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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拓契約文獻學研究新領域的呼喚——讀楊國楨著《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
  发布时间: 2018-08-30   信息员:   浏览次数: 331

开拓契约文献学研究新领域的呼唤

——读杨国桢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

力章

 

最近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杨国桢教授新著《明淸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以现存大量契约文书为依据,借鉴和运用现代法学、比较史学等新理论、新方法,围绕明淸时期封建土地关系历史性异动,对包括台湾在内的我国东部地域为中心的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作了具有突破意义的区域性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堪称近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罕见的力作。然而值得重视的还有,作为该书的有机组成部分,书中对我国古代浩瀚的文献资料中的重要门类——契约文书的体系、性质和价值的介绍;对古代社会的“财富之母”——土地及与土地经营有关的各类契约文书分类条别、流变阐析、特点揭示;对契式约文的诠解训释,记录和奉献出了作者从文献学的角度对契约文书爬梳、整理、研究的成果。这些为其它经济史著述中鲜有论及,而文献学专著中亦大都付诸阙如的内容,不仅提供了契约文书属于文献学范畴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启示了我们对文献学视界中的盲区——契约文献及其整理工作的关注,使我们从中感受到作者对开拓契约文献学研究新领域的热切呼唤。

封建时代的文献整理是视身份低贱的契约文书为“牛溲马勃”而拒之门外的。但从我们今天文献学所包容的对象范畴而言,契约文书却是其中名份正当、历史悠久的一员,并由其丰富的史料内容、极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和相当可观的收藏现状而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契约文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跨进私有制社会的门槛,发生私有财产关系的时代。其作为具体规范民间各种物权和债权行为的法律文书和私家档案,正如《研究》作者所称,在我国民间广泛流行长达数千年之久。早在西周时期,文献上便有“听称责以傅别”、“听卖买以质剂”、“听取予以书契”的记载。“傅别”、“质剂”、“书契”也就是分别用于借贷、卖买、取予,刻写于竹木简牍或织物之上的不同形制的契约文书。造纸术发明之后,契约文书遂结束了刻木勒石时代,书写纸契通行于世。《隋书•食货志》载:“晋自过江,凡货买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颜氏家训》所载:“博士买驴,书券三纸,未有驴字”的邺下戏言,和魏晋至隋唐流传的“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俗语,均生动地说明了契约文书使用的普及和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要作用。宋代以降,特别是明中叶到淸代,随着封建商品经济和地主私有经济的长足发展,建立在个人权利义务基础上的财产契约关系日益巩固扩大,契约文书的运用遂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覆盖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契约文书无疑是民间私文书中用途最广、用量最大且作用最重要者。从史料角度看,契约文书真实而具体地记载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生产部门、不同身份个人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财产法权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关系事例,说它是浓缩地反映城乡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史料大全,恐不是虚夸之言。当然契约文书作为寻常百姓家用故纸、实用文书,得不到收藏于金匮石室的殊遇,随生随灭,极易散亡,加之历经沧海变迁而大量焚毁,但从《研究》所披露的情况,幸存至今的还是基本上保存了从秦汉到明清较完整的文献系列。现存最早的地契遗物有汉代的“售奴卖田契”、“买地券”等。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便保存有不少魏晋、隋唐、五代时期的契约文书。宋元私契早有发现,散藏于各地或残留于其他文献记载中。现存数量最大的则要算与近代财产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明清契约文书。据《研究》作者的估计,从本世纪初迄今陆续收集于国内外学术机关的至少有一千万件以上,可谓蔚为壮观,诚如杨国桢教授所言:其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史料价值上均可以与举世闻名的明清档案相媲美。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存的大量契约文书,迄今为止远未摆脱令研究者浩叹的浑沌散乱甚至蒙尘沉睡状况,从而极大地影响了这批珍贵的文献史料最高的取得率和利用率的实现。迫切需要引起文献学工作者的关注,迅速开展卓有成效的研究整理。而契约文书作为特殊的文献门类,作为私文书制度的一个独立系统,其既不同于述古载道、鉴古资今的经史典籍,咏物表情、抒怀言志的文艺作品;也不同于反映国家和统治阶级整体权力意志的法典、政令、册籍等官文书;亦有别于信函、账簿、笔记等其他私人文书,具有独特的类别构成、演变规律和独特的书写方式及文字表述特征。这正是契约文献整理足以成为文献学新的专门分支的客观依据。

古今文献整理的第一步工作是分类条別,“使杂乱的资料系统化,条理化”。《研究》一书对古代社会最根本、最大量、也最为芜杂的地契及与土地经营有关的契约文书,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契约主体、不同财产对象和不同物权转移层次及方式等几方而,揭示了其内部类别构成和体例差异,从而启示了契约文献分类整理的基本方向。首先,契约文书直接产生并作用于现实社会经济关系。正如作者所揭示的,它比国家法典政令更密切、更具体、更灵活地反映和适应着现实经济关系的历史阶段性变化。沿着以国家、乡族权利意志为中心的财产关系逐步让位于以个人权利意志为中心的财产关系这一变化轨迹,契约文书滋乳浸多,不断产生新名目、新种类、新规格和新内容。如《研究》所列举的,土地租佃契约在宋代一般通行的出租和认佃双方合立的合同契,至明清则一分为二,裂变为出租(地主)和认佃(佃户)双方单独写立运用的租契和佃契两种。土地卖买由于出现“活卖”和“绝卖”的分野,宋以前单一的卖契遂分为活卖契和绝卖契,而从活卖到绝卖又有索增地价、加找贴补等多重中间环节。与之相适应的加找契、加贴契等各种配套契据便随之而生。尤其是《研究》所着力考察的明清时期永佃权向田面权,即土地使用权向部分所有权的转化,便引发并表现为“顶”、“推”、“流”、“退”、“借”、“寄”、“揽”等前所未有的新式契约的纷涌而出。

在契约条款内容上,宋以前卖地契行文含混,分不出一张政治权势的“夺买”和逼勒成交与正常“自愿”卖买的区别,而金、元至明、清的卖地契则新增了如“此系正行交易”,“此系两愿,各无抑勒”等文字生命,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总之,契约文书随经济关系的历史变化,一方面是旧的契约形式的继承损益,一方面是新的契约形式的繁衍滋生,自身体系随时代演进作纵向扩充。

其次,民间契约文书土生土长,受制于特定地区约定俗成的“乡规、“俗例”,而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南北不同规、东西不同俗,使契约文书不具备公文那样通行四方的统一格式,表现出较大的地域性差异。这是契约文书区别于公文的又一特点。宋以后,封建政府出于对社会经济的控制的需要,时或采用官刻契纸和契式样本的方式企图使之规范化,但最终未能也不可能抹煞和杜绝契约文书的地域性差异。不间地区有不同类型的契约文书;同一类型的契约文书又因地而异,有着名目、格式、内容、用语等诸方面的差别。如《研究》搜集表列的清代地主招佃契约名目,既有十余省区通用的佃契、租约等统称,又有鄂“招宇”、“课字”,浙“仰字”,湘、赣“布字”,闽、桂“安耕字”、“安佃契”等各种专名。而佃户所立承佃契约的名目,多达近百种(仅限《研究》所涉及地区),其中如台湾的“贌耕宇”,福建的“荷当字”,江苏的“包票”,东北的“傍青文约”,山西的“半种地文契”等从名称上显示出浓郁的地方特色。契约文书类别构成中的地方性必须明确指出、髙度重视。

再次,中国传统社会多元化的复杂结构决定了契约主体的多元化。订契立约的既有不同身份地位的个人,又有城乡宗族支派、行业、地域、宗教、慈善会社等各种社会群体。不同的契约主体有不同类型的契约文书。例如,《研究》具体考察了明清山东孔府庄田的契约关系,揭示了作为贵族大地主和宗法大地主的孔府用以自置和扩充私产的土地卖买契约,就和民间一般通行的契式不尽相同。它省略了民间卖田(地)契必须注明的“无抑勒逼迫、系两厢情愿”等文字,也缺乏民间契约必须交代淸楚的税粮推收过割日期等条款内容,从而带有明显的贵族大地主专用契式的印记。又如,在封建经济发展推动下,宋以后的官田受民间影响逐渐采用私田租佃经营方式。但由于官田佃户对封建国家有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具备完整的民事权利和契约主体资格,因而他们所出具的佃种官田的“呈”、“禀”、“结”便和民间承佃契约完全不同。契约主体的分野使契约文书体式又添一重分合异同。

又次,随着契约关系的深入普及,契约文书适用的财产对象也相应扩大。以农业部门来说,到封建社会后期,举凡田地、山林、湖陂、塘堰、园圃、房舍、农具、耕畜以及劳力和劳动者人身无不各用其契来划定占有、所有、使用等各种层次的物权关系。而同一财产对象,例如土地,又有继承、卖买、借贷、抵押、典当、租佃、让渡、赠予等各不相同的物权转移方式,其所用契则又不相同。《研究》从这一点出发,把明清地契分为土地财产处理权契约:包括析产文书(分书、阄书、关书、分单、永远分契等),赠予让渡文书(送契、捐田契、随嫁田契等)和卖买契;受高利贷资本侵蚀的土地所有权转移契约:包括土地抵押契、土地典契、当契及典卖合一契;土地使用权转移契:包括地主招佃契、佃户承佃契等三大部分,而以土地卖买契的衍变为重点,展示了由物权分离转移层次方式的复杂化而导致的契约文书由原生形态至次生、再次生形态,由主导形式到附属配套形式多样化的复杂构成。再由农业而顺延到城乡商业、手工业也各以行业财产对象、经营活动的需要形成商业契据、手工业契据等相对独立的契约文书系列。各系列契约文书又交织时代、地区、契约主体、物权转移层次和方式的差异于其内,从而形成有自身发展规律的独立而庞大的文献体系。

显然,《研究》上述归纳揭示为我们透过契约文书零散芜杂的表象,把握其内部规律性构成提供了基本线索,循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制定既科学又有俾实用的分类标准,将散乱的契约文书按类部次编制起来,使之如鱼行雁阵,纲领目从,条理化,系统化,进而辨章异同,考镜源流,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契约文书的体例特点,以及其所蕴含的丰富的多学科知识信息单元,提要勾玄地揭示出来,为契约文书的利用提供方便,开通道路。在对契约文书分类整理的同时,也就必然会产生出契约文献学特有的分类方法、编目理论。

诠释文字,疏通语词,使“古奥的文字通俗化、明朗化”是文献整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文献学科的重要内容。契约文书是下层社会实用型文字,具有简单明了、浅显通俗、大量使用民间俗语行话的表述特点,因而契约文书一般说来要比阅读刻意雕凿、追求典雅古奥的文人述作和打官腔、操官调的官府公文要容易得多,但契约文书的文字用语毕竟属于已经作古了的时代,对生活在今天的人们来说,它浅显但不一定易懂,它通俗转觉晦涩,存在着不可小视的文字障碍。契约文献的整理有大量文字诠解训释方面的任务。

例如,契约文书往往比其它公私文书更大最地使用假借字,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写别字。当时人习以为常,皆知其义,而今人则很难一望而知了。如:吐鲁番出土的北魏至唐初高昌地区的契约文书,其中便有“夏田券”、“夏田契”(包括夏葡桃园券、夏果园券、夏菜园券、夏甜酱园券、夏树券等)和“夏价”的名称,此所谓“夏”者,经考释为“假”的借宇,而“假”字据《汉书》颜注为“贫人赁富人之田”,即租佃的意思,于是上述“夏田券”、“夏田契”者为土地租佃契券;“夏价”者即为所交田租。倘不明乎此,误认“夏”为季节之名,一字之差则无异鱼鲁豕亥了。

又例:契约文书中常出现特有的繁简字,亦有离奇古怪的所谓“俗制字”,即我们今天所说的不规范生造字。它体现了当时民间的创造性,但给今人的阅读出了难题。如《研究》所引《闽俗记》卷八载:

又例,契约文书文字简略,常常将复杂的内容浓缩于一个常见字中加以表述,在特定的场合往往造成原字义的丧失转义。如明清时期大量使用的“佃契”,经《研究》作者的仔细辨析,包括了种种有较大差别的租佃关系,在佃户兼为田面主的场合,其再将田面转佃他人,实际上是田面权的活卖或绝卖,其仍用的“佃契”实际上或兼有田面活卖或绝卖契的性质,“佃”字也就有了“卖”的意思。因此作者提醒道:“对于文史资料中常见的和契约文书的‘佃’,均不可望文生义,一律当作租佃理解”。

最后,契约文书使用常见字词和日常俗语去表达特殊的契约财产关系概念,形成了特殊的契约词汇和习惯用语,即我们今天所说的行话。如《研究》中作了大量登录训释的:流、推、过、割、洗、尽、撮、找、贴、断、杜、批、退、倒、顶;活卖、绝卖、顶首、脱肩、荷当、顶头、小典、告工,休心断骨、当作佃转、锄种花利、二八回堂、私顶私打、明佃暗当、找根加叹、拔根抽丰等等。这些契约专用字词用语在通常字、词典中或找不到相应的义项,或根本未列为词条,无从查找,给契约文书的阅读和理解带来了困难。日本学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本世纪七、八十年代先后出版了《契字及书简文类集》、《土地用语词典》,收录中国契约文字语词条目,予以疏通诠释。《研究》虽不是这方面的专门之作,但其中有相当的篇幅涉及到契字契语的诠释,可供参考。更主要的是提醒我们文献学工作者正视契约文宇的文字表达特征,将这些有特殊含义的契约字词和晦涩的契约行话用今天的语言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来,通俗化,明朗化。而这一工作也就自然构成了契约文献整理有别于其它文献整理的专有词语训诂内容和方法。

著名文献学家张舜徽先生说过:“我国古代,无所谓文献学,而有从事于研究、整理历史文献的学者”。由此而论,在契约文献整理工作尚未真正展开之前也无所谓契约文献学。但纵观当今学术发展趋势,契约文献的整理工作势在必行,契约文献学作为文献学中一个专门分支也必然会随之形成,而古老的文献学突破经、史、子、集类雅文献旧框框向契约文书等俗文献拓展新内容新对象,也必然焕发出新的生机,推动自身向现代学术方向发展。那时,人们或也不会忘记杨国桢教授的这部力作及其作出的富有启迪开拓意义的贡献。

(本文经授权发布。原刊《古籍整理》1989年第2期,19896月出版。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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