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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偉新、蔡永明_中央蘇區的分田運動與地方主義問題
  发布时间: 2018-05-17   信息员:   浏览次数: 409

中央苏区的分田运动与地方主义问题

厦门大学历史系饶伟新    厦门大学学报编辑部蔡永明

20世纪2030年代中央苏区“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对苏区社会原有的权力结构和地权秩序产生了巨大冲击。由于受到传统乡族关系和矛盾因素的深刻制约,在分田的过程中出现了乱打土豪、乱划阶级和假分田、乱分田等各种地方主义问题。地方主义问题的存在,集中体现了传统乡族亲邻关系、村落领地观念和地权私有观念对现代阶级革命的严重影响,表明当时中共分田政策的政治意图和社会目标并未得到彻底的实现,反映了中央苏区土地革命的社会复杂性。

关键词:中央苏区;分田运动;地方主义;传统乡族关系

  

20世纪2030年代,中共在赣南、闽西等地发动大规模的土地革命运动,包括从革命一开始就进行的“打土豪、分田地”,到后来不断深入开展的查阶级和查田运动等斗争,对中央苏区社会原有的权力结构和地权秩序产生了巨大冲击,具体表现为乡村豪绅地主阶层受到沉重打击,大量的地契债券被收缴焚毁,许多乡村土地得以重新分配。这可以说是现代阶级革命在中国农村的历史性创举。但在整个分田革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乱打土豪、乱划阶级和假分田、乱分田之类的严重问题。如常有苏区基层干部包庇同姓同村的地主富农,或帮他们隐瞒成分和土地,或把地主富农划作中农贫农,而把中农贫农当土豪打;在分田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地主富农也分田甚至分好田,贫农雇农却分坏田,甚至有假分田;还有就是大姓多分田、分好田,小姓少分田、分坏田,乃至于在村庄与村庄之间、一般农民之间也发生土地分配争多论少的现象。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等中共领导者就已注意到此类问题和现象,并常常将其概括为“非阶级路线问题”,但许多时候亦将其具体表述为“地方主义问题”(或家族主义、封建的地界观念问题)。这就提示我们,中央苏区的分田革命过程及其所遭遇的各种问题,掺杂了各种地方社会的影响因素,而不只是阶级革命路线方针政策所指引和导致的结果。那么,乡村社会中各种非阶级的“地方”因素究竟是如何卷入分田运动之中的?这对苏区土地革命进程产生了怎样的阻碍和影响?反映了现代阶级革命与传统乡村社会之间何种复杂关系?本文拟利用毛泽东农村调查报告、《红色中华》等苏区革命历史文献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历史文献,结合对中共土地政策的分析,着重从乡族亲邻关系、村落领地观念和地权私有观念等三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综合考察和探讨,以期揭示苏区土地革命的复杂社会内容和曲折进程。

一、乡族亲邻关系与阶级斗争

中共以阶级斗争为指导而发动的土地革命运动,是在中央苏区一个个具体的村落和村落人群中进行的,因而在阶级划分与土地分配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村落人群之间原有乡族亲邻关系的直接干扰和严重影响。为说明这一点,有必要从中央苏区土地分配的区域标准(分田单位)谈起。

中央苏区的土地分配,主要是“以乡为单位”,当然也有“以村为单位”的。以乡或村为单位,指的都是分田的人口单位,而不是土地分布的范围。也就是说,阶级成分的划分和土地按人口的平均分配(具体原则详见后面论述),是在一乡或一村的人群范围内进行的,并主要由基层的“乡苏维埃”(乡苏)甚至“村苏维埃”(村苏)干部来具体执行,上一级的“区苏维埃”(区苏)干部则主要负责指导协调。这个具体的人群范围,可以说是我们理解阶级革命与“乡”“村”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政治场域”。

需要指出的是,“乡”的范围有大有小,包含的村庄若干不等,但原则上须在地理条件和人口规模上与乡苏干部的管理能力相适应,同时群众也愿意接受(至少不强烈反对)的一个划定范围,否则分田很难进行。如19281929年期间,在井冈山地区的宁冈、永新等县,由于山区村庄田少,平地村庄田多,曾经以三四个乡合为一个分田单位,甚至以区乃至于全县作为单位平分土地,但因田多之乡的反对,或者隐瞒田地不报,结果行不通,分田分了好几次都没有分好。19291930年间,赣西南“永新、兴国等地许多乡政府管辖范围大到五六十里,乡苏之下有廿多个村苏维埃,群众达一万以上。这样一来,区域太宽,群众又多,乡苏工作能力有限,因此政府是不能切实来管理群众的”,其结果也阻碍了土地的彻底分配。鉴于以往的经验教训,193111月,苏区中央政府对“乡苏”与“区苏”的区域划定范围作出指导性规定:“(甲)乡苏:山地,每乡管辖纵横不得超过15里,人口不得超过3000;平地,每乡管辖纵横以5里为主,最多不得超过10里,人口不得超过5000。(乙)区苏:山地,管辖乡数,最多不得超过9乡,地域纵横不得超过45里;平地:管辖乡数,最多不得超过12乡,地域纵横不得超过30里;每区必须有一个经济中心——市镇或圩场,作为行政中心。”由此看来,作为分田单位的“乡”,其范围往往不出乡民的日常活动空间,其所构成的若干村落,大体可视为一个“邻里社会”。即便是“区”,也是在一个以基层市场(圩镇)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活动空间范围之内,乡民之间的农产交易、婚姻往来等活动,使得由“乡”“村”构成的“区”,往往成为一个具有紧密社会关系的“乡亲社会”。而对于人脉广泛熟络的区苏、乡苏干部等地方精英来说,更不啻是一个“熟人社会”。至于作为分田单位基础的“村”,家族关系构成其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明清以来,赣南、闽西乡村的家族组织获得广泛发展,至土地革命前夕,“聚族而居”已成为这一地区普遍的乡村聚落形态,甚至发展出超村落的宗族联盟,从而成为典型的“宗族社会”。 1928年,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就指出:“无论哪一县,封建的家族组织十分普遍,多是一姓一个村子,或一姓几个村子,非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村子内阶级分化不能完成,家族主义不能战胜。”

所以综合来看,作为中央苏区分田单位的“乡”“村”,乃至于其上一级的行政单位“区”,里面包含了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家族关系乃至邻里关系、乡亲关系和熟人关系。这些关系可以说是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构成一个传统的“乡族亲邻关系”网络。这种结构性的乡族亲邻关系,不仅不是中共倡导的阶级斗争和阶级关系所可轻易打破和取代的,反而对苏区“乡”“村”的阶级划分和土地分配产生了多方阻碍与影响。这可以从苏区基层干部甚至一般群众庇护和同情本姓或本地地主富农的诸多事实中得到具体反映。

首先,是同族关系在土地没收与分配过程中的阻碍与影响。如在1930年上半年寻乌县双桥区大田乡的分田运动中,该乡地主梅元坤不肯让出他的田给群众平分,并以强硬的口气说:“分田呀!头脑壳生硬下子来!”群众为此告到县苏维埃政府,县苏要双桥区苏政府去捉拿梅元坤,但区苏负责人梅立三因与梅元坤同族,竟然把这件事隐而不办。虽然最后梅元坤的田还是被群众平分了,但他本人因为族人梅立三的庇护而并没有受到打击。更突出的一个事例是,在石城县小松区,虽然说至19323月已完成分田运动,但实际上并不彻底。这里的区苏干部一方面保护土豪地主的田产,另一方面还乱把贫苦工农当土豪打。如小松圩的郑贡求、郑柏松、郑享岐三家大土豪,分别拥有收租的田70170担不等,当地贫农团及群众开过三次会议,都一致要没收他们的田产,可是小松区苏的工农检察部长郑炳奎同别的负责同志竟然出来担保这三家不是土豪,这个问题直到1932年底才被苏区中央政府工作团检举出来。小松郑氏明初从宁都迁居此地开小松圩,经过明清数百年的发展,在小松圩周围形成土楼里、祠堂下、社公坨、溪背、园江坨、月坪上、严坑里等聚居村落,成为当地“聚族而居”的大族。区苏干部郑炳奎庇护他的同族郑享岐等土豪,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强宗大族对分田运动的严重阻碍。

其次,是同村或同乡关系对分田运动的阻碍与影响。如胜利县桥头区(雩都县北乡)是赣南较早开展革命斗争和土地分配的地区,但中央工作团在19328月检查土地分配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当地有位名叫李葱葱的,家有8丁,过去田有160余担,大部分出租,而且还雇佣长工和放高利贷;还有一位叫谢声璋的,家有6丁,过去田有130余担,出租土地,雇佣长工,自己不劳动。这两人的阶级成分应该分别是地主兼高利贷者和富农,可是当地基层干部却把他们当作贫农分给好田,这属于因为同乡关系包庇本地地主富农的情况。在1933年八九月寻乌县澄江区的查田查阶级运动中,不仅当地的一些地主富农“利用宗族姓氏观念,拉拢欺骗同姓中农贫农,企图维持他的残余封建势力”,甚至有区苏干部包庇地主富农的情况。如区苏土地部长黄松春,是澄江区岗背乡族坑村人,该村人口有一二百家,他完全担保认为都是贫苦工农,结果该村许多地主富农未曾查出一家。笔者注意到,族坑村实际上是廖氏的聚居村庄,而毗连同属岗背乡的上江、下江、围背等村落才是黄氏聚居村庄,黄松春可能出自这些黄氏村落,他庇护廖氏村落,显然是因为同乡邻里的关系。其实,在分田运动中,对于地主富农分得甚至隐瞒一点维持生计的田地或者用作秧苗的好田(秧田),一般贫苦民众也常常因为邻里乡亲的常人感情而报以同情支持的态度,这种事例在19301932年间赣西南的永丰、公略、万泰、万安、胜利等县的乡村地区普遍存在。

最后,是亲戚朋友关系对分田运动的影响与阻碍。如19331月,宁都县安福区群众在查阶级斗争中,查到一个“不良”富农,并将其押解到区苏处理,结果区苏主席赖进因为与该富农是亲戚,竟私自将其放回家,这种行为在当时被苏区中央工作团视为用“封建关系、亲戚观念破坏苏维埃法律”的严重错误。又如雩都县黄龙区朱田乡的党支部书记和贫农团主任,都与本乡富农林章彩有“姓氏亲戚关系”,结果在查阶级过程中,不但没有揭发林章彩的阶级成分,反而对他过去欺压群众的行为进行包庇。除了亲戚关系,朋友师门关系也直接影响到阶级斗争。如19319月,雩都县古梓区主席温良,在组织土地分配时,因他与当地原靖卫团团总地主张炳勋“有师弟之谊,故不没收其土地财产,反分给他土地”。19326月,温良因这一“有意执行反革命策略,故意破坏苏维埃政府威信”的罪状而被江西省苏裁判部判处死刑。

上述事实表明,同族、同乡以及亲戚朋友等各种传统乡族亲邻关系对苏区阶级斗争和土地分配的影响,直接导致了乱划阶级和乱分田等各种地方主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地方主义问题表面上看大多出现在1932年以后,但实际上,乡族亲邻关系对分田运动的干扰影响,早在1928以来特别是19291931年期间就已潜生滋长,只是其导致的问题在1932年以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深入才不断发酵和被发觉。关于这一点,以下有关文件和事件是特别值得注意的:19322月,中共江西省委在一份会议工作报告中就指出,江西苏区的许多中心区域,“尤其是在新发展区域中,因为未充分动员群众反豪绅地主反富农的斗争,来肃清豪绅地主统治的影响,和地方的、氏族的宗法关系,所以仍到处表现富农甚至豪绅地主都一样分田,以及瞒田、分假田的现象。”同年713日,福建省苏发布的《福建苏维埃政府检查土地条例》也指出:“在去年(1931年)重新分配土地时,因为军事局面紧张,时间匆促,加之共产党各级党部和各级苏维埃政府领导上有许多缺点,农民群众对阶级分别弄不清楚,所以地主富农一方面持旧有封建的房族亲戚的势力强分土地,一方面又地主假富农,富农假中农的欺骗方法偷分土地。最近各处即发现许多地主分到土地,许多富农还多分田而且分好田,地主富农得到这样的好处,便保持他们原有地位,暗中造谣捣乱,企图破坏苏维埃红军。”福建省苏发布这个条例的目的,就是要在整个闽西发起一个大规模检查土地的运动,其中特别要求“在检查土地时,应打破与地主富农妥协的观念(如因亲戚、房族关系……不敢清查等),同时要打破害怕地主富农的观念(受地主富农恫吓等)”。一个月以后,即1932813日,江西、福建两省,以及中央政府瑞金直属县和附近会昌、寻乌等县工农检察部的联席会议,作出关于各级工农检察部目前中心任务的决议,要求各地发动阶级斗争和开展彻底的土地检查。19332月,毛泽东、王观澜等在瑞金云集区叶坪村开展查田运动试点工作。至19336月,苏区各地开始大规模查田运动(主要是查阶级)。当时的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和复杂。1933620日发布的《中央局关于查田运动的决议》就指出:“(在革命最初阶段)有些区域中,虽然已经分配了土地,但是地主豪绅与富农常常利用各种方法,或者假装革命混入党和苏维埃的机关,或者利用氏族的关系和影响,或者隐瞒田地,或者以物质的收买,政治的欺骗,武力的威吓来阻止雇农贫农的积极性的发展,以便将他的土地占有,甚至窃取土地革命的果实。这种现象,除了个别的先进县区之外,在大多数区和乡中间都是或多或少的存在着。”

以上分析表明,地方宗族的、房族的、亲戚的等各种乡族亲邻关系因素,在1932年以前就深度卷入了分田运动之中,并持续影响和阻碍着阶级斗争的发展,以致瞒田、分假田和颠倒阶级成分等“非阶级现象”一直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这就引起了中共高层的注意和重视,于是才有1932年下半年开始的土地分配大检查和1933年的查田运动。即使是在1933年下半年的大规模查田运动中,各种地方主义问题仍时有发生。如19338月毛泽东在《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中指出:“在查田运动开展了的地方,也还表现许多个别的仍是严重的错误,那就是这些地方党部中苏维埃中还常常遇见到个别同志,在查田运动这个激烈的阶级斗争面前,表现了他们的机会主义动摇,这主要在当着查田运动激烈发展的时候,他们丢弃不了姓族与地方的关系,包庇同姓同村的地主富农成分。或者错误的分析阶级成分,把地主当富农,富农当中农。有些裁判部的工作同志,在他们的极端疏忽中接受了地主富农假冒群众名义对于查田积极分子的诬告。”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传统乡族亲邻关系对阶级划分和土地分配的潜在影响和持续干扰,导致了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从前期分田运动到后期查田运动的转变。

二、村落领地观念与分田矛盾

中央苏区主要“以乡为单位”的土地分配政策,是按照“原耕总合分配”的原则来实施的。由于这一原则与乡村社会传统的“村落领地观念”存在着难以克服的机制冲突,其结果不仅常常造成一乡之内各村落之间、各姓氏之间甚至一姓之内各房派之间的分田矛盾,也会带来“以村为单位”分田的一些弊端。这些矛盾和弊端同样表现为严重的地方主义问题,对苏区土地革命进程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传统乡村社会,“村”的范围,不仅包括村民的聚居地(村庄或村落),也包括村民在聚居地之外所耕作的农地(村地)。在明清以来永佃制乃至一田二主制盛行的背景下,一个村庄在一定时期内往往占有相对稳定的耕地(包括耕作权),这可以称之为“村落领地”。中央苏区土地分配的“原耕总合分配”原则,就是以这种“村落领地”(即原耕地)为标准去平分的,即在分田的时候,“以乡为单位”(分田的人口单位),由该乡苏维埃政府将本乡农民原来在本乡及邻乡所耕种的田地(原耕地)总合起来,通过抽多补少和抽肥补瘦的方式,按人口平均分配田地。

由于一乡之内村庄大小(人口规模)和土地多寡肥瘠各有差别,因此,以一乡人口为单位来平分全乡土地,往往遭到田多之村的反对,因为他们不愿意己村的原耕土地被分出去(包括抽多补少和抽肥补瘦)。另外,山多地远的乡,农民也不赞同以乡为单位分田,因为分的田隔远,耕种不便。所以在1930年,寻乌特别是赣西南的兴国、吉安、吉水等县的许多乡村,实际上并没有遵照土地法“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而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分田。但是,在毛泽东看来,以村为单位分田,是一种有利富农不利贫农的分配法,存在许多弊病:一是大村不肯拨田给小村,也就是说,田少的村独立分田,得不到大村的拨补,人均土地有限,不足维持生计;二是分田单位(村庄)太多,区苏、乡苏政府不易督促管理,暗中生出许多弊病;三是一村之内,容易被地主富农以姓氏主义蒙蔽一般群众,不去彻底平分土地和打土豪。因为这些问题,赣西南许多以村为单位分田的地方,往往分了多次都没有分好田,以至于上级机关强制这些地方以乡为单位重新分田。

可是,往往因为当地实际情形不适合和群众不愿意,机械的强制推行,其结果也无法解决土地问题,南康县浮石区李村乡的分田就是这样的事例。19322月,准备攻打赣州城的一支红军部队来到南康浮石李村乡,帮助当地群众组建了李村乡革命委员会,随即要求按照苏区土地法令,以乡为单位进行分田。但是,李村乡地处山区,村子大多分散在山岭阻隔的山坑里,有的村田多人少,有的村田少人多,因为山路太远,田少村子的农民既不愿意要田多村子的田,也不愿意移居到别村,于是要求以村为单位来分田。但红军干部硬要坚持苏区土地法令,于是想出一个“分田出租”的办法,即:农民既然不愿移民,那就将分在别村的田拿去出租,每年只需要跑一次去收租就可以。但没有想到,这些农民本人有劳动力,他们是不会闲着自己的劳动力,而将分到的土地拿去出租的。结果,该乡的土地分配在两个月当中也没有解决,以乡为单位的分田办法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反映了机械的分田地域标准与地方实际情形之间的冲突。

不过,从现有资料来看,在苏区各地,“以乡为单位”分田仍是主要的做法。但是,这种“原耕总合分配”的分田办法,势必要打破原有的“村落领地”(原耕地),结果也因为地方的因素而造成分田的矛盾和严重的地方主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由于一乡之内,有大姓村庄和小姓村庄之分,在总合平分的时候,大姓往往欺压小姓,于是发生大姓村庄多分田、分好田,小姓村庄少分田、分坏田的情形。如在宁都县青塘区,就是“以大小姓来分别田地好坏”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以村为单位”分田的地方,也因为一村之内有大小姓之分而常常发生这种问题。如在兴国县永丰区第三乡长窖村,19302月第一次分田就是“以姓为单位,因为村内田多的姓不肯分出田来与田少的姓”,结果各姓人均分得田数41桶至7石不等,明显不平。到8月第二次分田,才以村为单位,每人分得6石。而有些地方,甚至在一姓之内以房为单位分田,如19338月,闽西宁化县巫坊乡(今宁化县湖村镇巫坊村)以房为单位分田,结果许多富农分好田。这些情形,都不同程度反映了苏区分田过程中姓氏界限对阶级斗争的严重干扰。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山多田少的一些地方,一区或一县之内,有的乡田极少,有的乡田相对多,为保证田少之乡能够维持基本生计,就以数乡合为一个单位来总合平分。但这种做法往往因田多之乡的反对而难以实行,如井冈山地区的宁冈、永新等县就有这种情形。19297月,闽西苏区也曾制定这种数乡总合平分的分田办法,前提是当地群众自愿要求,并经苏维埃政府批准方可实行。但估计也是行不通,所以在19302月作了调整,即数乡合为一个乡苏政府,但各乡仍照原有乡村范围分配土地(除非群众自愿数乡总合平分)。之后中央苏区各地制定或重新修订的各种土地法令和决议,虽然也都提出毗连数乡总合平分的办法,但都要求必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形和群众自愿的原则来实行。事实上,这背后都涉及“原耕总合平分”原则与各乡“村落领地占有观念”冲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又表现为各地各乡之间严重的地界观念和地界争执。如在土客籍矛盾由来已久的宁冈、莲花、永新等井冈山地区,土乡与客乡之间的这种地界观念不但难以消除,而且还不断发展。19295月,中共湘赣边界特委报告就指出:“一些农民意识(民族观念[指土客族群意识]、地域界限)反映到党内,如宁冈的土客籍的斗争,莲花的上西与陇西的界限,不但不能消灭,且正在向前发展;地域界限,永新亦正在萌芽。”值得注意的是,苏区乡村中这种根深蒂固的地界观念和地界争执,直接影响到乡苏地界范围的划分和土地分配,甚至被地主富农利用而发展成为地方斗争,从而阻碍了阶级斗争的发动和发展。19325月,江西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特别指出:“在分配土地时,发现甲乙丙地均受地方观念与绝对平均主义之支配而进行邻区的地界争执,甚至被地主富农利用了去发展成为地方的斗争,各级苏维埃必须严禁此一现象,必须实行中央政府划分区域的条例,打破封建的地界观念,而划地界时要注意到比较的肥瘦匀称,但绝不是主张绝对平均主义,而要团结全体工农群众向地主家(富)农进攻,以消灭一切封建的界限。”

以上各种情况表明,乡村中普遍存在乡界、村界、姓界甚至房界的界限与观念,反映了一种排他性、封建性的“村落领地观念”。这种观念直接与苏区“原耕总合分配”的分田办法相冲突,因而造成各种地方主义问题,影响和阻碍了土地分配的顺利进行和阶级斗争的深入发展。而1933年以后查田运动的许多文件,也一再强调要通过发展阶级斗争来消除和避免地方界限斗争。这从侧面表明,这种地方界限的观念和斗争始终制约着苏区土地革命运动的发展进程。

三、地权私有观念与分田斗争

苏区土地革命所要打倒的地主和地主剥削制度,背后有着一套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地权制度与地权交易习惯(包括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等习俗)以及相应的地权私有观念和证据体系(如契约、见证中人和在场亲邻等),它们共同构成了革命前苏区乡村社会的地权秩序。土地革命在沉重打击地主和地主剥削制度的同时,也强烈冲击了这一传统的地权秩序,如大量契约被收缴焚毁,“剥削性”的地权交易被禁止等。但是,这种结构性的地权秩序,尤其是地权私有的观念,并不是阶级性的分田斗争所可轻易瓦解的,反而对后者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抗拒。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说明和体现:

第一,对于分田运动,群众常常感到害怕而不配合,或者对于分配的田地不敢要。如1928年井冈山宁冈县最初实行分田的时候,农民抱着观望等待的态度,即使分了田,也不敢去管产,“害怕营业”,担心土豪回来报复。又如一份报告指出,19325月红十四军来攻打胜利县东塘乡一带的地主堡垒土围子,当地群众听说红军要把没收地主豪绅的田地,平均分配给贫苦工农,“他们便惊惶失色”,对土豪地主心存恐惧。同年,在红军新打下的万泰县乡村,也有“农民怕分豪绅地主的土地”。在雩都县,同样存在“不敢要豪绅地主的土地的现象”。因为这种情况,分田工作很困难,往往要经过好几次才能完成土地分配。在当时红军干部看来,造成这种困难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红军同志“把分田工作,仅仅当作一件通常的群众工作看,而不是把它当作一种阶级斗争干”,即认为没有充分发动群众的阶级意识和革命热情来开展分田斗争。但在我们看来,群众怕分田、不敢要田和害怕豪绅地主的情况,应该反映的是乡村中既有的权力格局和地权归属观念,其结果必然影响分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对于被没收分配的土地,地主并没有轻易放弃其地权。譬如在苏区各地,常常发生分田后地主继续收租的现象。1932年长汀县就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长汀县城东门街一个叫赖子春的地主(前清监生),过去他在城郊草坪乡置有一些土地,分别出租给佃户黄志五子和赵又珍。19319月红军攻克长汀县城成立苏维埃政权后,他的土地即被没收分配给了原耕佃户。在当时的革命形势下,赖子春按理应该感到庆幸,因为他的土地虽然被没收了,但他本人并没有被镇压。然而他却“不识时务”,第二年(1932)的88日,赖子春竟然还跑到原来的佃户草坪乡黄志五子家去收租谷,随后又到另一佃户赵又珍家去催讨去年未还的租谷,要他量出田亩租的款子,之后又要赵又珍将租谷舂成米来还租。但赵又珍并不情愿还租,毕竟当时都革命了,于是赖子春威吓他,说:“看他红军红得一世吗?待白军回来你亦会死。”结果不久,赖子春就被苏维埃政权收押处决。在苏区时期,像这种“分田后仍有地主来收租的古怪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虽然可以视为地主对革命权威的挑战,但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传统地主对土地私有权的一种天然主张。

第三,在分田或查田运动中,大量地主富农利用各种方式来隐瞒保存或夺回自己的土地。如1930年“二七”会议以后,不仅在赣西南吉安一带分田过程中,“有保存商会老总土地不分的事实”,而且在遂川、安福一带,还有通过造“分田册”,名义上分田、实际上不分田而保存地主富农土地的情形。1933年闽西宁化县一带也有类似的现象,如“陈家、石下、龙头三乡(均属今宁化县湖村镇),原耕分原田,豪绅地主、富农的田,都不分,留下来,一面做漂亮的分田册向上级报告”。 19336月以后,在大规模查田查阶级过程中,苏区各地在查出大量地主富农的同时,也出现大量地主富农翻案改为中农贫农成分的现象,如“胜利全县在查田运动前,共有地主富农一千五百八十一家,查田运动又查出五百三十六家。可是不久以前直至现在,把地主富农改为中农贫农的竟达一千三百几十家”。他们通过这种“改阶级”的方式,夺回自己的土地,甚至强迫群众补交过去的地租。如在胜利县,“平安上下谢乡地主萧开贡,改为中农,威吓积极份子,夺回他原有的土地房屋”;“银坑区银坑乡富农凌会祥,到乡苏大骂乡主席‘捣鬼’,强迫乡主席将他的成分表重新填写,交他审查。车头安塘乡地主,改了阶级夺回土地后,还要强迫群众交租”。可见,对于命根子的土地和土地收租权,苏区地主富农是利用一切机会和方式来维护的,这反映了苏区乡村地权私有观念的根深蒂固及其对分田运动的抗拒。

第四,即使从苏区逃到白区的地主,也没有放弃他们在苏区老家的土地权利,并以特别的方式来加以维护和主张,比如,逃到白区的地主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买卖其在苏区老家的土地,笔者最近在赣州获得一份193412月的土地买卖契约就是这样的事例。这桩土地交易的卖主叫张衡址,是赣县江口镇的一个地主;买主则是长居赣州城里的一位律师,叫练韵赓,他的老家在赣县石芫乡,距离江口镇很近。1930年,中共就已在赣县江口镇成立了江口区苏维埃政府,并开展了大规模的“打土豪、分田地”运动。地主张衡址一家逃到国民党军队控制下的赣州城区避难。至193412月,由于所携钱财用尽,全家生计难以为继,张衡址只好将当时还在苏区政权控制下的江口老家的三处土地卖给练韵赓。在中人的见证下,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其中特别注明,待国民党军队“收复匪区”后,张、练双方以及中人一道,前往现场勘验三处土地的坵塅界址,查实无误后,再到政府推收过户。从这份契约所黏连的“契尾”以及“赣县县政府印”的红印可见,在国民党军队占领江口之后的19358月,这桩土地买卖最终办理了法律上的过户手续而得以完成地权的过割。客观地说,193412月通过订立纸上契约的这桩交易,对于买主练韵赓来说,无疑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毕竟当时这些土地都还在苏区政权控制之下。但根据笔者的调查发现,原来买卖双方之间以及与五位中人之间,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姻亲关系和乡亲关系。正是这种社会关系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促成了这桩看似特别却极平常的土地买卖交易。而这整个案例则又表明,传统地主甚至以不在场的方式(包括“不在地主制”),表现他对苏区土地的权利主张与维护。这势必对苏区土地革命的发展进程产生潜在的影响,1935年中央红军退出苏区之后,在地与不在地的地主迅速恢复其原有土地的地权,即证明了这一点。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情形可见,赣南、闽西乡村中传统的地权秩序,尤其是地权私有的观念及其表现出来的各种地主行为,不仅直接与苏区分田运动的斗争目标相冲突,还构成了苏区土地革命一个重大而潜在的挑战。苏区革命虽然沉重打击了地主与地主剥削制度,但最终未能彻底改变这个结构性的地权秩序,其原因之一,即在于这个秩序背后还有着一套更加深厚的社会文化机制。

四、结语

中共自上而下领导发动的中央苏区土地革命,是在一个个很具体的乡村社会尤其是熟人社会中发生和展开的,因而受到了各种传统乡族关系和矛盾因素的深刻制约。分田运动过程中所出现的乱打土豪、乱划阶级和乱分田等各种地方主义问题,就集中体现了传统乡族亲邻关系、村落领地观念和地权私有观念等各种“地方”因素对现代土地革命的严重影响,表明中共分田政策的政治意图和社会目标并未得到彻底实现,反映了苏区土地革命的社会复杂性。

毋庸讳言,本文主要是依据苏区革命历史文献来揭示土地革命进程中的各种地方主义问题的,但正是中共自身所记录的这些“地方主义问题”,不仅呈现了苏区土地革命的社会复杂性,同时也为我们重新理解这场革命提供了一个“地方”的视角,以及大量的社会历史线索。近年来,由于农村旧房改造,赣南、闽西乡村中大量的家族谱牒,尤其是土地革命前后的土地契约和地租账簿等民间文书逐渐流露出来。而这些民间历史文献所记录的地方社会结构与历史脉络,正构成了苏区土地革命史的真实场景。由此看来,要深入认识苏区土地革命的社会复杂性及其背后的社会文化机制,还应当大力挖掘和利用民间历史文献中的社会史信息。本文之所以关注苏区革命历史文献中所记录的各种“地方主义问题”,亦在于揭示其中的社会历史线索,使这些问题能够与民间文献所提供的社会结构建立起有机的历史联系,为下一步研究开辟新领域。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原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第140149页。注释从略]

饶伟新、蔡永明《中央苏区的分田运动与地方主义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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