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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鐘_清代閩北客強土弱現象與地方應對(下)
  发布时间: 2017-01-07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20

清代閩北客強土弱現象與地方應對(

閩南師範大學閩南文化研究院陳啟鐘


四、小規模突發性土客糾紛的主要解決方法——訴訟

閩北雖從清初開始即湧入大量客民,不過由於戰亂帶來人口亡徙、土地拋荒之故,清初閩北人地緊張關係較緩和,加上大片尚未開發的山林資源,土客各自努力,足夠的資源使雙方較少因競爭和頻繁接觸而產生衝突。但隨著時間推移,閩北社會在乾隆時已到達經濟開發的第一個高峰期,當時土客人口數量的增加和資源的利用都有很大進展,雙方逐漸產生資源競爭,加上客民引發許多社會問題並破壞生態環境,使土客間在乾隆以後開始出現較多衝突,其包括小規模突發性土客糾紛和大範圍常期性土客矛盾。

根據資料,乾隆以後閩北小規模突發性土客糾紛,主要表現在生活工具和設施、風水所引起的矛盾上,且不管對象是久居抑或流動客民,此類糾紛大多以訴訟解決問題,是故產生訟獄滋繁的情況。乾隆三十五年(1770)十一月,政和縣木客陰承經呈控建安縣民江鐘智等藉修橋壩勒索錢文,福建巡撫署閩浙總督鐘音(?-1778)及福建布政使錢琦(生卒年未詳)商議後,除將土著游天逵等人分別杖笞折責發落,並於游天逵同羅淑球等人名下照追所得錢文,及浮估用剩之錢一併追出,給主收領外,還制定相關章程以圖解決此類紛爭。

鐘音認為,閩北產木山場甚多,商人砍伐運出時,如有損壞沿途水壩、橋樑、田畝,斟酌給予里民修復的工資是理所當然,只是不法土豪常藉機阻運勒索,甚至聚眾毆打。為遏止這股歪風,應飭令上游各府官員確實查明情況,然後議定賠償修理費用,由附近捕巡等官專門負責發給當地居民,以免滋生事端。同時,他還命令布政司酌定章程,詳候核奪,通飭遵照。

布政司了解情況後認為,客販運木固不許土豪藉故阻撓,但田地、橋樑、水壩和禾苗的保護跟國計民生有關,應當慎重。若客商在運木時能預先籌畫防範,有橋樑、水壩之處小心撐運,不致沖損,對商、民皆有好處,因此建議往後商人運木出水之事,由附近捕巡等官專門負責稽察,並命令運木客商務必在農閒時預先計算經過地方溪河的寬窄,然後再酌量裝排,不可冒然放運。如果所經之處有橋樑、壩閘,要叫排夫小心撐駕,不能有損傷。假如因失誤沖擊造成損壞,應立即讓地保知曉,並稟報捕巡官。該官確實查勘後,估計修復需花多少費用,且將沖擊情形繪圖詳稟縣官,然後等候縣官批示該客商照數繳官,給發業主自行修復的命令。這個建議在福建布政司覆查並上報福建巡撫後,獲得執行認可。

事件源自木客藉河運木損壞橋壩,致使當地居民趁機勒索錢財,雖然勒索者最後被處罰,並追回錢財還給事主,但地方官也承認木商對沖損地方設施負有責任,為避免被藉端勒索,應制定賠償修理費用章程。此案雖屬土著不法情事,但透露出平日客民活動對土著造成困擾,才讓若干人有機可乘。由於田土、橋樑、水壩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不容被破壞,因此,福建布政司規定木客除應小心運木外,亦應儘量把時間選在農隙時,這是因為此時田上無農作物,即使損壞也較無影響。當然,如果有損壞,還是要負責修理費用。為避免被勒索,福建布政司提議由官府作中介,如此一來,商民兩便。這種禀縣罰金的方式,其實之前已存在,且可能是慣例,如乾隆十年(1745),甌寧縣就曾發生「汀客張士華運木壞橋,禀縣罰金七百兩」的事情。

木客運木方式,除破壞橋樑、水壩和有礙農田生產外,還可能危害行舟安全。道光二年(1822),汀州籍木商將木段散放紥壩,妨礙舟船行駛,當地紳士陳士松等人於道光三年(1823)呈請知縣示禁。縣令在勘明後,於道光四年(1824)批示永遠禁止木商將木段散放紮壩。木商將木頭散放在水壩內沒有綑綁在一起,阻礙了船隻航行,引發土紳抗議並呈報官府,最後知縣明令禁止將木頭散放。

  在土客糾紛中,如有責任歸屬不明,或是非難以判斷時,通常也以訴訟解決問題。如崇安縣新陽陂在光緒十二年(1886)後常遭洪水侵襲,水壩中通水的地方沙石堆塞,攔水處亦推蕩成潭,到了光緒二十三年(1897),甚至幾乎無水可導引入坂,於是,當地鄉農邀請生員彭瀾出面集資修壩。不料,船戶程連旺、吳登財、林瑞水等人貪圖水碓利益,以行船為名到官府控告,要求將水壩中間拆為船港,讓水能流入他們的水碓中。由於雙方各持己見,情況複雜,這場官司纏訟九年之久,在經過王、周、黃、秦四任縣令訊諭,謝、蔡兩任知府批飭行縣後,決定照原定計畫,將閉塞之處加以修整來護衛農田。攸關農民生存的坂垻,因洪水而無法引水灌溉,鄉農便敦請擁有低功名的士人出面主持,集資修理。豈料這個舉動影響船戶利益,雙方先後到官府控告對方不是。經過長久訴訟,對地方統治者言,農田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和個人利益相比,顯得更為重要,因此,以鄉農意願為主。

  至於船戶身份為何,可從案中黃、秦兩知縣的示諭更加了解這個問題,以及事件審判過程。在爭執雙方堅持要求縣官必須親自勘驗的情況下,光緒三十四年(1908)元月十四日,知縣黃逢年雖即將卸任,亦不得不順應輿情,邀集城內朱、潘、王等各姓紳親到南關外臨安壩處所勘查。其結果是該溪河上流有船港,水道由船港往下流,此外尚有深潭,河水也由潭下流到江西船幫水碓處。這些河水順流而下之處都不是淺灘,完全可行船,沒有窒礙。另外,眾人還勘得溪河上流從舊船港附近地方起斜至下流,有一道草壩,壩中開口處,即是屬於下府船幫行船所在。根據生員彭瀾等人說法,草壩被船幫拆去十多丈,而從被拆草壩起到接近船幫水碓地方止,是船幫擁有的碓壩,被用來攔截水流,導引入碓。不僅如此,上流從接近船幫碓壩起斜至下流新陽等鄉水口止,還有一道屬於官壩的石壩,中間亦有被挖流水的痕跡,此處即是下府船戶危春台等人所說被新陽等鄉眾人毁壞之所。

在勘驗完畢繪圖後,黃知縣認為,草壩與石壩本是為了讓新陽等鄉可以灌溉農田的水利設施,其中間所開八弓水道,是在前知縣周光熙任內為解決爭端所開。由於鄉農爭取溪水可以從上游流入他們的農田,船幫則爭取溪水能繼續更往下流,以方便他們行船,因而互相控爭水利,所以周知縣認為這樣做,對新陽等鄉之田和船幫水碓都有利。周氏所開八弓處水道,就後任黃氏的勘查,水自上而下,有如高屋建瓴,必往下流去,難怪新陽等鄉無法同沾水利,且下府船幫行船開口處和周氏所開八弓處,有的因被水沖流,有的因偶有挖毀,其水更往下流,完全有利於船幫,難怪新陽鄉人會砌築石壩,希望河水能流入,使農田獲得滋潤。

從中可看出,此次糾紛屬於當地居民和閩南客民間的衝突,由於草垻部分被船幫拆除攔水流碓,致使新陽等鄉無水可資灌溉,因而引發紛爭。此次縣官在履勘繪圖完畢後做出判決,黃氏以生員彭瀾等人認為該處原有舊船港可以行船,因危春台等人以行船之名行貪碓利之實拆毀草壩,使水都流入他們的水碓中,有礙新陽數鄉農田的供稱,來質訊危春台、吳登財等人。他們則供稱,之所以會控爭水壩,實是因為有礙行船緣故。對於雙方說法,黃氏認定彭瀾等人所說才是實情,因此判令往後無論下府船、江西船、課差船、貨船、木排等都由舊船港行駛。對此,危春台以林瑞水已回原籍為推託之辭,不願遵守具結。即使如此,黃縣令認為危春台現既已到案接受質詢,就屬案內之人,不能因狡供不遵,讓案子懸而不結,應先行定案,以免雙方爭訟。他將這個看法與城紳朱、潘、王姓等人商議,他們也認為應當如此。所以,黃氏斷令所有草壩改築石壩,從上流自舊船港附近到下流接近新陽等鄉水口為止接連官壩,一起修築一道石壩,且不准雙方挖毁,如有違犯就要重罰,希望這樣可以讓上流之水直流到各鄉水口。另外,船幫也應從舊船港附近到水碓處築一道長壩,讓上流之水可直接注入水碓之中。如此一來,雙方既已各自修築長壩,不僅不礙行船,還能同沾水利,一勞永逸。而築壩所需工資,除黃氏捐洋銀一百元外,他還請朱、潘、王三位士紳選出公正紳耆經理,按畝勸捐,集資鳩工,等工程完成後報縣給示。

為解決爭端,官府判令所有船隻由舊船港行駛,原有草壩改為石壩,不許任意拆毀,讓溪水可直接流至各鄉水口。同時,為顧及船幫利益,也令其另築長壩,使上流之水可注流至碓。縣官認為這是兩造同沾水利、一勞永逸的作法。不過,由於知縣交卸在即,事情尚未解決即已卸任,案情仍懸而未決,要到新知縣就任後,事情才告一段落。光緒三十四年九月十九日,新任知縣秦鐘毓在告示中表示:關於新陽村聯首生員彭瀾等和船幫吳登財等互相控爭南關外官壩水利一案,之前曾經各任縣令查勘傳訊,但無結果。在秦氏到任接受審理後,他屢和紳士朱敬熙、潘政昭、王政行妥籌商議辦法,並一起查勘南關外壩水形勢,同時在傳集控告雙方訊供後做出判斷,其結果是命令僱工將新陽等鄉接水古圳口開濬加寬加深,如此一來,注入的溪水自然變多,足夠灌溉農田。而該草壩被水衝塌之處,由他倡首集捐,築成石壩,讓船隻能安穩出入,並照前任周縣令所開壩口,以八弓為限,以便於行船,此後不准船幫私自開掘,亦不准農民稍有填塞。所有新陽等鄉接水古圳口既已開濬加寬加深,應禁止各船戶在此停泊船隻及堆積木料,以免溪水難以流注農田。同時,還禁止漁人堆石捕魚,攔截水道。秦縣令的辦法獲得雙方允諾遵守,且願意將訴訟結案。此次諭令與前次有些不同,沒讓船幫另行築垻,而是在原有狀況下將草垻改為石垻,新陽等鄉引水道加寬加深,讓更多溪水能注入其間,其附近不准有任何阻礙引水的行為,看得出來,最後這次判決是較偏袒鄉農的。不過,從整個經過王周黃秦四任縣令的訟訴過程來看,沒有發生欺客現象,甚至周知縣所開八弓水道還有利於船幫,黃知縣也強調同沾水利,秦知縣亦為船幫著想,將草壩改為石壩,以利船隻出入。

然而,如果客民過於蠻橫,胡作非為,土著在長期被害、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會採取斷然措施,將加害者逮捕解送官府處理,並依靠國家武力解決問題。道光年間,福寧府福安縣民郭若汶、彭庭興等人倚恃夥眾強橫,在福州府屏南、古田縣及建寧府建安縣交界的橫坑等處,各自佔居荒山開爐煽鐵散賣,且常在近村砍伐樹木燒炭,或勒賖米糧、食物,不償價值,不記次數、姓名。同時,為挖砂洗鐵,還霸佔當地通達各鄉灌溉田地的溪河水道,致使民田無水可用,鄉民受累甚深,不堪其擾。最後,經建安縣生員陳賓周等糾邀鄉眾及官府緝捕,滋事客民被抓並按例問擬,依兇惡棍徒屢次生事擾害例,擬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或依為從減一等律,各杖一百,徒三年。最輕者,則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酌加枷號一個月。此案由於涉及西洋教傳習疑雲,非單純土客糾紛,因而引起國家武力的介入。

如果說上述糾紛都發生於流動客民與土著間,那麼,久居客民與土著發生糾紛時,土著又是如何解決問題?隨著客民在遷居地時間的加長,常會採取如建立組織、會館等方式,以更利於在當地生存。不過,這種舉動有時會觸怒土著。光緒四年(1878)八月,江西客民在建陽縣莒口河垻村購買地基,想要架造會館,但遭到村民反對,聯首羅國盛等赴縣呈請縣官諭令阻止江西客民的舉動。江西客民心有不甘,糾合同鄉之人圍攻河垻村,土著村民築堡抵禦襲擊,造成雙方損傷。後經各級官員查勘與調解才解決雙方衝突,創建會館一事於是作罷。此次土客衝突較為激烈,甚至演變成械鬥傷人事件,最後在官方協調下,以客民取消建館收場。

此外,久居客民與土著間還存在墳墓風水問題。《建州劉氏三族忠賢傳》記載了一則此類事件:建陽縣監生劉維翰、生員劉耿、劉文魯等有祖墳全山一所,位於北雒里交溪橋頭,內有數處埋葬宋朝劉文忠妻子施氏的封塋,並在族譜中有記載。劉氏一族子孫繁衍,散居麻沙、和平各地,遠離墳墓,而僑居交溪的虞思儀垂涎該地風水,便捏造分家析產文書,將文書中所載「自己祖父置有山場一片,坐落水口江宅山為界,劉家山橫路為界,契載分明」一條,假借別事蒙混申請官方蓋章證明。乾隆九年(1744)冬天,虞思儀遂將兩副姪兒棺木偷葬劉山。隔年春天,劉維翰等人祭掃墳墓後,趁知縣左宰在鄉徵收賦稅時攔路控告,左氏隨即履勘。

劉氏宗族由於後世蕃衍,散居於離祖墳較遠的各處,平日無法顧及墓地,因此給予他人覬覦風水、捏造契約盜葬的機會。關於縣官履勘結果及虞思儀身份,《族譜》載:

查其山,左至龍砂,右至舊橋頭,上至高頂後龍,下至省庵下田路中,葬劉氏墳墓錯落數穴,思儀盜葬夾在劉墳之內,山上並無橫路,其下更有劉氏墳庵基址。且雍正四年,劉族曾將山木拚與江西客人,即係虞思儀族人虞兆美,引進山內木兠,歷歷尚存,實為盜塟無疑。當場訊思,思儀只供祖遺,詰其憑據,始稱契書分関,從前失火。續忽呈出鈐印分關,並假順治十一年1654劉日四顯文賣契,及契紙末附劉觀寶議字,內稱父手出賣虞宅等字。騐無舊印,紙張裝舊霉爛,而墨跡鮮新,且賣契、議字兩次立寫,何以筆跡出自一手?其契內所載東至施宅山,分関內所載江宅山,細考山隣,復無此姓,更屬假捏,顯然當押,覆訊即逃潛匿。

  由上可知,虞氏屬於長期在建陽縣居住的江西客民,從其盜葬以求風水的行為看,顯示已有移民打算,因此,才想藉此使本身宗族得以在移居地子孫繁衍,出人頭地。由於造假痕跡太過明顯,虞思儀自知理虧,為怕被逮捕,只好逃走。等官府差員拘拿後,虞思儀因害怕獲罪,自行將棺木遷走,並具結承認山為劉氏所有,保證不敢再盜葬。此外,還央請約正江州、鄉練虞可傑、江元汀等人代向官府禀報他因為生病,希望事情能儘快落幕的意願。對此,知縣原本要按照律例追究懲處,不過念在他能馬上悔過,且劉氏也因他已將棺木遷往別處,願意和解,於是,縣令從寬處理,只命令虞思儀服禮安龍,將假造山契、分關註銷附卷。再者,知縣認為劉氏本山、龍砂及省庵下對門山、舊橋頭對門山腳下,都有祀田交付佃人江繼登、江亮、施乃長等人耕作,就在墳山附近,劉氏子孫既已在遠處居住,應囑咐承耕祀田的佃戶就近代為看管,時常照顧,保守賢墳,如此才能避免遭受侵佔。

  在傳統中國社會裡,祖墳風水常被視為攸關一族能否興旺發達的關鍵之一,「祖宗之福佑,百世綿遠而永昌,地脈之興隆,萬代根深而孔固」。因此,除無法容忍被盜葬外,也極度保護所謂的風水林,其一旦遭到破壞,就會引起該族極大反應。如建甌縣葛氏祖先自明以來,遺有一片土名「鴨子隴頭」的墳山,當中有葬先祖葛吉水、張春媽的墳墓,自葬後歷經六世,人丁繁盛,有一百二十多戶人家。不過,因為墳山位於建安縣轄下的林地鄉村,與該族住所相隔六十多里遠,所以,遮蔭墳地的樹木常被當地居民和異籍人士等入山偷砍,以致於葛氏清明祭掃時,總是睹景傷情。其中最慘一次,是乾隆四十年(1775)三月,慘遭李八弟、李耆老、王金奴等人糾眾將葛氏祖墳腦邊兩抱餘大的蔭木砍走。在墓佃發覺報知後,葛氏眾房同到葛日暉家商議出面控官一事。於是,日暉鼎力出名呈控,經吉陽司、房村司、知縣等官調查,並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五月二十二日午堂審押,令盜砍之人賠償蔭木,且在捕衙接受嚴厲懲罰,同時還給予葛氏嚴禁盜砍的告示。葛氏同樣也因祖墳與居住地距離較遠,平時無力看管,導致被當地居民和客民盜砍風水林樹而向官府控告。經三年訴訟後,終於獲得官府出示嚴禁的判決。

綜合前述可看出,乾隆以後土客衝突的導火線多集中在生活設施、水利和與風水有關的事務上,而不管對象是流動還是久居客民,當土客發生糾紛時,土著最常使用的方式是透過國家力量解決問題,特別是訴訟,所謂的好訟之風即是這種情況的反映。當地方官府處理事件時,多能不受雙方勢力影響,依據實際情況合理審判,較少出現明顯偏袒土著欺負客民的現象,這與其他土強客弱的地方社會存在不小差異。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江西省因棚民漸少,將原本的土籍、棚籍學額分立改為合併,遭到袁州府萬載縣土籍童生、士紳強烈反對。為免學額為棚籍所占,他們紛紛透過呈請、控訴、罷考等方式進行抗爭。對此,朝廷和地方官員的態度,初時都傾向繼續維持土棚合考,但由於合額引起土籍極度不滿與多次罷考,統治者最終在嘉慶十三年(1808)向土籍妥協,恢復分額考試。同府宜春縣及分宜縣在嘉道年間,客籍為減輕賦役負擔向官府申請成立新圖並獲准,其後,同樣在土籍紳士禁制下被迫取消。而從《樊山政書》所收關於陝西省客民訴訟案件中,亦可看出地方官對土著的偏袒。在土客糾紛中,客民常處於不利地位,他們上控的案件常以失敗告終,僅在土著道德被官員否定時才出現例外。

不可諱言,在會館事件中含有偏土欺客意味,不過由於資料限制,無法得知該事件更為詳細的內容,因而筆者無法做更進一步明確解讀。即使如此,或許還是可以聯想到清末地方軍事化團體的出現,使土著力量有所強化吧。民國《建甌縣志》載:

咸同間髮寇之亂,地方倡辦鄉團,抽集丁壯,部勒成隊,有事則兵,無事則民。鄉與鄉聯,謂之聯甲(編制之法與宋、明保甲略同,又有特標名目,如西鄉之司馬會、城內之制梃社,眾志成城,社頗有團結力)。時邑紳蔣蘅、彭霖等率以禦賊,成效昭著。亂平,仍設保甲局,以官、紳董其事。

  紅巾之役發生之際,咸豐皇帝首先下令各地督撫清理保甲,隨後又敕諭舉辦團練,責成各直省督撫督同在籍幫辦團練士紳實力奉行,以修築堡寨、堅壁清野之策禦敵,一切經費由紳民量力籌辦,練總成為基層社會的實際控制者。太平天國平定後,由於地方保甲、團練發揮效果,政府深感必須將民眾置於統制之下,再度命令通省督撫責成各州縣力行保甲,閩北保甲局(名為保甲,實則團練)即在此背景下成立。與廣東公局一樣,為應付紅巾之役後地方社會秩序的混亂,閩北聯甲成為由官、紳主導保甲局下的兵民合一組織,亦即是具有團結力的地方自衛團練,其分佈範圍不僅於山區、鄉村,已擴展至城內。之所以採取官督紳辦模式,是因為官方在大力提倡各地辦團抵禦盜匪之際,又不敢完全放手讓地方自由辦團,以防民間武力過份膨脹,希冀能將民團武力置於官方掌控之中。不過,保甲局雖是官、紳聯合體制,但由於官員各自有原本的公事要執行,實際運作全由在籍鄉紳負責。以鄉團、保甲局成立為契機,閩北土著士紳在地方事務上,較以往擁有更多話語權和控制權,連帶提昇土著實力。再者,除社會秩序有賴地方團練維持外,團練擁有的武力也讓地方官府有所忌憚,若不遂其意,可能迫使土著使用暴力解決。因此,當聯首等人赴縣呈請時,縣令馬上諭令客民停止行動。其後,由於客民率先使用暴力襲擊土著,使問題嚴重化,讓官府更加偏向土著,導致最後結果有利於土著。


五、大範圍常期性土客矛盾的主要因應之道—限禁闢茶山

 在大範圍常期性土客矛盾方面,從本文相關研究回顧可知,清代中國社會存在著江西的戶籍、學籍之爭,廣東和陝西的軍事化衝突,四川山區居民土著化失敗,以及廣東、蘇北耕地爭奪等不同樣貌,其共同性則是討論對象均為久居客民。大範圍常期性土客矛盾由於影響社會秩序甚深,常因受官府和知識分子關注而被記載,或反映在民間文獻裡。反而言之,如果沒被記載,極可能表示沒有上述地方所發生的大範圍常期性土客矛盾樣貌。依據筆者接觸的資料,無論官方政書檔案、地方士人文集,抑或民間文獻,很少有關清代閩北社會久居客民與土著間此類矛盾的記錄。有鑑於此,筆者認為上述中國社會存在的土客之爭項目,在清代閩北至少不嚴重。

相對地,與安徽徽州、浙江湖州一樣,清代閩北社會山區流動客民與土著間,存在因墾植經濟作物,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威脅到土著農田所導致的矛盾。建陽縣就曾因客民開墾茶山,不但使溪流水源容易枯竭,還使山上沙土在大雨時被沖入農田,造成五穀不生、農民空負虛糧的情形,導致山農與平地農互相鬥毆、控告。從前引福建巡撫陳大受的奏摺可知,這種訴訟案件頗為頻繁。

清代閩北隨著茶業經濟旺盛,茶葉種植面積逐漸擴大,而茶山日闢的破壞和嚴重性,以及造成的土客矛盾,成為地方人士和地方官員不得不嚴肅面對的問題,並提出種種因應之道,其中最主要的是茶山限禁闢。儘管這些因應之道的目的不全在調和土客關係,但若能實現,則有利於緩和矛盾。乾隆時建陽縣人徐經(生卒年未詳)曾因此寫了一篇建議禁止種茶的文章,來討論這個問題:

痛莫大於妨民田,而害莫深於趨末利,則如今建屬之開山種茶,以傷稼穡,所最宜亟而禁止也。曩者,外夷赴粵市茶,不知出於何地。其時,建人以武夷所產出易於粵,亦甚寥寥。其後,招集粵人聚於星村,通洋之市,遂以武夷主之,而凡建屬之產盡冒武夷,於是有山無不種茶,茶利興,而害不可甚言矣。

  徐氏認為,由於武夷茶在清代漸受西方人歡迎的關係,吸引大批外地人到當地墾山種茶,以致於有山無不種茶,並且妨礙民田,傷害稼穡,這是因為鄰近茶山的農田常被山上流下的泥土淹沒而無法耕種。況且在春夏雨季時,由於山上草樹被焚燒、砍伐殆盡,土壤鬆弛,喪失蓄水、擋水功能,一旦發生山崩、土石流,被破壞的農田常達數百畝,稼收全無。農民因無力繳稅,只好全家挨餓、受凍,甚至逃亡。雖然如此,但地方官卻認為,不能把農田被水淹沒的責任歸咎到茶坪的開闢,茶戶也因而肆無忌憚。

山林生態環境的破壞,致使地表失去調節水量功能,造成嚴重土石流,不但淹沒梯田,土壤流失也令其無法再復耕。農民在作物歉收下無力繳稅,只有挨餓逃亡了。基於此,徐經提出解決之道,他認為建陽縣山上所種之茶,不僅跟民食無關,還有礙民食,當今之務,就是嚴禁人民種茶,將種茶之山改為種植雜糧,使害民之業轉成利民之資。他從增加民食的角度著手,認為應將茶山改為栽種雜糧,不僅可增加糧食產量,還可防止水土流失帶來的破壞。

徐經這種以糧為本的傳統思想,由於不切實際,難以推行,自然不被接受,甚至還遭到批評。楊陶逕(生卒年未詳)在評論此文時,即認為茶業興盛歷來已久,數千戶人家靠此過活,很難馬上禁止。閩江上游的山嶺,有的適合種田,有的不適合;山上種茶,有的妨礙農田,有的不妨礙,主事者必須使茶和農兩者都不受妨礙才行。茶葉經營既是維持生計的重要途徑之一,要種茶之人就此放棄,無疑是斷其生路,如何能被遵守?而且,並非所有栽種經濟作物的地方都會妨礙農田生產。楊氏認為,應當有所分別,就實際情況提出兩全其美的方法。

與徐經相比,咸同時人建甌縣士紳蔣蘅(生卒年不詳)提出的辦法更為細膩和詳盡。據其言,建甌縣山中原本林木茂盛,冬春雨雪之水可滲入土壤中,並積為泉水,所以該縣多山泉,農田無乾旱疑慮,因而有「大旱大熟,小旱小熟」的說法。但自開闢茶山後,寸草不留,水源枯竭,只要偶而少雨,農田就會立即無水可用。另一方面,當春天雨季來臨時,山水挾帶沙土急流而下,壅塞農田,即使馬上整治、修葺,農田還是因含過多黏土和砂石而貧瘠化。加上流水中缺乏樹葉、草根等腐植質來供應農作物生長所需養分,農田肥沃度受影響,以致於即使沒有水旱災或蟲害,莊稼收穫量依然少於以往,這些都是因為山林砍伐殆盡所引起。

蔣蘅雖將田土磽确薄收歸咎於林木的砍伐殆盡,然而他也認識到,即使禁闢茶山勢在必行,但真要執行卻有困難,因茶戶為種茶,已在租山、開闢茶坪等方面花費大把金錢,一旦勒令他們廢棄,沒人會甘心服從,如果操之太急,恐易激變。蔣氏建議主事者應採取漸進手段,仿效古代限田之法,嚴格制定禁止條款,責成山場地主告知茶戶,除已闢成茶山部分任其採摘外,不許再將其他地方闢為茶坪。往後若再有將山場租給客民闢茶者,場主和廠戶一同治罪。若是隱匿,或將新墾冒為舊闢,就要從重嚴懲。此外,茶戶要將現開茶山、茶廠數量和廠戶、山主姓名另行造冊,以便稽查,並出具擔保不收留非法之徒及荒年不鬨糴的證明文件。如果茶戶因虧本想轉業,必須將山場退還原地主,不准轉租別人。如此一來,由於茶根入土不深,每年又得整治一次,在沒有施肥培土的狀況下,二、三十年後便會枯朽,茶戶因無利可圖而漸散,數十年後,茶山即可全廢。最後,為讓政令能永續推行,需將禁令法律化,著為永例,使後任者能蕭規曹隨,以免政隨人去。

  對於茶山問題,土著士紳無法提出積極有效的策略,大多只是採取間接或預防的消極方案,這種傾向同樣顯現在地方官身上,其沒有如湖州府般,發佈調和土客矛盾的章程。道光初年任職建陽知縣的陳盛韶(生卒年未詳)在談及茶訟事件時曾觀察到,該縣原本山泉水源充足,農田一向不怕乾旱。後因開墾,地表喪失涵水功能,溪流因供應水源不穩容易乾竭,以致於竟有十天不下雨就沒水的情況。另一方面,在下大雨時,如浪濤洶湧般滾滾而來的沙土則使肥沃農地變成石田,不生五穀,導致農民空負虛糧,引起山農和平地農相互鬥毆,這是造成茶訟的主因。是故,陳氏認為,由於茶山臨近溪河,茶農必須在山腳下開鑿溝渠後才准闢山植茶,以免兩造又發生衝突。

但是,從道光《建陽縣志》可知,此法並非長久之策,一旦山腳崩潰,恐造成更大傷害。針對這個問題,該縣志作者其實也無計可施,只能建議:「欲使田無水旱,惟於未經墾種之山,力行禁止,以弭患於未然。其已墾種者,設法更易,如張益公之拔茶植桑,庶幾仍成沃壤,歲歲豐稔矣。」這可說是地方官的基本態度。卞寶第在給福建藩司、延建邵道的信札中說:

武彝、北苑夙著茶名,飢不可食,寒不可衣,末業所存,易荒本務。迺自各國通商之初,番舶雲集,商民偶沾其利,遂至爭相慕效。漫山徧野,愈種愈多,蒼崖剷為赤壤,清谿汎為黃流。山廠客民良莠紛雜,既旱澇之無備,復盜賊之堪虞,即使其利尚贏,已屬得不償失。

矧近年以來,外洋印度等處產茶日多,行銷日滯。富商大賈歷次虧折,裹足不前,在山茶荈,有經年未曾開採者。而鄉僻愚民猶復剔壤搜巖,種植不已,等良田於磽确,置耕織為緩圖,逆料數年後,工本徒拋,衣食無出,勢將坐困。蓋物稀則貴,多則賤,利之所在,害必隨之,此天地自然之理也。

  卞氏本著傳統重農思想,批評商民為逐利而棄本務於不顧,並破壞生態環境,總有一天自食惡果。他在任職一年後巡視閩北時,發現當地種茶區域已有茶市疲軟、茶山敗壞之勢,百姓頗知悔改,必須趁此機會,督導與勸勉同時並行。對於那些處於深山僻壤、政令難以到達之所,則因地制宜,由地方紳士負責開導,使家喻戶曉。

同時,卞寶第還採納建陽縣祀生朱壽禔等人因種茶流弊,積重難返,呈請刊示勸禁的建議,命令福建布政使會同按察使、道員通飭所屬各州縣,除照建議實行外,還得查明各鄉山園田地有多少是種茶,及出示曉諭鄉民:除巖茶、洲茶和山坡嶺脊已經種茶、無法種田植桑的地方不論外,其餘處所,無論土客,只要尚未開墾,一律禁止種茶;已墾種者,勸導他們依時令改種五穀雜糧,或栽植桑樹,講求蠶織。卞氏認為,要挽回風氣,就得因勢利導,趁茶市衰敗之際,除無法種田栽桑之處外,其餘地方或禁止人民種茶,或勸令百姓改種五穀雜糧及桑樹。如此一來,不僅可以衣食無缺,又能除害。

  綜合前述,由於茶山日闢產生的大範圍常期性問題,包括土客矛盾、糧食減產、盜賊等,而比起因農田破壞造成的土客矛盾,糧食減產的嚴重性和影響層面遠高於前者,因此,更受到土著士紳和地方官員的關注,這是他們大多從糧食生產角度闡述因應之道的原因。當中,土客矛盾常被掩蓋,上舉只有陳盛韶因為該縣相關訴訟頻繁,身為審判官注意到這個問題,並從解決土客矛盾的角度提出策略。

  再者,僅管閩北地方士紳和地方官員提出各種解決辦法,但在利之所趨及地方政府視為具文的情況下,茶山造成的大規模常期性問題依然存在,其中包括山區流動客民與土著間的矛盾。

由上可知,面對山林墾植帶來的大規模常期性土客矛盾,與徽州府、江西萬載縣的驅棚行動不同,清代閩北地方士紳和地方官員的因應之道,多屬間接消極性的預防之道,而此種類型的衝突,也沒有像湖州府般演變成激烈械鬥,土客依然透過訴訟解決,這是陳大受、陳盛韶將土客矛盾與訴訟聯結的原因。


六、有效調和土客關係的特殊策略——清末開籍應試

由於土弱的關係,土著無力、無意阻止久居客民入籍或強迫政府土客分籍,因而使久居客民與土著間在諸如戶籍、學籍等大規模常期性矛盾方面並不嚴重。儘管如此,隨著土客實力差距擴大,強客帶給弱土愈來愈高的壓迫感,加上彼此間小範圍突發性糾紛頻繁,土客不相安情況畢竟會影響雙方融合。基於此,如何緩和土客關係以維持社會秩序,促進地方發展,成為一個需要思考的問題。光緒年間,以同治以後學風不振為契機,閩北個別地方土著與官員分別主動採取開放客民入籍應試的策略,來調和土客關係。

清代閩北科舉情形,筆者根據民國《福建通紀》內的〈選舉志〉,將清朝歷代福建各府州進士、舉人人數及其占總人數比例,製成表5、表6、表7、表8:


  從上列諸表可看出,終清一代,閩北三府進士、舉人數量約占總人數1-3%和3-4%,只高於開發較晚的清代新設府州(邵武府進士比例甚至低於新設府州),並隨時間推進,大致呈現漸降趨勢,特別是在同光兩朝下降速度驟增。閩北不僅進士、舉人,即使最低層的秀才考試,應考之人也不多。如延平府屬早在咸豐初年,即「有一縣進額三十名,而童生入場僅二十七人」,以致於被御史范熙溥(生卒年未詳)上奏批評「該士子或以功名太易,不甚愛惜,故習佻浮,恃才妄作。或因學問過淺,從無津涯翻至,束書不觀,自甘暴棄,其有關於風俗人心,殊非淺鮮」。有鑑於此,為解決學風不振問題,同時緩和土客關係,平衡土客勢力,清末閩北分別在浦城縣與順昌縣出現以土著和地方官為主導的客民開籍應試規定。

浦城縣土著主動開放讓客民入籍應試,與道咸以後出現的賓興田有關。據光緒《浦城縣志》載:

賓興田為僑寓吾邑已歷三世,有田園、廬墓,而身家清白、願入邑籍者捐貲所置。邑中向無賓興,道、咸間始有捐貲,均係存典生息,逢鄉試,將息銀按名勻給。戊午兵燹後,典籍存欵,尚收入洋蚨七百元。同治、光緒間,城鄉入籍捐貲捐田者先後購置,共得鄉市莊額租三百八十餘石,又城西前街店基一所,公舉董事經理。每逢鄉試,將遞年租穀出息,除完糧外,併地基租息,盡數帶省,按文生監名數勻給,無論何項公事,均不得提用此欵。

  由於建寧府位居全閩上游,浦城又是該府距離省城最遠的縣份,加上「山谷崎嶇,溪流湍激,長途行旅,水陸都艱,況寒士尤絀於資斧,柱子秋風,探囊阻興者,不知凡幾矣」。因此,為提振地方學風,使士人有足夠資金應考,當地之人發起義捐成立賓興田。不過,在道咸時期成立之初,主要由土著「先輩籌款」,易言之,賓興田本是單由土著籌畫贊助,客民沒有參與。直到太平天國之役後,由於「計典舖存銀僅七百餘元,業已購置田租若干石,然經費猶未裕」,為解決經費來源問題,才在「同、光之際僉議,凡客民欲入邑籍者,或捐田,或捐貲,准其應試。先後共捐購田租若干石,公舉董事經理收租」。亦即原本政府入籍二十年以上始可應試的規定,因為客民捐助賓興,變成入籍時即可在移居地參加考試,為客民的科考之路提供了方便之門,具有很大吸引力。一方面,客民可享有義舉之名,參與地方公共事務,讓土著更能接受自己;另一方面,也可讓子孫更快、更方便參加科考,不必千里迢迢回到原籍應試。果然,在開放客民捐獻後,「賓興之款始充,應試之人,亦較前加倍」,想必這些應試之人也包含客民子弟吧。

  政府原本客民入籍二十年才准應試的規定,主要是為防止其跨考之弊。對此,當地土著卻不擔心,他們認為「古者比閭州黨,聚族而居,雖老死不相往來可也。洎乎井田既廢,小民轉徙遷移,遂無定所,而通衢孔道之區,尤為五方雜處」,客民的存在本是極其自然之事。加上清朝「勻丁口而入民糧,所謂籍者,又僅存其大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推聖人胞與之量,且有殊方絕域入仕中華,遂成薦紳巨族者,豈犬牙接壤、同遵王路之人,而可以隔膜視之,畛域分之也歟」?實無理由拒客民於千里之外。況且為防止冒籍、跨考問題,已將有資格捐獻賓興田者,限定在必須是僑居浦城已歷三世,有田園、廬墓,而身家清白、願入縣籍者,並非毫無限制。這些僑寓達三世以上的客民,基於土著對「其人先世之門第及身之品行,與夫安土重遷,不欲回籍之情形,無不知之,久而聞之稔」,實在無需擔心會有作弊情形出現。此外,若讓客民捐貲入籍應考,不僅能使其「均沾公惠,準情酌理」,也可「上以體朝廷一視同仁之心,下以充吾邑嘉惠士林之款,誠一舉而數善備矣」。所以,只要「毋濫收,亦無故拒」,那麼,該縣「人材鵲起,科第蟬聯,……亦未嘗不藉賓興而愈蒸蒸日上也,豈不懿哉」!換言之,開放讓客民藉由捐獻賓興田得以在當地應試,是使土客利益均沾的措施,這不僅可緩和土客關係,還能變客為土,將客民勢力藉由轉化加入土著陣營。在面對客強土弱可能引發的衝突中,浦城土著的主動開放客民入籍應試,比起其他地方因冒籍問題引起激烈土客衝突,這種作法顯然高明許多,同時也體現清末當地土客關係融洽的一面。

  開放客民入籍應試的措施還存在於順昌縣,不過與浦城縣不同,其主導者為地方官員。同樣地,為提振學風和緩和土客關係,光緒二十四年(1898),該府署順昌知縣鍾國華(生卒年未詳)提議開籍應試。鍾氏認為,咸同以後,該縣「地方之衰敝,皆由生聚之不繁,生聚不繁,皆由客民不能入籍故也」。「推原其故,由於本地紳民不准客民子弟入籍與考,以為客民可以應試,則土著進學較難,故客民雖多,而土著仍少,地方之所以不能興復也」。太平天國之役使順昌縣土著人口損失慘重,「居民或死亡於鋒鏑,或流徙於他方,城鄉各處,幾至十室九空。後經江西、汀、廣及下府客民陸續遷來,人烟漸次日多。現在土著十之二、三,客民十之七、八」。然而,當地土著為了本身利益,搬出政府法令,不准這些未達年限的客民子弟在當地參加考試,阻礙了客民進一步土著化及對移居地的認同感,沒有認同感,也就較無心於當地建設。因此,鍾氏向上級長官陳述開放客籍應試有五個好處:

(一)提振讀書風氣。當地在經過戰亂後,土著人口和財產遭受嚴重損失,使土著子弟能讀書應試之人寥寥無幾,「每屆考試童生不過四、五十名,其間文理通順者,尚難參半,主試者因限於成額,不得不濫竽充數。彼讀書子弟,視採芹如拾芥,亦因此自暴自棄,徒以一衿終老而已」。由於競爭程度不激烈,容易錄取,致使土著童生無心用功向學。如果開放客籍,「則客民子弟皆得與考,而應試童生較多,即入學不能如今之易,凡應試者,懼文章不能入彀,勢必困極慮生,共相勉勵,奮志讀書,而文風自可丕變矣」。

  (二)促進地方開墾。順昌縣「自遭亂後,土著寥寥,田多荒廢,實有地廣人稀之患」,就算有眾多客民開荒田畝,因不能入籍,視自己為過客,缺乏努力開墾的動力,「以致田地荒無,錢糧因之無着」。鍾氏認為,「若准其入籍,即與土著無異,見有荒蕪田土,通力合作,逐漸開墾,十年之後,滄海可變為桑田,况原有之田地乎?從此地利日興,而錢糧亦可望起色矣」。

  (三)消弭土客之分。客民不能入籍,形成土客之分意識,使土客間無法產生休戚與共的一體感,一旦地方有事,客民定會袖手旁觀,甚至趁機打擊土著。因此,如能讓客民入籍,「即誼屬同鄉,互相婚嫁,自必守望相助,不至視同秦越矣」。

  (四)降低械鬥機率。鍾氏還提到,客民意識的存在是土客和客民間發生衝突與分類械鬥的重要因素,一旦開放客民入籍應試,產生一些擁有生員頭銜的客民士紳,之後再以其為客民領袖,來化解彼此間的緊張關係。如此一來,就不會發生那麼多衝突和械鬥案件。

  (五)培養優秀人才。鍾氏甚至提議,不僅要讓客民可入籍應試,即使是地方書院,在客民酌量捐助下,也應讓客籍與民籍一樣,能參加書院平時的考課,經由客民與土著的同堂講學,互相切磋,自然可培養出優秀人才。

  鍾國華在陳述完開放客民入籍應試的好處後,為強調其合法性,聲言這些從咸同年間遷移到順昌縣的客民,居住已超過二十年,且有房屋、田產,本就符合入籍條件,並非法外開恩。對此,府以上各級長官的態度是:戰後順昌縣土著無多,令客民入籍,「係為整頓地方起見」,且因本就符合資格,所以批准鍾國華的提議,令該縣立即遵照指飭辦理,但前提是「須廣為開導,俾土、客得以相安」。

  關於本地人的態度,順昌縣儒學教諭王懋中、訓導鄭宜緇所寫的〈順昌開籍記〉一文提供了線索。開客籍之議,實由該文兩位作者向鍾氏提出而獲贊同,其後鍾氏便召集該縣教諭、訓導、縣丞、書院山長、土著士紳及縣民、耆老等,一副很傷腦筋的樣子問:「此地昔稱繁庶,今乃民生之衰久而不盛,士氣之疲極而不振,曷為乎?」起初,大家認為是「兵燹太殘破,士氣因之,且客民多,地利亦為所分」。對此,鍾氏進一步追問:「客民能去之乎?」基於客多土少的現實,眾人不得不承認「不能。去,則於土著之民更不便矣」。於是,鍾氏便打蛇隨棍上,搬出開客籍五利之說讓在場者傳閱,言明從上到下,只要有人反對就不開放,所以大家儘管陳述己見,無需忌諱,也不會秋後算帳,只求之後不要有耳語出現。

雖然大家對署知縣的提議唯唯諾諾,但真要他們署名表示支持時卻無一人為之。這些人的顧慮是:「籍之開屢矣,往往有桀黠者以私訐公,至纏訟不已,而終於無成者,某不敢為之首也。」因為怕成為被言語攻擊的對象,惹上麻煩,沒人敢身先士卒。面對這種情勢,鍾氏只好宣布散會。隔日,鍾氏又用同樣方式召集各院童生和縣學生,結果依然相同。於是,鍾氏決定不顧民意,自己認為對的就去做,因而將五利之說通詳各上級長官,不到一個月時間即獲得批准通過,公告全縣了。

  對此,文中雖說「凡客民、主民皆額手稱慶曰:『非公行之果,持之力,能有此哉?是後客者有進階之望,主者無寡助之嘆,文風丕振,生齒日滋,可拭目俟也。』」但其實對某些持反對意見的土著來說,既然各級長官已同意,土著自己又因戰亂關係所剩無幾,無力阻止,在形勢比人強的情況下,只能做無聲抗議。可以看出,清末順昌縣雖然可能已經出現如濱島敦俊所言的江南般,存在士民公議或地方公議的政治習慣(也有可能是署知縣的個人行為),但與江南不同的是,此時該縣公議徒具形式,亦即雖然署知縣在名義上,事前仍與當地士大夫、生員及庶民中的有力人士進行合議,卻於此種場合中擁有霸權和主導權,這也顯示當地領導階層力量尚屬薄弱。

  光緒末年順昌縣開放客民入籍應試的意義,不在開放後有多少客民因此入籍應試,而在於得以窺視當地土著對客民入籍應試的態度,戰亂後客強主弱的情形,和入籍應試對客民的重要性。基本上,若非不得已,基於本身利益考量,土著是不願讓客民入籍應試來瓜分既得利益的,不過,因戰亂導致土客異勢,逼使他們不得不承認現狀而讓步。一方面,土著勢力不足以和客民勢力對抗;另一方面,即如〈順昌開籍記〉一文所載:「順昌自咸豐閒髮匪之變,官軍收復,檢城中所存者,僅疲老八、九人,婦女千百而已。迄今數十年,積雨中而斷顱殘踝,猶齒齒於城根溪沿閒,則當時之孑遺可想。而此後之麕集者,其為寄居之民也可想。故無論在鄉在邑,客民大率居其七、八,客民既不能去,則不能不收入吾籍,以獲守望之助也。」同浦城縣土著的行為目的一樣,與其阻止,不如加速客民土著化,藉以拉攏他們,共同為地方建設努力。也就是在這樣的心態下,該縣才會屢議開籍,只因地方領導階層力量過於薄弱,無法強力主導,往往被若干有心人士以私害公導致退縮,歸於失敗。

從客民角度看,入籍應試是他們取得與土著相同權利的關鍵,這種權利的取得,不但可鞏固既有生存基礎,還可進一步獲得更高社會地位。而入籍代表的身份轉換,則促使他們更加認同移居地,畢竟他鄉已成故鄉,土客意識隨之一同淡化,形成新的地域社會,強化新舊土著間休戚與共的一體感,共同面對外部力量的挑戰。

實際上,不僅順昌縣的開客籍,浦城縣的賓興田也是如此,都是土著或地方官在現有狀況下,承認大量客民存在且無法去之的事實後,以學風不振為契機,所想出的因應之道。既然勢已不可返,不如順水推舟,將非我之類變成與我同類,化阻力為助力,不但可減少土客之分帶來的衝突,還可為地方社會添增一支強而有力的生力軍,新的地域社會於焉形成。


七、結論

閩北處於進出福建的交通要道,加上山林資源豐富,擁有吸引客民進入的優越條件。此外,清代閩北動亂造成人口絕亡、田園荒蕪,讓當地土著戶口數量大幅減少,削弱了本就較鬆散的土著宗族組織力量,客民進入閩北後受到的阻力不大,使其更易在謀生移居地生存。在天時、地利與人和下,清代閩北地區湧入大量客民。

自清初以來,從各地到閩北謀生的客民,經濟活動多元,遍及農業、手工業、商業、服務業等各行業,使閩北各縣充滿為數極多的外來人口,並掌控經濟命脈,對當地居民形成嚴重威脅,加上土著本身社會結構因素,因而形成客強土弱之勢,導致土客關係緊張以及土客糾紛、矛盾。這種客強土弱的情況,在乾隆以後,隨著掌握在客民手裡的經濟活動發展造成的客民人數、經濟實力的上昇而愈形嚴重,即使經歷太平天國之役也沒有改變上述趨勢,要到1880年代中期後,由於茶業逐漸衰敗,土客勢力差距拉大的趨勢才緩和,甚至縮短。

閩北社會土客間在乾隆以後開始出現較多衝突,其包括小規模突發性土客糾紛和大範圍常期性土客矛盾。乾隆以後閩北小規模突發性土客糾紛,多集中在生活設施、水利和與風水有關的事務上,而不管對象是流動還是久居客民,當土客發生糾紛時,土著最常使用的方式是透過國家力量解決問題,特別是訴訟,所謂的好訟之風即是這種情況的反映。當地方官府處理事件時,多能不受雙方勢力影響,依據實際情況合理審判,較少出現偏袒土著欺負客民的現象,這與其他土強客弱的地方社會存在不小差異。

在大範圍常期性土客矛盾方面,清代閩北社會主要表現在山區流動客民因墾植經濟作物,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威脅到土著農田所導致的矛盾上。對於茶山日闢造成的土客矛盾、糧食供需失衡、社會秩序破壞等問題,地方人士和地方官員提出種種因應之道,其中最主要的是茶山限禁闢。然而,這些因應之道多屬間接或預防的消極方案,無法解決茶山造成的大規模常期性問題。再者,比起因農田破壞造成的土客矛盾,糧食減產的嚴重性和影響層面遠高於前者,因此,土著士紳和地方官員大多從糧食生產角度闡述因應之道,土客矛盾問題常被掩蓋。

在清代閩北社會裡,不管是小規模突發性土客糾紛還是大範圍常期性土客矛盾,諸如地主、宗族、士紳、鄉族等傳統地方領導階層、組織發揮的作用不大,顯示了其力量的薄弱性,導致土著無法藉由本身社會調節機制來維護自我利益,因而在面對客民帶來的問題時,多透過國家力量解決問題。國家力量介入的效果,主要顯現在解決小規模突發性土客糾紛上,相對於此,大範圍常期性土客矛盾方面則收效甚微。另外,與研究回顧中提及的其他社會比較,閩北的土客衝突顯得溫和許多,且性質較為一般,其關鍵因素之一,亦是出於傳統地方領導階層、組織力量的薄弱。

由於土弱的關係,清代閩北久居客民與土著在諸如戶籍、學籍等大規模常期性矛盾方面並不嚴重。儘管如此,隨著土客實力差距擴大,強客帶給弱土愈來愈高的壓迫感,加上彼此間小範圍突發性糾紛頻繁,土客不相安情況影響雙方融合,不利地方發展。基於此,光緒年間,以同治以後學風不振為契機,閩北個別地方土著與官員分別主動採取開放客民入籍應試的策略,來調和土客關係,藉以變客為土,將客民勢力透過轉化加入土著陣營,共同為地方建設努力。

從整體趨勢言,清代閩北土客問題在乾隆時期開始出現,其衝突頻率和程度逐漸增加,直到光緒年間,一方面因團練興起,小規模突發性糾紛的解決方式激烈化,產生械鬥現象,大範圍常期性矛盾則因茶業衰落反而減弱;另一方面,客民勢力的消退在整體上緩和了土客間的緊張性,而土著和地方官的特殊策略,則加速了土客融合。

(原載《臺灣師大歷史學報》第56期,2016 年12月,第51—110頁,注釋從略。)

陳啟鐘_清代閩北客強土弱現象與地方應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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