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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寧、朱光湧|從抵制到接受:清代浙江的玉米種植
  发布时间: 2021-05-01   信息员:   浏览次数: 329

[提要]与传统的玉米种植史研究范式不同,本文从气候突变、山林经济角度分析清代浙江省玉米种植史料的生成,认为乾隆末年和嘉庆年间的几次洪灾促使地方官员和士绅提出玉米引发水土流失的观点,道光年间降雨量增多又推动其形成更为完整的玉米为害表述体系,进而影响地方志的书写。清代江南木材需求量扩大,繁荣了浙江山区的杉木种植业,推动棚民采取刀耕火种法和林粮间作模式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玉米也因具有根系发达、穿透力强等特点而取代传统杂粮成为新的“花利”作物,承担起维系劳资双方利益分配机制的功能,但却没有成为山区的主要粮食作物,更不会直接促成大规模的人口增长。

[关键词]玉米;气候突变;山林经济;“花利”

 

何炳棣认为“美洲作物与中国人口增长互为革命”,将清代南方山区的玉米种植概括为人口压力—大规模种植—人口增长。侯杨方认为人口压力扩大了玉米种植规模,但并不是推动人口大规模增长的主因。李昕升和王思明梳理清代玉米种植规模的数据,证明玉米不会导致大规模人口增长,却没有在区域差异和发生机制方面实现突破。

何炳棣同时指出玉米曾引发南方山区的严重水土流失,并进而将其概括成人口压力—玉米种植—人口增长—生态破坏的观点。这一观点得到了陈桥驿的相关研究支撑,他通过分析浙江农业开发与玉米的种植过程,阐述了清代该省人口压力、玉米种植与水土流失之间的关系。之后虽有学者继续研究过这一问题,但都没有越出何炳棣的解释框架。

通过重新阅读史料,我们发现,清代浙江玉米的种植史研究中至少还有三个问题没有获得圆满解释:第一,棚民进入山区的主要目的是种植以玉米为主的粮食作物吗?第二,为什么嘉庆、道光年间突然出现强烈的抵制棚民运动?第三,同治之后,浙江省新编地方志对玉米的描述较为客观,没有嘉道年间的强烈抵制色彩,甚至将其列为正粮,其背后原因是什么?

基于以上三个问题,本文试图改变以往玉米种植史的研究范式,将分析重点由整体描述转为过程阐释,展现玉米种植背后更为复杂的利益纠葛。需要指出的是,玉米种植史研究的主要史料来源是地方志和各类奏折、汇报,虽然这些材料能够帮助研究者了解基本概况,但由于其著者为官员和当地士绅,不同程度存在叙事重构与史实再书写倾向,因此,相对于漫谈式介绍玉米种植情况,全方位解构史料的生成,更有助于“复原”真实的历史场景,并理清浙江玉米种植的复杂过程。基于此,本文将在分析关键史料生成基础上,重新梳理浙江省玉米种植史,为美洲作物史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

 

一、清代玉米的史料书写

在玉米种植史研究中,学术界通常的做法是从明清地方志和官员、士绅的奏折与笔记中搜集相关史料,据此推论作物的进入与传播路线,并分析其具体种植情况。因此,如果要在该领域中获得突破,仍需重新回到这些资料,梳理其中的关键信息,在厘清内在逻辑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

明代杭州府的田艺衡在《留青日札》中介绍玉米,“出于西番,旧名番麦,以其曾进御,故称御麦。干叶类稷,花类稻穗,其苞如拳而长,其须如红绒,其实如芡实大而莹白。花开于顶,实结于节,真异谷也。吾乡传得此种,多有种之者”。与杭州府的种植时间相似,绍兴府也有关于玉米的介绍。

康熙年间,地方志中关于玉米的记载增多,绍兴府、湖州府、台州府、杭州府、金华府、处州府等地均有记录,但仅局限于描述性介绍,没有提到具体种植情况,例如康熙十年(1671年)《山阴县志》写道:“乳粟,粒大如鸡豆,色白味甘,俗曰遇粟。”需要指出的是,这条记录抄自万历《山阴县志》,同时由于康熙年间所修方志数量远超明末方志,以此推论当时玉米已经获得大规模种植则略显牵强。

乾隆年间,地方志中的玉米记载开始发生变化。乾隆十七年(1752年)《镇海县志》和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阳县志》均提到玉米,但没有做详细介绍。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浦江县志》对玉米的记载稍详,内云:“芦粟,一名御粟、一名罂粟、一名高粟,茎叶与穄相似,而一茎数房,色光润,红黄紫白俱备,亦可疗饥,山中近始种之。”需要指出的是,这条资料分别出现在乾隆版和光绪版县志中,且光绪版内容明显抄自乾隆版。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鄞县志》则在转录《留青日札》的基础上补充到:“按御麦俗呼六谷,土人谓五谷之外又一种也,其实黄,亦有斑者,旧志皆失载。”

乾隆六十年(1795年)《开化县志》的记载更具代表性,其中提到:“苞芦,种自安庆来,近年处处种之,可以代粮,然开邑田地山场因此多被水冲塌,似宜禁。”这里清晰表述了三个信息:第一,玉米由安庆人带到浙江西部山区并获得较大规模种植;第二,玉米可以替代原有作物成为一种新粮食;第三,大量种植玉米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基于此,志书编修者认为似乎应该禁止种植该作物,避免引发更为严重的生态危机。

如果乾隆六十年官方并不确定是否应该立即禁种玉米,那么嘉庆年间政府已明令禁种玉米。嘉庆六年(1801年),时任浙江巡抚阮元发布禁种玉米令,提到:“棚民典种山地,惟苞芦一项,苗壮根长,必须掀松砂土,一经雨水冲激,溪河每致淤积,地方屡受水患,除外来棚民逐渐禁止外,本地方居民,概不许再行栽种,违者重究。”这项禁令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缘由得到了时人张鉴的印证,他在《雷塘庵主弟子记》中用几乎同样的口吻描述了本次玉米禁种事件。至此,玉米成为浙江政府明文规定的禁种作物。

不仅如此,玉米引发水土流失的结论也被各县方志记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嘉庆十七年(1812年)《于潜县志》,其云:“按邑中山多于田,民间藉以取息者山居其半。近年人图小利,将山租安庆人,种作苞芦。苞芦收获亦足补五谷之乏贫,民不为无济。第山经开掘,遇霖雨土随崩裂,淹没田禾,填塞溪涧,以致水无潜滋,稍晴即涸,旱潦交忧,害实不浅。”

虽然阮元颁布了禁种玉米令,但山区仍存在种植玉米的行为。鉴于此,嘉庆十九年(1814年)御史傅棠上奏嘉庆皇帝请求处理浙江棚民垦山问题,其云:“浙江各府属山势深峻处所,多有外来游民租场斫柴,翻掘根株,种植苞芦,以致土石松浮,一遇山水陡发,冲入河流,水道淤塞,濒河堤岸多被冲决,淹没田禾,大为农人之害。其游民多系来自福建、江西、安徽等省,成群结伴,自数十以至百数,散处各山,无人稽察,不可不严行禁止。”嘉庆皇帝则下令李奕畴仿效安徽省处置棚民的相关章程处理浙江棚民问题。因此,根据安徽省查禁玉米的方法,浙江省进一步采取禁种玉米的措施。

尽管如此,浙江山区的玉米种植行为并未停止。嘉庆二十年(1815年)浙江巡抚颜检上奏:“臣查,浙省与安徽、江西、福建等省壤地毗连,其山势深峻处所,向有外来游民租山搭棚,翻种苞芦。因苞芦苗壮根长,沙土易于掀松,一经雨水冲激,溪河每致积淤,于农田水利不无关碍。先经前抚臣阮元饬属查明租限已满棚民,驱逐回籍。其租限未满者,押令改种靛青、番薯等项,并严禁本地居民,毋许再将山场租给开垦,以冀逐渐清厘。无如该棚民旋去旋来,骤难禁绝,至今未能减少。”

三番五次的禁令让玉米成为违禁作物,与此相呼应,当时人主要通过描述其危害的方式介绍玉米。光绪《分水县志》中录有道光年间陈景潮的《开种苞芦利害论》,内云“迩年布种苞芦,利源日窒,流弊丛生”,并认为“至若布种苞芦,非不足以尽地力而便民食,实则利在一时,害贻百世”,由此可见其对玉米之憎恨。光绪《乌程县志》载有道光年间时人对玉米的评价:“种包谷三年,则石骨尽露,山头无复有土矣。”

玉米为害的报告再次上报给中央政府。道光年间前左都御史汪元方上奏:“杭州府属之富阳、余杭、临安、于潜、新城、昌化等县为嘉湖之上游,湖州府属之乌程、归安、德清、安吉、孝丰、武康、长兴等县又为苏、松、太之上游,皆系山县……三十年前从无开垦者,嗣有江苏之淮、徐民,安徽之安庆民,浙江之温、台民来杭湖两属之各县,棚居山中,开种苞谷。”在此背景下,咸丰皇帝于道光三十年(1850年)断定:“开种苞谷,翻掘山土,以致每遇大雨,沙砾尽随流下,良田化为硗瘠,下游溪河受淤,水无去路,近年雨水稍多,漫溢成灾,实为地方之害。”

同治年间,玉米为害的讨论依然存在。同治三年(1864年)《云和县志》记载:“玉蜀黍……多种山中,山经垦易崩,颇为田害。”但需指出的是,除延续嘉、道年间的为害评价外,此时地方志中对玉米的指责色彩较之前有所减轻,认为其“可作饭,可作饼,今山乡多种之,旧志失载”,说明当地居民和官方开始认可玉米,从正面描述这种外来作物。

同治十三年(1874年)《湖州府志》描写嘉庆年间外来棚民进入本地垦山时,语气也不像嘉、道年间那般严厉,只简单总结为“外来之人租得荒山,即芟尽草根,兴种番薯、包芦、花生、芝麻之属,弥山遍谷,到处皆有”。同样都是记载嘉庆、道光年间的垦山行为,《乌程县志》所反映的道光年间对玉米的看法和成书于同治十三年的《湖州府志》两者态度相差极大。

光绪年间所修浙江各方志中有较多内容抄自之前版本,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于潜县志》记载:“近年人图小利,将山租安庆人种作苞芦,谓之棚民。”同时记有“第山经开掘,遇霖雨土随崩裂,湮灭田禾,填塞溪涧,以致水无潜滋,稍晴即涸,早潦交忧,害实不浅”,即是沿袭嘉庆版县志的记载。这种情况也出现在光绪版《乌程县志》和《开化县志》中,其有关玉米的记载均抄录乾隆版或嘉庆版县志。

除此之外,《宣平县志》也以与嘉、道年间相似的口吻描写到:“但山中种此,则土松石出,每逢大雨,山石随势下坍,溪涧垫淤。宣自嘉庆五年大水,溪潭悉沙石堆积,水不能畜,职是之故。然山种苞萝十余年必败,并不可栽竹木,利尽而害随之矣”。值得注意的是,民国年间浙江各级政府和民众均是从积极作用方面描述玉米,认为其可以补充山区粮食,已完全接受了这种外来新作物,并没有认为其可能会造成水土流失。

上文排列了清代浙江史料中的玉米记载,据此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从明代万历年间玉米传入后,即开始在全省缓慢传播;自乾隆中期开始,人口压力导致粮食缺口扩大,大量棚民进入山区,通过广泛种植玉米解决粮食危机;嘉庆、道光年间,玉米种植规模的扩大解决了这些棚民的温饱问题,但却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导致浙江省山区出现严重水土流失。

按照传统模式,这样的研究路径和结果并没有错,但详细推敲史料的生成时间和内容变化,三个关键信息引起了我们的注意:第一,上述资料表明嘉庆、道光年间是玉米大规模种植和水土流失集中爆发期;第二,地方官员和当地士绅抱有强烈的驱逐棚民倾向,表述了棚民垦山种植玉米导致水土流失的观点,并将此上报给中央政府,推动政府实施禁种玉米令;第三,同治之后玉米为害的记录减少,官方史料中对玉米的态度也发生较大转变。这三个问题促使我们透过文本史料,将目光再次投向历史发生现场,理清那些隐藏在文献资料中的复杂过程,在分析史料生成基础上重新审视玉米的种植和为害问题。

 

二、气候突变与玉米为害史料的生成

目前,玉米为害的记载大部分发生在乾隆末年至道光年间。据上文,乾隆六十年《开化县志》第一次记载玉米破坏生态环境,并建议“似宜禁”。清代开化县隶属于衢州府,位于天目山东侧,与西侧的安徽省徽州府婺源县、休宁县搭界,虽分属不同省份,但三县的社会经济结构相似,均以山林经济为主导产业,所以同时期徽州府的相关舆论可能会影响衢州府。

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长江流域爆发特大洪灾,引发严重水土流失,并与当地士绅抵制棚民的情绪结合,促成时任安徽巡抚出台禁种玉米政策。与徽州府一山相邻的衢州府也存在相同的棚民垦山行为,当地士绅同样在抵制棚民,志书编修者很可能是受到了安徽禁种政策影响,但当时浙江省并没有发布类似命令,所以编者仅是建议禁种玉米。需要指出的是,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常山县、开化县也发生过大水灾,并且于乾隆五十七年和六十年又分别发生过两次水灾。

据上文,嘉庆六年(1801年)浙江巡抚阮元颁布禁种玉米令,紧接着各县方志中大量出现玉米导致本地水土流失的记载,成为嘉道年间玉米大规模为害的肇始。按照上述开化县的分析思路,通过查看陈桥驿所编《浙江灾异简志》,发现嘉庆五年浙江发生过一次影响范围较大的洪灾:

五月,于潜大霖雨,山田被砂石淹没者数以千计;处州五月大水;江山夏大水,无麦;松阳大水入城;衢州夏蛟水暴发;浦江大水;六月十八日,昌化山水骤发;永康六月蛟水;六月二十一日,义乌淫雨,山崩;同日,萧山水灾;同日,遂昌大水,毁大务、关连、三峰、通惠诸桥;缙云大水,毁溶溪、贤母诸桥;六月二十六日,宣平大水;严州夏大水,早禾淹尽。

本次洪灾的破坏程度远超之前水灾,大量良田被冲毁淹没,促使阮元认为“浙省各山邑多有外省人民搭棚开山种植苞芦、靛青、番薯等物,以致流民日积日多,棚厂满山相望,山土沙石乘雨流淤下游田地,易起争端,大为目前水利之害”,并最终颁布禁种玉米令。需要指出的是,受限于资料,我们无从得知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也难以了解其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程度,但嘉庆五年的洪灾直接导致了第二年巡抚颁布禁种玉米令则是事实。

宣平县的情况也能证明这次洪灾是禁种的主要原因。光绪四年(1878年)《宣平县志》描述玉米时提到“宣自嘉庆五年大水,溪潭悉沙石堆积,水不能畜,职是之故”。张鉴也确认本次洪灾导致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并将其归因为棚民开山种植玉米。既然巡抚颁布禁令并陈述了玉米为害的基本原理,理论上所有玉米种植行为均违法,都是造成水土流失的元凶,因而嘉庆初年出现大量玉米为害的记录。

尽管如此,民间依然存在玉米种植行为,进而引发嘉庆十九年(1814年)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成为第二个玉米为害记载的集中爆发期,而水灾也依然是理解该现象的重要线索。张丕远认为“1816年附近中国发生了气候突变,这次突变具有全球的一致性,北半球普遍降温,突变后约15a气候不稳定,一直到1830年气候才处于较为稳定的冷湿状态,最冷期为1870-1880年,其冬季温度较20世纪低约2℃”。浙江省的气候变化可与张丕远的这一发现相对应。综合对比陈桥驿编《浙江灾异简志》中有清一代的水灾记录,以嘉庆二十年为中心,形成另一个洪水频发期,尽管这一时段内既有丰年又有旱灾,但总体而言还是以洪灾为主,给当地造成极大损失。

正是在此背景下,御史傅棠向嘉庆皇帝上报玉米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并获得认可,加之嘉庆十二年(1807年)徽州程元通案带来的冲击,最终促使嘉庆下令“著李奕畴仿照安省奏准之例,察看情形,酌量变通,将此项游民如何定限,勒令退山回籍之处,妥议章程奏明,分饬所属认真办理”。于是,种植玉米是违法行为获得中央政府确认,出现更加完整的玉米为害的表述体系。在此背景下,本阶段编修的地方志采用了基本相同的官方表述方式,强调玉米是导致水土流失的元凶。

李玉尚认为1818-1853年总体来说气候极度寒冷的一段时间,这一时期的降雨量明显增多,以涝灾为主;1854至1861年以干旱为主,降雨量急剧减少;1862至1975年的降雨量较前一时期有所增加,但到了1875至1877年间,则出现了清代最为严重的“丁戊奇荒”。与之相对应,道光三年(1823年)、十三年(1833年)、二十九年(1849年)江南出现三次特大洪灾。

在浙江省,山区泥沙随洪水冲进下游平原,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以受灾最严重的淳安为例,“道光三年夏五月中下旬之交,淳安县大雨,山水齐发,冲损田地房屋。先是入夏后雨水过多,四月二十日,大雨如注,人口地亩房屋猝被水冲……接壤之建德县亦以灾闻”。不仅淳安县如此,整个浙江都笼罩在洪灾中。

道光三年(1823年)的这次水灾被称为“癸未大水”,是1816年气候突变转向寒冷潮湿的重要表现。从这个角度出发,道光初年地方志中玉米为害的记载是政府和士绅在洪灾背景下对嘉庆年间表述的延续。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官员和士绅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科学家,他们并不会意识到当时正处于气候寒湿期,而继续认为玉米引发水土流失。

道光十三年(1833年)和十四年(1834年)浙江多数地区又连续遭遇洪灾,波及杭州府、嘉兴府、湖州府、严州府、衢州府、处州府、金华府、台州府等数个府,而道光中期的玉米抵制活动和地方志中的玉米为害记载又在这一背景下生成。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浙江省再次遭受更为严重的洪灾,“五月,湖州又大水,淫雨自五月至七月,水势比道光三年更高三尺许,民以榆皮为食;孝丰春夏间,一月发水二十九次”。

由此可见,本次洪灾的破坏程度超过“癸未大水”,浙西和浙南山区的一些县份甚至出现连续洪灾的情形。这次灾害深深刺激了地方政府和当地士绅,更加坚定了他们的玉米为害观念,并形成更为统一的集体认识:“江浙水灾,半由棚民开山,水道淤塞。”汪元方将此上报给咸丰皇帝,也得到认可。至此,嘉庆年间形成的玉米为害表述再次获得皇帝确认,成为政府的统一认识,又被政府官员和士绅写进地方志中。

或有人问,上述分析仅表明玉米为害与洪灾之间存在前后相接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理清地方政府和士绅如何看待洪灾、玉米与水土流失的关系。道光三十年(1850年),汪元方描述了浙西山区对整个江浙一带的重要作用,其云:

窃维杭、嘉、湖、苏、松、太五府一州,居天下财赋之半。南方本多大雨,从前绝少连灾者,以水道深而去路畅也。查杭州府属之富阳、余杭、临安、于潜、新城、昌化等县为嘉、湖之上游;湖州府属之乌程、归安、德清、安吉、孝丰、武康、长清等县又为苏、杭、太之上游。皆系山县,惟乌程、归安、德清、山水参半。

嘉湖和太湖两个地区属于典型的水乡,以桑蚕、水稻和棉花为主要产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地。杭州府的山区县份直接关系到嘉湖河网的畅通,而湖州府西侧的山区县则关涉太湖一带的生产,因而保证这两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当地政府的重要职责。在此逻辑下,浙西山区过度开垦会造成嘉湖和太湖一带的河网淤塞,因此必须严厉禁止,以保证江南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汪元方为此解释到:

三十年前,从无开垦者。嗣有江苏之淮徐民,安徽之安庆民,浙江之温台民,来杭、湖两属之各县,棚居山中,开种苞芦,引类呼朋,蔓延日众,良莠杂处,盗贼丛生。道光十三年,前任御史臣蔡曾有禁止棚民开山之请,其时各县山场只开十之二三,官民罔知大害,未克遵行。近已十开六七矣!每遇大雨,泥沙直下,近于山之良田尽成沙地,远于山之巨浸俱积淤泥,以致雨泽稍多,溪湖漫溢,田禾淹没,岁屡不登。

汪元方阐释了棚民、玉米与水土流失的关系,认为棚民种植玉米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而降雨量增多又加剧水土流失,严重影响嘉湖和太湖的农业生产。对于玉米和水土流失的发生机制,浙江巡抚阮元认为:“唯苞芦一项,苗壮根长,必须掀松砂土,一经雨水冲激,溪河每致淤积,地方屡受水患。”这种观点贯穿嘉道年间所有地方志,成为玉米为害表述的基本逻辑,正如道光《建德县志》所描述的“山经开垦,势无不土松石浮者,每逢骤雨,水势挟沙石而行”。

道光三年(1823年),时任淳安知县吴嵰提到:“按公令禁种苞芦,实为苞芦必用火耕,山石被焚之后,复经雨雪,则冻泐摧崩,近山诸田,膏腴尽为沙砾。且苗壮根深,割刈时易于掀动沙土,遇雨冲入溪河,立致淤塞,水利有妨。”需要说明的是,吴嵰所表述的水土流失发生机制并不是自己的观点,而是他重复已有的普遍认识,其目的也不是为了禁种玉米,而是说服上级同意灾民保留玉米,帮助他们度过本次灾荒。

尽管如此,这一表述反映了政府和士绅对水土流失发生机制的基本认识,即刀耕火种法容易导致土石松动,而收获玉米时需翻动土壤,带来了水土流失的潜在危险。需要说明的是,这仅是政府官员和士绅的认识,对于那些亲自从事生产的农民而言,却毫不理会政府的禁令,都在继续种植玉米,以至于道光三年淳安县大部分农作物被冲掉,而唯独玉米因根系发达得以幸存,当政府以违法为名要求农民自行砍伐时,却遭到农民的抵制。

总之,乾隆末年和嘉庆年间的洪灾引发浙江山区的严重水土流失,直接影响了嘉湖和太湖地区的农业生产,而道光年间的气候突变则加剧了这种趋势。随着洪灾频发,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重,政府和当地士绅认为玉米是元凶,达成完整的玉米为害表述,最终促使中央政府颁布禁令,而这又反向影响了地方志的撰写,形成我们今日看到的玉米为害史料,进而构成了史学界对清代浙江玉米的基本认识。

 

三、山林经济与玉米种植

或有人问,虽然气候突变是导致洪灾暴发的主要原因,那么玉米在其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呢?这里需要厘清三个问题:第一,棚民和土著种植玉米的动机是什么?第二,他们如何种植玉米?第三,当时的玉米的种植规模有多大?

与宁绍平原不同,浙江西部和南部以山区为主,传统时期稻作业不甚发达,山林经济是主导产业。开化县即是典型代表,明代崇祯年间“开地田少,民间惟栽杉木为生……当杉利盛时,岁不下十万,以故户鲜逋赋”。以杉木为主的山林经济能够获得远超粮食作物生产的利润,因此西部山区基本是“邑中山多于田,民间藉以取息者山居其半”,以至于出现“山多地瘠,民贫而啬,谷食不足,尝仰给他州,故勤于本业,而更蒸茶、割漆、栽培山木,以要懋迁之利”的产业结构。

在此背景下,山区粮食基本不能满足本地需求,尚需从外地贩运粮食入境。清朝初年,西部山区“雨则潦,霁则槁,土浅而源枯,其民苦而耐,其俗俭而野,其户富者亩不满百,民仅以山蚕入帛,官兵月廪率取米于邻郡以给,而百姓日籴则取给于衢、婺、苏、秀之客舟”,建德县也是“建邑山多田少,硗确者半,耕读之外别无余蓄,岁或不登,借籴他邦,食云艰矣”。由此可见,山区并不是粮食主产区,主要通过经营山林购买外地粮食维系本地经济、社会正常运转。如果推论棚民进入山区是为了生产粮食,则会略显牵强。

棚民进入山区后,没有改变这种生产模式。雍正初年,继明朝流民之后,又有来自福建和江西的棚民进入浙江山区,除继续种植麻、靛,又增加了“栽烟、烧炭、造纸、种香菇”等项目,但始终没有将粮食生产作为主要产业。这种情况也出现在其他山区县,常山和开化两县“山源深窅,林箐险密,有靛、麻、纸、铁之利,为江闽流户篷罗踞者,在在而满”,来到浙江龙泉县的棚民也从事“种麻、植靛、烧炭、採菰”等产业。由此可见,棚民进入山区的目的是从事山林经济。

除此之外,种植杉木依然是一项重要产业,光绪《于潜县志》在表述乾嘉年间经济时提到“土产曩以木植为大宗”,说明杉木是当地的主导产业。道光三年大水后,吴嵰描述淳安经济结构“山多田少,谷食不给,以黍、麻、菽、麦诸杂粮济其乏,外此割漆、蒸茶、栽植山木”。这种产业的延续与江南木材需求量扩大有关,而清代衢州府、严州府又是江南杉木的主要供应地,徽州木商沿富春江将杉木运到杭州,然后分销于江南各地,推动以杉木为主的山林经济继续占据主导产业地位。

由于杉木投资巨大,围绕这一产业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产模式。道光三年,吴嵰调查淳安县杉木种植时提到“土人云木之利中杉木最溥,栽费亦相埒,且时有盗砍火焚之患,不得已乃种苞芦,蓬勃遍山谷”。杉木利润最高,但是栽插苗木费用较高,同时也需要花费大量养护成本,因此当地人通过种植玉米完成资金投入。

杉木是重要的人工林,生长期约为30-40年,分为栽苗期和养护期两个阶段。栽苗期约三年,在此期间需完成苗木的萌条、栽插,继而进行幼林抚育;剩下的就是养护期,主要负责保证杉木正常生长,防盗防火,直到树木成材,因而时间较长。综合而言,这两个时期都需要相当数量的资金支撑。

在苗木栽插期,江南早已形成了非常完备的生产技术体系。徐光启于《农政全书》中介绍到:

江南宣、歙、池、饶等处,山广土肥。先将地耕过,种芝麻一年。来岁正二月气盛之时,截嫩苗头一尺二三寸,先用橛舂穴,插下一半,筑实。离四五尺成行,密则长,稀则大,勿杂他木。每年耘锄。至高三四尺,则不必锄。如山可种,则夏种粟,冬种麦,可当芸锄。

由此可见,杉木栽插前后需完成两个步骤的工作,首先清理荒山和采伐迹地,通过种植芝麻改善土壤的理化属性;第二年按照一定规范栽插幼苗,其间需要每年耘锄苗间隙地,但也可以间种粟、麦等旱地作物,做到既能清理杂草,又能疏松林间土壤,利于幼苗快速成长,同时也能生产部分粮食。

这是典型的林粮间作种植模式。嘉庆十二年安徽道杨懋恬在调查徽州棚民事宜时介绍各种山场租赁形式,其中特别提到“复有并无银本带有家室立有年限承佃,及承佃并无年限均与山主分收花利者”,说明承佃人与山主按约分配收入。那些植于林间的杂粮则被称为“花利”,是山林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的另一项研究中,发现苗木栽插是一项耗时耗力的工作,所以“花利”经常被用来冲抵栽插工费或者养护费用,成为维系山主和承佃者或雇佣工人利益分配的重要环节。

由于玉米具有根系发达、适应环境能力强等特点,乾嘉年间便开始替代粟、芝麻等传统杂粮作物,成为新的“花利”,与那些传统作物一起承担起维系皖南山林经济运转的重任。从这个角度而言,由于存在与皖南相同的山林经济结构,吴嵰提到的“栽费亦相埒,不得已乃种苞芦,蓬勃遍山野”便获得了圆满解释,即浙江山区的山主也利用林粮间作中的“花利”冲抵工费,完成幼林的栽插和抚育工作。这一模式同样可由浙江山区的契约资料证实。丽水府松阳县石仓村有一份契约如下:

立出批山场字人吴玉松仝弟玉书,今因自手置买有山场,坐落松邑廿一都百步庄……今将丘股内自己壹股,出批与雷水发外甥,前来承批耕种苞萝、杂物等项……山租铜钱壹仟文正……其自批之后,任凭种人择日上山砍伐,起蓬开种……其山栽种松杉木树秧,山主买办,种人扦插养箓成林,约仝山主登山踏明出拚,宾主对半均分,子苗拚尽,孙苗归还山主养箓,种人不敢异(言)争执,其山栽种食茶、桐子,尽行归于种人采摘,山主无得异言……恐口难信,故立出批山场字为据。

光绪玖年二月廿三日立出  批山场字人吴玉松  弟  吴玉书

山主将山场租给承佃人并提供树苗,由其负责栽插和养护,同时有权间种玉米、茶、油桐及其他杂物以抵工费。还有一份契约更加详细规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其内容如下:

立讨耕种山批字人楼石福,今因无山耕种,自愿向与阙天贵公尝山,坐落松邑念壹都茶排庄……立批楼石福耕种,其山面言山租大洋弍元正……其山种人苞萝、桐子无抽扦插,日后杉木成林出拼之日,山主与种工对半均分,种人无得私行砍伐,其山限定四拾年满期……恐口难信,故立批山场字为据。

一批其山满期作废。

民国拾肆年拾弍月初九日立讨耕种人楼石福

这份契约规定杉木栽插和养护期为40年,在此期间种山人负责栽插和养护工作,有权间种玉米、油桐等作物,以此冲抵种山人的劳力投入费用,待杉木成材后由双方均分所得。事实上,将以上模式可以概括为两者以股份合作方式共同完成一项长期投资,山主以自己的物业入股,而承种人则以劳动力入股。需要指出的是,民间有多种处理山主和承种人利润分配的方式,因与本文主题无关,兹不赘述。

从这个角度出发重新检视棚民种植玉米的史料,便会有新发现。乌程县的棚民种植玉米时,“三年期满,棚民又赁垦别山,而故所垦处皆石,田不毛矣”,实际上是租赁人于三年期内完成杉木苗的栽插工作,需要再与其他山主签订新契约,其间通过种植玉米和油桐获得收入,本质上依然是山林经济的运作模式。至于“所垦之处皆石,田不毛矣”,则是受嘉庆、道光年间玉米为害舆论的影响,由志书编修者夹杂进方志中,未必是真实情况的体现。

由此也可理解吴嵰论述玉米优点时提到的“竹木获利较丰,非三五年不能见效。茶漆之费,倍重难偿。百姓皆筋骨之劳,一日无丝毫之补”,因此他建议不应禁种玉米,主要因为其他作物的回报期较长,只有玉米当年便可收获,能够弥补人们的劳动付出。这也与他总结的民间无视政府禁令继续种植玉米的理由相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林粮间作模式曾长期存在。20世纪50年代诸暨便是“山地种植,多于烧山垦荒播种,使玉米与幼杉共生,一年一做,不中耕,不施肥,三年后杉木成林,另择新地播种”。与诸暨相同,1949年前临安人沿袭“刀耕火种”的方式,于春季烧垦后即播以桐子,扦插杉苗(其间也有同时插茶子),并间作玉米,越三年后,肥力减退,桐子成林,即停种玉米,转收桐子。

或有人问,为什么每遇洪灾,当地士绅会将玉米与水土流失相联系呢?还是回到技术层面厘清其中关键环节。做好耕地的前期清理是播种工作的第一步,受限于地貌形态,山区的耘锄工作并不简单,而采取火耕的方法则较为省时、省力,因此浙江山区便一直有“刀耕火种”的传统,每年春季山农通过烧山清理荒山和采伐迹地,然后实行林粮间作,达到林木和粮食双收的综合效果。康熙《浙江通志》就将此总结为:“刀耕火种力殚于山,菑畲刈获力尽于地,楮、漆、薪、炭货殖于商。”

火耕法也用于种植其他作物,例如“山豆色黄而粒大,以四月种,八月收,火种者工费更易”,再如“高地多种,盖山乡多火种,凡山平侧而上疏者,养柴二三年辄火之,乘火气掘垦撒种,壳尝裂而作声,不移时而长,无他工费,但拔去其草而所入自倍,如是数年,即复养柴,所谓休其地力也。闻之谚曰:‘田荒如草,山荒如实。’殆甚言之欤”。民间还有关于救荒作物蔓菁的传说,认为“花果山古有僧化身于此居者,不种蔬,但焚其地而锄之,蔓菁之类自出”,说明本地长期使用火耕法种植农作物。

不仅是浙江山区,明清时期天目山西侧的徽州府山农也一直使用这种方法种植杉木和粮食,取得了林粮并收的效果。当地人称其为“炼山”,即使棚民进入皖南山区后,也依然采用这种方法经营山林。当然,由于宗法观念和风水信仰的影响,这种历史悠久的种植方法最终被认为是导致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从而成为当地驱逐棚民的借口。

由此回到当时的场景,江南经济发展带动浙江山区木材业进一步兴盛,引发大批外地人进入山区同山主以租赁、合作方式,通过“炼山”等方法清理荒山和采伐迹地,采用林粮间作模式种植杂粮和杉木,形成完整的山林经济产业链。这种漫山遍野烧山的耕作方式给那些并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士绅们带来了强烈震撼,加之气候突变降雨量骤增导致洪灾频发,大量田地被冲毁,破坏了江南地区的发达水网,威胁到当地经济发展,因而地方官员和士绅便将灾难归因为棚民,进而将开山种植玉米上升为加剧洪灾影响的诱因。

事实上,自大规模种植杉木以来,整个长江以南杉木集中产区都采用“炼山”方式清理荒山或采伐迹地,例如与浙西南山区接壤的赣东北地区便使用相同的生产方式间种杉木和粮食、油桐,故不至于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因此这种林粮间作模式得以长期保存。同治、光绪年间气候稳定后,浙江山区的洪灾次数大减,没有发生大规模水土流失问题,当地抵制玉米的声音渐趋衰弱,地方官员和士绅也接受了这种新作物。

这套技术体系成为千百年来长江以南地区得以不断生产杉木的重要支撑,促进了山区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殖,而玉米等粮食作物则仅作为辅助手段融合于山林经济中。至于玉米成为山林经济中的重要旱作物,并不只因为其能满足人类的口粮需求,更多来自于其自身具有的根系发达,穿透力强等特点,正如吴嵰描述的“独苞芦实繁而壮,根小而坚,但得石罅,撮土即能深入,性又喜燥,故免水旱之虞”,因而替代传统作物成为新的间作作物。尽管如此,整个清代,浙江玉米的播种面积并不大,是整套技术体系中的其中一种作物,播种面积则随着杉木栽插规模的不同而变化。

 

四、结论

嘉庆五年的洪灾重创浙江山区,引发严重生态危机,促使当地官员和士绅大范围抵制棚民,直接影响到了地方志的书写。嘉庆十五年前后的频繁洪灾又推动地方志中初步形成玉米为害的表述范式。道光年间的气候突变带来更为严重的生态灾难,促使当地政府和士绅更加坚信棚民种植玉米是元凶,形成更为完善的玉米为害表述逻辑,进而影响了地方志的书写。当气候稳定,降雨量减少,水土流失强度降低,政府和民间都接受了这一新作物。

清代江南经济的发展扩大了木材需求量,作为杉木主产区的浙西和浙南山区成为重要供应地,带动大批流民进入山区从事以杉木为主的山林经济。为补充杉木栽插和养护费用,民间采取林粮间作的方式综合利用山体,既能保证杉木正常生长,又能解决其间的相应工费,形成非常完整的利益分配机制。而玉米则因具有根系发达、穿透力强、易于管理等特点,部分替代了传统的粟、麦作物,承担起“花利”的功能,成为新的间作作物,但也仅是杂粮作物中的一部分,并没有成为山区的主要粮食作物。因而,玉米不是棚民进入山区的主要目的,也不会对人口增长产生重大影响。

农业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一的理论解释模式虽可以理清这一过程中的重要线索,但却往往容易忽视对复杂过程发生机制的认识。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实施者,但是他们却很难留下生产过程的详细资料,而由地方官员和士绅记录的相关内容则带有浓厚主观色彩,为今日的农史研究制造了重重障碍,如何客观认识这一类型的史料是史学的重要工作,本文则为如何分析此类史料的生成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布原載《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19年第1期, 第108—117頁,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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