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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圓_元代物價申報制度小考
  发布时间: 2017-05-16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72

元代物价申报制度小考

厦门大学历史系  李春圆

内容提要元代有较为完善的物价申报制度,录事司、县每月从行人处收集物价,并逐级上报,府州、路委人复核。这一制度至少在部分地方得到较好执行。所得物价资料广泛地运用于官府的和买和雇、赋税折征、计赃定罪、官物折支以及其他需要换算物价的地方。

关键词时估,物价申报,财政管理

  

出于财政运行、经济管理等各方面的需要,我国古代政府很早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物价采集、报告与运用的制度,例如秦汉时期有每月一次的“平贾”,唐宋有每旬一次的“三贾均市”(或称“三旬时估”),对政府在宏观上评估经济运行、调节市场秩序,微观上计赃定罪、和籴、赋税折征等,都有重要的作用。元代沿袭宋金旧制,也实行地方物价申报的制度,但由于相关史料较少,迄今尚未见学者有所论述。本文即拟结合文献和文书材料,初步勾勒元代物价申报制度的轮廓。

元代物价申报制度的设立应当在中统五年(1264)或此前不久,据中统五年一道诏书“内一款:雨泽分数,诸物价以钞为则,毎月一次申部”。这一制度的基本情况,可见于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行的《至元新格》:

诸街市货物,皆令行人每月一平其直。其比前申有甚增减者,各须称说增减缘由。自司县申府州,由本路申户部,并要体覆是实,保结申报。

这条资料说明以下几点:地方官府每月一次,申报街市即城市的物价;由行人负责提供资料,除物价数据外,必要时还应报告物价波动的原因;信息由录事司、县经府州、路逐级上报。引文只提到腹里地区申报户部,在腹里以外或许是报到行省。

大德元年(1297),因为益都、广平等地和买皮货、绢匹的价格比其他地方为高,中书省对物价申报制度作了完善:

今后各处合报诸物时估,司县正官亲行估体实价,开申府、路,摘委文资正官、首领官通行比较,[务要相应,]开具体覆、照勘官员姓名,依期申部,勿蹈前弊,徒有争悬。

首先,明确了“司、县正官”必须亲自核实物价的责任。其次,物价上报到府、路之后,还要再派官员复核。这一制度规定在延祐元年(1314)又得到重申。

以上是中央层面对物价申报制度的规定,它在基层的运行情况可以参考1936年杉村勇造刊布的一组有关浙东地区各路诸物时估的文书。先摘引一件代表性文书如下:

[上缺] 处州路达鲁哈赤总管府,据录事司、丽水等县各状申,照勘到泰定元年十一月分诸物时估价直数目,并体度、体覆官吏职名保结,申乞照 [下缺]

[上缺] 承务体,比及本路万户府镇抚所官体覆相应,府司除外,今将申闻到文解两本、印册一面,随状申解前去,合行备坐保结申覆,状乞

[上缺] 照验,须至申者。

      本路诸物时估,俱系中统钞数。

      体度官:达鲁哈赤买驴正议

      体覆官:本路万户府镇抚所千户傅忠翊、司吏毛俊明

      录事司

      体度官:录事韩佐将仕、典吏直文衡、司吏王顺

      体覆官:总巡捕弹压严侃、司吏孙礼

这件文书中,司县、路两级官府均须有体度、体覆两道程序,比前引大德元年(1297)中央规定更为细密。但在执行人员上,体度一般由行政系统的官吏执行,而体覆由当地军事系统的官吏执行,军官、吏员都参与这一事务,并不限于“文资正官、首领官”。这在浙东是普遍情况,如另一份永嘉县文书记载:

体度官:达鲁花赤管卓忠显、典吏胡英、司吏栢都鲁丁

体覆官:镇守本路上万户府所委官弹压韩璋、司吏显祖

前引中统五年(1264)、至元二十八年(1291)公文均规定,物价申报的频率为每月一次。这一政策是得到执行的,杉村勇造刊布的浙东文书中有四次出现比前月价同的字样。但据《元史》记载,至顺二年(1331)十月“丙寅,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广谊司是大都路所属负责和雇和买的机构,可能大都的采购事务较多,故需每月“朔望”两次采集物价。

据笔者统计,杉村勇造所刊文书中共登记商品169种,可分为11大类(见下表),反映出元代物价采集的范围非常广泛,或许也能说明元代基层官府与商人群体之间的密切联系。

从时间上说,杉村物价文书中年代最晚的物价资料是至正六年(1346),说明物价申报制度至少维持到了元朝中后期。

此外,黑水城出土的M1·0794[F114:W15]号文书是一件亦集乃路总管府户房督促有关机构递送物价文解的公文,可见即使远在西北边陲的亦集乃路,按月申报物价的制度也得到了执行。

仰支□□将三月分

诸物时估文解赍来同各

各行人一就引来赴

府如违治罪奉此

三月初四日户房批

和前代王朝一样,元代官府采集物价主要是出于行政、财政上的需要,其中最重要的用途之一是官府和买和雇支价,即苏天爵所谓“郡县岁以土之所出,民之所有,具其时直达于省部,俟其所需而应之”。元代和买和雇的量非常大,对百姓来说常常演变成一种赋役负担,而在官府方面同样要支付数额不小的价钱,所以物价核算就很重要。

根据元代中书省规定,“凡遇和买诸物,即令拘该官司估体完备,正官比照时估无差,方许支价”,即采购物资的机构须首先要“估体”一个预算价格,经过比较与“时估”一致才可以拨款支价。所谓“时估”就是各级政府每月申报的物价,即郑玉所谓“官中每月以民间所用平其直,递申所司,谓之时估”。前引《元史》记载至顺二年(1331)“命大都路定时估,每月朔望送广谊司,以酬物价”,说明广谊司在采购时也必须比照大都路申报的“时估”。

政府采购之外,赋税折征也是采集“时估”的重要用途,例如元代江南税粮有时会折征木棉或钞,其折算就参考了各地“时估”。略举数例如下:

至元二十年(1283)八月,行省准中书省咨:……(为给付江南投下户钞事)咨请行下合属,依上于元拨定各投下人户今岁合纳系官税粮内,验所拨户数合该宝钞,照依彼中米价,扣算石斗,折收宝钞,申解本省发来。

至元二十九年(1292),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来咨:于课程地税内折收木绵白布,已后年例必须收纳。目今各处申到时价不等,若令各各官司递互体覆,缘前项木绵布疋处处折收,虑恐各处官吏扶同作弊,不肯从实折估,以致亏官损民。

延祐七年(1320) 月□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税粮送纳)果有不通舟楫去处,照依本处开仓时估,折收价钞。

除税粮外,也有其他赋税折征钞的情况。如下文所引徽州金课的案例,很好地体现了物价申报制度在基层的运作与利弊:

(徽州)岁入金以锭计五十有二。郡既不产金,民无从得金,猾吏豪右贸他郡,待民急而售之,又从索费,与贾酬至倍,号揽户。……官中每月以民间所用平其直递申所司,谓之时估。揽户惧事之觉也,则请托吏高其估,以待觉逭罪。……适中原饥,议者请以金折收钞,为救荒计。歙县丞叶君以他事在省,知折收与金价争悬状,曰:是岂可重困吾民乎?亟以牍闻府。会郡守哈刺公、别驾王公皆贤而爱民,惊问故,求贾于市,卒改从实估,民以不害。

徽州富家从外地购买黄金,转卖给需要交纳金课的小户,并收取超过金价的高额费用。由于元代官府禁止“揽户”,富家为了掩盖其行为,串通胥吏故意在每月物价申报时虚抬金价。但现在为方便救济中原饥荒,官府决定按照申报物价将金课折收钞,导致徽州百姓实际负担加重。经过歙县叶姓县丞的努力,才纠正了错误,改从实际市价(“实估”)。

在官府采购或赋税折征的场合,为了避免官吏谋私,还需要对采购物价进行专门复核,如至元二十九年(1292)的一件江西行省公文记载:

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来咨:于课程地税内折收木绵白布,已后年例必须收纳。目今各处申到时价不等,若令各各官司递互体覆,缘前项木绵布疋处处折收,虑恐各处官吏扶同作弊,不肯从实折估,以致亏官损民。又兼廉访司分守各路,专一体察公事,和买折收之物若依在先体例,令本路保结,移文廉访司体覆相应,抄连牒文申省,然后准算,免致多破官钱,事难追改,似望官民两便。咨请照验事。都省议得:凡有和买折收物色,本路官司估到实直,从合属宣慰司差官体覆。若有不实,所在廉访司官依例体察。咨请依上施行。

为确保“课程地税”等折征木棉的比率符合实情,江西行省希望由廉访司复核各路体估的物价。但中书省要求在和买、折收的场合,应由宣慰司复核物价,如有不实再由廉访司复查。江西以外,山东宣慰司也履行这一职能,如大德元年(1297)“中书省:户部呈:‘准工部备山东宣慰司关:益都路沂、莒二州并临眗县元贞元年成造皮衣,所估皮价,与邻封胶州等处价多,实是亏官’……”,即宣慰司调查出了采购物价过高的情况。此外,元二十一年(1284)江东道按察司体覆建康路和买铁货,也查出了买价高于时值的情况。

盗窃、官吏犯赃等的定罪需根据赃物的价值,估赃即以时估为准。如仓库官吏侵盗钱粮,“以至元钞为则,诸物以当时估价”,而且是“比照当年得代交割失陷月日时估追征”。赃案的败露是无规律的,法司在计赃、追赃时所利用的只可能是各级官府申报、存留的物价资料。例如,至元三十年(1293),山东廉访司查处官员影占民户、强令供给柴米的案子,“照依逐月时估,追到中统钞一百三十八两三钱三分”。又,至大元年(1308)中书省制定金银估赃的政策:“既是金银开禁,官无平准定价,听从民便买卖,所估价直,拟合照依贼人犯处当时市价定罪相应。”

除以上较为常见或大宗用途之外,元代官府尚有其他诸多事务也需使用物价资料。宣徽院阑遗监喂养的孛兰奚马匹,如果马匹原来的主人识认时,需要照依“时估”缴纳喂过草料的价钱。

本监每岁十月,于庞村聚集,行移各爱马海认头疋,然后作数移文度支监,放支草料喂养。其所养头疋,若主人认见,即便给付,虚费官司草料。今后合给主头疋,拟合本主照依时估,回纳喂过草料价钱,然后并给付,庶不亏官。前件议得:凡有收到不阑奚头疋,官给草料者,本主识认是实,照依喂养过月日草料时估,回纳价钞还官。

元代征收商税的税率为“三十取一”,即按总价值三十分之一征税。胡祗遹提到元初一些地方“税物不问时估,止由阑头合干人等髙下价直,以凭取税”,反过来说明正常情况下,税物的总价是根据月度时估测算的。一般商税之外,市舶抽分的货物在出售时也按当时物价估值。又,至元八年(1271)设立常平仓,中书省规定“验每月时估,以十分为率,添荅二分,常川收籴”;至元十九年(1282)又重申:“(常平仓)验各处按月时估,依上添荅价直,常川收籴,画便支价,并无减尅。”

元代中央和地方都设有为数众多的官手工业局院,后者所需原材料最初由地方官府代为从民间征收。后因积弊,大德七年(1303)中书省推广宣徳、隆兴等处局院的做法,规定“有司比及年终,先将下年合用物色估体实直价钱,预为放支,责付各局自行收买用度”。又,元代中期中书省向江淮财赋府、江浙财赋府购买税粮以充海运,也是“照依时估,于系官钱内先行提拨,却将前项粮数以充海运”。既然是预拨款项,那么就需要考虑实际采购时的物价,对此官府可以利用的资料也只能是每月申报的物价。

元代官府需要向诸王、妃子发放分例赏赐。黑城出土文书记载,亦集乃路放支诸王妃子分例,在将羊、酒等实物折支钞时,也以每月基层上报的时价为依据,如M1·0449[F20:W31b]记载突忽鲁等夏季分例,“三个月……(羊)一十二口。照依泰定四年四月分时价,每斤(羊肉)价钱二两五钱,每口该钞二定。”又,M1·0450[84H·F20:W30/0687]也是照依月度时估折支分例的文书。分例之外,官府发放孤老养济的衣装柴薪,如需折钞也是参考月度时价。

总之,元代确实存在较为完善的物价申报制度,由此得到的物价资料对官府行政、财政等各方面运作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换句话说,元代的地方行政、特别是财政运作,在制度设计上是比较充分地考虑了社会经济动态性的。

(原载《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第117123页。注释从略。)

李春圆《元代物价申报制度小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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