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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侃、謝丹琳_模糊身份與彈性糾偏:1950—1954年福建省龍岩縣的華僑土改
  发布时间: 2017-04-29   信息员:   浏览次数: 673

模糊身份与弹性纠偏19501954年福建省龙岩县的华侨土改 

厦门大学历史系  张侃  谢丹琳  

新的政治秩序意味需要形成新的政治认同,这是国家制度推进的必经之路。如何动员传统小农并将他们转化为新阶层,适应现代国家建构的需要,是新政权要面对的现实。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土地分配不均长期存在的问题,新国家可以通过“有计划的社会变迁”重新确定土地产权,进而达到动员效果,使农民得以塑造为新国民。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是整体性的社会改造运动,也是形成新社会、塑造新人的重要环节。学界对其正义性和合法性已有大量论述,总结为了政策——效果的“革命史范式”。毫无疑问,土地改革是国家政治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制度性安排,具有蓝图性的新体制建设,但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的土改实践只能按照实验逻辑展开,因此总有历史阵痛夹杂其中,涤陈、异变、蜕化、重组交织在一起,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与人际纠结也时时可见。近年来,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逐渐以事件——过程的分析路径,探究微观生活实践,分析权力运作、民众动员、话语体系、行为机制、集体记忆等内容,涉及了上层与下层、中央与地方、国家与民众的多元互动关系,展示了广义土改所蕴含的减租减息、反奸诉苦、支前动员等环节,形成了新的研究范式。

福建省龙岩县(现改为“新罗区”)是革命老区,又是一般侨乡,土地占有情况复杂,也具有特殊性。由于华侨和侨眷的身份比较特殊,确定其剥削程度存在难度,具有一定模糊性,因此容易“成为阶级划分标准的技术性失误的牺牲品”。本文利用新罗区档案馆资料分析新中国成立后侨区土改中的错划阶级及其弹性纠偏。意在追问:由于政治格局和战争事态的转变,新区土改设想与前此的土改有何不同?土地改革作为国家意志,政策措施是否具有顶层设计的特征?土地改革是否一场社会实验?各地情形具有多样性,是否存在实践行为的特殊性?如果特殊土改存在,表现形态如何?推进过程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华侨作为中国社会的特殊社会群体,其阶级身份如何确定?在复杂的社会运动中,阶级划分会出现怎样偏差,原因何在?是客观所致,还是主观所为?阶级划分出现偏差,有否出现纠错机制?如有,是在什么情形下展开?是全盘纠正,还是弹性而行?而这些反复性的行为,是否具有策略性?给华侨群体的身份识别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土地改革的实验逻辑

北方老区的土改是在国共内战环境中进行的,没有按照一定程序稳步前进,有些错误还相当普遍和严重,出现了“过左”和“过火”的现象。中国共产党高层领导人有所了解,也予以了纠正。不过,旧区土改的显著社会动员效果,使中国共产党对土改抱有乐观态度。在他们眼中,有限而短暂的暴力行为是革命过程的必然现象。政权的有效建立、暴力的稳步下降和平静的较快恢复,是他们希望实现的社会结果。1949年,中国共产党掌握政权后,在新区继续推进土地改革摆在了历史日程上来。1950212日,刘少奇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起草了《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

      所有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区,由于准备工作及群众的觉悟和组织还未达到应有的程度,决定在1950年秋收之前,一律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1950年秋收以后,在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九省,甘肃、宁夏、青海三省之汉人地区,凡是准备工作已经充分,群众觉悟与组织已达应有水平之地区,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始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以上各省,届时如有某些地区准备工作仍不充足,群众的觉悟与组织仍不充分,或有土匪骚扰者,亦得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在1950年秋收以后仍不实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待1951年秋收以后再实行。

从当时的政治经济局面看,这个指示具有征收公粮的策略性含义,因此不急于进行土改而保证农业生产秩序,但新解放区分阶段、分地区进行土地改革仍是建国蓝图中的基本内容。刘少奇将指示电告当时在莫斯科与苏联进行中苏友好协议谈判的毛泽东和周恩来。217日,即1950年的大年初一,毛泽东和周恩来联合回电:

      关于新区土改征粮指示草案收到。一般甚好,而且亟待适时发出。惟第四部分因涉及分配土地问题本身,可否暂缓发表。因斯大林同志曾在我向其报告土改政策时,提及将分配地主土地与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的阶段来做,即使目前农民要求分配富农多余的土地,我们固不禁止,但也不要在法令上预作肯定。……去年十一月政治局会议时关于江南土改应慎重对待富农的问题亦曾提到过,因此事不但关于富农而且关系民族资产阶级,江南土改的法令必须和北方土改有所不同,对于一九三三年文件及一九四七年土地法等,亦必须有所修改。

回电认可了土地改革可以“从容”开展,确定新解放区政策有别于北方老解放区,应执行因地制宜的方针。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把问题想得更为复杂。毛泽东与斯大林交换了意见,认为中国资本主义还不发展,富农人数很少,不像苏联富农那样成为新政权的对立面,于是对地主和富农进行了区分,并认为可以实行先没收地主土地财产而暂时不动富农土地财产。富农并不是新问题,早在中央苏区时期,共产党对富农认识就有争论,政策也不稳定。194911月的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首先明确提出“暂时不动富农”,但会议未深入讨论,也未作相应决定。此时重新提出,则说明中央层对问题的反复思考。毛泽东从苏联回国后,312日,致电邓子恢等人“征询富农问题的意见”时提出:

      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带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请你们考虑这样做是否有利些。这样做的理由:第一是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第二是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

制定新区的土改方案及划分阶级的文件时,中央意识到这是一个摸索过程,需要致电各中央局和分局以及省委征求意见。19503月,针对区域性和特殊性还提出了13个问题:

      (1)土地改革可否分为两个阶段,两个阶段的间隔不是几个月、而是几年。在第一阶段内,采取中立富农,集中力量消灭地主阶级的政策。即是说只没收分配地主阶级的土地、牲畜、农具、粮食、房屋,而对富农的土地财产一律不动。照此办法,无地少地的农民能分到多少土地,相当于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几?(2)对富农的政策,如只没收分配其出租的土地,其余的土地财产一概不动,这是否仍能达到中立富农之目的?照此办法,连同没收地主之土地,加以分配后,无地少地的农民又能分到多少土地,相当于全村平均数的百分之几十?(3)在这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向来不依靠农业为主的人,原则上一律不分给土地;不动富农时,雇工可否不分地,而只适当地改善其工资待遇?(4)假如富农的财产全部不动,而地主一般又没有多少耕畜、农具和存粮,农民分得土地后,生产资金的困难有无办法解决,又如何解决?(5)高利贷问题究应如何处理?能否规定出一个一般性的标准作为高利和普通利息之间的界限,并规定出适当的处理办法,以便使农民既能免除过去高利贷的盘剥,而今后农村借贷关系又不致搞死;还是在新的土地法中不提倡高利贷问题,只废除地主的债权,而其它一律不废?(6)对南方的鱼塘、桑田、竹园、茶山等特殊土地应注意哪些具体问题,你们的处理意见如何?还有哪些特殊土地问题应该在新的土地法中加以规定?(7)江浙部分地区有所谓田底权与田面权(即永久使用权,但与永佃权又有不同,因为田面权还可以出租和买卖)问题。在分配土地时,对田面权特别是中贫农的田面权应如何处理?其他地区是否也有此问题?(8)在分配土地时对典当地应如何处理?(9)分配土地的方法应如何规定?以乡(行政村)为单位分配土地有无困难,分配土地的单位应如何规定为宜?(10)县政府内可否成立吸收开明绅士参加的土地委员会负责处理改革事宜,还是即由农协办理?(11)南方富农的收入与剥削的情况比北方均较为复杂,在划分阶级计算总收入与剥削时,是只按其在农业上的总收入与剥削收入计算为好,还是连同其在副业及其他方面的收入与剥削收入一起计算为好?这两种不同计算方法在实际上会产生何种不同的结果?(12)佃富农是否可以参加农会?(13)在分配土地时,有无留出一部“公共事业田”之必要?

这些问题涉及了土改进程中的方方面面,均为老区土改中不普遍或很少出现的现象,因此已有工作积累并无经验可供借鉴。由此可见,土地改革的实践具有社会革命和人类实验的性质。“实验”是一个试错和纠正的进程,政府或政党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组织,面对着开放的复杂社会经济环境,它能处理的信息是有限的,因此政治行为具有不确定性。政策是否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是以分散试错为基础。也就是说,土地改革存在人为的精心设计,具体到实践层面,作为存在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需要不断讨论与摸索。

二、龙岩土改的历史进程

土地改革的政策与措施是层层推进的,龙岩位于福建省西部,福建省的政务归华东军政委员会所辖,为明了龙岩土改的历史进程,需要先交代相关华东局和福建省的一些土改政策与措施。华东局于1950314日到19日召开了华东各省()、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书记会议,讨论华东地区土地改革准备工作问题。饶漱石认为,中央提出的土地改革法只规定一些大的原则,各个地区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及其特点制定实施办法。张鼎丞作为创建闽西苏区的老干部,当时担任福建省政府主席,他接到《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和华东局意见时,认为福建省是老根据地,具有特殊性,具备土改条件。1950年春节后,他组织干部讨论“提前土改”。福建干部以南下为主,有华北、华东两个群体,他们的实践经验存在差异,也形成两种不同看法。前者遵循“三年不减租,五年不土改”的指示,认为“提前土改”有悖于中央精神。后者认为解放战争中一边土改、一边作战,没有矛盾。张鼎丞、伍洪祥、江一真等出身于闽西老苏区的干部,他们认为福建群众基础好,政治觉悟比较高,与华北新区不同,完全有条件进行土改。不过,张鼎丞虽然主张“提前土改”,但对如何执行是比较慎重的。他根据《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和征收公粮的指示》中土改前期准备工作的要求,选择了闽侯、龙岩两县作为试点。委派伍洪祥为龙岩地委书记,到龙岩开展土改典型调查。龙岩一共有三个点,即龙岩县的东肖区、上杭县的石王乡和永定的富岭乡。

社会变迁是开放性的结构,各种因素相互纠缠和牵扯。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作为社会变迁的重要环节,其展开过程不仅与各地革命斗争形势有关,而且与国际环境变动有关。1950年,国际形势极为紧张。朝鲜战争爆发后,台海局势骤然紧张。对于新政权而言,保证胜利果实是第一要务。福建尚有大量土匪未清剿,斗争形势尖锐。118日,福建省收到华东局转发的毛泽东《关于加强华东区领导做好剿匪的电报》:

      闽浙两省剿匪工作极为重要,特别是福建匪患必须使用四、五个主力师,全力穷追猛打,限期肃清,该省剿匪成绩较他省为差,必须检讨原因。我提议从现在起,和广泛开展土改工作相配合(福建必须迅速实行土改),限六个月内剿灭一切成股土匪,责成叶飞、鼎丞全力以赴,做出成绩,只要福建的土匪消灭,土改完成,即令蒋介石登陆进犯,也是容易对付的。

在此政策指引下,福建省加速了土改步伐。1122日,福建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采取剿匪与土地改革相结合的办法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剿匪时,先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其控制的公地给农民;第二步,在剿匪后视情况再没收地主应没收的其他财产,征收富农、小土地出租者应征收的土地,分配给农民。龙岩属于老革命根据地并经过“自耕农运动”,土地占有并不悬殊。1950年,龙岩县每户或每人占有土地比较平均,“地主已不存在了,富农也很少。在东红(肖)区的三个自然村只有二户富农,但这二户占有的土地不及总数的1%,而且是兼营商业的。西陈区条围村连富农也没有,占有土地最多的是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其次为贫农。富裕中农、中农、贫农合计占总户数的67.18%,占总人数的64.75%,而占耕地79.66%。在东红区三个村中,中农、贫农合计占总户数89.51%,占总人数的88.27%,而占有耕地92.5%。基本情况是以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为主体,土地没有集中在地主手中。鉴于此,龙岩地委书记的伍洪祥起草了《关于保护苏维埃分配土地地区及国民党“扶植自耕农”地区施行土地调整的具体办法》(草案),其原则是:

      在原耕基础上采取“抽多补少、抽肥补”的原则实行土地调整,以确定地权,颁发土地证。但国民党“扶植自耕农”地区分地极不合理,不予承认,应尽可能保持原耕基础上必须划分阶级,实行重新分配,与保持苏维埃分配土地地区采取大部保持原耕不动、小部抽补的原则有所区别。

福建省制订《关于开展老革命根据地区工作指示》,认可“大部分不动,少数调整”。195118日,在上述原则之下,颁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专区经过土地革命地区有关土地改革若干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分类处理不同类型的土地关系:

      第一、保持苏维埃土地革命果实的地区:()此类地区,应按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之规定,进行必要的土地调整,确定地权,结束土地改革,发展生产。()保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在苏维埃土地革命时分得的以及土地革命后所得的土地财产,不得侵犯。()富农在土地革命时依法保留的土地及其在土地革命后劳动所得之自耕或雇人耕种的土地,不受侵犯。()对罪大恶极、血债累累之反动分子的土地财产,应予没收分配,但对其未参加反动行为之家属,应留给一份。()征收公田,包括族田、庙田、学田、教会田,没收在敌人重占期间反革命政权所留的乡保公田,除经专署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者外,均由农会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在调整土地时应切实解决革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

      第二、经过苏维埃时期的土地革命在红军北上后封建势力复辟,封建土地制度恢复地区。()此类地区一般应视做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土地改革。()恶霸地主,及其他反革命首要分子,依仗反动势力,欺压人民,霸占革命家属、烈士家属和农民的土地财产,应经过人民法庭予以严厉惩治,并没收其土地财产,由农会分配,其中霸占部份,在分配时应照顾受害户。对反革命分子家属未参加反革命行为者,应分给一份土地财产。()对这类地区的反动富农问题,应依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二章第四段关于反动富农的规定处理。

      第三、解放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之前,农民自发分配土地地区:()这类地区群众自发分配之土地,基本上予以承认,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精神向农民进行教育,并进行复查,继续没收尚未没收的地主土地财产,并征收尚未征收之公田,以彻底摧毁封建势力,端正政策,加强团结,确定地权;结束土地改革。()自发分配土地时,个别多占果实者,必须予以适当处理,应说明退出其多得部份。()中农利益被侵犯者,应以公田及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中进行补偿,并加强对中农政治上、组织上的团结。

龙岩地区实行了以“土地调整”为主的土改策略,没有大规模开展划分阶级运动,重新核定1929年土地革命时期划定的地主和富农。不过,为了开展工作,也召开小型诉苦会,并采用“穷富财产展览会”、烈士追悼会等形式予以辅助。据伍洪祥回忆,情形比较温和:

      老革命根据地的群众与新区群众的觉悟程度是截然不同的,由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的深远影响,老区农民对土改已很熟悉,因此,一开始我们就不是从宣传土改的正义性、合理性入手,而是先从思想上解除“变天”的顾虑。因为老区农民在1929年曾经进行过“打土豪,分田地”,红军北上后反革命势力复辟,对他们的血腥统治是残酷的,这些“变天”的惨痛事实深刻地教训了善良的农民,他们害怕再来一次“变天”。这个思想顾虑不先彻底解除,必将阻碍运动的胜利发展。为此,工作队进村第一阶段工作都大力开展形势教育,宣讲土改政策,使群众解除顾虑,而后转入反霸诉苦斗争,这是打开局面发动群众的关键。老区农民在政治上要求翻身很迫切,尤其老区烈军属多,长期受迫害深,因此,烈军属一般都作为优先动员、访贫问苦的对象,然后通过他们逐步串联,以追忆反革命复辟中惨痛事实来启发一般农民的阶级觉悟。

在这种工作模式之下,龙岩开始进行土地改革。前期工作比较细致,进度稍慢于全省,后期就相对快一些。陈耀煌根据相关资料整理出福建土地改革的进度表,引用对比如下:

龙岩县90个乡进行土地改革。其中64个乡已进行过土地革命,分别以不同类型进行“土地调整”,承认过去分田的土地所有权,补发土地证。土地调整后,龙岩雇农每人平均1.71亩,贫农每人平均1.74亩,中农每人平均2.13亩,地主每人平均1.45亩,富农每人平均2亩。

华侨身份的模糊状态

建国后,辨别华侨身份与阶级属性,成为土改过程的一个重要问题。其财产与汇往国内的侨汇处理得当与否,直接涉及到新中国能否得到海外华侨的支持。如司徒美堂指出的,“华侨,其实是破了产的贫雇农,逃到海外,借辛苦工作赚了一点外汇,返回祖国买田养老,与封建地主的田租剥削大不相同。……华侨地主中与其他富有华侨中的自建洋房最好不要动。洋房之来,是来自他本人血汗所得,与靠封建剥削的地主洋房不同。华侨出外数十年,其与祖国的联系,就是他对国内的亲属与薄田数亩数十年,其与祖国的联系,就是他对国内的亲属与薄田数亩,或洋房一座的田园之乐的怀恋。动了这些就斩断了他们与祖国的联系,断了联系也就是断了大笔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侨汇”。1949101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毛泽东即为侨胞题词,“侨胞们团结起来,拥护祖国的革命,改善自己的地位”。为了合理处置华侨财产与切身利益,周恩来分别找陈嘉庚、司徒美堂等侨领和广东、福建两大侨省的领导人叶剑英、张鼎丞等交谈,倾听意见。司徒美堂根据自己的亲身体会,考虑国家大计,在19506月的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关于处理华侨土地房屋问题的建议书》的议案。会后又写成《关于华侨土地问题的几点意见》,由中央侨委会转呈给毛主席,强调了身份定义的重要性:

      什么叫华侨,什么是华侨地主,其定义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在划定何者是华侨土地、何者不是华侨土地的时候,技术上要非常精细准确,执行土改的下级干部,要认真对全部政策以及华侨情况作透彻的了解,如果不然,就会引起许多意外麻烦。侨眷有贫富之分,许多贫苦侨眷,侨汇少,生活难,十年八年也接不到多少次侨汇,租种一两亩瘦地过日子,在阶级成分言,他们倒是实际的贫雇农。……华侨捐款办学而置下的新式“学田”,有利于发展侨乡的教育事业,应予暂时保留。……如国内环境安定,华侨愿意回来进行大规模的农业生产,不知道这样的土地将来是否可能租得到?华侨能否收买土地来进行新的农业生产?土改条文中应加说明。

司徒美堂认为,土改首先要划分阶级,土改法令要对华侨、华侨地主等概念进行清晰界定,执行干部要认真对待全部政策,并对华侨情形要详细了解。于是1950715日,周恩来责令广东、福建两省各起草一个在土地改革中处理华侨土地房屋的条例草案。福建由龙岩、漳州、闽侯地区及厦门市组织调查,魏金水带队到侨乡晋江县第八区塘市乡搞土改试点,江一真带一些干部到闽南重点侨乡摸底调查。通过调查后,195092日,福建省颁布《闽华侨土地房屋问题处理办法草案》,将华侨分为四种类型,即侨眷中的地主阶层;在农村不依靠经营土地的华侨工商业家;侨眷中的半地主式富农;侨眷中的小土地出租者。根据华侨类型提出了照顾华侨、处理华侨土地财产的意见。

195010月,周恩来主持政务院会议,在《闽华侨土地房屋问题处理办法草案》的基础上讨论华侨土地财产处理办法。周恩来以“宽松”为主导方向对待华侨的财产处置和阶级划分,他指出:

      大多数华侨是由于在旧中国不堪忍受地主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无法生活才背井离乡,出走异国的,或者被当作“猪仔”贩到国外的。大多数华侨眷属在土改中会得到好处,他们会拥护土改的。但估计还有百分之二至四的华侨地主,他们的土地要被没收分配,这些人是不会满意的。如果我们在华侨地主的房屋问题上给以照顾,就会波而不动。这对我们团结国外华侨有好处,而且他们的房子大都是用寄回的侨汇盖的,不是封建剥削来的,要把这些情况向干部和农民讲清楚。

在此精神指引下,1950116日,政府颁布了《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以照顾为主,如保护华侨的房屋、财产、工商业,不征收原来是劳动人民的华侨的超过当地人均平分土地百分之二百的出租土地。华侨及侨眷如只占有小量土地,部分自耕式、雇人耕种、部分出租者,不应认为半地主式富农。可见,中央和省级政府也一直强调注意侨乡土地占有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划分阶级成分的复杂性,审慎处理容易划错的成分。例如提出,对出租土地但生活来源又不是靠地租剥削的华侨工商业家,要防止划成兼地主者。一些在国外是小职员或小商人,国内侨眷通过侨汇置办小量土地,将土地雇人耕种或由亲友代耕,更应小心谨慎,防止错划为地主。

龙岩县华侨主要集中于印尼、马来亚、泰国、缅甸、新加坡等南洋各地,多以工商业资本家和小商贩、工人、店员为主,“四不像户”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华侨家庭经济形态差别很大,有地华侨户基本靠土地出租或雇耕获取收入,侨汇是生活的补充部分,而无地华侨户基本依赖侨汇。现根据华侨分户情况,可知龙岩华侨收入有地租、雇工耕作、自耕劳动、海外侨汇、工商业经营、地租倒算、高利贷收入、担任乡职等,来源较为多元。其中最容易被划错的包括:1、华侨工商业家有一些土地出租的,容易划为兼地主成份。2、在国外劳动的华侨,家中有青壮年不参加劳动的,将小量土地出租或雇人耕种的,容易将此种小土地出租或者小土地经营者划为土地或半土地式富农。3、华侨小贩、店员因家中生活较好,容易错划为工商业者。东肖区下辖洋潭、榴田、龙泉、中民、溪圣、后田六乡华侨的职业具备了这种可能:

另一方面,龙岩县华侨家庭大多出国人口较多,大部分青壮年都在海外,华侨户的生计情况比数据显示的内容更为复杂为了更为微观观察华侨家庭,整理部分华侨家庭人口数据如下:

龙岩华侨作为“新客”,在侨居地没有发展二代或三代家庭,家庭成员在侨居地和侨乡两地流动。由于华侨家庭的出国人口比留在国内人口多,家庭经济成分核算的难度也大。西陈区大洋乡“处理有关华侨问题分户材料”较为完整地登录华侨的家庭组成和成员职业,可见一斑

      (1)邱X兰,45岁,女,家务。夫,章X生,50岁,1927年往南洋教书,1932年回岩充任十九路军委员长,进行夺,1933年又往南洋(有四人)。女,章X瓶,26岁,福州大学读书。

      (2)刘X治,已死。妻谢X姑,57岁,家务。子,刘X厚,?岁,1935年往南洋经商,在外四人。子刘X洪,19岁,厦大读书。女,刘X惠,16岁,二中读书。

      (3)林泽X,52岁,1927年往南洋,槟城天成号店员。妻邱X红,51岁,有附带劳动。母,张X凤,76岁,家务。子,林X纪,13岁,读书。

      (4)林X彬,50岁,1927年往南洋(新加坡)做木头生意,在外七人。母,徐X地,71岁,家务。弟媳,郭X花,36岁,家务。侄女,林X仙,16岁。

      (5)王X花,35岁,家务(曾在南洋当保姆,因病回家)。子,刘X魁,3岁。夫,刘X淡,38岁,1937年往南洋阿齐,起初当店员,现在泗水做小生意,在外四人。

      (6)邱X鸿,已死。妻郭X地,74岁。子,邱坤X,38岁,1937年往南洋做小生意。媳,章X仁35岁,有参加附带劳动。孙,邱XX,解放前读书,曾受华安特务训练班训,现在东肖教书。孙女,邱XX,11岁,读书。

      (7)林X风,男,50岁,1933年往南洋代人做工(日里义和店店员)。妻郭X菊,47岁,家务。子X团,30岁,小学毕业后教书四年参加过三青团分队长、区分部组织委员、十八猛首要分子。在1946年假托收神祖、建神牌到南洋去收伪中35万元,解放后参加工作,去年清洗回家生产。子林X瑞,25岁,解放,在读书。林X南,19岁,读书。媳,段X琼,25岁,做家务。孙,林XX,5岁。孙,林XX,4岁。

      (8)林X金,男,41岁。1929年后往南洋经商。在家3人,在南洋20人。子,林X美,24岁,一中读书。媳,李X娥,?岁。孙,?岁。

      (9)黄X文,男,68岁,1946年起做小贩。母,郭X菊,94岁,家务。妻,魏X科,69岁,家务。子,黄X旺,41岁,在南洋做店员,每年有侨汇。子,黄X富,35岁,解放前在南洋,帮他亲戚店内,现在汉口企业部门。媳,陈X娇,31岁,跟随夫在外。孙和孙女二人,年小,在外。

      (10)林X和,男,58岁,解放前为大老板,在本城合股开瑞记布庄兼办华侨汇兑。妻,章X梅,56岁,家务。子,林X秋,33岁,在南洋开木料店。子,林X仙,30岁,在上海高等法院任职。媳,翁X姣,30岁,在南洋家务。母,邱X秀,90岁。

      (11)廖X和,男,?岁,基督教负责人(1946年已死)。妻陈X姑,63岁,基督教徒。子,廖X山,63岁,在南洋做店员,现学修机器。媳,林X梅,41岁,在南洋助家务。孙女,廖X良,23岁,解放前读书,1951年参军于学校。子,廖X秀,38岁,教员。女,廖X贵,27岁,读书。女,廖X芝,23岁,读书。女,廖X芳,21岁,参军于学校。

上述资料中的家庭分作三类第一类为核心家庭,包括家庭(1)、(2)、(5这类家庭即两代人组成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是夫妻两人及孩子,孩子通常未婚;第二类为三代家庭,或称“主干家庭”包括家庭(3)、(6)、(7)、(8),这类家庭指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及第三代等直系亲属组成的家庭;第三类为联合家庭包括家庭(4)、(9)、(10)、(11),这类家庭通常由父母和两代或两代以上已婚子女组成或是兄弟姐妹婚后不分家的家庭,这也是侨乡较为普遍存在的家庭模式,其中也包括上文曾出现的陈X姑式的两头家模式(即联合家庭与核心家庭混杂),这类家庭中的强劳力因生计问题而长居南洋,留在侨乡的普遍为缺乏劳动力的老人或妇孺,强劳力在南洋有稳定家庭,但在侨乡仍被登记在华侨家庭名下。这种类型家庭是核心家庭同代横向扩展的结果,成员关系较为复杂。

四、错划阶级及其负面后果

龙岩地区开展土改时,制订《关于保护苏维埃分配土地地区及国民党“扶植自耕农”地区施行土地调整的具体办法》(草案),参考了《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规定,“手工业工人、店员、华侨、商人、职员、自由职业者等不依靠土地为其生活,其出租土地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百分之二百,且该项目土地又确实系其本人劳动所得购买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或在征得其本人之同意后,征收其全部出租土地。”土改政策以温和态度为主,诉苦也以反霸斗争为主,其目的在于阶级觉悟,以扭转自发分田和“和平分田”的思想,而非纯粹的阶级划分。

采取这些社会动员的技术手段运用后,以情感带动的行为容易超越界限。龙岩的土改政策原来想在地主、富农等层面进行微调,一旦“阶级”可以作为社会标签和象征而被运作时,农民的心态很容易处在兴奋又压抑的焦虑心态。如李金铮在研究华北土改时指出的:

      中共从改造传统的民俗伦理入手,通过“挖穷根”“斗争大会”等方法,激发农民对地主阶级的被剥削感、阶级对立意识、革命斗争意识和拥护中共的意识。在此基础上,一向温和、忍让的中国农民将整个地主阶级打翻在地的复仇情绪宣泄到极点。不仅如此,其传统的平均主义心态不再限于打倒地主阶级的“均贫富”,而是发展为部分贫苦农民侵犯中农利益的绝对平均主义行为。在此贫富错位的社会裂变中,农民传统的发家致富心态转变为既渴望富裕、又惧怕富裕冒尖的矛盾心态,甚至不惜将现有的财产挥霍浪费……其中的复仇心态和绝对平均主义是以土改为媒介的农民传统心态的延续和放大。

政策执行者、广大乡村农民乃至于被打倒的剥削者,他们面对的是新政权、新政策、新行为,没有惯性行为可作为参照系。在此状况下,“华侨”或“华侨地主”等具有模糊空间的身份概念,很容易在阶级划分中发生偏差。再加上土改干部对相关政策了解不透彻,如东肖区委李书记认为:“我们(基层干部)思想上没有深入形成‘华侨’的概念,不明确保护侨汇政策的意义和重要性。”于是,龙岩县土改在实践过程中,未把国内外人口与其实际经济情况联系起来,就出现了偏差。龙岩县十三个乡华侨家庭成份中,地主为48户,占60%;土豪劣绅为5户,占6%;富农10户,占12.5%;中农11户,占12.5%;贫农3户,占3.5%;农民2户,占2.5%;工商1户,占1%。而龙岩地区土改后的阶级划分是:地主占3.32%。富农占2.44%,债利生活者占0.03%,工商业者占0.25%,中农34.18%,贫农54.33%,雇农1.22%,手工业者0.76%,小商贩0.39%,其他2.33%,小土地出租者占0.75%。从总体数据看,华侨有侨汇收入,生活比较富裕,被认为剥削阶级。华侨地主的比例过大,一些本不应划为地主的华侨被划入了地主行列。以洋潭乡侨属张X地为例,评成份时凭国内人口和经济情况来确定,结果评为地主比如将主要劳动认为附带劳动,认为有劳动力无劳动,靠雇工剥削和侨汇收入维持生活,为地主。还有一些在没有调查清楚部分华侨雇长工情况下,把家庭成员视为长工,结果也导致了偏差。

除了华侨经济的模糊增加政策执行难度外。“左”倾的工作惯性也在发挥作用。如福建省在“草案”就含有这一倾向,“对华侨中之封建剥削部分,不能因为照顾华侨利益,保留过高标准,使与土地改革的总原则产生抵触。对华侨土地问题的处理,不能应该动的不动,不应该动的分给,使对农业生产不利。作为对华侨本身而言,亦应充分认识土地改革与华侨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才不致单纯的、孤立的,夸大华侨特殊性,提出不适当的过高要求。福州座谈会中,大家都认识到土地改革是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购买力,发展工商业的根本道路。华侨工商业资本家,即从自身利益出发,也应首先拥护土地改革,不应首先争取保存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在此政策引导下,一些乡镇基层干部认为广大农民生活贫苦,无地少地,生活困难,相较而言一些侨眷不仅有较多的耕畜和农具,并有充足的粮食,生活比较富裕,本着“土改应该均贫富”的原则,基层干部在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下,自觉或不自觉地提高华侨阶级成份和扩大没征收侨眷范围,作为满足贫雇农土地财产要求的办法。

土改运动开始后,在“斗争”情绪和平均主义思想的作用下,就容易出现阶级划分的偏差,如一些贫农或中农侨眷说,“他(村华侨地主)收租吃饭,不劳动,和非华侨地主都一样,他辛苦我们比他还辛苦。”“不分华侨地主土地,我们分什么?”“土地必须分,不分就对不起贫农,分了土地祖国强盛,华侨在外也有地位了”。

华侨错划阶级的直接后果是对华侨房屋和其他财产没收和罚款。比如应没收的未没收,不应该没收的没收了。华侨工商业者、中民人陈X粦(全家都在国外),土改中其女陈X珠被评为地主,华侨分户材料中对其女有如下描述:

      陈X珠,其生父陈X在1929年被评为地主成份,暴动后前往印尼经商,在外七口人。陈X珠嫁张X洪为妻,自1936年起生父家管理其生父产业,向农民进行收租倒算,每年都把已分配给农民的耕牛夺回耕田,直至1942年牛死,还分去三分之二的牛肉,并向农民张X发,张X旺等倒算厝租至1953年,共收租光洋39元,干谷129桶,解放前三年占有土地4.84亩,雇工耕种,陈X珠不参加农业劳动,丈夫经营小商业维持个人生活。

X在土改中被划为华侨工商业者X珠因经营其土地被评为地主后,陈X粦的房屋四间,厕所一间,晒谷坊半个被没收。1952年陈X粦曾寄回人民币3600万元,以整存整取形式存入人行白土营业所,委托华侨服务部代管,后由华侨服务部把存单交其女婿张X洪代管,存单上注明要由华侨服务部得其本人委托通知后才能领取。陈X珠继评为地主后,土改队在摸底中了解了上述存款,区委研究罚其利息900万元,因存款不付利息,又要经华侨服务部通知才能提取,陈X珠无法领取。后以其抗拒不缴,决定加罚三倍,计3600万元,经区委请示县委将报地委批准,通知银行解付。

罚款追到海外的现象。如后田乡归侨陈X奎,母亲五十五岁在家料理家务,其妻在家劳动生产,二个儿子年纪小,但有土地2.42亩。1929年其祖父陈X英(一贯在外经商)被划为富农成份,没收了他的房屋。1940年大家庭分家生活,共有三家:陈的伯父X生为一家(X生在江西南□经营□产店铺);陈的叔父X坤一家人早年即往印尼棉兰,经营百货二盘商;陈X奎自己一家(陈X奎从年轻就到南洋做店员、会计,后回家结婚又重新往南洋,于1951年归国,现为华侨补习班学员)。其祖母轮流在这三家吃饭,土改时评定其家庭为工商业。由于其祖母1939-1952年向农民倒算房租140-160桶,因摸底了解陈X奎只得存款6000万元(系其1952年由国外侨汇存入),罚款3000万元,结果由陈X奎提取缴交,X奎以三家共负担,写信给印尼棉兰其叔父陈X坤,希望其汇款接济负担一部分。

在此情况之下,许多归侨、侨眷惶惶不安,认为罚款与侨汇有关,对政府保障侨汇政策与国家银行保密和取款制度表示怀疑。华侨张X泉在侨联会欢迎新归侨座谈会上听取银行干部对保障侨汇的发言后,与张X庭等在私下交谈中说:“什么保障、不保障,事实摆在眼前,黄X杰家后罚款从18.9万元增至一亿七千万元,其妻郑X地说:‘银行存款,群众都晓得,我有一亿七千万元,就罚一亿七千万元’。郑X地接其子海外来信中写道:‘印尼有倾向台湾和拥护新中国两派,我是站在拥护新中国的一派,支持祖国建设,像我这样爱国,家庭却受到这样对待,闻讯如晴天霹雳。’并说这事已传遍印尼。”有些侨眷怕多寄侨汇会提高成份或增加罚款,写信给海外亲人少寄侨汇。海外亲人听闻家乡土改情况,也纷纷表示出于自身考虑,减少侨汇或是减少对家乡事业建设的投资。1954年龙岩县第三季度和1953年侨汇汇入减少32.5%

五、侨汇政策下的弹性纠偏

中国华侨的侨汇对中国国民经济影响重大,195056日的《人民日报》载文指出,“侨汇在我们国家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很显著的。……上千万的侨眷依靠它来维持生活与进行生产”。按建国初期中国银行的统计,赡家性侨汇比例高达侨汇总额的97%以上。政府可以通过侨汇结汇方式,将本币解派给侨眷用于日常生活,而外汇则可以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推进对外贸易,平衡国际收支。土改举措的不当导致旅外华侨产生不满,减少或停止向国内寄侨汇。侨汇减少直接影响了对外经济活动,中央很快有所反应,他们意识到的:“个别地方县、区政府特别是乡村基层干部,处理上有严重的偏差,土改时期是看侨汇提高成份,看侨汇开数,对侨眷滥行罚款,清算无底。土改后看侨眷有侨汇,强迫贷款、捐献,农会扣押侨汇当农会基金等等。因此侨眷有所谓四怕:‘一怕汇款来了提高阶级成份;二怕取款时银行分期扣付;三怕暴露目标强迫捐献;四怕农会强迫贷款。”华侨被错划阶级的原因还在于弄不清楚华侨在国外的情况,也无法计算其家庭劳动人口。中共中央在回复福建省上报处理土改遗留问题的报告中就指出:“对国外情况弄不清的侨眷,依其国内情况划分成份时,应暂时假定该家庭有人在国外从事劳动,并把这一因素计算在内,否则容易扩大打击面。”

为了纠正错误,中共中央在《对土改中华侨土地财产处理的九点办法》中规定:“过去划错成份应予纠正,某些农村在不纯分子操纵下乱划成份者,应宣布其原成份无效并进行重划。”明确规定,虽有出租土地,不能构成地主的侨眷有三种情况:一是因主要劳动力在国外而出租小土地者;二是出国后因在国外从事其他职业,积蓄钱汇回国内购置少量土地者;三是在国内眷属的主要生活来源是靠地租生活,占有土地的数量在当地小土地出租者的最高标准数以下者。因此家庭的确有人在海外从事其他职业,是符合小土地出租者的构成条件的。若不区别清楚此类情况,很可能把华侨工人或华侨工商业者都简单划为地主,毫无分别的当做消灭对象。占有土地稍高于当地小土地出租者的最高标准数,但超过不多者,在多数农民同意的条件下,亦可不定为地主,按小土地出租者对待。

在上述政策推动下,龙岩县从地委统战部、侨务科、发展科等单位抽调人选组成工作组,选择重点地区和对象,深入乡镇进行调查,通过多方渠道调查国外华侨的情况,结合侨户国内外家庭、经济情况,在政策范围内予以纠正。侨户张X地,工作组认为该户解放前虽未分家,但经济上已各自独立多年。因而对张X地一家问题做出更改:张X地等居家人口,属于劳力从事其他职业,改划为小土地经营者;其五子X博外出渡洋,依靠工商业;至于长子X林一户,暴动后一贯靠救济度日,评为自由职业。土改时被没收的两间房屋,可说服农民予以退回。阶级成分得到了纠正,原先被没收的财物也要得到相应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侨汇问题。侨汇包括两种来源,一是华侨工人的薪资,一是华侨工商业者以资本主义剥削而来的利润。中侨委对此明确指出,“土改以国内封建财产为限,不追至国外,侨汇不是封建剥削。”龙岩县华侨侨汇大部分属于前一种,因此工作组表示,土改工作任务是消灭封建剥削,不是资本主义剥削,若因侨汇收入多就将其划为地主,没有弄清楚剥削与被剥削的区别,也没有区分封建剥削与资本主义剥削的性质。有了这一政策认识,对前此错划被侵犯的侨汇全部退还。并且规定,侨眷对退回侨汇有自由处置权;严禁以侨汇收入多少作为提升或者确定侨眷阶级成份的标准;侨汇按银行原规章制度办理,禁止工作队干涉侨汇;对华侨地主的罚款,也由本人(或本人委托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后,再由本人(或本人委托亲属)交由农会。

2、房子问题。华侨建房有两个目的:首先,他们是侨居在外的中国居民,海外侨居地并不是归宿,在故土建房作为归宿之地;其次,华侨的房屋作为固定财产,具有经济活动的信用担保意义。工作组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措施:对错划成份的给予退回,如已分配给农民居住,作为内部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可以借住,并在乡内调整。屋主可以降房屋自愿折价卖给现居住者,并由政府贷款或在社会救济项下补助现居住者户偿还。1929年土地革命时期是地主,现是华侨资本家,其房屋向农民倒算来的,不予退回。房屋不是倒算获得,仅没收老房屋,本人新屋可不退。如新屋被没收,应设法让出退还。

1953328日,周恩来与邓小平、李维汉、廖承志商谈闽粤侨务问题,特别指出了错划纠偏之事,“两省在侨区土改出现偏差后,提出的纠偏方针、办法是正确的,应予同意,即对错划阶级的应无条件地给予纠正,尽量赔偿损失,并做好争取团结工作”。当然对于阶级划分纠偏,政策总是希望能尽善尽美,但在具体工作中,还是有所侧重的。后来接任龙岩地委书记的李敏唐在给工作组成员的报告中说,做好华侨土改遗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将进一步保护侨眷正当权益,争取团结国外华侨建设祖国;正确保护侨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是进一步落实中央侨汇政策,解除侨胞顾虑的需要。这一表述中,“争取侨汇”的政策意图相当清楚,“能否争取更多的侨汇用于投入祖国建设及促进投资”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出发点。事实确实如此,以《县土改办关于处理土改遗留问题时对各乡华侨的处理意见》中几个例子证明:

如龙岩县附城区大湖乡人王和X解放前在家有六人,占有土地四亩,有劳力却不参加劳动,土地全部雇人耕种,被划分为地主。其三弟王振X给中侨委写信中反映:“(我)兄解放前生活主要是我寄款接济的,(我)对(土改中划分的)地主成份表示有意见,要求政府提前给予改变。”王氏兄弟均为龙岩华侨中的重要人物,工作组经过调查后,这样描述其兄弟:二弟王锦X,属新加坡归侨,为政协龙岩县第一届委员会委员,侨联会委员,中国贸易公司龙岩分公司第三副主任,对家乡公益事业表现热情,投资省华侨投资公司贰万元。三弟王振X,有名的华侨资产阶级,关系网很广,在国内外华侨上层中很有威望,推动华侨投资祖国建设起了一定作用,现任广州市华侨事务局副局长,中国□国华侨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因此产生的处理意见的倾向性是很明显的。工作组按《对土改中华侨土地财产处理的九点办法》的指示:“华侨国外经济状况及寄回的信件材料应作为划分成份的参考,一般往下划成份”的原则,将王和X从地主改为中农。

另如大洋乡人王X龙,“其子王X1940年往南洋做店员,19□□年即自己集资经营商业,于1952年返国。该户占有土地3.28亩,家有五人,土地全部雇工耕种,并雇有女佣一人,料理家庭琐事”,根据家庭人员不劳动的状况在土改中评为地主,没收土地2.71亩,房子2间,农具1件,罚款6000万元。工作组调查后了解,其子王X伦早年往南洋经商,在印尼棉兰楠榜等地华侨总会曾任理事及在华联小学任董事长等,对社会福利事业较为热心,思想较为进步,并心向祖国,投资与建水泥厂。X伦在海外有一定的威望,被评为地主之后,不断向中央、省委提出申诉,不断写信至海外侨联组织,向中央侨委提出申诉。工作组结合调查中华侨海外实际经济情况,认为该户应“摘去地主帽子,改评为工商业成份”,对其罚款的6000万元应退回,所征收的两间房子也应退回。

如龙岩县附城区西安乡翁X星,在华侨土改时被评为地主成份。工作组通过调查后了解其弟翁X林,“侨居印尼,是印尼最大的进步书店雅加达□星公司、印尼□头出入口商的□□□□、新中国影片在印尼总代理人,资力雄厚,对社会公益事业很热心,交际很广,在华侨社会中有威望,是上层社会代表人物”。工作者以团结华侨为重,争取侨汇为目的,认为翁X星在思想上有了改变,并参加劳动生产,改变地主成份,划为中农。

如林兆X,工作组经过调查和了解发现,其兄林X芝,印尼归侨,曾任龙岩县龙门侨委会主任,龙岩省政协驻会常委,省侨委职员。又弟林达X,侨居印尼,为巨港大新五金商店股东,先后投资省华侨投资公司2万元,曾携夫人自费归国观光,参加北京“五一”劳动节观礼。工作组认为其兄弟是统一战线的主要对象之一,于是改变林兆X地主成份,评为中农成份。

上述诸多例子可见,侨眷家庭在国外的华侨,经济条件较好或在侨居地有威望的,会成为政府团结的对象,侨眷家庭成份容易得到调整,没收的房屋、土地较快被退回,缴纳罚款也被退回。若华侨能表现出对继续寄回侨汇并支持家乡公益及建设事业倾向,则会成为工作组对侨眷阶级成份下调的重要参考因素。这些情况说明,工作组在处理华侨错划纠偏问题时,具有弹性幅度。

、结语

土地改革是共产党领导发动的一场大规模社会运动,是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结果,既有经济内涵,也有政治意义,对国家形态和民众命运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本文从龙岩县土改中华侨的错划与纠偏入手,考察复杂历史进程中的多元土改实践。希望回到那个时代去考察当时的行动者与历史的关系,让各种历史要素可能或尽可能地回归本位,从而考察国家(政党)、地方和民众的历史选择和行为策略,并梳理这些因素最终如何形塑了土改运动的运作和面貌。

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全国性胜利,建立政权。从国家意志而论,土地改革是势在必行之举,这是制约着其他行动展开的前提。土地改革首先影响地主的利益,因此不可能以“民主的”“和平的”方式发生,只是以强力干预而实现。中国共产党充分意识到新区土改与北方老区土改的差异,力图避免“过火”“过左”的土改方式和“一刀切”的粗糙手法。在指导思想、政策和具体实施步骤也与以往有较大变化,以发挥地方个性、尊重特殊为重要特征。可见,这是一种“实验逻辑”思维。如果将龙岩土改放置于这样的土地改革框架中,可以更好理解其特殊做法。龙岩具有老根据地和一般侨乡的双重特殊性,土地占有关系也更为复杂,必须采取特殊土改方案。龙岩土改以“土地调整”的特殊形式出现,其实是中央与华东局,华东局与福建省,福建省与龙岩地区的多重互动或能动的结果,是一种摸索性的“社会实验”。后来主张“提前土改”的张鼎丞在针对邓子恢批评伍洪祥时说:

      龙岩的土地调整,有缺点,有错误,但不能说完全没有开展阶级斗争。镇反、剿匪、反霸,龙岩工作并无原则错误,地委调整土地的细则也是对的。开始土改时省委强调政策,当时我就说,如果单纯强调政策,土改是不会胜利的,因为土改首先是消灭封建势力,土改的基本问题是革命。当初我认为老根据地的情况复杂,我担心群众和干部的报复情绪,对他们遭受的迫害要同情,但必须防止报复而引起混乱。在龙岩搞土改,如无一批干部和骨干是有困难的。

从这点上讲,张鼎丞是新解放区进行土改运动的省级主政者,他根据地方实情而推行政策。伍洪祥等更为基层的地方官员对于中央政策的灵活弹性落实,也反映了国家意志与地方运作的有效分合机制。对此,杜润生的认识是有道理的: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改革既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变革,又作为推进政治变革的阶级斗争。在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动农民自求解放,实现“土地还家”的同时,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 20 世纪的历史任务:重组基层政权,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政令统一,获得巨大的动员能力。

不过,土地改革是社会动员也是“社会实验”,从中央层面一般只提供比较笼统、方向性的政策,附带简洁明了的动员口号。通常不会规定得过于具体,以免陷入死板,以预留回旋空间,也可以视为政治策略。地方土改得到操作空间,因地制宜,因具体情境而采取策略化手段,也难免会带有经验认识及主观随意性,容易造成划分以及处理方法上的偏差。龙岩土改具有特殊性,也存在模糊地带。由于华侨阶级身份模糊,加之家庭的混杂性与经济形态的繁复,华侨土改的阶级划分变得困难。虽然中央以照顾华侨利益为原则,为华侨群体制定了专门的特殊政策。龙岩县华侨土改也在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和福建省委《闽华侨土地房屋问题处理办法草案》指导下开展。但在土改进程中,因对华侨户情况的掌握不够以及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于华侨土改政策的认识不清,结果导致土改进程中华侨地主扩大化,以及罚款、没收房屋等的偏差。

黄宗智认为,由于执政党的表达性现实和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客观性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离,因此尽管许多村庄实际上并没有符合客观标准的阶级敌人,但国家通过土地改革,“把‘阶级’在马克思、列宁理论中的物质层面的意义,转化为在每一个村庄上演的善对恶的戏剧化斗争中的象征—道德意义”,具有一定启发性。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是龙岩特殊土改所要表达的政治意志。新政权的建立和土地改革创造了“新人”,“新人”已成为了土地改革的主体,历史实践进程具有开放性,行动者往往无法控制事态演进,历史可能超越了他们能理解的范围,人被卷入其中,不自愿或不自觉地在历史中行进。如果出现的各种事态出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意料,问题就在于是否能够调整政策,是否具备自我纠错的功能,而不是放之任之。中共中央的土地改革政策制定者刘少奇对此有清醒认识,他说:

      农村中绝大部分人口的阶级成分是明朗的,容易划分的,也不会有太多的争论,应将这些人的阶级成分首先确定,另有一小部分人的阶级成分是不明朗的,难于划分的,有争论的,应该摆在后面,多加研究,并请示上级,然后去划分,不要急于去划分这些人的阶级,以至划错,引起他们不满。总之,各人的阶级成分不应该划错,划错了的,必须改正。

龙岩华侨土改的偏差冲击了海外华侨信心,导致了侨汇减少。侨汇对百废待兴与参与朝鲜战争的新政权极为重要,争取侨汇不仅可以实现经济恢复和稳定侨乡社会,而且涉及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因此,中央决定对华侨土改中的问题进行纠正,龙岩也即时予以落实。一方面召开侨眷座谈会,宣传和说明政府土改中的华侨政策,听取侨眷意见;另一方面,针对华侨实际状况及其在海外的具体情况,对土改遗留问题进行纠偏。当然,侨汇成为纠偏的重要驱动力之后,选择纠错对象就具有一定的侧重,充分显示了政策的统战效用和弹性机制。总体而言,通过政策调整后,龙岩县华侨打击面减低,侨眷对华侨政策有了切身体会。

华侨作为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处于跨国活动的境况之中,长期以来,族群意识和国家认同具有弹性,身份也具有多元性、流动性和模糊性。中国共产党进行的土地改革,不仅改变和调整社会经济结构以确立新的土地产权归属,而且重新确定社会身份,以此建立新的政治秩序。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从错划到纠错的历史过程,华侨身份的模糊性一直在起作用。不过,相对于土地改革之前,国家制度的强有力介入,“华侨”身份及阶级属性也正处于逐渐“明晰”的过程之中,其形态如汤普森指出:“阶级是一种历史现象,而不把它看成一‘结构’,更不是一个‘范畴’,我把它看成是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确实发生(而且可以证明已经发生)的某种东西”。因此,土地改革的纠偏工作结束之后,“华侨”具备了身份定位,并成为了新的社会阶层。值得注意的是,此历史结果又影响了中共的华侨政策,为了适应新的国家关系,他们逐渐出台确定华侨国籍的相关措施,这一个过程对亚洲的政治秩序和侨乡社会产生了其他的社会效应,有待另文讨论。

(原载贺照田、高士明主编《人间思想第五辑:新人·土地·国家》,台北:人间出版社,2016年,第134160页。注释从略。)

张侃、谢丹琳《模糊身份与弹性纠偏:1950-1954年福建省龙岩县的华侨土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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