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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猛_族譜撰修與宗祧承繼——以祁門高塘王氏為中心
  发布时间: 2018-03-06   信息员:   浏览次数: 439

族谱撰修与宗祧承继

——以祁门高塘王氏为中心

复旦大学历史系  刘猛

【摘要】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继嗣是绵延家族最重要的保障。乏子无嗣家庭,为了承继宗祧和继承财产等,不得不采取多种方式立嗣,在最重宗法的徽州更是如此。祁门高塘王氏为继子在谱牒中的记载是名列继父位下,还是吊归本生父的问题,引发两支裔的纠纷,甚至进行了近一年的诉讼。纠纷始于鸿村支裔倡修族谱,过程主要分为鸿村支裔控诉、鸿村许村两支裔互控和结案等三个阶段,最终以知县裁定舜二长房吊入继父名下,次子吊归本生父位下而告终。诉讼的实质是宗祧确立与延续问题,与高塘王氏两支裔的谱牒认同、宗子身份和祀产承继等诸多利益密切相关,其最终也导致了高塘王氏“四族遂涣而不萃”。

【关键词】高塘;继嗣;宗祧;谱牒;纠纷

在传统中国,如何保证家族绵延长久是家族成员需要考虑的头等大事,而继嗣问题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宗族势力控制较为严格的徽州社会更是如此。学术界对徽州社会的同姓和异姓承继等问题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对谱牒中有关异姓继嗣者及其上谱论争和控制功能等问题做了探讨。

但是,目前对于继嗣问题中同姓承继者上谱有何规定;在上谱过程中是否有争论;如若本生父位下子孙断绝后,是否需要回归本支等问题涉及较少,其相关资料尚待进一步的发掘。乾隆五十七年(1792)祁门《高塘鸿溪王氏家谱》附录《广三公继舜二为嗣全卷》,或可成为研究这一问题的重要参考资料。祁门高塘王氏关于继子到底在谱牒中应归于何人名下的问题,鸿村、许村两支裔产生了一场纠纷,双方甚至不惜对簿公堂。

高塘,地处祁门县西百里处。宋朝时,祁门全境共设置七乡二十三里,仙桂下乡即辖有高塘里。元朝时,全县置六乡二十二都,合并仙桂上乡、仙桂下乡为一乡,高塘为二十二都。明清时期,祁门仍设置六乡二十二都。第二十二都辖有鸿村、查源等村。据《安徽省祁门县地名录》记载,高塘现为村委会驻地,距新安4.5,因村中荷塘坐落高处而得名。(参见图1

1:祁门新安乡地名图

资料来源:祁门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编:《安徽省祁门县地名录》,上海:上海市印刷四厂印刷,1987年。

根据现存谱牒资料记载,“王”本为“姬”姓,系出王子晋,子孙以王为氏。其郡望有二,曰太原,曰琅琊。祁门高塘王氏为琅琊王氏后裔。东晋时,丞相王导由琅琊迁居江左,“琅琊之望,盛于江左”,经过十六传至唐丞相琅琊简怀公玙,再三传至王璧。

王璧为新安王氏始迁之祖,字“大献”,故后世称其为“大献公”。唐乾符中,王璧“与婿郑传倡义集众,保障州里,刺史陶雅屡奏其功,历补军职,官至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兵部尚书加金紫光禄大夫”。后官至祁门令,遂卜居祁门县城西部百余里的苦竹港,后世居于此。王璧生子九人,“或居城居乡不一处,其它皆外徙,支派蔓延,遍于徽、饶、池、宣、楚、黄诸郡邑,科第仕宦,绵绵相继,可谓盛矣”。王璧长子思聪公、孙敬璋公居高塘查源。至敬璋公十一代孙万一公,生子六人。长子原一公叔明、原二公叔原无传。五子科五公叔祥留居查源,三子原三公叔振迁居鸿村,四子科四公叔善迁居车坦,六子科六公叔良迁居许村。

鸿村王氏即为“敬璋公十二代孙叔振公由查源以迁者”,自叔振公迁居鸿村以后,四世单传,至积庆公生有四子,为鸿村四大房支祖,“嗣后以兆行者十,以素行者二十三,以晋行者五十一,以宜行者百有九,以荣行者百七十一,庠序仕藉,世世有之”。

本文所示纠纷双方即为鸿村原三公后裔和迁居许村的科六公后裔。

现存资料显示,祁门高塘王氏有多次修谱的活动。王氏的《统谱》,创自于北宋端拱己丑年(989),元朝元统乙亥年(1335)再次刊行。至明朝洪武壬午年(1402,即建文四年)再次纂修。正统己未年(1439),舜二公子宏远、孙仕忠等纂修《统谱》。正德乙亥年(1515),王宠、王舜臣等纂《新安王氏统宗世谱》。参校者有王素敷、王素贤、王良贵、王莘等人。嘉靖庚申年(1560),王应斗等纂《新安琅琊王氏统宗世谱》刊行。

乾隆五十六年(1791),“自《嘉靖谱》后迄今又二百三十余年,缺而未续,裔孙明经信,邑庠生大治、凤辉、国学、元辅,以统谱之难也,欲集思聪公后四族合修之,以为《宗谱》”。正是此次修谱,鸿村支裔在参考《正德谱》、《嘉靖谱》时,发现“不知因何又将舜二一支吊回生父名下,竟令广三继产两空。今生族复议修谱,有欲以舜二当年既经出继广三,自应确遵正统间谱为是。王祖福、同志等又以正德以后重修,舜二俱改吊生父位下,不可更改,以此众论纷纷,从违无定”,便出现了本文所说的入谱纠纷,最终造成了此次修谱成了鸿村王氏“独有续修之举”。

王氏两支裔纠纷始于鸿村支裔倡修族谱,因舜二公列名问题,鸿村、许村两支裔发生了入谱诉讼。按《广三公继舜二为嗣全卷》所载,此次鸿村、许村两支裔的诉讼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鸿村支裔控诉阶段。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二月初八日,鸿村支裔王信等联名以“从违无定,叩赏金示,以销衅端”为由,向时任祁门知县韩藻提起诉讼,由此拉开了祁门高塘王氏两支裔近一年的诉讼。

王信等人在禀词中称,此次续修谱牒,因舜二出继广三为嗣,欲遵《正统谱》将舜二列入广三名下。许村支裔王祖福、同志等因《正德谱》已将舜二吊回其生父位下,不可更改,双方争执不下。故将旧谱谱序、万一公支下世系等,详细罗列上呈知县,请求知县裁决,以便平息事端。随后,时任祁门知县韩藻做出批示,认为舜二既然已经承继广三,自应归于广三一支。而重修谱牒时,将舜二吊归生父名下,“谅非无因,候饬家族长邀同族众,查明妥议,具覆察夺”。

乾隆五十七年(1792二月初八日,王信等再次请求知县韩藻断定此事。王信等在韩藻批示后,便托族众王盛化、王接保、生员王嘉典等人核查,发现在正德、嘉靖重修族谱中舜二生父名下尚有舜一一支绵延宗祧,然而广三名位断绝。认为“既与舍无子之养父母律有干碍,且与还无子之亲生父母义无依归”,律令彰明,无论贵贱,必须遵守。许村支裔王祖福、同志等却冥顽不灵,导致王盛化等人的核查难以开展,故而再次上禀,请求知县裁决。随后韩藻批示“是否属实,候族长覆议到察夺”。

乾隆五十七年(1792三月初三日,覆议人王盛化、王接保等以“为碍难妥议奉唤直覆事”上禀。称覆议人细查发现,舜二之子宏远、孙仕忠所修《正统谱》,将舜二出继广三为嗣,吊入广三位下,已传五世。舜二六世孙舜臣所修《正德谱》,则将舜二一支吊归本生父位下,而广三名下载有锜一公第二子舜二继”字样。覆议人对二支裔进行劝解,“劝王祖福等遵正统先修谱为是,而祖福固执不遵。劝王信等遵正德后修谱为是,而王信等亦不肯遵”。因此,作为两家同族的覆议人碍难妥议,恳请知县裁决。知县韩藻批示“舜二自应归于广三一支,王祖福等何得固执不遵,着即执断,再向王祖福等理劝,如违禀究”。

乾隆五十七年(1792四月二十三日,王信等以“为嗔覆阻禀叩恩面谕事”呈递禀文。禀词称王盛化等劝谕时,王祖福等人蛮横无理,固执不遵,阻挠其再覆,“声称若再覆案,必毙伊手”。王信等认为修谱应传信,不应传疑,故再请知县“面谕是非,则公论以伸,执迷可悟矣。合姓存殁,无任瞻依”。新任知县吴嗣蕙批示:“王祖福等何得恃蛮不遵,殊属顽梗,候唤讯察究。”

第二阶段为鸿村、许村两支裔互控阶段。在前一阶段中,许村支裔尚未对鸿村支裔的控告有大的反应,在本阶段许村支裔也对鸿村支裔进行控告。

乾隆五十七年(1792六月十三日,许村支裔王祖福、王同志等以“贫遵祖训,富生新衅”上禀知县吴嗣蕙,开始了鸿村、许村两支裔互控阶段。许村支裔王祖福等详述了将舜二公吊回本生父位下的原因。正统年间,锜一公第二子舜二公确已入继广三公为嗣。正德年间重修族谱时,锜一公长子舜一公、三子舜三公支丁无传,故决定将舜二公吊回锜一公支下,使其生父不至无后。《正德谱》编修时,鸿村族人亦有多人参与其中,校谱者王素敷、王素贤即为王大任之祖父,王良贵、王莘即是王盛化之祖,将舜二吊归乃是前人公议,并非王舜臣一人私自决定,“若谓继父一支不可虚悬,即生父一支又可斩绝乎”。认为此事已去二百余年,王大任倚仗财富,有恃无恐,妄图翻旧案,并有王盛化等袒护。而“身等贫民,不更一新,不翻一旧,自度无过,惟守祖训而已”,故将《正德谱》中序跋、校谱姓名和部分谱系作为附录呈献。知县吴嗣蕙批示“着速投讯,毋庸多渎”。

乾隆五十七年(1792七月初三日,王信等再次上禀,恳求知县察究。禀词称前任知县韩藻已经批示在案,并驳斥了许村支裔王祖福等依据《正德谱》的错误。认为律有明文“不可舍所后父而从本生父”,且修谱是为传信,专辨是非,不避嫌疑,“正统原修谱系,更为前事当师,若谓生今修谱不可变更正德之谱,岂正德修谱又可变更正统之谱乎”?因此,锜一位下嗣续推衍,应以《正统谱》为准,而不应依据正德、嘉靖两谱。质问许村支裔所说舜一、舜三两支无传,到底出自何谱,而“归生父生等何损,归所后父生等何益”,故而恳请知县“折衷一定,生等凛遵照断,刊载谱内以志事”。吴嗣蕙批“王祖福词内”。

同日,许村支裔王祖福等以“为情非一面理当观全事”上禀知县,为支裔将舜二公吊归本生父位下作辩解。禀词称正统年间修谱时,前人将锜一公第二子舜二公入继广三公为嗣之时,锜一尚有舜一、舜三二子支裔。但是,正德重修谱牒时,鸿村支裔王素敷、素贤、良贵等,因见舜一、舜三二支只有少数孤老存世,恐锜公一支无传,故将舜二吊入锜公支下,使生父不致断绝。如今舜一、舜三两支确实无一人,只有舜二支裔承祀,“今若将舜二支复吊广三公名下,试问锜一公支谁为奉祀乎?抑令斩绝乎”?认为此事已去二百余年,且鸿村支裔曾参与其事,如今又恃富生衅,欺负贫弱,依仗王盛化相帮把持,扬言将许村谱牒销毁,听任鸿村支裔独自修谱。请求知县“廉明德政,肯恩作主”。吴嗣蕙批“已据差禀具到批讯矣”。

第三阶段是本案的结案阶段。在双方呈献禀词后,时任祁门知县吴嗣蕙要求双方快速投讯,并很快进行堂审。

乾隆五十七年(1792七月初十日,时任祁门知县吴嗣蕙堂审案件,作出裁决。吴嗣蕙庭讯之下,审明了事件的缘由。王信等供称,其叔祖广三公乏嗣,正统年间过继锜一公次子舜二为嗣,载于谱籍。正德年间重修谱牒,将广三所继舜二吊回归本生父位下,导致广三位下继子虚悬。而今发现舜二复吊归生父位下的事实,未敢草率从事,禀请两任知县审问批断,其间王祖福等执迷不依,故而两造投讯前来。最终,时任知县吴嗣蕙作出判决“舜二既继广三于先,即使锜一公乏嗣,应遵定律。一子两继,俾生父、继父均有接绍,不致无传”,要求词证王盛化等查明旧谱,“将舜二仍吊归广三公位下,其锜一公虽现乏嗣,将舜二公生子长仍归广三,次吊一支于本生父位下,以承祧祀”,规定“王祖福等毋再执迷滋讼,自贻伊戚,取具两造,遵依立案”。七月十四日知县吴嗣蕙堂断正式发出。

七月十三日,王祖福以“禀为事久翻新,惟势悖祖,遵断粘结事”上禀知县,对此事再作辩解。称前人编修《正统谱》时,确实将锜一公第二子舜二入继广三为嗣。然而正德重修谱牒时,锜一支乏嗣,遂将舜二支重新吊归其生父锜一名下,以续本生父嗣,至今已经二百余年,然而王大任等却“恃富生衅,欲另翻新,谓广三不可不继,而锜一不妨斩绝”。知县堂审后,即向许村族众宣传,但皆认为鸿村支裔现有九房,约八百余丁;许村支裔只有两房,不过二百余丁,指出“身支长房已非身等数人,二房更非身等能专,今不遵宪断,宪可加法于身,身等无法可加于族”。故王大任等“丁众材盛,身知卵不敌石,今惟听任改修,身不敢阻且不能阻,身等无罪,且并无过”,请求知县“恩赐详察”。吴嗣蕙批示“即遵照堂断换具遵依送核,毋得违式,混禀于咎”。

同日,王信等上禀知县,请求发给信谳。禀词称:正统原修《宗谱》,为舜二之子宏远掌修,已经载明舜二出继广三为嗣,不可更改。因在庭审中王祖福、王同志、王光、王辉、王洋福、王问萱等众口一词,供称其为宏远宗子才三一支,而“堂谕宗子不得出继”,最终裁决“才三次子宣八承祧锜一,其三子宣十、四子宣十六与宗子宣四承祧广三,是锜一与广三皆不斩绝,皆得血食”。认为“真是仁恩普遍,施及存亡。非惟昭正统原修之是,示正德嘉靖重修之非,且使自今以后,源源修葺,总得正直之归,永无偏陂(颇)之患矣”。为了“定论于今,复见刊载谱内,永垂不朽,永戴洪恩”,恳请知县能够发给信谳。吴嗣蕙批示“业经堂讯,无庸发谳,且查尔等呈词,又与堂断不符,速换具遵结送核勿迟”。

乾隆五十七年(1792七月十五日,因知县吴嗣蕙堂断“舜二既继于广三为嗣,《正统谱》籍刊载,虽锜一无传,着舜二仍归广三,俟舜二生有子嗣,其长子仍归广三支下,次子吊回本生父锜一承祧,庶生父、继父均有接绍”。王祖福等不遵堂断,私自讨回,并扣押保人洪兼善。知县吴嗣蕙发出官票,令原役王忠前往王祖福处,要求交出保人洪兼善,“毋任抗延藉索,致干并究,火速火速”,严令王祖福等“遵照堂断,换具切实,依结送县”。

同日,王信等以“遵断具结两粘叩取事”上禀知县。禀词称鸿村支裔遵守堂断结案,换具依结,请求知县饬令王祖福等亦遵照堂断。王信等具结:“实结得,生以从违无定等事,请示修谱一案,奉恩犀审,断令舜二仍吊归所后父广三位下,即以舜二长房承祧。其本生父锜一乏嗣,即以舜二次房承祧。生等遵断所具依结是实。”吴嗣蕙批示“据呈依结附卷,速饬王祖福等具遵勿迟”。

乾隆五十七年(1792九月十八日,许村支裔王问杰等以“为历年久远翻异不情事”再禀知县。禀词称舜二已然在《正德谱》本支位下吊衍,且由鸿村支裔王素贤、素敷等人参与,校对无疑,嘉靖续修谱牒时,便悉照《正德谱》,无复添改。王大任等不知何因,以《正统谱》中舜二承继广三为由,将其吊回,朦控在案,但许村支祖先除舜二一支外,全部故绝。王大任等私自重修《支谱》,将前两届老谱翻新,使得家谱终无定凭,“妄加笔削,包藏祸心”,故而将《正德谱》抄呈,恳请知县施恩察夺。吴嗣蕙批示“久经讯断,毋得以抄谱混行翻渎,况此案广三乏嗣,照例饬令王祖福等分支承继,甚属公允,何以尔等必欲推却,居心殊不可解,着速遵断,具依备查,毋再翻渎,致干提究,抄谱掷还”。

至此,乾隆五十七年(1792)《高塘鸿溪王氏家谱》所附录的《广三公继舜二为嗣全卷》全部结束。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宗祧是一个宗族得以延续的根本,继嗣是绵延宗祧最重要的保障。一个宗族之中,宗祧一般由嫡子承继,而其他众子则另立宗祧。如果乏子承继,则要立继以承继宗祧。诚如一些谱牒中所说“夫继绝世,此王政也。立继以绍宗祧,大义昭然”。乏子无嗣家庭,为了承继宗祧和继承财产等,不得不采取多种方式立嗣,遂出现了族内过继和异姓承继的现象。作为宗法色彩颇为浓郁的徽州社会,更是如此。高塘王氏鸿村支裔广三公乏嗣,便立许村支裔舜二为嗣,多年后便有了此次入谱纠纷,甚至不惜对簿公堂,颇能为这种现象作注脚。

综观整个纠纷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祁门高塘王氏两支裔的纠纷,表面是关于舜二公在谱牒中的记载是名列继父位下,还是吊归本生父的问题。两支裔虽各执一词,然而究其实质,实为各自宗祧的确立与延续问题。祁门高塘王氏两支裔关于宗祧继承的争论,主要反映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继子回宗问题。本案例反映的宗祧继承问题,主要是继子回宗问题。当时双方面临的实际情况是两支皆出现了子嗣继绝问题,正统年间,舜二出继,是因为鸿村支裔广三公无嗣,故而鸿村支裔坚称,舜二公必须为广三公承继宗祧。许村支裔自正德年间修谱之时,舜一、舜三二支只存孤老数人,到乾隆年间则舜一、舜三亲支果无一人,故而已承继外支的舜二公乃是锜一公承祀的不二人选。因此,双方在面临非常现实且严重的继绝问题时,皆要采取各种方式保住宗祀。

关于继子回宗问题,《大清律》的规定是有条件的。在所养父母无亲生子的情况下,继子是不得回宗的。“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律上注: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其律后注亦云:“若因无子,而于同宗中择尊卑相当之人,养以为子,既受抚育之恩,即其父母矣。所养父母后无亲生子,而所养子则舍去者,杖一百,仍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立嗣继绝的实施,以维护宗祧继承之法。不过,在其“所养父母无子”之下又注有“所生父母有子”文字,表明继子回宗是有条件的。而关于继子回宗,实际上会有多种情况出现。《大清律》又规定:“若新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律上注”曰:“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是两项。或所养有子,或本生无子,并得听还,非谓必所养有子,而又本生无子也。观‘及’字义可见。《指南》诸书皆谓‘欲还者听’兼三件说:一则所养父母有亲生子,欲将其子送还;一则本生父母因无别子,欲讨还其子;一则为子者因所养有子,本生无子,自欲还也。否则二处父母欲还者,何以断之耶?此说可谓推原入微。”总之,立嗣养子一般是不得回宗的,以维护宗祧继承之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继子欲还者听,继子回宗是有条件的。此时的实际情况是,原有继嗣双方皆已亡故,很难以此为据,故知县最后判决:将舜二仍吊归广三公位下,其锜一公虽现乏嗣,将舜二公生子长仍归广三,次吊一支于本生父位下,以承祧祀”,这似乎是一个折中之法,然而,它既遵守《大清律》规定,维护了宗祧继承之法;又考虑到高塘王氏两支裔的实际状况。应该说知县做出的判决是得当的,同时保证了“生父、继父均有接绍”,两支宗祧亦得以顺利承继与延续。

第二,维护宗子身份问题。鸿村支裔为祁门高塘王氏的大宗宗子,“自思聪公至叔振公,皆世为嫡长,则继别为宗也。以宗法论之,鸿村一支,乃尚书之宗子也。夫固他徙诸族人,所宜祭祀必告,冠昏必告者”。而王祖福所主张的宗子,则为舜二公子宏远的小宗宗子,“讯据王祖福、王同志、王光、王辉、王洋福、王问萱,众口一词,同供伊系宏远宗子才三一支”,且王祖福在禀文中亦称“身支长房”。

两支不同的宗子身份,导致两支不同的利益诉求。所谓“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也”,故而作为高塘王氏大宗宗子的鸿村支裔,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本支人口的繁盛与权力。根据诉讼中提供的谱牒资料可以看出,鸿村支裔嫡派宗子的势力较强,而如何保证在竞争中大宗宗子首先拥有人口数量的优势,以防在长远的未来出现沦为小姓的危险,是鸿村支裔需要优先考虑的。王祖福等小宗宗子成员,则为了维护本支的既得利益,保证本支成员不沦为承继外支者。由于“宗子不得出继”,知县最终裁定“将舜二仍吊归广三公位下,其锜一公虽现乏嗣,将舜二公生子长仍归广三,次吊一支于本生父位下,以承祧祀”。王信等亦做出部分让步,称“应在于伊等以外,吊一支于本生父锜一位下”,这应是王信等人在案件审理结束之时所作的妥协和坚持的最后底线。

第三,家族财产承继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广三公的祀产问题亦是此次案件的影响因素之一。栾成显先生在论及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异姓承继时,认为“保全家产为异姓承继的重要经济因素”,本案所涉及的族内继承亦是如此。根据《大清律》的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如果承继父无子,则家产为承继者所继承,本案中舜二公即是继承了广三公的全部遗产。鸿村支裔王信等人认为,当舜二公回归本宗时,势必会将家产带往本宗,此举必定会使得“广三继产两空”,故而强烈反对将舜二公吊回其生父名下,这才引发了祁门高塘王氏两支裔之间的纠纷。广三公的继产问题,亦成为此次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无论如何,此次入谱纠纷中,时任知县吴嗣蕙为确保两支裔皆能承继有序而不至断绝,对本案的判决做了些许变通,“着舜二仍归广三,俟舜二生有子嗣,其长子仍归广三支下,次子吊回本生父锜一承祧,庶生父、继父均有接绍”。然而,吴嗣蕙所采取的折中办法,对于两支裔来说都是不能完全接受的。许村支裔在判决后再次提起诉讼;而对照乾隆五十七年《高塘鸿溪王氏家谱》可以发现,谱中所记载的世系,仅限于存一公和存二公等鸿村支裔,入继广三公的舜二后裔未能入谱。可见“此《鸿村王氏家谱》,所以独有续修之举”,而高塘王氏“四族遂涣而不萃”。

祁门高塘王氏两支裔为继子到底在族谱中归于何人名下的问题上,最终不惜对簿公堂。“继嗣一事,必致谨焉,明所重也。”或许正是类似于王信等人的坚守,才使得徽州逐渐形成了“其风最为近古”的宗族社会。但是,上述结论仅仅根据现存的资料得出,依然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在此次诉讼中,主要是围绕着鸿村支裔与许村舜二公支裔展开,而高塘王氏其他族众的态度如何?其相关资料尚待进一步的发掘。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原载《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十六卷(下)》,天津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73180页。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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