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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教授「蘇州商人團體與明清中國都市社會」演講紀要
  发布时间: 2017-12-01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95

20171127日上午,香港中文大学邱澎生教授做客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发表了题为“苏州商人团体与明清中国都市社会”的学术演讲。历史系钞晓鸿、王日根、刘永华、张侃、陈瑶、刘诗古等老师参加了本次演讲。

在主持人张侃教授简单介绍后,讲座正式开始。邱澎生教授从行会说起,指出在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上,所谓会馆公所的团体被纳入一个特定的群体,叫做行会。行会垄断被资本主义萌芽论者认为是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因素。邱教授根据不同行业的行会垄断程度及市场集中度把行会分为四大类,分别为小买卖成立的行帮、私牙、外来客商成立的团体组织、大买卖成立的会馆公所。在16世纪以前,民间设立社团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商人被政府强迫编成团行,但是经常受到政府压榨。16世纪以后,当政治结社管控风气放松后,在市场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觉得不一定要去找在编的团行获取利益,会馆公所有了比较好的发展空间,因此,在16-19世纪期间,会馆公所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大大发展。全国兴起众多商人团体,这些兼具自发性、常设性、合法性的新型商人团体,对明清都市社会带来了许多重要影响。其中商人在苏州捐建会馆/公所数量最多,至清末,苏州至少存在50座会馆、210座公所。

接着,邱教授将苏州商人团体(包括会馆公所和商会)放入明清都市社会中进行讨论。会馆的成立以同乡或者慈善组织的形式出现,有着象征性的文化意义和社会、经济功能。如“梳妆公所”就有规定:“如有伙友年迈无依、不能工作,由公所内每月酌给膳金若干。如遇有病,无力医治,由公所延医诊治给药。设或身后无着,给发衣衾棺木,暂葬义冢”。在组织与管理上,有些比较有规模的会馆公所开始出现形式化的管理组织,商人持续捐款,为会馆公所形成一笔经常性的公积金,会馆公所除将公积金转做房地产投资定期收租之外,也存放钱庄、典铺,以生取利息。会馆公所拥有建筑物和公积金,成为商人团体公产,并积极申请取得政府的法律保护。并非所有会馆公所拥有庞大公产或公积金,但由于一座专属建筑物存在,团体成员便共同拥有若干规模的公产。正由于一座专属建筑物的存在,无论在募款创成或是维修建筑物的过程中,都较容易积聚成员更多向心力,逐渐出现定期捐款和轮流管理公产的组织章程,进而丰富了商人团体的组织规章。

最后,邱教授认为商人团体对明清都市社会的意义可以置于经济史的“交易成本”中进行讨论。“交易成本”概念可以打破二元论的迷思,将市场放入有意义的框架来分析,来考察明清市场方方面面的变化。

讲演结束后,邱教授与在座师生就一些方法论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撰稿/厦门大学历史系   吕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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