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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 | 從官方主導到官民合作:清代重慶火災防控機制的演變
  发布时间: 2020-01-28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97

摘要:由于特殊的地势和天气因素,重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火灾高发频发的城市。清代重庆火灾防控机制经历了从官方主导到官民合办的演变过程,且官民合办还经历了从水会局到水会公所的变化过程。与火灾防控机制演变同步的是清代重庆的火灾防控设备也有了提升。但从有清一代重庆火灾防控的经验来看,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民众的负担。 

关键词:水会局  水会公所  火灾防控机制  清代重庆 

由于特殊的地理地势和天气因素,重庆自古以来就是火灾高发频发的地区。有清一代,火灾防控一直是重庆官方与民间生活中大事。清代重庆火灾防控经历了一个由官方主导到官民合作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由于八省客长为代表的移民商人在清代重庆的商业网络中占据着支配性地位,以八省客长为局绅的水会公所在清代渝城的火灾防控中起着积极作用。本研究将以巴县档案为主要分析史料,以清代重庆水会局、水会公所为分析对象,勾勒水会局、水会公所在重庆火灾防控中的实态,探讨其在清代重庆火灾防控中的作用及由此体现出来的官民关系。 

 

一、清代重庆频发的火灾 

重庆的火患可谓由来已久。《华阳国志·巴志》称,江州(重庆)“地势侧险,皆重屋累居,数有火害”。《元史》亦载:延祐三年(1316)六月,“重庆路火,郡舍十焚八九”。清代巴县地方志和巴县档案中有大量失火后,火势蔓延,最终导致大面积火灾的记载。乾隆二十五年(1760)八月二十八日,朝天、千厮门的发生大火。因此次火灾据乾隆《巴县志》纂修的时间十分接近,故乾隆《巴县志》的纂者详细地描述了此次火灾的详情。据载,大火从城外麻柳湾开始延烧入城,横扫朝天门、千厮门一带街道铺房民居,损失极为严重,千厮门城楼被焚,小什字的玄天宫亦被毁。又如巴县档案载,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八月间,重庆城内东南部因有人翻到了煤油灯引发大火,官方记录烧毁的房间1083间,财产损失达到100万两白银。从这些记载来看,每次火灾都会给重庆居民带来极大的财产和人员损失。

乾隆《巴县志》 

骆振宇先生根据巴县档案的相关资料,对清代重庆的火灾发生次数进行了统计,“清代渝城发生大小火案108宗,其中康熙年间2宗,乾隆年间8宗,嘉庆年间16宗,道光年间21宗,咸丰年间11宗,同治年间4宗,光绪年间34宗,宣统年间12宗” 。这些数据当然没有将清代重庆发生的所有火灾囊括在内,只具有抽样统计的价值,但亦能反映出清代重庆火灾发生的频度之繁。从骆先生的统计我们可以看出,嘉道以后,重庆的火灾进入到了一个高发的时期。 

嘉道以降,随着重庆人口的快速增长,火灾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更大。从巴县档案的资料来看,清代重庆火灾发生的原因有如下因素。

重庆母城老地图 

首先,特殊的地势不仅妨碍了灭火工作且利于火灾的蔓延。重庆治城位于长江、嘉陵江两江环绕的渝中半岛前端,半岛山势陡峭,西高东低,相对高差逾200米;南北向,北高南低,相对高差达到75米,以至有“山城”之称。特殊的地势使得清代重庆房屋大都依山而建,有利于火势的蔓延,与平原地区相比,火灾所造成的危害也更大。时人称“渝城……灯火相联,屋角相接,一遇有不戒于火之家,延烧或数十家或数百家不等。” 

同时,由于重庆为山城,城内没有河流、湖泊等水源;由于缺乏平地,地质坚硬,很难大规模兴建储水的水池,这两点导致重庆城中缺乏足够的灭火水源。火灾发生时,从江中取水则需走过多达上百级的石梯,这无疑迟滞甚至阻滞了消防用水的运输,让救火工作变得异常艰难,扩大了火灾发生的范围。光绪年间,重庆府的一份禀文称谈及了人口增加,独特的地势因素对救火造成的困难: 

渝城户口殷繁,人烟稠密,地势高下相连,街巷窄狭……码头石梯,动数百级,辗转迟延,缓不济急,此渝城向来之大□□。 

其次,以木料、竹子等易燃物品为主要建房材料助推了火灾的高发、频发。清代重庆沿江居民建房架屋多以木头、竹子为材料,形成了具有几千年历史的“吊脚楼”民居建筑。康熙十一年,户部郎中王士禛乘船路过重庆,就看见重庆民众“濒江人家编竹为屋,架木为砦”。时人也注意到,以木料、竹子为建房材料,不仅易于着火,且火势难以控制。乾隆三十年川东道道台李星耀曾说,“渝城地窄民稠,房皆竹壁,向来易遭失火”。光绪十五年,巴县县令还特别出示告示,禁止民众在街头搭凉棚草席。该告示称: 

现值炎热,凉棚盛行;篾笆草席,易惹火星,谕仰各街,铺户居民,有即拆毁,勿稍留停;改制布幔,遮蔽街心,朝张夕捲,勿惮劳神;统限十日,一律办成;更有爆竹,谨守章程;不准擅放,免受灾祲,倘敢故违,提案责惩。 

第三,每年夏秋季节,干旱少雨的天气也有利于火灾的发生。重庆有“火城”之谓,每年初夏以后,天气炎热,天干物燥。统计资料表明,清代重庆的火灾大部分都发生于夏秋季节。光绪十七年(1891)八月十三日,巴县与川东保甲局共同出示的告示称:“照得渝城地方数年以来罕有火患,近两月间迭次失慎,良由秋阳燥烈,小民自不小心,以致连遭祝融之灾。”烈日当头,希望民众能够做好防火工作。 

 

二、坊厢体制下的渝城火灾防控 

乾隆三十年(1765)四月十七日,渝城千厮门内十字口发生火灾,川东道道台李星耀、巴县县令段祺督率差役前往灭火,发现“各项人役率多袖手不前,当经大声驱策,如各踊跃,并力救获,幸即咸息”。事后,为了鼓励日后若再发生火灾,差役能积极救火,川东道决定对参与救火的人员分等级进行奖励,头等每名赏银一两,二等赏银五钱,“其受伤之人,照头等加倍给赏”。乾隆三十年(1765)五月十五日巴县按照川东道的指示,“又赏给小什字地方扑救水火夫支钱五千一百四十文,折银五两九钱□分。” 此时,重庆尚没有专门的用于奖励差役、民众勇于救火的奖励资金,这笔奖赏的资金,并不来自于官方的拨款,也非来自民众的捐款,而是挪用巴县差役缉捕罪犯的奖励基金。 

上述这例消防救火案件折射出部分清代重庆中前期火灾的防控机制。针对火灾的防控,官方负有全责,并积极参与其中,但并未有组建专业的消防队伍。这里的官方,指的是上到川东道道台、重庆府知府、巴县知县,下到衙门差役和各坊厢保正。从巴县档案中的其他材料,我们会发现,负责地方治安的保正在此一时期重庆的火灾防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乾隆五十九年(1794)三月,八省客长吴西载等人向县令呈交一份禀状,呼吁在城内湾角空地设置消防水桶,禀状内称,“情渝城人烟凑集之地,向蒙前宪示谕各厢长等,传谕各铺户,门前设立水桶,以备不虞……但民等系管各省会馆事务,街坊公事,原属厢长所管,民等虽有其心,呼之不应。是以禀乞宪天,俯赐示谕四十八坊厢长,监督修添水桶,或湾角空地添设大桶,蓄水盈满,上置小提桶十个,照十家牌轮流经管,临事庶无推诿。”  这则材料反映出乾隆时期重庆的火灾防控,如消防水池的修建,消防水桶的设置均由各坊厢保正负责。其实,保正的职责贯穿于火灾防控的始终。如街道防火墙的修建与维修。嘉庆十三年,神仙坊拦街火墙因年久失修崩塌,由县城总乡约陈文斗同坊长杨登贵等人设法筹资进行修缮。火头的抓捕与处罚均由厢房保正和差役执行。为了有效地减少火灾的发生,重庆地方当局对火灾的肇事者,也就是所谓的火头制定了十分严厉的惩罚措施,坊厢保正则是这些措施的实施者。嘉庆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夜,在城内治平坊开设筷子铺的黄贵,因两徒弟用火不善,引发火灾,幸被及时扑灭,未酿事故,但即使这样,黄贵仍然被坊差拿获,送衙门枷示三天予以惩戒。嘉庆十二年四月,渝城金紫厢竹厂洪章成家失火,烧毁竹子一百余根,事后,该厢差役赵贵、李升将火头洪章成拿获巴县衙门惩办。 

嘉道之前,重庆的火灾防控设备并没有新的变化,消防设施主要是在街道等房屋密集、人口稠密之地修建盛水的太平缸和挖掘水井,以筹备更多的消防水源。在消防器械上主要是准备一些水桶和拆墙、扒瓦用的刀具。 

每年夏季,政府往往加强舆论引导,发布告示,提醒居民防范火灾。如嘉庆二年(1797)的一份告示称: 

时届炎天暑热,灯花火烛小心;

麻搭火钩备具,水缸积注满盈;

二更灯火熄灭,家户得保安宁;

倘敢故违有犯,定即严拿重惩。 

这些告示,按照官方的方案,都会在各坊厢人流集中的地方进行张贴、宣传。 

总体来说,道光之前,重庆的火灾防控作为影响地方治安的诸事之一,由保甲系统负责,川东道道台是负责重庆火灾防控职级最高的官员,而各坊厢保正、衙门差役则是火灾防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 

 

三、水龙的引进与水会局的设置   

道光二十九年,水龙作为一种新的消防灭火工具引入重庆。水龙实际上是一种手摇往复式水泵,一架水龙需力夫40名,分扛龙夫和挑水夫两类。火灾发生时,扛龙夫负责在前面灭火,挑水夫负责供应灭火水源。可以看出,水龙和此前的消防工具相比,需要更多的人力和资金。

利用水龙灭火 

按照既往的政策,重庆地方当局一开始希望由各坊厢保正来负责水龙的维护和灭火工作。该年正月二十四日,巴县知县传唤储奇、朝天两党乡约陈晋堂和四大行夫头陈荣、刘贵等人,希望他们能够担任起水龙救火的责任。两党乡约陈晋堂等人对此表示认可,其出具的“认”状称: 

因城内城外人烟稠密,恐防失火延烧,蒙恩主治造水龙救火,传唤小的们到案吩谕,倘后有失火的事,小的们职掌水旗一面催水,这夫头陈荣、刘贵每架水龙给发牌子四十个、力夫四十名,不拘何坊失火,抬放水龙救护,每名执牌发钱一百文。并谕小的们出外与夫头着议条规禀明,永定章程就是。 

重庆四大行夫头陈荣、刘贵也出具了类似的具认状。 

从陈晋堂等人的认状可以看出,维持水龙的运营需要一定的经费,他们在认状提及了每次救火要给每名力夫钱一百文,但却没提及这笔钱应该由谁来出,或许他们一开始认为应该由巴县衙门来出。巴县衙门却认为应该由各大行来出,几天之后,四大行夫头同时在给县衙的禀状中表达了他们不能承担管理水龙的职责。小轿铺夫头刘天怀他们在给县令的具结状内称: 

情蚁等均在朝天、储奇两党开设轿铺生理,沐恩置造水龙,贮放各坊厢,御防火灾。今蒙传蚁等吩谕,如遇回禄,每架水龙派夫四十名,每名给钱一百文,照牌给领。兹因蚁等赴案不敢呈具认状,但各铺力夫,不时下乡工作,或聚或散,恐临事乏人,有误公务。是以呈具辞结恳恩另派妥人以便办公有着。嗣后,无论别行派人经理,蚁等不得争竞,所结是实。 

四大行不愿意承担运营和管理水龙的职责,让重庆地方当局颇为生气,不得不另找他人来承担。由八省客长掌控的保甲局成为政府选择的合作对象。原因有二,一是八省客长有合作的意愿,前文谈及乾隆五十九年,八省客长曾给巴县县令建议各坊厢增加消防水池,但各坊厢差役、保正并不买账,让八省客长体会到了“虽有其心,呼之不应”的苦涩味道。八省客长为代表的移民客商在重庆拥有大量的房产及各商栈、会馆囤积的商品,可以说他们是历次重庆火灾最大的受损者,因而格外关注重庆的火灾防控。二是道咸以后,八省客长依靠其财力先后掌控了重庆厘金局、保甲局的控制权,八省客长可以通过其控制的保甲局在重庆火灾防控中扮演重要作用。 

川东道与重庆府决定,由保甲局挑选局丁30名,由一名局绅充任管带,巴县衙门出差役30名,共同组织一支消防力量,名曰消防水军,担任渝城的消防救灾工作。并拟定章程四条: 

救火之法,先以拆断火势为主。此后凡有失事,必将离火最近之房屋,先行拆毁。无论前后左右,总看火势所延及者,或隔两家三家地面,立时拆断。该业主不得混行拦阻,违者必究。如火势甚小,易于扑灭,或有高墙阻隔延烧不及者,不得轻易拆毁邻房。 

保甲局刻日制备方锯、大斧、长钩共六十件,务须锋利结实,不得偷减搪塞,分作两分。以一分送交巴县,一分存局。除操练之外,均各妥存,以便临时取用。遇有损坏,随时添补。 

巴县挑选精壮差役三十名,保甲局挑选局丁三十名,各自派管带二名。饬将锯斧等件,各认其一,按日操练,并演习从跳操演既熟,差役仍归班内,不得差派他往。局丁则分作两班,由管带督率,在局值日,昼夜不得远离。遇有失火,无论县役、局丁,均不必听候调派,即刻各携器具,随同管带,飞速驰往在于失火之家左右附近,分排立定,察看火势,已成风头,或左或右,立刻跳上邻屋,并力拆毁。得力者重赏,临期不到者严加惩治,管带不到者一体重罚。 

局内所挑之人,除向有工食外,仍按月另给口粮。县中所挑差役,亦按名酌给口食,此二项均由局内照付按月报销。 

此份章程详细地明确了保甲局在渝城火灾防护及救灾过程中的责任。第一,准备、维护和保管消防器具。当时的消防器具主要由方锯、大斧、长钩组成,这些都由保甲局准备并进行日常的维护,若有损坏,必须进行添补。在保管方面,保甲局和巴县衙门各保管30件。第二,保甲局从局丁中挑选精壮局丁30名,在两名管带的率领下,每日进行消防操练。在火灾发生后,必须第一时间前往救火。第三,保甲局负责局丁和参加消防事务的差役的工食银。川东道的札文要求巴县地方当局组织精壮差役四十名,在火灾发生的时候,负责拆房,也就是拆断火势。这表明同治初年,重庆的火灾防控由巴县衙门和渝城保甲局共同承担。 

由于重庆消防水军一半的人力来自于渝城保甲局,增强了八省客长在重庆地方社会的影响力,同时也标志着官民合作进行火灾防控机制的形成。 

但这一局面并没有持续多久。重庆虽然装备了水龙,但水龙一来维护不便,二来水龙在救火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水,重庆是山城,运水不便,这极大地限制了水龙作用的发挥。地方消防措施不得不再考虑其他方式。同治六年(1867)三月,川东道道台锡佩认为“渝城水军,原系平时选派丁壮注册,遇有紧急,即速往救,事后酌量给赏。去岁,另改新章,专设水军,未免浮费,去腊曾经本道将保甲局水军裁撤,饬令仍照旧章办理。所有巴县水军,着仍一律裁撤,即由该县选派差役注册,遇警往救,时候一体酌量给赏,以节浮费而归画一”,将巴县的消防水军裁撤,消防工作由巴县差役、坊差负责,要求坊差在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要上报,并前往灭火,否则要被追责。如同治八年(1869)十一月初二日,渝城保甲团练局丁姓委员在给县令的一份公文中说,巴县“太善坊失火,延烧并烧毙居民杨姓。未据坊差传报,查呈递报单,向归地保登时飞报向属坊差。兹因未据呈报当即传询坊差竟敢以无人无暇回复。似此在官人役竟敢任意藐法,若不严行惩饬,何以申功令而儆刁顽”,建议对坊差进行严惩。这从侧面表明此一时期,消防工作还是由各坊差役负责。 

川东道道台锡佩将巴县消防水军裁撤,背后的推动力量应该是八省客长控制的保甲局,消防水军每年的花费过于庞大,让承担此项经费开销的保甲局有些力不从心。但这并不表明,民间力量就退出了。同治七年(1868),巴县知县王宫午继续购置水龙,增强火灾防范的能力,“劝谕绅民购置水龙,募养夫役,分坊成立水社”。只不过水龙的花费由各购买水龙的绅商自行负责。 

 

四、官绅合作的水会公所 

重庆消防水军被裁撤后,火灾防控又回到原来的管理模式,即由原来的保甲系统负责。从同治六年到光绪九年,从巴县档案的记载来看,重庆地方当局在火灾防控上主要的做法是通过派收资金的方式完善太平池、水井、水缸等盛水装置,为灭火提供足够的消防用水。光绪元年六月,重庆各坊厢保正受命对辖区内的太平水池和水井数量进行统计并上报。从上报资料来看,此次统计的数据较为真实,不仅位于公共区域的太平池和水井被统计在册,即便是私家水井,如一些会馆、商栈的水井也进行了统计。如渝中坊有太平缸3口、水井62口;莲花坊有太平缸5口,水井61口。

太平水缸 

这些保正的日常火灾防控工作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光绪七年,从朝天、储奇两党乡约的报告中,发现“各坊并未承专”,一些保正“违示不遵”,并没有严格按照既有的防火章程办事,比如用木桶来代替太平缸。有意思的是,他们却并没有得到县令的责罚。 

敷衍的做法带来的消极后果很快就显现出来。光绪九年(1883),重庆发生大火,被灾铺户达到56家。有鉴于此,国璋再任巴县知县后,改革了火灾的防控机制,保甲局再次参与了火灾的防控。 

国璋的改革方案是成立水会公所,建立专职的消防队伍。是年,在重庆知府唐翼祖的支持下,国璋在县城隍庙成立“水会公所”,令渝城48坊厢设立水会,“辟水仓、水柜”。与此前的水会局不同的是,水会公所的经费来自于城内各坊铺户、商帮的“捐资”,而不是保甲局的局费。城内各坊选设街长,“按门籍募捐”,“上者月捐制钱百五十文,最下捐钱十文”。商帮则按帮捐资,如水桶帮捐钱八钏文。为了调动保正、街长及商帮首事的积极性,所征经费的一成作为各坊保正、街长的劳务费。 

光绪十年,水会公所购买铺房二间作为办公场所,同时由绅商集资购买水龙6具,招募水会消防人员、泥水木匠工若干,建立起了专职的消防队伍。而水会公所的日常事务由地方官委托八省客长掌控的保甲局负责,保甲局每次有五名局绅入局办公,每季轮换,“轮管其事”,并无夫马伙食等收入。水会公所平时的所内的日常事务、经费收支均由保甲局局书负责。按照章程,水会公所每月的收支帐簿,“由局书注簿,绅首盖戳,榜示通衢”,接受民众的监督。每月收支明细由局绅汇总后报巴县衙门备案。水会公所招募人员的口食银亦在保甲局承领。 

水会公所成立后,积极谋划重庆的火灾防控,其具体措施包括:首先,购买新的消防设备,如水龙。光绪九年(1883),一次性购买7条水龙。此后,重庆的消防水龙逐年增加,光绪二十二年(1896)还在广东特制水龙四具。为了解决水龙的消防用水问题,还购抽水机多具;到民国十四年(1925),全程已有公私水龙四十具。其次,作为水龙的补充,重庆各坊还购买消防水枪以备火患。光绪十七年,重庆地方当局购买消防洋铜水枪二百杆,下发城内各坊,每坊承领水枪不等,据称“足保各坊火患”。水枪每杆值钱二两五钱,经费由各坊自行筹集。三是修造太平池,“凿池蓄水”,解决山城消防用水不足的问题。如光绪二十年(1894)在川东道黎庶昌任上,渝城修造太平池百口。四是招募一批泥瓦、木、石匠,组建消防队伍,平时负责防火墙、消防水桶、太平池等消防设施的维护,火灾发生时则负责掀瓦断木,斩断火势。 

水会公所成立后,有助于渝城的防灾防火工作,取得了不俗的效果。光绪十年(1884)五月十九日,知县国璋曾得意地说:“御火之道譬如御敌。御敌以兵,兵不可一日不备;御火以水,水亦不可一日不备也。本县去岁除旧有洋龙外,又倡办广水龙七架,分置九门适中之地,以防不测。偶然行用,异常灵便……试看前此千厮门外之王爷庙,以及本月十三日晚间新丰街之都益店,彼时若非水龙得力,其延烧为患,尚不知伊于胡底耳!” 

同治五年,水会局所属的消防水军被裁撤,原因在于水龙的运行费用过于昂贵。此一问题在国璋成立水会公所后仍然存在。国璋的水会公所,除旧有的水龙之外,还新购了7架水龙,若以每架配力夫40名,管理人员2名计算,总共需要专业的消防人员近300人,每月的“薪工、赏需”应是笔不小的开销。而水会公所的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按门籍募捐”,实际上并不是所有铺户、商帮都会按月交纳“水捐”,水会公所可能面临着经费不足的局面。光绪十五年,渝城水桶帮行户邹洪发以水会公所经费使用不透明、存在贪腐为由起诉公所职员刘集祥等人,后虽经过调停,以邹洪发涉嫌诬告为由结案,但内情却是邹洪发不再愿意缴纳水捐,觉得这是无益的开支。 

水捐收不上来,水会公所的经费日渐短缺。光绪十七年(1891)六月,巴县知县周兆庆和保甲委员陆惠畴、宝成等人称:“(水会公所)原存经费有限,每年息银无几,从前管龙武弁筹水,系由卑局开销,每年七龙人夫薪工、赏需已不敷支。”为了应对经费不断减少的局面,巴县保甲局陆惠畴委员拟定新修订的重庆水龙章程12条。 

一、原章水龙七架分储各坊,由保甲局委并经管,其薪水于稽查游勇员弁薪水内拨支,此项薪水去岁已奉裁汰,原存经费无多,难敷七龙支拨……分交监保管理,仍由保甲局员总理其成,其余三架以二架…… 

一、原章水龙一架,宜雇人夫十二名,每人每月各给钱一百、二百文不等,以免临事仓卒一条,拟循其旧,但只各坊厢存四龙雇夫开销钱文,其余三龙各勇本有口食,可以不必再支。 

一、原章各坊水龙,每月逢初十日齐集演习,各项人夫每名给点心钱二十四文一条,拟循其旧。所有各署存龙亦应是日同往演习,点心钱文拟请一律由局付给每龙一架仍支给十二人点心钱文,不得多索。 

一、原章水龙分储各坊,远近不一,分别到场受水施放,先后以定受赏等次,上赏给钱六千文,次赏给钱三千文一条,拟仍其旧,各署水龙如能先到,亦一体受赏。 

一、原章水龙宜制旗灯衣牌一条,应仍其旧,各署一体照办,但宜分书……眉目。 

一、原章水龙一架,预发牛烛二斤一条,拟仍其旧□□水龙牛烛亦请统由局付。 

一、原章临场救护,宜严定酬,以免事后苛索一条,拟仍其旧。 

一、原章出入银钱,交八省值月经理一条,拟仍其旧。 

一、原章存龙各庙僧道看司,每月各给看守钱一千文,似觉过多。拟改为每龙一架,每岁给钱四百文,各署之龙不支此钱。 

一、原章管龙监正七名,于节序年终,由局量为奖赏、或予以扇封、或给以酒礼,随时酌定,日久恐归无着,拟每月即以节省僧道看龙余钱内每一处酌给钱四百文,各署之龙不支此钱。 

一、原章泥木两行,每月共钱六千文,似可不支。拟请全裁。 

一、原章管帐月支工钱五千文,管钱月支工钱四千文,嗣前宪台唐更定章程,二款并而为一,工食酌减□□,既经费不敷,此等事件即交八省值月自行经理,支款应请一律全裁。 

不难发现,上述章程的核心便是省钱,除了砍掉一些不必要的开销外,如各庙负责看管水龙的看司的劳务费、泥木两行的花费、管帐人的薪资等,重点是把保甲局负责经管的7条水龙,转交3条给道府县衙门运行,而水会公所只运行剩余的4条水龙。每架水龙分区负责各坊的消防救灾事宜,调整后水龙的具体分配方案和规定如下: 

以一龙发交千厮门龙王庙内收存,专归治平、华光、定远、临江、千厮、红岩等坊监保管理;以一龙发交金紫门乐善堂内收存,专归渝中、太善、神仙、太平、杨柳、崇因、通远、金汤等坊监保管理;一龙发交朝天门朝天观内收存,专归朝天、翠微、金沙、东水、西水、巴字、宣化等坊监保管理;以一龙发交储奇门□□□□□□存,专归南纪、凤凰、金紫、灵壁、储奇、仁和等坊监保管理。以上四龙,统由卑职宝成、惠畴总理其成。所有支发薪工人夫口食,悉循前宪台唐禀定章程办理。旗、灯、衣、牌俱书渝城保甲局某处水龙字样。其余三龙拟于宪辕暨道辕各存一架,即交长胜左旗方副将派勇经理;卑县衙门亦存一架,应由卑职兆庆专派妥实家丁以及巡勇经管。所有旗、灯、衣、牌应分书宪辕、道辕暨卑县水龙字样。以上三龙既有□□□□□□□,不再开人夫口食。一经有事,仍循旧章,各龙飞速齐集,先到者受上赏,次到者受次赏,以资鼓励。至于何处有缸、何处有井可以取水,应由本坊监保随在指引,以期足用,已由卑职兆庆示谕遵办,并令一体将水满储在案。如此量予变通,一转移间,则各龙星罗棋布,不致顾此失彼,而经费藉以充裕,更免竭蹶偾事,似于救火善政不无裨益。 

但这一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渝城水会公所经费缺乏的问题。光绪二十一年(1895),国璋三任巴县知县,此时渝城水会公所已经有些名存实亡了, “本县前任斯土,因见渝城人烟稠密,街巷狭窄,一遇祝融为灾,每致束手无策。因视吾民如伤,不惜殚精竭虑,创置水龙水池,兼兴水局水会。凡于火政,无不认真讲求,斯与尽善尽美。今已时越十载,追溯往事,半多废弛”。也因如此,光绪二十年(1894)七月二十五日,渝城道门口何信丰钟表店洋油灯失火,渝城内所有消防力量出动,均无法扑灭。大火从二十五日戌时一直延烧到二十六日寅时,殃及状元桥、陕西街、打铜街等十余条街、巷,受灾户近万家,二三里高房大屋尽成灰烬,惨状空前。 

火灾所带来的悲惨状况让国璋有重振渝城水会公所的决心,光绪二十二年(1896)十二月,重庆府知府王遵文、巴县知县国璋共同发布通告,复兴水会公所,并颁发水会救火收捐章程。光绪二十二年(1896)十二月二十五日,川东道、重庆府和巴县发布通告称,“本道刻文捐廉,在粤购买水龙四架,配以桶帽各若干件,并督同本县筹议失慎章程十条,顾念存款无多,经费不继,拟援旧章,复兴水会。又议定抽收水会钱文章程八条……定于光绪二十三年正月初一为始,一律设立公所,收取会钱,并刊刷章程”,并称“现计上年兴设水会,劝收房捐,共已成银五千二百两。数虽不少,而于救火之法尚多缺略”,同时饬令“保甲局委员择本城要地新开水井十二口,所有开凿之费均由本道、府、县捐发。复于五千二百两内,先提用二百两购备外洋机器多具”。按照水会救火收捐章程,将治城按照二十三坊,照房租来收捐,“众意皆以为然”,一月间捐款得钱8700余钏。我们来看光绪二十三年(1897)一月,巴县水会公所收支情况。

该月共收钱343180文。 

再来看支出部分。 

还巴县垫发的救济津贴钱三十一千文

开局官绅首事早汤五桌,每桌合钱一千七百文,共八千五百文

开局饭钱四千二百二十四文

开局茶酒炭水共钱两千一百二十文

开局厨师工食钱一千四百十九文

开办水会经理共八次十七千九百二十文

账务司事工资三千文

文件司事工食三千文

差役两名共四千文

刻水会图章等二千一百二十文

水会告示印刷费用等二千八百四十文

置办纸笔墨印盒等一千七百六十三文

……

共八十五千八百五十文

存二百二十六千一百三十一文 

与光绪九年成立水会公所时一样,水会公所所征收的派款由各坊厢收齐后交八省客长来统筹使用,据八省客长的报告称,“自二十三年正月开局始办至十二月底截止,应收钱文迨至二十四年三月初始行收齐,统计收获水会钱三千六百五十二钏四百一十六文,除每月费用应支各项外,按时变价,共换入银二千三百余金。除将整数二千两,分次禀缴发当生息,去后截留备应急需费用三百八十九两三钱,久存留水会钱七百六十六钏一百一十七文,均已按月禀报在卷”。光绪二十四年(1898)又将房捐银3000两归入水会局使用。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统计,重庆水会公所共有捐存款白银5200余两,可以说水会公所的经费比较充裕。光绪二十二年,水会公所动用房捐银1000两买水龙10架,分置城外上七厢与下七厢。 

水会公所成立后,照章挨户收取水捐。光绪二十三年二月,国璋在给城内各坊厢保正的“谕”中说,“团里正、监正及各街长等知悉,照得现办水会,饬令各街长按照章程,挨户清查、分别第,逐一填注街口单内,限日收缴钱文”由于此次水捐的抽收标准远高于光绪九年国璋二任巴县知县时所制定的标准,“上等行店月出钱三百文”,普通居民住户也要缴八十文。普通铺户对此较为抵触,不愿意缴纳,以致于川东道强势要求各户三日内必须交齐房捐钱。光绪二十三年三月,渝城治平坊保正陈兴发向县令报称,该坊住户赖天成每月应出水会钱八十文,但赖“不惟不出,反吼骂街邻”,县令批示说“赖天成应给水会钱文,何得抗不付出,殊属非是。着抄批饬令即行付给,毋得违抗”。类似的记载比比皆是。各坊厢保正也反映收款困难,欠款较多。光绪二十四年(1898)初,保甲局局绅刘、吴二人给巴县的移文称,“窃照渝城水会,自去岁创办,行将一年,敝局按月收存……而各坊监保纷纷藉口收取维艰,仍然观望。”  希望巴县县令也下发催缴告示“无论公馆、铺户住家均应一体缴纳水会钱文”。下表是光绪二十三年冬腊月各坊厢欠款明细。

上述两表合计246394文。 

资料出处:6-6-1842“管理保甲局等移请巴县转催移还水会生息银及巴县札渝城各坊监保催收欠缴水会钱文等情卷”。 

为此,巴县知县王炽昌发布告示,要求各坊监保催收上年冬腊两月所欠的会钱。 

渝城兴设水会,所以预防火患;

须知事属有益,自应照常举办;

每月捐钱无多,不容分文拖欠;

监保严催完纳,其各凌遵毋玩。 

王县令的另一通白话告示: 

渝城水会,展办一年,正月初始,照常收捐,预防火患,永保平安,出钱不多,遇事保全,公馆铺户,一体出钱,空房赤贫,方准免捐,谕尔监保,照章催完,花户违抗,明白劝捐,每月缴局,切勿欠延。 

虽然王县令苦口婆心劝捐,但是坊厢铺户缴纳水捐的积极性不高。光绪二十五年,渝城三十四坊厢总监正在给县令的禀文中抱怨他们不愿意缴纳水费的缘由: 

原定水会章程内载绅商轮管,每年收支,由局书注簿,绅首盖戳,榜示通衢。因前届里正八省更替,未及清厘,概住局书专管,致前匡姓被灾,仁恩亲临,六坊水龙不到。旋奉恩札饬正等督率水夫操演,仰体仁恩留心火政至意,当即传谕水夫速为操练,迄今竟若罔闻。该水夫等愿听局书节制,便其通融,以八省七团未操督率之权,致使呼应不灵。协恳分别札饬七团八省督率整顿,不许老弱充数及冒支等弊,仍照旧章办理,庶火政不至有名无实矣! 

从上文可以看出,虽然政府制定的水会章程对经费的使用较为详细,但在实际运作中,水会公所往往由水会公所的局书控制,包括八省客长在内的局绅并没有起到领导和监督作用。 

另外,水会公所对经费的使用不当,造成经费的亏空,也引起民众的不满。与其他公产一样,水会公所也把每月征收来的水捐“发商生息”。水会公所将经费借给在渝经商的商人罗祥庆,不想“亏挪水会公款银三千两”,至光绪二十八年八月,仍欠银2000两,造成了经费的亏空。 

国璋三任巴县知县,尤其在其第二任和第三任期间,均是刚一上任便积极推动抽收水捐、成立水会公所,购买水龙,建立专业的消防队伍,并取得一定成效。同治时期的水会局和光绪时期的水会公所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共同之处在于这两个机构都是由八省客长掌控的重庆保甲局经管运行,这反映了咸丰以降八省客长在重庆地方权势网络中的核心地位。不同之处在于水会局的经费来自于保甲局,而水会公所的经费则来自坊厢铺户的“水捐”,和保甲局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保甲局对运营水会公所的积极性远大于水会局。 

水会公所运行期间,原来保甲系统所担负的消防职责还在继续,衙门差役、坊厢保正甚至驻军仍然在管理、使用水龙灭火。晚清新政期间,甚至新成立的警察局也拥有数条水龙。重庆的火灾防控呈现出多头并举的局面。 

 

五、结论 

清代重庆火灾防控过程中,政府一直扮演着重要的作用,道咸以前,政府主导重庆的火灾防控;道咸以后,由于花费更大的新式消防工具的引进和清政府财政入不敷出,八省客长介入重庆的火灾防控。 

从重庆水会局的短暂存在、水会公所两次兴废过程来看,清政府和地方民众对水会公所在渝城火灾防控中的作用和地位认识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从政府的角度来讲,乐意看见水会公所在救灾过程中扮演更为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样可以减轻政府的人力和财力负担。从八省客长的角来说,他们也很愿意在其中扮演积极作用,因为救灾与其身家的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但这似乎是两厢情愿的事情,最后却未办理妥善。其根源在于维持水会局、水会公所运行的经费由谁支付。水会局经费由保甲局独资承担,但因花销太大,保甲局难以承受而不得不中断。两次兴办水会公所的经费均来自按房摊捐,其实质是把火灾造成的损失平均化。这一作法在很多心存侥幸的房主面前显得有些不公平,加之水会公所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经费不透明、房捐征收过高等问题,最后让更多的房主不愿意缴纳,水会公所也无法更好地发挥作用。 

这一难题在进入民国后仍然无解,民国五年二月,“警厅因军事戒严,令由水会悉将前后所置水龙报厅,由厅监管,”试图由政府完全主导渝城的火灾防控,然而到了民国十四年,“警厅长袁恩煋乃听人民自办,成立消防联合会,计有水龙四十具”,水会管理又改归民间自办。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原載成都《中華文化論壇》2019年第4期。注釋從略,引用請參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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