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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市場、法律與人情——明清蘇州商人團體提供“交易服務”的制度變遷
  发布时间: 2020-07-05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45

【内容提要】在明清苏州商人团体的成立与发展过程中,部分商人团体不但促成有效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更在地方司法实务上,以“公产”立案模式,向地方政府取得更稳固的产权保障,连带增加了会馆公所获得商人捐款、持续运作的可能性。作者从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人情信用机制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以加深学界对明清“国家-社会”演变关系的理解。 

 

明清时代许多城镇中,都存在由商人、工匠老板组成的团体。若将开设作坊的工匠老板也算入广义的“商人”,那么,由这些工商业者为主体所组成的明清商人团体,是否有不同的类型?其不同特色为何?而在不同类型商人团体之间,究竟表现出何种演变趋势?这是本文要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当明清全国市场逐渐成长扩大后,部分商人团体开始为成员提供储货仓库、协议契约、设置官颁度量衡等功能,这可视为因应市场“交易成本”而提供的“交易服务”。本文认为,商人成立这类团体,提供种种交易服务,其实可视为当时的一种“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创新的出现与演变,一方面是与商人因应当时市场发展需求有关,一方面也反映商人对当时“法律”机制与“人情”力量的巧妙运用。本文第二部分要说明商人团体如何提供“交易服务”形成“制度创新”,以及“市场、法律、人情”不同因素变化如何影响这种制度创新。

本文将以明清时代全国主要商业中心苏州为例,分别说明以上两个问题。以商人团体为分析对象,本文希望能增加学界对明清“国家-社会”演变关系的理解。

 

一、苏州商人团体的类型、特色与演变

明清苏州商人团体在组织方式上具有不同特色,并呈现一个长期演变趋势,大体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的逐渐过渡:“编审行役制→公所制→商会制”。不同类型的商人团体具有不同主要特色:编审行役制为一种“强制编册组织”,会馆、公所制为一种“立案公产组织”,商会制则为一种“依法注册组织”。

明初沿宋元以来财政传统,将工商业者强制登录册籍,以应政府所需的商品与劳务,这即是“编审行役制”的主要特征。编审行役制下的商人团体,可谓是一种“强制编册的组织”。至少自明末开始,便可在政府禁令中屡屡看到“禁革行户当官”的宣告。清初,有关禁革编审行役的命令,仍屡见于苏州等地的碑文资料中。清初周亮工任官福建时也严格禁革编审行役:“不许分毫取之铺户。其历来相传铺户姓名册籍,但有存者,俱令该县焚毁”。《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收录清初一份地方官“禁革行役”文告:“官吏军民人等知悉,一切当官名色,尽行革除,需用对象,给银平买,毋许空票白取”。这些都代表着明末清初以来地方官员禁革编审行役的长期努力。

明末以来的禁革编审行役改革是个长期过程。无论政府官员如何禁革“行户当官”,不肖官员与吏胥在地方上假藉编定“行户”手段控制并征取商人的财货,终清之世,在全国各地则不能完全禁绝,特别是在吏治较差与社会失序时,这种编审行役制度对迫切需求物资与劳役的官员有很大方便性,这个方便性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个人中饱侵渔可以“按图索骥”,二是可以及时完成上级要求购买征收的物资与劳役。即使到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苏州仍然在某些特殊行业中,发生类似编审行役的现象。与持续编审行役官员存在的同时,有时候更有一些假借政府名义自称“行头、小甲”名称的人物,借机勒诈商人。这些借机勒索商人财物的官员、吏胥与“行头、小甲”,都是威胁商人经商安全的潜在危胁者。

然而,无论如何,明末清初以降政府官员推动的禁革编审铺户措施,的确是一种全国性的制度改革,有助于商人改善经商环境。问题在于,法令虽然原则禁止,实际成效则依各地区、各时期的吏治良窳来决定。一般来说,在雍正、乾隆年间的苏州地区,尽管时或在某些特殊行业发生强制编审“行户”的个案,各行业也经常产生某些自称“小甲”人物的骚扰,但禁革行户的实际功效仍能比较确实达到。作为“强制编册组织”的“编审行役制”商人团体,已经逐渐淡出苏州地区。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

十六至十八世纪之间,随着禁革行役的逐步推广与有效实施,部分商人透过临时或经常性捐款,承租、购买或是创建了成员举办共同活动的专属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多半取名为某某“会馆、公所”,或是“公局、公会”等其它名称。十八至十九世纪的两百年间,愈来愈多在苏州经商的工商业者组成了自己的会馆或公所。据估计,明清时期苏州至少出现过 64 座会馆、163 座公所,绝大多数都与商人捐款创建维持密切相关。

其实在会馆公所出现之前与之后,苏州一直都有许多由外来商人形成的“商帮”。商帮的成因很复杂,经济、宗教、社会因素外,也有司法因素。早在晚明,即有人敏锐地注意到安徽商人与江西商人在外地经商的一种集体习惯:联合同乡商人一起打官司:“(休歙)商贾在外,遇乡里之讼,不啻身尝之,醵金出死力,则又以众帮众,无非亦为己身地也。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要之,无论商帮有何不同的形成因素,这些司法活动上的“以众帮众”联合行为,大概也是重要成因之一。这些已经成立的商帮,经常成为一些会馆公所的重要捐款来源。诸如:乾隆卅八年(1773年)“徽郡会馆”捐款名录中,除列有71位捐款商人名字外,也另外分列“涝油帮、蜜枣帮、皮纸帮”等三帮捐款。道光十年(1830年),“三山会馆”重修捐款名录中,也仍分别列出“洋帮、干果帮、青果帮、丝帮、花帮、紫竹帮”等六个商帮名称。

大体看来,区分商帮与会馆公所的重要标志,应是专属建筑物的有无。尽管明末以来许多苏州商人成立了各自的会馆公所,但是,没能成立这种团体的商人仍然不少。金箔铺作坊主在道光十六年(1836年)捐建“丽泽公局”时即说:“(铺等向来)集公汇议,素无公局。非藉朋侪厅宇,即假释道轩堂”。会馆公所专属建筑物的捐款成立,无论是初创时的募款、捐款过程,日后建筑物的必要整修维护,以及征收、管理所累积的各种财产契据与捐款经费,都使会馆公所更容易衍生出一套较完备的组织章程,使会馆公所更像是种社团组织,而不只是提供成员聚会场地的专属建筑物。因此,会馆公所建筑物的成立,其实为结社商人更深层次的互动提供较稳定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有别于商帮的重要特征。

至少始自十六世纪末,苏州即开始出现由外来客商捐款创立的“会馆、公所”建筑物,成为客商集会议事、祀神宴会以及储货歇宿的场所。下迨清代,这类建筑物愈设愈多,不仅外来客商建购会馆公所建筑物,本地各行各业商人与作坊主也逐步有了自己的专属建筑物,成立了一座座会馆或公所。

会馆、公所成立后,在这栋由捐款商人成立与维持的专属建筑物中,不仅定期举办各种祀神与慈善活动,具有为捐款成员提供贮货、歇宿与设置官颁度量衡器具功能的会馆、公所也不乏其例;有些甚至还为成员提供集体议定商业契约、商议工资争议、协议营业规则甚或贷放团体公共捐款等功能。这使会馆、公所产生“名、实”之间的分化:在名义上,会馆公所只是向政府以“联乡谊、祀神祗、办善举”呈请立案的一栋“公产”建筑物;而在实际上,会馆公所早已成为由商人定期捐款、举办各类集体活动的商人团体。明初以来的“编审行役制”商人团体已基本上淡出苏州,取而代之的是“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

在苏州城成立的会馆公所,不乏座落苏州城主要商业区位阊门附近的建筑物,使许多建筑物本身即具有甚高市价,同时还累积了不少成员捐款。为了保障这些建筑物的财产安全,一方面免于地方无赖恶霸骚扰,一方面也要避免少数捐款成员或其后代子孙独占产业,许多会馆公所不仅成立定时轮值的“值年、值月”董事管理人员管理团体公产,更逐渐发展出将团体公产契据副本存贮地方政府“立案”的法律运用模式。这些商人捐款成立与维护的会馆公所建筑物,已形成一种“立案公产的组织”。

十九世纪末,随着政府官员与民间知识分子提倡“商战”思想,政府不仅积极推动经济行政与经济立法工作,也开始鼓励各地商人成立“商会”。早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以下,即有知识分子与官员建议各省筹设“商务局”发展商务。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重商”和“保利权”等主张更逐步具体落实为政府一系列讲求“商战角胜”的政策与制度。光绪廿九年(1903年)二月,清廷发布“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上谕,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等人起草“商律”。光绪廿九年七月(19038月)设立“商部”;同年十月,下令各省成立“商务局”,负责振兴各省商务;同年十一月廿四日(1904111日),商部奏定《商会简明章程》,要求官员在各地劝设“商会”。光绪卅二年(1906年)二月初八日,商部又将公布的“续定商会章程附则”六条通咨全国各省,劝谕各府州县设立“商务分会”。中央商部(后称农工商部)、各省商务局(后称农工商务局)以及各城镇商会(包含商务总会、商务分会与其后的商务分所),成为清末推动各类经济政策的专责机构。

在光绪廿九年十一月(19041月)清政府公布《商会简明章程》劝办全国各地商人成立“商会”后,光绪卅年四月(19045月),上海商人首先将光绪廿八年正月(19022月)成立的“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成立“上海商务总会”。同年十一月(190412月),天津商人也将“天津商务公所”改组为“天津商务总会”。此下,商会愈设愈多,并分为“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等不同层级。由光绪廿九年底(1904年)到宣统三年(1911年)间,“商务分所”不计,全国至少成立了43个“商务总会”和750个“商务分会”。

光绪卅一年五月(19056月),部分苏州商人也发起成立商会,依《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参考上海、天津两地商务总会组织章程,这些苏州商人拟订《苏商总会试办章程》1180条,同年十月(190511月),在商部核可下,“苏州商务总会”乃由商部依法注册成立。光绪卅二年(1906年)起,苏州府属县城、市镇商人,陆续呈请成立“商务分会、商务分所”,同时也都有自身筹设与运作的注册核可法定组织章程。到宣统三年(19118月)为止,苏州府属各城镇陆续出现了至少八个“商务分会”(内含一个“商业公会”)和十七个“商务分所”。

由商人发起筹组商会,到政府正式核可成立商会,经常需要一段较长时间。因为依《商会简明章程》等商会法令规定,各地成立商会前,都需先由商人自行发起集会,并订定有关会费收取、管理人员选举办法等组织章程,经过自行选出董事人员后,才能呈报商部要求核可。在商部核可商会章程和选举过程后,政府才正式颁给商务总会和商务分会“关防”。领取关防后,才确立商会发送公文书信给各级政府的权力,商会不仅藉此表达商人各类经商困难与建议,更开始具备调合法仲裁本地商务纠纷的法定效力。商会是在商部核定注册后,才算正式成立。苏州商务总会由发起到成立的过程,很可说明这个作业流程。光绪卅一年底(190512月),“苏州商务总会”对该会成立经过有详细描述:“本商会自(光绪卅一年)五月发起,六月奉商部批准,八月开会集议。九月公举总理、协理及议议董、会员,列衔造册呈报,并试开章程一并达部。十月由部具奏,奉旨允准,颁发关防到会,十一月启用。随有各商家来会提议事件,交涉地方官者,公同会议,立时照办,所有应当义务,靡不尽力担任”。

苏州商务总会成立时间晚于上海与天津等地,同时,各地商人发起成立商会,除了中央发布商会法令劝导成立的诱因外,似乎也都有各自较为特殊的背景。例如,上海商会的成立和谈判商约有关,天津商会的成立和恢复天津市场秩序有关,苏州商会则是与抵制美货运动有关,彼此的成立背景有一些差异。但是,如果放在全国结社法令变化的线索上来看,则这些新成立商会的基本特征,其实都是在政府公布鼓励商人结社法令后陆续由商部核可“依法注册”的商人团体。无论是“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商务分所”,都是政府明令劝设和依法核可的商人团体,有通行全国的社团成立法令做根据,这是其与会馆公所制商人团体的重要差异。

商会成立后,政府不仅提升商务总会地位,使商会总理具有与地方官平行往来公文书的权力,甚至主动赋予优先协调该地商业纠纷的司法职能。提供的经济与司法功能愈来愈多,加入商会的商人也愈来愈多。然而,这基本上并不影响原有会馆、公所商人团体在苏州经济事务上的重要性,两者是互补而非互斥的关系。分析苏商总会先后六届总理、协理当选人,其实几乎都由绸缎业、钱业、典业和珠宝业商人轮流出任,而这些商人同时也往往是捐款参加各自所属会馆、公所的主要人物。同时,由商人团体的运作经费看,苏州各级商会基本上都来自会员捐款,而在这些缴纳会费的商会成员中,除了各行业个别商人外,也包含了为数众多的会馆、公所商人团体。许多苏州会馆、公所都是苏州商会的“团体会员”,这些“团体会”捐缴的会费,其实是支持商会运作的主要经费来源。

因此,会馆公所制与商会制商人团体,虽在政府法律地位上有差异,但却是苏州经济事务上相互依赖并且经常合作的两种商人团体。这和会馆公所制与编审行役制两种商人团体的此消彼长关系很不相同。明清五百五十年间,苏州商人团体的主要类型,由“编审行役制”向“会馆、公所制、商会制”转型,而其主要特征也由编审行役的“强制编册组织”,转变为会馆、公所的“立案公产组织”以及商会的“依法注册组织”。

 

二、商人团体如何提供“交易服务”:市场、法律与人情的交互作用

市场交易过程中,充满了包含“讯息、测量、谈判、监督、执行”等不同内容的“交易成本”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交易双方在使用价格机制时,需要在商品本身价格之外再多支付许多成本。一些市场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演化出来,正可以用于降低买卖双方使用价格机制时所必须额外付出的交易成本。如何降低“交易成本”?如何演变出在促进资源流动上更具效率的市场制度?乃成为攸关市场经济是否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

在降低交易成本过程中,某些具有提供“交易服务”功能的私人职业与政府部门乃应运而生,并逐渐在国民生产总额中占有更大的比重。这些能够提供交易服务的私人职业与政府组织,其实即是评估一地区或国家“交易成本”如何降低以及“市场制度”变迁与创新的重要指针。

事实上,在私人职业与政府部门提供交易服务外,商人团体也是重要的交易服务提供者。虽然商人团体提供的交易服务并不进入市场上发售,但是,商人集资购买专属建筑物“公产”以及定期捐款交纳会费,其实也可视为享受团体组织提供仓储、谈判牙佣、协议包含度量衡器具在内种种契约、使用团体专属码头所支付的费用,这些具有降低交易成本功能而能提供交易服务的商人团体,正是伴随市场经济而来的“制度创新”。

编审行役制下,商人团体能提供的交易服务大概少有可说,商会出现后,政府大力提升商务总会地位与商会总理权力,商会所能提供交易服务的种类更多、程度更深。为省篇幅,本文暂略商会提供交易服务的讨论,只针对会馆公所制下商人团体提供交易服务做说明,并分析其与市场经济、法律规范发展间关系,以及包含“同乡关系”在内的“人情”在其间如何发挥作用。

 

(一)市场

尽管明清政府并未正式认可会馆公所在经济事务上的功能,但是,许多会馆公所确实演变成能够提供重要交易服务的商人团体。苏州会馆、公所发挥的主要经济功能,其实也依行业性质不同而至少有以下四类:一、从事批发行业的外来客商,联合对牙行进行集体议价、订定契约或是追讨欠款;二、领有牙帖牙行联合禁止非法牙人与脚夫侵夺中介与运输业务;三、棉布、丝织业包买商人与踹布、染布、纸业作坊老板联合对抗雇佣工匠“齐行叫歇”;四、部分市场规模更小业者协议定价与收徒年限。

尽管的确存在因为行业性质不同所造成的会馆公所经济功能差异,但是,总体看来,在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大量出现由商人捐建维持的会馆、公所,则从两方面改变了苏州的整体市场制度:一方面是团体与团体间的各种商业竞争加剧,一方面则是商人可用的交易服务不仅种类增加而且规模扩大。会馆公所的存在,固然使某些行业因为联合商品售价以及收徒规则而使该行业市场较具垄断性质,多少限制了自由竞争程度;但是,因为业者始终可援引政府明文禁止“把持行市”的法令来保障自身权益,会馆公所的垄断能力其实经常是收效有限。

在提供交易服务方面,部分会馆公所则为成员提供储货、集体协议商业契约、设置官颁度量衡具、设置卸货码头甚或运货船舶等功能,特别值得重视,具有节省商人种种“交易成本”的重要功能。以仓储功能论,如“钱江会馆”的例子:“公建钱江会馆,为贮货公所”。以集体议订中介契约论,如苏北鱼货商人的“江鲁公所”以及绍兴府烛业商人的“东越会馆”两个例子:“江鲁公所”购买由官府核可烙印的“公制砝码、准秤”,捐款商人将这些度量衡工具“存储公所”,“每逢朔望,(牙)行、客(商)会同较准,使牙行不能取巧,客商亦不致受亏”。“东越会馆”则是:“为同业公定时价,毋许私加私扣。如遇不公不正等事,邀集董司诣会馆整理,议立条规,藉以约束”,这些都是外来客商在与牙行中间商人议订各种商业契约时而由商人团体所提供的交易服务。

在设置运卸货物专属码头与公用船只方面,有以下数例:位于苏州城阊门外由纸业原料贸易商人捐建的“浙南公所”,至少在同治十一年(1872年)前即设有专用河埠,“以备商船往来停泊之所”,提供商人成员运卸粗纸箬叶商货之用。嘉庆年间,设于盛泽镇的“绸业公所”,除有专属码硕外,另设置“庄船”数艘,每日四班“交叉开航”,成员所属绸商和绸货,皆以“庄船”乘载,往来于苏州城和盛泽镇之间。在苏州城阊门内水关桥的臭弄口临河处,又建造船埠以供成员上下货物,并设立供贮绸货的“堆栈”。“绸业公所”董事并在禀呈吴县知县立案核可后,在码头上建立石拱门,上刻浮雕“盛泽码头”四字。光绪十三年(1887年)秋,更由绸商王家鼎等人联名,向吴县提出控案,控告地方游船强占专属“盛泽码头”妨碍捐款商人装卸绸货。

无论是提供仓储、谈判牙佣、协议包含度量衡器具在内种种契约,还是设置专属码头、共享航船,这些由会馆公所商人团体提供的交易服务,不仅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也成为明清苏州商人因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制度创新”。

在提供种种交易服务的同时,有些会馆、公所也不断购买房地产,其中又以位于苏州首要商业区位的西北城郊阊门附近会馆公所最明显。苏州地区会馆公所大多分布在苏州城郊和城内,少部分设于苏州府属外县及其所属市镇。以苏州城会馆公所分布区位看,阊门附近至少有32座,其余会馆公所散布城郊内外,皆不如阊门附近集中。苏州城西北方的阊门附近,包含阊门、金门、山塘、上塘、下塘、南壕等区域,是明清苏州商业密集区,成为明末以来记录苏州繁华文献经常提及的地名,阊门附近商业的繁华,十八世纪有如下描绘:“阊门外,为水陆冲要之区,凡南北舟车、外洋商贩,莫不毕集于此,居民稠密,街衖逼隘,客货一到,行人几不能掉臂”。众多商业聚集在阊门附近,促使地价不断上扬,阊门上下塘一带在十八世纪中叶已是:“人居稠密,五方杂处,宜乎地值寸金矣”。苏州商人捐款建立会馆公所集中在首要商业区位阊门附近,既反映了不少商人团体在苏州的经济实力,也反映了部分商人团体在苏州的某种房地产投资性质。

广东潮州府七县商人捐款成立的“潮州会馆”最为典型。该会馆别名“霞章公所”,建筑物位于苏州城阊门外,创于康熙元年(1662年)。根据碑文记录,由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到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的近七十年间,“潮州会馆”商人共费银30665两,陆续购置许多房地产,包括:会馆所在地的“座落吴县间五图”地基,本身那栋“价银四千八百五十两”的“门面三间,前后地基六进”的建筑物,以及会馆在所在地附近购入的“市房”十七所。“潮州会馆”并且出租所属房地产中的“市房”,单以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的房租收入计算,该年“租银”收入即达1435两。道光年间,苏州人顾禄即以“栋宇壮丽,号为会馆”形容苏州的“会馆”外观:正月十五,“是夜,俗又呼为灯节。比户燃双巨腊于中堂,或安排筵席,互相宴赏。神祠、会馆,鼓乐以酬,华灯万盏,谓之灯宴”。这里当然包含了许多位于阊间附近的会馆公所在内。苏州城其它区位的会馆公所也有不少房地产:杭州府绸缎商人合建的“钱江会馆”,在乾隆卅年(1765年)以7200两买下一栋“凡为楹者,计一百三十有奇”的专属建筑物。金箔业者捐款成立的“丽泽公局”,则在道光十六年(1836年)买下一栋“共计平屋楼房三十八间”的建筑物。

当然,不是所有会馆公所都能拥有类似“潮州会馆”庞大的房地产。但是,由于一栋专属建筑物的存在,毕竟是苏州会馆、公所成立的基本标志,只要这栋专属建筑物存在一天,团体成员即因捐款关系而共同享有这份“公产”提供的种种经济与非经济服务。当然,会馆公所举办的经常性集体活动并非仅限于经济活动,在提供交易服务甚或是投资房地产之外,很多会馆公所也同时举办宗教祀神、同乡联谊以及举办同业同乡善举的活动。然而,这些宗教信仰、社会联谊、慈善事业性质的活动的存在,绝对无法抹掉苏州会馆公所在市场上同时投资房地产以及提供交易服务的重要性质,这些都是苏州商人因应市场经济发展而成立团体组织的明证。

 

(二)法律

在提供交易服务的同时,苏州会馆公所在当地法律所具有的“公产”性质,也逐步在会馆公所拟具内部组织章程,以及向官府申请“立案”保护保管的司法运作实务上被确立。这种“公产”法律性质的日益明显,应和前述不少苏州会馆公所本身建筑物财产价值高昂以及捐款会费公积金庞大有密切关系。

无论财产庞大与否,苏州会馆公所专属建筑物的存在以及经常性经费收入,使这种商人团体拥有不动产契据,如何管理这些房产契据是会馆公所要面对的问题。同时,无论是不定期的维修建筑物或是定期举办集体活动,会馆公所也要累积经费,这些都基本来自商人成员的志愿捐款,即使政府官员出面,也不能强迫商人捐款给会馆公所。苏州会馆公所常见的捐款方式,可分乐捐、抽捐与入会费三种;捐款商人既包括个别商人,也有某些“商帮”。无论采用个别或是集体的哪一种捐款,有了这些经费收入,才能支付会馆公所建筑物的兴修费用,并且举办包含交易服务在内的各种经济与非经济性质集体活动。基于管理这些契据与金钱的需要,会馆公所也开始出现收取捐款、缴纳会费以及选举管理人等管理公产所需的组织章程。

虽然会馆公所可举办包含提供交易服务在内的各种集体活动,对成员提供经营商业、宗教信仰所需,或是提供义冢、临时救济。但是,每个商人总不会无时无刻地使用到这些服务,而会馆公所累积的财产却总是摆放在某人某处,如何相信实际主导会馆公所日常事务、收支经费与暂存财产契据的商人不会挪用或是亏空“公产、公款”,想必也是捐款商人必然关心的事。因此,会馆公所对于管理房地产契据以及征收、使用捐款的管理办法愈明确,商人成员才能安心持续捐款,会馆公所商人团体也才能存续运作。随着时间演进,苏州会馆公所对内发展出推选“董事、司年、司月”代理负责的组织规章,对外则形成向地方政府申请“立案”的司法运作实务。

从现存会馆公所组织规章看,无论是在捐款办法、房契公积金管理方式,以及董事、司年、司月推选办法等方面,呈显出一套大致相同的组织规章。由会馆公所商人所推选出来的“董事、司年、司月”,既主导举办各种集体活动,也负责管理建筑物契据和公积金款项。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纪录的“潮州会馆”组织规章是:“延请董事经理,三年一更,七邑轮举。一应存馆契据,递交董事收执。先后更替,照簿点交,永为定例”。“梓义公所”一份道光三十年(1850年)组织章程为:将所捐经费“设立司年、司月轮管……年终,会算报销”。都可大致看到这类组织规章的运作。

随着部分会馆公所的财产与经费不断增加,也出现一些不只是消极防弊而是积极利用的会馆公所组织规章。根据嘉庆十八年(1813年)“嘉应会馆碑记”记载,该商人团体章程规定,除将“各帮货物陆续抽敛”所得经费小心管理外,还将经费“放出生息”;如何管理团体经费放款所得利息?嘉应会馆则设有“汇簿日”规定,以每年某日为“汇簿日”,由上届选出的值年值月将“所有银钱,当众交出”,然后再自成员中另选下届值年值月,其法如下:“公举殷实借领,某分生息,须数人保结。至次年汇簿日,母利一并交出,再公举殷实借领,毋得循情”。

在会馆公所内部适用的“董事、司年、司月”组织规章,其强制力量仍然有限,商人团体开始将内部规章与既有政府司法实务作结合,产生了苏州会馆公所的“立案”制度。为使收取保存契据、经费的“董事、值年、值月”组织规章能有更大保障,同时,也为避免外人骚扰侵犯所属产业,以及防止少数捐款成员或是其后代子孙巧取强占公产,会馆公所也将规章与契据一并呈请政府“立案”。商人常将政府核准立案保护会馆公所产业的公文与禁令,刻在本身建筑物的门前或门内,这是现今存留许多苏州会馆公所碑文的重要由来。

苏州地方政府与会馆公所商人之间,如何发展出一套有关会馆公所“公产”从申请、审核到核可、立碑的司法运作实务?其中应是一个长期的演化过程。限于史料,内部细节与演变大概已很难厘清。总之,区分“私产”与“公产”的法律差别,总是其中的重要工作。举个实例:道光十六年(1836年),安徽籍油漆商人吕松年将独资购买所得一处计有十三间屋舍的建筑物,捐赠为油漆业“性善公所”的专属建筑物。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在吕氏身故后,他的儿子吕一琴特别向官府呈请立碑,强调该所房屋:“情愿永为性善(公所)之公产。倘有不肖族丁及外姓匪徒,觊觎滋畔,以及勾串盗卖情事,许即指名禀县,以凭提究,各宜凛遵毋违”。然则,如何才是法律上判断“公产”的构成要件?若由光绪三十三年发生的原属山东商人创建“枣商会馆”地基纠纷案看来,房地产契据以及政府收税公文书上记录“立户纳粮”的名字,应是重要条件。

除了以会馆公所名称登记产权契据以及向政府“立户纳粮”外,有些会馆公所更发展出一套将产权契据副本存贮地方政府公文档案库房的“禀库存贮”制度,这应是会馆公所“立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当前述乾隆年间“潮州会馆”将房产契约“延请董事经理”时,仍是:“一应存馆契据,递交董事收执。先后更替,照簿点交”,尚未见到官府介入团体公产契据的保管工作。光绪十八年(1892年)“吴兴会馆”碑记上,则有一段官员批示:“现闻上海、江西等会馆,所有产业契据等项,皆因公产,系轮流经管。恐难一律慎密,均须禀库存贮。另录置产簿二本,呈请盖印。一存县档,一存会馆,永远执守,历无贻误。今吴兴会馆产业,事同一律。既查存上海、江西等会馆成案,并核与义庄公产契据,可以存司盖印,例章大略相同”。由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纪录的“潮州会馆”组织规章,到光绪十八年(1892年)的“吴兴会馆”组织规章,大约一百年间,苏州会馆公所商人与地方政府官员之间,已经发展出来这种将团体议定“规条簿”送审以及公产契据副本存放官府备查的“立案”法律制度。

会馆公所创建与购买建筑物的经费,主要都出自商人捐款;这类商人团体的财产与经费,也由商人成员自行推选的“董事、值年、值月”做管理。而在苏州地方司法实务上,会馆公所也在政府官员同意下,逐步形成一套立案制度。在商人与官员互动下,会馆公所立案制度本身也有演变,由以会馆公所“公产”名义登记地契与完纳税单记录,发展出将产权契据副本存贮地方政府库房的“禀库存贮”制度。尽管不少会馆公所可以提供捐款商人各类“交易服务”,藉以降低市场上的交易成本;但是,若无相关会馆公所对内“董事、值年、值月”规章以及对外申请“立案”制度做支撑,财产安全无法得到界定与保障,会馆公所赖以提供各项交易服务的仓库、度量衡、码头甚或是船只等各类设施,也可能产生“公器”挪用、私用或盗用等情形,定将影响捐款商人的信任与捐款。若无这些法律规范的变化做后盾,会馆公所商人团体所提供的交易服务也无法继续维持。

 

(三)人情

会馆公所主要由同乡商人捐款成立,“同乡关系”对会馆公所商人团体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是,当代学者理解的“同乡关系”是否真是当时捐款成立会馆公所商人心中的“同乡关系”?乾隆廿七年(1762年)“陕西会馆碑记”,对捐款商人成立团体有一些具体描写:苏州“商贾辐辏,百货阗集”,“我乡之往来于斯者,或数年,或数十年;甚者成家室、长子孙,往往而有。此会馆之建,所宜亟也”;“我乡幅员之广,几半天下。微论秦陇以西,判若两者。即河、渭之间,村墟鳞节,平时有不相浃洽者。一旦相遇于旅邸,乡音方语,一时霭然而入于耳。尝好、性情,不约而同于心。加以岁时伏腊,临之以神明,重之以香火。樽酒簋餔,欢呼把臂;异乡骨肉,所极不忘耳”。这里至少涉及两个层面:一是这些捐款的外来客商,其中不少已是在苏州定居甚长时间,对自身“籍贯”仍然有所怀念与认同,即使平时本来在家乡根本不认识的人,只因为是在异乡相遇,而会感到亲切,并且愿意与这些“异乡骨肉”来往联谊。二是这种“籍贯”亲切感,可能主要不来自于政治地理的区划,而更多地源于对自身熟悉“乡音方语、尝好、性情”以及共同奉祀特定神祗的共同喜好与习惯。

然而,光是这样的熟悉、喜好与习惯即能让商人共同捐款购建专属建筑物、持续捐款举办集体活动,或是捐款购置仓库、度量衡、码头甚或是船只等设施以提供交易服务吗?也许嘉庆十八年(1813年)“嘉应会馆”的碑文更能回答这一疑问:“我嘉(应州)一郡五属,来此数千里而遥,行商坐贾,日新月盛,惟向未立会馆,咸以为憾事……惟思:泉贝之流通,每与人情之萃涣相表里。人情聚,则财亦聚,此不易之理也”。如果这份碑文中的“人情聚,则财亦聚”确实也反映捐款商人的一般想法,则讲究“人情”似乎也可说是有助于商人聚集钱财的一种手段,这应该也是当时会馆公所捐款商人的普遍体认。无论是“异乡骨肉”,或是所谓的“人情”,当其真能对商人捐款成立会馆公所发挥作用,应和学界一般使用“同乡关系”描述明清传统社团组织与人际关系类型时,有着不小差距。

明清时代社会中,“同乡关系”确是流行的人际关系,也成为当时所谓“人情”指涉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城镇中由商人捐款成立的会馆公所,其中所反映的“同乡关系”,究竟与前述所谓的“异乡骨肉”感情有多少重要差异?即使目前学界不能回答,但也不能轻易泯除其中差别。即使会馆公所经常由“同乡”商人捐款成立,即使捐款商人总是以“联乡谊、祀神祗、办善举”名义向政府申请立案,但是,这些都绝非是保证会馆公所得到商人支持的主要因素。商人团体结社发起人的信用声望与持续努力,以及组织章程是否能得到商人信任与支持,也是其中的关键因素。由不少会馆公所的辛苦成立过程,可清楚说明此点。

许多会馆公所在创建时的募款过程,都是备极辛苦。以金华府商人在阊门外捐建的“金华会馆”为例,商人在乾隆九年(1744年)发起捐款,“佥谋建馆,乃捐拓橐囊、权子母”,但直到乾隆十六年(1751年),才有能力“卜宅于(阊门)南濠”,次年才有自己的专属建筑物。杭州府绸缎商人合建的“钱江会馆”,由乾隆廿三年(1758年)“始创积金之议”,到乾隆卅年(1765年)建成,也以七年时间才募款得成。而这些仍只是募款成功的例子,清代苏州其实仍有不少商人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未能创成会馆公所。同时,即使曾经创成一座会馆公所,也不保证可以持续维持,“豆米公所”是一例,“锦文公所”也是一例。

会馆公所经费来自商人捐助,但商人并无义务定期捐款。会馆公所产生的“董事、值年、值月”组织规章以及向官府呈请“立案”法律制度,都具有对捐款商人表示捐款与“公产”安全的作用。在这种“募款—捐款”相对关系中,“人情”早已超越了“异乡骨肉”的同乡关系意含,而成为一套维持凝聚捐款商人的信任机制。有些会馆公所在此方面运作相当成功,如“全晋会馆”商人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即曾自豪地说:“人咸乐为捐输……自乾隆壬午(廿七,1762年)岁始,每年所捐若干,每商所捐若干,至今十有六载以来,捐输弗绝”。有些会馆公所则经营不佳,必须重新改组。

会馆公所推选“董事、司年、值月”管理契据和公积金,带有“委托经理”的性质,定期公布收支帐目,是最起码的职务,因为这是有助凝聚捐款商人“人情”的必要工作。“徽郡会馆”在乾隆年间公布一份捐款收支账册,公布册籍的同时,该商人团体董事即强调:恐怕“人心不一,好为讥评”,所以“急将已收、未收,注疏详明,与支存开载明白。使群疑释而物论已……庶已捐者心平,而未捐者又欢欣乐输也”。要同时使已捐款商人“心平”、未捐款商人“欢欣乐输”,善用“人情”是会馆公所董事必要的工作。如何增加“人情”中有利于商人团体持续运作的正面“人情”作用?一些会馆公所也有更进一步的发明,将收支帐册刊印成《征信录》公布给所有捐款商人知晓,即是其中一种。道光廿三年(1843年),“七襄公局”即将“每年收支各数,造具征信录”。

大致说来,会馆公所运作是否成功,还是要靠组织规章如何产生有效的公信力,以及董事、司年、司月的个人威望、能力与热诚。这里面的“人情”,主要涉及商人团体持续提供交易服务背后的“信任机制”,而不再是一般的“异乡骨肉”与“乡音方语,一时霭然而入于耳。尝好、性情,不约而同于心”。“同乡关系”在会馆公所的具体运用与发展,是明清市场经济发展下商人团体提供交易服务的重要表现。

 

三、由“交易服务”看“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

以明清时代经济最发达地区的苏州商人团体为例,本文一方面区分不同商人团体类型的演变与特征,一方面则强调了部分会馆公所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交易服务的重要性。同时,本文也由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人情信用机制三个不同层面,分析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苏州会馆公所如何成为一种足以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

总结来看,明清苏州会馆公所商人团体的成立与发展,其实为当地商人经商提供了种种足以降低交易成本的“交易服务”,形成了某种市场制度的变迁与创新;这些市场制度的变迁,一方面来自明清整体市场经济规模的扩充与成长,另一方面则是这些市场经济发展和明清“法律”与“人情”因素变化的共同产物,其中包含了商人团体向地方政府申请“立案”法律规范的演进,也包括了以“人情”为名的信任机制如何使商人愿意持续捐款支持会馆公所。

当市场交易愈益频繁,衍生的交易成本问题愈益复杂,价格机制的顺利运作也面临更多困难,连带降低了对资源、人力和技术的运用效率。有学者强调:“习俗道德”与“产销组织”的作用,固然都能降低交易成本,但却不若一套运作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及支撑法律规范实行的司法制度更有效率。十七世纪后半叶开始的英国经济发展经验看,政府政策与法令对有利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具有很大贡献。直至清末,中国才由商战思潮明显开启了政府试图主动提升国民财富的新式财经政策,一系列民商法典也逐步制订或颁行,使财产权的界定移转以及有利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制度运作,获得较大、较快的改善空间,既能便利市场交易适应更为复杂的经济活动,也有助于提升资源运用的经济效率。当然,这种大规模的政府提供交易服务发展,并未出现在晚清以前的中国,然而,苏州部分足以提供交易服务会馆公所商人团体的存在与发展,以及地方政府提供的会馆公所立案制度,则是当时传统市场制度有所创新的明证。

十六至十九世纪末年,中国的市场经济虽然有更大的成长,然而,相较于商人在市场上扩充资本、介入生产活动以及组织团体等各类经济活动的发展活力,政府却一直未形成一套以扶持本国工商业发展、增进国家总体财富为目标的经济发展政策。这种政府功能的“缺失”,降低了民间经济活动复杂化过程中提升市场运作效率的可能性,也阻碍了近代经济成长在中国出现的速度。然而,当我们不将主要比较参考的对象放在近代欧洲工业革命等一系列巨大社会经济变革,而更多地观察十六世纪之前与之后中国本身历史发展的变化,还是有许多有意义的历史变迁可讨论。

以明清苏州商人团体的成立与发展为例证,不仅可以看到十六世纪以后市场经济发展下物资流通与人口移动对明清都市的影响,部分商人团体不但促成有效提供交易服务的制度创新,更在地方司法实务上,以“公产”立案模式,向地方政府取得更稳固的产权保障,连带增加了会馆公所获得商人捐款持续运作的可能性。由十六到十九世纪传统中国政府为会馆公所“公产”立案的制度演变看来,这里面也反映了明清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演变,这种关系演变不是“国家-社会”力量在“保障 / 限制”个人自由孰优孰劣的问题,也不是“国家-社会”力量在“形成 / 阻碍”社会秩序孰强熟孰的问题,而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社会”关系如何在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交易服务进而促成制度创新过程中相互衔结与支持的问题。由明清苏州商人团体如何提供交易服务看来,应可对这方面问题提供一点说明。


邱澎生:(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原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5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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