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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振滿_明清福建沿海水利制度與鄉族組織
  发布时间: 2018-08-31   信息员:   浏览次数: 396

 明清福建沿海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

厦门大学历史系  郑振满

中国历史上的农田水利制度,不仅反映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而且反映了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组织形式,历来是社会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考察明清福建沿海的农田水利制度,旨在探讨与此相关的乡村社会组织。

一、农田水利事业的组织形式

中国古代农田水利事业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官办”和“民办”两种类型。在福建沿海各地,由于自然条件有较大的差异,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不尽相同,其组织形式也各具特色。

明清时代,福建大陆沿海设有十九县二厅,分属于福州、兴化、泉州、漳州及福宁五府。其地“负山滨海”、“山海交错”,农田水利状况相当复杂。万历《漳州府志》记云:

漳州之田,其等有五:一曰洋田,平旷沃衍,水泉满蒲;先得水者为上,用人力致者次之。一曰山田,依山靠崖,地多瘠薄;有水田者,其等亦中,无水田者为下。又坑垄之田,不忧旱而忧水,其等下上。一曰州田,填筑而成,地多肥美,然时有崩溃之患;得淡水者,其田上中,近海滩者中中。一曰埭田,筑堤障潮,内引淡水以资灌溉,然时有修筑之费;且天时久旱,内亦卤,其田中中。一曰海田,其地滨海咸卤,内无泉水,外无淡潮;雨旸时若则所收亦多,旬月不雨则弥望皆赤,其田为下。

沿海其他各府的农田水利状况,亦大致相同。一般地说,在沿海的山区和平原,农田水利状况各不相同,有必要略作分述。

福建沿海有四大平原,即漳厦、福州、莆田及泉州平原,分别位于九龙江、闽江、木兰溪及晋江的入海口。在上述平原地区,有些规模巨大的农田水利枢纽,其兴废足以影响全局,一般历代均由官府组织兴修和管理。其中最著者,如福州的西湖、连江的东湖、长乐的滨闾湖、福清的元符陂、莆田的木兰陂和延寿陂、晋江的六里陂和清洋陂、南安的万石陂、海澄的广济陂、龙溪的新渠和官港、漳浦的双溪坝、霞浦的欧公河、宁德的东湖,等等,其受益面积都不下数万亩乃至数十万亩,在当地的农田水利事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此类大型的农田水利设施,往往同时具有蓄水、灌溉、排涝、捍潮等多种功能,“其制甚精,其利甚溥,而其工亦甚钜”,事实上很难由民间自行组织兴修和管理。明清时代,这些“官办”的农田水利事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演变过程,容后详述。

福建沿海平原的农田水利设施,除了“官办”的之外,又有“民办”的形式。不过,在沿海河口平原的“民办”水利设施,往往犬牙交错,层层相因,很难自成体系。例如,莆田平原的农田水利系统,宋元时期历经官修,规制颇详;延及明代,“海民又于堤外海地开为埭田,渐开渐广,有一埭、二埭、三埭之名。……为埭愈多,其地愈下,沮如斥卤,利饮清泉。故为埭田者或大决官沟,开渠以达;或深凭沟底,为涵以通。仰吞沟水,拍满汪洋,则于外堤私立陡门,多设涵窦以注于海”。这种由“海民”私设的埭田水利,由于缺乏独立的水源,只能依附于“官办”的水利系统,从而也就势必受制于官府。在河口平原的各种“民办”水利设施之间,同样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嘉庆《惠安县志》记载:

曾垆埭,北为石堘埭,西为下江埭,东为崇福埭,共田亩二千有奇。源出大帽东麓,由承天洋、法石埭、后尾港入浦尾涵,经下江埭以注于本埭。先是,法石人拥塞上流,邑令叶公春及勒石疏通,因赖不荒。国初迁界,埭为海港。康熙三十五年,僧性慧筑其半,为内埭,长广各一里许,田百余亩。叶、郑二姓又筑其半,为外埭,长一里、广二里许,田四百余亩。黄姓筑崇福未成,下江尚属海渰,故法石水不得灌田,民多患焉。

上述诸埭,由于共用同一水源,实际上属于同一水利系统,彼此之间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因而难免出现种种矛盾。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民办”的农田水利设施,不仅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的协调和支持,而且往往要由少数德高望重的僧侣或乡绅出面主持,才能有效地组织兴修和管理。明人何乔远的《重筑海丰埭记》云:

同安县仁德里,有光孝旧寺僧田焉,其所资灌溉之水曰芸溪。嘉靖中,    溪水横决,溢为烟莽。寺僧戒静,以请当事,募有田其中者,捐资鸠工而为之。阅三年始成,计费千金。于是十分其田,以一分给僧;又分其九分之十,    二以僧,与诸家任赋事。岁久复崩,屡筑屡坏,讫无成功。膳卿虚台蔡公(献臣)悯然曰:“……海丰之上,曰朱埭;朱埭决则患下贻于海丰。不筑朱埭,海丰不田也1乃召有田之家而语之。区田为三等:曰沙压田;曰奔流田;曰漫涨田。此三田者,皆非堤不可。沙压田出资最重,漫涨次之,奔流最轻。总之下种以斗计,以金五,环而止。于是众皆如约。……于是朱埭之田,岁以有收;海丰之田,一保无事。农人、业户,相与颂公德于无穷。

此外,福建沿海有不少缺乏水源的小块平原,如长乐县,“山浅而泉微,故潴防甚多,大者为湖,次为陂,为圳;捍海而成者为塘,次为堰,毋虑百五十余所”。在这里,农田水利系统的规模较小而又相对分散,一般均由民间自行组织兴修和管理。明人吴以谦的《疏捍刘甫洋序》云:

吾邑刘甫洋者,前人刘甫业也。甫厚资,善疆理,见边海平芜,一区数百亩,请输而田焉。环筑以防海潮,疏渠以通利济,其限乎灌溉也。浚咸岭源而河之,迤逦五十里而注田。……后田悉归我方、吴二室。方曾大父与吾曾大父,世姻也,相与谓:“是土瘠而赋重,所赖免旱潦之虞者,疏捍之功耳。力虽出自耕,可无督乎?”乃立族之贤能才一人董其事,俗称之防总云,十年一更,责成功也。方二而吴一,以田之多寡也。设佃甲之役,曰涵头、水卒者八人,人有攸司,捐田以赡,多寡如年也。垂四百余年。

象刘甫洋这种远离水源的沿海平原,水利事业历来是由乡族组织自负其责,不需要任何外来的助力,这可以说是典型的“民办”形式。

在沿海山区,农田水利设施主要用于灌溉,只有少数坑垄田才需要排涝。因而,山区的农田水利事业较为简单,一般是以陂、坝、堰之类的蓄水设施为主,附设若干沟、渠、圳之类的引水设施,即可自成体系。例如,道光《福建通志》对仙游山区的农田水利制度有如下记述:

仙游居万山之中,农所资者,惟取涧泉、岩溜以为灌溉。遇高则堰之;堰者,壅水以上田也。遇低则陂之;陂者,障水以入田也。每春三月,则封港潴水以备旱干;冬十月,则开港放水以通舟楫。官有禁令,民有乡约;自古及今,率循是道。其规制与莆田木兰、延寿等陂不同。

这种以蓄水灌溉为主的农田水利系统,其特点是沿河截流,因势利导,工程不大而又易于管理。如诏安县,“溪陂大者,灌田可千余亩,至小者亦不下数百亩。然山谷所汲只溪湍涧流,纵不修筑,不大利亦不大害”。因此,沿海山区地带的农田水利事业,一般是由民间自行组织修建与管理,官府则分别立案稽查,并课以赋税。清康熙年间,仙游县文贤里的《山浔坝志》记载:

田地倚山附溪,高下不一,古蒙邑宰劝民设置坝圳,蓄水以备亢旱,载在县志可考。凡坝年需课务,照受水田亩匀纳。历任县爷甫莅车,即行票作兴水利,令坝长监修,亦照受水田亩估工匀出。又设立坝规,如修整壅塞并被水冲决,立约甚明,相传已久。凡有受水坝户,皆世守不失。纵豪强莫分,富喇莫占。

上述这种“受水坝户”,共同承担兴修及管理水坝之责,形成了一种相当严密的农村社会组织。据记载,山浔坝由文贤里“通乡公砌”,其“坝户”共有十三姓三十三人。这些“坝户”,不同于一般的编户齐民,而是“因坝立户”、“因田编列”而成,亦即:“约以三十五亩为一户,照户均田,照田修坝”。此外,文贤里另有“飞桥坝”及“外坂坝”,是由当地的刘氏宗族修建的,其有关权益则由刘氏族人分享,外人一律不得问津。

在少数水源不足的山谷丘陵地带,由于需要沟通其他水系,也可能形成较为复杂的农田水利系统。明代南安乡绅黄河清在《筑永利圳记》中说:“去县治二十里许,有山曰杨梅,势特耸秀。山之麓平畴绵亘,可百顷余,……山之泉溉田不能十之三。”为了解决水源不足的问题,明正德年间开始修建长达数公里的永利圳,“自董湖泝于芦口,以达于郑山;又自郑山以达于刘塘、达泊港、达涧埕。辟障以钻,堤汉以石,障湖以树,御沙以栅,续断流以槽。由是溪与圳会,圳与水会,水与泉会。……以步计四万,丈计一万;雇工二万有二千,侑工亦万有二千。发得稔可万钟有奇”。这一引水工程规模甚大而又相当复杂,在当时的山区是很少见的,但也仍是采取“官督民办”的形式。据记载:“适河清自官归,乃白于太守石崖葛公,令耆民董若役,众大和会。筹田出粟,筹丁出力,按粟出直,鸠工事上,更番以助之”可见,这一工程的发起人和组织者,都是当地的乡绅和“耆民”,而官府在其中的作用,只是使之更具有合法性。

应当指出,中国历史上农田水利事业的组织形式,不仅取决于各地的自然条件,而且受到了当地社会权力体系的制约。因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随着农村社会结构和权力体系的演变,同一类型的农田水利事业也可能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

二、由“官办”向“民办”的转变

明清福建沿海“官办”的水利事业,大多陆续改为“民办”。这一转变过程,可以分别从兴修和管理两方面来考察。

由官修向民修的转变,早在明初已见端倪。海澄县的广济陂,“宋郡守傅壅所筑,……溉田千余顷,岁久颓圯。明景泰五年,知府谢骞命邑民苏日跻修筑,寻复为洪水所坏。成化十七年,知府姜谅令邑人运判苏殷及大使何金重修”。在这里,官府已把兴修水利的职责,移交给当地的豪绅阶层。

自明代以降,地方官府并无用于兴修水利的专款,因而即使是由官吏出面组织兴修水利,一般也只能取资于民。明中叶以前,地方官筹集兴修水利的经费,主要是以赋役的形式直接摊派。例如:明天顺二年,南安知县为修复万石陂,“率耆老至陂所,度其浅深广狭,计诸家田亩之多寡,量出人力以修筑”;明弘治年间,晋江县六里陂的上沟斗门被洪水冲倒,“府、县委官起集丁夫千余人,费银千余两,……农夫困甚”。这种“以民之财而成民之事”的组织形式,实际上已具有“民办”的性质。明正德年间,漳州知府委官至海澄县兴修水利,“告之曰:‘汝可督吾民以成吾事’。公自籍其数目,计其章程,坐于公堂之上而遥制焉”。准此,似可称之为“官督民办”的形式。

明中叶以后,由于赋役制度的改革,官府不能直接征派赋役以兴修水利,只能以倡导的方式“计亩劝资”,或是授权于民间自行组织。明嘉靖十五年,泉州知府为修复留公陂,“发公帑赎金以倡,合谋于二府尹艮斋公,令良民王汝云董其役,鸠工度费,民忘其劳”。清代闽县修建白石、斗米二石知县龚延飏与“诸父老”议:“主出资,佃出力;民力之所不及,长吏措助之;长吏之所不及,上官措助之”。二堤告成,又立约云:“尔民合于农隙时,家出一丁,亩出一工,时加培植,以不至溃决乎!”这种以民力为主,而又由官府“倡率”或“措助”的做法,或可称之为“民办官助”的形式。

应当指出,由官府倡修水利的形式,并不总是行之有效的,这就势必导致某些官办水利事业的废驰。清乾隆年间,福宁知府李拔令宁德知县“募民兴修”东湖,而“一时未有应者”,以致“议遂寝”。在多数情况下,清代由官府倡修的水利工程,实际上仍是由民间自行组织的。例如,莆田县南洋埕口“雍正十三年,知府吴夲洁饬居民一百四十家,自筑土堤,……其石堤官为捐砌”;北洋杭口堤,“乾隆二十年,知府官兆麟、知县汪大经,令业佃出资修筑”。上述二堤是木兰陂水利系统的主要配套工程,历来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兴修和管理的,清代采用类似于“田头制”的做法,使官修完全转化为民修了。在明清福建沿海的地方文献中,虽有不少“官修”水利的记载,其实却不外是采取“官督民办”或“民办官助”的组织形式。笔者认为,这都是由官修向民修转变的过渡形式,其发展趋势是官修逐步为民修所取代。

明中叶前后,官办水利的管理方式也出现了显著变化。此前,福建沿海官办的水利事业,一般都有专人负责管理。明人陈琛在《与王石冈侍御论六里陂水利书》中说:“陂在本县为水利之最大者,……官之征科攸系。旧设陂首一名,择本都有恒产恒心兼有才干、人所推服者为之,一任三年,不免差役;陂夫四十二名,多是下户寡丁,一役二年,甚为劳苦,例该年均徭内编排。其他小陂塘,不得比例”。可见,这种官办水利的日常管理,原来主要是以派役的方式来维持。明中叶以后,由于徭役逐渐地演变为银差,而地方官府又往往克扣雇役银,遂使这种管理方式难以继续维持下去。明嘉靖年间,晋江乡绅王慎中的《龟湖颂德碑》记云:“守陂之夫虽具,而官弗予直,故守者常怠而废事”。在此情况下,官府只好把经营之责移交给乡族组织,而又为之立法以示约束。晋江县的龟湖塘,宋时蔡襄曾立有《塘规》;明嘉靖时,知府童汉臣令“林、黄、苏、郑四姓营修堤岸”,又“增设塘规二十九条”;至清康熙时,知县李元琳亦“刻塘规,俾掌陂者世守”。实际上,官办水利既然交由乡族组织管理,也就很难很听命于官府,有关立法往往成为具文。明万历三十年,莆田县兴福里发生水利纠纷,知县判云:“此地原有东山陡门及水则,设有锁钥,公正收管,水有余则呈官量放;又有慈圣门口埭木涵、万安石埠埭大木涵。今邹、曾、徐三姓种蛏海外,非得淡水不肥,陡门、水则任其私流,且处处是涵,大雨顷刻即涸。三姓富有,百姓病矣!”可见,官办水利一旦交由乡族组织管理,则无异于豪强百姓的私产。

官办水利改由民间管理的另一契机,是地方豪强以“受税”为名,把此类资源占为己有。晋江县的龙湖,“旧系官湖,明初始征渔税,……后势家掩为己业”。清雍正八年,“总督刘世明檄巡道朱叔权定湖归官,布政使潘体丰议,课米为数无多,留之仍启争端,请一概蠲免,俾小民永享其利”。福州西湖,明代“为豪右所据,……诡名受税,奄而有之;启闭非时,蓄泄失度”。万历四十年,按察副使李思诚“始立议以湖归官,以湖利归民”,其《建湖闸、豁湖粮记》云:“予趣县牍行之,议改里排轮佃;夫里排,豪强之隐名也。议增税给业;夫增税,侵渔之诡计也。予决意力破浮说,悉蠲夙弊。修南北二闸,置钥下钅巢,令环湖而田者数百家为甲,鳞次司禁。太溢则启而泄之,稍平则闭而蓄之。猝遇水旱,庶其有济乎?”在“诡名受税”的情况下,固然使官湖变成了私湖,而“豁湖粮”及“以湖利归民”,也只是收回了所有权,其管理权却仍然操之于民。这就表明,官办水利改由民间管理,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前人论及明清官办水利之弊,往往归因于地方官吏的腐败无能。其实,官吏的腐败并非明清时代特有的现象,故不能以此说明官办水利由盛及衰的转变趋势。笔者认为,明清时代的官办水利之所以日趋衰落,关键在于地方官府缺乏财权。在明代以前,虽然地方官吏的财权也很有限,但用于兴修水利的财力却是颇为充裕的。南宋刘克庄的《新修三步泄记》云:“判官赵汝芺奉檄修废,……竹、木、草皆依市估,夫皆支僦,直钱皆出郡币,而民不知事一毫、钱一孔。”其《曾公陂记》亦云:“钱出于公家者百五十万,僦夫六千,不以烦民。”与此同时,又有专门用于官办水利的官田。例如:宋淳化间,连江县修东湖之后,“又置田园,立斗门户主其出纳,以备修茸”;宋嘉祐间,兴化军筑太平陂后,又设陂田,“为陂之修防计。掌陂事陂首一、陂干一、甲头二、长工二,各有食田”。明清时代则与此不同,地方官府不仅没有兴修水利的专项经费,一般也没有专门用于水利事业的官田。

明代福建沿海有些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尚可奏请拨款修建,而清代则未有此举。诏安县北溪上游一带的河防,“一不戒则崩漂随之,穷乡小民力不能济”,为此,“明初往往有疏请浚筑者”,然而,“近代官告匮而民益贫,澎涛崩沙,瞬息不测”。清道光初年,总督孙尔准倡修木兰陂水利系统,据估计“约需(白银)十余万两”,而各级官府竟无专款支用。因而,孙尔准除了亲率僚属“捐廉倡始”之外,又悬赏募捐,“禀请奏明,将各绅士捐数最多者,候工竣之日,照例分别奖赏,以期踊跃”;同时还规定:“其运石、挖沙、开渠、浚沟所用人夫,即于该处田畴享其水利者,按田派夫”。既然官府倡修水利只能取资于民,那么,“官办”的水利事业也就势必向“民办”转变了。

在某种意义上说,由“官办”向“民办”的转变,反映了乡族组织与乡绅势力的发展。这是因为,如果民间尚未形成足以取代地方官府的权威,由“官办”向“民办”的转变就不可能完全实现。明代宁德县的东湖水利失修,乡绅陈琯曾建议由民间自行修复,其《东湖议》云:“姑以为之规模,大略言之,……总计用银七千余两,可成腴田三千余石;更斜头尖角不成片断者,尚几百余石,抽作公田以备公用。其中鱼虾莲萸之利,不可胜计。纠合同事人三百分,不拘在县在村,或一人而居一分,或一人而居三、五分,听其力量。每分只出银二十五两,即分得腴田七石有奇。出力少而成功多者,未能踰此!”这一设想提出之后,始终未能付诸实施,这说明当时宁德县的乡绅尚不足以肩此重任。与此相反,明末漳浦县的双溪坝水利失修,“都人士咸请于方伯黄先生(道周)曰:‘……此事非先生不任。’”于是,黄道周“遂诣其地,相度形势,斟酌尽善,诘朝举事。”工竣之后,又“置香炉埭义田二十六石,岁收租五百石,以备不时修筑之费”。由此可见,在双溪坝水利由“官办”向“民办”的转变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足以替代地方官府的乡绅势力,而这又势必伴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

三、从族规乡约看农田水利制度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族规和乡约是乡族组织的“成文法”。因此,一旦形成了有关农田水利的族规和乡约,在乡族内部遂具有形同法律的强制性效力。

由宗族组织举办的农田水利事业,其兴修与管理均由族人负责,其有关权益亦由族人分享。一般地说,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主要由族内的土地所有者分摊。清嘉庆二十一年,漳州某族立碑云:

莲池之灌稻田,林木之荫坟墓,由来久矣。思厥先祖费功程,尽心力,几经开凿、培植,以有池、林也,固欲昭厥孙谟使无变更耳。后之子孙贤愚不一,闻有私筑莲池,砍斫林木,为害不少,良可悼也。兹各房子孙分议开剥、严禁,以无废前人功。其已筑成田者,议坐税以为祭费。开剥工资,就周围田亩食水多寡,分为上、中、下登记。立石示禁。

上田一斗,出钱捌百伍拾文;

中田一斗,出钱伍百文;

下田一斗,出钱叁百伍拾文;

如填筑莲池,斫伐林木,及锄削后岸,公议罚戏一台。

有些宗族组织举办的水利事业,其受益者并不限于族人,亦可借维修之名,向所有的受水田亩征收水租。例如,晋江县的永丰埭,“明永乐初,黄南亭捐金六千两,田四十余石,环堤创筑,其子孙世守,历代修坏。凡埭内田租,每石年出粟二升,为陂夫工食及闸板修费。有修筑埭碑,勒大路旁”。仙游县枫亭薛氏族人,“捐资为后洋水利,溉田千余亩,人受其德,而族中亦岁收坝长谷之利”。在此情况下,往往导致宗族组织对于水利资源的垄断。例如,枫亭《薛氏族谱》记载:

全安庄富僧有埭田在北庄,观后洋水利可以溉田,觊图不遂,即雇石匠先期预办石料,一夜筑成水圳,直通伊埭田。伏吾公奋身纠众毁拆。僧恃富叠控,两司结案斥逐,只许一僧一徒守寺。……近来埭田被泉州陈三府管过,他亦有央托,愿出银五十两,与我家借名于乞分余水者。此最利害事,后若有贪厚利而不顾者,便是祖宗之罪人。

在宗族势力不足以垄断水源的地区,水利事业由当地居民共同举办。这种以地缘联系为基础的组织形式,其成员可能是若干村庄、若干宗族或若干个人;而就其组织原则而言,一般都具有合股经营的特征。前已述及,仙游县山浔坝的“坝户”,由十三姓三十三人组成。这些“坝户”,可能并未占有全部的受益田亩,其中每户的占地规模也不尽相同。因而,为了使有关受益者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就必须采取“照户匀田,照田修坝”的原则。在这里,“坝户”不是以个人的面目出现,而是代表着既定的受水田亩,代表着有关水坝的既定股权。这种合股经营的形式,同样适用于由若干宗族或若干村庄合办的水利事业。清乾隆四十五年,福安县甘棠堡的《清河、栽竹公约》规定:

立合约一、二、三图族众等,为裕国课、卫民居事。缘堡外有河,原积水以荫禾苗,今河填塞甚浅,并以河边私填,侵为己业,愈觉积水维艰。今公议,将河浚深积水,其河土覆在城边,通城四周遍插杠竹。……然费用开销无着,兹通堡各族捐钱一千,计共二十千文,承管生积,以为浚河栽竹公用。务于今后水涸之日,各家踊跃向前,揪深河道。……立合约各族各执一纸,永为有照者。(余略)

此约由甘棠堡九姓公立,其中每姓持有的股分不同,如陈姓共六股;郑、张各三股;王姓二股;林、刘、薛、倪、温、邬各一股。在此情况下,各族对于有关水利事业的权益也是不均等的。

一般地说,在合资举办水利事业的乡族组织中,均有相应的分水规定。清康熙年间,仙游县的《山浔坝叙》宣称:“分水无规,终难免偏枯之弊。于是涝则听其流通,旱则分为五截。每截值旱轮流,昼则自卯至申,夜则自酉至寅,不得先时后时,霸拦水利。”在有些乡族组织中,常年都有固定的用水比例,而且与维修费用直接相关。明万历三十六年,莆田县吴景秀等所立《公约》规定:

太平陂分上、下二圳,上圳得水七分,下圳得水三分。本陂大小八港,草木障流,照亩分工:上圳十三甲,分七港;下圳七坝八甲,分一港。……但本陂中港深阔,恐木梁漂流,难以修筑,众议南山甲内田,出银六钱,贴与林外、枫岭、下刘、前房、西庵岭前埔上五甲自修筑。其府县踏陂,照甲    科贴;其私圳修茸及大泄买闸板,俱在众科贴。

在乡族组织内部,有关水利事业的权利与义务直接结合,从而有效地调动了民间兴修水利的积极性,较好地实现了水利资源的分配与利用。但也应当指出,此类乡族组织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因而难免造成对于水利资源的垄断,导致各种乡族组织之间的水利纠纷。在此情况下,也就必须借助于国家政权的力量,对水利资源实行宏观调控,缓和各种乡族组织之间的矛盾。

在明清福建沿海的农田水利事业中,有不少地方官吏留下了“德政”,其作用往往正是在于“力主公道”,合理地分配水源。例如,清康熙年间,福安县甘棠堡一图“横流硬截”,致使下游二、三两图“岁苦于旱者久矣”,此后由知县议准:“将一图新筑泥摊毁,疏通水道,遂就里塘桥口安设木闸,……一图闭闸五日,蓄水受荫;二、三图开闸五日,放水转注,五日二轮,周而复始。”于是,“一旦宿弊顿除,使平畴膏腴咸资灌溉”,从而避免了因争水而酿成巨案。然而,有的地方官吏往往昧于大局,未能采取正确的水利政策,以合理地解决此类矛盾,有时也会造成对于农田水利事业的巨大破坏,甚至引起流血事件。清康熙二十四年四月间,仙游县大旱,文贤里的刘氏宗族为灌溉“私开垦田”,争夺山浔坝之水,“始则盗窃,继则霸拦,终且横决而注之溪。乡成焦土,禾无粒收,致控县、府、司”。仙游知县在受理此案时,不是着眼于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而是极力维护“坝户”的产权,并急于清查刘氏宗族的“私垦隐田”,拟以“上匿国课,下害民利”治刘氏之罪。刘氏不服,反复上控,并恃强“霸据原坝,抗判官案”;众“坝户”前往修坝,则“擒殴垂毙,叠往叠杀”。此案几经反复,始由知府复审判决:“就坝口分拾分之一,九分灌林诸姓(坝户)之田千余亩,一分灌刘姓垦田四十亩”。该知府认为:“刘虽田少,亦无听其枯槁之理”;而且,“此案所争在水,水道既明,本府亦不事旁究也”。在这里,官府不得不对刘氏宗族作出让步,采取息事宁人的解决办法。延至次年三月间,在知府及布政司的干预下,此案经由“公亲”调解而终讼。其所立《合约》云:

立约本里刘云师等,为去年岁时亢旱,因水互讦,已经控县、府、司。前蒙本府苏老爷电断在案,今听约正生员曾廷藩、陈学、杨应琳,保长胡学等公处。……藩等念两造俱属亲戚,眼同开埂,埋石定界。自应约之后,依凭石辩尺寸,各圳各修,各自灌溉,永为定规。……恐反约负心,此于城隆老爷炉前花押;如有反约负心,甘受神明谴责。今欲有凭,立约为照者。(余略)

上述《合约》表明,单凭国家政权的力量,尚不足以对水利事业实行有效的控制,因而还要借助于乡规民约乃至于“城隍老爷”,才能确保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正因为如此,在明清福建沿海的农田水利事业中,各级地方政府的作用不断削弱,而乡族组织的势力却日益壮大了。

(本文收入郑振满《乡族与国家:多元视野中的闽台传统社会》,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5165页。注释从略。)

郑振满《明清福建沿海水利制度与乡族组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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