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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勇:《团正与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以清代中期的巴县为例》發表在《中國農史》2011年第2期
  发布时间: 2011-09-21   信息员:   浏览次数: 2796

           

           团正与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

——以清代中期的巴县为例

【内容提要】团正是清代中期巴县乡村团练的实际领导者。与此前的保甲长、客长等乡村职役不同,团正掌握了相当的地方公共资源。围绕着此一职位,乡村社会各地方势力都展开了争夺。作为地方军事化的产物,团正的出现,改变了乡村社会既有的权力结构,以致矛盾不断。本文以巴县档案相关材料为基础,对巴县嘉庆、咸丰时期团首与客长及团正内部诸多矛盾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力图勾画出在地方军事化过程中,乡村权力结构的演变。

【关键词】团正、客长、巴县档案、清中期

Tuanzheng and the Power Structure of Rural Society: the Case of Baxian in the mid-Qing

Abstract: Tuanzheng was the real leader of the local militia of rural Baxian in the mid-Qing. Different from precedent rural positions like head of baojia and kezhang, tuanzheng was charged with collecting tuan fees and military training, and thus was contested for by all the local powerfuls. Tuanzheng, a product of local militarization, came to change the existing power structure of the rural society. This essay, drawing on the documents in Baixian dang’an, outlines the various trifles between kezhang and tuanzheng as well as between tuanzheng themselves during Jiaqing and Xianfeng in an effort to delinea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rural power structure in the militarization process of local society.

Keywords: tuanzheng, kezhang, baixian dang’an, mid-Qing

此前有关团练的研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团练的组织结构与功能,团正(总)自身所体现出的绅权扩张及所反映的“国家—社会”关系。[①]不管是办理团练的地方绅士还是各类没有功名的地方强人,往往讨论的更多的是他们之间为了防范地方社会动乱、办理团练时的利益的一致性,而较少对此一地方精英团体为了办理团练而产生的诸多冲突与矛盾进行讨论。而对此内部矛盾的讨论,不仅能够使我们增加对团的认识,更能让我们了解乡村社会权势主体之间利益的复杂性及在外部的情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之下,乡村社会内部所出现的权力嬗替。

本文所谈及的团正,在巴县档案中为监正、团首的合称。有关监正、团首的任职资格、责任分工及职责,笔者已有专文讨论,此不赘述。[②]笔者认为清代巴县乡村的团[③]实行的是监正、团首共同领导的“双领导制”,因其身份之不同,二者在团练内部各有分工。本文沿着此一思路,将视线引入团正此一群体内部,以巴县档案中的相关资料为基础,详细地勾勒出在办理团练的过程中,团正内部及团正与客长间的矛盾与冲突,希冀描绘出一幅较为丰富的乡村权势结构图。

                   一、团正的充任

根据郑亦芳先生的统计,在太平天国时期各地团练领袖主要以乡绅为主体,其中乡绅领袖在广东为78.4%,在广西为79.9%,在湖南为56%。[④]从巴县档案的相关资料来看,监正一般由本团里具有生员资格的人来充任,如监生、文生、贡生、武生等低级别的生员群体。

由于此类身份在清代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而不能具体地表现出他们的职业。从资料来看,在清代中期的巴县,充任监正的主要由绅粮、商人等在地方有影响力的群体组成。如同治十一年九月,智里十甲陶家场文生张复亨、李步迟称,本场监正就曾经由商人黄克忠充当。[⑤]

从监正的充任过程来看,既有被全团公举而出任的[⑥],也有前任监正提名接任的[⑦],甚至有县令直接任命的[⑧]。尽管形式不一,但最终都要由县令发照认可。

团首的充任过程大体与监正一样,此不过多赘述。与监正不同的是,团首的身份,有的是移民、有的是商人,也有一般的平民,但没有生员资格。如嘉庆二十年三月,直里一甲龙隐镇团首程国樑、郎廷辉、童义和、黄福顺、谢贾顺等人在给县令的“具辞状”内称:情蚁等沐前董主札饬承充龙隐镇团首,今已两载,因蚁等均系在镇住贸,或亲老在乡,搬回省亲;或居他邑,转归故土。[⑨]

另外,团首还有举签本团甲长之责。如嘉庆二十三年闰六月,廉里五甲团首刘□贵以本地新设卡房为由,举签本团之于成文为甲长,禀请“给照”。[⑩]

不同于监正,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团首这个职位有时也如同职役,不愿承担。同治十年三月,西城里直里一甲民鄢大兴向县令提交“具诉状”:

情蚁务农为业,毫非不染,突有本境保庆乡九龙团首艾祥钟等欺民忠朴可嚼,不凭众议,辄即赴案,举民充当团首,承办公务。蒙恩批充,着即传饬鄢大兴赴案具认,以凭给照专责。蚁视批骇异,窃民年将七旬,两耳重听,举步维艰,设有违误公件,获咎匪轻,是以不揣冒昧,禀恳作主,饬令祥钟等另行公举,以免误公。顶祝伏乞。[11]

县令批示,“尔既年老不能办公,候饬该团首另举妥人接充,以示体恤”。

                  

二、团正间的权力纠纷

与保甲制度下的保甲长或乡约体制中的乡约不同,团练制度中的监正、团首,对这一群体的人来说,充任此一职位,不仅仅是一职役,还因为此一职务能对个人来说,能带来政治上及经济上的好处。因此,在清代的巴县,围绕着此一职位,产生了诸多矛盾。主要集中在团练经费的征收、核算及团练的领导权问题。

(一)因团练经费的征收、使用所产生的纠纷

在巴县,不管是单一的团还是复合团,团内经费主要由团的领导者——监正、团首来掌握,包括每次的征收标准及每段时间的具体开销。如咸丰八年前后的《巴县团练章程》中称,“练团经费,归监正团首经管,务要实用实销,毋或侵蚀。”[12]笔者在《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一文中也提到,团练经费主要来自于地方公产、厘金及摊派。[13]这其实给团正提供了贪污的机会。朱孙诒在《团练说》中提到,“有藉充团总而获重利者”[14]。围绕着团费的分摊和开销后的清算,团内往往会矛盾重重。在档案中,与此相关的诉讼数不胜数。请看下面两个发生在现在的重庆沙坪坝区磁器口的案例。

巴县直里一甲龙隐镇团为街团,咸丰四年(1854)七月二十三日,该团新任监正孙大生,团正邹源益等人向县令告状,对该团前任团正童义顺提出了三项控告:一、将团内原有的公款四两一钱贪污;二、童义顺在任团正期间,向镇内各街坊摊派了钱数十钏,也没有认真算帐,“称原帐失遗,不由团众清算估交”;三、作为该场的巨富,“历收团费,伊竟分文不出”,导致团众不服,人心涣散。他们作为新一届的监正、团正,希望童义顺能够算清帐目,这样今后才能安心工作。县令觉罗祥庆批示“团练之设,原以保卫地方。据呈童义顺把持霸吞等情如真,殊属可恶。候签唤讯究”。

眼看新旧两任团正为团费的事情就要对簿公堂,是年闰七月初十日,该团职员黄钟声,廪生孙芳锦,监生段凌等人向县令递交“具息状”,内称:“因龙隐镇童义顺上轮同事七人,内有二人出外,帐项未算,致孙大生等以把持霸吞控案。职等念均属团邻,恐其参商,团规难整,邀集两造,协同街坊,抵面算明,必须将银钱如数交清,公置枪炮,永敦和睦。”既然帐目已经算清楚了,县令也同意他们销案。[15]

我们不清楚黄钟声等人所称的销案理由是否属实[16],新任监正孙大生等人提出的告状理由应该不会是空穴来风。即便是误解,从孙大生等人以此为借口来“诬告”童义顺等人,也能让我们清楚,此一时期,各团之间围绕着团费的诉讼纠纷应该是很多的,他们只不过选中了一个最流行的理由。从此案的最终解决来看,由于团内其他绅士的积极调解,此案最终在县令宣判之前得以和平解决。而下面这个案子的解决方式则有所不同,且更能说明围绕着团费所引发的诸多问题。

咸丰十年(1860),李、蓝余部张五麻子[17]攻入离巴县60里的老关口一带,此处为巴县西里各团的防御之地。从前面的讨论中我们已得知,此时巴县城乡都以自然村落为单位,建立起了团练组织。如同孔飞力所指出的,这些单一的团很难防御外来武装的入侵,“地方防御的需要必然产生更大规模的组织”[18]。为此,县令张秉堃任命余光恺[19]、童义太、王宅三三人为西里十八团总团首,团部设在西里最大的集镇——龙隐镇,将分散各团统一起来,集中指挥,以“分九团防河,以九团堵隘”。各团团费也因此集中在了余光恺、童义太、王宅三等人手中,统一支配使用。余光恺三人充当十八团总团首后,率领西里团丁先后随县令张秉堃参加了寨山坪、福兴寨等处的战役,取得了不错的战绩。民国《巴县志》载:

咸丰十年,张五麻子窜扰璧山,逼巴县西界。知县张秉堃调三里团练,防堵三十余隘。会镇兵疏防,贼由伍家沟、虎峰山窜入西界,破福兴寨,进攻寨山坪,西里团众驱逐出境。[20]

李、蓝之乱后,巴县境内依然战火不断,“王逆、周逆、曹逆”相继在西里作乱及太平军石达开部入境居、怀二里,余光恺三人,先后带领西里团丁随历任巴县知县转战县境各地,深得巴县县令的信任,并被授予训导的官衔。同治三年(1864),战事平息,余光恺被调入城中“经理平籴积谷、三费、夫马事件”,担任上述各局的局士。但西里十八团的许多事情,他仍然还在经管,大小事情由他做主。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十八团每年的日常团费开销细目,余光恺从来没有和下面十八团的其他团正清算过,十八团团正十分不满,但又无计可施,无可奈何。

同治六年(1867),十八团三巨头之一的童义太病故,下属十八团团正向县令报告称原来的总团首余光恺大部分时间都在城内,很少过问团内的事情,而现在童义太又病故,遂推举童汉卿、黄永中等人为总团首,同时免除余光恺、王宅三二人所担任的职务。余光恺、王宅三闻讯后,立即向县令上书反对童汉卿、黄永中等人接任总团首,认为能够充当监正团首的人要“当堂验充,持谨老成,以昭郑重”,此二人资格显然不够,“不愿与伊等厕竽,受众指谪”。

余光恺、王宅三的反对意见引起了十八团内其他绅士的的强烈不满,十二月廿八日,贡生孙其垲等人向巴县县令提出告状,列举了余光恺三人在充任总团首期间的种种不法之事:一、他们承充总团首以来,“假威协众,几酿巨案”;二、“侵吞各项公款,所有十团经费银两,从不清算”。同时,对余光恺的个人身份也提出质疑,认为余光恺江北厅人,却在巴县承充监正,不合监正的承充原则。

次日,余光恺争锋相对地提出反驳意见,主要有这么几点:一、这么多年来他一直随几位县令率领十八团团丁征战,劳苦功高;二、他个人并没有贪恋十八团总团首这个位置之心,早在咸丰年间就想辞职,但却一直为历任县令所慰留。至于籍贯一事,江北厅乾隆年间从巴县分出来时,也同时把他们家分成两个县的人了,他们家在两边都有人口、土地,“征赋设学”,如他叔叔余作霖,入江北县学;弟余从龙,与侄余炳南,入巴县县学,他现在在西里都还有田土、房产,因此籍贯上他是没有什么问题的。随之,余光恺认为,此事的导火索在于本月二十六日,十八团监生梁某某和张某某因为贩卖私盐,被他拿获充公,引发不满,故而冒充十八团的名义来指控诬陷他,此二人想借充监正之机,掩盖贩卖私盐之实,所以,他们才坚决地反对此二人承充监正,“如听其借管团而滋非,势必酿成事故,如不禀请辞退,不忍听其偾事,以误公事”。

县令王宫午也摸不清楚双方究竟谁对谁错,谁在撒谎,遂叫双方约定时间先自己调解一下,看能不能解决问题。同治七年(1868)正月十六日,余元恺请石岭团职员孙有容、监正周怀清、监生黄□堂、监正朱玉山,元贞团监生孙廷扬、监生卢元益,静安团监生周易东、童士俊,川主团监正李元泰、黄左泉,复元团监正张兰亭、监生李春和,致远团监正黄问斋、瞿玉生,地藏团监正陈万和,龙隐团监生郎玉山,张书□及龙隐镇廪生梁安惠、文生覃树猷、监生孙龙章等人在龙隐镇万寿宫开会,将历年十八团团费收支帐目和各位团正进行一次总的清算。算帐过程中,口角不断,双方也没达成一致的意见。余元恺恼怒之下,叫自己手下的盐丁数十人,手执短棒、铁尺等武器将各团监正团团围住,一阵乱打。这些绅士当然经不住这顿猛打,所有参与算帐的十八团监生都不同程度地受了些伤,其中文生覃树猷伤势最为严重。绅士个人随身所带的物品也被打得丢失不少,据事后的统计,有“金籐二支;小八表一个;银籐一支;玉籐二支;毡冒四顶;瓜皮冒四顶;水晶眼睛三架;扯毁皮褂一件”等物品遗落。

绅士的救命声和痛苦的嚎叫声迅速传遍了龙隐镇,立刻引起了镇上团民及众商户的不满,当天即罢市进行抗议,并由廪生梁安惠牵头往县衙告状。[21]

由于资料保存的限制,我们无法知道此案的最终结果。但从前面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团内公款在征收及使用过程中,往往由团的掌管者个人经管,这一方面给了监正或团首中饱私囊的机会,另一方面也给团内的其他民众造成许多误解。

进一步说,团内各绅士为了团费而不惜对簿公堂,甚至拳脚相加,其实更深的原因是想获得对团的领导权。在上一个案例中,据余光恺称,十八团监生之所以想充任团首,是因为他们中有人贩卖私盐被他的手下拿获,他们另举总团首,只不过是要将他赶下台、掩盖他们贩卖私盐的手段而已。可以这么认为,余光恺正是利用了其总团首的职位维护盐商的利益。而十八团其他监生也正是看中了总团首的这一职位,通过它,他们不仅可以削弱余光恺等人的势力;同样地,也可方便他们贩卖私盐之事。

(二)因团的领导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团首具有防匪、处理团内大小事务、调解团内司法纠纷等职责。这说明团首在团内有当然的领导权。而这个领导权对一些人来说,是十分想得到的。改变团的设置,则是获得领导权的一种方式。

咸丰四年(1854)八月,贵州人杨漋喜、舒裁缝反对官府“严派军需、逼捐加税”,在川黔交界的桐梓九坝发动起义,迅即占领桐梓县城,建立江汉政权。起义波及与之毗邻的重庆綦江、江津等县。为了防止叛乱蔓延到巴县,巴县全境奉令编练团练。智里六甲因为“界连猫峡,路通黔省”,地势十分险要,当然也是防乱的重点区域。但是该甲监生陈天如与武生陈占魁却因办团一事发生纠纷、诉讼不断,双方甚至还发生了激烈的身体冲突。这是为什么呢?

事情的大略如下:监生陈天如、秦正一、伍世鳌等人在该甲办有石龙团,按照巴县的团练章程,各团经费都是由团内民众捐资而来,就农村的团来说,主要就是按粮附加,石龙团“每石各派捐钱二十文,制造枪炮、火药器械”。该团武生陈占魁等人并不愿意缴纳团费,陈占魁称,他对捐款办团,集团防堵没有意见。但是他们所在的白沙沱离石龙团太远,有十余里之遥,完全起不到防堵的作用,“防堵不及,恐贼滋扰贻累”。他们白沙沱的团民,为了齐团,每天在路上来往奔波,还不如自己办团。因此他们自己办了个文经团,“生等捐资器械防匪,众皆乐从”。陈天如、秦正一等人知道了深为不满。咸丰四年(1854)九月十三日,石龙团和文经团奉令一起在该甲境内的猫儿峡联团堵御,双方为先前办团之事又争吵了起来,双方的团民为此还发生“朋殴”。在打斗中,陈天如的马褂被撕毁,其子陈一枝腰、肋被打伤。

双方的诉讼一直延续到次年都还没有了结,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不断地提供新的理由,如陈天如称陈占魁赔打毁的他们的大炮,如此等等。

在诉讼过程中,陈占魁提供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细节,为我们理解此案的真实原因提供了帮助。陈占魁的父亲陈德馨在嘉庆时期办团时,就一直是该团的团首,任职时间长达四十余年。在这期间,陈德馨难免会得罪一些人,如陈德馨与陈天如一家关系就不是很好,可以说的上是“世仇”。陈占魁将他们家编入陈天如控制的团,极有可能受到陈天如的报复。所以,他请求县令不要将文经团解散,并入石龙团。[22]

此案所陈述的故事情节在咸丰以后全国各地团练的编练中应该还有很多。从这个故事中,可以看到,每一次新的团练编练过程,对乡村社会来说,极有可能就是一次权势的转移过程。陈德馨父子掌握智里六甲四十余年,当由新的人选,而这新任团首又是自家的世仇充任时,反对之激烈,可想而知。“究其动机,一方面出于维护其固有的特权与利益;另一方面也有获取功名和地方权威之意图。”[23]

三、团正与客长的利益关系

在包括巴县在内的清代四川乡村,由于特殊的人口构成,客长是乡村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人物,他由全场同一省籍的老百姓推举选出,报经县令批准,在场内负责地方治安、赋税征收及其它场内公共事务。[24]可以说在整个清中前期,客长一直都是乡村社会权力体系的核心。嘉庆白莲教起义以后,面对地方军事化的现实,在政府的强烈推行之下,团练在巴县乡村社会建立起来,团正也因此逐步成为了地方权势网络的核心。客长与团正,分别代表移民后裔和负责本地安全的乡村职役,其关系经历了一个相互渗透到客长逐渐消亡的过程,此间当然也有摩擦与纠纷。

由于地方动乱不堪,无论客长还是团正,地方官员都要求他们担负起地方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如嘉庆十九年(1814),巴县县令董淳签发给刑房差役的一份传票称,该差役到当地后要“协同各镇客约团首人等”[25],一起办案,可见团正与客长在当时在职责上也有一定的共通性,共同为地方负责。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论述。

首先,地方治安方面。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闰五月,一群来自邻县璧山县的匪徒在直里九甲虎溪场抢劫财物,客长韩廷魁,团正曾大兴、龚兴盛密切配合,率领团丁协同一路尾随的璧山县差役,捉获匪徒多人,得到县令的嘉奖。[26]

又如下面这个故事。正里八甲青木场,位于巴县与璧山的交界之处,可能是处于两县交界的原因,地方治安不是很好。况忠,璧山县籍武生,在该场开设栈房,家产殷富,时常召集朋友在店内聚集。该场团正杨天贵、客长杨永兴担心匪徒做乱,经常劝况忠不要召集陌生人来场内,双方关系为此一直不好。咸丰四年(1854),况“招窝面生匪徒多人”在店内住宿,团正杨天贵、客长杨永兴率领团众将这伙人当场捉拿,不想却被况私自放了。在众人的指责下,况立了服约,保证以后不再招留陌生人。事情还没结束。两三天之后,况忠“统率况大苟、况二苟、况石头、蒋老五等并无签票,假充璧差”,将团正杨天贵、客长杨永兴捉拿至璧山县的一店内,折磨拷打八天,并强迫他们立了请字合约,才放回来。[27]

从上面这个故事可以看到,青木场的团正和客长在维护地方安全时紧密合作,以致遭到地方其他强势人物的报复而遭致人身的伤害。

其次,民事方面。如嘉庆五年(1800),巴县县令颁布告示,要求地方各乡约、客长、团正等严查地方不法民户宰杀耕牛贩卖,“新宰牛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惯宰牛者充军”,“如有乡约绅团徇私隐匿不禀报者,与宰牛者同罪”。廉里八甲客长及团正胡慎修、谢位乡等人,每到赶场的日子,都在场边“鸣锣读劝”。[28]客长与团正对制止农村私宰耕牛还有一定的分工,具体来说,各场镇不许挂卖牛肉,由客长负责监管。而农村地区“瘟毙之牛,听其在乡或剥或埋”,由乡间各团团正负责处理。

其实,在有些情况下,客长与团练往往是一个人来担任,只是因为在不同的场合,他们表明的身份不同而已。嘉庆二十三年(1818),巴县县令任命龙隐镇杜洪顺、谢如松、温忝充、王合顺、周永顺、赖万盛等人为团正,负责清查“团内有窝恶、窃贼、包娼、窝赌、私宰私贩以及邪教违禁不法等事”,在这份团正名单中,王合顺、周永顺等人即为该镇的客长。[29]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团练兴起以后,在地方社会中,客长继续在调解场镇矛盾,特别是与移民或移民后裔群体相关的矛盾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时,团正由于掌握了地方重要的军事、经费来源,而逐渐成为地方权力网络的核心。这样一种权势的转移对当地的人们来说,并不是很突然的,因为资料表明,其实很多团正同时也拥有客长的身份,并不存在一个群体取代另一个群体的事情。

有时,客长还是由本场的监正、团首提名而担任的。同治八年十月鹿角场监正王清臣,团首王化亭以“鹿角场,路当孔道,上通云贵,下达重夔,往来差务纷纷□扰,每值公事,原该客约彭兴隆、彭辉坦办理。今因兴隆辞卸,辉坦一人,孤立无助,生等集众商议,惟本场彭玉堂老成谙练,明词达尽,可承充客约”[30]。

当然,客长与团正的关系也并不如地方官员希望的那样融洽,在很多情况之下,由于利益的冲突,团正与客长的关系颇为紧张。

直里九甲虎溪场,先前曾由该场众绅粮“乐捐募化积资数百金”,兴设义学,每年“延师训课贫寒子弟”。道光年间,这笔钱一直由客长韩廷魁等人经管。到了道光七年(1827),义学因故停办,这笔钱也未算帐。到了道光十八年(1838),团正罗廷扬、瞿兆昆等人建议将这笔公费拿出来继续办理义学,引起了韩廷魁等人的不满。韩廷魁遂先下手为强,指使该场民众杨增祥等人控告罗廷扬、瞿兆昆借办团练之名,勒索团费;同时还私放匪徒。双方为此互控多月。[31]

又如咸丰元年,正里一甲团首李会元,牌首刘体魁等人与本场前客长童怀安之间为是否将童怀安收入团册一事所发生的纠纷案件。据李会元等人称,童怀安为本场已故乡约刘庆隆的干儿子,曾在道光廿三年充任该场客长,在其任内,童“每向朴民诈搕不遂,捏情控害多人”,后被合场百姓控诉于县令,被“枷示驱逐出境”。而童怀安辩称,李会元等人之所以控诉,是因为李等人曾经“屡搕乡愚,不计其数。去腊仕富等诬搕船户刘元泰钱文,蚁知理斥,伊等挟忿朋比为殃。”[32]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巴县城乡场镇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权力结构,当团正试图加入这个权势网络结构中时,往往会引起原来的利益既得者的不满。如同本案所示,客长韩廷魁一直掌管该场的义学资金,多年也未向场内民众算过帐,可以说,这笔钱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为韩所得。当团正罗廷扬等人提出要再次办理义学,叫团正韩廷魁将钱交出来的时候,当然会引起韩的不满。双方势必会以各种理由来告倒对方,这也是该案持续多月的重要原因。可见团正作为新兴的地方权力人物,当其试图在地方社会发挥更大作用时,无疑会引起原有掌权者的反对。

                    

                         四、结论

从前面的叙述可以看出,伴随着清代中期的地方军事化过程,团正在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网络中逐渐凸显,并与客长等乡村职役矛盾不断,其内部也是纠纷连连。这一现象的产生不仅仅在于团正具有乡村职役的特征,更在于乡村强势人物可以借充当团正,在村落地方公产、公共安全甚至公共事务活动中扮演着领导者的角色。因此,地方强势人物为争夺此一位置是志在必得,迭次诉讼至衙门。

团正在乡村社会中的权力体系中的核心位置,无疑会带来经济上及政治上的好处,以致影响到士绅的利益。有鉴于此,在咸丰八年颁布的《巴县团练章程》中,特别规定“监正团首或有不公不法,许合场团绅粮指实证据票官究换”[33],希望地方士绅能起到监督的责任。同时,地方官也加强对团练的领导,如朱孙诒建议应该在每县设立团总数人,团长十余人,团正数十人,“使其递相管束”,达到“团总听命于官,是官总其权”[34],希望通过此一制度设计来达到限制团正的权力之目的。

同时,我们也看到,也有部分地方生员及普通百姓不愿充任这一职位。其原因,如咸丰四年六月,巴县举人吴馨远在谈到巴县各乡村办理团练的弊端时指出,相对于城市,农村对团练的重视不够,“无火药器,不足杀贼”。同时,充任团首的老百姓,有的“无权无势”,“民不治民”[35],以至不愿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说明了团正具有同保甲长类似的乡村职役的性质。

梁勇,重庆永川人,历史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历史与社会学研究所副教授 401120

e-mail: lounger110@163.com


[①] 目前国内外的团练研究,有深度的可见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张研、牛贯杰:《19世纪中期中国双重统治格局的演变》第五、七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第5章,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宋桂英:《晚清山东团练研究》,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何文平:《清末地方军事化中的团练与社会—以广东团练为例》,《学术研究》2009年第9期。

[②]拙文《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以巴县为例》(《中国农史》2010年第一期)中曾系统地谈及了清代中期巴县团练的设置原则、经费征收、团正的身份构成及团正的职责。以下简称《团练》文。

[③]本文所讨论的团除个别例子外,均是孔飞力所称的“单一的团”(见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7—68页)或王先明所说的“团练组织构成及职名示例”中的第三级(王先明:《晚清保甲制的历史演变与乡村权力结构:国家与社会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关系变化》,《史学月刊》2000年第5期),之所以选择此一层级的团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单一的团通常以单独的村庄为基础” (见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第67页),亦即黄细嘉“团总(乡)—团长(都)—团正(村)”三级统属体制的最低层级(黄细嘉:《近代的团练和团练制度》,《历史教学》1997年10期),而清中期的巴县档案的大量的团正也是被任命于此一位置的,如咸丰八年,巴县下属各乡进行合并练团,各乡设监正团首各一(见巴县档案:6-5-150-5)。

[④] 见郑亦芳:《清代团练的组织与功能——以湖南、两江、两广地区之比较研究》,收录于《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二十八编《区域研究(下)》33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

[⑤] 6-5-146-25。此后凡是这种格式的注,均出自清代巴县档案,该档案现藏于四川省档案馆。按照四川省档案馆对巴县档案的整理归类,第一个6为巴县档案的代码,第二个6为光绪朝的代码,其他朝代,如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朝编为1,嘉庆朝为2,道光朝为3,咸丰朝为4,5为同治朝。第三个数据是具体的案卷号,如147号就是咸丰朝的147卷。第四个数据是案卷里面的页码号,此数据为档案工作人员自编的,有些卷宗较少的,工作人员就未编页码。笔者在引用过程中针对此一部分,也未具体写出页码,但这并不影响有兴趣的读者日后据此查阅原始档案。

[⑥] 如同治六年五月十四日,北碚文华团监正周朝荣在“具禀状”内称,“遵照合团公议,众举生等承当监正、团首,遵随传签赴辕注名投册”(见巴县档案6-5-109-1)。

[⑦] 如同治六年十一月忠里四甲铜坡团监正叶春和提名周昌志、姚长泼分别接任该团监正,团首一职,得到县令的同意(见巴县档案6-5-141-14)

[⑧] 如同治六年十一月廿九日,直里一甲人和团监正蒲叙堂在其“具辞状”内称,“情同治元年贼匪扰境,蒙前张主给札饬生充当地名高家沟庄人和团监正,联团抽取壮丁防堵,保卫地方”(见巴县档案6-5-149-2)。

[⑨] 6-2-57-2。

[⑩] 四川大学历史系、四川省档案馆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03页。

[11] 6-5-149-9。

[12] 6-4-81-2。

[13]拙文《清代中期的团练与乡村社会——以巴县为例》,《中国农史》2010年第一期。

[14] 朱孙诒:《团练说》,载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兵政七·团练上》。

[15] 6-4-152。

[16] 据黄宗智的研究,在民间纠纷的第三领域中,“即使纠纷中牵涉到触犯法律行为,调解人也有可能把它们掩饰过去,让衙门接受其妥协办法”(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第130页)。

[17] 张五麻子,原名张国福,又名张短搭搭,重庆永川人,所部义军属李蓝起义军之蓝朝鼎部。咸丰十年(1860)年五月,为了分散清军,将义军一分为二,东路大军由张五麻子等人率领,转战于四川井研、富顺,先后攻克隆昌、荣昌、永川后,直逼重庆。

[18] 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68页。

[19] 虽然资料并没有直接表明余光恺的所从事的职业,但从整个案件来看,余光恺是一名富有的盐商。

[20] 民国《巴县志》卷二十一下《事纪》,页四十八下。

[21] 6-5-226,6-5-228。同样的例子可见6-4-183 “智里六甲管带巫介庵与团首王佑祥为团费亏空把持公款等挟忿互控一案”,6-5-178同治元年七月,铜驿各团总理彭荣渭与万寿团团首岑玉山等人围绕着岑玉山是否侵吞团练公项银两及捐谷的案子。

[22] 6-4-145。

[23] 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第242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爱德华·麦科德在《地方的军事化力量与权贵的形成:贵州兴义的刘氏家族》(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5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一文中认为军事力量尤其是团练控制权在刘氏家族成为地方权贵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

[24] 有关清代四川客长制的具体情况,参见拙文《清代四川客长制研究》,《史学月刊》2007年第2期。

[25] 6-2-129-2。

[26] 6-3-263。

[27] 6-4-279。

[28] 6-2-526-2。

[29] 6-2-57-6、6-2-70-2。

[30] 6-5-151-15。

[31] 6-3-122。

[32] 6-4-148-3

[33] 6-4-81-2。

[34] 朱孙诒:《团练说》,载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十一《兵政七·团练上》。

[35] 6-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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