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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冠勉_奇怪的壟斷:華商如何在香料群島成為荷蘭東印度公司最早的「合作夥伴」
  发布时间: 2017-11-17   信息员:   浏览次数: 877

奇怪的垄断:

华商如何在香料群岛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最早的“合作伙伴”

1560年代-1620年代

荷兰莱顿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  徐冠勉

摘要】华商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合作伙伴”关系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帆船贸易可以在十七和十八世纪的东南亚取得巨大成功的基础。但是就这一合作关系如何形成这一问题,学界尚存在讨论。笔者认为这一合作关系的渊源并不在传统理解的巴达维亚地区,而是在印尼东部的马鲁古群岛,就是所谓的香料群岛。在这片群岛,荷兰东印度公司建立了其最早的殖民地,而华商也在那个时候和占据此地的荷兰人、西班牙人及当地人同时存在贸易。荷兰人原计划是要驱赶这些华商,以便实现对这片海域的彻底垄断。但是最终的发展却是,华商成为了唯一被荷兰允许在当地从事贸易的外国商人。本文将追溯这一发展过程,并思考两者之间的关系的本质。

  

介绍:被忽略的马鲁古群岛

17世纪,东南亚的海洋贸易经历了一次巨变。在此巨变之前,东南亚本地和来自南亚的商人正处于空前繁荣的“贸易时代”。但是,一旦进入17世纪,他们就开始受到欧洲殖民者,尤其是荷兰东印度公司越来越大的制约。与之相反的是,原先一再受海禁政策影响的中国海洋贸易商人,则一方面在中国开始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来规避甚至利用新的海洋贸易政策,另一方面则在东南亚更是找到一个新的契机,即作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合作者。这一合作关系,将帮助华商逐渐替代其他亚洲商人,并在接下来的18世纪造就一个“中国人的世纪”。

这样的一次巨变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是中国商人,而不是其他亚洲商人,最终成为了荷兰的合作伙伴呢?郭慧娟在其最近的一篇研究回顾中指出,中国人在精细香料(fine spices)贸易中的缺席是导致该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郭回顾了中国商人从其他亚洲商人中分化出来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617世纪阿拉伯和印度贸易受到限制”;第二个是“在17世纪末和18世纪中国的贸易扩张”。她指出,在这两个阶段中,荷兰东印度公司与阿拉伯以及印度商人之间在利益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冲突。后者的业务,是以销售印度的纺织品和鸦片来换取东南亚的肉豆蔻皮、肉豆蔻、丁香、大象、黄金等商品。但是,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对精细香料(肉豆蔻皮,肉豆蔻和丁香)的垄断是其最重要的利润来源。这种垄断被荷兰东印度认为是不可割舍的。相似的问题也牵连到其他的本地贸易商,例如爪哇人,马来人和班达人。荷兰东印度认为他们有走私精细香料之嫌。唯一的例外是中国人,他们被认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认为是“在亚洲商人中对肉豆蔻皮、肉豆蔻,丁香最不感兴趣者”。因此一个必然的结果是,当其他亚洲商人受到荷兰东印度公司越来越多的限制时,中国人反而成为了荷兰人的合作者。

郭的论点是基于目前对香料贸易和香料群岛的主流研究。香料群岛又称马鲁古群岛,是印尼群岛东部的一片火山群岛。因为火山地貌与热带气候,马鲁古群岛其中的几个岛屿是当时世界上唯一能够出产丁香和肉豆蔻的地区。而这些所谓的精细香料又是当时世界贸易中最为暴利的商品。根据普塔卡的研究,尽管中国人很早就有关于丁香的文字记载,而且也很可能是最早去马鲁古群岛大规模购买丁香的,但是在他的研究时段(公元9世纪到16世纪早期),中国人对丁香的需求并不旺盛。除了普塔卡之外,安达雅(Andaya)和克纳普(Knaap)等人关于马鲁古群岛的区域研究也很少专门论述中国人在该地区的活动。甚至是在关于14世纪以来东南亚商品出口的统计研究中,丁香的中国市场也完全被忽略。

但是,难道中国市场在精细香料的历史中真的没有其位置?有难道华商真的是马鲁古群岛历史的缺席者?岩生成一的在1951年的一项研究指出了另外一种可能,尽管该研究在目前西方的学术界已经几乎被淡忘。岩生利用了荷兰文材料追溯了安汶(在马鲁古群岛南部的一个岛屿)华人社区的历史。他指出,在17世纪上半叶,安汶的华人人口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鼓励下一直在稳步增加。但是这一趋势在1662年之后被扭转。从那以后,针对华人移民和华人商业的限制性措施由荷兰东印度公司不断出台。岩生认为荷兰人政策的变化是受到两个相互对立的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荷兰人想利用华人来实现安汶及其周边的人口增长,以便刺激当地经济;另一方面,荷兰人也深深顾虑华人在马鲁古群岛的香料——尤其是丁香——走私行为, 因为对香料贸易的垄断被荷兰东印度公司认为是其根本利益所在。

岩生的研究提醒我们,华人其实一直都在马鲁古群岛活动,而且他们的活动与荷兰对精细香料,尤其是丁香的垄断政策息息相关。但岩生的叙述主要局限在安汶城,而并未真正触及整个马鲁古群岛,以及马鲁古群岛和中国间的联系。我们无法知道:1)中国人为何及何时来到马鲁古? 2)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何最初选择和中国人,而不是和其他亚洲贸易商合作? 3)荷兰人的这一政策又是如何演变?

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讨论,本文将会把焦点放在荷兰人与中国人在马鲁古群岛的合作关系的最初形成阶段。我们所讨论的时间范围将是从16世纪晚期至17世纪早期。在这段时间,华商在缺席了一个多世纪后再次来到马鲁古群岛,然后遇到了紧接着而来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后两者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作关系。研究这一时期的一个优点是,我们同时有荷兰文和中文的材料可以利用。有些材料有的是岩生在1940-1950年代做研究时尚未注意到,而另一些,则因为不是在安汶城的范围内而没有被他所利用。大体而言,这些材料所能讨论的问题始于1560年代,此时明朝政府开始允许私人海外贸易,终于到1622年,此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总督库恩(Jan Pieterzson Coen)建议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懂事接受中国商人作为他们的合作者,而不是竞争对手。

基于这些材料,本文将力图修正目前的主流观点,并指出中国人并不是马鲁古群岛和精细香料贸易的缺席者,相反华商在马鲁古群岛的活动恰恰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和中国人在东南亚合作关系形成的关键一环。就当是马鲁古群岛的情况而言,这种关系是以合作的名义被荷兰人提出,但是实际上华人却利用了这层关系来进行套利。

在以往的讨论中,像包乐史和郭慧娟等学者都曾提出过一些重要的观点来解释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华商合作关系的形成。在其关于巴达维亚的研究,包乐史已经令人信服地展现了中国合作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重要性。 郭慧娟,在她关于爪哇东北海岸的研究中,则提出了合作的另一个面相:竞争。她指出,包括华商在内的不同群体在爪哇东北海岸的竞争与博弈,逐渐演变出了一种多赢局面。这种局面允许各个参与者在这场博弈中获取他们自己的利益。然而,这两项研究都是基于印尼群岛西部的爪哇岛,在该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有着明确的政策来欢迎中国人,以便提升他们自身的竞争力。相比之下,在印尼东部群岛的马鲁古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则贪婪地独占着对精细的香料垄断,并决心消灭任何竞争对手。在如此不同的情况下,两者的合作关系如何形成,我们尚未清楚。而且更重要之处在于,马鲁古群岛其实是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最早的殖民地。该地区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华商的合作关系的形成,对后来出现的巴达维亚等地其实是有着很大的影响。

以此为背景,我认为如果我们将东部群岛的核心区域马鲁古群岛作为例子来进行讨论,可能会引出一个全新的视角来思考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华商的合作关系的形成过程。不同于印尼西部群岛,马鲁古群岛见证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最顽固的垄断政策,这一政策的初衷就是要驱逐所有的竞争对手。然而,越是严格的垄断政策,就越会扭曲商品的价格。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是,这一政策最终将阻碍本地市场和全球市场的联系,并导致巨大价差。这一价格差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套利者们活动的空间。我认为,在马鲁古群岛中荷合作关系的形成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华商利用荷兰人的垄断政策来实现套利的过程。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荷兰东印度公司和华商在马鲁古群岛之间的所谓合作关系其实是基于荷兰人的一种奇怪的垄断制度,该制度允许特定的人群即华商在一定程度上从事损害制度本身的套利行为。

为逐次阐述这一论点,本文将按时间顺序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讨论随着1560年代明朝海洋贸易政策的转变,华商如何重新出现在马鲁古群岛;第二部分论述在1610年代,荷兰东印度公司最初如何构想一个全面的垄断政策,以及华商同时如何在不同的殖民势力和东南亚国家之间从事精细香料贸易的事实;最后一部分则讨论荷兰政策的变化,以及其如何逐步接受了华商作为这一垄断体系中的唯一“合作伙伴”。

一、隆庆开关与华商重返马鲁古

如同其他亚洲贸易商,华商在荷兰人到来之前就已经在马鲁古群岛活跃。然而这一点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与马鲁古之间的贸易长期存在并历史悠久 。基于前人研究、中文材料以及著名的塞尔登(Selden)地图,本章将指出华商在马鲁古群岛有过一段很长的空缺期。这段空缺期大体上从1370年代持续到1560年代。一直到到1560年代隆庆开关之后,华商才逐渐重返马鲁古。

(一)空缺期:丁香在中国作为珍贵药材,1370年代到1560年代

丁香是中国从马鲁古群岛进口的最主要的商品。该商品在近代早期的中国是一味重要的香药。当中国和马鲁古的直接联系中断时,对这种香药的需求就更加显得迫切。据《明实录》的记载,在1454年时,一位驻扎在山西的明朝藩王,请求皇帝赐予他丁香、冰片和其他药品,以便医治藩王母亲的疾病。四年后(1458年),哈密的苏丹,也派特使前往北京,将马作为贡品,向皇帝请求医生、丁香和肉桂等药物治疗苏丹母亲的疾病。实录的这些简要记载,并不允许我们跟踪这些药物在当时的流通,但揭示了一个问题,即丁香在当时是多么难得:贵为明朝宗藩和哈密苏丹,都需要特别派人向皇帝请求这一商品,来医治他们母亲的疾病。

为何丁香作为一种重要的热带药材会在15世纪中叶变得如此罕见?这个问题涉及到当时中国和马鲁古群岛之间的贸易联系。普塔克的研究表明,直到宋代,华人并不知道丁香的真正原产地,尽管当时丁香已通过东南亚的几个地区例如占城和室利佛逝被转运到中国。到了元代,华商则已经明确与马鲁古群岛建立了直接联系,并从该群岛成批量地进口丁香。但是到了明代早期,这样的私人贸易则似乎终止了。而与此同时,明帝国也没有试图将马鲁古群岛纳入其朝贡体系。丁香只能通过南海西岸的几个国家——例如暹罗、室利佛逝和柬埔寨——的朝贡到达中国。15世纪初期以后,明王朝不再热衷推动朝贡体系,因此朝贡贸易迅速下降。但是,私人贸易商也并没有立即到达马鲁古群岛。他们很可能仍沿西部线路,如马六甲的转口贸易来采购丁香。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6世纪初,当时安东尼奥·加尔旺(Antonio Galvão)——葡萄牙在特纳特(Ternate)的总督记载道,华商在某一历史时期曾经来过马鲁古群岛,但是此时已经不来:“现在还不知道这个贸易是如何走到了尽头,以及已经有多久时间没有船来到这里。”

因此,从14世纪晚期到16世纪初期,华商都没有直接来到马鲁古群岛从事贸易,该贸易实质上是被南海西岸的国家所控制。在这段空缺期,丁香最初是通过这些国家的朝贡进入中国。此后私人贸易商也光顾这些国家以便间接获得丁香。有意思之处在,1450年代正好是一个从朝贡贸易的私人贸易的过渡时期。这时候明王朝通过朝贡来控制丁香在中国和内亚流通的能力已经衰退,但新兴起的商品市场又难以很快触及到偏远的内陆地区,例如山西省和哈密苏丹国。因此这些地方的王公贵族都难以获得丁香,而只能向皇帝求助。简而言之,丁香在这段空缺期并不是中国市场常见的商品,因为没有中国的船只,无论出于朝贡还是私人贸易的目的,在此期间光顾过马鲁古群岛这片水域。

(二)华商再次出现与 Selden地图,1560年代到1610年代

中国人在16世纪后期重返马鲁古群岛一事,在西班牙文和中文材料中均有记载。 正如安达雅(Andaya)所注意到的:“西班牙人在1584年在一份分析特纳特(Ternate)实力的报告中承认: 特纳特只有两千个战士,但是有一千个来自爪哇、中国和亚齐的商人”。在中文材料中,福建巡抚在1589年的一份奏折中提出了一个管理中国海外贸易的船引制度。 据他的建议,该制度将每年发放88张船引,以便中国帆船访问东南亚各个港口。这些船引根据东洋航路和西洋航路平均分配。其中,马鲁古群岛北部的特纳特(Ternate)就分到一张。 四年后,在1593年,同一官员再次上奏要求增加12份船引,以适应日益增长的需求,这其中就有一张给马鲁古群岛南部安汶(Ambon)的船引。

为什么中国会在16世纪后期重新出现在马鲁古群岛? 安达雅认为包括华商在内的亚洲商人之所以能够重返特纳特,是由于葡萄牙人于1575年被特纳特苏丹驱逐出境,从而不再能够阻碍亚洲商人与特纳特的直接贸易。 然而,就华商而言,我们必须也要考虑中国自身的变化。

  

1:塞尔登地图上的马鲁古地区(Courtesy of Bodleian Library

这一变化可以在著名的塞尔登(Selden)地图上得到体现。该地图是英国远征队的指挥官于1609年在班丹(Bantam)所获得。马鲁古群岛位于在这张地图的右下角。初看之下,这张地图错误百出。如果我们放大到马鲁古地区,就会发现特纳特与马鲁古群岛的其他地区分离,并且在一条从北边延伸过来的航路的尽头; 帝汶位于安汶的东部,被认为是在爪哇岛上; 望加锡(Makassar)位于安汶的西北部;班达(Banda)群岛被不成比例的扩大。然而,如果从整张地图来看,该地图其实是一张当时中国最为先进的航海图:在其顶部,有一个罗盘;在海中,存在交叉的航行路线,其转折点上还标示有指南针的方向。由于这张地图,现代早期华人海商的海洋世界被第一次以图像的方式呈现给当代的历史学家。

作为一张航海图,该地图显示了联结马鲁古群岛与中国的两条海上航路。 西洋航路始于班达和安汶,从那里一艘船沿着班达海和爪哇海的北海岸向西航行,一旦到达廖内群岛,就转向北东北。 此后,它沿着占城的海岸,然后转向东北向驶往海南岛的东南海岸。驶过海南后,它沿着中国海岸航行,一直到它的最终目的地,一个泉州和漳州之间港湾。 东洋航路则从特纳特开始,向西北向航线,直到到达马尼拉,然后转向北西北的航向。这条航路将最终在泉州和漳州之间的那个港湾与西洋航路汇合。

2:塞尔登地图(Courtesy of Bodleian Libraries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三)月港通商与东亚-澳大利亚季风

总体看来,中国和马鲁古群岛之间的这两条航路在塞尔登地图上形成了一个未圆的圈。该圈在中国沿海的一个港湾交汇,却在马鲁古群岛断开。这样一个不寻常的结构又是怎样形成的呢?

在塞尔登地图上这个未名的中国港湾可以联系到一段大历史 。在156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倭乱,明王朝在漳州和泉州之间的海湾的一个河口建立了一个新的县——澄海。几乎同时,这个县的县府——月港——被指定为允许中国私人海商从事海外贸易的唯一港口。到了塞尔登地图的年代,月港已经发展到它的巅峰。每年有超过一百条的商船获得沿东西洋航线从事海外贸易的许可;除此之外还有更多的商船在从事未受许可的贸易。如前文所述,这个系统对这东西洋两条航线有着大致相等的船引配额,其中特纳特(东洋)和安汶(西洋)各有一个 。

然而,即使明王朝制度上规定了商船必须按照东西洋航行,该制度的执行却是基于东南亚的季风而不是明王朝的法令。作为季风之下的土地,东南亚的贸易和社会遵循季风的节奏,中国的帆船贸易商同样如此。在这方面,前人的研究已经详细讨论了东亚季风的影响。该季风帮助这些中国帆船按照东北-西南向往返航行。但目前还少有研究讨论澳大利亚季风对中国帆船贸易的影响。该季风其实可以帮助中国商船在印尼群岛间东西向航行。事实上,这两个季风系统在印度群岛是无缝地重叠在一起:在北半球的冬天,东亚季风盛行时,爪哇海与班达海海域是西风盛行,而苏拉威西海海域则是北风盛行;在南半球的冬天,澳大利亚季风盛行是,爪哇海与班达海海域是东风盛行,而苏拉威西海海域则是南风盛行。

因此,中国帆船可以分别从西洋航路或者东洋航路达到马鲁古群岛。如果他们利用东亚季风沿着西洋航路,他们将首先抵达安汶,但是将无法再以同样的季风从安汶航行到特纳特。因为特纳特位于安汶北部,而此时特纳特和安汶间的苏拉威西海却盛行北风。而此时沿东洋航路航行的中国帆船则会使沿北风达到,并首先到达特纳特,但是它无法利用同一季风往西航行前往印尼群岛西部,因为此时印尼群岛间盛行西风。理论上来说,如果一条中国帆船愿意等待季风的变化,它是可以穿过马鲁古群岛并在西洋航路和东洋航路之间转换。但实际上,如果它作出这样的选择。他们必须沿着全新的航路回到中国,即由东洋航路到马鲁古,但通过西洋航路返回,或反之亦然。我认为这对近代早期的中国水手来说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他们的引航员是依赖于熟悉的海岸地貌来辨别航路,因此,切换到一个全新航路作为回程将不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3:北半球冬季,东亚季风盛行时

  4:南半球冬季,澳大利亚季风盛行时

二、想象中的垄断政策:华商作为竞争者 (1614-1617

(一)来自中国的商船

在月港通商的大约半个世纪后,一艘中国帆船沿着东洋航路,于1614年到达马鲁古群岛北部的特纳特;一年后,另一艘中国船再次到来特纳特。 这两艘船的到来引起了一位雄心勃勃的荷兰人——杨·彼得逊·库恩(Jan Pieterszoon Coen)(以下简称库恩)——的注意。 库恩此时驻扎在爪哇岛西部的港口班丹,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财务总长(Account-General)。他力主公司应该在亚洲水域采取更加强势的政策。他写信给东印度公司在荷兰的董事会——十七位先生(Heren XVII),向他们投诉这些中国船舶是如何破坏了公司在马鲁古群岛的根本利益。

有一艘中国商船带着各种货物到来。他们在那个地方对公司造成有多大的伤害啊!先生们可以从长官(Director)邓·多斯特(den Dorst)附上的信中清楚地看到。在这艘中国商船到达那个地方之前,很多货物被从这里(班丹)送到那里(特纳特),并被我们的人卖得高价。每个月,[我们都可以这种销售中]获得2000-3000里亚尔(rials)。这艘船到来后,[我们的货物销售]都停止了。总督雷埃尔(Reael)指出这条船可能已经运输从那里(特纳特)运走了3.5万雷亚尔。[总督]建议如果它对公司非常有害,它将会被驱逐。(16141110日,PerT Hart, van Bantam 10/11/1614 naar Rotterdam 24/04/1615

正如库恩所抱怨的那样,这艘中国商船摧毁了荷兰人在马鲁古群岛内的零售贸易。 在这条商船到来之前,荷兰东印度在马鲁古销售来自印度洋和印度西部群岛的商品,这些商品通过班丹转运到特纳特,并在那里销售以便获得现金。 然而,中国商船所带来的中国货物完全胜过了荷兰人所带来的货物。中国商船单船单航次的销售额(3.5万里亚尔)几乎高于荷兰带来的货物的销售一年的销售额(每月2000-3000里亚尔)。这样的商业败局为库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来批评当时马鲁古群岛的总督——劳伦斯·雷埃尔(Laurens Reael)——对亚洲商人的宽容政策,并表达他的强硬观点:

但是,我不明白,这些应该被执行的措施为何没有被执行。我的观点是,[对我们的利益而言],让西班牙人吞并马鲁古群岛,与让其他外国人在我们的武器的保护下在马鲁古群岛做生意,并无太大区别。因为如果敌人得到马鲁古群岛(上帝没有给他们),那么尊敬的您就会被从那里赶出来。而如果外国人被允许交易,那么先生们将同样一无所获,而只是承担战争的费用。因此,所有的容克帆船和商人都必须被从马鲁古驱逐,无论他们是否是我们的敌人。就算特纳特人会因此造反,我们最好还是要执行这一政策。(16141110日,Per'T Hartvan Bantam 10/11/1614 naar Rotterdam 24/04/1615

这份报告是在16141110日写的。当时,库恩仍然还只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财务总长。一年后,16151022日,当库恩晋升为总干事(Director-General)时。他向十七位先生报告另外一艘来自中国的船舶来到了特纳特:

又来了一艘中国容克船,它从马鲁古带走了大约3万里亚尔。 去年,我曾认真地建议总督雷埃尔从那里驱逐这些外国人,因为如果这种贸易被容忍,它对公司会是非常有害的,好比是马鲁古被西班牙人统治和征服。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为了防止引发特纳特人的动乱,不敢阻止或拒绝上述戎克船在马鲁古的贸易和商业。然而,我们已经尝试,因为这些外国人是为了获取现金而来,不能得到丁香,我们将用布,不再用现金支付士兵。这将是最适当的方法,因此所有的僭越行为都可以被制止。(16151022日,Per Groene Leeuwvan Bantam 27/10/1615 naar Texel 04/06/1616

这封信表明,中国商船又一次到来,而且又一次运走大量的现金,而总督雷埃尔仍然没有认真考虑库恩的意见,并采取强硬的措施。可以理解的是,作为住在在特纳特的马鲁古群岛总督,雷埃尔对于地方安全的重视可能超过对商业利益的考量。特别是,当时的特纳特仍然是一个西班牙和荷兰争夺的战场。因此,在第二封信中,即使库恩也软化了他的立场,并提出了一种替代方式,即通过将支付给士兵的现金转换成布料来改变状况,以平衡公司在该地区的现金流,而不是诉诸武力。

这里所隐含的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库恩和雷埃尔在处理亚洲贸易商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在1614年的那封信之前,库恩已经在他着名的关于东印度公司的论著(Discoers)上表达了他的意见。他认为欧洲和亚洲商人都不应该被允许航行到马鲁古群岛,因为这会损害荷兰东印度公司对丁香贸易的垄断。为了实现这样的垄断,他认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必须从这一水域驱逐所有的外国贸易商。中国船只的到来只是为库恩提供了借口,即使库恩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中国船只装运了丁香。与库恩不同,雷埃尔则不支持采取严肃的行动来阻止中国船只的到达,因为他担心如果全面禁止贸易,将会引发潜在的地方动乱。

(二)来自荷兰的命令

1.  从马鲁古群岛驱逐中国商船

当库恩在16151022日的第二份报告中试图妥协时,身在荷兰的十七位先生已经就此情形决定采取强硬立场。他们的两个强硬的命令当时已经在寄往东印度的途中。第一个命令是于1615430日起草,在库恩的第一份报告抵达鹿特丹的六天后。

令我们遗憾的是,我们了解到,正如你所写的,中国人在马鲁古和安汶带来和出售他们的布料,这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副总督雷埃尔指出,中国人此次应该从这些地方带走了3.5万 里亚尔。 我们认为,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的手段来阻止这种行为。可以以没收或其他形式向他们提出诉讼。一旦他们到达,他们应该被提示立即离开。 我们认为这不仅仅适用于中国人,也对所有的外国人,例如爪哇人,马来人和科林斯人(Kelings)人,以及来自附近的望加锡(Makassar)Gresik和其他地方,来到那里进行贸易的人适用。(1615430日,Per Swarten Leeuwvan Texel 18/05/1615 naar Bantam 30/04/1616

可见库恩的报告引发了十七位先生严重的顾虑。他们认为,不仅中国人在马鲁古群岛交易,而且所有其他亚洲贸易商都在马鲁古开展业务。 从他们的角度来看,中国贸易商与其他亚洲贸易商并无区别。在公司的根本利益所在的地方,所有这些亚洲人的贸易都应该被阻止。

再过六天后,十七位先生又给库恩起草了另外一份信,该信同时也寄送副总督雷埃尔。在这封信中,禁止外国人贸易的规定被更广泛和明确地提出:

再次向你和你的委员会提出最重要的建议,附录事项需要被执行并且得到妥善注意,英国人和法国人,特别是中国人,马来人,爪哇人和所有其他外国人不再被允许继续从事任何贸易,无论是丁香、布匹或是其他必需品,你们可以通过各种你们认为合适的方法来执行[这一建议]。(161556日,Swarten Leeuwvan Texel 18/05/1615 naar Bantam 30/04/1616

因此,不仅亚洲商人,而且英国人和法国人,或者换句话说,所有外国人都已经被十七位先生明令禁止到马鲁古群岛贸易,无论这些贸易是为了交易丁香、布匹或者任何其他货物。

这两项命令是由Swarten Leeuw号帆船一起寄送到东印度。该船于1615518日离开Texel并于1616430日抵达班丹。在这漫长的寄送过程中,十七位先生感到有必要再次致函库恩,将禁止外国人在马鲁古的贸易作为“我方贸易要点”来进行强调:

我们认为必须以我们贸易的要点的最高重要性来建议你,如我们在信件的开头、中间和最后所提到的,我们不仅要拒绝中国人、爪哇人、科林斯人、马来人和其他外国人,而且也特别要[拒绝]英国人、法国人和任何其他试图破坏我们在马鲁古、班达和其他我们有堡垒和合同的地方的贸易的人...特别是, 必须命令中国人、马来人、爪哇人和科林斯人不带布、缎、大马士革稠和其他中国货物到马鲁古、安汶和其他我们有堡垒或合同的地方,不得通过它们换取现金(正如雷埃尔长官所提到的),或者从该地运走丁香、肉豆蔻和肉豆蔻皮。(16151130日,per Eendrachtvan Texel 23/01/1616 naar Makassar 14/12/1616

就此情形,中国商船似乎已经没有任何可能继续在马鲁古群岛从事贸易,无论是为了获得现金还是丁香,因为整个贸易已被十七位先生彻底禁止。这个结果意味着库恩的观点,而不是雷埃尔的观点,得到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支持。 然而,随着这个敏感问题的进一步发酵, 库恩自己所直接管辖的区域——班丹——也将受到影响。

2.禁止在班丹向中国人出售丁香

到了1615年年底,十七位先生已经决定完全禁止外国人在马鲁古的贸易,此时,另一个问题则开始浮出水面,即亚洲贸易商是否可以在班丹购买马鲁古出产的精细香料。 班丹是一个在爪哇岛西端的贸易中心。来自东南亚、印度洋和中国的商品和商人均在此汇聚。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荷兰在这个港口的贸易由当时的东印度公司总干事(Director General)库恩指挥。在那份十七位先生起草的关于“我方贸易要点”的信中,库恩将同时收到另外一个关于班丹的命令:

我们从班丹的日记中注意到,肉豆蔻、肉豆蔻皮和丁香已经被卖给中国人、爪哇人和其他人。 [我们]根据在英国船上发现的货物,怀疑这些[精细香料]已经来到英国手中,可能是由中国人代他们所买的,也可能是在班丹被遗留给他们的。因此,我们蒙受了巨大的损害,尽管你在销售这些货物可以提前获得巨大利润。必须记住,英国人没有我们这样巨大的战争成本,利润可以大大超过我们。……不要将这些[马鲁古的]商品交付给爪哇、马来人或中国人,因为我们知道或可以假定他们会与英国人交易和交流。除非那些将它们(马鲁古货物)运送到中国或其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地区。这是因为最重要的是让这些[马鲁古]货物留在我们手里,否则,我们将不可能在那里继续战争和贸易。(16151130日,Per Eendrachtvan Texel 23/01/1616 naar Makassar 14/12/1616

荷兰东印度的问题其实是他们把这些马鲁古香料的价格严重扭曲,中国人甚至可以通过从荷兰人购买它们,然后在同一港口——班丹——再将它们再卖给英国人而获得利润。 而英国人愿意付出更高的价格,是因为他们并不像荷兰人那样需要承担在马鲁古群岛发动战争的巨大成本。但是他们不能从荷兰直接得到这些香料,因此中国人作为居间者,利用价格差异来套取利润。

这个命令还透露了另外一个问题,即亚洲市场尤其是中国市场对精细香料贸易的重要性。荷兰东印度公司在班丹的贸易站之所以愿意把精细香料卖给中国人,是因为利润是巨大的。因此,直到此时,即使十七位先生警告库恩不允许中国人向英国人转售精细香料,他们并不反对库恩将它们卖给中国市场。但是问题是在这封信起草的几个星期后,十七位先生中的阿姆斯特丹办公室发现了新的证据,该证据再次指向亚洲贸易商将精细香料转售给欧洲人。

我们通过来自里斯本的货物发现,前面提到的[葡萄牙]克拉克帆船上有很多丁香和肉豆蔻皮。为此,我们会在销售我们的肉豆蔻皮和丁香方面处于很不利的位置。因此,务必,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防止马来人、科林斯人、爪哇人和其他人将这些香料落入葡萄牙和欧洲人的手中。同样,我们建议你与[]印度总督和[]印度理事会一起,以最严肃的态度,在所有地方迅速作出命令; 否则,联合公司的毁灭即将来临。当我们必须承担不可容忍的维护防御城堡的成本时,其他人却在坐享成果;这种事情不应该再继续发生在我们身上。(16151219日,Per Eendrachtvan Texel 23/01/1616 naar Makassar 14/12/1616

虽然阿姆斯特丹办公室对十七位先生的先前命令并没有多大补充,但很明显,这此的指令变得更强硬了。一方面,它再次强调,禁止向亚洲贸易商出售精细香料,因为这些贸易商可能将其转售给欧洲人;另一方面,向中国等亚洲市场出售精细香料的豁免已经不再提及。事实上,在接下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阿姆斯特丹办公室将审查先前的决定,并撤回向中国市场出售精细香料的豁免:

因此,我们已经复查了我们在去年11月写给你和总督的信件,并发现有的信件提到,在某种程度上,允许出售肉豆蔻、肉豆蔻皮和丁香给中国人、马来人或爪哇人,如果我们可以完全确定,相同的香料将被运到中国或其他不会损害联合公司利益的地方,并且不会落到英国人或其他欧洲人的手中……而且,我们担心联合公司仍然会因为允许向中国人、马来人和爪哇人出售上述香料而受欺骗。尽管人们确信相同的香料会被运往中国和其他地方,我们任然认为有必要就该事件致信总督和您:我们认为,不能出售或交易一些肉豆蔻,肉豆蔻皮或丁香给中国人、爪哇人、马来人或者给任何其他人,无论他们采用任何借口,外表,或颜色(伪装)。请在班丹和东印度所有地方下令禁止该行为。(1616123日,Per Eendrachtvan Texel 23/01/1616 naar Makassar 14/12/1616

这三封信在1616123日由Eendracht号帆船一起寄送到东印度。这艘船将于16161214日抵达望加锡。结合之前颁布的禁止外国商人在马鲁古群岛贸易的指令,这意味着,到了1616年底,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已经决定将中国人从香料群岛和香料贸易中彻底驱除。然而,这种强硬的指令真的可以在东印度被执行吗?

(三)雷埃尔下台, 库恩上任

当载有包括“我方贸易要点”等指令的Eendracht号帆船于16161214日抵达东印度时,前任总督雷恩斯特(Reynst)已经过世了,雷埃尔继承了他的职位。作为原来驻扎在马鲁古的长官,雷埃尔仍然不准备向十七位先生和库恩妥协。1617510日,雷埃尔在给十七位先生的信中,清楚地表达了他就该问题的看法:

在信中,你给了充分的命令,让我们用武力驱逐所有的外国人,特别是从马鲁古、安汶和班达驱逐英国人、法国人和其他人,但首先友好地提示他们。 这项措施已经对英国人实施,我们已经命令所有其他地方,将该事项按照您的指令进行。希望这个持续了几年的问题还没有走的太远。 然而,关于将该指令针对科林斯人、马来人、爪哇人和其他[亚洲]本土商人实施,[我认为]我们的业务将会因此完全陷入混乱。特别是在目前这个时刻,我们正一边陷于与西班牙人的纠纷和另一边陷于与英国人的纠纷。(1617510日)

雷埃尔的观点是要区别对待欧洲贸易商和亚洲本土贸易商。他执行了驱逐英国船只的命令,但拒绝驱逐亚洲商人。对于雷埃尔来说,马鲁古最现实的威胁是在安全方面,因为与西班牙人和英国人的冲突还在持续不断。 除此之外,他对公司在马鲁古群岛的权力也有自己的保留意见:

老实说,我看不到我们能够证明我们有这样做的理由,因为我的先生们在这里没有这样的主权。尤其是在特纳特国王和他的贵族(orangcays)控制的地方,他们都是很不情愿地承认我们的优先地位。只有安汶及其周边地区,我们有这样的主权。但在那里,交易活动最少。他们(马鲁古人)必须把他们的丁香卖给我们,是因为我们让他们在我们的城墙里面获得保护。他们从来没有被压制为[我们]奴役,也不会如我们想象那样地,允许我们从他们的土地上驱逐所有的外国人。他们永远不会理解[这项政策]。如果我们一定要驱逐主要是他们宗教的外国人,一切都会陷入最糟糕的混乱。(1617510日)

显然,原先驻扎在马鲁古的雷埃尔,清楚知道荷兰人权威的局限性和当地人民对这个问题的态度。荷兰东印度无法证明自己有理由驱逐所有外国商人。如果一定要这么做,将非常危险,因为大多数亚洲商人——不包括中国人——与马鲁古群岛的伊斯兰教统治者有着同样的宗教信仰。

雷埃尔对荷兰总部指令的蔑视将最终令十七位先生彻底失望,并帮助库恩得到十七位先生的青睐。这个趋势甚至在十七位先生收到雷埃尔的明确反对前就已显现。 16161126日,十七位先生在给库恩的信中表达对马鲁古群岛局势的不满,并希望雷埃尔能遵循库恩的建议:

我们希望,就已经造成了我们巨大损害的外国人贸易一事,雷埃尔将根据你给他的建议处理,或者用武力阻止(如果其他手段不可能的话),而不是允许其摧毁[我方]贸易 。 不过,所有这些都应该以谨慎和小心的方式进行,以一种不会为我们招致所有这些[]印度人的仇恨的方式,并且不会造成一些普遍的反抗,特别是在与英国人、法国人以及其他人相关的场合(16161126, van XVII naar CoenPer Goede Fortuinvan Texel 26/02/1617 naar Bantam 07/01/1618

在某种程度上,十七位先生在该问题上并没有那么激进,因为他们也不愿意有更多的敌人。 然而,十七位先生和雷埃尔在禁止外国人在马鲁古的贸易之间有一个关键的区别; 前者认为禁令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后者认为禁止是不切实际的和非法的。这种不可调和的冲突最终导致了雷埃尔的辞职和库恩的晋升。 16171025日,一封任命信被签发。该信任命库恩为新总督,并命令库恩送雷埃尔回荷兰。 此外,它还敦促库恩对在马鲁古群岛的外国商人立即采取行动:

你特别需要签发紧急命令,来解决布料交易的混乱局面和在马鲁古的外国人对[我方]贸易的阻碍,就此事你曾经给予过不无道理的抱怨...16171025, van XVII naar CoenPer Tholenvan Wielngen 07/11/1617 naar Bantam 30/04/1618

(四)中国人的策略

1.东洋航路:除了荷兰人,还有西班牙人

当库恩关于在马鲁古群岛的中国商船的报告在荷兰东印度系统中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时,马鲁古群岛情形的变化也吸引了一位身在海澄的中国文人——张燮——的兴趣。张燮当时正在编写一本关于中国海外贸易的书。这本著作《东西洋考》完成于1617年,也就是前述库恩因为马鲁古问题而取代雷埃尔的那一年。

在该书中,张燮描述了一个中国海商所了解的马鲁古群岛。 这个马鲁古在文中被称为美洛居,实际上是指特纳特岛。该岛被认为是东洋航路上的一个特殊的地方,其因有二:1)它是东洋航路上唯一可以买到丁香的地方; 2)它是东西洋中中唯一一个荷兰人和西班牙人共存的地方。

对于第一点,该书有两个相关条目。 第一个是关于特纳特的香山:“香山:雨后香堕,沿流满地,拾取不了,故常带沙泥之色,王每檄致之,委积充栋,以待他壤之售,民间直取余耳。”第二个条目则进一步阐述了丁香对于特纳特的重要性:“丁香:东洋仅产于美洛居,夷人用以辟邪,曰多置此,则国有王气,故二夷之所必争。” 很明显,特纳特岛的丁香的重要性是中国人所熟知的。他们知道丁香实际上是这个岛上唯一的重要出产,而且为欧洲人所垂涎。问题是,华商又是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开展贸易呢?

张燮继续写到:“向时舟所携货,有为红毛夷所特需者,倘遇佛郎机,必怒谓此舟非关我辈来,直是和兰接济,将货掠去,且横杀人,故必缄固甚密,不令得见。若红毛人见有佛郎机所需货,怒亦如之。解纷之后,稍息睚眦,然一渊两蛟,商彼者亦难矣。” 因此,荷兰人和西班牙人之间的微妙关系是华商在马鲁古群岛进行贸易的基础。 为了同时与双方做贸易,华商必须实现一种平衡。问题是这种平衡是如何实现的呢?

张燮在《东西洋考》中记载了一段有趣的轶事。这段轶事称,一个中国人促成了荷兰人和西班牙人的停火:“自是每岁征斗,递为胜负。华人某者流寓彼中,慧而黠,有口辩,游说两国间,分万老高山山半为界,山北属和兰,而山南属佛郎机,各罢兵,并雄兹土。”

我们无法验证该故事的可信性,但它至少告诉我们,中国人相当熟悉马鲁古当时的政治变化。 换句话说,他们有能力辨析荷兰人、西班牙人和特纳特人之间相互对抗的复杂局面,并在这中间来回游走。这种局面是如此复杂,以致于库恩似乎也不清楚中国人能够同时和其他人在马鲁古群岛交易。 事实上,中国人在该水域有多种选择,因为丁香不是完全由荷兰控制的,而是同时也由特纳特人和西班牙人收集和出售。同样银币也不仅仅是由荷兰东印度公司从班丹运来,因为西班牙人也由马尼拉往马鲁古群岛运送银币。

如果我们将特纳特岛看作是一个荷兰和西班牙殖民帝国之间对抗的边疆,这个边疆其实也是一个松散的和有利可图的边疆。荷兰人和西班牙人之间持续不断的战争导致了白银从这两个殖民帝国不断地流入以特纳特岛为代表的马鲁古地区,以便为他们的士兵、他们的堡垒和他们的舰队提供资金。 这为中国人在不同的利益方往来贸易,从事套利,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这些华商最终可以利用这些矛盾来获取银币或丁香。

2.西洋航路:更多的交易商

当来自东洋航路的华商利用特纳特岛的西班牙人和荷兰人的对立从事贸易时,西洋航路的众多港口也为华商提供了收购丁香的机会。 在《东西洋考》中,丁香出现在班达、亚齐(Aceh)和占婆。这些地区没有一个是真正出产丁香; 他们都是在亚洲的贸易网络中扮演了转运港的作用。在这些转运港,各种商品和人群聚集在一起。

与特纳特岛不同,在这些港口城市,丁香只是在众多交易商品中的一个,也因此,交换形式变得更加多样。这是因为许多商品,包括丁香,并不是出产本地。为了购买不同种类的商品,来自不同地方的商人不得不等待其他商人的到来,而他们的到达时间又因为季风而差别甚大。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各种交易媒介,例如银币和铅币,被广泛使用。 张燮对班丹(下港)的市场有如下描述:“下港为四通八连之衢,我舟到时,各州府未到,商人但将本货兑换银钱铅钱。迨他国货到,然后以银铅钱转买货物。华船开驾有早晚者,以延待他国故也。”

这意味着中国人必须与这个港口的不同商人进行交易。 张燮也描述了这些贸易商的不同背景。 他写道,这里有中国人、本土商人、印度洋来的商人和新来的荷兰商人,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英国人的贸易站(factory) 。因此,当阿姆斯特丹办公室告诫在班丹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贸易站不要向中国人销售丁香时,他们很可能也已经知道,有许多其他欧洲和亚洲贸易商也在那里活动,中国人可以从荷兰人手中获得丁香,然后在同一个港口转卖给荷兰人的竞争对手,从而从价格差异中套利。尽管如此,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荷兰人是当地丁香贸易的唯一供给方。张燮没有详细说明那里的丁香贸易,但他提到,荷兰带来的最重要的商品是银币,而非丁香。

(五)中国人的贸易和荷兰人的想象

直到雷埃尔被科恩取代,荷兰东印度对马鲁古群岛和丁香贸易的全面垄断最多只是一个“想象的”政策。讽刺之处在于,这种“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始于从中国的两艘船舶。这两艘船舶给了当时驻扎在班丹的荷兰东印度公司财务总长库恩一个机会,来批评东印度公司驻扎在马鲁古群岛的长官。 他的投诉得到了十七位先生和阿姆斯特丹办公室的极力支持,并引发了一系列命令。这些命令要求东印度公司雇员对所有亚洲商人采取不妥协的态度。 然而,这些强硬的措施并没有得到总督雷埃尔的执行。而他也最终因此辞职。

在整个讨论中,中国人被认为要和其他亚洲贸易商一样,应该受到同样的贸易限制。 东印度公司对中国人、爪哇人、马来人和科林斯人并没有进行区别。所有这些亚洲贸易商,包括中国人的业务被统称为“本地交易”(inlands handel/indigenous trade)。此外,即使是有条件地允许亚洲贸易商在班丹为中国市场采购丁香这一例外,也很快被取消。可见对像库恩和他在荷兰的支持者来说,中国人和其他亚洲贸易商一样,都是属于对战争不承担成本,却享受战争利益的人。因此,荷兰人认为中国人在破坏荷兰在马鲁古群岛的业务方面,与西班牙人一样有害。

然而,从中国人的角度来看,十七位先生和库恩讨论和想象的垄断几乎不会对他们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一个直接的原因是,东印度公司不能完全垄断香料岛的贸易和香料在亚洲市场的流通。从东洋航路,中国人可以同时与荷兰人和西班牙人在特纳特到进行贸易; 从西洋航路,他们也可以在亚洲的中转港,如班丹、亚齐或占城取丁香。荷兰东印度公司尚无法真正控制这些贸易。

三、实践中的垄断政策:华商作为合作者(1618-1622

(一)制定政策

在决定任命库恩为新总督的同时,荷兰东印度公司于1617年底还颁布了一项新法令,以规范亚洲的各项事务。该法令的标题是“给印度总督和印度理事会的指示”,该法令载有若干条款来禁止外国商人在马鲁古群岛的贸易,并规范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离任职员在亚洲的贸易。该法令传达了一个清楚的信息:只有东印度公司和东印度公司的前雇员才有权在马鲁古群岛进行贸易;而所有外国贸易商,包括中国贸易商,都不被允许。

根据这项法令,只有那些已经“良好和忠实”地完成对本公司的服务的人方才可以在亚洲申请“自由贸易”。他们需要为此向驻扎在亚洲的东印度公司总督和理事会申请:“允许那些已经良好和忠实地完成服务年限,并已经向[]印度总督和理事会提交申请的人,在[]印度展开私人的和自由的区域内贸易,但要受到合理的条件的限制。 [这种贸易]应被视为仍然有帮助和有必要,因此应继续,但要处于下述条件和限制下。”

这种“自由贸易”被认为是有帮助和必要的,是因为这些原来是东印度公司雇员的贸易商被认为可以被用来取代亚洲贸易商向遍布亚洲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据点供给必需品,并在马鲁古群岛为公司从事布匹贸易。就后者而言,他们只能从公司那里购买布匹和并只能向公司出售丁香。 这意味着这些所谓的自由交易实际远非自由,而是受到公司的约束。因此,他们不能像中国人一样在不同的交易对象和不同的交易市场之间进行套取利益。这一点在该法令第63条就有规定:

在上述条件下,,他们及其后代将享受在米、西米、油、木材、盐、动物和其他货物上的自由贸易,如果[这种贸易]属于上述及周围岛屿。此外,布匹,只要他们从以合理的价格从公司而不是从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的布匹。并以此从[]印度人那里购买丁香,肉豆蔻或肉豆蔻皮,[他们]不允许将它们卖给任何其他人,或与敌人、英国人、法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交易。

在规定了对所谓“自由贸易”的限制的同时,该法令也规定了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对付外国商人的贸易。首先,有一个条款要求总督和亚洲理事会在马鲁古群岛保留和维持一个船队,以便阻止外国人的贸易。

为了捕获俘虏,阻止外国人在马鲁古、安汶和班达的贸易,并且为了对海上或陆上的敌人造成任何可能的伤害,印度总督和理事应该始终制造和维持尽可能多的护卫舰,帆桨船和划艇……

其次,另一项条款授权总督和亚洲理事会“便宜行事”下令用布匹而非现金来支付士兵薪水,以防止银币流失到外国商人手中。“关于继续用布料,有一些金色斑点,支付士兵,这些东西使外国商人不能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并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阻止外国商人在马鲁古、安汶和班达的贸易;总督和印度理事会应根据时间和情行,酌情决定发出这样的命令,因为他们对公司最有利。”

这两项用以打击外国商人在马鲁古群岛的贸易的措施,其实和库恩上面提到的计划存在关联:第一项是直接禁止这种贸易,第二项是用布而不是现金支付士兵,以便间接从当地市场挤压这些亚洲贸易商。总体来讲,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董事设计了一个看似全面的计划,用自己控制的所谓“自由贸易商”来替代、驱逐在马鲁古群岛活动的外国贸易商。但当库恩的管理下,这样的计划真的可以实施吗?

(二)事与愿违

不幸的是,库恩上台不久,这些政策就被证明是不切实际的,并受到严厉的批评。正如当年库恩对雷埃尔所做的那样,这次库恩的批评者直接绕过库恩来向十七位先生投诉,并迫使他们对库恩采取行动。在这些批评中,范·哈根(Ver Hagen)海军上将和赫尔曼·范·斯普尔特(Herman van Speult)长官的报告比较成功地说服了十七位先生。

范·哈根和雷埃尔一样,是库恩垄断政策的主要反对者。他的投诉是关于安汶,因为公司驱逐亚洲商人造成了安汶缺乏品质好的米。这个问题受到了十七位先生的关注。他们因此写信给库恩,建议他允许亚洲贸易商带品质好的米到这些岛屿:

范·哈根警告我们,驱逐马来人、科林斯人、爪哇人和其他[]印度人将会非常困难,我们的人将因此把事情遭砸。他认为(根据他的判断)最好的结果是,我们像以前发生的一样,不要把坏的米送到安汶、或在那里下面的地方,而是完全良好的白米。 他相信要这么做的话,那么上述的爪哇、马来人和科林斯人将要留在那里。你也应该允许这么做,因为公司的利益将最需要这样做。(161951日,van XVII naar CoenPer Goede Hope

这意味着荷兰东印度无法安装原计划使用自己的“自由贸易商”来供应食物,因为这些人供给的食物——比如大米——品质不佳。事实这些荷兰“自由交易商”也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创建一个自己的亚洲交易网络。东印度公司在马鲁古群岛及其附近的定居点,例如安汶,就成为这种不现实政策的受害者。最后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也只能要求库恩重新允许亚洲贸易商在这些地方进行贸易。

斯普尔特是在1618年至1625年间就任安汶的长官。他担心的是库恩的政策将带来另外一个危险的后果——兵变。其原因就是前面提到的将士兵的薪水由现金改为布匹和食物。为了避免发生致命的叛变,十七位先生要求库恩谨慎地处理这个问题,并让士兵们自己选择是以现金还是以布匹作为薪水。

中尉长官赫尔曼·范·斯普尔特在他的信中也提到,他认为联合公司最好还是让士兵控制自己的成本,...我们建议你和[]印度理事会给予适当的指令给这些士兵,公司可以确保他们的条件,并确保只会对他们带成最小损害。尤其是要防止由于支付士兵支付布、食品、和其他必需品,而非现金所带来的兵变。我们认为,对于那些需要现金的人,我们付给现金,对于那些要求布料和其他的东西的人,我们以合理的价格[折算]付给他们这些东西。最重要的是,我们要给予士兵们选择。(161951日,van van Vane naar CoenPer Goede Hope

因此,无论是用荷兰“自由贸易商”来替代亚洲贸易商供应货物的政策,还是用布料而不是现金支付士兵的政策,最终都无法实施。库恩作为这些政策的倡导者,陷入了一个困境。现在,他不得不想方设法纠正自己的错误。

(三)让中国人来帮忙

解决方案最终以一种讽刺的方式出现,最初受到库恩不断谴责的中国贸易商,现在却成为库恩的救命稻草:

如果马鲁古、安汶、班达和其他东部群岛的本土贸易商不能被驱逐的,我们认为可以在中国贸易的帮助下,建立另一个贸易支柱来为安汶城堡[服务]。因此我们将会获得良好的利润,正如已经开始的那样。(162296日,per Leeuwinne, van Batavia 06/09/1622 naar Texel 19/05/1623

在同一封信中,库恩部分阐述了他的理由。 他认为,公司前雇员,如水手和士兵,不能充当荷兰殖民地的定居者和贸易商的角色,因为他们主要受过航行和战斗的培训,而非商业;与此同时,来自班丹、亚齐、苏拉特、科罗曼德尔(Coromandel)、马打蓝(Mataram)和所有其他地方的穆斯林商人也都是试图利用公司为自己获利的人;只有中国人诚实和合理,可以帮助公司减轻负担和获得利润:

士兵和船员不适合,是因为他们是被用来航海与战斗。因此,你不能依赖于这些麻烦制造者,他们只是因为我们情行需要而被给予自由。班丹的头领、亚齐的国王、苏拉特、科罗曼德尔、马打蓝和所有其他摩尔人,则正试图让我们在海上为他们航行...(162296, per Leeuwinne, van Batavia 06/09/1622 naar Texel 19/05/1623)

但是,这样一个戏剧性的转变又是怎么发生的呢?我们将回到库恩取代雷埃尔的那一年。在那封指定库恩为总督,并敦促库恩采取行动打击亚洲贸易商的信中,十七位先生也同时建议要在马鲁古群岛及其周边岛屿安置中国移民:“关于在安汶建立商业,尤其是在班达……我们希望……你用中国人来实现进一步的移民。”(16171025日, van XVII naar CoenPer Tholenvan Wielngen 07/11/1617 naar Bantam 30/04/1618

然而, 问题是十七位先生为何选择了中国人,而不是其他人来进行殖民呢。在这一点上,在前述法令的条款中我们可以找到更多的线索:“为了使尼拉(Neira),博罗埃(Poulo Aij)和其他无论是在班达、安汶或马鲁古地区——这些地区缺乏居民可来收获作物——的土地获得足够的人口,总督和(东)印度理事会需要履行其职责,来获取和劝告我国的自由民,以及来自其他国家——主要是一些中国人家庭——来在这些岛屿上居住。因为中国人勤劳、能吃苦并且没有武装,因此不用我们担心。他们永远都不会反抗和使自己成为这些土地的主人,如果我们总是很好地注意,使所有得办公室都由最卓越和能干的自己人来服务。”(1617822日,Instructie voor den Gouverneur en de Raden van Indie

因此,在库恩上任之前,在荷兰东印度公司体系内部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即中国人是勤奋和和平的人,因此可以成为东印度公司在马鲁古群岛行政管理下的良好居民。但是这种偏好中国人的观点,在荷兰人中是如何形成的呢?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笔者认为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中国和荷兰之间的某些合作可能在这之前已经存在。在这中间一个重要的人物是恩浦(Inpo)。恩浦是一个重要的中国商人,他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并且应该是第一个改信荷兰新教并到访荷兰的中国人。他在1612年左右从北大年(Patani)移居到荷兰人在马鲁古群岛的总部——安汶。但是,两年后他就在那里去世了,因此并没有机会参与后来的一系列的讨论。另一个解释是,马鲁古群岛内部的一些列变化也间接地惠及了中国人。正如安达雅和克纳普所提到的,马鲁古群岛当时的伊斯兰化进程是荷兰东印度公司所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从荷兰人的角度来看,拥有穆斯林背景的亚洲商人更有可能与马鲁古群岛本地的穆斯林统治者而不是荷兰人合作。而在所谓的亚洲商人中,除了中国商人之外,其他绝大部分都是穆斯林商人。因此,中国人,而不是其他亚洲商人,最终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选择。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虑整个大局势的变化。自从库恩在1618年成为总督以来,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战略重点已经从马鲁古群岛转移到爪哇岛的西端:巴达维亚。巴达维亚城由库恩于1619年建立,并取代了位于马鲁古群岛南部的安汶成为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的总部。正如包乐史所讨论的,从一开始,库恩就有意与中国人在巴达维亚合作,因为他的计划是使巴达维亚成为一个大的转运港,以吸引中国贸易商到此贸易。因此中国移民在这个城市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意味着,沿着西洋航路,荷兰东印度自1619年起就已经欢迎中国商人前往总部。相比之下,库恩对沿着东洋航路贸易的中国商人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政策。在他任职期间,他延续了他的前任的政策,即不断派遣舰队到中国和马尼拉之间的水域,以阻止中国人与西班牙人的贸易。这种封锁也会干扰马鲁古群岛和中国之间经由东洋航路的联系,因为这条路线必须通过马尼拉。这两种不同政策的综合结果可能是,中国和马鲁古群岛之间的联系会越来越倾向于荷兰人控制的西洋航路。

我认为,在这些因素的促成下,上述妥协最终出现。为了鼓励中国人沿着西洋航路航行并前往马鲁古群岛,库恩逐渐向华商开放了安汶和巴达维亚之间的水域 。在1619128日,当范哈根报告安汶大米紧缺时,库恩批准任命一名中国人,让他从望加锡运输大米和中国移民到安汶。 1620228日,库恩派遣一艘荷兰船去苏姆巴瓦(Sumbawa)的比马(Bima),将在那里的中国船只带到安汶,并承诺中国人,在他们的船抵达安汶后,他们可以选择回到中国。

(四)丁香在中国成为一种时尚消费用品

经历这么一轮辩论和改革,没有改变的是,中国人任然被允许航行到马鲁古群岛进行贸易,但他们能够因此获取丁香吗?理论上,他们不能,因为荷兰禁止马鲁古群岛当地人销售丁香给荷兰东印度公司之外的任何贸易商。然而,正如库恩曾经所抱怨的,当亚洲商人的船只仍被允许进入马鲁古水域时,荷兰东印度公司其实是无法执行这项规定的。此外,即使在荷兰东印度公司内部,高层也已经意识到在亚洲市场对丁香销售的重要性,因为此时的欧洲丁香市场已经被不同的供应商所瓜分和并且已经供过于求。

1621年,荷兰和英国达成了在欧洲瓜分丁香市场的协议,因此双方不再能够像以往那样在欧洲丁香市场大肆扩张。丁香的过量供应成为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个新问题。为了找到他们丁香的新市场,荷兰东印度公司撤销了早期关于禁止销售丁香给亚洲人的命令。相反,这种贸易现在受到鼓励。 162134日,十七位先生告知库恩:

马鲁古、安汶和班达的上述作物[丁香,肉豆蔻和肉豆蔻]的多余或剩余部分应由任一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或英国东印度公司][]印度分销,但是要按照一个统一的价格。然而,为了两家公司的利益,[这些作物]不允许被以低于这个价格出售。这一个价格也应该合理地高,以致不可能被落入其他人手中,以致于他们可以在欧洲以低于两家公司的价格销售而获得利润。(162134日)

尽管后来荷兰和英国之间的这项协议并没有被付诸实施,但是在亚洲市场销售丁香的许可却并没有被撤回。从郑维中和包乐史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在17世纪,荷兰东印度分别在台湾、中国东南沿海和巴达维亚向中国商人出售丁香。包乐史还引用过一项重要统计数据:在1694年,公司向21艘中国商船和1艘葡萄牙商船出售价值23581 荷兰元(rixdollars)的货物,其中有25150元是丁香。 事实上,在货值上,丁香也是这其中仅此于胡椒第二重要的货物。

基于已有材料,我们不可能断言在此期间有多少丁香被卖到中国,因为许多交易是未公开的。然而从消费的角度来看,在17世纪初的中国,丁香已经不再是特别稀缺的商品。相反,它已经成为诸多时尚消费品中的一种。这些消费品支撑了17世纪初江南蓬勃发展的物质文化。这个蓬勃发展的时期被卜正民比作是明朝的夏天,即一个见证了“上层绅士、大地主和富有商人”前所未有的“文化辉煌、创新的想法和无尽的乐趣”的时代。丁香的消费是这个大历史中尚未被触及的一个面向。

1641年,一本香谱被一位居住在扬州的文人周嘉冑编撰并出版。这本书(《香乘》)是中国香药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因有二:第一,它是近代早期在中国出版的内容最为丰富的香谱; 第二,它也是明代最重要的一本香谱。作者本人的身份并不清楚,周嘉胄即无官职,也没有留下著名的文学作品。他之所以有名,是因为他所掌握的消费香药和装裱字画的知识。这两样都是当时文人喜欢的消费活动。根据这本书的序言和后记,周嘉胄是在1618年完成了该书的第一稿,然后花了二十多年时间来修改和补充;这本书最终在他的朋友的帮助下出版于1643年。

丁香出现在这本书的诸多章节中,不过最主要还是集中于两卷:“凝合花香”(人工融合的香药)和“熏佩之香”(日用佩戴的香药)。“凝合花香”中有45方需要用到丁香,而“熏佩之香”则有35方用到丁香。在这些配方中,丁香与其他香药混合,以通过熏蒸或穿着来创造异国情调的香味。这种情形已然与15世纪中叶截然不同,彼时即使明朝宗藩和苏丹也不容易找到丁香来治愈自己母亲疾病,而此时丁香却已成为文人中普遍消费的一种时尚用品。当时许多丁香的消费者,像这本书的作者那样,只是普通的文人,而非高官显要。

(五)走向奇怪的垄断

当中国船只不断地访问马鲁古群岛,而丁香不断地流向中国时,荷兰东印度公司内部的这一系列讨论似乎对中国贸易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如果我们比较中国贸易商与其他亚洲贸易商在这场讨论前后的地位,就会发现情况已经变得迥然不同。

在库恩取代雷埃尔之前,所有的亚洲商人都可以到马鲁古水域进行所谓的本地贸易。这些贸易商之所以能够获得巨大的利润,不仅是因为他们可以出售布匹和购买精细香料,而且是因为西班牙人和荷兰人之间的战争扭曲了这些地区的商品价格并带来了大量的银币。正如库恩所指出的,为了弥补战争的巨大成本,荷兰东印度公司必须在这片水域采取垄断政策。但是这个垄断政策的结果是,马鲁古群岛本地市场和世界市场上的香料和布料的价格差被更加扩大和扭曲。这种被扭曲的价格,为亚洲贸易商 (如华商)创造了很大的套利空间,不过前提是他们得有办法在这些不同的市场间套利。

库恩和十七位先生一开始试图驱逐所有这些交易者。他们认为,只要阻止亚洲船只航行到马鲁古群岛,并用自己的自由贸易商代替它们,并向士兵提供布料和食物而非现金,马鲁古群岛就可以实现一种自给自足,而公司则可以完全控制精细香料、布料等重要市场。 然而,这样的计划从一开始就注定难以成功。无论是库恩还是十七位先生都没有真正驻扎在马鲁古,他们只是根据纸面的报告做出这样的决定;相比之下,直接负责马鲁古的官员,如雷埃尔和范·哈根都强烈反对这种政策,因为他们知道这样的政策并不实际,而且将不利于公司在马鲁古群岛的业务。

等到库恩上台并开始执行这些政策时,他自己也认识到这样的政策会很快失败。因此库恩必须找到某些合作者来弥补这些问题。中国人恰恰被选择来承担这样的角色,因为他们在库恩成为总督之前已经获得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青睐。因此,库恩鼓励中国人搬到马鲁古群岛。虽然一开始,我们并不清楚他们能否在那里从事贸易。正如16211123日库恩所命令的那样,荷兰自由贸易商和中国人都不应该被允许装载布匹从安汶航行到特纳特贸易。但从长期来看,库恩逐步在给予华商越来越多的特权,以便摆脱马鲁古群岛对其他亚洲贸易商的依赖。这样的政策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受到各种修正,但直到1650年代,荷兰东印度公司仍坚持只允许巴达维亚的居民和中国人前往安汶和班达航行。直到1672年,中国在马鲁古群岛的香料走私行为,才最终成为当地荷兰居民的借口,他们迫使东印度公司禁止中国人航行到马鲁古群岛。

事实上,柯恩的最终妥协造就了一种奇怪的垄断。这种垄断这使得华商处于一个有利的位置。他们不仅可以利用价格差异来套利,而且也可以利用制度的差异来套利。不同于原来的情况,中国人已经不再是普通的亚洲贸易商中的一群,荷兰东印度公司一系列改革赋予了中国人特殊的优势,即他们有一种事实上的特权来规避垄断的影响。一旦荷兰鼓励中国人在马鲁古群岛定居,并给予他们在那里航行和贸易的特权,禁止香料和布贸易的规定将不可能被真正执行。而这也正是荷兰自由贸易商在接下来几十年里反复抱怨的一点。这些荷兰自由贸易商和华商相比,则缺乏华商这样一个难以捉摸和复杂的东西洋贸易网络。这个网络可以让华商一方面利用荷兰人给予的特权获取利益,另外一方面又可以让华商在荷兰人的网络之外独立运行自己的贸易。

这种奇怪的垄断反映了荷兰东印度公司一个的困境。在17世纪早期的马鲁古群岛,没有中国人帮忙,东印度公司就不可能驱逐其他亚洲商人,把所谓的垄断政策付诸实践;但一旦与中国人合作,他们所谓的垄断就出现一个巨大的漏洞。这个漏洞成就了一群难以捉摸的中国套利者。

结论:合作为名,套利为实

在今天的商品交易市场上,如果某一制度规定了对某一商品的垄断,并因此带来市场价格的扭曲,那么就会有一些交易商通过各种形式来来规避这项制度,并利用价格差异而从中受益。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套利”或“制度套利”。从这个角度,我认为我们可以重新思考华商如何在17世纪初的香料群岛成为了荷兰东印度公司最早的“合作伙伴”。

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初的这段时间内,中国人和荷兰人都各自为了精细香料来到马鲁古群岛,但他们有着截然不同的背景。中国私营贸易商刚刚摆脱了长期以来以海禁为名义的王朝国家对香料贸易的垄断,并在中断大约两个世纪之后,于1560年代开始逐渐重新出现在马鲁古群岛。荷兰东印度公司则是一家在17世纪初由新生的荷兰共和国成立的公司,其目的是挑战伊比利亚人在欧洲市场上对香料贸易的垄断。他们试图要在马鲁古群岛建立全新的秩序。

从最初的情况来看,荷兰人到达马鲁古群岛实际上是为中国贸易商在这片水域提供了一个新的交易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当时的马鲁古群岛其实也是荷兰殖民势力和西班牙殖民帝国对峙的前线。其中位于马鲁古群岛北部的特纳特岛,就同时有荷兰人和西班牙人的驻军。为了争夺这一地区,这两大殖民势力带来了巨额的现金来支付驻军的薪水、防御工事的构建、和舰队的维护。通过与他们交易,中国人获得了可观的利润,甚至中国人还被张燮记载为促成这两大欧洲强权休战的中间人。

然而,由于中国船只不断到达马鲁古,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现金也不断地流入华商的手中。这成为当时的身为会计总长的库恩向十七位先生投诉的借口。库恩的投诉引发了一系列的后果,十七位先生开始怀疑中国人以及其他外国贸易商不仅在马鲁古群岛赚取现金,而且还在偷运香料。但是十七位先生所下的驱逐所有这些外国贸易商(包括华商)的指令并未被当时身在马鲁古群岛的东印度公司总督——雷埃尔——执行,因此库恩被任命为新任总督来取代雷埃尔的位置。

在十七位先生的授权下,库恩在上任之初推行一个强硬的垄断政策,以消除任何外国商人从公司的香料垄断中获利的可能。然而,这种做法本身则进一步割裂了马鲁古群岛和世界市场的联系,并造成了马鲁古群岛必需品的紧缺。这引发了马鲁古群岛当地官员的一系列指责。这些指责引起了十七位先生的警惕,因此他们开始迫使库恩寻找新的办法来缓和这些矛盾。

为了使垄断政策可行,库恩不得不进行妥协,而他妥协的对象恰恰就是中国贸易商。中国人从一开始就已经被荷兰人视为他们殖民地的理想定居者。而库恩则进一步逐步授予华商可以在马鲁古水域进行贸易的权利。与此同时,其他亚洲贸易商则仍然被排除在外。这种政策的改变,可以被认为是“合作关系”的形成。不过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其实就是库恩试图利用一些易受管制的套利者(中国人)以取代难以受管制的套利者(其他亚洲贸易商)。

虽然我们没有另外一个类似《东西洋考》的著作来告诉我们,华商在库恩的管理期间如何继续在马鲁古群岛开展贸易。但是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各种文件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亚洲的贸易商(不管他们是中国人或其他人)只要有机会在马鲁古群岛进行贸易,就会从事各项香料的走私活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商人和其他亚洲贸易商之间的关键区别是,在库恩管理之前,他们都可以通过逃避东印度公司的监管,从许可或者不被许可的贸易中获益,因为他们都被允许在马鲁古海域航行和贸易。但在库恩上任之后,一个新的制度逐渐形成。这个制度只允许华商有机会航行到这篇水域,因此也就只有华商有机会从事这些活动。

最后,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马鲁古群岛和巴达维亚的情况。克纳普在他对安汶市的研究中指出,安汶的中国人受到荷兰当局的各种限制,其在当地的作用并没有像包乐史所研究的巴达维亚华商那么重要。我认为这种差异的一个起因在于,在本研究期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政策有过一次大的转向。在库恩的管理之前,荷兰东印度的总部位于马鲁古群岛的安汶,因此东印度公司的利益重心也在这里。然而,自从原来就驻扎在爪哇岛西部的库恩晋升为东印度公司总督后,东印度公司的行政和利益中心都从马鲁古群岛迁移到爪哇岛西部地区。而巴达维亚的兴起也正是这种转移的结果。伴随这种地理位置变化的是交易模式的变化。在库恩上任之前,东印度公司的核心问题是垄断从马鲁古群岛到欧洲的精细香料的贸易,但是一旦库恩在爪哇西部成立了新的中心——巴达维亚,以巴达维亚为中心的亚洲区域内贸易就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因此,长期来看,两者出现了分歧。在马鲁古群岛,荷兰人和中国人之间的合作更像是一个妥协,这种妥协容纳华商作为套利者,以便使荷兰人的垄断政策看起来可行。中国商人的作用被限制为辅助性的,即在马鲁古群岛和巴达维亚之间的水域间为公司的据点供应食品、必需品和布料,而不是在马鲁古群岛和中国之间进行大规模的精细香料贸易。相比之下,荷兰人建立巴达维亚的一个初衷就是为了吸引中国贸易商,以便与中国市场建立联系。华商的贸易在这个城市不是起辅助作用,而从一开就有着核心的地位。简而言之,在马鲁古群岛的合作关系的重要性在于,通过这种合作,华商在巴达维亚和马鲁古群岛之间的印尼群岛区域内贸易占据了优势;而华商和荷兰人在巴达维亚的合作则将帮助华商实现在整个亚洲贸易上的优势。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原载《全球史评论》第十二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45—85页。注释从略。]

徐冠勉《奇怪的垄断:华商如何在香料群岛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最早的“合作伙伴”(1560年代—1620年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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