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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先生「元朝法律淵源與法律體系的構建」講座紀要
  发布时间: 2017-07-02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64

2017627日晚,中国社会科学历史研究所宋元金辽史研究室主任刘晓研究员在厦门大学南强二506举行了题为“元朝法律渊源与法律体系的构建”的演讲。此次讲座由厦门大学历史系主任张侃教授主持,人文学院、法学院等院系的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首先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了有元一代法制发展的脉络。刘先生分析了元朝建立以前,成吉思汗的《大札撒》及其对元朝法制的影响。从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到至元八年底(1260-1271),元朝政府的立法活动主要是依托亡金《泰和律》,在此基础上加减比附,逐渐产生大量刑事与民事判例。1271年《泰和律》的被废止,标志着这一立法活动的终止。《泰和律》与附着于其上的判例,是元初法律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泰和律》的突然被废造成此后元代司法审判一度陷入混乱局面。《泰和律》被废止后,元廷先是颁行了一部对官不对民的行政法规——《至元新格》及各项单行法规。在尝试构建法典失败后,元廷又颁行了两部法典替代性文献——《大元通制》与《至正条格》及一部官方政书《经世大典》。前两者的编纂是依据律令的篇目分类,对其进行删繁就简、重新归类。后者的编纂前承唐、宋之《会要》,后启明、清之《会典》。因缺少律令式法典,《宋刑统》在元代成为法官断案可资参考的重要著作之一。同时,元人对概括《刑统》法意的四言韵体书——《刑统赋》也尤为重视。

最后,刘先生介绍了两部民间法令文书汇编《元典章》与《成宪纲要》。刘先指出,由于元朝长期没有颁行法典,官府日常行政和司法工作主要使用历年积累下来的单行法规和判例,这两部法令文书汇编即为当时民间立法思想的表达。

讲座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启发性,引起了在场师生的浓厚兴趣。在互动环节,师生们积极与刘晓先生探讨,现场气氛活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文/厦门大学历史系 李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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