字三名……中军官每员下,识字二名……千总每员下,识字一名……把总每员下,识字一名”。至于各营步兵、车兵、辎兵的“杂流”中,识字兵也大致依照不同军阶,配置相应的额数。彼时营制实行“武官皆因事而命,无定制”。质言之,营中武官一般额数无常,按需而定。但识字兵按武官职位等级定量配置,以把总为界限,识字兵配额一般在1名,千总及以上武官为23名。除却私家记录,天启年间成书的《南京都察院志》亦可参考。

2《南京都察院志》所载识字额数统计

  *中含家丁数目。

2中各营识字兵的编制大致也以把总为界,一般把总下的识字兵在12名,把总以下武职为1名。在稍高一级营官中,因需要管理的士兵数更多,识字兵额有超过2名的情形。这一规定数额,在方志资料中也得到佐证。例如,同治《重修上高县志》兵卫载:“羊坡哨隔城三十里。前明时有哨官一员,哨房一所,共兵一百二十五名。内识字兵一名。”再如,同治《高安县志》记高安营崇祯兵事时云,“常兵三百四十二名,内防守羊脑寨十名,石鼻哨五名,机总四十名,识字兵一名,余二百八十六名”。又如,光绪《靖江县志》云:“天启七年(1627年)增置永定营,哨官一员,识字一名,士兵一百名。”这类基层的地方哨守,识字兵的编制也多为1名。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文书行政的需要,识字兵超额应是常态。御史陈玉辉曾提议裁减识字兵人数:

每卫多至四五人或二三人,内外表里为奸……夫不革顶首,不裁冗役,不考察澄汰,而欲整顿屯政,此必不可几矣。余是酌各卫之繁简而留汰之,大卫识字二名,或贴写一名。小卫识字一名,年终考察,一如旧例。

在陈玉辉看来,当时各卫的识字兵人数过多,且世袭继替,而无相应的考察淘汰举措。为此,他建议依照旧例,识字兵的数额应据卫所事务繁简,以大卫识字兵2名,小卫1名为宜。这种限制人手的“定额”方案,重视数目管理,却忽视具体运作,在现实面前总显得无力,识字兵的人数往往超过具文的规额。

兵部车驾清吏司主事倪冻所撰《船政新书》共涉及40个卫。与表1中编定的南京42卫,恰有39卫相同,仅沈阳左卫不在其中。若按表1规定的数额,39卫中识字兵总计应为43名,再将沈阳左卫以2名识字兵计,这样总体算下来,这40个卫中最多只有45名识字兵。然在裁革的实际情形中,却有“又革各卫识字二百余名”的记载。依此估计,每卫革除的识字兵至少有5名,每卫识字兵的实际人数最少有6名。另据万历十年(1582年)四川巡抚张士佩奏称:“川省卫所银差太重,民力不堪……力差、军伴、识字额设四千八百一名,减一千九百五十一名。这样即使裁减之后,川省各卫所力差、军伴、识字也有2850名。川省共318所,以此估算,识字兵在各所的实际人数当在5名以上。崇祯七年(1634年),杨嗣昌请定营中兵额,每营官兵共2000名,其中字识、牢伴就有62名。由此可以看出,原定数额未能有效的落实,早已沦为空文。

结语

尽管识字兵身份低微,文献中也缺乏正面论述,但它却是明代军制管理中文书运转的终端,作用不容小觑。若将文字视为军中识字者与不识字者的鸿沟,那么识字兵则将两端的人群联接融通,进而将帝国的权力渗透到军事基层的末端。本文对识字兵的探讨,不仅有助辨识军中不同群体的存在形态与实际状况,更有助于理解明代军制下的信息传递与军政运行。

中央集权国家的统治,须以相关的文字处理为依托。文书作为信息的主要载体,其控制、处理与流通关系到明代军事体制的实际运作。识字兵的出现源于军中专职文字部门职能受限,吏员参选困难,而军中钱谷出纳、戎器除治、文书往来皆有赖于文字,武官又多寡谙文墨、疏于文义。洪熙之时,军中文书运行稽迟问题普遍。为此,多数武官已私下甄选识字人员处理文书,但并未得到朝廷认可。宣德以后,军中又有识字掌管各仓文籍,甚至以刑狱相委的情形,对此朝廷采取了裁撤举措,但仍未遏止其援用。迟至弘治末,明廷屈就现实形势,准予各营留识字一二名。此后,军中基层文书的处理,除吏员之外亦有识字兵。他们管理着军中册籍,还行使信息传递、赋役催征等相关职能,遂成为武官私人助手,形同文案专职。

文书的沟通交流,关联着一个时代的政治体制。明代识字兵在军中操持文字,蠹橐其中,固有事实,但问题的核心是,作为文书处理的最低层级,其紧密关联着军制的管理与运作效能。在管理上,吏员由朝廷选派,处于流动状态,而识字兵与武官却存在相对固定的依附关系。武职私役识字人员,实际掌行底层文书,这在某种程度上逃脱了国家对基层文书的监管。在运作上,由于过分强调俭省,识字兵的待遇很低,规定的人员数额过少。这种节流政策虽把预算降到了最低,却忽视了具体的运作:人手的不足,使得规定名额外的数量日益膨胀;过低的待遇,则导致识字兵收取例费、贪腐舞弊,最终恶性循环,流弊蔓延,以致军队的供养费用成为明廷最沉重的负担。

[附记:本文归功于业师刘永华教授的教导和鼓励,编辑先生的悉心付出和匿名评审专家的精彩意见。在写作过程中,还得到饶伟新教授、曾龙生、盛承、王楠、王菲菲、姜金顺、高志峰、董思思、蔡丹妮、岳沁之、张金林、余辰晨等学友的评论或帮助,谨致谢忱!]

温海波《明代识字兵初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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