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ENGLISH
網站首頁
中心簡介
研究人員
學術活動
出版品
研究資源
所內專區
首页  研究资源  共享资源
徐斌 | 明清河泊所赤曆冊研究——以湖北地區為中心
  发布时间: 2022-12-06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0

編者按2022828日至31日,由廈門大學研究生院主辦,廈門大學歷史系協辦,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中心承辦的「民間文獻與區域社會史研究生暑期學校暨博士生論壇」在廈門舉辦,來自海內外各高校和研究機構的十餘位學者和四十餘位營員,圍繞民間文獻和區域社會史問題展開授課與研討。

近期我們將通過微信公眾號陸續推出本次暑期學校學者授課的相關論文,今日分享的是徐斌教授《明清河泊所赤曆册研究——以湖北地區為中心》。


摘要:赤历册是明清时期河泊所对所属渔户业甲的编排、具体办课水域以及承担的课额等内容进行记录的征税册籍,功能类似于里甲系统的黄册。在明清户籍赋役制度中,河泊所与渔户制度占据重要地位,就全国而言,渔户是除军、民户之外最大的职业役户,负责办理鱼课与鱼贡等职役。在湖北地区,承担管理渔户等任务的河泊所设置最早亦且最多,所属渔户数量最多,形成一套隶属于州县而又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赤历册正是这一管理体系运行的核心所在。本文主要依据新发现的河泊所赤历册,从制度层面出发,以黄册与鱼鳞册为主要参照体系,厘清赤历册的内容与性质、攒造、演变及其与鱼课征收之间的关系等制度运转的情况,并进一步指出揭示赤历册中所反映的地方社会丰富的图景等方面,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关键词:赤历;河泊所;渔户

在明清户籍赋役制度的研究中,黄册、鱼鳞图册、里甲等制度历来受到学者们的高度重视,经典之作辈出,相形之下,有关河泊所、鱼课与渔户制度的研究却显得沉寂不少。

事实上明廷主要在南直隶、湖广、浙江、福建、广东、江西、云南等广大南方行省设置了大量的河泊所,使得渔户成为了除民、军、匠、灶之外最大的役户,据万历时人陈子龙估计,当时全国的渔户便不下一百万之众,而且鱼课属于国课,直接归中央支配使用。这表明河泊所与渔户制度在明代户籍赋役制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不仅如此,这项制度的实施更对于明代以后当地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便于征收鱼课及对渔户的控制,河泊所编订册籍,登录了隶属于本所的渔户,以及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所承担的鱼课数额。在湖北,这种河泊所册籍称作赤历册,即所谓“岁有常稞,载在赤历”、“汇造赤历,永为遵守”是也。湖北是河泊所设置最早亦且最多的地区,可以说,赤历册是河泊所与渔户制度在本地区运行的核心所在,对于理解这一制度至为关键。那么,赤历册到底是怎样一种册籍呢?与人们所习知的明代另外两种赋役册籍——黄册和鱼鳞册相比,有着什么样的特色呢?又是如何运行的呢?受资料所限,学界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尚付诸阙如,使得这一重要的制度长期游离于人们的视线之外。

湖北省档案馆藏有一批赤历册,计七部,分属于黄冈县零残湖与江夏县金口垱等两个河泊所系统,这批资料的发现在目前国内外学界尚属首次,可谓弥足珍贵,而且其中有六部都是不同历史时期编造的有关黄冈县零残湖河泊所的册籍,非常成系统。本文依据这些新发现的赤历册文本,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以黄册、鱼鳞册、里甲制度为主要参照体系,力图厘清河泊所赤历册制度及其运转情况,以使我们对于明清时期的户籍赋役制度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

一、赤历册的内容与性质

河泊所赤历册,又简称“赤历”,民间有时称为“赤厉册”,众所周知,明代与赋役制度密切相关的基本册籍主要有黄册与鱼鳞册。黄册以人户为主,以田从之;鱼鳞册以田地为主,以户从之。鱼鳞册为“经”,黄册为“维”,两者构成了明王朝赋役征派的依据。那么,河泊所赤历册又是怎样的一种册籍呢?它又有着什么样的特点呢?

若要理解这种册籍,必须首先明了河泊所与地方州县两者间的关系。按明廷规定,在行政隶属上,地方州县对河泊所负有督管之责,如在有关地方官授职到任须知的规定中,就专门列有鱼湖、鱼课一项,要求地方官“所属境内若有鱼湖,须报总计几处,岁办鱼课若干,内某湖坐落某处,岁办若干,逐一开报,以凭稽考”。不过,由于鱼课属于国课,并且湖北地区素称“水乡泽国”,水域面积广大,本地的河泊所在某种程度上仍表现出它的独立性:

其一,明代的户籍与赋役征派紧密相联,由于渔户专司鱼课的征解,其户籍虽然在州县予以备案,但实际的管理权则归于河泊所,而非直接隶属于州县。沔阳州在顺治年间新增数千丁,原因就在于渔户的人丁直接划入到了州县体系中,据载:“沔额加增人丁,系渔田人户,附载粮里。(顺治)十四年,府详司批:渔丁各归各所。竟寝不行。”

其二,由于征收鱼课是河泊所的主要任务,而鱼课又与河湖水域紧密相联,因此河泊所管辖的水域与州县的民田有着严格的区分。这种区分在河泊所设置之初有其合理性,因为水陆之间本就有着天然的界限,并且湖广地区许多大型的湖泊横亘数县,将这些湖泊交由河泊所统一管理,可以克服州县在管理上畛域有别的局面,有效地实施对水上社会的控制。可以说,河泊所的这种相对独立性正体现在赤历册的攒造之上,作为专为鱼课征收而制订的册籍,“赤历册”这一名称亦是为了与州县体系的黄册及鱼鳞册等有所区别。

在笔者掌握的“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中,收入了“洪武赤历甲册”的部分内容,藉此可以透过明初创订时赤历册的内容,以使我们更清晰地明了其性质及特点,现摘录如下:

顺治四年二月

谨依赤历甲册编定数目于后

湖广黄州府黄冈县零残湖河泊所翎鳔事

洪武赤历甲册编定本府课钞春夏秋冬四季

春季钞六百二十八贯三百文夏季钞一千一十八贯五百文

秋季钞二千五百三十一贯七百文冬季钞三千五百五十一贯七百文

又计开

本府课钞共七千七百七十三贯二百文,有闰月加钞五十贯。

子池业户编定管解干鱼共八百五十三斤

春季干鱼六十八斤夏季干鱼一百八十斤

秋季干鱼二百八十三斤冬季干鱼三百九十四斤

有闰月加鱼七十斤

子池折解黄白麻等共四千六百五十三斤一十四两□钱

连闰月四千六百八十一两四钱

鱼油七百五十斤折黄麻九百三十七斤八两

桐油五十斤 折熟铁五百斤 黄麻三七百五十斤

折白麻一百斤 鹅翎二万根 折熟□□□

熟铁一千六百七十五斤 鸭翎一万一千二百根 折熟铁四百五十斤

鱼鳔八斤八两折鱼线胶八斤  鹅翎二百根折解熟铁八斤

俱在子池长江业户名下,照依原闸课米石数收银,买办麻铁等料解京。

洪武年间赤历编定甲册轮流征收麻铁干鱼花名于后

一甲 叶茂春 汪政 余原五 李原吉 涂均保 许再成 周年

干鱼 何兴 林再八 舒胜一 余成 黄二 陈受三

(以下从略)

六甲 何隆 张继祖 戚子旻 黄荣 丘云二 李宗杰

干鱼 毛祥 应祖 冯秀 张克俭 张栋 毛采

计开

长江业户六十四名,见存二十四名,逃亡四十名,课米共四百六十一石,见存一百八十八石,逃绝不纳二百七十三石

一户 杨原三课米八石四斗 胡松

(以下从略)

一甲 叶茂春

一、子池杨子下墩、芳墩、胡戚原港、香水汊、高家泼、出水沟、方家墩等处地名,坐落赶花畈,原课米八十二石,业户十五名,见存六名,逃绝九名,业户许再成、涂均保、余元五、桂政六名,办纳课米三十五石,逃绝户黄兴、蔡胜三、姚文吉、桂政清、许文斌、许十一、许□、□□、□□九名,课米四十七石。

一户叶茂春 课米五石 熊荣 汉滔

(以下从略)

一甲干鱼解户

一子池何家湖、董家垱、严家汊、马践湖、泥河、天井湖,地名坐落杨儿港东北边,约有十里,原闸课米二十八石二斗二升,舒胜一、余成黄二共闸课米十七石五斗四升

何兴 其□□□□□课米一十七石五斗四升内有剩食湖

(以下从略)

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

从上引文本来看,在沿用了整个明代之后,“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 带有了某些实征册的色彩,不过它仍基本保留了洪武时期的主要形式及内容,可见赤历册在编审初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河泊所应承担的鱼课总额;二是隶属于本所的渔户编组分甲,以及每户应承担的具体课额;三是渔户各甲具体办课的水域,以及办理课程的具体数额。

具体来看,赤历册对渔户进行编甲的做法,类似于黄册对陆地上的民户进行里甲编排。渔户所编的甲称为“业甲”,从上段引文来看,黄冈县零残湖河泊所编排有六甲,每甲大约十数户不等,另外,据笔者掌握的“万历十七年金东西水鱼鳞册”记载,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则编有十八甲,每甲大约为二户至十四户不等。

在这部“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中,虽然登录了各甲渔户的信息,但并没有像黄册那样列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等栏目,以此反映出每一户人丁的变动情况。考虑到这部赤历册已沿用了三百多年的时间,即使在开始编造时包含了当时每户人丁的具体情况,这样的信息也不大可能会被保留下来,而且河泊所本就负有管理渔户户籍的职责,因此,在最初编造赤历册时极有可能是包含有上述每户人丁具体情况的记载。

总的说来,赤历册的结构是以渔户的编甲为纲,而将人户及办课水域系于其下,册中既有渔户编甲的信息,同时又有水域范围及课程数额等内容,兼具了黄册与鱼鳞册两种册籍的功能。不过从上面的分析来看,河泊所赤历册在攒造初期与黄册更为类似,甚至可以称其为“水上”的黄册。

众所周知,河泊所之制并不始于明代,元代已有设置。赤历的名称同样并不始于明代,宋代便有作为官府会计账籍使用的赤历,史载:宋绍兴四年三月十四日,史正志“乞将到任后节省到钱内,支拨见钱十万贯,收系制置司水军赤历,于出产木植州军收买板木,就建康自置船场,增造一车十二桨四百料战船,相兼使用”。这里的“赤历”正是制置司记录收支情况的会计账簿,与河泊所赤历册所具有的赋税性质并不相同。

另外,明清时期的某些地区还存在着其它种类的赤历,如陕西鄜州,“旧编户五十二里,……明季兵凶荐臻,民逃地荒。本朝派造黄册、赤历,归并为二十三里。今(康熙五年)见在二十三里”。清人王庆云在论述地方有司的各种赋役册籍时,曰:

存于官者,一曰赤历,使粮户自登纳数上之布政司。后以州县日收流水簿解司而停赤历(康熙十八年停)。二曰黄册,岁载户口之登耗,丁赋取焉。后以五年编审者为黄册,而停岁造(康熙七年停)。三曰会计册,专载解部之款而上之,后并入奏销册(亦康熙七年停)。四曰奏销册,合通省地丁完欠支解存留之款,报部核销,即四柱册也。五曰丈量册,田之高下邱亩皆载焉,故又曰鱼鳞册也。自赤历与会计册既停,上计专以奏销册,官司所据以征敛者,黄册与鱼鳞而已。

由此看来,此类的赤历虽然与宋元时期的赤历相比,已是事关赋役方面,但仍然与河泊所赤历册这种专门针对鱼课的册籍有所区别。

二、赤历册的攒造

虽然“赤历”的名称在明代以前便已存在,但是河泊所赤历册的正式攒造则是始自洪武时期。洪武十四年(1381)至十六年(1383)间,朝廷差派官吏到各地方丈量水域、核定面积并编定鱼课课额。很显然,此次由中央直接派员的做法,类似于朱元璋派遣国子生前往浙西各处履亩丈量的情况。国子生的调查为鱼鳞册的攒造实施奠定了基础,中央差派官吏的做法同样是湖广地区编造赤历册的先声之举。洪武年间某些鱼课课额制定合理的地区,很早就编定了赤历册。从前引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中收录的洪武赤历甲册的内容来看,黄冈县零残湖河泊所赤历册在洪武年间便已攒造完成。

当然,赤历册的编订并不都会如此顺利,汉阳府人王光裕在万历年间所作“七所鱼课说”中,追述了明初本地编派鱼课的情况,据称:

本朝自则壤成赋之外,泽梁虽有禁,未尝不酌鱼利之多寡,因年岁之丰歉,小民之便否,分制七所,各随地之所近,以便催征。自洪永以来,以及宣德,先议钞,后议课米。开国之初,法禁甚严,小民畏威,尚未怀德,每有湖业,辄不敢领。故布为功令,凡大小湖池有名可查,有地可稽者,责军户闸办,各领为业,取鱼办课。其湖水泛阔,长且渺者,责令所官某、吏某,同经纪某、商客某,招集大网户、浅网户、扒网户、岸罾户、手罾户、花罾户等,鱼利以月计,钞课以利计,各分浪业,众轻易举。行之三朝而均平长久之法定矣。汇造赤历,永为遵守。

这段记载反映了汉阳府七个河泊所历经洪武、永乐至宣德等数朝,赤历册才最后得以确立的情形。在形成赤历册的过程中,汉阳府先后碰到了鱼课征收物的确定、小民不敢领取湖业等多方面的难题,最后,鱼课逐渐定额化,并在此基础上编造赤历。由此可见,汉阳府河泊所赤历册的攒造开始于明宣德朝,此时距离洪武年间中央差派官吏之时已有四十余年。

按万历《大明会典》记载:

凡鱼课,每岁南京户科编印勘合,通计四川等布政司,并直隶河间等府州县河泊所等衙门,该勘合六百八十九道,皆以河字为号。南京户部领回,发各该衙门收掌,各记所收鱼课米钞若干,年终进缴。其勘合底簿,仍送户部。如各衙门缴到勘合,务比对朱墨字号相同,于上明白填写,以凭查考。

这段记载表明,河泊所应当每年从南京户部领取勘合,年终据实上报所收鱼课。由此看来,在明廷的规定中,河泊所赤历册的攒造周期也应当是一年一修。不过,细究之下,可以发现这段记载其实反映的是明初迁都之前,而且应当是洪武朝的制度。正德年间,武昌府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的渔户是前往北京解送鱼课的,而非南京,但在这段记载中,勘合的编印与发放是交由南京方面执掌,而非实际任事的北京户部,可见迁都之后这项制度只是徒具形式。

万历《大明会典》

河泊所每年都应进行勘合编订的工作,其原因首先是与朱元璋对鱼课的重视有关。史家称朱元璋集团为“南人政权”,他们对南方水域丰富的渔业资源想必是有所体认的,更何况鱼课数额巨大,为明廷带来了不少收入,《国初事迹》即称其在“江西湖广湖池设官办课,岁得谷一百余万石”。其次,捕捞渔业的产量并不像种植农业那样稳定,需要每年确定课额,否则将会造成渔户负担不均的局面。

然而,在经历了明初对鱼课的高度重视之后,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重农轻鱼思想逐渐成为了统治者的主导原则,在以土地为依托,以种植农业为根本的传统农耕社会中,这应是统治者极为正常的选择,因此,他们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在了农田土地之上,对于鱼课的重视程度不断下降。洪永以后的明代皇帝虽然本着“祖宗之制”不可变的宗旨,在形式上保留每年都要进行勘合修订的制度,但已是越来越虚应故事,并没有得到实际的贯彻执行。汉阳府河泊所赤历册的编造,是在鱼课定额化之后,从黄冈县零残湖河泊所赤历册沿用至顺治时期来看,亦表明其鱼课课额从洪武年间开始便已定额化,另外,万历年间,潜江知县朱熙洽在清理渔粮时,同样说河泊所“岁有常稞,载在赤历”。这些例证都显示出河泊所征收的鱼课业已定额化,与此同时,河泊所对于赤历册的攒造也越来越流于形式,甚至于只是照抄原有赤历册成文。

常规化攒造赤历册的制度逐渐形同虚设,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编造就完全停止,某些情况下,河泊所仍会对赤历册予以调整。如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在万历十七年就重新编订了“金东西水鱼鳞册”,其原因就在于:

湖北武昌府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为改编湖□□干鱼麻囗(易兑钱粮)鱼鲊钞事。切照本所西水总先年一十八总,业甲□……□户陆续逃亡,湖业荒芜,钱粮累及当年业甲,无凭□……□大小业户公同议论,逃亡豁除,活存实派,湖池柞场罾□……□分管,现征实在稞米五百四十六石二斗五升,每石派银一钱七分五厘四毫,量户分载,照米铺银,编立四总,共计一十二名,四名承应一年,各依册定银米数目,各收各解,永为定规,自今十七年为始,已后轮流征解,毋致混乱,理合册造,顶立册者。

据此可知,明代僵化的户籍制度,迫使人们纷纷以逃户的形式加以反抗,在这一点上,渔户也不例外,在渔户逃亡后所遗留下来的钱粮累及当年业甲的情况下,金口垱河泊所便对赤历册进行了重新调整。很显然,此次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的做法在其它河泊所中或会同样出现,但已经不是按年编造赤历的常规行为。

明中期以后,各地的河泊所都处于一种不断被裁革的状态之中,据尹玲玲统计,直至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国仅存21个河泊所,至晚清光绪年间已无一保留,就湖广地区而言,至万历年间几乎裁革殆尽,在经历了明清改朝换代的战争之后,至康熙年间湖北地区的河泊所几已无一幸存。河泊所被裁,并非意味着鱼课的免征,正统七年(1442),明廷就规定:今湖广所属府县河泊所岁办课钞不及三千贯、油鳔黄白麻不及三千斤、翎毛不及十万根者俱裁革。该办课程归并附近河泊所管办,无河泊所处令府州县带办。当所有河泊所陆续被裁革之后,绝大部分地区鱼课的征收持续到了清代,直至民国时期仍有留存,对于渔户的管理与赤历册的攒造就由府州县直接负责。

州县并没有取消渔户这种户籍类别,但对赤历册的编造,却并不十分热心,只有当鱼课无法正常征收时,他们才会虑及至此,如在经历大的战乱,原有的征税册籍被毁之后,地方官员们为了重建赋役征收体系时,会重新编订征收鱼课的册籍。“黄冈县同治十二年吴兴六册”的编造便是出于这个原因,据载:

湖北黄州府黄冈县正堂恒为钤印备查事。查档册前因兵燹焚毁无存,第取业总存留收执,乾隆四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蒙前县顾印发查勘,照造零残湖坐落土名四至,及子池名目,承完湖课银两,详细清册,饬承照抄成本,逐加核对,并无错讹,合行钤印备查。

三、赤历册的演变

自明初期普遍攒造赤历册之后,各河泊所的赤历册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沿用,区别仅在于时间上的久暂而已。理应每年都要进行的赤历册攒造工作,逐渐变成为一种非常规化的事情,不过,正是这些非常规化的做法所遗留下来的文本,为我们提供了探讨赤历册演变的珍贵资料。下面以黄冈县零残湖河泊所系统为例,透过不同历史时期编造的有关黄冈县零残湖系统的册籍,以对赤历册的演变做一具体的考察。

从前引“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来看,在编排的形式上它与洪武年间的赤历册基本相同,在内容上,也只是存在一些小的改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由于明初所立的渔户户名没有变动,为了能够落实鱼课的征收,赤历册上在某些渔户的名下注明了现在的征税对应人,如“一户周伏二,课米二石五斗,周大儒”、“一户向元三,课米一石五斗,向贵”等;其二是赤历册中有关“长江业户六十四名,见存二十四名,逃亡四十名,课米共四百六十一石,见存一百八十八石,逃绝不纳二百七十三石”等记载,反映出渔户的逃亡情况,以及无征的鱼课数额。

然而,在笔者掌握的黄冈县陈受二呈乾隆三十七年零残湖册中,册籍编纂的原则开始出现了显著的变化,谨摘录如下:

一子池课米一千六百三十八石七斗

一甲麻铁 刘朝一  刘用  王庆三  曾和  王省四

干鱼业甲 林兴  明受四  肖得二   府钞业甲  舡张七

(以下从略)

六甲麻铁 黄荣  张继祖  何隆  李宗杰  戚子铭  丘云

干鱼业甲 何兴  甘再八  府钞总甲  刘质

一长江罾网业户埠上抵扬罗巷口,下至巴河石潭止

一户曾荣一(即廖胜三) 课米八石四斗  段贤下

(以下从略)

一子池石潭河一穴,计二十里长,课米一百五十石

一户李胜一 课米八石四斗  管本河一穴,课米二十九石一斗

(以下从略)

陈受二呈乾隆三十七年黄冈零残湖册

在这部册籍中,首先仍是将业甲编排的情况加以记载,然后以水域的划分为中心,将各业甲渔户系于其下,这已经完全不同于顺治四年册籍中以业甲人户为纲的编纂结构。

到了晚清时期,零残湖系统的各业总所掌握的册籍则都已采用了这种以水域为纲的编纂原则,现摘录“黄冈县同治十二年吴兴六册”中反映其主要内容及结构的文本如下:

计抄

湖北黄州府黄冈县为详请委员督查,以收实效事。遵将县属河湖港汊、湖地草场,坐落土名四至,及子池名目,并现在经管各户姓名,承纳湖课银两,差吊各业老册契据,取具图形甘结,查勘绘造,详申在案,除将各呈契据分发,所有原执前明旧帖,及各呈老册,概行存销外,合并遵照檄行,事理分晰,照造清册,印给各业户收执,永为遵守,须至册者。

今开

一、零残湖,坐落黄冈县境内,东抵蕲水县巴河清水三湾石潭为界,西至龙口,以大江为界,南抵大江为界,北抵黄安、麻城二县发源河为界。

一、子池江家湾河一穴,计二里长,毗连罗家沟,接流铁金沟进口,原业李婆生,今即吴兴六管业办赋;

(以下从略)

黄冈县同治十二年零残湖吴兴六册

从其结构来看,“黄冈县同治十二年吴兴六册”仍然是以水域的划分为纲,而将渔户系于其下,黄冈县零残湖其它同时期的册籍大抵如此,兹不赘引。不仅如此,在晚清时期民间的称呼中,这样的册籍大都已改称为“湖册”,顾名思义,正说明该册籍主要是针对水域的登记,此时在册籍中渔户户籍登记的重要性则不断下降,甚至已完全沦为从属地位。

这一册籍文本的变化,所反映的实际上是明清时期渔户管理与鱼课征收的整个赋役体系的变动。学界业已指出,明清时期存在着征税对象从以人户与田产并重,转而以田产为主的赋役变化趋势。对于在这一里甲系统演变趋势中户籍的变化,刘志伟先生指出,随着里甲户籍越来越不能实际地掌握具体的个人,赋役制度逐渐以田地为单一的征派对象,政府编造户籍的重点,也越来越注重田地和税额,户籍的内容也着重于土地和税粮的登记和查核,人口登记的意义逐渐丧失。与这一演变过程相配合的,是以一条鞭法为中心的赋役改革,赋税征收的货币化、定额化、比例化和单一化的趋势是户籍制度改变的基本依据。由此看来,从赤历册到湖册,册籍记载的对象从以业甲人户为主转变为以水域为主等这些册籍名称、编纂形式上的变动,正与里甲系统的户籍赋役制度具有相同的变化轨迹。业甲渔户系统的这种变化,同样有来自于鱼课征收的货币化、定额化等因素的影响,不过,除此之外,渔户户籍的登记变得不再重要,还有着不同于里甲系统的因素作用其间。

渔户以水为田,藉水捕鱼办课,然而在明清两代,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对于水面的围垦以兴修垸田的形式蓬勃发展。学者们在总结此一时期垸田发展的情况时指出:洪武至成化初是汉水下游平原、洞庭湖地区垸田的初兴阶段;从成化年间开始,兴筑活动迅速发展;在经历了明清之际战乱的破坏之后,康熙、雍正年间,垸田逐步恢复,并在数量与规模上超过了明代;乾隆时期,垸田实际上已臻于饱和;嘉庆、道光之后,垸田围垦恶性膨胀,大量的湖泊渐次被垦为桑田。在这一过程中,渔户对于办课水面的围垦是其重要推力之一,如据仙桃市档案馆所藏民国三十七年续修《刘氏宗谱》卷六十四《恒产志》记载:

昔我祖之始来此土也,当明季开创之初。汉沔间陈氏乱后,人民鲜少,沔阳之北境有大湖,东南际江,北距汉阳,我祖自(江西)西江来泛此湖,爱其水清鱼美,领其地于官,标竿以为界,周回数十里,择其地势少高者而宅焉,今王家沟是也。天顺朝始附籍纳税,乃招集渔户而收其稞以自给。……万历末年,始建圩田之议。圩田者,围湖为田,与水争地。圩田成而吾宗日以贫,产日以鬻,以至于今而子姓之贫无撮土者,十盖五六也。考初建圩田时,新胜院最先,芦白、芦花次之,常熟、硬埚次之,大有院次之,乐耕院最后。新胜院田约八千余亩,堤约千丈,芦白、芦花两院田约三千亩,堤约六百余丈,大有院田约千余亩,堤约五百余丈,乐耕院田约万亩,堤约三千余丈。堤自平地筑高七八尺,基宽五丈,上杀三之一,宽二丈余。

由此可知,作为渔户的仙桃刘氏通过垦殖水面,获得了约二万二千余亩的垸田,并且在刘氏的产业中,水面逐渐退居次要地位。

黄冈县零残湖的情况同样如此,据称:“该湖通楫滨江,自道光以来,逐年春夏水涨,汪洋一片,湖河坑垱,淤塞滩浅,鲜鱼无游泳之所,网罟无临渊之羡,业于何施?赋将焉出?遂将已淤者开垦为地,度其长短,绳其宽窄,四至界址,量丈耕种输纳。未淤者仍照常取鱼办赋。”

为使得这些新生的土地能够一体承担全县的赋额,地方官员们从明中期开始就一次次地进行土地清丈的工作。到了清代,一些州县逐渐形成了以垸为单位的赋役征派体系,如潜江县在康熙年间“粮分绅衿民三户,按田归垸,按垸归乡。征收不设称书,令花户自封投柜,截给印票”;监利县在咸丰年间“定弃里归垸之议,合邑通行丈量”。由此可见,渔户办课水面逐渐被围垦,并被纳入到州县的管理体系之中,加之河泊所的废置,渔户归于州县管理,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渔户这一户籍身份上的意义变得不再重要。通过渔户们所立的粮柱,我们更可对此有一清晰的认识,天门县《大栎萧氏家乘全书》记载了乾隆年间本族所立的“粮户总数”,据称:

民粮每斗完条银一钱三分六厘、南漕四升八合

一、赋二萧尚元(祠基田),粮一斗六升五合(收义堂盈庭、进升、怀荆、仲房公等户);

一、岐一萧团萧福公(庙基田),粮三升六合(收萧大贵户);

一、赋二萧义元(义田),粮一斗一升五合四勺;

一、岐一萧团萧义公(义田),粮八斗五升五合七勺(义冢粮在内);

一、岐四黄团萧义再公(义田),粮二斗三升五合;

一、楚户萧义兴(义田),银七分七厘五毫;

一、岐一萧团萧仲公(仲房祭田),粮一斗四升四合二勺;

一、养团萧二共(仲房祭田),粮四升八合;

一、岐一萧团萧大共(仲一房祭田),粮一斗五升(内有米若干未收);外戴团萧大公,粮七升八勺;

一、渔户风波萧之兴(族公山湖),银五分二厘(外各私户不载)

从天门萧氏所立的这些粮柱户名来看,“渔户风波萧之兴”只是其中一种,而有关民田的粮柱户名则占据了大部分,由此可见,此时的渔户已经完全与民户混为一体,渔户这一户籍类别则业已逐渐边缘化。这一过程或可称之为渔户的“民户化”,反映在鱼课册籍的编造上,就出现了从以业甲渔户为纲,转向为以水域为中心的结构变化趋势。

四、赤历册与鱼课征解

赤历册的编造,一方面是管理渔户与清查户口,另一更主要的方面则在于鱼课的征解,正因为此,其内容无一不涉及到鱼课的征解。正如明代将黄册制度与里甲制度相结合,构成一套相辅相成的赋役征派体系,河泊所同样在水域上将赤历册制度与业甲制度相结合,因此有关业甲的编排成为了赤历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这里首先有必要在与里甲制度的对比下,来对赤历册中所规定的业甲制度做一番考察。

关于里甲制度,明初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可见,里甲系统一般为“州县—里—甲—户”的层级结构,而从前引赤历册文本来看,河泊所业甲系统则一般为“州县—河泊所—业甲—渔户”的层级结构。两者对比,可以发现虽然河泊所大使属于正式官僚体系中的一员,但河泊所实际上承担了“里”的部分职能,这种由正式官僚出任实际管理职责的做法,显示了制度设计之初朝廷对于渔户与鱼课的重视。

在两湖地区的实际编排中,里甲系统中每甲的户数会多少不一,但每里十甲的结构却是得到了严格的执行。而在业甲系统的实际编排中,黄冈县零残湖河泊所编有六甲,每甲大约十数户不等,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编制十八甲,每甲二至十四户不等。另外,据黄冈《刘氏宗谱》中作于道光十六年(1836)的业甲序记载:业甲者,业渔以供国赋也。甲有八,我居其一,八家同业,是业私以营生,公以裕国。可见,黄冈刘氏所在的河泊所业甲编有八户。这些记载表明,里甲与业甲两套系统中每甲下的户数不见得相同,而且,各个河泊所业甲数同样也不固定,这应当是受到各河泊所管辖水域面积的大小、产鱼量的多少,以及办纳鱼课之数额等具体情况的影响所进行的灵活处置。

与里甲系统相比,业甲系统同样有相当于甲首户的“业总”,由其带领着业甲各户办纳鱼课。具体说来,明初期业甲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鱼课的征收与鱼贡的办理,一是负责将鱼课与鱼贡解送到京。正德十三年,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业甲户丁及嘉鱼县致思湖河泊所业甲户丁共九人在解课赴京的途中,行至河南真阳县马乡店时,遭匪劫财害命。为此明廷规定,渔户只需要将鱼课解送至湖广布政司收贮,再由布政司差官递解京城。

从前引“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来看,零残湖河泊所每一业甲都分为麻铁解户与干鱼解户两类渔户,这里所说的“麻铁”与“干鱼”并非单纯只是办纳解送这两类物品,由于明代鱼课主要由户部与工部两套系统负责征收,户部所征之物主要为钱钞银粮等,工部所征之物主要为麻铁、鱼油、翎毛之类,它们最终都由河泊所负责落实办纳,因此,这里的“麻铁”与“干鱼”实际上分别代表着工部与户部所征之种类,麻铁解户与干鱼解户则正是零残湖河泊所针对工部与户部这两套系统而对渔户进行的编排。

里甲制度中,各甲“凡十年一周”,轮流应役。关于业甲各甲具体应役的方式,在这部“顺治四年黄冈零残湖赤历甲册”中并没有记载,不过在晚清时期的各种零残湖册中对此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黄冈县零残湖“同治十二年吴兴六册”即云:

以上共子池二百五十二处,系一甲业甲刘朝一、刘用、王庆四、曾和、王省四、曾和五;二甲业甲汪聪、汪仁、杨桂、陈仕哲、王旻、夏谦;三甲业甲吴兴六、江兴、曾文郁、董礼新、陈七、李兴祖四;四甲业甲陈兴、黄重一、刘伏二、陶贯、刘兴、彭伏二;五甲业甲叶春茂、李原吉、许戴成、涂均保、汪政、余元五;六甲业甲黄荣、何隆、张继祖、李宗杰、戚子旻、立云二等,各按子池,分别积望水次管业,取鱼办赋。每年共承纳麻铁正银一百零三两整,向照甲分轮流当届。

据上可知,晚清时期零残湖六甲采取了轮流当届的方式。虽然由此推断明代零残湖河泊所业甲采取同样的应役方式还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不过这的确是明代河泊所惯常的做法。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在万历年间由于渔户逃亡,将原有十八甲重新编排为十二甲,设立十二总,他们便是以十二地支的顺序,轮流应役(详下表)。

万历十七年金东西水鱼鳞册

由此可见,在催征解送鱼课的应役过程中,河泊所各甲一般都采取轮流当届的方式,这与里甲中各甲的轮流应役方式相似,所不同的只是各个河泊所的业甲数并不相同,因此其轮流周期亦会有所区别。

在以上所引河泊所册籍的记载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于渔户逃亡情况的处理,如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重新编造册籍,即是因为有渔户逃亡现象的发生。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各个河泊所中实属常见。明代僵化的户籍制度,加之明中期以后皇室对于鱼贡苛索的无度,导致渔户的负担不断加重,并陆续逃亡,从而影响到了鱼课的征收。一般而言,明廷对于役户的逃亡,不外乎采取另寻系统外之人顶业及现存各户代赔等两种做法,在这一点上河泊所同样也不例外。

明前期,明廷曾多次进行渔户的增补工作,如“景泰六年,令湖广等布政司,各委官取勘鱼户,凡新造有力之家,量船大小,定与课米,编入册内,以补死绝业户课额”;“天顺元年(1457),令各处河泊所业户逃亡事故者,有司查勘,以新增续置船只罾网,照名补替。这些举措也得到了一定的落实,如前引仙桃《刘氏族谱》即称本族天顺朝始附籍纳税。明中期以后,随着渔户逃亡愈多,朝廷更多的是采取后一种做法,即由现存各户代赔。如据江夏县金口垱河泊所万历十七年金东西水鱼鳞册记载:

一总杨俊卿、一总汤曾徐、一总王钦宋、一总何李龙

逢子午卯酉年分,代赔补游张正银一两七钱二分,此四总轮流完纳,不得推诿

一总毕李邓、一总张陈何、一总龙吴高、一总何汤甫

逢辰戌丑未年分,代赔补游张正银一两七钱二分,此四总轮流完纳,不得推诿

一总聂鲁朱、一总吴任毛、一总姚王李、一总王清谷

逢寅申巳亥年分,代赔补游张正银一两七钱二分,此四总轮流完纳,不得推诿

如果说明前期朝廷还增补与代赔两途并用的话,自河泊所废除之后,尤其是进入清代以后州县则单纯采取了代赔这一种方式,据晚清时期黄冈县零残湖“周姓册”记载:

外零残湖长江向系六户轮流管业,所有毗连垱𣺮,不得执为一户子池。有相近而不相连者,惟承顶湖池草场绿杨子池,汪朝进自道光年间一户故绝,所欠钞银,前俞宪责令五户垫赔,所遗湖池,饬令五户承顶,迄今二十余载,遵守无异。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正在于鱼课地位的下降,以及渔户在划归州县管理之后,户籍意义上的逐渐边缘化。

五、余论

与明代的黄册、里甲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不同,河泊所与渔户制度凭水而设,主要实施于水域面积广大的南方行省。在南方地区,从事渔业生产自古以来便是人们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生计方式之一,明初在这里普遍设置河泊所,将当地渔民编入渔户户籍,变为国家编户齐民的一份子,从而将其纳入到了王朝统治的体系之中,这其中既有与民户身份并无二致的一般渔民,同时又有广东、福建等地区具有贱民色彩的疍户,由此也揭开了国家对于南方地区更为全面而深入统治的序幕。

湖广是河泊所设置最早亦且最多的地区,为便于征收鱼课及对渔户的控制,河泊所编订赤历册,登录了隶属于本所的渔户,以及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所承担的鱼课数额,因此,赤历册是河泊所与渔户制度在本地区运行的核心所在。通过对赤历册制度在湖广具体运行情况的考察,可使我们从河泊所制度的发源地对其进行把握,从而为其它实施该项制度的区域提供一个可供比较的蓝本。

本文是对这批赤历册进行整理利用的初步成果,主要是从制度层面出发,以黄册与鱼鳞册等为主要参照体系,厘清赤历册的内容与性质、攒造、演变及其与鱼课征收之间的关系等制度运转的情况。至于对赤历册中所反映的地方社会丰富的图景等方面更为详尽的研究,换言之,将赤历册放回到历史的现场,以及区域间的比较研究,将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中國農史》2011年第2期,頁65-77。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版權所有: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研究中心 地址:廈門大學南光一號樓二零四
         電話:0592-2185890 服務信箱:crlhd.amu@gmail.com
Copyright © 2010 , All Rights Reserved 廈門大學ICP P300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