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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喜_明末至清中期湘東南礦區中的秩序與採礦者的身份
  发布时间: 2019-01-27   信息员:   浏览次数: 169

明末至清中期湘东南矿区中的秩序与采矿者的身份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  贺喜

【内容提要】在传统的观念中,矿利为朝廷所有,采矿的合法性由朝廷所垄断。在矿禁政策下,明末湘东南的矿区往往被官府视为盗薮,采矿者也被视为“沙贼”。清朝前中期,官府逐渐开放矿禁。随着官府对于采矿的承认,采矿者的身份经历了从“沙贼”到商人、沙夫、炉户的转变。官府面对的困境,表面上是难以控制流动不定的矿夫,归根究底还是官买与市场的竞争。由于市场的存在,禁矿的政策从来没有成功过。同时,官府在不能承认市场合法性的前提下,仅仅从建立秩序、控制人口流动的理念出发管理矿厂必然会时时受到盗采、异棍与走私的挑战。

【关键词】矿政、沙贼、湖南、身份

明清两代,采矿业又称为“坑冶”。在官方的视野中,坑冶关系到制钱的鼓铸,因此,官方的资料往往从财政角度讨论坑冶与鼓铸的关系。在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对于明清矿业的讨论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经过几代学人的努力,学界对于当时的生产方式、规模、矿税、矿业政策等方面已有了相当深入的探讨。以往的研究多着力于对宏观制度的把握,对于矿业扎根的地方社会较少关怀。但是,采矿业的发展和运作,不仅是国家财政的问题。对于官府而言,动辄聚集成千上万非农业人口的矿区是治安危险的多“贼”地带,如何在人口流徙不定的矿区社会建立秩序,是当时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而处理问题的关键在于把流动人口转变成可以称为“民”或“户”的定居人口。明清时期湘东南的矿区就是经历了这样的变化。本文的着眼点是矿政从“禁”到“开”的转变过程中,地方政府如何对流动性很强的矿区社会进行治理,以及政府矿政如何影响到矿夫的身份。

一、矿禁时期的开采者:沙贼

本文所讨论的湘东南地区主要指湖南境内自衡山以南的地域,明清时期大致包括衡、永、郴、桂阳四州,其中郴州与桂阳州铜、铅、银等矿产非常丰富。明代对于坑冶屡禁屡弛。嘉靖三十六年(1557),在朝野上下驰禁矿冶的讨论声中,湖南的官员也开始查勘是否应该在湘东南开禁。

当时湖南布按二司首先委任永州府通判、郴桂守备等官员查勘辨验矿砂,然后又委任按察副使整饬郴桂兵备程秀民再次亲临州县各坑场,“逐一踏勘辨验明”。程秀明勘查后,有这样的议论,曰:

诚以郴之为郡,虽系腹衷地方,而界连两广,接壤边隅。崇林大谷,多人迹之所不经;高山峻岭,为猺夷之所杂处。夫固湖南之大边也。正德、弘治年间恒有猺贼倡乱,攻劫地方,至用大兵,剿抚方定。乃今仰仗圣明,德威宣布,数十年来,幸而无虞。然狼子野心,终有藏于莫测,而乘机窥衅,势难保其必无所拟。各该士民人等虑恐开掘矿场致延祸乱,其思患预防之意,亦似有因。职等戴罪地方,身亲经历。考诸往事,既有载籍之明征;审诸人情,又皆惧祸之恳切。况奉本部堪合,明开有利无害,官民两便。若不据实以闻而辄妄为之议,诚恐数百年罢弃之场,一旦轻意开取,工力或至于虚费,其咎固有所归。万一偶获锱铢之利,而启人之趋,祸乱或由以起,则欺误之罪,又大有焉者矣。合无请乞轸念边方,曲赐转达,或差隔别官员另行勘议;或度利害轻重,暂且停免,未必非国家莫大之福,万世无穷之利也。

这段资料反映了官员在考虑是否开禁时,考虑的重点首先是地方治安的问题。关于治安的层面,程秀民的顾虑有三:首先,“狼子野心”可虑。在官员心目中已属“中土”的湘东南地区依然充满着戎情夷态。比如,正德十一年(1516)郴州就发生过瑶酋龚福全称王的事件。十二年(1517)常宁洞瑶王廷谏、李昌光等联合桂阳州临武、蓝山的矿夫,攻打临武县。这起变乱在巡检副御史秦金、南赣巡抚王守仁、两广总督陈金合兵讨击下才告平息。永顺宣慰司彭世麟亦出兵。程秀民也强调“虽府卫联属,营堡错制,亦不过羁縻抚绥之耳”。《桂阳直隶州志》形容:“然苗徭散处山谷,大兵退却,劫掠如故”。也就是说,官府的兵力只不过能维持表面的平静。由此,程秀民认为一旦矿场驰禁,地方社会必然闻风而动,这将会让本已岌岌可危的治安问题更加复杂。

程秀民这样形容当时一触即发的危急情形:

顷者,骤闻开矿,遂尔生心,所在居民相率逃避。其持挺环视者,已不可胜计矣。若果尔驰禁,则群然四起,人孰能御?昔人谓投骨于地,狺然而争。今之矿场非特一骨也。其众聚必至于争斗,争斗必至于戕杀。况又有巨奸豪猾借此采矿之名,而大肆劫掠之计,深祸隐忧,所可逆料,此百姓之所以嗷嗷控诉,而职等之所以目击而寒心者也。

其二、“考诸往事,既有载籍之明征”。这里所说的“往事”可追溯至宋景定年间(1260-1264)朝廷议开坑冶引发群聚煽乱之事。当时的郴州知州王橚作《封禁铁冶疏》,力主禁矿。王橚忧虑的问题包括:人口集结,粮价骤涨;污水流出,损人田亩;穿求苗脉,坏人坟墓等。尤其是“群聚恶少,率皆外乡无赖之徒,结连峒甲,便成不测之变”。这些论点在后世主张开禁的文章中屡被提及。

其三、“审诸人情,又皆惧祸之恳切”。这里的“人情”中的“人”是没有将瑶峒之人与外来游手算进去的,在官府看来编户齐民才是其应“审”之“人情”。程秀民的奏报中,当地人情对采矿亦深恶痛绝。这样的论调似乎可以与其后郴州官民为程秀民建立生祠得到呼应。

总之,在数次勘查之后,官员们认为采矿会吸引外来人口,这些不在官府控制之下的游手与瑶峒之人结合,往往会引发地方的动荡。因此,要治理“湖南之大边”的湘东南地区,要阻止这两股力量的结合,根本的措施是禁止采矿。程氏的封禁提议得到抚按两院支持,郴州实行矿禁。当时的郴州官员将禁矿与“爱民”等同了起来。嘉靖三十七年(1558),郴州知州林恕主持在州学建立生祠忠爱祠,供奉程秀民与同样主张禁矿的布政使司参议宋廷表的牌位,并置祭田。该祠一并供奉宋知州王橚。《祭田文移》说明该生祠是应“生员”、“乡宦”以及“一十三里里老、耆民人等”三番呈请“立祠肖像”而建,一十三里捐银五十两买祭田以充祭祀之费,州学则负责祭田管理以及维持春秋二祭。

    那么,实行禁矿政策之后,湘东南地区是否就能免于祸患呢?禁矿的政策并没有化解程秀民等人所虑之事,在矿禁的政策之下,地方上的自行采冶,被官府视为“盗采”;参与其中的矿夫,在官方文献中往往以“沙贼”视之。在地方志的记载中,矿盗与瑶乱交织成了明末湘东南动荡的图景,如,万历二十四年(1596)、三十六年(1608)都有临武、蓝山“贼”至郴州开矿。郴州知州曾雇慕“广东杀手七十二名”作为防备。至崇祯八年(1635),沙贼又起,此次变乱历时三年,撼动湘、赣、两广。

从《桂阳直隶州志》所引的部分记录,可见一斑:

八年,临武沙贼刘新宇叛乱,结连莽山九峰峒瑶,聚党万余。出郴,攻郴州城。沙贼即矿夫也,衡之临、蓝、桂阳,永之新田,其人专务坑冶,集数十砂夫时或劫掠村邑,为沙贼。是时,湖北州郡尽陷流贼,势将及湖南。六年、七年,桂阳诸州县土寇蜂起,新宇故勇悍狡,为矿夫所畏服,因乱而起,势甚盛。

可见作乱之人不仅有“专务坑冶”的“沙贼”,还有“土寇”。崇祯九年,沙贼攻郴州,犯宜章,围桂阳。桂阳州守率宜章、临武四十八庙乡兵与之战,方解围。十年,贼势发展至四万人,再围桂阳。在耒江口一战中,刘新宇等大败,从而由衡州转移至湘潭、湘乡、龙阳等地。同年五月,湘乡又发展出以天王寺为基地的一支“土贼”武装,攻安化、宁乡、邵阳。十一月“天王寺贼”与“临蓝土贼”结合进攻湘潭,并且“贼船抵郡城,围攻甚急”。其中有一支转战醴陵、去往江西袁州府。

崇祯十一年,刘新宇等第三次围桂阳州城,知州陈佳士率民固守二十余日。长沙参将尹先民施以援兵,方才解围。沙贼武装转而进攻衡州,偏沅巡抚陈睿谟檄调赣黔兵,斩刘新宇及其党徒,并在桂阳之禾仓堡置嘉禾县安抚。至此,沙贼势力遭受重大挫折。而天王寺一支则入邵阳等地,在官府与乡团兵的围剿中,转移至浏阳,并结合峒贼,啸聚出没,后从张献忠

偏沅巡抚陈睿谟总结动乱之“祸源”,曰:

临武、蓝山、系江粤接壤,四方亡命骈集,结党刘新宇等。一方偶乱,四省震惊。究其祸源,是因上下百里,矿洞二十余处,狂徒数百,攸忽千万。

陈睿谟以为若要“除患消盟,惩前毖后”,则必须“以严禁开矿为要务”,即禁矿以靖地方。

但是,终明之世禁矿在湘东南一带只是一纸具文。明清更替之际,各股势力竞相角逐,变乱频繁。山林深谷之间的沙贼往往也参与其中。据《桂阳直隶州志》载:

顺治二年(1645),明荆州宗室朱俨锡招募临武沙贼及州东乡静室庵僧徒合万人,据郴州,称辽王。福王立,以何腾蛟兼巡抚湖南,腾蛟以长沙推官吴晋锡摄郴桂道。寻招降李自成余党,分十三镇。故巡案中军曹志建镇龙虎关,因讨俨锡 。冬十月,志建至郴,与沙贼战,歼杀过半,遂取郴州。十有一月志建之镇。时福王出降,州遂为唐王聿键守。

崇祯十六年(1643)朱由崧袭福王。次年旋即称帝,建元弘光。朱由崧以何腾蛟巡抚湖南。此时在郴州有明荆州宗室朱俨锡的势力,其时俨锡为沙贼投奔的对象。腾蛟于是派曹志建讨伐朱俨锡,并大败沙贼与静室庵僧。静室庵于嘉靖三十六年创建,是郴州与桂阳州交界处的重要庙宇,当时捐赀者“均州显宦”,庵田最富 “明际沙贼与庵僧同起,利其赀也。可见沙贼的队伍是和当地以寺庙为基础的地方势力结合得比较紧密的,而敌对一方何腾蛟统帅的武装力量则主要由投降的李自成余部所组成。其后,湘东南一带又经历了唐王、永明王等南明政权的更迭,吴三桂之乱等事件,直至康熙二十年(1681)才逐渐平静。

二、土著乎?异棍乎?

清初由于货币供应紧张,因而是否驰禁矿业开采的讨论,遍及朝野。《二林居集》曾记录康熙皇帝与李光地的一段对话,曰:

时有请开矿者,大豪多辇京师谋首事。圣祖以问公,公对言:开矿以食饥民,无不可。请著令许土著贫民,人持一铫以往,而越境者诛,则奸人不致屯聚山泽以酿乱。议遂定。

这一段简短的文字包含着多层意思。“时有请开矿者,大豪多辇京师谋首事”句,一方面说明采矿的专利最终把持于中央王朝;另一方面也说明,谋划采矿之人并非山野小民,而是赴京师谋求机会的“大豪”。康熙显然知道“大豪”的要求,因而询问李光地。然而,李光地只字不提“大豪”,而是着眼于“开矿以食饥民”。李光地亦未言明当时政府面临的问题之一是铸币材料的短缺。对于中央财政而言,“采矿以裕国课”是比“食饥民”更为迫切的渴望。在以“裕国课”为实际目的坑冶事业中,官府铜铅税收和实物征收依赖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贫民,而是取得官方认可的矿商,当中不乏康熙所指的“大豪”。同时,对于开禁的提议,时人显然心存顾虑。李光地认为让“土著贫民持一铫以往,而越境者诛”是防患于未然的前提。

    康熙皇帝认可李光地的说法。康熙深知,“有矿地方,初开时即行禁止乃可。若久经开采,贫民勉办赀本,争趋觅利,藉为衣食之计,而忽然禁止,则已聚之民,毫无所得,恐生事端。”也就是说,康熙明白禁矿,尤其是禁开长期开采的矿洞,带来的可能不是地方的安靖,而是事端之骤起。康熙称“此偷开矿厂之徒,皆系无室可居,无田可耕贫民。每日所得缁铢,以为养生之计。”明末身份复杂的“沙贼”此时在皇帝的叙述中成为了“贫民”。

李光地所提到的“土著”与“越境者”的分别也在开禁之初出现。由于官方认为,防止外人入境开采是保证地方治安的条件,于是“土著”的身份与合法开采联系起来,而“越境者”则添上了非法采矿的色彩。“土著”与“异棍”的分别因之而凸现。所谓“异棍”就是指外来的采矿者。

郴人喻国人曾作《矿厂十害论》,清人论湖南矿政者,莫不引用此文。喻氏强调外来者与本地人的矛盾,曰:

且本地居民从无辨炉火识砂色者,率皆临、蓝、嘉、桂、常、新各处奸徒及四方亡命,昼则横肆抢夺,夜则公行剽劫,令鸡犬不宁,妇女远窜。

且部文止许本地居民报明详允,果无碍于良田、坟墓、风垅、命脉者方许雇募土著人夫开采,不许异棍假冒,贻害地方,计深虑远,何其详切!今试问开采者,果土著乎,抑异棍乎?

各处流棍或称商,或称宦,或称弁,假冒土著。今日请开此地,明日请开彼坑,倏来倏往,如鬼如蜮,甚至不由上命,召集奸党,竟自开挖。

喻国人,郴人。明甲申之变后,隐居不仕,著书立说,以授门人,其讲学处为同仁书院,有 “湖南宿儒’”之称。其所著《矿厂十害论》作为康熙《郴州总志》对于坑冶政策提纲挈领的总论,代表着当时主持修志的郴州知州及其他多位官员的态度。喻氏指郴人不事采冶,“本地居民从无辨炉火识砂色者”,这样的论断似乎有夸张之嫌。但是,这样的说法也确实反映出由于官府在开禁之初用土著与越境者判断是否具有采矿的合法性,于是地方人士在反对开禁的时候,也相应地会以强调外来者的威胁作为策略。他说郴之采矿者多来自临武、蓝山、嘉禾等周边地区。“奸徒”以及“亡命”的字眼明显地表达了喻氏对于他们态度。

康熙二十二年(1683),皇帝诏令停其抽税,听民采取。但是,损上益下,法良意美的停税矿政,在郴州并不受本地官员的欢迎。正如喻国人所说 “维时因有官税二分,故地方皆吞声饮泣,而莫言尔。停税之后地方财政本可以从采矿中获得的税银化作泡影,却仍要承担 “凶党纠聚讼狱繁兴等困扰,官员们借喻氏之文表明立场也就可以理解了。

开禁之初,皇帝与官员都认为禁止外来人口开采是保障山泽秩序的条件;但是,在一个流动性强,且尚未建立起管理制度的矿区,如何能分别得出“土著”与“异棍”?政策上对于外来人以及本地人所持的不同标准,更使得“假冒土著”成为了外来采矿者不得不为之的应对措施。当时关于矿区的“异棍”的记载屡见不鲜。《桂东县志》载,“雍正年间两经射利之徒,引诱外人,挟赀充商,呈准刨试,聚众数月,消费赀本。矿砂颗粒无获,而民间日用亦因以腾贵。

广东观风整俗使焦祁年也奏称:

臣前于本年春间访闻惠州府和平县有矿徒八十余人,欲往湖广之桂东县刨矿,臣以聚众越境恐滋事端,当即咨会督抚并让该地方文武严查,分别发落、押解管束在案。

广东的官员曾形象地说明了“土著”与“异棍”二者之间的倚赖关系,曰:

一、在外境流入者曰飘马,一、在本地游手者曰土马。飘马非土马无以知地方之通塞,土马因飘马更添羽翼而妄行。

康熙二十三年(1684),郴州知州陈邦器痛陈郴州大害,无逾坑冶请求再次封禁矿峒。偏沅巡抚丁思孔没有完全采纳陈邦器的请求,而是取折中之策,委衡永郴桂道朱士杰将外来异棍亲临驱逐,一切无名小坑概行封禁。

由此可见,矿山从来都有外来人口的流动,也不可能因为官府的禁令而停止。但是,开禁之初,“异棍”变成了主开与主禁双方讨价还价的语言。在官府尚未能在矿区建立秩序的情况下,“驱逐异棍”成为了主张开禁一方打消开矿顾忌的宣传;而“异棍”威胁论也相应地成为了主禁一方强调的重点。

腰牌:看得见的身份标签

郴桂开禁后,作为铸币原料的铜铅矿对于中央以及地方财政有着重要意义,其中京铅与局铜、局铅是中央王朝与湖南省调拨郴州与桂阳州铜铅的主要方式,也是各级官府分享矿利的主要途径。运至宝泉、宝源二局的黑铅、白铅,视为“京铅”。为湖南钱局办运的铜铅,则称为“局铜”、“局铅”。官府通过抽税以及官买的方式以取得铜铅。但是由于市价远比官价高昂,矿夫更愿意冒着走私的指控与惩罚将矿产品卖给客商。因此,如何在矿区建立秩序以控制矿产品是官府十分关注的问题。两次设立“腰牌”的提议就体现了官府在矿区中建立制度,以确定矿夫身份的努力。

第一次设立腰牌的提议与砂税的抽收政策相关。当时官府对于矿砂的征税分抽课与放行两种。官府某些矿砂实行免税,这类矿砂称为放行砂。“背荒”是其中一种。《湖南省例成案》对背荒解释如下:

惟有背荒一项,缘每日庄头入垄打砂,遇砂即取,遇石即弃。今日石堆在内,明日碍难进取。所以历有一种背荒之人,入垅搬石头外出,但毫无所利。乌背代为搬挑垅内,一面拾石,一面遇有零星遗砂,随便拾取带出,即算酬劳工食,彼此相安。查此项荒砂仍系日积月累,总卖于炉户。即于铜斤有所增益,仍与砂税所少甚微,自应相仍其旧。

所谓背荒,是指贫民将矿峒中凿打出来的土石背出峒外,以免堵塞矿道。背荒者以拾取矿砂作为酬劳,无需纳税而放行。

另外,穷民捡拾之弃砂也属于“放行砂”。当地人称这类品质低下的砂叫“头皮”、“窝翠”,指初开新垄,先出之下砂;以及新垄开尽后,所出之下砂。由于头皮、窝翠“银气绝无,铅气仍微”,砂夫或弃置垄外,或以微利卖于贫民,贫民淘洗之后,得到些许净砂,再卖给炉户。

乾隆十六年(1751),驿盐道沈伟业负责管理桂阳州的矿厂,他形容道:

本道在州或赴山场,或巡历山之前后左右,见老幼穷民,沿山拾取,沿沟淘洗及山背挑挖者,每日不下七八百人。

官员一方面允许穷民获取微利,另一方面也担心一旦砂有“放行”、“抽课”之别,就会有应税之砂借放行之名私运出去,以上好之砂潜行。但是,要在矿区进行身份确定,并非易事。

沈伟业提议在挑夫中设立腰牌,以腰牌作为放行的凭证。曰:

本道更有议者,一挑砂人宜均给腰牌也。炉户赴厂买砂自三四石以至一二十石不等,原有一等穷民专以代挑得钱糊口者,又加山背自挖自挑及挑取弃砂。诸人既属人丛事集,若夫长、砂夫暗令父兄子弟充作挑夫,影射夹带,尤难稽察。……今该州挑挖头皮、窝翠,并挑取弃砂及挑脚人夫诸色无业穷民自应照例查明造册,每名给一腰牌。

沈氏亲自设计了腰牌样式以及实行办法。腰牌长一尺,厚半寸,阔三寸。由官员将印结一纸,编明号数,填写各人姓名、年貌、里甲、住址等,悬挂担头,过卡查验。腰牌仅仅颁发给挑夫人等无业穷民,“其现充夫长、砂夫、炉户人等所有各家父兄子弟概不准给腰牌”。可见,沈氏提议的腰牌是作为免税以及福利的凭证而颁发的,目的是要将矿区内的矿税负担者与享受免税的“无业穷民”相区别,防止偷漏砂税。然而,布政使周人骥则担心一旦规定执有印牌,方许挑砂,则容易引致“书役需索”以及“强徒霸占”的弊端,反而给穷民徒添困顿。因此,沈伟业的建议没有得到采纳。

至乾隆十七年(1752)至二十二年(1757)之间,发生了全国范围的查拿马大王的事件。这个背景下,官府第二次提出要在郴州与桂阳州矿区设立腰牌。

马大王原名马朝柱。乾隆十五年(1750)在湖北黄州府之罗田县天堂寨,藉开山烧炭为名,招集流民。乾隆十七年(1752),官府认为他“煽诱动乱”,两江总督尹继善坐镇指挥,擒获其党羽甚众,然而马朝柱却巧妙逃脱了。由于马大王倡乱时曾扬言,西洋有明朝幼嗣朱洪锦,且这个西洋的明朝不久要进攻清朝了,在查拿马大王的过程中不少基督教的传教士遇害。并且,此后数年间缉拿马大王成为了清廷君臣的一桩心病。从乾隆十七年(1752)四月到十九年(1754)一月间,《清实录》所收的关于搜查马朝柱的文件,多者一个月达十余件。这宗尚未起事就被镇压下去的案子引发了长达数年之久的全国性的大搜捕。孔复礼的《教魂》在讨论此案时说“马朝柱事件是弘历首次遭遇以复明为号召的运动。为对付这一运动而采取的血腥行动,则成了弘历统治上半段后期一个耸人听闻的序幕。”乾隆十七年(1752)湖南布政使周人骥与按察使沈世枫奉命“在矿厂稽查匪类邪术”,即在湘东南矿区稽查马大王及其同伙。

湘东南矿区,各个矿厂中所聚人口从数千至二、三万不等,周氏与沈氏针对矿区内人夫众多,管理混乱的局面,提议设立炉总与夫长,建立簿册。具体的做法是:

至郴桂两州矿厂垅口既多,聚人尤众。在厂之砂夫、炉户虽多系本地农民,而外来之无业游民亦复不少。若漫无稽察,倘奸匪藏匿,殊多未便应请饬行将各该厂炉户设立炉总,砂夫设立夫长。地广而人多者,每处设立炉总、夫长各四名。地狭而人少者,每处设立炉总、夫长各二名。每人给以委牌并印簿二扇。各于该处总名内,按垅口所在及设炉地方,酌量派分管查。将现在之砂夫、炉户询明姓名、住址,详记簿内。土著立为一本,外来另立一本,按月缴委员查核。

这一提议反映出当时的官府可以借助什么样的手段来管理情况复杂的矿区社会。当时,官府在每一个矿区所派驻的官员十分有限,加之矿区艰苦异常,委员们往往逃避艰辛,住在远离矿区的州城。因此官府不得不依赖于在矿区中培植起来的中间管理者,炉总与夫长,作为沟通的桥梁。炉总与夫长具体负责查管人夫并进行簿册登记,官府的委员则担负查核的责任。

湖南巡抚范时绶支持周氏与沈氏的提议,并补充了两项规矩。其一,夫长与炉头要负责查明后续入厂者的身份,“知其根底”,并报明委员,方许入厂。其二,设立腰牌,“在场夫匹均当给发字号腰牌,开明本人姓名、年貌、籍贯,以便随时稽查”。范时绶要求日后入厂人夫都需要通过官方的认可。并且,他提议设立腰牌。此时的腰牌针对的目标不是从事挑砂的无业穷民,而是获得官方身份认可的矿夫。

乾隆十九年,湖广总督开泰认为在矿区设立详细册籍,工程浩大,文移往反,有需时日,若果真有“逆犯混迹”,早就“乘隙他遁”了,因此坐等册簿的完备,过于被动。于是他又提出了新的要求,曰:

莫若一面行查,一面于楚省选择向日见过逆犯马朝柱等之人分送各省作眼认识,似更便捷。

开泰的提议很快得到了落实。湖北黄州府曾见过马朝柱等人的两名壮役作为“眼目”,到郴州与桂阳州各矿厂将各炉户、砂夫“诸一验认”,并没有发现可疑“逆匪”。

但是,这一些看似立法周详,稽查严密的措施并没有让官员们放心。乾隆二十二年(1757)三月,布政使崔应阶、按察使夔舒就有这样的忧虑

但原缉、续缉各犯数十名,而湖北、湖南密迩接壤,何致竟无一人来南潜匿?现在二州矿厂炉夫、砂户盈千累万,更加贸易之客贩,佣工之小民,土著、外来,五方杂处,果能一一认遍,簿载无遗?本司等亦难以深信。况奉文以来已阅三载,其间姓名更易,增减无常,恐未必悉皆符合文案。此等逆匪最为狡黠,焉知不以为奉行日久,防范或可稍疏,因而混迹其中,亦未可定。”

在各处疑犯纷纷落网的情况下,湘东南矿区没有发现可疑人犯,让官员们更不能相信。由此,二位官员再以查拿马大王的名义,立法稽查。此次稽查要求:其一、核对旧册,最重要的是要取得官府的“结关”,即认可凭证。其二、在这次编清之后,“按册每人给于腰牌”。前文提到的巡抚范时绶的腰牌提议此时才得到具体落实。腰牌的形式是 “上载本人姓名、年岁、籍贯及某炉总、夫长所管字样,并于牌上印烙火记,以杜假冒。委员赴厂按月清厘一次,“增减更换,随时改正。去者,将牌缴销;增者,再为补给。无牌之人,不许留用。此后,腰牌成为矿夫表明和区别身份的看得见的凭证。此外,对于客贩以及往来其间的其他各色人等。官府依靠登记以及在官卡处查核等手段进行管理,不设腰牌。其三,仍派拨“眼目”,到各矿区查验,周而复始,轮流不息。查验的时候,“先验腰牌,后视年貌”。在新一轮的清查中,湘东南的矿区仍没有查出可疑之人。

查拿马大王的事件是一个契机,从上文所引的材料来看,地方督抚对此也相当关注。这种关注一方面出于治安的理由,另一方面也因为清前中期湘东南矿区对于湖南的财政,尤其是铜钱的鼓铸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官员们试图在矿区分别“砂夫”与“炉户”,建立起类似于保甲的组织。其目的就是要寻找一种将流动人口与文字记录相对应的办法。并通过委任“夫长”、“炉总”等媒介来进行管理。由此,从宋至明,被官方记录含混地称之为流民、异棍、飘马的矿夫,此时在官府的记录中的部分人获得了比较确定的身份。

四、大有垄案:砂夫、炉户与官府

实际上,砂夫、炉户身份的取得是以缴纳矿税为前提的,是根据其在矿厂中的分工以及与官府的关系而划分的。这样的身份可以是重叠的,也可以相互转换。因为矿厂运作的动力并不完全因为官府的权威,利益的驱动也是关键因素。在乾隆三十二年(1767)的大有垅案中,就可以看到砂夫、炉户与官府之间的复杂关系。

大有垄的炉户与砂夫原本是不同的两群人,他们之间由于买砂的问题存在矛盾。同年七月,双方在桂厂委员郑士拔的调查中各执一词。以史明达为首的炉户禀称:

切开采虽以国课亦兼利民,蚁等穷民,有利可趋,失本难填。因石壁下爆火,名系水铜、白片,且不分砂石齐下,致炉户屡烧屡失。于本月二十一日曾以沥陈苦害等事且禀,蒙批静候赴厂验砂试炼定夺,所存围内砂石着速按日过领承炼,如敢抗违,定行重究。蚁等遵批随将围内之砂,五分过值,以一分三十石试炼,即将所分之砂,量价缴厂试炼,后验作价,或增或减,另行找补。其围内之砂,炉户自备砂价,照绿紫坳砂戥、砂秤,验砂估过。庶炉户、夫长两不相亏。今厂不收存砂价,日催过砂,并将选弃之夹石尽行押过。况砂未试炼,作何价值?民以食为天,正当收获,若仍照常例定价轮班,炉户无业变卖。非必围内炉户尽系夫长,内伙厉害无关。与其欠帑欠铜犯法于后,何如哀鸣于前。伏恳垂怜穷民,俯电舆情,限期令蚁等变卖办清,预领赏退,另募,放蚁等四十余家归农,恩感无既。

此次砂价的纠纷出现在新垄得砂之初,此时矿砂尚未经过试炼,还没有一个估价的标准。炉户坚持只有试炼之后,才能买砂给价。但是,官府显然是站在砂夫一边,要求炉户先行买砂冶炼。由此,四十四家炉户集体罢炼告归。

一旦炉户罢炼,不再买砂,夫长则无法及时售卖矿砂,导致工本延搁,产生连带的影响。夫长李光华等即针锋相对,状告炉户,曰:

缘生等承办大有、石壁二垅,两次凿打通风,岁经五载,费本万余。今始粗定每日出砂约及百石,指期日旺一日,永供鼓铸。冤遭炉户廖义发、史明达、王财盛、李成发、廖宏发包揽讼棍廖奇玉、武生秦海等,因宪催缴铜斤,乘间生计,胆于前月十六日蛊众聚党,搁砂不过。蒙恩差押,又复统众以砂作荒。本月初二日复奉面责,具结在案。今又抗违过砂试炼,日挨一日,并无成见,种种刁难,致令人夫散心。迄今二十余天,所出之砂每日不过三四十石。中湖又在凿打通风,业已见砂,再凿月余,定可成功大旺。但逐日费用必需十余两,生等亏本万余,气尽力竭,万难支持,水夫、子伙势必星散,垅之成败介在旦夕,似此有砂、有税、有铜之垅任伊等故意延搁废弛垅工,不惟藐视生等,亦且弁髦王章,国课民生究竟何补?是以禀恳按律诛讨。

这个案子集中反映了砂夫、炉户以及官府之间的关系。从卖砂到冶炼的过程中,官府始终作为调停人参与其间。最根本的原因是,官府要控制铜铅,用以铸币。炉户虽然进入了官府的登记,但是炉户并没有完全屈服于官府的规定,因为在砂夫与炉户之间的交易还是市场的行为。在官府的监控之下,炉户还是有多种手段来拖延买砂烧炼。在这样的制度下,炉户和砂夫是利益不同的两个主体,当一方与官府对抗时,另一方出于保证自身的利益,则会倾向于与官府合作。

这起事件表现出来的是炉户与砂夫的矛盾,而还有另一重的症结则是炉户与官府的冲突。从官府的记录中来看,大有垅是桂阳州管辖下的一处矿峒。但是官员们也明白以某个地点命名的矿厂只是指最主要的出砂地点,周边可能还存在着其他矿道,而承办该矿的冶炼者有可能散处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大有垄的炉户就是这种分散的形式,“共四十四家,散处四乡,各就家室设炉承炼,因循已久。”也就是说,在官府册籍登记中的四十四个炉户名号,其实是四十四个家庭冶炼作坊。对于官府而言,若要最大限度地获得铜、铅矿产,最有效而经济的办法就是将散处各地的小作坊集中管理。因此,办理矿务的委员曾多次命令这些炉户迁入官围冶炼,但是众炉户并没有遵守官府的要求,均观望不前。

乾隆三十二年(1767)六月官府再次要求大有垅炉户入围,据衡永郴桂道张泓事后提交的报告称,官府的要求遭到了炉户的强烈反对,“以家室难迁,群相抗阻”。反对的原因在于官围之中办矿,炉户难以潜卖私铜,因此群相抗阻。郴桂的炉户大多“每户挟本俱属无多”。官府乐意先预借资本,即砂价,炉户炼出铜斤再行缴还。但是一旦借领官府砂价,在很大程度上便要受制于官,需要按期缴铜,从中透漏又愈加困难。因此,不少炉户反而更愿意“先收客银为砂价,作烧炼工本、饭食之资”。所谓客银,就是客贩的资本。大有垅炉户同样不愿预领官本,而自甘备价。尽管预领官银系无息之本,客银备价系有息之本,但是炉户谓“不预领则免欠官债,好卖私铜”。

管厂委员郑士拔认识到炉户自行备价与私买私卖,潜行走漏的关系,曰:

砂之过不过由伊,价之找不找亦由伊。且私铜之价,倍于官铜,尽可预领拖欠,亦不得显然讨取。故与其预领于官而受制,孰若预领于民之不受制也。是显欲骗官铜,暗欲骗砂价,并欲骗私贩之钱。有此三骗,又何乐预领?

郑氏明白“私铜之价,倍于官铜”是症结所在。因此在官价在无法与市场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大有垅案的炉户既不愿意预领官价,又不愿意迁入官围就可以理解了。

郑士拔又称:

前曾拘归围内,奈伊等动则鸣锣宰猪,聚党罢炉。谓我等不烧,即招募无人,应召铜从何而出?官亦无奈我何。……若另行出示招募,则附近之人均属伊等亲友,即或有一二人欲行应募,必被言以有害无利阻持,彼不可往,此不肯来,徒乘画饼。

这段描述生动地展示了官府与炉户之间的博弈。四乡炉户以官府“招募无人”为筹码,集结起来,胁持官府。

    大有垅一案发生后,布政使三宝、驿盐道梁兆榜认为既然各炉户群相抗阻,有挟制抗衡之意,由此重新点选炉户。而此前状告炉户的夫长李光华等表示愿意承充。官员们认为“如此一通融间,似于公帑无亏,而铜斤自可日渐旺盛。”由此炉户史明达等不仅失去了承办垅口的资格,而且被严拿究治。官府也借此机会禁止大有垄矿厂于官围之外冶炼,“将炉座尽兴拆毁,永行禁止”。在这一次的纠纷中,官府与砂夫的合作打破了炉户对于当地铜矿冶炼的把持,砂夫通过承充获得了炉户的身份,也就是说采冶合一,并且此后的采冶都要在官围中进行。

乾隆时期土著的身分不再成为垄断开采合法性的依据。官方的档案中采矿者的身份有“炉总”、“夫长”、“砂夫”、“炉户”、“炉丁”等表述。大型的矿峒往往会采取招商的形式,“矿商”主要扮演包税人的角色,充当采冶者与官府之间的桥梁。有关开矿过程中,官商之间的关系与互动,笔者已有文章讨论,兹不赘述。夫长与炉总可以说是矿商之下的次级承包者,小型的矿峒中,官府也会直接与炉总、夫长打交道。夫长挖砂,卖给炉户,炉户再入炉冶炼,二者利益有别。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互相牵制。炉户不买砂,夫长就会失业。炉户与官府的关系则更加复杂,冶炼不同矿产品的炉户向官府负担的义务也有所不同。因此,此时在官府记录下,采矿者的身分是与承担的赋税密切联系的,身份本身就是该主体与官府关系的一种表达。

湘东南的矿区至乾隆三十年末期,由于峒老砂空陆续封禁,所谓“砂空”并不意味着无矿可采,而是矿薄税昂,州县无力负担税收的赔累,因此纷纷要求禁矿。在禁矿时期政府不再征收矿税的情况下,采矿者又再次失去了可以标识身份的表达方式,于是关于私行开挖的记载又再次大量出现。比如咸丰三年(1853)“有张二古句引郴桂民李大光、何华伦、邓大安等聚党私挖,构成巨案”。历史似乎走了一个圈,明末禁矿时期沙贼蜂拥的局面又在两百年后上演。

五、身份的两端

对于官府而言,矿夫的各种身份只是表达与官府的税收关系。在我所见的现存关于湘东南矿区的官方记录中,最为详细的是关于矿税征收制度的记载,间或有个别夫长或炉头的记录,至于盈千累万的炉夫或砂夫则仅仅抽象为两个表示身份的名词。在这种情况下,何植苕的故事尤显珍贵。它可以提供一些蛛丝马迹,让我们得窥少许矿夫之间的组织与关系。

《桂阳直隶州志》载:

何植苕者,居城南,家中赀。乾隆初,采银大凑山,数载,赀荡尽,州人相戒莫可假贷。岁已尽,家无十日粮,矿丁坐食其家犹十许人,植苕计无所复之,除夕杀所畜狗,召众会食且曰:吾力不能给,若等今夕且一饭,明日各去,吾亦行馁死矣。矿丁食毕,夜已半,相顾亦无所为计,漫语曰:主人以矿破产,然待吾等意至厚,一犬不能惜。今夜且尽,何用独寝,息姑入垅,再一锹凿,何如?众丁杂然曰:诺。入山者七八人,一人惰不欲下,姑凿旁土,见矿苗如指,再凿辄宽,呼众击之,巨矿也。走报植苕,植苕卧不肯起,曰:犬肉已尽,何苦而诳我?众强之往视,皆大喜。明日,送钱米者塞门,所得银铅不可胜计,依为生者数千家,致十余万斤矣。

在州志的记录中没有明确说明何氏是否在官府办理过承充的手续,其属下的矿丁是否有官府承认的沙夫身份。可以确定的是当2003年笔者在对湘东南矿区的考察中,找到了何氏的祠堂并访问了何氏族人。也就是说,何家在桂阳州定居了下来。因矿起家以后,植苕之子开始学习与效仿读书人的生活方式,并参与到地方社会的事务之中。何植苕之长子辉煌公年三十始入学,又以捐纳的方式得官,不过他的仕途并不顺利。对于何氏宗族而言,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倡议兴修《西门何氏族谱》。植苕之三子熙炘则有乃父之风,善经营筹划,“继父巨产,长于营运,益增丰饶”。他捐助本族义学,兴建桂阳州学宫,兴义仓以及鹿峰书院。在族谱上对于熙炘是否继续经营矿冶所述甚少,对于当时何氏在七里街的势力却有所论及。据桂阳县文化馆前馆长彭德馨先生与何氏后人回忆说,清代民国时期,桂阳州曾有“四姓当州”之说,即南门口李家,西门口何家,城内曹家,大北关刘家。当时,州城之南的七里街为桂阳商业最繁盛处,其中临近州城西门约一里半的街道曾为何氏所有。可见,植苕之后,何氏的后人都不再以开矿而显名,而是因为商宦的身份及乡贤的作为而被记录下来。

何植苕的故事往往会引致一个结论,即由矿致富者的士绅化问题。但是,何植苕故事的戏剧性本身就说明了采矿业的高风险。能成功地采得巨矿并在地方社会崭露头角的矿夫只是其中的极少数人,这种风险性决定了大量矿夫生活的流动。正如,何植苕在资本耗尽,但矿苗无获的情况下,矿丁就要另寻出路。投资者与矿夫之间的关系比较自由,这种自由的佣工形式在当时的矿区相当普遍,时人形象地称这些往来流徙的矿夫为走厂者

乾隆时期,走厂者是一支相当庞大的队伍。郴桂之人远赴滇省铜厂谋生,有的走厂者甚至跨越国境采矿,江西、湖广之人往缅甸、越南采矿者不是少数。乾隆中,桂阳州的走厂者往越南开采银矿,“挟赀数十万归”。任以都在对清代矿工的研究中指出,走厂者谋求工作主要有两者情形:一是矿夫单独活动,寻到条件如意的矿主即就之;二是若干矿工组合成一对,在领队的带领下游走各处矿山。领队不但是投资的东家,同时富有采矿与探矿的经验;他勘定了一处矿山后,全队人便在其指挥下停驻开矿。这一伙矿工与领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劳资,他们的报酬方式多半以分利的方式获得。任以都将这种组织方式命名为矿友制。何氏与众矿夫的关系就类似于矿友集体工作的成效多靠领队以私人关系取得矿丁们的信任,共同努力,以达到采矿的目的。

    何氏与走厂者正是矿区复杂身份的两端。一方面因矿起家,从而告别矿夫的身份。何植苕的故事在清代已经记录在地方志中,所以在族谱中并未对这段采矿的历史采取回避态度。可以猜测的是,必然有因矿发家的人在重塑自身历史时彻底地隐瞒了其曾为矿夫的经历。另一方面,矿区存在着大量走厂者。也就是说,官府建立了册簿,要面对的不仅是砂夫与炉户有可能重叠或转变,更需要面对的是矿夫与其中间代理人的关系非常松散的。庞大的走厂者中绝大部分人既没有固定身份,也没有历史记录,他们在文献中处于失语的地位。

结语

总而言之,在传统的观念中,矿利为朝廷所有,采矿的合法性由朝廷所垄断。在禁矿时期,矿利不归官府的背景下,官府将开采视为盗矿,采矿者也被贴上了“沙贼”的标签。但是在官府之外还有市场,所以明末的禁矿从来没有成功过。清朝前中期,官府逐渐开放矿禁。开禁之初,“土著”的身份成为采矿合法性的条件,由此“驱逐异棍”成为了主张弛禁一方打消开矿顾忌的宣传;而“异棍”威胁论也相应地成为了主禁一方强调的重点。

王朝冶炼的目的在于为制钱鼓铸,所以控制矿产品,对于国家与地方财政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背景下,官府着手在矿区建立秩序。官府所建立的以“沙夫”、“炉户”等身份来区别开采者的制度是与税收密切联系的。也就是说,这一套身份的语言也仅应用于官府参与管理的矿厂,矿区内大量的矿夫仍没有确定的身份,史料往往仍将其与山区开发的流民相提并论。同时,官府面对的困境,表面上是难以控制流动不定的矿夫,归根究底还是官买与市场的竞争。官府在不能承认市场合法性的前提下,仅仅从建立秩序、控制人口流动的理念出发管理矿厂必然会时时受到盗采、异棍与走私的挑战。

(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2期,第1929页。注释从略。)

贺喜《明末至清中期湘东南矿区的秩序与采矿者的身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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