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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茹「搶船:清代北部臺灣漁村社會的風俗習慣」演講紀要
  发布时间: 2016-05-09   信息员:   浏览次数: 317

2016年4月28日,臺灣「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研究員林玉茹,在歷史系202-3室做了「搶船:清代北部台灣漁村社會的風俗習慣」的講座。這次講座是民間歷史文獻系列沙龍之四十五,旨在介紹清代以來閩臺,特別是臺灣地區漁村社會的「搶船」風俗,并討論其背後的司法實踐、社會結構和運作機制。

林教授在講座開始即稱,她一直認為閩臺文化是海島文化,而以歷史檔案為中心來討論,「搶船」不僅僅在臺灣可以見到,這也是全世界許多地區都存在的現象。國內如山東、福建、廣東、香港以至海南,國外則如西歐、日本均有「搶船」的記錄。特別是日本,原本就有「沿海地收益權」或「遭難物佔有權」的認知習慣。而臺灣的「搶船」風俗,在19世紀中葉後,透過西方人的記錄一再傳播和想象,最為惡名昭著。如投影展示的西方文獻指出臺灣(FORMOSA)是「遠東最危險的一站」。林教授回顧以往對「搶船」的研究,認為主要探討了「搶船」事件的原因、性質以及官府的處理式,然而這些研究均以少數一、二個案件為例,不但無法窺其全貌,且大部分將華船和洋船「搶船」事件混為一談,較少注意到「搶船」漁村社會的特質、被搶者勢力、官府審理邏輯以及社會習慣與法律的對抗等問題。林教授對「搶船」風俗的研究,是以法制史的角度切入的。她首先討論了清初的船難救助制度、《大清律例》對「搶船」和海盜的不同處置和「搶船」事件本身的性質這三個問題,并指出「搶船」發生後,官府往往並不將案件呈報上級,而作為地方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官方和民間文獻所記錄的事件發生數字,應遠比實際情況要少很多。由此引申出一系列的問題,如:為何實際審轉中央的案件並不多?在何種社會經濟條件下,「搶船」事件能夠長期存在?等等。

帶著這些問題出發,林教授基於《淡新檔案》中有關「搶船」事件的訟案為主要文本,從漁村社會的水域經濟結構和地方衙門的審理邏輯來討論「搶船」風俗。主要圍繞四個問題,即一、生計形態:「搶船」習慣之緣起;二、告官:被搶者及其策略;三、審理:地方治理及其因應機制;四、調查與追贓:地方權力的運作,及搶船者、被搶者、地方衙門和地方頭人四個行動者的行動和策略,力圖以此全面考察「搶船」這一風俗。

清代臺灣的「搶船」事件,地點上多分佈在臺灣西岸,時間上西北部多發於東北風時期,東南部則為夏秋西南風時期,即漁民無法外出捕魚,漁業生產青黃不接的時節。搶船時,除一般財物外,特別重視搶劫布匹衣物,這是由於清代臺灣所有衣物布料均為進口所致。在重點討論的滬尾案、大牛稠案、紅毛港案三案中,都不同程度地凸顯了清代地方司法實踐的困局。在這些案子中,搶船者往往是有預謀的,並且集體行動,極為兇悍。如滬尾案發生後,原告與地方差役趕去追查,卻發現搶船「四莊飲酒聚會,誓言橫吞不,與他們理論,卻觸動兇威,反被搶船者趕辱。而大牛稠案中,船帆雜物被洗劫無遺」,紅毛港案中的爭鬥更為兇殘,最後乃至毀船滅跡。

這種「搶船」習俗,究竟何以形成呢?林教授認為漁民的貧窮和他們長期持有的財物所有權觀念能說明這一問題。從台灣漁村的社會性質差異和漁民生業來考量,可以解釋村民的集體行動和遭難財物所有權觀念的緣起。即澎湖和臺灣部分沿海居民靠海生活,經濟狀況極不穩定,常處於絕糧和孤立的生存危機中,因此見到難船自然認為如同上天掉下來的禮物一般。這也是地方官府「出示嚴禁,三令五申」卻「仍蹈故轍」的緣故。這種「遭難物佔有權」是源於其原鄉風俗和生計形態的。林教授仔細探討的「地曳網」、「石滬」漁業,是明顯的例證。

林教授接下來介紹的是《淡新檔案》對這三件訟案中告官、審理、判決的記錄,這顯示了搶船者、被搶者、地方衙門和地方頭人四個行動者的利益博弈。林教授與黃宗智在《民事審判與民間調解——清代的表達與實踐》中對《淡新檔案》的分析形成了對話,認為除黃宗智指出的「原告往往利用連篇累牘、誣告、捏造事實等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以外,搶船案所呈現的告官策略顯然更加多樣化,官府因應方式與態度也有不同。三案的告官策略,主要包括訴狀的運用、提出證據、投告營汛、自行追緝、遷累或控告總理、一再催呈,以及上控等。

在告官成功後,進入審理環節,地方治理中的問題再次凸顯。地方衙門對搶船案的審理邏輯和判決,往往是「從輕完結」的。雖亦有如嘉慶十五年(1810)對彰化縣塭仔寮搶船案中的首犯以「強盜例」判處斬立決、道光八年(1828)周德發案中對首犯照江洋大盜例,判「斬決梟示,業經監斃,照理戮者,但這些嚴刑峻法是否能禁絕搶船案,是很可疑的。在道光年間,搶船案頻發,地方廳已視為家常。至光緒朝,國勢益弱,對華船搶船案的審理就更為謹慎了。《淡新檔案》中記載的這三案,就都是從輕完結的。這樣的判決,一方面是地方官對於搶船者的認知與同情;另一方面,地方官無力也不願因惡習大舉清剿搶船村莊,遂從地方治理的角度默認習慣與法律規範對抗的事實。而始終無法抓到首犯結案,則可能是無法向上審轉的關鍵。而這種從輕完結和無力緝捕首犯歸案所形塑的官威弱勢意象,無疑更催化沿海聚落搶船習慣的風行。

在調處與追贓的運作中,地域社會權力凸顯了其作用。原告提起告訴的目的,是想要追回被搶物品,減少損失,而大部分的情形是搶船者堅持不還贓物,且集體逃避官兵追捕。因此,在林教授所討論的幾個案例中,出現了地方官將搶船案件的責任轉嫁給地方頭人,以掩飾官府無法緝拿搶犯賠贓的情況,另一方面,這也促使地方頭人不得不盡力防止搶船事件再度發生。那麼,既然無法獲得官府的支持,地方頭人最后也只能自認倒霉,認賠而已。這樣的結果,反映的不是許進發所謂的「官紳共治」,反而是地方官府的審理邏輯及其如何操控地域社會權力運作的治理策略。

最後林教授再次總結了她的研究的出發點,即從伊能嘉矩、湯熙勇、許進發等人的研究出發,試圖從漁村的社會經濟結構進一步解釋「搶船」這一特別的風俗的起源,以及從原告的遭遇、法律規範與地方治理以及追贓成效等方面來說明其持續存在的原因。

講座結束后,鄭振滿教授對林教授的一些觀點提出了不同見解。他提出,貧窮絕非造成「搶船」的原因,這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他認為,如何解釋「搶船」風俗的長期存在,必須從地方社會的利益分配、權力運作、勢力博弈等方面來討論,林教授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切入,未必能切中問題的要害。而透過「搶船」這一風俗,更可以考察清代臺灣的地方社會結構,還有很多未詳盡討論的問題值得研究。張侃教授則將福建沿海的情況與臺灣做了對比,指出其中有許多相似處,因為兩地本來就屬於同一區域,僅隔一灣海峽而已。此外,沿海村民自身對「搶船」這一行動的態度與觀念亦值得進一步探究。

關於林教授對「搶船」風俗更為詳細的研究情況,可參看氏著《清末北臺灣漁村社會的搶船習慣——以<淡新檔案>為中心的討論》,載《新史學》第二十卷二期,2009年6月。

(纪要撰文/笋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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